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工作人员失职问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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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工作人员失职问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责任意识,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内部管理,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失职问责”,是指各单位、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依据“三不放过”管理原则,对应予问责事项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分析原因,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三不放过”管理原则,是指各单位、各部门日常工作中出现工作失职事项后:一是没有查清原因不放过;二是没有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不放过;三是没有做出处理不放过。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含设计院、材料设备公司、园林集团)全体员工。
第二章失职问责内容与处理标准
第五条各单位根据失职行为产生原因、造成后果、责任人的认识反省程度及其以往工作表现等,本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原则,对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第六条对失职行为责任人的处理标准,最低应该给予批评的行政处分并至少扣罚个人当月奖金的20%(未转正员工最低扣罚100元);失职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或责任人屡次出现失职行为的,应给
予警告、降职(调岗)、撤职(待岗)、开除等处分;失职行为触犯刑律的,报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问责时,具体方式分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并遵循统一的档级标准:
行政处分档级标准分为:
第一档:批评;
第二档:警告;
第三档:降职(调岗);
第四档:撤职(待岗);
第五档:开除。
经济处罚档级标准分为:
第一档:扣罚当月20%的奖金;
第二档:扣罚当月30%-60%的奖金;
第三档:扣罚当月70%-100%的奖金;
第四档:扣罚当月全部奖金并至少降1级工资;
第五档:扣罚当月全部奖金并至少降2级工资。
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合并处罚的标准为:
第一档行政处分给予第一至第五档的经济处罚;
第二档行政处分给予第二至第五档的经济处罚;
第三档行政处分给予第三至第五档的经济处罚;
第四档行政处分给予第四至第五档的经济处罚。
给予开除处分的,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支付赔偿金。
第八条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问责所适用的处分方式:(一)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1、索贿、受贿、挪用、侵占公司财产的;
2、散布有损公司或公司领导声誉的言论,破坏公司形象的;
3、泄露公司机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4、组织、煽动、参与怠工或罢工的;
5、威胁、谩骂、企图要挟上级领导的;
6、涉嫌犯罪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撤职(待岗)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1、擅离岗位、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公司损失的;
2、工作中徇私舞弊,指使、授意、纵容员工弄虚作假的;
3、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4、利用公司名义,在外从事经营活动的;
5、越权逾矩擅自对外发表言论,影响公司工作正常开展的;
6、在其他公司以任何形式兼职的。
(三)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职(调岗)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待岗)的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1、工作缺乏责任心,能力水平低下影响工作开展的;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公司统一调配管理(包括拒不移交工作及相关资料)的;
3、缺乏精品意识,造成工作返工并造成公司损失的;
4、未经批准采取各种方式窃取、收集公司机密信息及资料的;
5、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用人失察、失误的;
6、对公司调查事项隐瞒真相、出具伪证,影响或不配合调查工作的。
(四)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调岗)或撤职(待岗)的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1、未按照公司规定流程、权限操作,造成工作错误或工作进度延缓、延误的;
2、发表、传播不实消息的;
3、在不恰当场合擅自谈论、泄露公司内部工作机密及资料的;
4、对突发性事件及有损公司权益事件未能及时有效处理或瞒报、谎报、迟报的;
5、领导干部违反通讯工具畅通管理规定,影响工作开展的;
6、采用不实理由请假,影响工作的。
(五)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或警告的行政处分;多次发生或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调岗)和撤职(待岗)的行政处分;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1、工作时间擅离岗位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
2、在劳动纪律检查中违反劳动纪律的;
3、因个人原因致工作错误或工作进度延缓、延误的;
4、未经批准不参加公司统一安排活动、会议的;
5、浪费、损坏公司资产的;
6、不服从上级主管对于出差、工作任务内部调配等工作安排的;
7、工作当中有推诿扯皮、推脱责任行为的;
8、工作态度不积极主动,影响部门工作正常开展的;
9、工作虚于应付,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10、因工作态度、能力、方式等原因招致其他部门、员工或外部单位、客户投诉的;
11、工作场合喧哗、吵闹、制造事端纠纷,影响办公秩序的;
12、公司行政、人事、财务等管理制度有规定的。
第三章失职问责程序与方法
第九条出现失职行为时,要求失职行为责任人进行口头或书面说明,由单位或部门负责人负责查找原因、明确责任、落实补救措施并对失职行为责任人做出处理。
可能给予降职(调岗)、撤职(待岗)、开除等处分的,各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应责令失职行为责任人写出书面检讨,视其认识的深刻程度提出处理意见,再按集团规定审批权限,上报有审批权的领导审批。
第十条对失职行为责任人的处分决定,必须向本单位或部门全体员工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