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法律文件体系
中国民航法律法规体系概述
1 中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责任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的规定运输危险 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幵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导致发生重大事故 的,追究刑事责任。 航空人员玩忽职守,戒者违反规章制度,导致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 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丌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民用航空器无适航证书而飞行,戒者适航证书失效戒者超过适航证书 规定范围飞行的,责令停止飞行,没收违法所得,幵处违法所得一倍以 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罚款。
1 中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体系
规范性文件类型
管理程序(Aviation Procedure,简称AP):有关民用航空规章的实施办法戒具 体管理程序,是民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从事管理工作和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戒 者个人从事民用航空活劢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
咨询通告(Advisory Circular,简称AC):对民用航空规章条文所做的具体阐述。 管理文件(Management Document,简称MD):民用航空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1 中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全文共16章,214条。 内容包括:总则、民用航空器国籍、民用航空器权利、民 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航空人员、民用机场、空中航行、公共 航空运输企业、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搜寻援救和事故 调查、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 特别规定、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管理程序 咨询通告 管理文件 工作手册 信息通告
规范性文件
1 中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16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目的:该法律旨在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 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劢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 航空活劢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 发展。
国际航空法体系有哪些内容
国际航空法体系有哪些内容国际航空实现国际线路的载人载客飞行运输。
对于国际航空的管理,也有特定的法律体系内容。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国际航空法体系的详细知识。
国际航空法体系的内容一、国际航空的基本制度1944年的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是构成当今国际民航法律制度的基本条约。
它包括空中航行、国际民航组织、国际航空运输等部分,规定了国际航空法的基本规则,构建了国际民航制度的框架。
根据该公约成立的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是当今民航领域最权威和广泛的全球性组织,也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
《芝加哥公约》的主要原则和制度包括:1、领空主权原则。
国家对其领空拥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外国航空器进入国家领空需经该国许可并遵守领空国的有关法律。
对于非法入境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国家可以行使主权,采取符合国际法有关规则的任何适当手段,包括要求其终止此类侵犯立即离境或要求其在指定地点降落等,但不得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避免使用武器。
国家有权制定外国航空器入境离境和在境内飞行的规章制度,各国可以指定外国航空器降停的设关机场;国家保留国内航线专属权,一国为安全及军事需要有权在其领空中划定某些禁区。
2、航空器国籍制度。
公约将航空器分为国家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公约的制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而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
国家航空器是指用于军队、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
一国的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式的许可,不得在其他国家的领空飞行或领土上降落。
民用航空器须在一国登记并因此而取得登记国国籍。
登记按照一国相关的国内法规定进行。
航空器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重复进行的登记均被认为无效,但其登记可以由一国转移到另一国。
航空器的登记国对航空器上的事件或事故拥有管辖权。
3、将国际航空飞行分为定期航班飞行和不定期航班飞行,并作出了相应的一些规定。
公约规定定期航班飞行须经领空国许可,不定期航班飞行则可以不经领空国许可。
但相当一些国家对后者作出了保留,要求所有飞行都须经过领空国的许可方能进入其领空。
通用航空法规体系
通用航空法规体系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通用航空市场准入、运行标准以及外商投资通用航空业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通用航空法规体系。
我国现行的通用航空法规体系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
国家法律中国通用航空活动政策和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6年3月1日正式实施。
《民航法》设定了通用航空的定义以及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条件,明确提出保障飞行安全,保护用户、地面第三人以及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2号)于1986年1月8日由国务院发布。
该规定首次将“专业航空”更名为“通用航空”,明确了通用航空行业管理机构、从事通用航空活动需履行的报批手续、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审批管理程序、要求等等。
在民航法出台之前,该规定为通用航空行业管理提供了法规依据。
到目前为止,该规定仍作为实施通用航空企业赴境外开展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371号令),2003年1月10日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是是管理大陆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基本依据,规范了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的程序、时限要求;明确了在大陆范围内进行的一些特殊飞行活动,所需履行的报批手续和文件要求;并对升放和系留气球做出了具体要求。
民航规章目前涉及到通用航空的民航规章共30多部,其中主要包括经济管理和安全运行管理的内容。
其中经济管理的规章包括:《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76号)。
该规章规范了行业管理部门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行为,规定了设立通用航空企业的条件、经营项目、申报文件要求、审批程序、时限等。
该项行政许可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实施。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30号)。
该规定规范了行政管理部门对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行政许可行为,规定了申请登记的条件、内容、文件要求、登记程序、时限等。
中国民航法律法规体系概述
人员的具体行为的文件。 信息通告(Information Bulletin,简称IB):用亍反映民用航空活劢中出现的新
情冴以及国内外有关民航技术上存在的信息问题进行通报的文件。
2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2) 使用下列航空器实施的非定期载客运输飞行: (i) 旅客座位数量(丌包括机组座位)丌超过30座,幵且最大商载丌超过3400千克 的多发飞机; (ii) 单发飞机; (iii)旋翼机。
(3) 使用下列航空器实施的全货机运输飞行: (i) 最大商载丌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 (ii) 单发飞机;(iii) 旋翼机。
2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CCAR-141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 目的:用亍规定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证、临时合格证、 人员、航空器、设施、训练课程和课目、考试权、运行规则、记 录、罚则等内容,以及取证后的一般运行规则。
CCAR-142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 目的:用亍实施对航空公司飞行训练中心的合格审定,从而规 范该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保证受训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达到幵 保持规定的训练标准和质量。
1 中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亍2000年7月24日公布(第288号 令),2007年第二次修订 目的:为了维护国家领空主权,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飞 行活劢,保障飞行活劢安全有秩序地进行。 适用范围: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不飞行有关的人员及 其飞行活劢。
目的:用亍对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承运人 进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规范其运行活劢,保证其达到幵 保持规定的运行安全水平。
国际、国内关于机场的法律文件
国际法律文件主要包括中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多边国际条约及附件、中外双边协定和其他国际法律文件。
如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14《机场》等。
1944年12月在美国芝加哥签订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也称1944年《芝加哥公约》)规定了战后国际民用航空领域的重要问题,是国际民航组织(ICAO)管理国际航空运输活动的最主要的法律文件之一。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作为航空领域的一个宪章性文件,规定了国际民用航空领域的基本问题。
该公约由序言和空中航空、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国际航空运输、最后条款四大部分组成,共计22章96条。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目的在于使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和有序的发展,并使国际航空运输业务建立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健康、经济地进行。
缔约各国应无保留地遵守该公约的规定。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4《机场》分两卷,第一卷《机场设计和运行》,第二卷《直升机场》。
国内法律规范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多个层次组成。
1.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某一方面的根本性的社会关系或基本问题的一种法,是法的形式体系中仅次于宪法的二级大法,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立法依据或基础。
有关机场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是中国民用航空的基本法,在中国民用航空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重要的地位,共有16章159条。
内容涉及领空主权、民用航空器国籍、民用航空器权利(包括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和抵押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民用航空器租赁)、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航空人员、民用机场、空中航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律责任等基本法律规定。
该法既是中国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民用航空实施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也是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所应遵守的基本法律。
民航安全法规
民航安全法规摘要:一、引言二、民航安全法规的重要性三、民航安全法规的体系四、民航安全法规的实施与监管五、民航安全法规的挑战与展望正文:正文民航安全法规的重要性民航安全法规是民用航空领域的重要法律规范,旨在保障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有序和有效进行。
在中国,民航安全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组成,涵盖了飞行安全、航空器适航、空管、机场、航空保安等多个方面。
民航安全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民航安全法规明确了民用航空活动的主体和责任,为各类民用航空活动提供了行为准则和规范。
其次,民航安全法规规定了民用航空安全监管的机构和职责,确保了民用航空安全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最后,民航安全法规明确了民用航空安全事故的处理和调查程序,为及时查明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提供了法律依据。
民航安全法规的体系民航安全法规体系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多个层次,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民航安全法律制度。
在法律层面,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
在行政法规层面,主要包括《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等。
在部门规章层面,主要包括《民用航空飞行人员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规定》等。
在规范性文件层面,主要包括各类技术标准、操作规范、安全管理规定等。
民航安全法规的实施与监管民航安全法规的实施和监管是确保民用航空安全的关键环节。
民航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对民用航空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类民用航空活动符合民航安全法规的要求。
在监管过程中,民航安全监管机构可以采取行政许可、现场检查、事故调查等多种手段,对违反民航安全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此外,民航安全监管机构还负责组织民航安全培训和宣传,提高民航安全管理水平。
民航安全法规的挑战与展望随着民用航空活动的不断增多和复杂化,民航安全法规面临着诸多挑战。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标准
净空管理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56号颁布);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1982年12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修订发布);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通告》(1995年6月27日民航总局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航飞行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4月25日国务院令第37号发布);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191号令);
《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13);
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航石家庄正定国际机场净空管理的意见》;
《华北地区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管理办法》民航华北发(2013)22号。
民航法规
第一章法规框架1.大会:大会是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
每3年召开一次,详细审查该组织的技术、经济、法律和技术援助项目,同时就以后工作对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下属机构提出指导。
每个国家在大会上只有一票表决权,并且除公约另有规定外,实行多数裁定原则。
2.《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部,是为了规定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的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而制定的。
该规则适用于从事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和维修管理工作的中国公民与非中国公民的执照和资格证书的颁发。
3.《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部,是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培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培养合格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而制定的。
本规定适用于为取得CCAR-66部得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和部件的人员提供培训机构的合格审定及其监督检查。
规章中规定任何培训机构在获得有效的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前,不得颁发本规定中的培训合格证书。
4.《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CCAR-43部,是为保证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和飞行安全,规范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的维修和改装工作制定,,,,。
第二章航空器证书1.适航,即适航性(Airworthiness)的简称,是民用航空器一种属性的专用词。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统整体性能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
2.适航管理就是对适航性进行控制。
3.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是: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4.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初始适航管理,另一类是持续适航管理。
初始适航管理是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的控制;持续适航管理是对民用航空器的使用、维修的控制。
5.适航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立法、颁证和监督检查。
6.初始适航管理的颁证工作的对象主要是航空产品,同时还包括与之有关的零部件。
航空法规
航空法:是调整因民用航空有关的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航空法规三个时期:萌芽、活跃、不断成熟与完善。
1919“巴黎公约”,《关于管理空中航行的公约》第一个国际性航空法典,开元性重要地位。
1929“华沙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核心是航空事故赔偿的相关责任制度。
1933“罗马公约”,《统一关于飞机对地(水)面第三者造成损害的某些规则的公约》。
1944年“芝加哥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取代了1919年巴黎公约,1928年哈瓦那公约)。
1948“日内瓦公约”,《关于国际承认对飞机权利的公约》。
1952年“罗马公约”,《外国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公约》。
1955年海牙议定书。
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1966年蒙特利尔协议,1971年危地马拉议定书,1975年是个蒙特利尔议定书,1999年新蒙特利尔公约。
九次修改补充了1929年“华沙公约”的基础文件。
1963年9月14日“东京公约”,《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及其某些行为的公约》。
“反干扰公约”。
1970年12月16日“海牙公约”,《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
“反劫机公约”。
1971年9月23日“1971蒙特利尔公约”,《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反破坏公约”。
三大航空刑法公约航空刑法体系“1963东京”,“1970海牙”,“1971蒙特利尔”航空法规特征:国际性,综合性,民用性,平时性。
民用性:不涉及一切航空活动,而只涉及与民用航空有关的活动。
平时性:不能约束战争时期的民用航空活动,不能约束如遇宣布其处于紧急状态的缔约国。
公法是协调国家之间的法律规范。
国际私法即一国国内法中的涉外民法。
航空法规体系:I国际航空法:公约,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
、II国内航空法: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行业规章(规范性文件)。
宪章--公约--议定书--协定公约:国际航空法的第一层,缔约国缔结,对签字国生效,具有法律效力,是国际航空法中法律级别最高的也是最重要的部分。
民航法律法规专业培训资料
民航法律法规的体系结构
民航法律法规的层级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四个层级组成。其中,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行 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规范性文件则是针对 特定领域或特定对象进行规范的文件。
民航法律法规的体系结构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结构包括民用航空法、航空安全保卫法、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法律和法规,以及涉及民用航空活 动各领域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成 了民航法律法规的体系结构。
民航法律法规是指涉及民用航空活动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用以规范民用航空活动,调整民用航空法律关系,保障民用航空 安全和秩序。
民航法律法规的特点
民航法律法规具有专业性、复杂性和高要求性的特点。其涉及的领域广泛, 包括航空器运行、空中交通管理、机场管理、航空安全、航空事故调查等方 面,同时对民用航空活动进行严格的监管和管理。
其他相关方的法律责任
机场、空中交通管理、维修厂商等在飞行运营中也有相应的法律 责任,如因保障不当导致的安全事故等。
飞行运营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01
完善内部管理
航空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飞行运营的规范
性和安全性。
02
提高员工素质
航空公司应加强对空勤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法律意
VS
案例二
某机场因违反航空安全规定,导致发生安 全事故。经调查,该机场在安全设施、设 备和管理方面存在漏洞。该案例提醒从业 人员要重视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强安 全教育和培训,确保飞行安全。
06
总结与展望
总结
保障飞行安全
民航法律法规对飞行运营的各个环 节进行规范和约束,确保飞行安全 ,降低事故风险。
民航安全法规体系
民航安全法规体系《民航安全法规体系》A、民航的组织的体系⼀、发展历程***中国民航飞机的发展历程1、空中客车⼯业公司于1970年12⽉18⽇在法国成⽴;2、波⾳公司于1916年7⽉1⽇成⽴。
3、1970年7⽉,⽑提造⼤飞机计划;1970年8⽉,提出《关于上海试制⽣产运输机的报告》——708计划,运⼗计划1980年9⽉26⽇,运⼗⾸飞。
4、2008年,中国商飞(COMAC919)成⽴——第⼆次⼤飞机发展。
***中国民航的发展历程第⼀阶段(1949——1978)民航由空军管理,以军队领导为主的政企合⼀的管理体制;第⼆阶段(1978——1987)民航脱离军队建设,实⾏政企合⼀的企业化管理;第三阶段(1987——2002)第⼀次政企分离,航空公司与政府分离开来组建六个⾻⼲航空公司:国航、东航、南航、西北航、西南航、北⽅航空;第四阶段(2002——2007)第⼆次政企分离,机场属地化管理成⽴7⼤地区管理局和26个省级民航安监办,33个安监局成⽴6⼤集团公司:中航、东航、南航、中航信、中航油、中航材;民航政府:民航局——7个地区管理局——33个监管局民航的企事业单位:三⼤集团(中航、东航、南航)、海航;深航、川航⼭航、夏航;春秋、奥凯、东星、吉祥民航保障单位:中航信、中航油、中航材第五阶段(2007年⾄今) 空管政企分离针对政府改⾰:政府:民航局空管⾏业管理办公室——管制处、⽓象处、通信导航处、安全处、综合处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制处、通信导航监视处、⽓象处监管局——空中交通管制处针对事业单位的改⾰——“三横三纵”改⾰,空管⼀体化运⾏事业单位: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三横)民航地区空管局(7)民航地区空管分局(站)(33)业务:空中交通管制、⽓象、通信导航监视(三纵)⼆、ICAO和IATA的联系和区别答:1)名称ICAO:国际民⽤航空组织IAT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2)是否官⽅ICAO:官⽅IATA:⾮官⽅3)成员:ICAO:各缔约国家IATA:航空公司4)规则ICAO:国际民⽤航空公约及其⼗⼋个附件IATA:没有⾃⼰的规则5)审计ICAO:通过普通安全监督审计(USOAP),评估各缔约国对于芝加哥公约及其附件的遵守情况IATA:通过IOSA,以减少航空公司之间的交叉审定。
民航运输法律法规
民航运输法律法规民航运输法律法规1. 概述民航运输是指以航空器为运输工具,进行国内或国际货物和乘客的运输活动。
为了确保民航运输的安全、有序和合法进行,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民航运输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旨在规范运输活动,保护乘客和货物的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2. 国际民航法律法规国际民航法律法规主要由国际民航组织(ICAO)制定和推行。
ICAO是联合国下属的国际专业性组织,负责协调全球民航事务。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国际民航法律法规:2.1 蒙特利尔公约蒙特利尔公约是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于1999年在蒙特利尔召开的国际会议上通过的一项重要公约。
该公约规定了航空公司在国际运输中的责任和义务,保障乘客权益,并规定一旦发生空难事故,航空公司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
2.2 航空运输危险品规章航空运输危险品规章(Dangerous Goods Regulations,简称DGR)由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制定,并得到了ICAO的认可和推行。
该规章详细规定了危险品的分类、包装标记、运输限制等内容,确保危险品的运输能够安全可靠。
2.3 《芝加哥公约》《芝加哥公约》是国际民航组织成立的基本法律文件。
该公约于1944年在芝加哥签署,规定了全球民航业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其中包括了航空器的国籍与登记、空中交通管制、民航运输服务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3. 国内民航法律法规国内民航法律法规主要由各国家民航管理机构制定和执行。
以下是中国民航的一些重要法律法规: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是中国民航的基本法律文件,于1995年颁布。
该法规定了民航运输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包括了航空器的运营、机场的建设与管理、空中交通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动力燃料及润滑油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动力燃料及润滑油管理规定》是中国对民用航空器燃料和润滑油的管理法规。
该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规定了航空器燃料和润滑油的供应、储存、使用等方面的要求,确保飞机燃料和润滑油的质量和安全。
七民航法律及法规
第七章民航法律及法规一、我国航空法及法规1、航空法:是规定航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三个层次:第一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主要内容:国家对领土上空拥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对航空器定义;提出适航性和机组人员的标准。
1、航空公法——《芝加哥公约》,1944年12月7日是管理国际民用航空活动,是国际航空组织建立的依据。
1974年对我国生效。
又叫《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两个协定和18个附件:两个协定是《国际航班过境协定》和《国际航空运输协定》公约的基本原则:所有国家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航空运输。
包括5部分:序言部分——目的、机会均等;第一部分——空中航行;第二部分——国际航空组织;第三部分——国际航空运输;三种航权:第六种航权:一个国家的定期航班在两个其他国家之间进行的经过其本国领土的运营的权利。
它是第三、第四种航权的有效结合。
第七种航权:一个国家的定期航班在两个其他国家之间运营,而其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都不在本国领土内的权利。
第八种航权:一个国家的定期航班在他国领土的两点之间进行运营的权利。
这种权利也称为国内运载权。
②关于无人驾驶航空器及禁区的权利:空中管制、禁区划分③境内业务权(国内载运权):缔约国有权拒绝准许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④定期与不定期航空运输:航班开放,按班期时刻表或不按时刻表飞行。
⑤航空器及其国籍:不能同时兼有一个以上国籍⑥航空人员:机长领导和机组人员。
2、航空私法——《华沙公约》规定了国际航空运输中有关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则。
,(1)牙协定书,1955年航行过失免责、责任限制以及提出索赔期限等。
(2)蒙特利尔协定书,1975年承运人的客观责任制。
3、航空刑法——《东京公约》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国际条约。
这个公约的目的,是为了统一国际飞行中在飞机上发生劫持等非法暴力行为的处理原则。
共有四个公约和一个议定书:第一个公约是1963年《东京公约》,全称为《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
法治民航宣讲之民航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体系[优质PPT]
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 CCAR-137CA-R3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 CCAR-139CA-R1 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 CCAR-139-
II-R1
学校、非航空人员及其他单位的合格审定 及运行(140-149部)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CCAR-140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 CCAR-141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 CCAR-142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 CCAR-145-R3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 CCAR-98TM
民用航空企业合格审定及运输(121-139部)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R4
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9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
135
15
CCAR-37AA
8
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AA 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CCAR-43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R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实施办法
CCAR-49 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CCAR-53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规定CCAR-55
22
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科技和计量标准(356-390部)
民用航空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CCAR-359SE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CCAR-359SE-I-
R1 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 CCAR-375SE-R2 中国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 CCAR-379SE 中国民用航空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 CCAR-
24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张露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由1部法律〔【民用航空法】〕、27部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性文件以及115部现行有效规章组成的多层次的民航法规体系框架。
第一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发布。
第二层次:行政法规国务院通过由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或授权中国民航局发布的民用航空行政法规。
如:【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平安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根本规那么】等。
第三层次:民航规章CCAR-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即中国民航规章的缩写,也是指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目前,中国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业全部按照CCAR的要求来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体系。
CCAR共有上百部,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各公司选用不同的内容进行标准和管理。
民航局局长以民航局令发布的各类民用航空规章。
如:CCAR121部、CCAR145部等现行规章及规章性文件分类目录1、行政规那么【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标准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12LR-R1〕【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2、航空器【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R3〕3、航空人员【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那么】〔CCAR-61〕【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那么】〔CCAR-65〕【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那么】〔CCAR-66〕【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那么】〔CCAR-67〕【航空平安员合格审定规那么】〔CCAR-69〕4、空中交通管理【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那么】〔CCAR-93TM-R3〕5、一般运行规那么【一般运行和飞行规那么】〔CCAR-91〕〔我公司目前执行CCAR-91运行标准,属通用航空公司〕【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CCAR-91FS-II〕【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6、运行合格审定【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那么】〔CCAR-121〕【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那么】〔CCAR-135〕〔我公司现正筹备CCAR-135运行合格审定工作,将会迎来一个新的开展起点〕【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7、学校及经审定合格的其它部门【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8、机场【民用机场运行平安管理规定】〔CCAR-140〕9、经济与市场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CCAR-289TR-R1〕10、航空平安信息与事故调查【民用航空平安信息管理规定】〔 CCAR-396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CCAR-395-R1 〕11、航空平安保卫【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平安保卫规那么】〔CCAR-332〕其他规章介绍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CCAR-11LR-R2〕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标准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12LR-R1〕三、【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CCAR-18R2〕标准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CCAR-12中有描述。
民航规章以及法规体系!
民航规章以及法规体系!愿你经历再多,都不忘初⼼;愿你难过再多,都不忘微笑;愿你能披荆斩棘,做到⾃⼰想要做到的事⼀、公约国际航空法的最⾼级别。
公约不是国家法之上的法律,由各缔约国缔结,对签字国具有法律效⼒。
我国批准了芝加哥体系、华沙体系、航空刑法体系三⼤体系共五个公约:1944年《国际民⽤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1929年“华沙公约”和1963年“东京公约”、1970年“海⽛公约”、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
⼆、议定书和双边协定议定书作为对公约的修改补充⽂件,也是⼀种重要的国际条约。
⼆战后,以“芝加哥公约”、“华沙公约”等公约为指导,签订了近2000个交换过境权和营运权、签订航路、运⼒和运费价格等国际航空运输经营双边协定,这些协定有其共性规则和模式。
三、国际标准与建议措施《芝加哥公约》赋予国际民航组织(ICAO)理事会准⽴法权—通过“国际标准与建议措施”并将其作为公约的附件,附件是公约条款的实施细则。
国际民⽤航空公约的标准是⼀般性规范,其法律地位要⽐建议措施⾼,⽽建议措施则属于⾮强制性的范畴,依据公约规定,遇有违背国际标准的情况,必须通知国际民⽤航空组织理事会。
四、国际法ICAO附件五、国内法我国的国内法规体系是以国际民航五⼤公约、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为蓝本,在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结合我国的实际⽽制定的。
我国的国内航空法由法律、⾏政法规、⾏业规章三级构成。
《中国民航航空法》是我国民航法规中的最⾼级别,须经全国⼈⼤或⼈⼤常委会通过,涉及到与民⽤航空有关的各个⽅⾯,1996年3⽉1⽇起颁布实施,是我国民航法规的“根基”。
⾏政法规:为了从法律上约束与民⽤航空有关的⼀些部门,有民航局负责起草,报国务院审议颁发,如《民⽤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中华⼈民共和国飞⾏基本规则》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颁发。
民航规章:由民航局起草,以民航局长令的形式公布。
⾏业规章:以国际民航组织19个附件为依据,技术规范和国外规章为参考,结合本国实际⽽制定,通常编⼊中国民⽤航空规章(CCAR),他们只能约束民航内部。
法律知识:民航法的制度和规定
法律知识:民航法的制度和规定民航法是指管理航空运输和民用航空的法律体系。
它是保证航空安全、保护旅客权益、维护航空秩序的基础。
本文将从民航法的制度和规定两个方面来探讨民航法的内容,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一些有益的信息。
一、民航法的制度民航法的制度主要是指法律的形式和层级结构。
民航法已经成为了我国立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条例》等文件,以及各类规章、规定和通知等。
1、法律的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分为基本法和法律。
基本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具有宪法地位的法律。
而法律则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具有一定范围和层次的法律。
可以同时制定多个法律,法律对于全国具有普遍适用性。
在这一框架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条例》都是法律,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2、法律的层级结构我国的民航法律体系层次结构如下:(1)宪法(2)基本法(比如香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3)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4)行政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条例》)(5)部门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实施机场拐角程序的通知》)(6)规定和通知(如《飞行人员医学审查规定》等)这样的层次结构推动了民航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二、民航法的规定上一节我们已经了解了民航法的制度,但是光有形式是不够的。
规定则是具体实施民航法的重要补充,主要包括航空运输许可证、航空器限制令、航空器维护规定等。
1、航空运输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航空运输业务,必须向民航局申请航空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
这个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十分严格,包括所有者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境内企业,安全管理系统必须符合规定等。
04-适航法规-法规体系
4.2.3规范性文件(续)
规范性文件的特点:
曾经作为民用航空法规体系的一个层次 现在明确不在法律范畴之内 不向法庭提供 还有一定的管理效力
4.2.3.1管理程序
管理程序(Aviation Procedure,简称AP),是各职能 部门下发的有关民用航空规章的实施办法或具体管理 程序,是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从事管理工作和法人、 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从事民用航空活动应当遵守的 行为规则。例如: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管理程序 编 号:AP-183FS-002 下发日期:2001年3月1日 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程序 编 号:AP-183FS-003 下发日期:2001年3月1日
4.2.1有关民用航空的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能以下列形式发布:
以国务院令发布的 以国务院发布的 国务院发出的法规性文件 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部委发布的
部分民用航空行政法规,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1987年5月4日 国务院发布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3月2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号发布
4.3初始适航有关规章
CCAR-31《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 》 CCAR-33《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 CCAR-34《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 排出物规定》 CCAR-35《螺旋桨适航标准》 CCAR-36《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 规定》
4.3初始适航有关规章
适航法规-法规体系
4.1国家的法律体系
宪法 法律 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部门规章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由 行政法规性文件以及 框架。
第一层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 席令发布。
第二层次: 行政法规国务院通过由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或授权中国民航局发布的民用航空 行政法规。
如:《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飞行基本规则》等。
第三层次: 民航规章CCA R Chi na Civil Aviatio n Regulatio ns 也是指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 (我公司目前执行CCAR-91运行 规范,属通用航空公司)《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n 类运行规定》(CCAR-91FS-II )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 CCAR-97FS6、运行合格审定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 (我公 司现正筹备CCAR-135运行合格审定工作,将会迎来一个新的发展起 点)《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CCAR-276)7、 学校及经审定合格的其它部门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作者: 张露1 部法律(《民用航空法》)、 27 部行政法规和 115 部现行有效规章组成的多层次的民航法规体系 目前,中国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业全部按照 CCAR勺要求来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体系。
CCAR 共有上百部,根据不同的工 作性质,各公司选用不同的内容进行规范和管理。
民航局局长以民航局令发布的各类民用航空规章。
如: 现行规章及规章性文件分类目录 1 、行政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12LR-R1)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 183)2、 航空器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25-R3)3、 航空人员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61)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65)《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66)《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 (CCAR-69)4、 空中交通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5、 一般运行规则CCAR12部、CCAR14部等 CCAR- CCAR- CCAR- CCAR-67)CCAR-93TM-R )3即中国民航规章的缩写,《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 CCAR-147)8、机场《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CCAR-140)9、经济与市场管理CCAR-289TR-R)1《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10、航空安全信息与事故调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 CCAR-396 )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 CCAR-395-R1 )11 、航空安全保卫《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 CCAR-332) 其他规章介绍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CCAR-11LR-R2)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CCAR-12LR-R1三、《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 CCAR-18R2 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CCAR-1冲有描述。
民航法律法规
第一节民航法的概念1.民航法的定义: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节民航法的特点1.独立性2.综合性3.国际性4.是国际法第三节我国民航法律体系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10.30由全国人大常委通过,1996.3.1起实施3.民航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4.民航规范性文件5.指导性案例6.国际航空法渊源—多边国际航空条约:芝加哥公约体制华沙-蒙特利尔公约体制航空保安公约体制7.主权原则:各缔约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域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第一节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2.国际空域是指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公海和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土地上的空域3.领空的垂直界限(1.空间论:国家有效控制说,航空器的最高限度说,空气存在说,卡曼管辖线说 2.功能论)4.领空主权概念:是指各国对其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权利5.领空主权内涵:自保权,管辖权,管理权,支配权6.在航空法中没有‘无害通过权’第二节领空管理制度1.我国空域的划分主要划分为:飞行情报区,管制区,限制区(R),危险区(D)和禁区(P)2.对头相遇:两架航空器对头相遇或几乎迎面接近而有相撞危险时,必须各自向右改变航向3.防空识别区:是指从地球陆地或水域的表面向上延伸的划定空域,在划定空域内,为了国家安全,要求对民用航空器能立刻识别,定位和管制第四节领空主权的保护1.违反《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规定: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必须避免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如拦截,必须不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安全2.违反《联合国宪章》规定3.违反国际人权法第一节民用航空器的概念及分类1.概念: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第三节民用航空器的权利1.抵押权,占有权,优先权,所有权第一节民用航空人员的概念1.地位:民用航空人员是民用航空活动的主体第二节民用航空人员的管理制度2.按照规定的最低数量配备客舱乘务员时,飞行值勤期不得超过14h3.增加1名乘务员,飞行值勤期不得超过16h;增加2名,不得超过18h,增加3名或3名以上,不得超过20h4.任一日历月,100h的飞行时间;任一日历年,1100h的飞行时间5.客舱乘务员应当取得并持有IVa级体检合格证;航空安全员应当取得并持有IVb级体检合格证第三节民用航空器机长的法律地位1.《东京公约》有关机长权力的规定:采取合理措施的权力使犯罪行为人或违规者中途下机的权力将犯罪行为人移交主管当局的权力要求机组人员和请求旅客提供协助的权力授权他人采取行动的权力第二节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1.华北机场群东北机场群华东机场群中南机场群西南机场群西北机场群第一节航空运输合同概述2.运输合同概念: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3.客(机)票是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4.航空运输合同特征:(1)双务合同(单务合同的对称,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2)有偿合同(是无偿合同的对称,是指当事人一方取得权利须支付相应的财产代价的合同),(3)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是实践合同的对称),(4)格式合同(又称定式合同,定型化合同,附和合同,附从合同,标准合同,是指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自由协商而订立的合同),(5)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无名合同的对称,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特定名称的合同)第四节航班延误法律制度1.延误:航班出港延误(是指航班实际出港撤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出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2.机上延误处置:第一,承运人应当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机上延误应急预案,预案内容应当包括机上延误时的信息通告,餐饮服务提供时间和下机的条件及限制第二,机上延误后,承运人应当每30分钟向旅客通告延误原因,预计延误时间等航班动态信息,空管部门应当每30分钟向承运人通告航班动态信息第三,机上延误期间,在不影响航空安全的前提下,承运人应当保证盥洗设备的正常使用,并为旅客提供饮用水和食品,超过3h(含)且无明确起飞时间的,承运人应当在不违反航空安全,安全保卫规定的条件下,安排旅客下机等待第五节航班超售法律制度1.性质:航班超售是指航空公司在部分航线上超过最大允许座位数销售机票的行为2.《超售处置标准》的六点基本要求:承运人办理航班座位超定或超售业务,应充分考虑航线,航班班次,时间,机型及衔接航班情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咨询通告(AC)
飞行标准司发布
工作程序
飞行标准司发布
管理文件(MD)
飞行标准司发布
其他法规性文件
民航局或飞行标准司发布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2.民用航空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由国家主席签 署以主席令发布的,《民用航空法》为民 航法律体系的第一层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国家的法律体系
1. 宪法 2. 法律 3. 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4. 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5.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 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7. 部门规章
法律体系(民航规章)
题目:
a) 法律体系 b) 一般运行和维修要求 c) 航空运营人的管理 d) 航空人员的管理 e) 航空机构的管理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法律体系(民航规章)
题目:
a) 法律体系 b) 一般运行和维修要求 c) 航空运营人的管理 d) 航空人员的管理 e) 航空机构的管理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法律体系(民航规章)
民用航空法律体系: 1.结构图
民用航空法
人大常委会发布
飞行标准/适航管 理条例
国务院发布
民用航空规章
民航局发布
民航法律文件体系
运行标准部谌章泉
提纲
1.背景 2.法律文件体系
适航管理
以保障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为目的的技术 管理,是政府适航部门在制定了各种最低 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 、制造、使用和维修进行审查、鉴定、监 督和管理。
我国政府规定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中 国民用航空局负责。
代表社会公众的利益
有关民用航空的行政法规(条例):
1.国务院通过由总理以国务院、国务院令发 布或授权民航局发布的关于民用航空行政 法规(条例)为第二层次。
已发布的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国发(87)43号
《民用航空法》属于国家法律,是民用航 空法律体系的龙头,是制定民航法规、规 章的依据。
《民用航空法》共16章,214条。
《民用航空法》内容分为三个方面:即航 空安全管理、航空市场和经济管理,以及 行政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一章 总 则(1-4) 第二章 民用航空器国籍(5-9)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10-33) 第一节 一般规定(10-13) 第二节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和抵押权(14-17) 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18-25) 第四节 民用航空器租赁(26-33) 第四章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34-38) 第五章 航空人员(39-52) 第一节 一般规定(39-42) 第二节 机 组(43-5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章 通用航空(145-150) 第十一章 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151-156) 第十二章 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157-172) 第十三章 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173-183) 第十四章 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184-190) 第十五章 法律责任(191-212) 第十六章 附 则(213-214)
7.国籍和登记标志、 8.航空器的适航性、 9.简化国际航空运输的手续、 10.航空电信设备与程序的标准化、 11.空中交通服务、 12.搜救、 13.航空器失事调查、 14.机场、 15.航行情报服务、 16.环境保护、 17.安全保卫防止非法干扰、
。 18.危险品安全航空运输
颁证
证件的类别: 1.对航空器设计、制造单位 TC PC等
民航局实施三级负责制 中国民航局 地方管理局 委任代表
适航管理阶段的划分
初始适航管理 持续适航管理
初始适航管理 1. 交付之前 2. 对设计、制造的控制 3. TC、PC、CTSOA 、PMA的审定 4. 标准AC 5. 证后的监督管理
持续适航管理 1. 交付之后 2. 对使用、维修的控制 3. 目的:保持航空器的初始批准状态 4. 对使用人、维修人进行合格审定 5. 颁发相关的资格证件 6. 证后的监督管理
初始、持续适航的划分仅是概念上的,实 质上相辅相成、密不可分。
二者之间无明显界限也无法截然分开。
构成了民用航空适航管理的整体和全部内 容。
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
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 立法 颁证 监督检查
立法
立法的原则: 1.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相关附件为基础 2.以FAR为主要参考依据(内容、结构、分类
法律的概念
1. 广义:
a)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的、具有普遍约束 力的行为规则。
2. 狭义:
a)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以主席令发布的 b) 基本法 c) 非基本法
法律的概念
下级法不能和上级法相抵触:
1. 宪法 2. 法律 3. 国务院行政法律 4. 规章
关于国际条约:
1. 国际条约(我国参加和承认的国际条约,与航空法不 一致的应服从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六章 民用机场(53-69) 第七章 空中航行(70-90) 第一节 空域管理(70-72) 第二节 飞行管理(73-81) 第三节 飞行保障(82-89) 第四节 飞行必备文件(90) 第八章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91-105) 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106-144) 第一节 一责任(124-136) 第四节 实际承运人履行航空运输的特别规定(137-144)
、编号等接近)。 3.联系本国实际,吸收民航局已颁布的相关
文件中适用的部分。
ICAO18个附件:
1.人员执照、
2.空中规则关于进行目视和仪表飞行的规则、 3.国际航行气象服务、 4航图、 5.空中和地面的计量制度、 6.航空器的运行第一部分国际商业航空运输第二部分通用航
空运输第三部分国际飞行-直升机、
2.对航空产品 AC、国籍登记证、无线电台执照等 3.对组织机构 航空营运人、维修单位、飞行、维修学校 4.对与航空安全有关的人员 飞行、维修、签派、各类委任代表 5.对保障飞行安全的设施和设备 机场、通信设施等。
监督检查
定期 检查 不定期检查 调查
中国民用航空法律文件体系
复习部分法律基础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