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讲_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2),后续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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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无论是顺流交易还是逆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若赔钱),属于所转让资产自身发生减值损失的,有关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不应予以抵销。
【手写板】
20%
A → B
A → B
成本400万元,收入300万元
B账面净利润=100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00×20%
贷:投资收益
②在评估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潜在表决权的影响,但是确定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份额时,潜在表决权所对应的权益份额不应予以考虑。(考虑、但不记账)
③在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净利润(或亏损)额时,法规或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损益应当予以剔除后计算,例如,被投资单位发行了分类为权益的可累积优先股等类似的权益工具,无论被投资单位是否宣告分配优先股股利,投资方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时,均应将归属于其他投资方的累积优先股股利予以扣除。(结合股份支付)
④投资方与联营、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投出或出售资产的交易构成业务(如以分公司进行投资)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a.联营、合营企业向投资方出售业务的,投资方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被投资方应全额确认与交易相关的利得或损失;投资方按比例确认应享有联营企业净损益时,不需抵销该项交易形成的损益。(类似逆流交易)
b.投资方向联营、合营企业投出业务(以分公司进行投资),并能对联营、合营企业实施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应以投出业务的公允价值作为新增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投出业务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全额计入当期损益。(类似顺流交易)
投资方向联营、合资企业出售业务,取得的对价与业务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全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合营方向合营企业投出非货币性资产产生损益的处理。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合营方不应确认该类交易的损益:
1.与投出非货币性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重大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给合营企业;
2.投出非货币性资产的损益无法可靠计量;
3.投出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