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行政法原则的比较与启示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行政法原则的比较与启示](https://img.taocdn.com/s3/m/97d992ee4b73f242326c5f6e.png)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行政法原则的比较与启示摘要:行政法学的发展是检验一个国家民主政治发展情况的重要标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蓬勃发展,国内社会民情变化巨大,行政主体如何正确调整复杂的社会关系使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是当代行政法学研究的方向之一。
因此,比较不同法律文化背景下国家间行政法的异同,参考借鉴吸收他国行政法的经验与优势,以此促进我国行政法体制的逐步进步与完善。
关键词:行政法学、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一、大陆法系行政法此篇中大陆法系行政法主要研究法国的行政法。
法国被称为现代行政法学的发源地,其产生的标志是建立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思想、经济、政治基础之上的独立行政法院制度的诞生。
行政法院的功能是保证对行政权进行有效的监督与控制以及保障公民权利免受行政权的随意侵犯,并通过行政系统建立的行政审判制度来实现这两个目的。
法国行政法的根本依据逐渐来源于均衡原则以及行政法治原则。
所谓行政法治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活动时必须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包括:(1)法律依据的根本来自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的活动范围仅限于法律授权范围之内,即法无授权不可为。
(2)需要遵循法律依据下才能进行行政行为。
这不仅要求行政行为的实施须有法律根据的支撑,更要求了行政行为实施的过程要形式合法、目的合法和内容合法。
(3)行政机关必须以自己积极的行动来保证法律的实施,即行政机关行为不仅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范围、目的和方法同时还要积极地保障法律的实施。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在近代法国逐渐得到重视,在这种需求下诞生了行政均衡原则。
二战后法国行政法院逐渐独立于行政机关,理论体系不断完善。
与此同时,社会公共服务需求日益增长,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与控制愈加困难,行政均衡原则应运而生。
其根本要求是“合理均衡”,本质是行政法院通过对案件均衡性的审查来保证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应用,以此来保持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二、英美法系行政法英美法系国家以英国为代表。
两大法系法官制度之比较解读
![两大法系法官制度之比较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341168be33687e21ae45a95d.png)
两大法系法官制度之比较作为法制运行的人力基础,法官是司法体制中最核心的部分。
由于“法律制度与社会价值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因而大致上,法律专家(包括法官——引者注)的价值尺度只能是社会通行的价值体系的一部分:他们的遴选、训练以及社会化都将产生出这种一致性.法律专家在任何地方并且几乎是依其性质乃是……流行价值的体现者……”。
发端于80年代后期,以诉讼制度为切入口的中国司法改革发展到九十年代末已进入了“瓶颈”时期,体现对抗制精神的诉讼制度的改革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与传统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相适应的司法体制的越来越激烈的摩擦和对抗。
司法体制,特别是法官制度的改革已成为中国司法改革能否深入的关键之一。
因而,全面深入地分析当代有代表性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法官制度的差异,分析形成这种差异的深层原因,探求法官制度发展的一般规律,对重构我国司法体制,深化司法改革,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两大法系法官制度的差异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法官制度的差异首先表现为法官选任制度的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一般都是从律师中选任的,取得律师资格并具有一定期限的律师从业经验是担任法官的必要条件,即所谓法官选任制度上的一元制。
英国法律规定,除治安法官以外的所有法官都只能从参加全国四个高级律师公会或初级律师协会的律师中任命,且至少有7年的出庭律师的经历。
美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法官的任职资格,但在司法实践中,联邦法院系统的法官除要求取得竞争极其激烈,难度很大的J。
D.学位以外,还必须通过严格的考试取得律师资格,且已从事律师工作若干年。
而在德国、法国以及意大利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法官是作为法律职业者(通常称为法律人、法律家或法曹)之一专门培养的,法官一般不从律师中选任,即所谓法官选任制度的二元制,又称生涯制或官僚法官制.在德国,法科毕业生通过国家第一次考试合格以后,便开始为期三年半的实习训练。
实习训练期间,要分别到民事法院、刑事法院、检察官办公室、某种类型的行政部门及私人开设的律师事务所担任工作,实习结束后,法官便有资格终身任职。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研究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ec6e67693069a45177232f60ddccda38376be125.png)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研究引言:法律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法律体系则对社会的运行和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世界上存在着多种法律体系,其中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是较为主要的两大法系。
本文将从法律理念、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运作等方面对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进行比较研究,探讨其区别、特点以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一、法律理念1. 英美法系英美法系的法律理念以个人权利和自由为核心。
其主张保护个人自由、产权和合同自由,强调法律的确定性和预测性。
英美法系中的法官在判决案件时注重对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并依据先例法来裁定。
2. 大陆法系相比之下,大陆法系的法律理念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和公正。
大陆法系认为法律应当保护社会中弱势群体的利益,并通过法律的规范和制度来实现社会公正。
在大陆法系中,法官的职责是解释法律,而非创造法律。
法官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法律进行裁决,而不是参考先例。
二、法律制度1. 英美法系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以普通法为基础,即通过法官的判决案例来确定法律的内容。
在英美法系中,不同法院的判决由于其先例的约束力而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此外,英美法系中存在着一系列的法律文件,如宪法、法典和法规等,这些文件对法律的适用起到重要作用。
2. 大陆法系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主要依靠法典法,即通过法典的规范来确定法律的内容。
在大陆法系中,法典是法律的最高形式,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此外,大陆法系中的法律文件较少,大部分法律规定都被总结在法典中,从而使得法律的体系更加简洁明确。
三、法律运作1. 英美法系英美法系中法律的运作较为灵活,并注重通过司法判决来保护个人权利和社会利益。
英美法系中的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具有较大的裁量权,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作出灵活的判决。
此外,英美法系中存在着陪审团制度,使得公众能够参与审判过程。
2. 大陆法系相比之下,大陆法系中法律的运作更加正式和程序化。
大陆法系中的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必须依法进行,并且法官的裁量权较小。
大陆法系中不存在陪审团制度,由专业法官来进行判决。
外国民法对我国制定民法典的启示
![外国民法对我国制定民法典的启示](https://img.taocdn.com/s3/m/77c12bfe0129bd64783e0912a216147917117e3e.png)
外国民法对我国制定民法典的启示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各国法律制度之间的相互借鉴和学习成为了一种必然趋势。
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重要法律,在不同国家有着各自的特点和发展历程。
研究外国民法,对于我国制定民法典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首先,我们来看看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
以德国民法为例,其具有严谨的体系结构和精确的法律概念。
德国民法典以其高度的逻辑性和体系化著称,将民法的各项制度按照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的顺序进行编排,形成了一个层次分明、逻辑严密的体系。
这种体系化的编排方式有助于法律的适用和理解,使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更加清晰明确。
我国在制定民法典时,可以借鉴这种体系化的思路,构建一个逻辑清晰、结构合理的民法典框架,避免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再看英美法系国家的民法。
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但在民事领域也有大量的制定法。
例如,英国的货物买卖法对买卖合同的成立、履行、违约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美国的侵权法在产品责任、医疗事故等领域不断发展和创新,为受害人提供了更加充分的救济途径。
英美法系注重通过具体的案例来解释和适用法律,这种判例法的思维方式对于我国民法典的实施和司法解释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我国可以加强案例指导制度的建设,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增强民法典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此外,外国民法在一些具体制度上也为我国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比如,在物权制度方面,许多国家对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了完善,建立了统一、高效的登记体系,保障了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的实现。
我国在制定民法典物权编时,可以借鉴这些经验,优化不动产登记制度,提高登记的效率和准确性。
在合同制度方面,国际上通行的合同解释规则、违约责任的认定标准等都可以为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完善提供借鉴。
在侵权责任方面,国外对于环境侵权、网络侵权等新型侵权行为的规定和处理方式,也有助于我国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更好地应对现实生活中的复杂侵权问题。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刑事司法制度比较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刑事司法制度比较](https://img.taocdn.com/s3/m/ef54ee1b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a008290.png)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刑事司法制度比较一、引言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是世界上两种最为广泛应用的法律体系,两者在刑事司法制度方面存在一些相似之处,同时也存在一些显著的差异。
本文将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刑事司法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探讨其特点和不同之处。
二、背景介绍英美法系主要代表国家是英国和美国,其刑事司法制度以普通法为基础,强调案例法的运用。
而大陆法系主要代表国家是法国和德国,其刑事司法制度以法典法为基础,注重法典的使用和解释。
三、法律体系的基础1. 法的性质与地位在英美法系中,法律基于判例法,也就是以先例为基础进行司法解决问题。
判例法具有弹性和灵活性,通过法官创造新的法律解释,丰富和完善法律体系。
而大陆法系以法典为基础,法官在解释法律时要遵守法典的规定,法典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对司法实践有着明确的指导作用。
2. 法律制定的程序在英美法系中,法律的制定侧重于立法机构,例如议会。
在制定新法时,往往进行公开的法律辩论和讨论,加强了民主和透明度。
而大陆法系中,法律的制定过程更为依赖于政府行政部门,法律的草拟和提案是由政府代表进行的,立法机构的角色相对较弱。
四、证据的使用和法庭程序1. 证据规则在英美法系中,法庭对证据的收集和使用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定,例如排除非法证据和保护被告的自愿权。
法官在对证据的使用上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操作。
大陆法系中,证据的使用是相对严格的,法官在收集和使用证据时要遵循法典中明确规定的程序,陪审团在审理过程中有权对证据进行质疑和讨论。
2. 法庭程序在英美法系中,法庭程序注重争议的解决,充分保障被告的权益。
辩护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可以提出异议和质疑,主张被告无罪。
而大陆法系中,法庭程序注重对事实的审查和评判,法官在庭审中起到更为重要的作用,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和判断,陪审团对证据的评判主要是在法官的指导下进行。
五、刑事制裁与刑罚执行1. 刑事制裁在英美法系中,刑事制裁主要以惩罚为重点,强调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重视适用刑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英美法系司法制度
![英美法系司法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abfced448e9951e79b8927c7.png)
英美法系司法制度篇一:英美法系的司法制度第13讲英美法系的司法制度(二)遵循先例的含义英国?上议院的判决对其他一切法院均有约束力?上诉法院的判决,对除上议院以外的所有法院,包括上诉法院本身,均有约束力。
但上议院现在已经不在此限。
?高等法院的一个法官的判决,下级法院必须遵从,但对该法院其他法官或其他刑事法院法官并无绝对的约束力,而仅有重要的说服力。
美国?州下级法院在州法律问题上受州上诉法院判决的约束;在联邦法问题上,应受联邦法院、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约束。
联邦法院在联邦法案件上受联邦上级法院判决的约束,在州法律问题上,则受州法院的有关判决的约束。
联邦和洲法院在管辖上的分工原则:即宪法所规定的联邦和各州分权的原则?联邦法院管辖范围:涉及外国政府代理人的案件、公海上和国内供对外贸易、洲际商业之用的通航水域案件、不同州之间或不同州公民、本国公民与外国人之间的案件。
?有的案件为联邦的“专有管辖”;有的案件则属于联邦和州法院“共同管辖”。
例如,在除离婚以外的所有其他民事案件中,不同州公民或外国人之间的诉讼,金额达5万美元以上,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由哪一系统法院审理,在5万美元以下者,仅由州法院审理。
?一、GrandJury(大陪审、起诉陪审)1.特点①从非法律人士中抽选形成②23人以内(美国联邦法院16-23人)③审查是否有足够证据确认起诉事实④12名以上同意,可以起诉⑤英国传统上indictableoffence(正式刑事起诉)→大陪审→1933年被废除⑥改由magistrates负责preliminaryexamination(预审)一、GrandJury(大陪审、起诉陪审2,美国的大陪审制度①美国部分州已基本废止了大陪审制度(有20州仍旧保留)②美国联邦宪法第5修正案明确规定大陪审③“任何人,未经大陪审团的告诉presentment或正式起诉indictment,不得被以死刑或其他不道德infamouscrime的犯罪提起公诉”④infamouscrime被解释为可以处以1年以上刑罚的犯罪二、PettyJury(小陪审、审理陪审)1、特征①从非法律人士中抽选②12名③作为与法官平等的审判机构出席审判④根据出示的证据,对案件事实问题作出判断⑤即人们常说的“陪审”制度二、PettyJury(小陪审、审理陪审)2.PettyJury的构成和评议方法①PettyJury由12名陪审员组成②普通法的传统要求评议(verdict)必须全体一致③如果不能达成共同意见,必须另行组成陪审团重新审理案件④全体陪审员一致原则的变化:英国剩余9-12人可组成陪审团(部分陪审员生病、死亡等不能参加审理时)⑤countycourt(8人)⑥评议11(10);10(9);9(9)同意即可/countycourt8(7)二、PettyJury(小陪审、审理陪审)3.陪审员的选择?①资格:美国公民;18岁以上;在当地district内居住1年以上;在陪审员资格文件中正确书写姓名、年龄、住址和职业(读写能力);能够讲英语);没有影响陪审员工作的精神障碍;未受过刑事追诉(1年以上)或受到有罪判决?②正在服兵役者、公务员、法律专家、神职人员、他人不能代替的职业或工作者→没有或被免除陪审员义务?③陪审员名单经抽选使用→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有偏见者需要回避=voirdire?④双方律师也可无因回避一些候选人(peremptoryhallenge)=3人(联邦)二、PettyJury(小陪审、审理陪审)4.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①除非适用免除义务的规定,否则不允许辞退陪审员工作②支付补贴和旅费③从陪审员中挑选一人担任foreman④评议期间法官不在场,断绝与外界的联系二、PettyJury(小陪审、审理陪审)5.美国宪法对陪审制度的保障①建国过程中陪审的作用②除2州外各州均有陪审制的规定(宪法+程序法)③美国宪法第3条明确规定了陪审制度“除弹劾程序外,所有犯罪的审理必须以陪审方式进行”④允许放弃接受陪审审判的权利(被告人书面申请+检察官同意+法院认可)二、PettyJury(小陪审、审理陪审)6.美国陪审制度的变化①各州在较早时期即同意≤12陪审员的审判,评议也未必全体陪审员达成一致意见②联邦法院→1973colgrovev.Battin.认可了6人陪审团③理由:美国宪法第7修正案目的在于保障接受陪审审判的权利→并不涉及陪审制度、规则④不少地方允许在民事审判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认可未满12人的陪审或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评议结果篇二: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及其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摘要]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不同的政治、经济、法律传统、社会意识中形成,具备了不同的优秀品质,对两大法系加以比较研究,对完善我国司法制度有着重大的意义。
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的区别
![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的区别](https://img.taocdn.com/s3/m/e9eaa110910ef12d2bf9e752.png)
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法律制度区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是现今世界最关键两大法系, 中国在推进法治化进程中有必需借鉴两大法系优良之处, 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尔曼法系, 是承袭古罗马法传统, 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样式而建立起来法律制度。
大陆法系又称为成文法, 其最关键特点就是以法典为第一法律渊源, 法典是各部门法典系统综合首尾一贯成文法汇编。
世界上大约有70个国家法律属成文法系, 关键分布在欧洲大陆及受其影响其她部分国家。
如: 欧洲大陆上法、德、意、荷兰、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瑞士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很多国家。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一般法系或判例法系, 是承袭英国中世纪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法律制度。
传统英美法系, 判例法占主导地位, 近几十年来, 英美法系国家也制订了大量成文法以作为对判例法补充, 但仍受判例法制约。
现在世界上大约有26个国家法律属英美法系, 除英美两国, 其它关键是英联邦国家, 如: 英、美、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等国家和地域。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属于资本主义性质法,二者在经济基础、阶级本质、总指导思想等方面是一致,但因为她们形成历史条件不一样,二者在法律形式和法律运行方法上又存在着很大区分。
二者关键区分包含以下多个方面:第一、法律渊源不一样所谓法律渊源通常是指法形式意义上渊源,即法律规范创制方法和外部表现形式,如宪法、法律、法规、判例、习惯等。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 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订法方法存在, 它法律渊源包含立法机构制订多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多种行政法规以及本国参与国际条约, 但不包含判例。
英美法系法律渊源既包含多种制订法, 也包含判例, 而且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相关键地位。
第二、立法技术不一样在立法技术上,大陆法系国家沿袭罗马法传统,重视法典编纂,大多采使用方法典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包含规范做系统要求,法典成为法律关键形式,如制订民法典、刑法典、诉讼法典等;而英美法系国家即使也有成文立法,但通常不倾向于制订系统性强成文法典而是制订单行法规, 由法官从以前判例中概括出能够适适用于本案法律规则。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比较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比较](https://img.taocdn.com/s3/m/29a8670016fc700abb68fc90.png)
法系, 法系,最早是西方法学家按照法的历史 传统和形式的某些特点对各国法律所作的 分类。 分类。 活的法系:中华法系、印度法系、 活的法系 中华法系、印度法系、阿拉伯法
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埃及法系、巴比伦法系、犹太法系、 死的法系 :埃及法系、巴比伦法系、犹太法系、 波斯法系和希腊法系等
2.罗马法在中世纪后期的复兴 2.罗马法在中世纪后期的复兴 • 注释法学派 意大利 --欧洲其他国家 --欧洲其他国家 • 评论法学派 波伦亚大学波伦亚大学-
法国---意大利 法国---意大利 --法国---德国 法国-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德国 ---
• 人文主义法学派
德国法系
3.大陆法系的形成 3.大陆法系的形成
• 公民法是指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 公民法是指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 公民法规定了罗马公民所享有的权利 和应履行的义务,规定罗马公民的权利主 和应履行的义务, 要有三项:缔结婚约、 要有三项:缔结婚约、处理私产和提起诉 讼。 首先,适用范围过于狭隘; 首先,适用范围过于狭隘; 其次,涉及内容范围较窄。 其次,涉及内容范围较窄。
一、大陆法系的历史发展及其特征
(一)含义 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是指源于古罗马法并以其法 律制度为基础演进发展而成的法律传统。 律制度为基础演进发展而成的法律传统。 法国法系 德国法系
(二)大陆法系的历史演变
1.起源 起源——古代罗马法 起源 古代罗马法 A《十二铜表法》 《十二铜表法》 (1) 《十二铜表法》的产生 ) 十二铜表法》 王政时代: 王政时代: 300个氏族 个氏族——30个胞族 个胞族——3个部落 个氏族 个胞族 个部落 元老院: 元老院:300个氏族 组长 个氏族 人民大会: 人民大会:成年男子 军事首长、最高祭司、 王:军事首长、最高祭司、审判官
试比较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司法制度的区别
![试比较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司法制度的区别](https://img.taocdn.com/s3/m/ebb87e042bf90242a8956bec0975f46527d3a7b1.png)
试比较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司法制度的区别试比较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司法制度的区别摘要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法,二者在经济基础、阶级本质、总的指导思想等方面是一致的,但由于他们形成的历史条件不同,二者在法律形式和法律运行方式上又存在着很大的差别。
一般来说,不同的区分标准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本文将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审判机关、审理的依据、诉讼程序的方式及法庭组织等四方面,进行比较,找出两大法系司法制度的区别。
分析、比较资本主义两大法系的异同,掌握它们各自的特点,借鉴两大法系的优良之处,对于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推进我国法治化的进程,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比较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司法制度区别试比较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司法制度的区别目前,世界各国沿用的法律体系基本上可分为两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中国内地采用的是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
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
香港和英联邦国家采用的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
大陆法主要是成文法,而英美法却是判例法。
一般来说不同的区分标准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就审判机关、审理的依据、诉讼程序的方式及法庭组织等四方面,会产生明显的差异:(一) 审判机关:通常对大陆法系国家来说,其行政案件的诉讼,不归于普通法院管辖,而另外设立行政法院受理,故大陆法系是属于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并行制,成为不同的双轨系统;而英美法系原则上并无行政法院的设立,而刑事及行政诉讼等都归属于普通法院来管辖受理,不另外成立行政法院。
(二) 审理的依据:通常对大陆法系国家来说,乃是以成文法为主,习惯法及判例法为辅;而英美法系美国除了宪法外,其它所谓的法律,都重视不成文法典,故以实行习惯法及判例为主。
试析英美法系(人民陪审团制度)对我国法制发展的启示
![试析英美法系(人民陪审团制度)对我国法制发展的启示](https://img.taocdn.com/s3/m/0a1dcf1b55270722192ef720.png)
试析英美法系(人民陪审团制度)对我国法制发展的启示陪审制度是国家司法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众参与民事、刑事案件审理的活动的制度。
陪审制作为一种民主形式,是在民主发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并为实现民主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陪审制是民主、自由与人权保障的需要和体现;是维护司法独立、防范司法专横、实现平等审判的需要;是司法专业化和大众化,吸收平民意识,到入民间智慧的需要。
“陪审制是浸润着英美法系的基本精神而产生的、发展起来的,反过来它为促进英美的法律精神起到重要的作用。
”法律的最高价值是实现正义。
无论在英美法系、大陆法系,还是在我国陪审制都被看作实现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制度。
现代西方国家的陪审制度是在古代审判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早在古代希腊奴隶的民主共和国时期就有过处理一般案件的公民陪审法庭。
陪审员每年一任,由抽签产生,发给公职津贴。
陪审法庭的判决由公民陪审员投票决定,然而这种审判方式并不占主导地位,当时在审判中占主导地位的仍然是神明裁判法和决定裁判法,直到中世纪的法兰克王国,出现了另一种裁决法,即由行政长官或法官在当事人的邻人中,选择最熟悉事实并最可信者若干人,令其宣誓并就其所知,陈述事实真相,以供裁决依据。
后来诺曼底人征服英国后也把法兰克人的这种裁决方法引入英国。
12世纪开始,英国逐步开始挑选若干名地主议员或地主上有法律知识的人组成大陪审团,作为政府的一个机关,就当地所发生的重大刑事案件,向法官提供情报,以案件进行裁决。
到了13世纪,英国大陪审团中又开始区分出小陪审团,并确定了各自的职责。
即大陪审团的职责主要是在庭审前确立被告是否有犯罪嫌疑和是否要向法院起诉。
小陪审团的主要职责是在陪审中从事实方面裁判被告是否有罪。
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许多启蒙思想家都肯定陪审制度,企图以陪审制作为从封建领主手中夺取司法权和保障新生资产阶级利益的一种手段。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西方国家普遍实行了陪审制度。
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尽管在英国产生,但没有得到充分发展,而是逐渐消弱,相反在美国确得到了广泛的发展。
法学的国内外比较法律体系之间的异同与借鉴
![法学的国内外比较法律体系之间的异同与借鉴](https://img.taocdn.com/s3/m/028391b5f80f76c66137ee06eff9aef8941e48cd.png)
法学的国内外比较法律体系之间的异同与借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全球化的趋势,法学领域对比较法律体系的研究变得越来越重要。
比较法律体系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了解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制度差异,并从中吸取经验与借鉴。
本文将就法学的国内外比较法律体系之间的异同与借鉴进行探讨。
1. 法律体系的定义与分类法律体系是指一国所采用的法律制度的总体框架,包括法律的制定、实施和执行。
常见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穆斯林法系等。
2. 异同之处2.1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采用的是一种判例法制度,即案例法。
法官在判案过程中会参考先前相似案例的判决结果,以此来作出决策。
而大陆法系则主要依据于法典法规制度,法官在判案中更加注重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与适用。
此外,英美法系强调法律的灵活性与创造性,法官有权凭借个人判断力对法律进行解释与发展;而大陆法系则更注重法律的权威性与统一性,法官在判案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典法规。
2.2 穆斯林法系与其他法系穆斯林法系主要依据伊斯兰教法——《古兰经》,其被广泛用于伊斯兰教国家。
与其他法系相比,穆斯林法系的特点是法律与宗教法规之间的紧密联系。
伊斯兰教法一般不容许人为修改或解释,因此穆斯林法系的法律体系较为保守与死板。
3. 异同之处的借鉴3.1 英美法系对大陆法系的借鉴英美法系强调法律的灵活性与创造性,这对大陆法系来说是一种重要的借鉴。
大陆法系可以借鉴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引入一定的法官创造性解释法律的余地,以适应社会变革与法律发展的需求。
3.2 大陆法系对英美法系的借鉴大陆法系注重法律的权威性与统一性,这对英美法系来说也是一种借鉴。
英美法系可以借鉴大陆法系的法典法规制度,加强对法律的明确与规范,以减少法律解释的不确定性。
3.3 穆斯林法系对其他法系的借鉴虽然穆斯林法系与其他法系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但穆斯林法系仍然可以为其他法系提供一些借鉴。
例如,穆斯林法系注重宗教法规的约束,可以提醒其他法系在制定法律时更加注重道德伦理的考量,以保护社会的公正与正义。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联系与区别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联系与区别](https://img.taocdn.com/s3/m/3c4a1b16bf23482fb4daa58da0116c175f0e1e8e.png)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联系与区别一、本文概述在探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联系与区别时,我们首先需要理解这两种法律体系的本质特征和历史背景。
英美法系,也称为普通法系或案例法系,主要源自英格兰的法律传统,并在美国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而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或罗马法系,主要基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并在欧洲大陆,特别是法国和德国得到了广泛的影响。
尽管这两种法律体系在结构、原理、法律渊源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但它们也在全球化的影响下展现出越来越多的交融与互动。
本文旨在全面解析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联系与区别,从它们的起源、发展、法律原则、法律实践等方面进行深入的探讨。
通过对比这两种法律体系的异同,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文化的多样性,以及不同法律体系在全球法律事务中的影响和作用。
本文也将关注这两种法律体系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的发展趋势,以及它们在全球法律治理中的可能贡献。
二、英美法系概述英美法系,也被称为普通法系或英国法系,主要源于英国中世纪的法律实践,并在随后的几个世纪中逐渐传播至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
英美法系的核心特征在于其判例法制度,即法律原则和规则主要由法院的判决形成,并通过后续的类似案例得以发展和应用。
这种“遵循先例”的原则确保了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在英美法系中,法官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他们不仅负责解释和应用法律,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有权制定法律。
通过对案例的细致分析和推理,法官能够创设新的法律原则,进而影响未来案件的判决。
陪审团制度也是英美法系的一大特色,它在刑事案件中负责决定被告是否有罪,确保了司法过程中的民主参与和公正性。
在程序法方面,英美法系注重对抗式和辩论式的审判方式。
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直接交锋,通过提出证据和辩论来争取胜诉。
这种审判方式有助于揭示案件真相,并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然而,英美法系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由于法律规则主要由判例构成,缺乏系统的法典,因此可能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两大法系法官制度之比较解读
![两大法系法官制度之比较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b38cce7ceffdc8d376eeaeaad1f34693daef10a3.png)
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可能导致审判不公;法律传统复杂,不易掌握;诉讼程序复杂,成本高。
英美法系法官制 度对司法效率的 影响
大陆法系法官制 度对司法效率的 影响
两大法系法官制 度对司法效率影 响的比较与评价
两大法系法官制 度对司法独立的 影响
英美法系法官制 度对司法独立的 影响
大陆法系法官制 度对司法独立的 影响
两大法系法官制 度对司法独立的 比较与评价
• 英美法系法官制度: (1)法官选任注重专业能力和经验,有利于审判的专业化和高效化。 (2)法官在审判中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能够灵活应对各种复杂案件。 (3)法官在审判 中注重程序公正和证据规则,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考核内容:注重法官的专业 素养、职业道德和办案质量
考核标准:建立统一的考核 标准,确保公平公正
考核方式:采用多种考核方 式,如庭审评查、裁判文书
评查、公众满意度调查等
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 与法官晋升、奖惩等挂钩,
激励法官提高业务水平
• 两大法系法官制度在司法独立、审判效率、法官职业化程度等方面存在差异。
• (1)法官选任注重专业能力和经验,有利于审判的专业化和高效化。 • (2)法官在审判中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能够灵活应对各种复杂案件。 • (3)法官在审判中注重程序公正和证据规则,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大陆法系法官制度: (1)法官选任注重学历和学术背景,有利于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理 论水平。 (2)法官在审判中注重法律条文的解释和适用,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 性。 (3)法官在审判中注重判决的说理和论证,有利于增强判决的可接受性和公信力。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优劣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优劣](https://img.taocdn.com/s3/m/4507900f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5087a07.png)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优劣什么是好的法律体系?这个问题很难回答,但最近有了一些答案,有一个说法是,英美法系在推动社会进步方面更优越一些,而大陆法系则社会演化能力弱一些。
这方面我有一些体会。
以产业组织理论为例,英美法系是判例法,是以判例作为司法的依据。
这种法律的好处是可让法律得到不断的修正,而不需要通过繁琐的程序,所以,就给人们辩驳真理提供了机会,使人们更容易接近合理。
比如反垄断法,律师和经济学家都要出庭参加辩护,其原因是辩词不仅仅来自要遵循以前的判例,还要对根据新的情况,提供新的理论解释,特别是要站在更合理的高度,去看待新出现的问题,建立新的判例规则。
有一位经济学家为AT&T做了十几年的研究,提出了可竞争理论,对产业组织理论、反垄断法司法都产生了重要影响,一些大公司,如微软这样的巨型企业多少年以来都没有被拆分,就是依据了这个理论。
一个社会能否进步关键不在于某个状态是否合理和先进,而在于是否有一个制度让社会得到进化,如果能够进化,既然目前再不合理,也没有什么,因为制度可以推进社会。
什么样的制度有利于进化呢?就是开放性制度,就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调整的制度,但是这种制度又不是没有原则,而是有一个原则底线,但却可以不断根据实际情况使制度更加合理,并通过合理的制度使社会经济运行更加完善。
大陆法律一旦制定就被固定下来,形成了条条框框,律师根据条条框框去辩护,当发现这些条条框框并不适合实际情况时,得要有很多人冤枉、牺牲和负出代价,还有社会舆论的呼应,最后通过立法机构修改条文。
有时明明知道是错的,不合理的,但当事人没有办法讲出自己道理,因为法庭的说法是“按现行法律”,言外之意是除非法律修改,而等到这一天,不知道要什么时候。
这样的法律可能也隐藏着一些被操纵的可能,因为法律一旦被确定就不会轻易修改,对于潜在利益获得者来说其成本摊核很低,他一旦说项成功,就可以获益;而一旦法律开始执行,他们还可以利用人们的惰性和他们所掌握的话语权阻止修改。
V对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认识
![V对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认识](https://img.taocdn.com/s3/m/db4c7a6ab84ae45c3b358c64.png)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在之前的学习阅读中,我了解到,在当今世界,实行的法系一性质可以划分为社会主义法系和资本主义法系。
而在资本主义占据统治地位的今天,资本主义法系也占据了主体地位。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共同构成了资本之一法系,但我个人认为,虽然我国的社会制度不同于西方国家,但法律本身是没有制度上的根本区别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至少在原则上是这样的。
而且,我国自近代以来,一直借鉴西方国家的法律思想。
时至今日,我国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大陆法系的特征。
因此,我个人认为,大陆法系以及英美法系代表了世界法系的主体思想,社会主义法系只是属于从属地位。
法学史认为,英美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又可称为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系。
英美法系的范围,除英国和美国大部分地区以外,主要是曾经的英属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
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传统,依照十九世纪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属于大陆法系的,首先是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
此外,还包括曾是法国、荷兰、西班牙、葡萄牙四国殖民地的许多国家和地区。
由于历史条件的不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法律形式和法律运行方式上又存在着很大的差别。
从宏观方面来看,两大法系之间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我个人认为,大陆法系更加严谨,而英美法系则比较灵活,这突出表现在是否是成文法以及是否广泛适用判例法。
第二,法律适用不同。
从法学史上可以看出,两大法系在演变中的明显不同,即大陆法系惯于演绎方式,而英美法系则习惯于归纳,也就是制定和完善法律的方式不同。
第三,判例地位不同。
大陆法系对于判例法的适用持怀疑态度,而英美法系则将之视为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
浅析英美法三国司法制度异同
![浅析英美法三国司法制度异同](https://img.taocdn.com/s3/m/c6382ed6ad51f01dc281f16b.png)
浅析英美法三国司法制度的异同及其对我国司法制度建设的启示曲鸿渤司法制度是人类管理国家事务一个重要的政治制度,通过对英美法国家司法制度的比较学习,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
英美两国虽然均属英美法系,但由于两国的政治体系不同以及美国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历史发展,两国在司法制度方面有异有同。
而法国则是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国家,其司法制度与英美两国所属的英美法系的司法制度有明显的本质差异。
一、英美司法制度的异同(一)法院组织系统英国法院组织系统较为复杂,按上下级关系分为高级法院和低级法院两级。
高级法院包括最高法院、上议院、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和刑事法院;低级法院主要包括郡法院和治安法院。
按照审理案件的性质,英国法院体系又可分为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
其中,民事法院按等级分为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民事上诉庭、上议院、最高法院。
刑事法院按等级分为治安法院、刑事法院、上诉法院刑事上诉庭、上议院、最高法院①。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有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两套法院组织系统。
它们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上下级从属关系,区别在于司法管辖范围上的不同。
联邦法院系统由联邦地方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和组成。
联邦地方法院是审理联邦管辖的普通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受理本巡回区内对联邦地方法院、联邦司法系统内的专门法院判决不服或者对拥有部分司法权力的政府独立机构裁决不服的上诉案件;联邦最高法院是联邦司法体系内最高审判机关,但由于只有极少数案件才能向最高法院上诉,所以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绝大部分是最终判决。
美国的州法院系统极不统一。
各州的各级法院名称、组织、管辖权等都不一样,一般由州的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
但部分州并不设上诉法院,由州的最高法院直接审理下级法院的上诉案件。
除了普通法院以外,根据特别需要,英美两国都设有专门法院,用以审理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
英国设有欧洲法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劳工上诉法院和验尸官法院等。
司法对等:司法制度在不同国家的差异
![司法对等:司法制度在不同国家的差异](https://img.taocdn.com/s3/m/f3ea650a66ec102de2bd960590c69ec3d5bbdba4.png)
司法对等:司法制度在不同国家的差异在不同国家,司法制度是确保法律公正实施的基石。
然而,由于不同的历史、文化和政治体系,各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存在差异。
这些差异不仅影响着司法的效率和公正性,还反映了国家的法治程度和人权保障水平。
首先,一些国家采用的是大陆法系,也被称为大陆欧洲法系。
这种制度以法典为主要法律依据,法官主要依靠法律条文进行裁决。
大陆法系的特点是注重书面法律的适用和解释,法官的作用相对较小。
这种制度在欧洲大陆和拉丁美洲等地广泛使用,并且具有较高的法律统一性和预测性。
与之相对的是英美法系,也被称为普通法系。
这种制度更加注重判例法的运用,即法官通过参考先前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来做出裁决。
普通法系的特点是强调案例法和法律解释的灵活性,法官的作用相对较大。
英美法系在英语国家和一些前英国殖民地广泛使用,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此外,还有一些国家采用了混合法系,这种制度融合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特点。
混合法系的典型代表是德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
这些国家在传统的大陆法系基础上,逐渐引入了普通法系的判例法和法官的裁量权。
混合法系既保持了大陆法系的法律统一性,又增加了法律灵活性。
除了法律体系的差异,不同国家的司法制度在组织结构和程序上也存在差异。
例如,在一些国家,司法权力集中在最高法院,该法院负责解决重要的宪法和法律问题,并对其他法院的判决进行审查。
而在其他国家,司法权力分散在多个法院之间,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程度进行递进审判。
此外,在司法程序方面,不同国家也有各自的规定。
有的国家采用简化程序,以加快案件的处理速度;有的国家则注重程序正义,强调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此外,一些国家还设立了特殊的法庭,例如军事法庭、家庭法庭和劳动法庭等,以适应特定领域的司法需求。
总体来说,司法制度的差异既反映了国家的历史文化和政治体系,也影响着司法的效率和公正性。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之间可以通过相互学习和交流,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完善自身的司法制度。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https://img.taocdn.com/s3/m/1d5a484b78563c1ec5da50e2524de518974bd372.png)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是世界上两种主要的法律体系。
大陆法系主要存在于欧洲大陆及其前殖民地国家,而英美法系则主要存在于英国及其前殖民地国家,包括美国和加拿大等。
这两种法律体系在司法制度的构建、法律运作、法官角色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
对我国司法制度而言,从这两种法律体系中吸取经验和教训,可以为我国司法提供启示。
首先,大陆法系注重法律的集中统一、大陆法系的典范是法典,即权威的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典来统一和确立法律规则。
这种集中统一的特点在我国司法制度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我国通过制定民法典、刑法典等法典来界定民事和刑事领域的法律规则,从而实现了法律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这为我国司法机构和法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
相比之下,英美法系注重判例法的发展。
判例法是指通过法院审判案件形成的先例,作为解释和适用法律的依据。
英美法系的法官在解决具体案件时,依据先前的判例来进行判断,以确保司法行为的连贯性和一致性。
这种注重判例法的做法也可以为我国的司法制度提供启示。
通过引入判例法原则,我国的法官可以在具体案件中更灵活地运用法律,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变革和司法实践的需要。
其次,大陆法系更加注重法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大陆法系强调法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通过独立的司法机构来保障法官的独立性。
这一原则的重要性在我国司法制度中得到了高度重视。
我国设立了独立的司法机构,如最高人民法院,以保护法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此外,我国的司法也积极推动法官培训和评价制度的建设,以确保法官能够胜任自己的职责,提高司法质量和效率。
对于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在于,要继续强化法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我国需要加强司法机构的独立性保护,进一步司法选拔、晋升和惩处制度,以防止司法腐败和滥用职权。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能力,以适应社会发展和司法的需要。
最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重视法治原则的推行和弘扬。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https://img.taocdn.com/s3/m/57e88baa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fb93052.png)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及其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摘要]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不同的政治、经济、法律传统、社会意识中形成,具备了不同的优秀品质,对两大法系加以比较研究,对完善我国司法制度有着重大的意义。
这篇论文主要从三方面进行论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及其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一、两大法系的基本概述,主要介绍两大法系的来源及它们的主要特征;二、两大法系的比较研究;三、通过两大法系的比较得出它们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最后进行总结。
[关键词]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我国司法制度启示[前言]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法律历史传统、意识形态等方面特征的不同,世界上存在着多种法律体系。
其中被当今世界学者普遍承认的两大法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也存在着诸多不同。
我们只有对法系加以比较研究的前提之下,进行司法制度的分析探索,才能不断加深我们对司法的本质和特点的认识,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刻的了解司法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从而加快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建设更加完备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正文一、两大法系的基本概述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指的是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具有世界性影响的法律传统,因其以法国拿破仑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故也称为民法法系或法典法系。
①大陆法系的主要特征:1、在大陆法系中强调成文法的地位和作用,并将成文法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和表现形式,大陆法系中的国家制定的法律很大程度上是在立法和对法律的完善过程中构建和发展起来的;2、以法典为判案的标准,判例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几乎不被承认,一般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审判案件的根据,只能作为法官断案的一般参考,大陆法系的法官们普遍认为,法典使判例归于无用,被认为完美的法典使法官乃至司法的地位都会降低,因而大陆法系的法典大都体系完整、结构严谨、概念准确,以减少在审判过程中的失误。
3、法官遵循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大陆法官的判决以成文法为前提,无权但对法律作出独立的司法解释,他们只不过是法律的宣誓者,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大陆法系的法官仅仅是法律的奴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及其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
[摘要]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不同的政治、经济、法律传统、社会意识中形成,具备了不同的优秀品质,对两大法系加以比较研究,对完善我国司法制度有着重大的意义。
这篇论文主要从三方面进行论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及其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一、两大法系的基本概述,主要介绍两大法系的来源及它们的主要特征;二、两大法系的比较研究;三、通过两大法系的比较得出它们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最后进行总结。
[关键词]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我国司法制度启示
[前言]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法律历史传统、意识形态等方面特征的不同,世界上存在着多种法律体系。
其中被当今世界学者普遍承认的两大法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也存在着诸多不同。
我们只有对法系加以比较研究的前提之下,进行司法制度的分析探索,才能不断加深我们对司法的本质和特点的认识,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刻的了解司法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从而加快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建设更加完备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正文
一、两大法系的基本概述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指的是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具有世界性影响的法律传统,因其以法国拿破仑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故也称为民法法系或法典法系。
①
大陆法系的主要特征:1、在大陆法系中强调成文法的地位和作用,并将成文法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和表现形式,大陆法系中的国家制定的法律很大程度上是在立法和对法律的完善过程中构建和发展起来的;2、以法典为判案的标准,判例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几乎不被承认,一般不具备法律
效力,不能作为审判案件的根据,只能作为法官断案的一般参考,大陆法系的法官们普遍认为,法典使判例归于无用,被认为完美的法典使法官乃至司法的地位都会降低,因而大陆法系的法典大都体系完整、结构严谨、概念准确,以减少在审判过程中的失误。
3、法官遵循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大陆法官的判决以成文法为前提,无权但对法律作出独立的司法解释,他们只不过是法律的宣誓者,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大陆法系的法官仅仅是法律的奴仆。
4、立法、行政、司法分属不同的法院体系,缺乏衡平法,政治的平衡主要是通过立法与行政机构实现。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英吉利法系,是以英格兰普通法为基础,在英国对外贸易、军事征服和殖民统治过程中,随着英国法的域外传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世界性法律传统之一,因其以英国法、美国法最具代表性,故称英美法系。
②
英美法系的主要特征:1、判例是法律的主要渊源与表现形式,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成文法居于次要地位。
与大陆法系不同,英美法法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在司法实践中形成和完善起来的,制定法的有效性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司法实践与司法经验。
2、英美法系国家沿袭原有的审判传统,依据衡平法进行案件的审理,故不设立单独的行政法院和独立的检察制度。
3、英美法系国家注重程序法,指出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进行答辩,对任何财产和身份的拥有者一律不得剥削其土地或住所,不得逮捕或监禁,不得剥削其继承权或生命。
判例法国家公民的权利界限主要是通过事后的司法裁决来明确。
4、经验重于逻辑,在英美法系中法律的生命被看做是经验而不是逻辑,经验成为了英美法系的灵魂,同时也是其发展的动力。
二、两大法系的比较研究
首先司法的地位和职能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有较大的不同,在大陆法系中,司法不具有发展法律的职能,法律很大程度上是在立法的推动下建构和发展的司法的作用在法律中并不突出,人们对司法的期望集中于立法和法学家的身上,在英美法系,司法不仅具有普遍的调解纷争的职能,
并且具备了发展法律和价值平衡的功能,人们对司法给予了更高的期望。
其次在法官进行法律审判的过程中,大陆法系的法官们严格以法律为中心,以法典为依据,辅之以自身的经验进行判断嫌疑犯的有罪与否,英美法系的法官们则更大程度上以判例为根据,重于经验,辅之以对法律的逻辑的理解。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大陆法系并非没有经验的成分,而英美法系并非没有逻辑,只是二者在运用经验与逻辑上的优先性的不同。
再次值得注意的是,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进入自由资本主义阶段以后,其立法精神逐渐成熟,推翻了封建专制主义的等级特权观念,建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支柱,并以人道主义为标准,用轻刑主义精神取代封建的重刑主义,坚决反对封建立法的随意性,坚持法律至上的原则和精神,建立起有序的法制秩序。
最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经历了漫长的奴隶制与封建制的过程后,在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两大法系逐渐融合,大陆法系判例法的作用日益突出,可以说在大陆法系中判例在司法实践与司法审判的过程中已经获得了与以往大不相同的空间,而英美法系的成文法也日渐增多,两大法系的优越性相互融合,协调发展。
并且更加注重司法独立与司法民主,保证了法律判决的公正性,避免了司法专横和对司法权进行强加干预的影响,真正做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公开与有效的司法监督。
三、两大法系的比较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
我国是一个有着2000多年封建专制统治的国家,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统治思想多过与现代意义上的民主法治思想。
因而我们只有以他山之石,来攻破长期以来根深蒂固的传统封建的专制思想,实现依法治国。
1、加强我国司法制度的司法独立性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虽然这两大法系注重法典和经验的程度有所差别,但随着法律国际化的趋势,二者也已在这方面进行了增益。
我国的司法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人治的随意性成分较大,于此,司法独立作为我国司法改革的价值目标之一,理应增强司法权威,保障司法独立,借鉴大陆法
系中严格按照法律法典的规定进行审判,同时借鉴英美法系中注重程序法的传统,严格按规章程序办事,保障司法的独立性,禁止其他非法律因素成分进行司法审判的干扰,保证司法的独立性与权威性,确立真正的法制国家。
2、保证我国司法制度的审判公正性,注重立法
弗朗西斯·培根说:“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的其他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公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得到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
”③由此可见司法公正的重要性,英美法系注重判例法,因为这是法官们几千年来正确的经验总结,对于现代审判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大陆法系的法官们注重法律在司法实践的作用,因为,法律如果不被遵守就形同虚设,我国司法制度在法律审判的公正性方面存在现实缺陷,因而,在审判过程之中必须以法律为准则,其中要做到这点就必须加强立法,注重法典的作用,加强人权的保障,法国1789年通过的《人权宣言》称:“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自然的、不可消灭的人权。
”④大陆法系法律制度的基本精神就是对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注重权利平等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思想原则。
3、注重司法审判过程的司法监督
司法程序的公开即是司法公主那个与正义的重要标志,也是司法公正与正义的重要保障,英美法系中注重司法陪审,民众参与,并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因此可见司法监督由来已久,我国司法制度应做到自身内部的监督与完善,并辅之以人民群众的有力监督,努力在各种监督主体之间形成有效的监督体制,避免在司法审判中的盲点与误区,保证司法的公正与公开,加强司法审判的效力与效率。
4、提高司法审判人员素质与职业道德
英美法系中法官精通法理,经验丰富造就了一个个经典性判例,也成就了英美法系这一个宏大的法律体系,可见司法审判成员对一国乃至世界的司法制度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我国要提高司法审判成员的素质,保证他们都是经过了法学的专门训练,并且具备了身后的法理基础,又有
律师的实际训练,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保证司法审判人员的高素质,以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司法公正。
除此之外,提高司法审判人员的职业道德也是不可缺少的重点,因为一个法官只有在以法律为依托,以事实为基础的情况下才能做出真正令人民信服的法律审判,进而实现司法的独立,实现真正的法制建设目的。
四、结束语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能够在国际司法体系中经历时间的磨砺,经过了不同的历史阶段依旧充满生机与活力,必然有其优秀的品质,在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中,有必要充分的了解和借鉴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用以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实现真正的法制建设。
注释:
①②:曹沛霖陈明明唐亚林:《比较政治制度》高等教育出版社第270页第273
页
③翁国民:《“法庭之友”制度与司法改革》法律出版社第129页
④潘汉典译:《外国法制史资料选编》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525页参考文献:
1、曹沛霖陈明明唐亚林:《比较政治制度》高等教育出版社
2、翁国民:《“法庭之友”制度与司法改革》法律出版社
3、潘汉典译:《外国法制史资料选编》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
4、郭成伟:《外国法系精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5、【日】大木雅夫:《东西方的法观念比较》
6、金慧明:《两大法系发展趋势》法制与社会报
7、王小红:《影响行政裁决制度产生发展的主要原因分析---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
比较视角》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8、胡亚蓉:《关于中国司法独立现状的一点思考》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09年
第12期
9、李林:《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司法制度》专家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