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销备案记录
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备案表
销售单位(盖章)属地派出所:
销售经办人:销售日期:年月日
购买单位
名称
许可证种类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地址:
许可证编号
购买经办人
姓名
手机号
身份证号
品名
销售数量
合法用途说明
(吨)
生产使用
注:1、本表由销售单位如实填写,一式二份,一份由销售单位存档,一份由属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存档。销售单位应在销售后5个工作日内将此表上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2、销售单位要存留购买单位的购买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合法用途说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此表及相关材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年
最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管理条例一般指针对某一项目、团体制定的规则,使其有条不紊的进行的一种方法。
与条例的定义类同,管理条例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一般为国务院)制定而发布的用于管理和规范政治、经济、文化以及行业领域的法规文件。
接下来由店铺为大家整理出最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备案制度[1]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备案制度1. 引言本制度旨在规范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行为,确保销售活动的安全和合法性。
凡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备案。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网络平台等。
2. 审核管理标准2.1 销售备案申请 2.1.1 销售单位在开展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前,应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交销售备案申请,包括以下必要信息: - 销售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信息 - 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种类、品牌、规格、数量等相关信息 - 销售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的复印件 - 相关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2.1.2 销售备案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在备案申请表上签字盖章。
2.2 备案审核 2.2.1 相关管理部门收到销售备案申请后,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2.2.2 备案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 销售单位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 - 销售单位是否具备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所需的从业人员和场所设施。
2.3 备案证书颁发 2.3.1 审核通过的销售单位将获得一个有效期为一年的备案证书,备案证书包括以下内容: - 销售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信息 -备案证书编号和有效期2.3.2 备案证书应由相关管理部门盖章并加盖防伪标志。
2.4 备案信息公示 2.4.1 审核通过的销售单位,相关管理部门将在指定的官方网站上公示备案信息,包括销售单位的名称、地址、备案证书编号等信息。
2.4.2 销售单位应确保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并配合相关管理部门进行信息核查。
3. 考核标准3.1 安全生产标准 3.1.1 销售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生产、存储、运输和销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措施,并定期进行自查和整改。
3.1.2 销售单位应确保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禁止销售过期或破损的产品。
易制爆化学品购买备案表
申请部门
申请日期
申请人
联系方式
保管人
联系方式
易制爆化学品信息
品名
数量
用途及简单反应流程
存放地点
销售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运输证编号:பைடு நூலகம்
联系人及方式:运输证有效期:
我部门保证将购用的易制爆化学品用于合法用途,在任何情况下不用于制造爆炸品,不挪作它用,不私自转让,并加强易制爆化学品管理,落实专人管理、专用库房和如实登记制度,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如有违反上述承诺,致使易制爆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或造成其它不良影响或事故,我部门将承担相关责任和接受相应处罚。
特此承诺。
团队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备注:
注:1. 本表格由研究组填写,综合管理处上报公安局办理备案手续;
2.递交此备案表时,请附盖章后的购销合同及申请人、保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面
复印到一张 A4 纸上)。
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一、四项备案制度(企业责任)备案制度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备案,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机关应当予以登记的法律性要求。
为了保障《条例》在实施过程中能合法有效的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针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结合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过程中的所存在的危险特性和风险程度,《条例》共确立了四项备案制度.1.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或港口行政部门)(《条例》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备案(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或港口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条例》第二十五条)《条例》第二十五条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3.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情况备案(县级公安机关)(《条例》第四十一条)《条例》第四十一条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4.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条例》第七十条)《条例》第七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六项名单公告制度(政府责任)为了贯彻国家相关政策,进一步突出重点、强化监管,需要对监管对象确定范围,以便落实责任,更好的实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工作。
【原创】2020年最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培训试题及答案(附赠全文)
【原创】2020年最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培训试题及答案2020.1姓名:成绩:一、单项选择题(每题5分,共20分)1、《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的施行日期是:。
(C)A、2020年6月1日B、2019年11月11日C、2019年8月10日D、2019年11月22日过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将所销售、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B)A、6B、5C、4D、153、教学、科研、医疗、测试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可使用储存室或者储存柜储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个储存室或者储存柜储存量应当A)A、50B、60C、75D、100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
销售记录以及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C)A、3B、2C、1D、半二、多项选择题(每题4分,共20 分)1、制定《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的目的是:。
(ACD)A、加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治安管理B、打击犯罪C、有效防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风险D、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A、安全第一B 、预防为主C 、依法治理D 、系统治理3定期核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存放情况。
(ABD )A 、入库检查制度B 、入库登记制度C 、巡检制度D 、出库检查制度4、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储存在封闭式、半封闭式或者露天式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场所内,并根据危险品性能 储存。
(ABC )A 、分区B 、分类C 、分库D 、集中5、本办法第十条(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检查工作规范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规范一、易制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八十一条对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做了规定。
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八条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四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四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
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4号——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4号——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9.07.0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4号•【施行日期】2019.08.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4号《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5月22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8月10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2019年7月6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治安管理,有效防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置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公安部确定、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化学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是指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及处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第五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治理、系统治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治安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并实现与公安机关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公安机关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实行电子追踪标识管理,监控记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流量。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为举报人员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八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治安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和奖惩,及时发现、整改治安隐患,并保存检查、整改记录。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位备案登记表
备案公安机关(盖章) :
基本情况 资质许可情况
单位名称
地址 证件名称 批准机关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许可证号 有效期至ຫໍສະໝຸດ 治安保卫 负责人 值班电话
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公安机关治安管辖情况
所在地 派出所 责任民警
易
从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活动类别:生产 经营 储存 使用 (储存单位特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之外的专业仓储企业)
制
储存
是否存储:是 否
爆
条件
库房数量(个)
治安保卫人员 总库容量
有 无
技防措施
视频监控:有 无 报警装置:有 无
危
品名或序号(许可证范围涉及但实 现有库存量 供货单位(采购源头)名 采购量(吨/
序号
销往单位(销售去向)名称
险
品
际尚未涉及的,请标注△)
(吨)
称
年)
销售量 (吨/年)
化
名
学
及
品
数
情
量
况
供货单位情况 (采购源头)
序号
单位名称
负责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所在地区(省市县区)
销往单位情况 (销售去向)
序号
单位名称
负责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所在地区(省市县区)
注: 1.本表不够填写的可另附页, 2.本表一式三份,分别由单位、属地派出所和县级治安部门各自建档备案。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位备案目录及表格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位备案目录1.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位登记表。
2.易制爆化学品单位治安防范情况检查验收表。
3. 从业单位与县级公安机关、辖区派出所签订的职责明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防范和防止流失社会责任状(当年有效)。
4、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有效期内)。
5、从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效期内并有年检章)。
6、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产生、包装、保管、使用、值班巡查等从业人员花名册及(有效期内)上岗资质证书复印件。
7、供货单位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有效期内)。
8、从业单位治安防范各项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应急预案及废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9.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备案登记表10.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备案登记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位备案登记表备案公安机关(盖章):备案时间: 年 月 日易制爆化学品单位治安防范情况检查验收表编号:年月日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备案登记表销售单位:所属县(市、区):属地派出所:注:1、此表一式二份,一份由销售单位存档,一份由属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存档。
销售单位应在销售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此表上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2、销售单位要留存每次销售的购买单位的购买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合法用途说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此表及相关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15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备案登记表购买单位:所属县(市、区):属地派出所:注:此表一式二份,一份由购买单位存档,一份由属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存档。
购买单位应在购买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此表上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此表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年。
16本表仅供参考。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检查工作规范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规范一、易制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八十一条对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做了规定。
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八条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四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四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
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剧毒易制毒物品和爆炸品专用备案登记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项目负责人 实验室名称 试剂名称
项目来源 领用单位 实验室地点
数量
领用人 实验室负责人
用途
领用危险品使用时间、次数、安全措施,危险化学品使用责任人安全责任承诺 (注明“五双”,即双人收发、双人记帐、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的具体责任人,以及保险柜和采取的 必要保安措施的落实情况)
实验室意见: 学部(院)意见: 公安处意见: 废物处置意见:
项目负责人(教学负责人):
年
月日
签字: 年 月 日
签字: 年 月 日
签字: 年 月 日
签字: 年 月 日
废物处置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注:该表一式三份,一份公安处留存,一份学部留存,一份领用实验室留存
பைடு நூலக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