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采集有关事项的公告

合集下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1.26•【文号】银监会公告[2014]第2号•【施行日期】2014.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银监会公告[2014]第2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要求,中国银监会对成立以来截至2012年末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等39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继续有效。

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涉及政策性银行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等139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2014年9月28日印发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11月26日附件1: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银监发〔2006〕95号)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政策性银行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6〕257号)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软贷款清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39号)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52号)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报送监管信息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50号)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资商业银行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06〕68号)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8〕5号)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通银行上市后机构性质问题的批复(银监复〔2005〕115号)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调整意见(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43号)1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大型银行异地离行式专营机构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340号)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许可证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银监办通〔2006〕233号)1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305号)1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60号)1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属地监管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程序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13号)1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15号)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金融从业经历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245号)17.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中消防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8号)18.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2〕27号)1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92号)2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06号)2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82号)2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91号)2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贷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通〔2004〕75号)2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4〕57号)2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大学城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发〔2004〕53号)2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7〕63号)2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28.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授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8〕42号)2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汽车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号)3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用卡套现活跃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74号)31.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3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4号)3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下一阶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09号)3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台账调查统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38号)35.中国银监会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风险管理计量参考基准的通知(银监发〔2007〕48号)3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类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3〕145号)37.中国银监会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银监发〔2007〕75号)3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6〕16号)3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6〕89号)4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相关风险的通知(银监发〔2006〕97号)4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63号)4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银监发〔2005〕17号)4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紧急通知(银监通〔2006〕10号)4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假按揭”个人住房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71号)45.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42号)4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房抵押贷款管理防范有证无房贷款诈骗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314号)4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电话银行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42号)48.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9〕83号)4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111号)5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76号)5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45号)5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44号)53.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2〕57号)5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31号)55.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5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加强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55号)5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87号)5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61号)59.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82号)6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离辞职后流向借款企业有关问题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3号)6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转发深化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23号)6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4号)6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13号)6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51号)6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大案件责任追究力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63号)6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9〕85号)6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银监发〔2009〕115号)6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73号)69.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沟通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29号)70.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通知(银监发〔2011〕10号)71.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7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34号)7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4号)7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证业务准入有关问题的意见(银监办发〔2005〕258号)75.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3号)7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35号)7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理销售基金和保险产品相关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74号)7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9〕98号)79.中国银监会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监发〔2009〕62号)80.中国银监会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业务范围的通知(银监发〔2009〕102号)8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82.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号)8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监办发〔2009〕3号)8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29号)85.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86.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8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投资参股非金融企(事)业或项目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34号)8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存款实名制有效证件中临时身份证问题的批复(银监复〔2005〕250号)89.中国银行业监督监管委员会关于禁止银行与商业机构发放联名储值卡的通知(银监发〔2006〕60号)9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市场竞争、严禁高息揽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8号)9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4〕51号)9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51号)9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解除特种金融债券抵(质)押资产登记的批复(银监办发〔2004〕231号)9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6〕69号)9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27号)9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审批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主合同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6〕64号)9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7〕83号)9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7〕53号)9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集团客户授信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7〕219号)10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4号)101.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8〕75号)10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8〕49号)10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典当机构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87号)10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00号)10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81号)10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建立助学贷款违约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4号)10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创新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6号)10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21号)109.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7号)110.关于选聘科技专家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64号)11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71号)112.关于开展工会创业小额贷款试点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9〕89号)113.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搭桥贷款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35号)11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53号)115.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1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96号)11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企业贷款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95号)11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开办国际汇款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6〕15号)11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64号)12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有关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97号)12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14号)12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7号)12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59号)12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125.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12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70号)127.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1〕91号)12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4号)12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3号)130.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银监发〔2011〕22号)13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13号)13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60号)133.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09〕60号)13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服务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17号)13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9号)13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网上银行风险管理和服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34号)13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87号)13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建立银行业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联系机制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33号)13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22号)140.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2〕56号)14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3号)142.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143.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14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修订)的通知(银监发〔2011〕85号)14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外部营销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5〕20号)14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统计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号)147.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银监通〔2007〕22号)14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客户风险统计数据报送规程(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53号)149.关于加强银行档案工作的意见(银监发〔2007〕45号)15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客户风险信息异议查询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3号)15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05号)15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及实施方案的通知(银监发〔2011〕63号)153.关于印发银行监管报表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扩展分类标准的通知(银监发〔2011〕100号)15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息科技风险评价审计内部意见说明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56号)155.关于印发《银行、证券跨行业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50号)15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53号)15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维持现行自助设备标识规范的批复(银监办发〔2008〕155号)15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问责方案》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42号)15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9号)16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37号)16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码信息共享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59号)16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14号)16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转发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安全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94号)16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104号)16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防范注吊销企业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55号)166.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72号)167.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大额不良贷款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7〕66号)16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6〕94号)16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开展代理业务的意见(银监发〔2006〕91号)17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防范和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61号)17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防范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32号)17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15号)17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银监办发〔2007〕252号)174.中国银监会关于认真落实“有保有压”政策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08〕62号)175.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8号)17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有效执行联合国相关制裁决议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2号)17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6号)178.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179.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18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号)181.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2〕13号)18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残疾人客户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44号)18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通知(银监通〔2003〕22号)18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境外金融机构在华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查处力度的通知(银监通〔2004〕81号)18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国银行母行支持度评估体系》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71号)18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国银行管理行职能定位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47号)18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进一步对外开放银行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57号)18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进一步对外开放银行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58号)18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开展债券担保业务有关事项的意见(银监办发〔2008〕250号)19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327号)19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两岸银行业相互开放水平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99号)19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对澳门开放银行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8.06.05•【文号】证监交字[1998]12号•【施行日期】1998.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8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八批)》(发布日期:2009年4月10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10日)废止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的通知(1998年6月5日证监交字[1998]12号)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保证证券市场安全,有效防范风险,进一步规范证券交易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的组织和行为,加强交易所对会员的监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会员的证券代理买卖业务(一)会员不得在非营业场所从事代理业务,不得为非会员从事代理业务提供便利。

交易所应加强检查,杜绝各种违规代理买卖证券的活动。

(二)从事代理业务的会员应将交易所发布的即时行情和公告信息等市场信息及时在营业场所公布。

未经交易所批准,会员不得将上述信息提供给机构和个人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在非营业场所将上述信息提供给其客户以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

(三)会员应在其营业场所设专业人员为客户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

(四)从事证券代理业务的会员应与客户签订证券买卖代理协议。

协议至少包括以下事项: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承诺;2.客户表明会员已向其说明证券买卖的风险;3.会员代理业务范围和权限;4.客户开户所需证件及其有效性的确认方式和程序;5.委托、交割的方式、内容和要求;6.客户保证金及证券管理有关事项;7.交易手续费、印花税及其他收费说明;8.会员对客户委托事项的保密责任;9.客户应履行的交收责任;10.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11.争议解决办法。

(五)会员如向客户提供电话等自助委托方式,会员的委托系统应对自助委托过程有详细的记录,并在代理协议中充分说明自助委托的风险,明确会员与客户各自的责任。

瑞达期货看穿式监管认证操作指南

瑞达期货看穿式监管认证操作指南

瑞达期货看穿式监管认证操作指南瑞达期货信息技术中心2019年5月1日目录瑞达期货看穿式监管认证操作指南 (1)第1章概述 (3)第2章穿透式测试系统接入参数 (4)2.1 金仕达仿真环境接入参数(验证看穿式监管功能有效性) (4)2.2 CTP仿真环境接入参数(验证看穿式监管功能有效性) (4)第3章交易终端验证测试流程 (5)3.1 认证申请 (5)3.2 认证测试 (6)3.3 审核评估 (6)第4章其他 (7)第1章概述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采集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发布《期货公司客户交易终端信息采集及接入认证技术规范》的要求,所有接入期货公司交易系统的交易终端都需要认证测试,通过审核后允许接入期货公司系统。

因此,我公司制定本操作指南,指导软件开发商完成认证工作。

1.1适用范围需要通过系统API接口连接我公司的交易客户端和系统。

1.2名词解释1、直连模式客户交易终端软件与期货公司交易系统直接通讯,进行交易的模式。

2、中继代理模式客户交易终端软件与期货公司交易系统间接通讯,进行交易的模式。

3、AppID/RelayAppIDAppID是客户交易终端软件的唯一标识码,由终端软件商按照要求编制,AppID由终端厂商名称、终端软件名称和版本号三部分构成。

RelayAppID是中继代理软件的唯一标识码,由中继代理软件商按照要求编制,RelayAppID由中继厂商名称、中级软件名称和版本号三部分构成。

AppID/RelayAppID格式规范如下:第2章穿透式测试系统接入参数2.1 金仕达仿真环境接入参数(验证看穿式监管功能有效性)IP地址::27991API版本:8504p1测试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5:302.2 CTP仿真环境接入参数(验证看穿式监管功能有效性)IP地址:端口:(交易)41205(行情)41213Brokerid:0121测试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5:30第3章交易终端验证测试流程3.1 认证申请1、申请人根据1.2名词解释,判断将来用于生产交易的交易终端是直连或是中继接入方式;2、申请人通过业务经理申请仿真环境账号;3、账号申请成功后,填写《交易终端认证申请表》4、提交《交易终端认证申请表》发送至信息技术部指定邮箱,信息技术部走内部流程进行审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公布《关于加强注册制下中介机构廉洁从业监管的意见》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公布《关于加强注册制下中介机构廉洁从业监管的意见》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公布《关于加强注册制下中介机构廉洁从业监管的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2.05.31•【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公告〔2022〕37号•【施行日期】2022.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公告〔2022〕37号现公布《关于加强注册制下中介机构廉洁从业监管的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财政部2022年5月31日关于加强注册制下中介机构廉洁从业监管的意见为切实加强对注册制下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发行上市相关业务活动的廉洁从业监管,一体推进惩治金融腐败和防控金融风险,持续净化资本市场生态,为注册制改革提供有力保障,根据《证券法》《律师法》《注册会计师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财政部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工作安排提出以下意见。

一、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的证券服务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要求,不断加强廉洁从业管理和风险防范,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公平竞争,自觉营造和维护风清气正的企业文化和行业文化,珍视行业声誉。

二、证券公司应在公司层面建立健全廉洁从业管理领导机制和基本制度安排,鼓励证券公司将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和总体要求等纳入公司章程。

证券公司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廉洁从业违法违规问题承担领导责任,各级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证券公司应当指定内部控制相关部门对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4)》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4)》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4)》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4.07.03•【文号】中证协发[2014]112号•【施行日期】2014.07.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4)》的通知(中证协发[2014]112号)各会员单位:为持续做好证券公司后续职业培训,不断满足行业创新发展的需求,我会根据法律法规的更新情况及全行业创新发展进程,制定了《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4)》,现予发布。

原《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同时废止。

附件:《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4)》中国证券业协会二O一四年七月三日附件: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4)(中国证券业协会2014年6月)目录使用说明第一部分必修内容必修内容之一:法律法规一、综合类二、公司管理类三、业务类四、其他必修内容之二:执业行为规范一、职业道德要求二、执业行为规范第二部分选修内容一、新产品二、新业务三、理论与技术前沿使用说明《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4)》(以下简称《大纲(2014)》)是中国证券业协会根据近年来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结合行业培训需要,在《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编制。

《大纲(2014)》分为必修内容和选修内容两大部分。

其中,必修内容包含法律法规、执业行为规范两部分,选修内容包括新产品、新业务、理论与技术前沿三部分。

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的相关规定,从业人员每年应当参加不少于15学时的后续职业培训。

其中,学习必修部分内容不少于10学时,学习选修部分内容不少于5学时。

取得董事、监事、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合规总监、保荐代表人应当定期参加专项业务培训。

2023年期货从业资格之期货法律法规自测模拟预测题库(名校卷)

2023年期货从业资格之期货法律法规自测模拟预测题库(名校卷)

2023年期货从业资格之期货法律法规自测模拟预测题库(名校卷)单选题(共30题)1、李某是某期货公司的期货从业人员,为了争取客户,他私下里与客户约定,保证客户在期货交易中盈利,如果投资者在期货交易中亏损,所有损失都由李某一人承担。

对于李某的这一行为,期货业协会可以采取的处罚措施是()。

A.给予警告处分B.认定该承诺无效,并对李某处3万元以下罚款C.撤销其从业资格,并在3年内或永久性拒绝受理其从业人员资格申请D.期货业协会无权予以处罚【答案】 C2、()应当登录监控中心统一开户系统办理客户交易编码的注销。

A.期货公司B.证券公司C.期货交易所D.客户本人【答案】 A3、期货公司应当保留书面月度及年度风险监管报表,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等责任人员应当在书面报表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

风险监管报表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年。

A.5B.10C.15D.20【答案】 A4、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应当与()相互独立、分别管理。

A.非结算会员保证金账户B.个人客户保证金账户C.特别结算会员保证金账户D.其自有资金账户【答案】 D5、某期货交易所的铝期货价格于2016年3月14日、15日、16日连续3日涨幅达到最大限度4%,市场风险急剧增大。

为了化解风险,上海期货交易所临时把铝期货合约的保证金由合约价值的5%提高到6%,并采取按一定原则减仓等措施。

除了上述已经采取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的措施是()。

A.把最大涨幅幅度调整为5%B.把最大涨跌幅度调整为3%C.把最大涨幅调整为5%,把最大跌幅调整为-3%D.把最大涨幅调整为4.5%,最大跌幅不变【答案】 B6、侵权与违约竞合的期货纠纷案件,依()确定管辖。

A.当事人选择的诉由B.侵权C.违约D.合约履行地【答案】 A7、王某于2015年5月开始担任甲期货公司的首席风险官。

同年9月,王某发现甲期货公司在经营中存在风险隐患,于是王某依法对其进行质询和调查,但是甲期货公司认为这是本公司的商业秘密,王某不宜进一步调查,王某盛怒之下遂提出辞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03.17•【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14号•【施行日期】1999.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2号――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发布日期:2008年10月30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日)废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99年3月7日证监机构字〔1999〕14号)各证券监管办公室、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为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证券公司经营风险,落实《证券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证券公司的报批程序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为了落实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更好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进一步清理整顿证券经营机构,加强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证券公司的设立证券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其变更、终止事项及业务活动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督管理。

(一)证券公司分为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的分类是一个逐步实施的过程,原则是成熟一家,审批一家;成熟一批,审批一批。

在分类过程中,证券公司从事承销、自营业务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

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设立的条件是:经纪类证券公司:1.符合证券市场发展需要;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3.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6.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业务资料报送系统;7.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公司开户环节实名制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公司开户环节实名制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公司开户环节实名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1.05•【文号】证监期货字[2007]257号•【施行日期】2007.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期货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9年8月27日实施日期:2009年9月1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公司开户环节实名制工作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7]257号)各期货公司:为促进期货公司规范运作,深化投资者教育,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期货公司开户环节实名制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07年12月1日起,期货投资者首次办理开户手续或者申请新的交易编码时,期货公司必须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开户实名制工作,采集并保存投资者影像资料。

二、自然人投资者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文件,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

开户时要出具本人身份证,期货公司应当对照核实投资者本人的真实身份。

机构投资者开户时必须出具机构投资者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和其他开户证件。

期货公司应当对照核实代理人的真实身份。

三、期货公司应当对照核实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户名与其本人姓名或者名称完全一致。

开户时,期货公司应当核对《开户申请表》、《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表》、《期货经纪合同》等开户资料所记载的投资者姓名或者名称与其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户名,确保准确和完全一致。

投资者事后变更期货结算账户的,期货公司要重新核对。

四、开户时,期货公司必须实时采集并保存的投资者影像资料有:自然人投资者的头部正面照、身份证正面扫描件,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代理人头部正面照、开户代理人身份证正面扫描件、机构投资者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扫描件。

期货公司必须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见附件)采集并以电子文档方式在公司总部集中统一保存投资者影像资料,并随其他开户材料一并存档备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7.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对《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加强期货市场风险监控,落实开户实名制,提高期货市场开户效率,进一步夯实期货市场规范发展的基础,我会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起草了《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对《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中国证监会。

征求意见的时间:2009年7月30日至8月13日。

传真:************电子邮件:****************.cn通讯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A座中国证监会邮政编码:10014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期货市场监管,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提高市场运行效率,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期货公司为客户开立账户,应当对客户开户资料进行审核,确保开户资料的合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条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负责客户开户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期货公司为客户申请、注销各期货交易所交易编码,应当统一通过监控中心办理。

第四条监控中心应当建立和维护期货市场客户统一开户系统(以下简称统一开户系统),对期货公司提交的客户资料进行复核,并将通过复核的客户资料转发给相关期货交易所。

第五条期货交易所收到监控中心转发的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资料后,根据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客户交易编码进行分配、发放和管理,并将各类申请的处理结果通过监控中心反馈期货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试点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8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试点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8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试点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试点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的通知(1994年11月22日证监发字[1994]181号)各试点期货交易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4]69号)、《关于批准试点期货交易所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50号)文件精神,各试点期货交易所要进一步按照国际惯例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经营。

当前规范试点期货交易所的重点,是进一步完善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你们遵照执行,并将修改完善的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于12月31日前报我会。

一、关于进一步完善期货交易所章程(一)期货交易所章程应载明以下事项:1、名称和住所;2、设立目的和方式;3、业务范围;4、会员的资格、权利和义务;5、会员大会(股东大会)的权力、职责;6、费用的收取、管理和使用;7、机构的设置、职权和议事规定;8、财务管理;9、会计、审计的规定;10、营业期限;11、解散的条件及程序;12、章程、规则的修订;13、风险基金的管理规定;14、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载明的事项。

(二)关于名称和住所1、住所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住所只能有一个,住所与交易场所不一致的要予以说明。

2、名称和住所的变更要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然后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

(三)关于设立目的和方式1、设立目的:要有“促进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等内容;2、设立方式:①期货交易所应是实行自律性管理的非营利性会员制法人;②设立应当经证监会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小投资者是我国现阶段资本市场的主要参与群体,但处于信息弱势地位,抗风险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期货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

近年来,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与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和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制定完善中小投资者分类标准。

根据我国资本市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开中小投资者分类标准及依据,并进行动态评估和调整。

进一步规范不同层次市场及交易品种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安排,明确适合投资者参与的范围和方式。

科学划分风险等级。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应当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划分风险等级。

推荐与投资者风险承受和识别能力相适应的产品或者服务,向投资者充分说明可能影响其权利的信息,不得误导、欺诈客户。

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和市场服务规则。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执业规范和内部问责机制,销售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从事交易;明确提示投资者如实提供资料信息,对收集的个人信息要严格保密、确保安全,不得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期货经纪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期字[1996]1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期货经纪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期字[1996]1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期货经纪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期货经纪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1996年9月24日证监期字〔199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我国的期货经纪行业经过两年多的规范整顿,盲目发展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混乱无序的局面得到一定控制,正逐步走上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但是,近来一些期货经纪机构在内部管理和运作方面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有:部分期货经纪机构内部管理松懈,财务管理混乱,业务规章不够规范,风险控制不力,诉讼纠纷不断;一些期货经纪机构自营与代理不分,挪用客户保证金炒作期货,损害客户权益;有的机构蓄意违规,为操纵市场行为提供方便,甚至直接参与操纵市场;个别期货经纪机构利用非法手段诈骗客户资金,负责人甚至卷款潜逃。

部分期货经纪机构的上述行为给期货经纪业带来了不良影响。

为进一步加强对期货经纪行业的监管,确保我国期货市场试点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的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和期货兼营机构(简称期货经纪机构)的监管,及时掌握期货经纪机构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证管办(证监会)应要求期货经纪机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一次自查,并就1996年9月底前的财务、营运、风险控制、代理业务、遵纪守法等项写出自查报告(内容见附件一),报证管办(证监会)。

对逾期未报的,证管办(证监会)应给予处罚。

证管办(证监会)要建立期货经纪机构定期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求期货经纪机构自1996年第四季度始,每季终了15日内向证管办(证监会)报送上季营业报告(内容见附件二、三、四)。

证券公司合规法律法规汇编目录1

证券公司合规法律法规汇编目录1

证券公司合规法律法规汇编2014年12月目录一、综合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4.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522号)5.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523号)6.证券公司检查办法(2000年12月12日;证监机构字[2000]281号)二、组织管理1.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决定》修订)2.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2008年10月30日;证监会公告[2008]42号)3.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09年5月26日公布实施2010年5月14日根据证监会公告[2010]17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09年5月26日证监会公告[2009]12号;2010年5月14日根据《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修订,证监会公告[2010]17号)5.证券公司业务(产品)创新工作指引(试行)(2011年10月27日;证监会机构部部函[2011]553号)6.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3月15日;证监会公告[2013]17号)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境外中资证券类机构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9月7日;证监机字[1998]19号)8.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2002年6月1日证监会令第8号公布,根据2007年12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关于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决定》、2012年10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关于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决定》修订)三、公司治理与合规风控1.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12年12月11日;证监会[2012]41号)2.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2003年12月15日;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的决定》、2012年11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的决定》修订)4.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2012年11月16日;证监会公告[2012]37号)5.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2008年7月14日根据《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修订;证监会公告[2008]30号)6.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2010年12月29日;中证协发[2010]203号)7.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指引(试行)(2011年3月23日;中证协发[2011]46号)8.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指引(2012年2月12日;中证协发[2012]027号)四、人员管理与资格管理1.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2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决定》修订)2.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6日;证监会令第14号)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授权各派出机构审核证券公司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的决定(2007年12月26日;证监机构字[2007]344号)4.证券市场禁入规定(2006年6月7日;证监会令第33号)5.对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在证券公司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人员进行资格年检的公告(2008年1月29日;证监会公告[2008]3号)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督察员指导意见(2008年10月17日;证监会公告[2008]40号)7.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3月13日;证监会公告[2009]2号)8.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2014年12月17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五、业务管理(一)证券经纪1.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2010年4月1日;证监会公告[2010]11号)2.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2013年3月15日;中证协发[2013]38号)3.证券账户管理规则(2014年8月25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4.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2011年7月14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5.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实施暂行办法(2013年3月25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2002年4月4日;证监发[2002]21号)7.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服务和证券交易佣金管理工作的通知(2010年9月30日;中证协发[2010]157号)(二)证券自营1.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2005年11月11日;证监机构字[2005]126号)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2011年4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根据2012年11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决定》修订)(三)固定收益1.企业债券管理条例(1993年8月2日国务院第121号发布施行;*注:(1)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修改;(2)本篇法规中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年度计划审核”的行政审批项目已被: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0月9日,实施日期:2007年10月9日)取消)2.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2006年7月4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3.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1999年10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9]288号)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2000年4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5.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2008年4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2008年1月18日;银发[2008]18号)7.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操作规程(2008年6月13日;中汇交发[2008]182号)(四)资产管理1.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8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3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2.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10月18日证监会公告〔2012〕29号公布,根据2013年6月26日证监会公告〔2013〕28号《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3.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10月18日;证监会公告[2012]30号)4.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2013年2月18日;证监会公告[2013]10号)5.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2012年10月19日;中证协发[2012]206号)6.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13年7月19日;中证协发[2013]124号)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9号—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2014年11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9号)8.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11月26日;上证发[2014]80号)9.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办法(2013年3月15日;中证协发[2013]36号)(五)融资融券1.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2006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31号《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并重新公布)2.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2006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32号《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的决定》修订并发布)3.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1年10月26日;证监会令第75号。

某公司期货经营机构备案事项工作手册

某公司期货经营机构备案事项工作手册

CSRC青海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备案事项工作手册中国证监会青海监管局印制二○一五年六月编者说明随着证券期货行业创新步伐的不断加快,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创新举措也在不断涌现,中国证监会正不断放开备案事项的范围。

为了主动应对市场变化,达到简政放权、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手册。

青海证监局二○一五年六月证券.............................................. - 1 -一、公司治理........................................ - 1 -(一)证券公司股东情况备案............................................... - 1 -(二)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调整备案................... - 1 -(三)证券公司变更公司形式备案........................................... - 3 -二、高管人员........................................ - 3 -(一)证券公司高管人员任职备案........................................... - 3 -(二)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离职备案........................................... - 4 -(三)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缺位备案........................................... - 5 -(四)证券公司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备案............................. - 6 -(五)证券公司经理层人员年检备案......................................... - 8 -(六)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高管人员以及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变更备案- 9 -三、证券经纪业务 .................................... - 9 -(一)异地证券公司在辖区内新设、收购分支机构备案......................... - 9 -(二)证券公司分支机构A、B、C类型转换备案............................... - 9 -(三)证券经营机构信访投诉情况备案...................................... - 10 -四、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 - 11 -(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备案.......................................... - 11 -(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情况备案...................................... - 12 -五、其他证券业务 ................................... - 12 -(一)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备案...................................... - 12 -(二)证券公司承销业务备案.............................................. - 13 -(三)证券公司修订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备案.................................. - 13 -(四)证券公司参与利率互换交易备案...................................... - 13 -(五)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备案............................................ - 14 -(六)证券公司变更次级债务合同(含展期)备案............................ - 14 -(七)证券公司偿还次级债务备案.......................................... - 15 -六、证券公司风控与合规管理.......................... - 16 -(一)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情况备案.......................................... - 16 -(二)证券公司风控指标变动异常情况备案.................................. - 16 -(三)证券公司合规报告备案.............................................. - 17 -七、《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 17 -(一)新设、收购分支机构申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备案.................. - 17 -(二)因撤销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备案................. - 18 -(三)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变更主要负责人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备案...... - 18 -(四)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地址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备案........ - 19 -(五)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范围换领《经营证券业务业务许可证》备案.... - 20 -(六)因许可证破损、遗失申请补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备案.............. - 20 -(七)因许可证到期申请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注销《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备案 ................................................................... - 21 -八、报表报送....................................... - 23 -(一)证券公司年报备案.................................................. - 23 -(二)证券公司月报备案.................................................. - 24 -(三)证券公司CISP系统信息备案......................................... - 24 -(四)证券营业部月报备案................................................ - 25 -(五)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月报及年报备案.................................... - 25 -九、其他........................................... - 26 -(一)反洗钱工作情况备案................................................ - 26 -(二)信息安全事故备案.................................................. - 27 -(三)重大、突发事项备案................................................ - 27 -十、信息公示....................................... - 28 -(一)证券机构信息公示要求.............................................. - 28 -期货.................................. 错误!未定义书签。

看穿式监管要点问答

看穿式监管要点问答

看穿式监管要点问答尊敬的各位投资者:1、什么是看穿式监管?2018年9月7日证监会发布【第27号公告】《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采集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2018年9月14日发布《关于发布<期货公司客户交易终端信息采集及接入认证技术规范>的通知》,用于规范和指导期货公司按要求采集客户交易终端信息,并要求期货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前完成交易系统的升级改造工作,实现期货公司对客户交易终端接入认证管理、交易终端信息采集并上报的功能。

2、我是普通投资者对于我来说看穿式需要做什么?若您使用的是我司官方发布或认可的交易终端(比如恒生网上交易5.0、极星9.3、快期V2、快期V3、博易云、赢顺云WH6、文华随身行、金字塔、国元期货APP、同花顺期货通等)接入我司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的,对交易终端进行升级即可。

3、可以不升级么?如果交易终端软件未在2019年6月13日夜盘前完成更新,将无法登陆交易。

4、客户端下载地址?官网:https:///info.php?class_id=109微云:https:///5MmbXQO5、升级前需要注意什么?有些投资者选择的保存用户名和密码,重新下载前一定要记住用户名和密码。

6、怎么知道自己是否升级到了看穿式版本?序号交易终端软件名称支持看穿版本版本号查询方法手动升级方式1恒生网上交易5.0 6.4.13.1帮助-关于自动更新2极星9.39.3.32.279帮助-关于自动更新3快期V2 2.93.15.880系统-关于自动更新4快期V3 3.8.41.4476系统-关于自动更新5博易云 5.5.48.1帮助-关于帮助-检查更新6赢顺云WH6 6.7.972帮助-关于帮助-升级7文华随身行安卓5.7.5苹果5.7.6主菜单,关于主菜单,关于,软件版本8金字塔 5.10帮助-关于帮助-升级检测9国元期货APP 安卓6.1.4.10苹果6.1.4.10系统设置-关于我们自动更新10同花顺期货通安卓V1.05.02苹果V1.05.01主菜单,关于我们自动更新7、怎么确保看穿式升级成功?13日18:30我司开启全部系统的看穿式开关,请各位投资者于18:30之后登录客户端,只要登录成功,交易就不会有问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5号——关于修改《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5号——关于修改《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5号——关于修改《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2.15•【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5号现公布《关于修改〈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9年2月15日关于修改《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现决定对《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9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有效实施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引导期货公司专注主业、合规经营、稳健发展、做优做强,全面提升期货行业服务能力和竞争力,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二条中“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修改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置于“市场竞争力”之前。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原则,由中国证监会组织实施。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各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依据本规定履行工作职责。

”四、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评审委员会由中国证监会、各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相关人员组成。

评审委员会的产生办法、组织结构、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五、将第八条修改为:“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主要根据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资本管理、业务管理、客户管理、信息技术管理等6类评价指标,按照《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见附件)进行评价,体现期货公司对各类风险的管理和控制能力。

”六、将第九条修改为:“期货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主要根据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开展产业服务的情况进行评价,包括以下内容:“(一)“保险+期货”业务规模;“(二)机构客户日均持仓;“(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评价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20号――关于开展期货市场账户规范工作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20号――关于开展期货市场账户规范工作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20号――关于开展期货市场账户规范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25•【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20号)现公布《关于开展期货市场账户规范工作的决定》,自2011年9月2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关于开展期货市场账户规范工作的决定为进一步规范期货市场账户管理,建立更加真实、准确、完整的客户资料库,夯实期货市场规范发展基础,现决定开展期货市场账户规范工作(包括休眠账户的处理及历史账户的规范),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期货市场账户规范工作的基本要求(一)处理休眠账户1.期货市场休眠账户是指截至认定日,同时符合开户时间一年以上、最近一年以上无持仓、最近一年以上无交易(含一年)、认定日的客户权益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4个条件的账户。

具体认定标准见《期货市场账户规范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见附件)。

2.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4号,以下简称《开户管理规定》),各期货公司和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休眠账户进行认定和休眠处理,限制休眠账户的开新仓交易权限。

3.休眠账户在本次规范工作完成后申请激活时,应当先进行规范,然后再办理激活。

(二)规范历史账户1.历史账户是指在期货公司根据《开户管理规定》接入统一开户系统前,直接通过期货交易所生成全部或部分交易编码的账户,具体认定标准见《实施细则》。

2.历史账户应当按照《开户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自查规范,具体要求见《实施细则》。

3.各期货公司应当对历史账户进行检查,联系客户进行规范,将符合要求的账户资料通过统一开户系统上报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和期货交易所接受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做相应处理,具体要求见《实施细则》。

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

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30号现公布《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3年7月18日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信息电子化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销售机构、期货公司。

第三条客户交易终端信息是指客户通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终端特征代码。

客户交易终端信息是客户委托记录、交易记录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电话号码、互联网通讯协议地址(IP地址)、媒介访问控制地址(MAC地址)以及其他能识别客户交易终端的特征代码。

第四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技术规范确定的交易终端设备的类型,采集相应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

第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内部控制适时性和及时性原则,积极跟踪信息技术发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信息系统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采集到客户交易终端信息。

第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向客户提供的交易终端软件,应当采取适当的技术,确保软件能够采集到客户交易终端信息。

由第三方提供交易终端软件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软件认证许可制度,要求第三方采取适当的技术,确保软件能够采集到客户交易终端信息。

客户交易终端软件应当具备先提醒升级、再自动升级为最新版本的功能。

第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网上交易、语音交易、自助交易等外围信息系统应当逐笔记录交易委托、银证转账、银期转账、密码修改、账户登录等操作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集中交易系统还应当同时逐笔存储交易委托、银证转账、银期转账等操作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加强信息技术系统保障的通知-上期交技字[2008]22号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加强信息技术系统保障的通知-上期交技字[2008]22号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加强信息技术系统保障的通知正文:----------------------------------------------------------------------------------------------------------------------------------------------------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加强信息技术系统保障的通知(上期交技字[2008]22号)各会员单位:近期因雨雪等气象灾害原因,国内多个地区受灾,各地的电力供应和通讯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为加强交易、结算和行情发布系统的安全保障,确保期货市场平稳运行,我所从即日起至2月6日实施技术系统24小时值班,值班的联系方式如下:手机:136****1169。

传真:************。

办公时间内可使用技术部应急电话:************。

根据上级的有关要求,请各会员单位做好灾害等极端情况的应对措施,重点落实好以下工作:1、将电力供应和通讯保障作为首要问题考虑,与当地政府和供电、通信部门协调,落实保障措施,确保供电和通讯正常。

做好发电机和UPS系统的检测和演练工作,确保紧急情况下能正常启用。

2、检查各自的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人,明确流程,切实做好市场风险处置的准备,确保紧急情况下业务有条不紊地处理。

3、做好交易、结算和行情发布等关键应用系统的检查、应急演练和值班保障。

一旦主用系统受到影响,及时通报交易所,必要时及时启用备份系统。

4、要求并督促出市代表务必准时进入我所交易大厅,并确保公司与出市代表之间的通讯正常。

5、如发生情况,及时通过应急电话和值班手机通报我所。

专此通知。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结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经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经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采集有关事项的公告
【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
【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7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9.07
【实施日期】2018.09.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8〕27号)
现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采集有关事项的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8年9月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采集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
终端信息采集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30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看穿式监管,指导期货市场相关主体做好客户交易终端的信息采集及接入认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客户通过交易终端软件下达交易指令的,期货公司应确保客户下达的交易指令直达其信息系统,并对客户交易终端信息进行采集。

二、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期货市场监控中心)负责接收客户交易终端信息,并共享给期货交易所。

期货公司应当按要求采集客户交易终端信息并报送至期货市场监控中心。

三、期货公司应对其交易、结算软件以及客户使用的交易终端软件进行认证管理,确保软件具备真实、准确、完整地采集和报送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的功能。

客户交易终端软件不能通过接入认证管理的,应拒绝其交易。

四、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应当制定客户交易终端信息采集及接入认证技术规范,用于指导期货公司按要求采集客户交易终端信
息。

期货公司应于技术规范发布之日起9个月内完成信息系统的改造升级。

五、非期货公司会员的终端信息,由期货交易所参照本公告有关要求采集并报送至期货市场监控中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