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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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现刑罚目的出发 改革罚金刑执行体制

从实现刑罚目的出发 改革罚金刑执行体制

从实现刑罚目的出发改革罚金刑执行体制罚金,是附加刑的一种,既能附加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是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对罪犯进行经济制裁的一种刑罚方法。

我国刑法设立罚金刑的目的在于惩罚与预防犯罪,抑制利欲型犯罪者再犯罪的能力和动机,达到遏制和减少犯罪的法律效应。

一、司法实践中裁量罚金刑存在的问题我国刑法自1979年实施以来,经1997年修订,又经八次修正,不断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加大了罚金刑的适用力度。

立法机关意图通过加大对犯罪分子的经济制裁,以遏制我国当前经济犯罪日趋严峻的现状。

但随着罚金刑适用频率的大幅度提高,判的多执行的少,其执行难的问题,成为困扰刑事司法的难题之一,适用效果与立法初衷大相径庭。

罚金刑与自由刑作为刑罚的两种方法,在本质上是相同的,都体现出了立法者对某种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自由刑的执行较为顺畅,而在罚金刑的执行中,却存在种种误区。

一、审判环节存在有盲目性和随意性2008年9月18日2时,骈某、郭某、李某(均为农民)潜入一工厂机修车间,将65米备用电缆线剪成小段,剥取铜线,外运途中被查获,盗窃未遂。

赃物价值26325元。

某市一区法院2009年1月20日以盗窃罪分别判处骈某、郭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因李某未缴纳罚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现在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来看该案的判决结果,对三被告的主刑判决明显是作了减轻处罚,罚金数额高出了量刑指导意见的四倍。

这起看似很平常的并处罚金案件,在当时也谈不上违法失当,但从被告人的感受去品味,还是有点不太容易接受的味道。

被告人李某若能象骈某、郭某一样缴出50000元罚金,就不会情愿偿受一年半牢狱之苦。

不论在服刑期间还是刑满释放后,他和他的家属会积极主动如数缴纳50000元的罚金吗?另有一被告人盗窃价值50余万元,法院判决并处罚金100万元。

论我国建立独立量刑证据制度的必要性

论我国建立独立量刑证据制度的必要性

论我国建立独立量刑证据制度的必要性摘要: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对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明确做出区分,庭审中二者混同,调查顺序与方式均由法官自由裁量。

而在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已经建立的前提下,明确规定量刑证据的种类,将与定罪无关的量刑证据分离出来,置于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之中予以认定与调查,适用与之相对应的证据规则,并形成独立的量刑证据制度,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关键词:量刑证据;定罪证据;量刑规范化;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随着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推进,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已经建立起来,为量刑问题的法庭调查与辩论提供了时间与空间。

与此同时,量刑结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需要有力的证据予以支撑,而由于量刑证据与定罪证据存在明显的差异,导致适用的证据规则、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明标准等都不同。

针对量刑问题,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等规范性文件,其中有一些规定涉及量刑证据,但十分零散,有诸侯法律的倾向,尚未形成体系化的证据制度。

为了保证量刑的公正与透明,当前建立独立的量刑证据制度显得愈为必要。

一、量刑证据与定罪证据存在巨大差别樊崇义教授认为,定罪证据指能够证明对于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的确认与评判的根据,它不仅包括犯罪的基本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包括证明被告人无罪或尚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案件事实。

量刑证据指在行为成立犯罪的前提下,与犯罪行为或犯罪人有关的,体现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程度,因而在量刑时从重、从轻或者免除刑罚时必须予以考虑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1]。

笔者认为,定罪证据指具以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案件事实,而量刑证据是指在被告人已经被判定为有罪的前提下,据以决定被告人刑罚有无和轻重的各种证据资料。

虽然有些证据材料既可以用于证明定罪,又是法官量刑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如被告人的年龄、犯罪发生的地点、手段等,但由于用于解决的问题不同,所处的阶段也不同,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正文:----------------------------------------------------------------------------------------------------------------------------------------------------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9月30日发布,2010年10月1日施行)为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实现量刑公开和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当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

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应当保障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

二、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量刑理由。

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注意听取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提出的量刑意见。

量刑意见应当具有一定幅度,并应当有相应证据和理由。

四、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先调查犯罪事实,后调查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也可以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

被告人认罪或者虽然不认罪但同意参与审理量刑问题的,按照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程序审理量刑问题。

被告人不认罪且不同意参与审理量刑问题的,合议庭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意见和理由,记录在卷后,法庭审理继续进行。

五、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在核实犯罪事实后,庭审主要围绕量刑事实、情节和刑罚适用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六、量刑事实的确调查按照以下顺序进行:(1)审判人员首先归纳在犯罪事实调查阶段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并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不再重复举证和质证;(2)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其掌握的未经审理的量刑事实举证,并接受质证;(3)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其掌握的未经审理的量刑事实举证,并接受质证。

刑事诉讼量刑程序改革问题新探

刑事诉讼量刑程序改革问题新探

制约了刑事诉讼量刑程序的公开公正 , 对其加 以变 部分学者对其合法性进行质疑。此外关于检察院量 刑建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 学者们也见仁见智 。此 革势在必行 。 类争论 , 一直伴随着地方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运行
二、量刑程序意见》 《 规定的亮点所在
而存在 。学界争论为实务操作提供 了指引和依据 ,
都期望能对 以往的量刑程序有所改革 , 借此规范刑 多半 由法官根据案卷笔录 自行决断 , 法官 自由裁量 事法 官的 自由裁量权 、维护量 刑裁判 的统一性 。 权过大。提起公诉 的检察官受传统刑事法治理念的 一般将监督重点放在定罪是否准确 , 是否与 2 1 年 1 月 1日, 00 0 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 民检察 影响 ,
院、 公安部 、 国家安全部 、 司法部等五部委共同签发 己方提起公诉的罪名吻合方面。对于法官的量刑监 《 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 的意见 ( 关 试行 )( 》 以下 督有所偏弱 , 如果法官的量刑与 己方 的期待值出入
简称《 量刑程序意见》 , )随后在全 国试行 。《 量刑程 不大 , 官很 少 主动介 入加 以监督 。而刑 事 被告 检察 序意见》的具体规定较 之以往量刑程序有哪些亮 人及其辩护律师更无多少发言权 , 他们将无罪辩护
此, 本文以《 量刑程序意见》 为分析范本 , 结合我国 察官、 作为当事人 的刑事被告人 和被害人均无法对 刑事审判程序运行机制 , 对上述问题加 以分析 , 量刑有实质影响的情况下 , 以 法官量刑的 自由裁量权
期能对量刑程序改革有所裨益。

过大, 难以保证规范透明。而且, 法官的判决书也延
实务操作则丰富和提高了学界的认识水准。 目 , 前 《 量刑程序意见》 是在总结 以往量刑改革试点 量刑建议已经获得大多数人的认可 , 为量刑建议 认 权“ 源于公诉权 , 属于公诉权 的下位权能 , 是一种基 经验基础上 , 积极汲取近年来学界理论成果 , 广泛 嘲 征求各部 门意见出台的。“ 这一司法解释的发布实 于刑罚请求权的司法请求权” 。检察院提 出量刑建 施 , 中国刑事司法改革取得 的重大突破 , 是 它标志 议 , 不是对法院审判权的削弱和侵犯 , 它仅仅是一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_量刑改革实现阳光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_量刑改革实现阳光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量刑改革实现阳光审判2011年3月(总第270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 NO.3,2011(Cumulatively ,NO.270)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现阳光审判、透明司法同往年一样,3月11日将被审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据参与报告起草的人士透露,量刑规范化改革将是此次报告的亮点。

3月7日,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向《中国新闻周刊》透露,今年他提交了一条“关于政法各部门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的建议。

周光权认为,推进量刑规范化,关键在政法各部门协调配合。

长期以来,“同案不同判”现象使司法公正遭受质疑。

在2008年全国两会上,“广州许霆案”引起了代表和委员们的关注。

从2009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就指定120多家法院进行量刑规范化试点改革,借此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

去年10月,量刑规范改革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

这是中国刑事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是刑法颁布实施30年来首次真正对量刑机制和量刑方法的改革。

3月7日,主管量刑改革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专访时表示,此举是为了“实现阳光审判、透明司法”。

中国新闻周刊:我们知道,量刑规范化改革是近两年来司法改革的重大举措之一,能否介绍一下背景及目前的进展情况?熊选国:“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量刑规范化改革),是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司法改革部署。

长期以来,由于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过于宽泛,对一些具体量刑情节规定得比较原则,司法实践中没有统一遵循的量刑方法和步骤,法官往往凭经验“估推”量刑。

刑诉法对量刑程序没有具体规定,法庭审理中没有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有的量刑事实在法庭上没有得到有效的调查和辩论,加上法官认识水平参差不齐,裁量权没有得到有效规范,导致有的案件量刑不均衡,甚至不公正。

有的本来公正的判决也因量刑活动公开不够,受到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质疑,在一定程序上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

“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读

“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读

“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1.29•【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读作者:罗庆东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副厅长、一级高级检察官,法学博士刘辰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主办检察官,法学博士为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规范量刑程序,确保量刑公开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三部”)于2020年11月5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量刑程序意见》)。

为便于准确理解和适用有关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主要内容《量刑程序意见》共28条,是关于规范包括认罪认罚案件在内的所有刑事案件的量刑与量刑建议的程序性规定。

1.关于量刑证据的收集与审查第二条主要是规范量刑证据的收集、审查、移送工作。

全面收集、审查、移送量刑证据是实现量刑公正的前提,为转变实践中存在的重定罪证据轻量刑证据的倾向,第一款规定,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收集、审查、移送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的证据。

第二款是新增条款,是关于财产刑的相关规定。

实践中,司法机关对于财产刑适用的重视还不够,往往注重对犯罪构成证据的收集取证,忽视对犯罪嫌疑人财产状况的调查,这为罚金刑量刑建议的提出和判决造成了障碍。

特别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立后,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量刑建议包括主刑、附加刑和刑罚执行方式,这就要求重视对罚金刑量刑建议的提出。

罚金刑量刑建议的提出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状况,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提出。

考虑到对财产状况的调查往往难度较大、历时较久,检察机关的手段有限、办案期限较短,由侦查机关调查更为合适,因此该款规定,对于法律规定并处或者单处财产刑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向检察机关移送相关证据材料;检察机关应当审查并向法院移送相关证据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6.16•【文号】法发〔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发〔202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规范量刑和量刑建议工作,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强量刑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制定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

现将《量刑指导意见》印发你们,并从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检察院全面实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和量刑建议工作。

量刑规范化改革和量刑建议改革对规范刑罚裁量权,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廉洁发挥了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实施《量刑指导意见》,是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和量刑建议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统一标准尺度,精心组织实施,积极推动量刑规范化工作和量刑建议工作深入发展,促进量刑公开公平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共同制定实施细则。

《量刑指导意见》对量刑的指导原则、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常见犯罪的量刑等作了原则性规定。

各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要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规范、实用、符合司法实际的原则要求,共同研究制定《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重点细化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常见犯罪的量刑以及罚金、缓刑的适用,确保实施细则符合相关规定,符合量刑实际,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10.09.13•【文号】法发[2010]35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发[2010]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为进一步规范量刑程序,促进量刑活动的公开、公正,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二O一O年九月十三日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促进量刑公开和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刑事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当保障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

第二条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重以及其他与量刑有关的各种证据。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对于量刑证据材料的移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条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

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

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

量刑改革中的突出问题

量刑改革中的突出问题

作者单位:浙江省 台州市人 民检察院 收稿 日期 :2 1 —l —2 0 0 1 l ① 21 年 l 月 6日 00 1 印发 的 ( 《 最高人 民法院、最 高 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关于加强协调 配合 人 积极推进量刑规 范化改革 的通知》 . ② 龙宗智:《 证据 法的理念.制度与方法》 ,法律出版社 20 年版,第 1页 08 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 21 年 9月 1 00 3日颁布的 《 关于规 范量刑程
控方量刑证据搜 集不足
诉讼以证明为中心,裁判以证据为根据。 取得充足的量刑证据是规范量刑的前提条件。量刑证 ② 据是否充分关系之后的量刑建议以及量刑裁判。( ( 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 试行) 要求 : “ 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 ,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重以及其 他与量刑有关的各种证据。 ⑦ ” 根据这一条款的规定 , 控方应当全面搜集定罪和量刑的证据 , 全面搜集 法定与酌定的量刑证据 。然而,实践中量刑证据的全面性却难以得到保 障。
次改 革 旨在 进一步 规范法官 审理 刑事 案件的刑 罚裁量 权 , 过将量 刑纳入法 庭审理 程序 , 通 增强量 刑 的
公开性与透明度 ,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① 由于改革推行不久 , 具体措施也并非尽善尽美 , 难免会产生一些问题。我们有必要对 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 , 总结经验 , 继 续推动量刑规范化改革。
定 的作用 , 出 自己的主 张及 证据 。但 实 际上 ,这 些证据 也极 其有 限。这一 问题 将在下 文 中涉及 ,在 提
此不 赘述 。可 以看 出 ,较之 于量 刑证 据 ,公检法 三机 关更 注重定 罪证据 ;较之 于 酌定量 刑证据 ,更愿 意搜集 法定量 刑证据 。被 害人一方 也没有 发挥应 有的作 用 。量 刑证据 的搜集并 不尽如人 意。考虑 到证 据 对 于裁 判 的重要 意义 ,我们可 以毫不 夸张 地说 :量 刑证 据 问题 是量刑 问题 的最 大症结 。

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研究

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研究

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研究摘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以来都只是强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并不十分熟悉,在实践中也并未广泛运用。

但是,近年来实践中出现的许多问题案件都突出反映了一个问题,那就是由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没有得到科学合理的运用,导致很多案件最终的结果并不尽如人意,引起社会矛盾增加。

在这种背景下,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引起了学者和司法实践者的关注。

从1999年北京建立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试点开始,经过10余年的发展,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使得这一制度切实有了法律依据,在实践中可以得得以更广泛的运用。

关键词:量刑建议权应用现状制度完善一、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概述1.量刑建议权的概念我国目前尚未明确指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确切概念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多解释,但都为形成主流解释。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是指检察机关综合运用量刑原则、刑罚规定和刑事政策,并结合被告的所具有的量刑情节,对被告给予何种刑罚、刑罚轻重、刑罚执行方法等问题在法院做出正式量刑之前所给予的供法院量刑时考虑的量刑主张。

2.量刑建议权的性质关于量刑建议权的性质是理论界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

我国刑事诉讼司法界存在着”司法请求权说”“刑罚请求权说”“公诉权延伸说”等诸多说法。

笔者经过对多种学说的深入研究,发现学说之间有一个共同的分歧点即对量刑建议权是”权利”还是”权力”存在着较大的分歧。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兼具权利与权力双重性质。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权力”性质体现在该权利具有法定性特点、具有公权力性质、具有权力影响力这三方面;而”权利”性质则主要体现在量刑建议权是可以作为也可以不作为的权利、是辅助审判权的没有强制力的权利。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并不能简单地划分为”权利”还是”权力”而是兼具”权利”与”权力”的双重性质。

论量刑建议书的规范化

论量刑建议书的规范化

论量刑建议书的规范化【摘要】探讨规范量刑建议的法理依据、量刑建议书的诉讼价值、量刑建议信息不完整问题,重点论证证据开示对规范量刑建议书的重要意义,提出量刑建议书的规范化可从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入手。

【关键词】量刑建议书规范化量刑建议证据开示0135-022010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量刑程序意见》),该法律文件的发布标志量刑建议从地方试点到全国试行。

作为我国量刑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量刑建议对于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具有积极意义。

在检察实务过程中,量刑建议书是具体量刑建议的载体,量刑建议书的规范化能够保证量刑建议的有效进行,更能够促进整个量刑程序的规范。

一、量刑建议的法理依据和量刑建议书的诉讼价值量刑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依法就其适用的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议。

涉及量刑建议的法理依据,理论界和实务界主要从义务说、权利说、权力说等方面探讨,观点不一,但较为普遍将量刑建议视为公诉权内涵的必要延伸。

《量刑程序意见》第三条规定:“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

”这是量刑建议的授权性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出量刑建议。

《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指导意见》)则明确指出,“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出量刑建议。

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这意味着量刑作为一个独立的程序环节出现在刑事庭审过程中,这为建立量刑建议制度提供依据。

可以说,这是量刑建议的最重要法理基础。

按照《量刑程序意见》要求,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

《指导意见》对量刑建议书作出更为明确的要求,量刑建议书从内容上来看涉及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幅度、执行方式的建议,重点阐明量刑建议的依据和理由等。

《量刑指导意见》之基准刑探究

《量刑指导意见》之基准刑探究

《量刑指导意见》之基准刑探究摘要:量刑规范化改革提出了“三步骤”量刑法,科学地规范了量刑步骤,而基准刑是量刑步骤中的杠杆和中枢,基准刑确定方法是否妥当直接决定量刑步骤、量刑方法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量刑规范化改革能否取得预期效果,但最高法《量刑指导意见》中对基准刑的规定仍然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旨在通过在对基准刑进行理性分析,探究并反思《意见》所确定的基准刑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基准刑;量刑指导意见;三步骤量刑法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并于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

《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创造性地提出了“三步骤”量刑法,科学地规范了量刑步骤。

本文在指出量刑的基准刑在适用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试图对基准刑的确定做一番粗浅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基准刑的确定关于基准刑,学界中存在着抽象个罪的基准刑和具体个罪的基准刑的讨论。

有学者认为所谓基准刑就是对已确定适用一定幅度法定刑的抽象个罪,在不考虑任何量刑情节的情况下仅依其构成事实所应当判处的刑罚量。

因此,其认为量刑基准来源于抽象个罪,成为对具体个案中具体个罪量刑的参照物,所以对量刑基准的探讨应当针对抽象个罪进行[1]。

按照抽象个罪意义上的基准刑观念,一旦立法规定了某罪,第二天就可以通过某种公式来确定基准刑。

最高法院规则所持的立场也与上述抽象个罪的基准刑观念完全不同:基准刑是根据基本犯罪事实来确定的。

如果针对抽象个罪设定抽象的基准刑,并作为各种不同犯罪的基准刑,这种做法看起来简单,但不一定合理,而且实践中很难确定,也不便操作。

因为不同的犯罪案件,犯罪事实不同,社会危害性也不一样[2]。

基准刑的确定不应简单地、刻板地、片面地根据某一公式对某一量刑幅度进行计算,而首先应当根据实践中大量的犯罪案件,进行类型的细分。

不对事实进行细分,就贸然地对法定刑幅度进行细分,是一个非常草率的行为。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摘要]法治进步呼唤量刑过程的公开化、规范化,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推行显示出了审判监督的积极作用。

经过多年摸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从在2010年10月1日开始,检察机关向审判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变得“有法可依”,然而,在实施量刑建议工作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关键词]检察;量刑建议;研究2010年10月1日开始,全国各地检察院全面推进公诉案件量刑建议工作,由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庭审中控辩双方充分论辩——法官作出裁判,形成一个完整的控、辩、审三方互动的审判新格局,量刑过程更加透明和规范,从而提高判决的公信力,并为依法抗诉、上诉指明方向,提高司法效率。

经过几个月的实践和探索,现笔者结合实际,就开展量刑建议取得的成效、遇到问题及对策进行一些探讨。

一、开展量刑建议的基本情况根据调查,从2010年10月1日开始,各地检察机关都已经按“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开展量刑建议工作,在实施过程中,部分检察院仅就《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十五个常见罪名提出量刑建议,部分检察院对所有案件全部提出量刑建议。

以浦北县检察院为例,2010年10月至2011年5月,该院共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95件149人,量刑建议率达100%,提出量刑建议后,法院采纳123人,采纳率为82.55%。

二、量刑建议工作取得的成效从2010年10月1日各地实施量刑建议以来,社会各界对此予以高度评价,也得到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的普遍认同,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促进了刑事审判的公开透明,强化了量刑程序的公平公正以往公诉案件,对被告人定何罪、判何刑、判多久,都在庭后由法官“秘密”进行,不仅是当事人,就连是公诉人,一般都要等到宣判后才知晓,缺乏透明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法发[2013]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法发[2013]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2013年12月23日法发[2013]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正式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

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对此作了具体部署,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

要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落实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的高度,深刻认识全面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稳妥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确保量刑公开、公平、公正。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实施细则,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备案后正式实施。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把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量刑规范化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上下级法院之间要协调一致,积极稳妥开展工作。

高级人民法院对落实这项工作至关重要,院领导要亲自抓,并确定一个刑事审判庭负责,由一名熟悉该项工作的庭领导作为工作联系人。

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的主管院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实施工作落实到位。

鉴于这项工作的复杂性,在具体实施上,可以实行分类指导。

从2014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是对全国法院的总体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有组织地分步实施。

条件较好的地区和中心城市应当先行一步,条件相对不足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抓紧组织实施,力争2014年底全面实施到位。

浅议“初犯”概念的界定

浅议“初犯”概念的界定

浅议“初犯”概念的界定一、厘清“初犯”概念的必要性近年来,“两高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法院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工作。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也对量刑程序给予了法律上的确认。

初犯作为酌定从轻情节,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适用,并获得普遍认同。

公诉人、辩护人经常提出被告人具有“初犯情节”的公诉意见或辩护意见;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中也有“被告人是初犯,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认定。

但对“初犯”概念界定并不统一,非常混乱。

在刑事法律文书中适用具有多种含义的“初犯”,严重损害了刑事法律文书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也严重消减了初犯情节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预防犯罪方面的功效,甚至可能会产生误导民众的负面效果。

因此,笔者认为应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准确界定初犯的概念才是成当务之急,而非禁止适用。

二、关于“初犯”概念的主要观点及其弊端初犯从语义上解释为行为初次实施的犯罪或违法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几种观点:(一)初犯是指第一次受到有权机关法律处分。

以前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如受过治安处罚或者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便不是初犯。

这种观点是从字面含义来界定初犯的,但将首次受到行政处罚也涵盖在内,显然过于严苛。

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固然属于违法范畴,但较之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显然较小。

若行为人曾经受过行政处罚,就否定其初犯情节,则初犯就失去了“预防、改造”的刑法目的,也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相违背。

且最高法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初犯界定为“初次犯罪”,明确将“犯”这一行为范畴限定为刑法意义上的犯罪。

(二)初犯是指第一次实施犯罪。

即便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审判之前,多次实施犯罪,不能认定为初犯。

这种观点是从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来界定初犯的。

此种观点有威慑行为人、惩治犯罪行为的正面效果,但该观点标准单一,造成的弊端也是非常明显的。

例如,甲先后实施数次抢劫行为,甲的数个抢劫行为是连续犯,按抢劫一罪处理,认定甲是初犯。

人民法院案例选专辑系列:量刑规范化典型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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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提示】在处理共同犯罪案件时,如何适用主从犯等量刑情节以达到对各 被告人的均衡量刑? 【要点提示】 【案例索引】 【案情】 【审判】 【评析】
14.安好利、 2
李伟清敲诈勒 索案
3 15.张华、崔
俊龙敲诈勒索 案
4
16.赵俊、董 海妨害公务案
5
17.朴光花妨 害公务案
01
18.张松松 聚众斗殴案
02
19.曹宁等 三人聚众斗 殴案
03
20.陈寿军 寻衅滋事案
04
21.蒋兴全、 张海山等盗 窃和掩饰、 隐瞒犯罪所 得案
06
编后补评
05
22.唐彬、 李仕军运输 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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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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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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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3.吴毅辉 盗窃案
04
4.潘刚抢 夺案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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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5.桑某某 故意伤害案
7.李超非法拘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印发《人民法院量
刑指导意见(试 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 高人民检察院 公 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 规范量刑程序若干 问题的意见(试
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 诉厅人民检察院开 展量刑建议工作的 指导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 院公诉厅关于 印发《人民检 察院量刑建议

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2010]高检诉发21号

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2010]高检诉发21号

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正文:---------------------------------------------------------------------------------------------------------------------------------------------------- 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2010年2月23日[2010]高检诉发21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为积极推进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的量刑建议工作,促进量刑的公开、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量刑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依法就其适用的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议。

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建议。

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量刑建议。

(二)客观公正。

应当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客观、全面地审查证据,严格以事实为根据,提出公正的量刑建议。

(三)宽严相济。

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综合考虑案件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各种情节的基础上,提出量刑建议。

(四)注重效果。

提出量刑建议时,既要依法行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也要尊重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争取量刑建议的最佳效果。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对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可以提出量刑建议。

第四条提出量刑建议的案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各种法定从重、从轻、减轻等量刑情节已查清;(三)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重要酌定从重,从轻等量刑情节已查清。

第五条除有减轻处罚情节外,量刑建议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提出,不得兼跨两种以上主刑。

(一)建议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慎重。

量刑建议的文本解读及规范适用研究——基于91份规范性文件的分析

量刑建议的文本解读及规范适用研究——基于91份规范性文件的分析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eijing( Social Sciences Edition)2021 年 4 月第37卷第2期Apr. 2021Vol. 37 No. 2量刑建议的文本解读及规范适用研究——基于91份规范性文件的分析王瑞君翟宇航(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威海264209)〔摘要〕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求刑权的一种表达形式。

量刑建议可以区分为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 和不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量刑规范化司法改革”是量刑建议价值与定位实现“质的飞跃”的关键因素。

自从《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后,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案件中,量刑建议呈现出提出义务化、内容精准化以及法院应当采纳原则化等特征。

由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并实 现精准化,是对检察官的检察业务能力和刑罚裁量理论功底的考验。

量刑建议的规范适用,首先在宏观价值层面上需要检察机关从刑罚裁量的基本原理出发,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司法改革的理念内涵,厘清量刑建议在认罪 认罚案件与非认罪认罚案件中的不同价值定位;其次在顶层设计层面上需要对现行涉及量刑建议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体系性的补充与完善,为量刑建议的提出提供行之有效的宏观指导;最后在司法实践层面上,需要检察 机关与其他刑事诉讼主体进行充分地沟通与协商,发挥人工智能司法系统的辅助作用,完善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的配套机制。

〔关键词〕量刑建议;规范化;量刑规范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图分类号〕D925. 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689( 2021) 02-0167-10量刑活动的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刑罚是否公正,一直以来都是刑事审判中的难点所在。

根据学者研究文献显示,在我国,量刑建议工作的开展发生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全国各地陆续有一些基层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探索[1]。

浅谈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权

浅谈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权

浅谈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权摘要:两高、三部于2010年联合颁布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权因此得以明确。

量刑建议权作为公诉权的下位概念,具有工具性、程序性以及非终局性等特点,其和量刑规范化之间是方法和目的、工具和制度的关系。

找准量刑建议权的定位,阐明量刑建议权的工具性价值,是完善量刑建议制度,推动量刑规范化的重要依据。

关键词:量刑建议权;量刑规范化;量刑辩论一、量刑建议权的属性1.量刑建议权从属于公诉权公诉权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等部门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的案件,有权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提起公诉、不起诉的决定。

公诉机关行使公诉权的目的,首先,通过提起公诉,请求人民法院对其起诉的犯罪予以确定;其次,请求人民法院在所指控犯罪的范围内,对有罪被告人给予适格的刑罚制裁。

可见,人民检察院行使量刑建议权,实际是行使公诉权的一个表现,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下位概念。

从权力架构上看,公诉权基于刑罚权产生、量刑建议权又基于公诉权产生。

公诉权不仅为刑罚权的实现提供可能性,也为量刑建议权的产生提供了权力依据。

2.量刑建议权体现工具、程序性任何一种权力都是为实现某种目的而设置,量刑建议权也如此。

量刑建议权的确立,一是体现程序正义,维护司法权威;二是规范审判机关权力,平衡审判权和审判监督权。

从这个意义上说,量刑建议权的程序性价值甚至超过建议实体权本身。

3.量刑建议权属司法请求权,不具有终局性由于量刑建议权之于公诉权的从属性,这一权力和公诉权所要求的目的一致,即通过提起公诉,请求人民法院按照人民检察院所提出的理由和事实,对有罪被告人处以应有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决定了其量刑建议权的司法请求权属性。

人民检察院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只能作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决定的参考,只有具备审判决定权的人民法院,通过采纳或者不采纳量刑意见,做出终局性裁判的权力。

4.量刑建议权是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权的表现前文提到,定罪量刑一体化的审判模式,会导致量刑畸轻畸重、同案不同判现象日益增多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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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发〔2010〕35号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
为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促进量刑公开和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刑事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当保障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

第二条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重以及其他与量刑有关的各种证据。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对于量刑证据材料的移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条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

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

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

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席法庭的简易程序案件,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量刑建议书中一般应当载明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刑罚执行方式及其理由和依据。

第四条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以量刑建议书方式提出量刑建议的,人民法院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将量刑建议书一并送达被告人。

第六条对于公诉案件,特别是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量刑建议有争议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七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确定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

第八条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在确认被告人了解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审理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

第九条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在法庭调查阶段,应当查明有关的量刑事
实。

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人员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

在定罪辩论结束后,审判人员告知控辩双方可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条在法庭调查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对被告人适用特定法定刑幅度以及其他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或者酌定量刑情节。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或者辩护人委托有关方面制作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的,调查报告应当在法庭上宣读,并接受质证。

第十二条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量刑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也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核实。

人民检察院应当补充调查核实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

第十三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量刑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法调取。

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调取有关量刑证据材料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量刑辩论活动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一)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
(二)被害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意见;
(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答辩并发表量刑意见。

第十五条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出现新的量刑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待事实查清后继续法庭辩论。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量刑理由。

量刑理由主要包括:
(一)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及其对量刑的作用;
(二)是否采纳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发表的量刑建议、意见的理由;
(三)人民法院量刑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第十七条对于开庭审理的二审、再审案件的量刑活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

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意见进行。

对于不开庭审理的二审、再审案件,审判人员在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时,应当注意审查量刑事实和证据。

第十八条本意见自2010年10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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