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促销方式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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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促销方式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案例解析【标 签】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案例:

J公司为服装公司,在2014年5月店庆时进行了一次促销活动: 购买服装满399元,赠送精美笔记本一本,该笔记本的外购价格为35元/本;

购买服装满899元,赠送J公司生产的单肩包一只,该单肩包生产成本为70元,销售价格为399元;

购买服装满1599元,可以立减399元,并获得会员卡,20元积分1分,10分可在下次消费时抵扣现金1元;

所有购买J公司服装的消费者都可以获得一张折扣券,在2015年6月30日之前再次购买可以凭券享有七折;

所有会员都会获得J公司的100元抵用券,并将抽取2名会员赠送四天三夜韩国行。

请问:J公司的各种促销中,在企业所得税、流转税和个人所得税上分别会产生哪些税?如果处理不当会带来什么风险?是否有可以筹划的方法?

案例分析: 1.满就送外购产品(满399就送外购笔记本) 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

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销售货物。”这就意味着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发生有偿捐赠的商品不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如果发生无偿赠送货物或商品的行为,则要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而本方案下,对外赠送笔记本行为是有偿赠送行为(也称随货赠送行为),不应视同销售行为,不应计算销项税额(铂略财务培训认为本质上笔记本的销项税额隐含在企业销售满399元的商品的销项税额当中,只是没有剥离出来而已。因此对于笔记本的进项税额应允许其申报抵扣,赠送笔记本时也不应该单独再次计算销项税额);不过笔记本是外购的,其销售收入和成本都是采购成本35元,相关计算如下(假设产品售价为400元,产品成本为100元):

应纳增值税=(400/1.17)*17% -(100/1.17)*17% -35/1.17*17%

但目前税局和企业可能就该赠送行为属于“无偿赠送”还是“有偿赠送”发生争议。实务中,如果发票货物项目中不体现笔记本,且发票清单上也不显示笔记本的,某些税局偏向将该种捐赠认定为无偿赠送行为,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对外赠送笔记本需视同销售合并计算企业所得税,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因此J公司可按购入价35元确定视同销售收入。

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1]50号,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的同时给予赠品不征个人所得税。

2.满就送自产产品(满899送自产单肩包)

增值税:

同第1点,对外赠送单肩包行为是有偿赠送行为,不应视同销售行为,不应计算销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对外赠送单肩包需视同销售并计算企业所得税。因单肩包为J公司自产,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因此J公司至少应按399元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1]50号,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的同时给予赠品不征个人所得税。

3. 满1599元,可以立减399元,并获得会员卡,20元积分1分,10分可在下次消费时抵扣现金1元;

a)满1599元立减399元,属于商业折扣销售行为:

增值税:

根据国税发[1993]154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同时根据国税函[2010]56号,销售额和折扣额必须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才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仅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折扣金额的,则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个人所得税

不征个人所得税。

b) 上述获取会员卡积分在下次消费时抵扣现金的行为:

增值税:

获取会员卡积分在下次消费时抵扣现金行为实际上也属于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具体处理

方法同a).

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会函[2008]60号,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这一规定也符合国税函[2008]875号中有关“买一赠一”的要求,即购货返积分形式销售商品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积分消费的收入确认由于可兑换金额、是否过期等事项在积分时存在不确定性,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应于积分兑换成礼品或转换成相应金额的购物券、代金券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个人所得税: 不征个人所得税。 会计处理:

例:某商品流通企业对外销售一批商品,不含税销售额为20000元,增值税率为17%,同意给予对方10%的折扣。该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 借:应收账款21060 销售折扣与折让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60 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借:应收账款23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 同时, 借:销售折扣与折让2000 贷:应收账款2000 4. 折扣券,在规定日期之前再次购买可以凭券享有七折 折扣券在实际消费时税务处理同第3点,为折扣销售。

5. 所有会员都会获得J公司的100元抵用券,并将抽取2名会员赠送四天三夜韩国行。 增值税:

J公司会员在本次店庆中无偿获取100元抵用券。会员如使用抵用券无偿换取等值商品,所赠商品需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根据暂行条例规定。

抵用券如未实际使用的,则不应征收增值税。

如果会员在购买大金额商品时部分使用该抵用券,剩余金额实际支付,据铂略财务培训了解目前各地对于是否能将该行为认定为“有偿销售”从而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理解并不统一。

企业所得税: 会员在使用该抵用券无偿换取等值商品时,对外赠送商品应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会员在购买大金额商品时部分使用该抵用券,剩余金额实际支付,则是否能将该行为认定为折扣销售从而不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尚不确定。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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