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中的平等原则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民法中的平等原则

一、平等原则的产生

平等原则是民法最本质的原则。它是民法体系价值构建的基础、是民事法律规范制定的精髓、也是民事活动交往的灵魂。然而平等原则不是自然而然就产生的,它的产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不断斗争的历史发展过程。平等观念最早萌芽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在早期,不管是奴隶制社会还是封建制社会,根本就没有所谓的平等可言。有的只是神权、王权和专制对人们的奴役。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商品经济发展的范围也随之不断扩大,然而封建的专制统治却成为商品经济自由贸易发展最大的绑脚石。这主要是因为在商品社会中,最基本的要素是要实现交易主体的人身独立和人格独立。

因此资产阶级他们在天赋人权理念的指引下联合起来,共同反对封建统治,以实现他们对平等权利的要求。所以他们在经历长期的反封建、反王权的斗争后,最终才取得了革命的胜利果实,并随之以法律的形式将平等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确定下来,从而一方面保障了他们在政治上优势的地位;另一方面也保障了他们经济上主体地位。即他们可以在没有任何封建因素的阻碍下自主、独立地发展商品经济获从而取社会财富。直到当今社会,平等原则也已作为各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被确立下来。

但是这里需要明确的是资产阶级的平等仅是表面上的平等,因为他们在本质上主要靠剥削劳动者的剩余劳动力来满足自己对财富的追求和获取,而所谓的劳动者根本就不具有与资产阶级相同的平等权利,或平等权利方面的保障。然而在我们国家,由于我们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所以我们平等原则是不同于西方国家的。虽然我们民法上平等原则的确立,在一定意义上受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影响。但是我们平等原则的产生与我们国家反对封建专制的革命史,以及在新中国成立后进行的社会经济政治方面的改革史分不开的。而且我们国家平等原则是从最本质意义而言的,它的平等是一切劳动人民的平等,没有所谓的剥削者而被剥削者。每个人可以在民事社会生活关系,自由地从事各种民事交往行为,而且国家也予以充分的肯定和保障。所以这也从一定意义上反映出平等也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二、确立平等原则的重要意义

平等原则是民法调整民事社会关系特别是商品经济关系和市场经济关系根本要求的反映。它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原则。民法其他各项基本原则都是在平等原则确立的前提和基础下产生的。因为在民事关系中,如果当事人民事主体地位不平等就可能自愿地进行民事活动,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就无以谈起。而且平等原则的确立对我们国家法律规范的进步以及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由于我们国家有两千多年的专制统治,平等原则的确立实现了平民阶级对平等的要求,他们可以自由自主的从事民事交往,交易。尤其是其作为民法的一项根本原则,为我们当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起着积极推动和促进的作用。

随着我们国家正在不断进行的经济体制方面的改革,为更好发挥平等原则在民事交往和商事交往的价值。笔者认为要想改革经济体制,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最重要的是消除阻碍市场主体独立、自由发展的各种障碍和瓶颈,扩大民商事主体自由、自主发展地空间。只有这样,才能把平等原则更加充分地贯彻和落实,发挥平等原则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从而使我们国家的市场经济更具活力和竞争力。

三、平等原则的基本内涵

平等原则最基本的要求是民事主体具有独立的人格,独立的法律地位。而平等原则的确立一方面使我们认识到,在民事活动中,各民事主体他们彼此之间相互独立、互不隶属,他们都是各自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即使在公法中具有隶属关系的当事人,在民事关系中也不会受各种公法关系中隶属因素的影响而各自独立存在。民法中的平等原则它是从最广泛意义上而言的,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以及作为自然人在身份、民族、性别、文化程度、宗教信仰、职务、职称等因素的差别。或者作为法人,不关是机关法人、企业法人,也

不论是上级单位还是下级单位,大单位还是小单位以及经济实力的强弱,都是各自的民事主体,具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人格。其主体地位一律平等,完全可依自己的意志,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可以通过自愿协商建立、变更、终止相互之间的民事关系。其中他们任何一方都不存在优于对方的特权地位,也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从另一方面也说明各民事主体他们会受法律平等地约束和保护,而且也要平等地遵守民事法律规范。当任何民事主体的民事主体权利受他人侵犯时都可依据民法获得救济;任何侵犯迎人民事权利或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都同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平等原则的本质

民法上的平等并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平等,它是一种有差别的平等。之所以说民法上的平等是有差别的平等,其一是因为各民事主体他们本身属性上的差异。这主要体现在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主体资格上。因为法人本身就是法律拟制的一个主体,所以它不能享有一些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如:婚姻、继承、抚养等方面的权利。其二是因为法律本身要实现更加公正、合理的平等。例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就明确规定:商品的经营者、销售者如果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并使消费者利益受损时,就要按商品价格的双倍赔偿消费者。诚如我们所知,民法上的损害赔偿主要奉行的是填平原则,而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体现对弱者保护的目的。因为消费者与销售者经营者相比,他们处于较弱势的地位。除此之外外,在租赁合同中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承包人享有的法定优先权(这种优先受偿权是优先于工程上其他债权人的担保权)等等,这些规定都是为保护弱者的利益。虽然从表面上看起来不平等,但却在实质体现的是更加真实、公正的平等,符合法律精神的平等。

我们强调民法中的平等是有差别的平等,而且我们也要实现更加真实、合理的平等。但在目前的社会生活中,民法的平等原则却受到了严重的威胁。例如在铁路、通讯、邮电、电力等行业的经营中,都被一些大企业所垄断。还有在交易领域中,我们可以发现法人享有比自然人更多的自由和权利(这主要体现在格式合同和自然人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资格限制上)。自然人更多的只有被选择权利。这些显然违背了民法的目的和精神。使得法人跃于自然人之上,出现了严重的价值错位。因为在民事法律规范中,自然人是民法最根本的目的。所以对于上述现象,我们的法律虽有一定的规制,但是为实现商品市场经济自由、平等地发展;实现对自然人利益的最实质上的平等保护。我们的民事立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规范应该不断加强对大公司、大企业垄断地位的遏制,以及消除民事主体之间地位错位的现象。

总而言之,平等原则是民法的所有规定的基础,它贯穿于民法的始终,且民法主要以确立主体地位平等为首要调整方法,在民法以及民事活动各个领域都以当事人地位平等为原则。它是民法体系建立的价值基础,但我们同时也必须认识到虽然民法中确立了平等原则,但要真正发挥平等原则在民事活动中的巨大作用,还必须借助其他法律规范的辅佐(如:宪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只有这样,民法中的平等原则才是完整的、最真实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