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工作人员失职问责办法
失职过失问责办法
失职过失问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责任意识,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内部管理,树立和弘扬员工良好的工作习惯,消除部负责任的工作态度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省,市有关政策办法,结合金辉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失职过失问责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失职过失问责”,是指各部门、各项目部在日常工作中依据“三不放过”管理原则,对应予问责事项主动开展检查、纠正、分析原因,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三部放过”管理原则,是指各部门、各项目部在日常工作中出现工作失职过失事项后:一是没有检查清原因部放过;二是没有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部放过;三是没有做出处理部放过(包括部吸取教训不放过)。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茂南建安总部及属下各分公司及项目部(下称项目部)全体员工。
第二章失职过失问责原则及类别第五条各部门根据过失行为产生原因、造成后果、责任人的认识反省程度及其以往工作表现等,本着公平、公正、是实事求是和教育为主的原则,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六条对过失行为责任人的处理原则最低应该给予批评的行政处分并至少扣罚个人当月工资100元;失职过失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或责任人屡次出现过失行为的,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降职(调岗)、撤职(待岗)、解除(开除)等行政处分以及相关经济处罚;失职行为触犯法律的,报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问责行为,且过失行为责任人认错态度好并能认真整改的,可视情况免予问责。
第七条对造成公司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发生的直接部门负责人(部门经理)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及罚款处理:(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处以年工资总额7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或较大质量事故,处以年工资总额50%的罚款;(三)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或一般质量事故,处以年工资总额30%的罚款;第八条对违法、违章、失职、过失行为进行问责时,具体方式分两个类别: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1. 背景介绍在现代商业环境中,道德和责任是企业成功发展的基石。
为了确保集团公司的有效运营,保护公司的利益以及维护企业形象,建立一套完善的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2. 目的和目标该制度旨在确保集团公司内部的各级管理层、部门及员工在工作中遵守法律法规、公司政策和道德规范,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借助这一制度,能够提高员工的责任意识和行为准则,维护公司的声誉,并确保公司各个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
3. 问责原则3.1 公平公正责任追究的原则必须基于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任何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都应该得到相应的处理,无论是高管还是普通员工。
3.2 依法依规问责制度对于各类员工违法违规行为都应进行相应的处理,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政策要求。
4. 问责程序4.1 违反行为的发现与确认当发现有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时,有关部门应立即进行调查,并确认违规行为的真实性和事实细节。
4.2 违反行为的通报和记录确认违规行为后,公司内部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并对该事件进行记录。
4.3 违反行为的处理与纠正根据公司规定的处理程序,对违反行为的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理和纠正,包括但不限于警告、扣减绩效奖金、降级、停职或辞退等。
4.4 相关部门的跟进与协调在处理违反行为时,有关部门应积极跟进,配合相关部门处理工作,并在必要时向高级管理层报告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
5. 角色和责任5.1 公司高层管理层作为公司的决策者和管理者,公司高层管理层有责任确保责任追究问责制度的落实,并定期进行监督和评估,以确保其有效性。
5.2 相关部门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有责任负责追究内部员工的违规行为,并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规章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5.3 员工作为公司的一员,每个员工都有责任遵守公司规定,维护公司利益,并积极参与公司的问责制度。
如果发现同事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上级或相关部门报告。
6. 效益与挑战6.1 效益通过建立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公司可以有效地规范员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形象,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并提高公司的声誉和竞争力。
集团公司问责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问责管理制度集团公司问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问责管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失职行为的发生,保障生产经营秩序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问责对象包括具有管理、技术决策权限或处在管理、技术关键岗位或对生产经营有一定影响的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问责,是指对员工违反法律法规、集团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失职、渎职行为给予的责任追究。
第四条问责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依规、失责必究。
依据法律法规、集团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失职人员,必须追究相应的责任。
(二)问责必严、责罚适当。
问责工作应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依规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分层分级、落实责任。
问责工作应按照经营管理权限及职能职责,分层分级开展职责权限管辖范围内的责任追究工作,层层建立健全问责制度规范,把问责落实到经营管理各个环节。
(四)惩教结合、纠建并举。
在严肃问责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及时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健全问责工作长效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失职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第五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应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一)对法律法规、集团规章制度或决议决定,未贯彻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二)对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不负责、不担当的,或职责权限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管理松懈、问题突出、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的;(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公司投资、购销、生产运营、财务状况、职工权益、企业名誉等方面造成损害的;(四)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职责范围内发生各类事故、事件、案件的,或对发生的各类事故、事件、案件未按规定报告和处置的;(五)对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的,或发现重大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的;(六)不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不作为、乱作为的,或对重点工作不落实、落实不力、推诿扯皮的;(七)违反集团公司相关保密规定,泄露秘密的;(八)发生相关专业管理问责细则规定的失职情形的;(九)其他失职、渎职应当问责的情形。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是指一种组织内部的管理制度,用于处理公司成员违反职责或造成损失的情况,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集团公司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的要点:
1. 确定责任主体:制度明确确定了责任主体,一般包括高层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员工等。
2. 规定违规行为和责任范围:制度规定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职责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并明确了不同责任主体的责任范围。
3. 确定问责方式和程序:制度指导如何对违规行为进行问责,包括调查、审查和决定问责的程序、权限和程序等。
4. 确立问责机构和责任人:制度明确指定问责机构和责任人,负责执行问责工作,通常是公司内部的监察、纪律和人事部门。
5. 确定问责措施和惩罚办法:制度规定了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和处罚办法,例如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
6. 强调公平、公正、透明原则:制度强调所有问责事项都应按照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处理,确保问责工作的公信力和效力。
7. 定期回顾和修订:制度规定了定期回顾和修订制度的程序,以适应公司内外环境的变化和需要。
总而言之,集团公司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是为了强化公司内部管理和监督,促进员工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确保公司的稳定发展和利益最大化。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第一篇: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一、为了促进员工忠于职守,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责任意识,特制定本问责管理制度,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失误和差错。
二、定义责任追究制:是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公司规定或有关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办文办事超过规定时限,扯皮推诿,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受到业主及员工投诉和上级批评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
问责制:是指公司对所属各部门和各基层队伍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正常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公司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公司正常工作哦,或者损害管理下岗的人的合法权益,给公司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三、责任追究的原则: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认定责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原则。
四、责任追究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五、责任追究的内容:(一)决策责任追究1、公司领导在制定工作计划和规划各种经营方案等决策时,不能遵循集体研究决策原则,而决策人擅自决策或擅自改变上级领导、集体的决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2、实践证明,决策人所做出的决策出现严重失策并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3、对公司决策不理解、不进行沟通,以消极态度怠慢工作效率,不能分清工作安排的轻重缓急,造成公司工作开展缓慢的。
(二)领导责任追究1、对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责任,导致各项目标无法完成或出现管理问题,或发生事故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2、对部门权利运行的关键环节缺乏监督制约疏于管理;对下属出现问题失察或放任错误;未给予下属正确指导,未严格把关,导致为完成各项工作目标的。
3、违反审批程序,越权、越级审批,造成差错或给公司带来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4、对突发性时间报告不及时或隐瞒、缓报、谎报,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范文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内部管理,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明确责任追究与问责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内部各级管理人员及员工。
第三条集团公司领导班子负有最终责任,对公司整体运营和决策负责。
第四条集团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都应坚守本职、勤勉尽责,坚决执行集团公司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第五条落实追责和问责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流程,由集团公司制定相关制度。
第二章追责第六条集团公司在进行责任追究时,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层层递进,先追责个人,再追责机构。
第七条追责个人的具体流程如下:(一)责任事实调查,要认真开展客观公正的事实调查,建立真实、全面、准确的责任事实证据档案;(二)责任认定,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事实进行认定,明确责任人;(三)追责告知,以书面形式向责任人告知追责决定,明确具体责任及追责的方式和途径;(四)追责处理,对责任人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诫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辞退等。
第八条追责机构的具体流程如下:(一)责任事实调查,要认真开展客观公正的事实调查,建立真实、全面、准确的责任事实证据档案;(二)责任认定,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事实进行认定,明确责任单位;(三)追责告知,以书面形式向责任单位告知追责决定,明确具体责任及追责的方式和途径;(四)追责处理,对责任单位采取相应的制度纠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组织调整、责任追究、经济惩罚、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等。
第三章问责第九条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对集团公司整体运营和决策负责,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监督。
第十条集团公司董事会对集团公司领导班子的工作进行监督,当领导班子在公司运营管理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违规行为时,董事会有权向领导班子问责,包括但不限于表决不通过其职务安排等。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部门和岗位对下级部门和岗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当下级部门和岗位在业务操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违规行为时,上级部门和岗位有权向其问责,包括但不限于批评指导、责令整改等。
集团公司问责追责实施办法
集团公司问责追责实施办法公司问责追责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强化责任意识,正确履行职责,加强企业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问责追责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所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事业部领导班子及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实行问责追责,坚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严治企、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防并举,抓早抓小、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追责的情形、方式与适用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问责追责:(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企业规章制度进行经营活动,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二)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对公司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拒不执行或贯彻执行不力的;(四)因工作失职、失误,致使本单位(部门)发生责任事故、事件或者案件,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五)因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责任事故、事件或者案件,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六)对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置若罔闻,或者在经济交往活动中上当受骗后,不主动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七)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九)有其他需要问责追责情形的。
第五条各单位(部门)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
第六条实行问责追责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政纪处分。
(一)经济处罚包括扣发绩效薪金、奖金等;(二)组织处理包括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降职、责令辞职、调离岗位、免职等。
违规问责管理办法
集团违规问责管理办法为了增强员工责任意识,强化内部管理,规范员工工作行为,在遵循《集团反舞弊条例》的基础上,对员工日常工作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相关规定,特定本办法。
“违规问责”是指集团全体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出现“不作为、乱作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公司制度/业务操作规范、五禁止六零容忍”等行为进行处罚,做到失职必查、违规必究。
1、“五禁止”新规
2、“六零容忍”新规
违规问题问责按下列标准分为一般问题与重大问题两个等级。
界定说明:
3.1 上述两个界定标准以满足其中一条即可定性的原则执行。
3.2 一般问题:以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为判定标准。
3.3 重大问题:视情节严重程度采用通报、罚款、降薪、降职、直至辞退等多种处罚措施,造成损失的罚款以不低于损失额的10%,最高处罚上限为应发年度奖金(含绩效),并保留向相关责任人追回损失的权利。
3.4 处罚记录将记入员工档案,作为员工评优、调薪、升职、降职的参考条件。
因重大问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原则上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4、其他说明
4.1 公司其他制度,与本制度存在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4.2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法审风控中心所有。
4.3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予以执行。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是指在集团公司中,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在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追究和问责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公司的利益,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防止有责任人员的失职行为对公司造成损失,并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责任追究问责制度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明确责任范围:将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职责、权限、义务等明确规定,明确他们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2.建立责任追究程序:制定公司内部的问责程序,明确责任追究的程序、流程和标准,确保问责的公正和透明。
3.设立问责机构:公司应设立专门的问责机构或委员会,负责调查、审理和决定责任追究事宜,确保问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4.建立问责标准和指标:制定明确的问责标准和指标,对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量化评估和判断,确保问责的科学性和公平性。
5.实施问责措施:一旦发现有责任人员的失职行为,公司应及时采取相应的问责措施,包括警告、处罚、降职、调岗、辞退等,确保责任人员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6.健全问责记录和档案: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问责记录和档案,详细记录责任人员的失职行为和相关问责决定,以备后续查阅和追溯。
总之,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是公司内部重要的管理制度之一,对于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集团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集团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各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增强全体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促进集团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XX省省属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XX集团有关规章制度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集团总部、各下属单位、各驻外机构(办事处)、项目部的管理人员,以及由集团或下属单位委派到投资单位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违反党和政府有关政策及企业规章制度,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对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条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慰后、治病救人和有利止损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主要行为第五条在经营(销售)管理领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违反企业规定,擅自进行招投标的;(二)因主观故意或过失造成投标作废、失去中标资格或不正常低价中标的;(三)泄露企业招投标信息或其他商业秘密的;(四)擅自违规出借企业资质等各类证书的;(五)未能及时办理企业各类资质年检及信息更新;(六)货物销售中未按照规定提供赊销信用或者超出信用额度、期限提供赊销信用的;(七)货物销售中未按照规定取得有关结算凭证的;(A)货物销售中未按明细建立销售货款收取台账的;(九)未按照规定催收应收款项,或者对异常应收款项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十)不及时上交货款的;(十一)没有货物流转的销售行为的;(十二)其他应当追责的行为。
第六条在项目管理领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因管理不善,未完成经济责任目标的;(二)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的;(三)迟报、漏报、虚报、谎报安全质量事故、突发事件,造成后果的;(四)在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突发事件时,不及时采取积极措施或措施严重失当造成后果的;(五)因疏于管理,发生环境保护、食品卫生、人身安全等责任事故的;(六)因项目管理混乱等原因,被限制进入区域市场的;(七)因工作失职导致工程变更、索赔失败或违规处理被反索赔的;(A)未对工程量及价格进行严密审核、或擅自变更数量与单价的;(九)在工程结算、资产处置、物资处理、资金支付和费用报销等方面未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十)其他应当追责的行为。
2024年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二篇)
2024年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根据提供的内容,以严谨、稳重、理性、官方的语言风格进行改写如下:第一条,各级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有明确的领导责任。
具体而言,全面负责生产的负责人需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则对其所管辖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而分管其他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则需对其所分管业务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责任,并对其业务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园区将严格遵循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由园区安委会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及时、深入的调查,以明确事故性质并确定事故责任。
对于涉及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事故调查组将提出具体的行政责任追究建议,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上级相关部门的同意后,提交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若需给予党纪处分的,则提交相应党组织部门处理。
对于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防范措施存在疏漏,或是经公民、法人检举、控告、投诉的普通案件,将由安监办联合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问责小组,对相关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报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后续处理。
第五条,接受行政问责的责任人员应严肃对待联合问责小组的询问,需全面、细致地阐述问责事项的发生经过、原因及已采取的或计划采取的整改措施。
同时,责任人员应积极主动地采取有效措施,以补救和纠正问责事项所带来的影响。
整改完成后,责任人员应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给联合调查问责小组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和责任追究的实施将依据不同适用对象的责任性质和情节轻重进行区分。
对于情节较轻的,将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处理;情节较重的,将在园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等行政处分。
对于非管理权限内的责任人,将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若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情节较轻的,将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处理;情节较重的,将在园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一)未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相关指示、命令、规定的;(二)未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将安全生产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的;(三)未及时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整治工作,或规章制度不健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等保障体系未落实的;(四)未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导致相关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的;(五)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违规办理企业申报事项,或未及时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六)对检查、监管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或整改指令逾期未改或整改不力的;(七)未按规定提取、缴纳安全生产费用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安全经费保障不足,直接影响安全生产工作的;(八)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控告、投诉的重要情况不及时解决,或在一个月内接到两次以上同类投诉而未对被监管对象存在的隐患或问题采取有效监管措施的;(九)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安全隐患未立即采取防范措施,也未及时报告有管理权限的上级政府或部门的;(十)其他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或监察职责的情形。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范本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集团公司内部管理,提高公司运营水平和效益,建立健全责任追究问责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责任追究原则第二条集团公司各级职能部门和岗位应自觉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对失职失责、不作为和执行不力等问题进行追究和问责。
第三条责任追究要坚持明责、实责、问责、严责的原则,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实行一岗双责、一岗双责,绝不姑息纵容。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范围和方式第四条集团公司追究责任的范围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等所有工作人员。
第五条追究责任方式包括警告、诫勉、通报批评、责令辞职、调岗换届、降级、撤职、开除等。
第四章责任追究的程序第六条追究责任必须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依法依规进行。
第七条追究责任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收集证据: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集相关证据,包括书面材料、口头证言、相关资料等,作为追究责任的依据。
2.调查核实:成立调查组,对涉案人员的行为进行核实调查,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并留下书面记录。
3.责任认定: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进行责任认定并形成意见报告。
4.加强事后整改: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5.追究责任:根据追究责任的情况,采取相应的问责措施,并根据需要进行公告通报。
第五章追究责任的标准和依据第八条追究责任的标准和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违法违规行为: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追究责任。
2.过失行为:对于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过失行为,根据责任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3.不作为行为:对于明知存在问题却不采取行动、不作为的行为,应追究相关责任。
4.执行不力行为:对于未能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导致工作无法有效完成的行为,应追究责任。
第六章问责措施的适用原则第九条问责措施的适用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一岗双责:对于兼任多个职位的人员,可以根据其不同职责和重要程度,分别追究责任。
2.认定责任人的职级高低、岗位重要性、过失程度等,作为问责措施适用的重要依据。
集团领导问责制规定
集团领导问责制规定第一条为强化集团中高层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一)集团总部部门副部长(含)以上管理人员(二)各产业集团本部部门负责人(含)以上管理人员(三)各产业集团、综合板块所属全资子公司(或比照全资子公司管理的控股子公司)副总经理(含)以上管理人员以及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建筑师等重要岗位人员。
(四)集团投资的非全资子公司中,集团派出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领导问责制是指:当领导干部因未尽管理职责,使所管辖工作出现纰漏,给集团造成负面影响时,集团将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责任追究原则(一)权责对等、各负其责的原则;(二)实事求是、人人平等的原则;(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加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由集团投资管理中心、监察审计部和人力资源部组成责任追究小组(随集团组织机构变化而调整小组成员),负责对集团中高层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的调查与界定,并以书面专题报告形式上报集团领导。
产业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对责任追究或追究申诉的审议,产业投资管理委员会主席负责最终的裁决。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规定问责:(一)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责任意识淡薄,影响整体工作部署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二)违反规定程序,监督不力,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三)本人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公司形象的言论,或行为失于检点,举止不端,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责任追究以经营指标、工作计划、工作指令、岗位职责、各项规章制度及文件、绩效考核结果和行为规范等为标准,以已经确认的客观事实为依据。
第八条责任追究流程(一)责任追究小组在发现被追究行为时,经充分调查、核实后,书面提请责任追究。
(二)经产业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报产业投资管理委员会主席裁决。
第九条责任追究的方式根据责任情节轻重,可处以口头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降薪、降职、免职、解聘等处理。
集团问责制度
集团问责制度集团问责制度为了提高集团内部管理效率、规范员工行为,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我们特制定了一套严格的集团问责制度。
以下是该制度的主要条款和内容。
一、问责的目标和原则1. 目标:通过问责制度,促使员工认真履行职责、保持高效工作状态,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实现企业发展目标。
2. 原则:公平公正、透明公开、权责一致、激励约束、快速有效。
二、问责主体和对象1. 主体:问责主体为集团董事会及董事会任命的问责委员会。
2. 对象:问责对象为集团内所有员工,包括董事、高管、中层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
三、问责的方式和程序1. 问责方式: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降职、调整岗位、薪酬下降、开除等不同程度的问责措施。
2. 问责程序:(1)鉴定阶段:通过业绩评估、工作考核、工作记录等方式识别出存在问题的员工。
(2)调查阶段:成立调查组对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听取被问责人的陈述和辩解,收集证据和证人证言等。
(3)决策阶段:由问责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进行综合评议和决策,确定问责措施和执行时间。
(4)公示阶段:公布问责决定,向全员公告,并注明问责理由、方式和期限。
(5)执行阶段:问责对象按照规定的措施和期限履行,问责委员会进行监督。
四、问责的依据和范围1. 依据:问责依据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岗位职责、绩效考核、行为准则以及其他相关制度文件。
2. 范围:问责范围涵盖工作岗位职责不落实、工作质量差、效率低下、失职渎职、违反法律法规、道德失范等一切违反集团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五、问责过程中的权利保障1. 问责对象有权知情:被问责人有权了解问责的理由、依据和程序,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 问责程序公正公平:问责程序必须公正公平,听取被问责人的陈述和辩解,确保证据充分、证据确凿。
3. 问责决定可复议:被问责人有权对问责决定进行申诉或提出复议。
六、问责的实施和效果评估1. 问责实施:问责决定必须严格执行,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2. 效果评估:问责决策的实施效果将进行评估,对问责措施的执行结果进行定期检查和总结。
公司内部失职问责制度范本
公司内部失职问责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失职问责,是指对公司员工在职务行为中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工作目标未完成等不良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公司内部失职问责制度坚持以下原则:(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二)责任与权利对等;(三)谁主管谁负责;(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问责范围与对象第四条失职问责范围包括:(一)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的;(二)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客户信息的保密事项,造成公司损失的;(三)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四)发生重大投诉、安全事故或重大案件,给公司财产和员工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五)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六)违反公司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五条失职问责对象为公司全体员工,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章问责程序第六条失职问责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一)线索发现:公司内部或外部人士发现员工可能存在失职行为,可以向公司举报;(二)调查核实:公司有关部门对失职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三)问责决定:根据调查结果,公司管理层依据本制度相关规定,作出问责决定;(四)问责执行:公司将问责决定通知被问责人,并根据决定执行相应的问责措施;(五)整改与反馈:被问责人应按照公司要求进行整改,并向公司反馈整改情况;(六)信息公开:公司对问责结果进行公开,以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
第四章问责措施第七条失职问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一)口头警告;(二)书面警告;(三)记过;(四)记大过;(五)降级、降职;(六)解除劳动合同;(七)其他相应的问责措施。
集团工作人员失职问责办法(试行)
集团工作人员失职问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责任意识,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内部管理,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失职问责”,是指各单位、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依据“三不放过”管理原则,对应予问责事项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分析原因,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三不放过”管理原则,是指各单位、各部门日常工作中出现工作失职事项后:一是没有查清原因不放过;二是没有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不放过;三是没有做出处理不放过。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含设计院、材料设备公司、园林集团)全体员工。
第二章失职问责内容与处理标准第五条各单位根据失职行为产生原因、造成后果、责任人的认识反省程度及其以往工作表现等,本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原则,对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第六条对失职行为责任人的处理标准,最低应该给予批评的行政处分并至少扣罚个人当月奖金的20%(未转正员工最低扣罚100元);失职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或责任人屡次出现失职行为的,应给予警告、降职(调岗)、撤职(待岗)、开除等处分;失职行为触犯刑律的,报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问责时,具体方式分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并遵循统一的档级标准:行政处分档级标准分为:第一档:批评;第二档:警告;第三档:降职(调岗);第四档:撤职(待岗);第五档:开除。
经济处罚档级标准分为:第一档:扣罚当月20%的奖金;第二档:扣罚当月30%-60%的奖金;第三档:扣罚当月70%-100%的奖金;第四档:扣罚当月全部奖金并至少降1级工资;第五档:扣罚当月全部奖金并至少降2级工资。
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合并处罚的标准为:第一档行政处分给予第一至第五档的经济处罚;第二档行政处分给予第二至第五档的经济处罚;第三档行政处分给予第三至第五档的经济处罚;第四档行政处分给予第四至第五档的经济处罚。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是指集团公司对自身成员在工作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进行追究和问责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持集团公司的正常运行秩序,规范员工行为,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集团公司的声誉和利益。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中的要素和内容:
1. 违法违规行为定义:明确列举违法违规行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贪污、受贿、侵占公司财物、泄露商业机密等。
2. 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明确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一般来说应该实行证据确凿、罪行明确、程序合法的原则。
3. 责任追究程序:规定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成员进行调查、取证、听证、讯问等程序,并由专门的问责机构负责处理。
4. 责任追究措施: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等因素,采取相应的问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降职、辞退等。
5. 追究上级责任:对于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成员的主管或上级领导,如发现其有疏忽、失职、不作为等情况,也应进行相应的追究。
6. 法律依据:明确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追究应当依据相关法律依据。
7. 问责结果公示:对问责结果进行公示,向全体员工公告,增加问责的彰显效果,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警示和震慑。
以上是一些可能包含在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中的要素,具体制度的内容和实施方式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制定和完善。
集团行政问责制度
六
暗箱操作、监管不力
有其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一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以上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记过一次罚款500元;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3000元以内的,按照实际损失的最低30%比例进行责任追究;超过3000-5000元以内的,按照不低于60%比例进行责任追究;超过5000-10000元以内的,按照不低于70%比例进行责任追究。超过1万元以上的,按照不低于90%比例追责。
1、在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他人牟取利益或损害公司利益的;
2、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或业务渠道从事个人牟利活动,或将公司秘密泄露、提供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的;
3、对部门员工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不管不问,甚至包庇、袒护、纵容的;
4、不接受监督,不配合有关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
说明
1、对某个责任人的处罚金额超过500元的事故,该部门经理应承担的金额比例不低于30%的比例。
1、涉及公司长远发展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不按照规定流程进行论证、讨论、集体决策和报批的;
2、违规决策,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造成安全事故或不和谐因素的;
3、决策失误,造成公司资产损失、资源浪费、经营亏损的;
4、不正确履行职责,越权或滥用职权的。
三
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有其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一次。
罚款500元
第九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问责领导小组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或不作为的情况。问责领导小组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问责处理意见和方案。
第三章问责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工作过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的形式采取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问责。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范本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范本一、背景现代企业集团由于其组织庞大、涉及广泛的特点,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以保障组织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本制度旨在明确集团公司的责任追究和问责原则,规范集团公司内部管理,提高组织绩效,确保集团公司的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内部各级领导、员工及相关合作伙伴。
三、责任追究原则1.全面负责原则:集团公司的领导干部负有全面负责的责任,不能将自己的责任推给他人。
2.合理分工原则: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在职责分工上应明确、合理,各尽其责。
3.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应按照职责划分,对自己所领导部门或项目负责,确保工作按规定有序进行。
4.实事求是原则: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和追责,不得隐瞒、掩饰或歪曲事实。
5.依法追责原则:在处理责任追究和问责问题时,应依法依规进行,确保程序合法、公正。
四、问责制度1.领导干部问责(1)领导干部在职责范围内未能履行本职工作的,应按工作失职进行问责,并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2)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出现失误、失职或违法违纪行为的,应按程序进行问责,并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3)对于履职不力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领导干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撤职、降级或开除处分。
2.员工问责(1)员工在岗位上未能履行本职工作的,应按工作失职进行问责,并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2)员工在工作中出现失误、失职或违法违纪行为的,应按程序进行问责,并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3)对于履职不力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员工,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辞退等处分。
3.合作伙伴问责(1)合作伙伴在合作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未能履行的,应按照协议约定进行问责,并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2)合作伙伴在合作过程中出现失误、失职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程序进行问责,并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3)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合作伙伴,应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中止或终止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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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工作人员失职问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责任意识,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内部管理,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失职问责”,是指各单位、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依据“三不放过”管理原则,对应予问责事项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分析原因,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三不放过”管理原则,是指各单位、各部门日常工作中出现工作失职事项后:一是没有查清原因不放过;二是没有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不放过;三是没有做出处理不放过。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含设计院、材料设备公司、园林集团)全体员工。
第二章失职问责内容与处理标准
第五条各单位根据失职行为产生原因、造成后果、责任人的认识反省程度及其以往工作表现等,本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原则,对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第六条对失职行为责任人的处理标准,最低应该给予批评的行政处分并至少扣罚个人当月奖金的20%(未转正员工最低扣罚100元);失职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或责任人屡次出现失职行为的,应给
予警告、降职(调岗)、撤职(待岗)、开除等处分;失职行为触犯刑律的,报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问责时,具体方式分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并遵循统一的档级标准:
行政处分档级标准分为:
第一档:批评;
第二档:警告;
第三档:降职(调岗);
第四档:撤职(待岗);
第五档:开除。
经济处罚档级标准分为:
第一档:扣罚当月20%的奖金;
第二档:扣罚当月30%-60%的奖金;
第三档:扣罚当月70%-100%的奖金;
第四档:扣罚当月全部奖金并至少降1级工资;
第五档:扣罚当月全部奖金并至少降2级工资。
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合并处罚的标准为:
第一档行政处分给予第一至第五档的经济处罚;
第二档行政处分给予第二至第五档的经济处罚;
第三档行政处分给予第三至第五档的经济处罚;
第四档行政处分给予第四至第五档的经济处罚。
给予开除处分的,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支付赔偿金。
第八条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问责所适用的处分方式:(一)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1、索贿、受贿、挪用、侵占公司财产的;
2、散布有损公司或公司领导声誉的言论,破坏公司形象的;
3、泄露公司机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4、组织、煽动、参与怠工或罢工的;
5、威胁、谩骂、企图要挟上级领导的;
6、涉嫌犯罪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撤职(待岗)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1、擅离岗位、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公司损失的;
2、工作中徇私舞弊,指使、授意、纵容员工弄虚作假的;
3、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4、利用公司名义,在外从事经营活动的;
5、越权逾矩擅自对外发表言论,影响公司工作正常开展的;
6、在其他公司以任何形式兼职的。
(三)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职(调岗)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待岗)的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1、工作缺乏责任心,能力水平低下影响工作开展的;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公司统一调配管理(包括拒不移交工作及相关资料)的;
3、缺乏精品意识,造成工作返工并造成公司损失的;
4、未经批准采取各种方式窃取、收集公司机密信息及资料的;
5、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用人失察、失误的;
6、对公司调查事项隐瞒真相、出具伪证,影响或不配合调查工作的。
(四)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调岗)或撤职(待岗)的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1、未按照公司规定流程、权限操作,造成工作错误或工作进度延缓、延误的;
2、发表、传播不实消息的;
3、在不恰当场合擅自谈论、泄露公司内部工作机密及资料的;
4、对突发性事件及有损公司权益事件未能及时有效处理或瞒报、谎报、迟报的;
5、领导干部违反通讯工具畅通管理规定,影响工作开展的;
6、采用不实理由请假,影响工作的。
(五)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或警告的行政处分;多次发生或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调岗)和撤职(待岗)的行政处分;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1、工作时间擅离岗位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
2、在劳动纪律检查中违反劳动纪律的;
3、因个人原因致工作错误或工作进度延缓、延误的;
4、未经批准不参加公司统一安排活动、会议的;
5、浪费、损坏公司资产的;
6、不服从上级主管对于出差、工作任务内部调配等工作安排的;
7、工作当中有推诿扯皮、推脱责任行为的;
8、工作态度不积极主动,影响部门工作正常开展的;
9、工作虚于应付,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10、因工作态度、能力、方式等原因招致其他部门、员工或外部单位、客户投诉的;
11、工作场合喧哗、吵闹、制造事端纠纷,影响办公秩序的;
12、公司行政、人事、财务等管理制度有规定的。
第三章失职问责程序与方法
第九条出现失职行为时,要求失职行为责任人进行口头或书面说明,由单位或部门负责人负责查找原因、明确责任、落实补救措施并对失职行为责任人做出处理。
可能给予降职(调岗)、撤职(待岗)、开除等处分的,各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应责令失职行为责任人写出书面检讨,视其认识的深刻程度提出处理意见,再按集团规定审批权限,上报有审批权的领导审批。
第十条对失职行为责任人的处分决定,必须向本单位或部门全体员工进行通报。
集团总部各部门(单位),应将有审批权领导审批的结果连同责任人书面检讨一并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发文执行。
书面检讨交人力资源中心(部)留存。
第十一条扣罚责任人当月奖金的,由各单位在评定、上报奖金系数时予以落实。
第十二条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集团总部、各地区公司须将经负责人签字的本月失职问责汇总统计表,报集团监察室。
逾期未报的,视该单位当月失职问责比例为零。
第十三条集团监察室每月5日前,将各单位上报的上月失职问责统计数据进行汇总,经核查后上报集团董事局领导审批。
第四章失职问责比例与考核
第十四条各单位以在册正式员工人数为考核基数,每月失职问责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0%。
第十五条集团监察室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对各单位上季度失职问责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如平均月度失职问责比例低于10%,扣罚该单位负责人当月奖金的10%。
第十六条应扣罚奖金的单位负责人名单及扣罚系数,由集团监察室汇总并报集团董事局领导审批后,于考核季度下月5日前交集团财务中心或各地公司财务部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地区公司、未纳入本办法适用范围的下属公司,应参照本办法的精神与程序,结合本单位的具体特点,制订失职问责实施细则,并报集团监察室备案。
第十八条地区公司各部门,应将有审批权领导审批的结果连同责任人书面检讨一并报本单位行政人事部,由行政人事部发文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公司原文件、制度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XX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