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能让教育督导工作有为有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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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教育督导工作有为有位

天白初级中学---汤文彬礼贵

【摘要】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恢复教育督导制度以来,督导部门因多种原因没有充分发挥其作用,导致督导部门产生了“无位”“无为”之说。本文着力从督导工作的“前提、保障、关键、手段”等方面对督导工作予以论述,力求对督导工作的“为”与“位”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督导工作有为有位

教育督导在中国可谓历史悠久,最早可以追溯到周朝,当时称为“视学”,《礼记·学记》中就有“天子视学”、“王亲视学”的记载。此后的封建社会历代都设教育官,对教育的监督和检查是他们工作的一部分。如汉代中央太学祭酒、地方郡学官,隋唐中央国子监祭酒、地方长史吏官等。他们主要是帮助帝王“督率教官代导诸生”和监督弹劾考试中的舞弊行为。具有现代意义上的教育督导制度在中国的建立则是1906年清政府在学部设“视学官”,专门负责巡视京外学务。此后,在民国时期、建国初期都进行过建立、完善教育督导的活动。“文革”期间,教育督导工作中断。1986年9月,国家教委正式成立督导司,负责对全国教育工作进行督导,并确定当前的任务主要是推动全国教育系统自上而下地建立教育督导机构。1986年底,国家教委又召开了督导工作座谈会,并发出(87)教督字(001)号文件,明确

提出“目前的任务是要推动全国教育系统逐步建立督导制度”,并对督导机构的性质、任务、督学聘任条件、各级督导人员的职权以及各级督导机构建立的步骤、培训督导人员和开展督导工作试点等都作了原则性的规定。1988年9月,国家教委、人事部又联合发出《关于建立教育督导机构问题的通知》。这两个文件的下达,成为中国建立教育督导制度的重要标志。2012年9月,国务院有颁发了《教育督导条例》,让教育督导工作有了明确的法规做保障指导。但是,全国自上而下对督导机构的称谓、建制、人员、经费等没有统一要求,督导部门未能充分地发挥其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教育工作的作用。因此,国人以及督导部门自己产生了“无为”和“无位”之说。

那么,怎样才能做到有为和有位呢?

一、准确的定位,是教育督导有为和有位的重要前提

决策、执行、监督是现代管理的三个重要环节。在现代管理中,只有决策和执行是不够的,对决策的执行情况必须实行监督。党的十六大就提出: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这进一步凸显了监督在现代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教育督导是现代教育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能是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教育督导人员是监督者。监督检查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关于教育的发展规划、重点工作、具体

措施的实施情况和达成度,监督结果还可以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教育督导又是教育发展的评价者和诊断者。对教育发展进行阶段性和终结性的评判,总结工作经验,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可见,教育督导的地位相当重要,作用相当重大。教育督导工作者应该理直气壮地行使国家赋予的权力,通过教育监督、检查,确保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利用评估结果为教育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运用检查、评估手段指导学校工作,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在具体工作中,教育督导要正确处理好与教育外有关部门(单位)的关系,为教育督导创设良好的人文环境和工作环境。一是要正确处理教育部督导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关系。教育部其他部门的职责是制订政策、指挥执行,督导部门的职责主要是监督、检查、指导、评估。要明确分工,加强相互间的配合、协作。督导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要做到既到位又不越位,既尽责又不越权,重大督导评估活动,要与教育部有关部门协调进行;二是要积极创造教育外部的良好工作环境。要争取党政有关职能部门如组织、纪检、监察、司法、审计、计划、财政、物价等部门,以及人大、政协、党派等的大力支持,邀请他们参加督导活动,尤其是在督政工作中,必须取得他们的支持、配合,增强督导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共同推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二、优秀的队伍,是教育督导有为和有位的重要保障

以公办为主,依靠行政手段管理,这是我国教育的特色。近

年来,随着党和国家对人口素质、对创新人才的高度重视,教育工作被摆上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承担着为构建生活富足、法制健全、社会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的重任,这就要求教育督导工作必须跟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步伐,要求教育督导人员必须成为教育发展和学校发展的参与者和指导者、教育新鲜经验的发现者和总结者、教育发展和学校发展中重要问题的预警者。因此,建设一支现代化、专业化的督导队伍,既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也是教育督导有为和有位的重要保障。现代化的督导队伍应该由多方面的专家、专业人员组成:一是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较强的行政和业务能力的教育管理人员、教学人员、教研人员、教育理论研究人员,这类人员一般担任专职督学或兼职督学;二是人大、政协、党派,以及组织、纪检、监察、司法、审计、计划、财政、编制、物价等部门的专门人员,这类人员来自党政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可以从不同的政策层面,不同的审视角度对教育进行监督,一般聘请担任兼职督学或特聘督学;三是热心教育、支持教育的社会人士或社区代表,他们了解基层情况,了解群众需求,一般聘请担任特约督导员。优秀的教育督导队伍除了人员结构、专业结构的合理、科学外,政策水平、业务能力、服务意识和廉政建设尤为重要,那就需要不断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要学习理论,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学习教育督导的理论、政策和技术,同时注重在实践中总

结经验。督导人员直接参与对下级政府、学校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评估,权力很大,因此,要不断加强督导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牢固树立为基层服务、为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服务的意识,廉洁行政,干净干事,树立良好的督导形象。这样的队伍,才能做到领导放心、学校欢迎、人民满意,才能做到有为和有位。原国家教委颁发的《督学行为准则》(教督[1996]6号)、教育部2006年印发的《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教督[2006]4号)等,是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的规性文件。

三、明确的容,是教育督导有为和有位的关键所在

《教育督导条例》明确指出:教育督导包括两大容,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明确督导容,找准工作的切入点,抓住中心工作,切准教育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督导工作,这是教育督导有为和有位的关键所在。教育督导要紧紧围绕各级党政的重大教育工作部署,围绕基础教育的中心任务,强化督政,深化督学,优化队伍,创新机制,努力促进教育事业均衡、协调、持续、快速发展。在督政方面,要重点督促地方政府认真履行教育职责。我国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义务教育主要责任在政府,中等和中等以下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主要责任在政府。促进教育改革与发展,与政府行为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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