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自然法与法自然
自然法
关于自然法的含义,在人类认识史上出现过多种不同的认识。但通常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指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它萌发于古希腊哲学,其中智者学派将“自然”和“法”区分开来,认为“自然”是明智的,永恒的,而法则是专断的,仅出于权宜之计。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则断定能够发现永恒不便的标准,以作为评价成文法优劣的参照。其中亚里士多德认为,有一种无论何处均具有同样权威、通过理性可以发现的自然法或者正义。斯多噶学派引进了一种新的看法,并设想了均等的自然法,认为理性乃人所共有,自然状态则为理性控制的和谐状态,但已为自私所破坏,故而应当恢复自然状态。按照理性去生活,就是按照自然生活。罗马法中的自然法思想即源于此。中世纪教会法学者惯于使自然法与上帝法相一致,不过有的学者在自然法中强调上帝的理性,有的学者却强调上帝的意志罢了。
开放分类:
法律,语言,自然法,法律思想史,实在法
登特列夫 登特列夫(Alexander Passerin d`Entreves, 1902-1985) 出生于英国。生前是意大利都灵大学的政治理论教授。 登特列夫是意大利著名自然法学家,现代自然法复兴运动的代表。他试图超越流行的法律实证主义范式和新托马斯主义范式,以批评和包容的态度来审视自然法遗产,理清其中的纠葛,从而为自然法提供一种全新的辩护。他坚信尽管自然法有很多歧义的解释,但是它完全地提供了法律道德基础,这点对于现代法律至关重要。登特列夫的工作直接影响了哈特、芬尼斯、拉兹、德沃金等学者,使得自然法重新进入主流的法哲学和政治哲学研究领域。
实在法目录
简介
自然法学和实在法实在法学眼中的两者关系
自然法眼中的两者关系
两者就现实问题的争论简介
自然法学和实在法 实在法学眼中的两者关系
法自然与自然法
梁治平:“法自然”与“自然法”【内容提要】有学者认为,“礼”即是中国古代的“自然法”,对此,本文提出了不同看法。
作者认为,“礼”并不是“自然法”,中国古代不仅没有西方那种有着神圣渊源的“自然法”观念,而且根本缺乏产生这种观念的超验思维背景。
“自然法”的观念在西方文化史上具有重要意义,而对中国古代法以至古代文化产生深刻影响的则是“法自然”。
“法自然”观念是一种独特的宇宙观和秩序观,它是经验的而非超验的,是自然的而非理性的。
不了解“法自然”这一观念及其本质,就不能真正把握中国古代法的性格。
【正文】有一种颇为流行的看法,即认为“礼就是自然法”。
⑴考中国古代文献,并无“自然法”之说。
事实上,今人所言之“自然法”,首先是指19世纪以后由西方传来的一个专门概念,而“礼就是自然法”云云,无非是就两个产生于不同文化背景的基本概念的异同,下了一个肯定的判断。
依我的看法,这显然是一种文化上的误解。
尽管如此,自然法问题的提出并不是没有意义的,探究这个问题有助于我们了解中国古代法律背后一些更为隐秘的东西。
一在西方文化史上,自然法的观点不但渊源久远,而且在法律与社会的变革中间产生过重要的影响。
然而,所谓的“自然法”,并非任何一个元老院、国王、议会或者教皇制订的规则,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实在法”,而是实在法的准则或者依据,是一套价值评判的标准。
在这种意义上,我们不妨称之为“道德法”。
这样一种道德法,当然不是我们在古代中国所见的那种建立在家、国合一基础上的道德法,但又不是全无关系。
如果说,西方历史上实在法与自然法的对立表明了法律与道德、规则与其价值准则之间的一种特殊关系的话,那么,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肯定是一个普遍的问题。
古代中国人也曾面对同样的问题,而且在解决这问题时表现出与西方人颇为相似的立场与态度:“中国人认为他们可以漠视成文的法律,如果他们发现这些法律与自然法不尽一致。
……结果,实在法只在被认为得到社会之有效同意,亦即习惯之认可的范围内才被人遵守。
自然法理论的名词解释
自然法理论的名词解释自然法理论是法学领域中的一门重要学说,它旨在探讨法律的根源和规则制定的原则,以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自然法理论认为,法律存在的目的在于维护正义和公平,其依据是人类的本性和价值观。
1. 自然法的起源自然法理论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如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
古希腊哲学家认为,法律并非存在于人类创造之中,而是隐含在自然秩序之中。
法律的根源是自然法,即宇宙中的客观真理和道德准则。
2. 自然法的基本原则自然法理论强调人类天生具备理性和道德能力,基于此,制定法律时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其中最基本的原则是公正和平等。
根据自然法的观点,公正是一种普适的道德准则,不论种族、性别、社会地位等差异,每个人都应受到公正对待。
3. 自然法与价值观自然法理论认为,法律制定应当遵循人类的普遍价值观。
这些价值观反映了人类对公正、尊严和人权的理解。
自然法主张法律应当尊重每个人的尊严和权利,追求公正和道德。
例如,禁止谋杀、剥削和虐待等便是追求公正和道德的法律准则。
4. 自然法与积极法自然法与积极法是两个相关但有区别的概念。
积极法指的是由国家或政府制定和实施的法律规则,而自然法则是指超越特定法律体系的普遍法律原则。
自然法理论主张,即使某个国家的特定法律规定不公正或违背道德,人们仍应当依据自然法来进行评判和行动。
5. 自然法的争议尽管自然法理论在法学领域有着重要的地位,但它也面临着一些争议。
首先,对于自然法的内容和范畴,学者们存在不同的解释和理解。
一些批评者认为,自然法过于理想化和抽象,缺乏具体操作性。
此外,自然法理论在不同文化和社会背景中的适用性也是一个争议点。
6. 自然法的现代意义尽管自然法理论存在争议,但它仍然具有重要的现代意义。
自然法的概念与人权、公正和公平等价值观紧密相关,为人们提供了追求正义和道德的理论基础。
自然法的理念也影响了现代国际法和人权法的制定和发展。
总结自然法理论作为法学领域的重要学说,探讨了法律的本质和原则,以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浅论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关系
浅论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关系摘要:自然法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指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
而实在法,是与自然法相对的一个概念,它强调现实中实际存在的法律,即国家制定的法律。
关于自然法学说,林林总总,各有不同,但却在以下表现其共性:(1)自然法是永恒的、绝对的。
(2)人的理性可以认识、发现自然法。
(3)自然法超越于实在法之上,后者应当服从前者。
作者;吴琼法学80902 学号090001240关键词:自然法实在法恶法统属关系一、自然法的演变历史所谓“自然法”,按《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的说法,“是指全人类所共同维护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而就其作为普遍承认的正当原则而言,它通常是‘实在法’即经国家正式颁布并强制执行的法规的对称。
”[1]也就是说,自然法并非实在的、具体的法律,是一种“正义”和权利的体系,一种形而上的法哲学观念。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古希腊思想家最早使用“自然法”这个概念。
在古希腊思想家看来,万事万物都是有规则和秩序的,不仅自然界存在着规则,社会之间、民族之间、个人之间的关系也是有他们先前已经确立的秩序。
这个秩序或者叫做“自然法”,或者叫做理性,并有待于人们用智慧去发现。
它萌发于古希腊哲学,其中智者学派将“自然”和“法”区分开来,认为“自然”是明智的,永恒的,而法则是专断的,仅出于权宜之计。
亚里士多德认为,有一种无论何处均具有同样权威、通过理性可以发现的自然法或者正义。
斯多葛派信奉决定论的宇宙观,宇宙的一切受自然律的严格决定。
其按照泛神论的方式解释自然法,也就是说,自然法并不只是作为盲目力量的自然律,而且具有某种理性的品质,它是神的理性的体现,是神出于善良而理性地制定的。
所以,自然法作为神的法律也就获得了正义性。
中世纪自然法在神学面貌下出现,在托马斯-阿奎那的神学体系中,自然法具有一席之地,托马斯认为,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认定法和神法。
但是,自然法只是人这个理性动物对源于神的智慧的永恒法的参与,是人定法通向永恒法的桥梁。
自然法与法自然
自然法与法自然“自然法”这个术语涵义颇丰,它既是一类道德理论,又是一种法理学说,而这两种社会科学的核心却是截然不同的。
自然法不是普通意义上的法律,而是一种昭示了绝对公理和终极价值的正义论。
而法自然是自然法的延伸,在自然法公正、公平的基础上再将其发展成为法自然。
它的本质是体现一种纯正、纯朴和辩证的自然法思想。
自然法,为独立于政治上的实在法而存在的正义体系。
对它的诠释与使用在其历史进程中千差万别。
通常而言,自然法的意义包括道德理论与法学理论,尽管二者的本质在逻辑上互不相干。
根据自然法的伦理学说,在某种意义上,支配人类行为的道德规范,起源于人类的自然本性或和谐的宇宙真理;而依照自然法的法学理论,法律准则的权威,至少部分来自针对那些准则所具道德优势的思量。
在法学中,自然法的学说指在自然状态中固有的正义法则(这可以解释为发现,而不是如同权利法案一样的发明),以及在解决冲突的自然过程中显现的规律(具体化为习惯法)。
这两个方面实际上是非常不同的,甚至有时会相互对立或弥补,尽管他们拥有共同的特征,即这两者依赖无所不在的自然规律,而不似人为设计的正义法则。
在上述两种情形的任何一个方面,自然法都被认为是独立于法律程序而自由存在,而不是简单地作为起源自法律系统的戒律。
鉴于法律实证主义会说,一部无典可查的法律是不公正的法律,自然法也许会回应道,一部不公正的法不足以法律论之(即恶法非法)。
自然法是独立于政治上的实在法而存在的正义体系。
对它的诠释与使用在其历史进程中千差万别。
通常而言,自然法的意义包括道德理论与法学理论,尽管二者的本质在逻辑上互不相干。
根据自然法的伦理学说,在某种意义上,支配人类行为的道德规范,起源于人类的自然本性或和谐的宇宙真理;而依照自然法的法学理论,法律准则的权威,至少部分来自针对那些准则所具道德优势的思量。
在自然法的哲学体系中,法律与道德的概念时有交会,这种理念称作“交叠命题。
启蒙时代的自然法思想是在吸收古希腊罗马和中世纪自然法思想的基础上,针对当时欧洲社会现实,借助自然科学的方法论,对其加以改造和发展而成。
“自然”与“自然法”概念的古今之异--关于自然法学术史的一个初步反思
“自然”与“自然法”概念的古今之异--关于自然法学术史的
一个初步反思
柯岚
【期刊名称】《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年(卷),期】2008(26)5
【摘要】古典时代的自然法学说与近代的自然权利学说存在本质上的差异,这是由于对"自然"一词的古今理解不同导致的。
古典时代的自然法是关于人本性的法则,
是与形而上学不可分离的,近代以来的自然权利说是一种革命性的政治理论,与形而
上学和人的本性没有必然联系。
二战后对极权主义的反思导致了古典自然法的复兴。
【总页数】7页(P23-29)
【关键词】自然法;自然;自然权利
【作者】柯岚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B92;B2
【相关文献】
1.法律的“内在道德”的两个维度--再访富勒自然法思想中的一个核心概念 [J],
王志勇
2.法哲学视阈下的自然法与实证法——一个思想史的考察 [J], 华雨;
3.何种自然?何谓法?——对阿奎那自然法概念的一个评注 [J], 杨天江
4.自然法的概念史:从乌尔比安到阿奎那 [J], 杨天江
5.古典实践概念与近代自然法传统——对古典美德伦理学的一个批评性考察 [J], 聂敏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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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洛克的自然法思想
浅析洛克的自然法思想通过对“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自然法与自然义务和权利”、“社会契约理论与政治社会”这三个部分的解读,试图了解洛克自然法思想的理论构成,以及寻找到洛克自然法思想的预设,从而更全面地理解洛克的自然法思想及其局限。
标签:自然法;自然权利;预设序言洛克《政府论》下篇的主旨在于说明“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而要解决这一问题,就首先要说明什么是政治权利。
“我认为政治权利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公众福利。
”要想理解这个定义,首先就要了解人们自然而然所处的状态是一种怎样的状态,这个所谓的自然而然的状态就是在自然法统御下的自然状态。
所以说,要想理解洛克的政治理论就首先要从他的自然法思想入手。
一、洛克的自然法理论(一)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不同于霍布斯将自然状态描绘成人人都互相处于战争、弱肉强食的状态,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就是人们按照理性而生活在一起,地球上没有一个共同的长官能在他们之间做出权威的判决。
”这时公民社会还没有来临,人们和谐地生活在一起,自由而平等。
但这种自由状态却不等同于放任,在自然法的统御和约束下,人人都是平等独立的,人人都有处理自身及财产的权利,但不能侵害他人的权利。
人与人的完全平等,使得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将自己置于他人之上,更不对他人具有管辖权,因而自然法需把执行权交给每一个人,即每个人都有权通过惩罚制止违反自然法的行为。
这样的状态使得每个人在保存自我的同时要防止任何人侵害任何人,每个人都可以既是受害人的同时也是警察和法官,人们缺乏一个可以在他们中做决断的社会共同体。
虽然洛克非常不赞成霍布斯将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混为一谈的论点,但洛克的自然状态却有着走向战争状态的可能。
对于洛克来说,“战争状态是一种敌对和毁灭的状态,是不正当使用武力所引发的状态,是一人企图将另一人置于自己绝对权力之下的状态。
新版中国法律思想史第二讲 法自然与自然法
这种理论使人们看到国家法律的另一面,即国家法律并非纯粹的公平正义的象征,它在某些程度上会制造更多的麻烦和问题。
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董仲舒)
国家法与自然的关系——无为
1.法令滋彰,盗贼多有 2.清静无为,于民休息 庄子: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
自然法
什么是自然法?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 二十五章
理性法、自然法则、自然正义
依乎天理,因其固然 ——庄子
两个案例: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 二十五章
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礼,失礼而后义
自然法:自然正义
二战纽伦堡审判纳粹 这种理论使人们看到国家法律的另一面,即国家法律并非纯粹的公平正义的象征,它在某些程度上会制造更多的麻烦和问题。
——《道德经》第四十一章
内涵:
天人合一 人不过是自然的微缩本,一个副本。
人定法:法律正义
这种理论使人们看到国家法律的另一面,即国家法律并非纯粹的公平正义的象征,它在某些程度上会制造更多的麻烦和问题。
人不过是自然的微缩本,一个副本。 老子、庄子“法自然”——道为万物之源
理性法、自然法则、自然正义
天人未始有二 国家法与自然的关系——无为
内涵
自然法与人定法的两分 自然法:自然正义 人定法:法律正义
理性即自然 (善的法则)
理性法、自然法则、自然正义
法自然内涵: 天人合一 伦理即自然
自然法内涵: 自然法与人定法 理性即自然
中西法理的分歧
西方:独立个体 东方:无独立
西方:主体能动 东方:主体被动
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
启示
“法自然”在中国法律思想中,是个很奇特 的理论。该理论对国家法律的态度是极其鄙 视和冷淡的。
自然法与道法自然之比较
自 然法学家西塞罗认为, 自然法是普遍存在, 至高无上 的法则, 然法 法律, 自 没有仁 、 、 义 礼等规范, 是一种“ 小国寡民” 的社会 。 这个 没有法 在 中所蕴涵的理性、 正义等价值观为人们评价人定法提供 了一个参考标 律等各种规范的社会里, 主张人 民要无知无欲, 君主则垂拱无为 , 这样 准, 它先于人类 的制定法而存在 , 其作用远远超过 人类制 定的法律 。 的理想社会显然是不现实 的。
关键 词 自然法 法 自然 借 鉴 文献 标识 码 : A 中图分 类号 : 9 D0
文 章编 号 :0 909 (090 .3 .1 10 .522 0)70 8O
最早、 最持久和最有影响 的政治正义论。 西方 自然法都只是就法律 论 法律 , 论述的是一种人类理性的永恒不变 的正义法 。 这种法律就 象山 川河流、 江河湖海 一样 , 无需证明的, 天生具有的,自然而然 的。显然
一
这种法律不 同于中 国道家的“ , 道” 不是普遍 的规律 , 它也不可 能统摄
万物, 为一个统一的规律, 成 顶多只不过与各种 自然现象一样 , 一起服
从更上一层的规律 。 而道家“ 道法 自然” 中的道 的含义 , 际上 就是指 实
规律, 是根本的、 统一 的, 是万物所共, 常而不 易的。因此 , 也可 以说是 普遍的规律 。 第 四, 西方 自然法思想追求的是一种法 治社会 。 自然 法永远 存在 于人类社会之 中, 要想到达人类 的理想社会 , 必须是使 自然法 得到全 面 的实践 , 不可能是一种没有任何规范的所谓 的“ 无为” 的社会 。 而道 家“ 道法 自然” 追求 的理想社会 , 恰恰是一个 “ 为” 无 的社会 , 里没有 那
、
“ 自然法” 思想与“ 道法 自然” 思想的联系
自然法专题知识
3.法律与道德
4.小结
自然法
2.法学自然法
1.哲学自然法
哲学自然法
自然法理论在近代自由主义旳政治和法律思想中具有基础性作用。自然法理论以为, 人类社会与自然界一样,都必须接受拟定不移旳法则,即自然法旳支配,自然法赋 予人们某些基本旳权利即自然权利,而且构成国家实在法旳基础。在多数情况下, 自然法观念为人们对现实政治生活旳批判提供了主要旳前提,也是人们对抗国家暴 政或者是向国家要求更多政治和社会权利旳基本根据之一。
法学自然法
在法学中,自然法旳学说指在自然状态中固有旳正义法则 (这能够解释为发觉,而不是犹如权利法案一样旳发明),以及 (或者)在处理冲突旳自然过程中显现旳规律(详细化为习惯 法)。这两个方面实际上是非常不同旳,甚至有时会相互对立或 弥补,尽管他们拥有共同旳特征,即这两者依赖无所不在旳自然 规律,而不似人为设计旳正义法则。在上述两种情形旳任何一种 方面,自然法都被以为是独立于法律程序而自由存在,而不是简 朴地作为起源自法律系统旳戒律。法律解释主义(Legal interpretivism,在英语世界,罗纳德·德沃金对它旳捍卫是十 分著名旳)坚持要有一种区别于自然法或实证主义旳立场。
自然历史上任何法理学派都无法回避旳问题。美 国法学家庞德在其著作《法律与道德》中对历史上旳各法理学派有关这个 问题旳论述进行了一番近乎完美旳梳理。庞德以为,法律与道德有着共同 旳起源,但在发展过程中分道扬镳了。他说:“将法律和道德彻底分开旳 做法(像分析法学家所追求旳那样),以及将两者完全等同旳做法(像自然法 学派所追求旳那样),都是错误旳。”这不失为对法律与道德旳关系所作旳 一种中肯而客观旳定位。
浅论自然法
间有某种交叉, 或者 ‘ 际是 ’和 ‘ 实 应该是 ’在某种程度上是不 可分解地联系在一起 的, 是不可分离的” 。综上可见法律与道德 之 间是存在着某种必然联系的 ,价值 是法律 内在 的实体标准 , 实在法必须符合社会的道德标准。符合道德标准是实在法有效 力的必备条件 。法律的优越性与人类社会 的需要深相契合, 而法 律 不安份的天性又注定 了必须有一个外在 的权威规则来予以指 弓 和规 范。作为统 治工具 的法律必须要有来 自外部的指导和批 f 判, 必须有一种价值标准在立法的阶段为其提供指向,在执法的 时候加以约束 , 在腐化败坏的困境前进发强大的批判力量。由理 论和常识而言 ,这个重担本应直接 由道德来担 负,人们依据特 定的社会 集 团所形成的传统道德 、理性的引导,使法律从道德 那里得到完全的指导和强有力的批判成为可能。 第五 ,新 自然法理论 强调社会正义 、公民权利和法律 的 内在道德 , 自然法 是一种社会理 想,是衡量实在法是否正义 的 种广泛标准 。罗尔斯认为 ,正义是至高无上的 ,它是指导社 会基本结构设计 的根本道德原则 ,是衡量社会制度和法律合理 与否 的根本标准 。因此 ,公民可根据 自己对 自然法对正义的理 解 ,去衡 量一个国家的法律是否符合 自然法 ,抵制恶法 ,促使 国家制定善法 。 参考 文献 :
定法律和制度时不能侵犯 人权 ,应 当使 自己的子 民过上有尊严 的生活 ,若 国家 制定 的法律违反 了普遍公平 ,违背 了人类 的本 性 即人类理性 ,它就要受到人类 良心 的谴责 。人类理性存在和 发展于一切文化 背景下 的人类 的心灵 中,它指导着人们应该做 什 么,不该做什么 。自然法是源 自人类理性和社 会本性 的,它 对人类 的法律是有指导意义 的,当人类法和 自然法相抵触时 ,法 律就不再具有效力 , 就要受到人类 良 心的谴责,就会被废除。 第四 ,法律是从 道德演变 而来 的,富勒、边 沁和奥斯丁都
(法学理论专业论文)解读自然法
摘要自然法是法学思想中最为源远流长的思想宝藏,她在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中起起落落,在每次社会大变革时期,她都作为一面旗帜,主导着西方社会法律发展的大方向。
她似一缕青纱薄雾,总以不同的面目示人,好像能渗入我们的血液、给我们力量,却永远捉摸不透。
自然法观念演变的历史就是人们探寻自然法观念的历史,这个高高在上的法似乎给予人类无限思维的空间,但是,怎样的解释才能够使概念本身的逻辑自恰呢?怎样的运用才能不违背自然法的天性呢?本文将基于前人对自然法概念所作的创造性的贡献,以既存的对自然法的解释为考察对象,去发现存在于人们心底的自然法之最基本的特征,并进而提出我对自然法真实面貌的猜想。
第一部分为自然法的创造及其困境,依照自然法理论的历史发展挑选出自然主义的自然法、神学主义的自然法、古典法学派的自然法和新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法四种典型,在对各种不同自然法理论所处的时代背景给予简单描述的基础上,选取少数著名思想家的观点作一概述,然后从理论体系的逻辑自恰性和是否符合自然法的天性两方面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二部分为解读自然法的进路,意在阐释本文寻找自然法之本真的思考方式,即如何看待已经存在的自然法理论。
我认为面对种种对自然法的思考和理论建构,不应当囿于传统的追根溯源的方式,不盲目地从自然法思想产生时期(如前智者时期)的观点中去寻求,也不必要遵循亚里士多德观点,到一个无法确定的自然法的长成时代去寻找。
认为最初的表达还没成熟到能贴近自然法的本性,最后的表达也许会因为世事的日趋复杂而蒙蔽了眼睛,或者已将自然法作为一种工具,人为地为她指定了方向。
所以曾经被那些卓越的思想家所塑造的自然法理论体系将被作为一种考察的对象,试图从他们的阐释中去发掘自然法思想最本质的特征,从既存理论的利弊得失中,发现光环之下自然法的真实面目。
第三部分为自然法的价值。
第一个层次从事实层面证明自然法观念的源远流长;第二个层次分为三个部分,首先提出自己认识自然法概念的哲学基础,即对世界的真实面貌的猜想,以及人的能力的有限性特征;然后在自然法之美中阐释的是自然法之与人类需要相契合的特殊魅力及其在人类历史转折时期做出的巨大贡献;最后将设想的人之所处的真实世界的无可超越性与自然法的超越性特征结合在一起,说明自然法具有永恒价值的原因。
自然法的精髓
自然法的精髓
自然法是一种法律理论,认为法律不应当由人制定而应当由自然规律决定。
自
然法的精髓在于其对于普世价值的强调和对人类本性的深刻理解。
自然法的概念
自然法是一种普遍存在于人类社会中的法律观念,认为道德及正义原则是法律
的根据。
自然法理论最早可以追溯至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他们认为法律源自自然,应当符合自然的规律。
自然法的基本原则
自然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天赋人权”和“正义原则”。
天赋人权指的是每个人
天生就拥有的权利,如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而正义原则则强调法律应当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利益。
自然法的应用
自然法理论在历史上对于人类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例如,启蒙时
代的法国大革命就是基于自然法理论而发生的,其宣言中提出了天赋人权和正义原则作为对抗专制统治的法律依据。
自然法与积极法
自然法与积极法是法学中的两大主流理论,积极法指的是由国家制定的正式法律,而自然法则认为法律应当超越国家,符合普世价值。
自然法与积极法的关系是一种不断交互影响的关系,二者共同构成了人类法律文明的发展。
自然法的争议
尽管自然法理论具有深刻的哲学内涵和普世价值,但也存在一些争议。
一方面,自然法理论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对于“天赋人权”和“正
义原则”的理解可能存在差异;另一方面,自然法理论在处理现实法律问题时可能
缺乏具体的操作性。
自然法的精髓在于其对于普世价值的强调和对人类本性的深刻理解。
通过对自
然法的深入探讨,人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本源和意义,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自然法的认识论
自然法的认识论自然法的认识论听起来挺高深的,其实没那么玄乎。
咱们就把它想象成一把神秘的钥匙,能帮咱们打开认识世界的一扇特别的门。
自然法呢,它不是那种人为规定得死死的法律条文。
它更像是大自然本身就有的一种秩序,就好比四季更替,春天播种,夏天生长,秋天收获,冬天收藏,这是大自然的规律,谁也改变不了。
自然法的认识论就是让我们去认识这种自然存在的秩序背后的道理。
我给你讲个小故事吧。
从前有个小村子,村子旁边有条小河。
每年河水都会在雨季的时候涨起来,淹没河边的一些低洼地。
村民们一开始觉得这是坏事,老是想办法去堵住河水。
可是不管怎么堵,都没什么好效果。
后来呢,有个老人就说,这河水涨落就像老天爷给咱们定的规矩,咱们不能硬抗。
于是村民们就不再堵河了,而是把河边低洼地改成了鱼塘。
雨季的时候,鱼就顺着河水游进鱼塘,等旱季,村民就有鱼吃了。
这就有点像自然法的认识论,要去认识自然存在的规律,然后顺应它,而不是盲目地对抗。
那我们怎么去认识自然法呢?这就像是探索一个神秘的森林。
你不能闭着眼睛乱走,得睁开眼睛仔细观察。
我们要观察身边的一切,人也好,动物也好,植物也好。
比如说,动物之间都有自己的生存法则。
狼要吃肉,羊要吃草,这就是一种自然的秩序。
我们不能说狼吃肉就是坏的,这是它生存的方式,是大自然赋予它的本能。
我们人也有自己的本能,比如我们天生就渴望生存,渴望自由,渴望幸福。
这些本能其实也是自然法的一部分。
从哲学的角度来说,自然法的认识论就像是一面镜子,让我们看到自己在大自然这个大系统里的位置。
我们不是这个世界的主宰,而是其中的一部分。
就像大海里的一滴水,虽然很小,但也有自己的作用。
我们不能违背自然法去做事。
如果我们乱砍滥伐森林,就像是在破坏自己的家。
森林是大自然的一部分,它有调节气候、保持水土的作用。
我们破坏了它,就等于破坏了我们自己生存的环境。
这就好比你把自己房子的柱子砍了,房子迟早会塌的。
再说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自然法也告诉我们要公平、公正地对待他人。
自然法的概念、本质及特征
自然法的概念、本质及特征一、自然法的概念自然法,是指与人为法(实在法)相区别的一种对自然和人类社会具有支配力的原则。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思想家们依各自的需要,对自然法的性质、作用及其与人为法的关系等问题作出种种不同的解释,使自然法先后成为“自然规律”、“神法”、“理性”等概念的同义语。
仅就古希腊罗马时期来看,自然法思想便随同哲学的演变经历了三个阶段。
——林喆《古代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演变》中国知网作为一种先验的正义观念,自然法是贯穿整个西方政治思想历程的一个核心理念。
从古代希腊城邦时代起,它就像一把高悬于法学理论与现实法律之上的神剑,政论家和政治家们都试图从这个看似简单却又很难破解的且带有几分神秘色彩的自然法中去寻找依据。
那么,什么是自然法呢?所谓“自然法”,就一般意义而言,它指全人类所共同维护的一整套权利或正义。
作为普遍承认的正当行为的原则来说,它通常是“实在法”即经国家正式颁布并以一定的制裁来强制执行的法规的对称。
这个释义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表明自然法的本质是一种正义论或者说是一套价值体系,是“一种对公正或正义秩序的信念,这种正义秩序普遍适用于所有为宇宙间最高控制力量支配的人”第二层含义说明自然法并非实证意义上的法律。
自然法思想家们莫不认为这种“自然法”高于一切“实在法”,是“实在法”的最终根据和来源,是人们观察、分析和评价“实在法”的准则和参照系——陈德顺《西方宪政民主理论来源探析》政治学研究 2010年第1期二、自然法的本质及特征1.自然法与正义的关系西塞罗在探讨正义之本源时多次强调“大自然是正义的来源”“大自然为正义之基础”他认为,在确定正义是什么的时候,让我们从最高的法律开始。
这种法律的产生远远早于任何曾存在过的成文法和任何曾建立过的国家,即确定正义应从自然法着眼。
自然法是同正义相符的正确理性。
一、正义不能只是符合成文法和民族习惯。
西塞罗指出:如果正义只是符合成文法和民族习惯,并且如同这些人所声称的那样如果万物都以功利的标准来衡量,那么只要有可能,任何人如果认为对他有利就会无视和违反法律。
自然法
(一)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自然法格劳修斯认为“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准则,它指示任何与我们理性和社会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反之,就是道义上罪恶的行为。
由此可知,这种行为如果不是被作为造物主的上帝所命令的,就必然是被它所禁止的。
根据所发布的这种命令作出的行为本身要么就是有合法拘束力的,要么就是不合法的,因而必须被看作要么是为上帝所命令的,要么是为上帝所禁止的。
”这种区分标准显而易见的把自然法和人法相区别,而且也使得其与法区别开来。
格劳修斯认为自然法不仅与无人格无意志的事物有关而且还必然的与来源于人的意志的事物有关。
比如,格劳修斯认为财产一旦被创造出来,就受自然法的约束与控制,一个人如果违背了他人的意志强占其财产就会被自然法所禁止。
格劳修斯主张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上帝自己也不能将其改变。
上帝的权力是无限宽广的,但是上帝不能改变一些本身外延就很清晰、很明了的一些事情,对于这些事情,理解途径是唯一的,不可能有其他的理解方式,否则就是悖论。
比如,格劳修斯在本书中提到,二加二,必然等于四,而不能有其他任何可能。
(二)自然法的原则及证明方法格劳修斯认为,从人类理性出发,自然法至少要包括以下原则:1.不欲求属于他人的东西,即不得触犯他人财产;2.归还属于他人的东西并用我们自己的财物使他人的财产恢复原状,即把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及由此获得的收益归还原主;3.遵守合约并践履诺言,即应当履行自己的诺言,执行和遵守契约;4.赔偿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的任何损失,即应当赔偿因自己过错而造成的损失;5.给应受惩罚的人惩罚,即违法犯罪应受处罚。
格劳修斯认为,自然法的证明有两种方法,即先验的证明方法和经验的证明方法。
先验是相对抽象的证明方法,经验是相对通俗的证明方法。
比如说,先验的证明方法就是指我们显示某种事物符不符合理性和社会性。
而经验的证明方法是建立在经验的基础上因而有一定的或然性。
(三)与自然法相关的应用性结论。
其一,战争的合法性。
何为「自然法」这一概念的完整阐释?
何为「自然法」这一概念的完整阐释?自然法的哲学观念最早出现在古代希腊,由赫拉克利特提出,他认为自然法是存在于各种规范、秩序和人法中的“自然的永恒法则”。
之后自然法便在智者与苏格拉底及其弟子们的辩论中逐渐闪现,来自斯多葛学派的西塞罗则极大的传播了自然法的理念,以至于“内在的法、正确的理性、自然权利”等概念为古代世界的学者们所接受。
罗马时代的法学家们将法律调整的对象从希腊城邦公民扩展到世界共同体,自然法也因此进入到永恒哲学的范畴。
随着基督教信仰开始统治古代西方世界,自然法也进入到经院哲学时代。
由于自然法与基督教哲学具有某些天然的契合点,永恒的、不变的、作为指导人类达到“善即当行”的自然法在上帝身上得到存在与应然的统一。
并且圣托马斯基于自然法与实证法的内在关系,得出实证法与自然法实质不相冲突的结论,于是在此后的数千年中,自然法学派主张自然法高于实证法并蕴含在实证法中,并以自然法的原则作为法律的最高判定准则,即“恶法非法”;而实证主义者则竭力否认自然法的存在,将其降格为道德伦理规范,并坚持实证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
格劳秀斯队对自然法的最大贡献是将国际法置于自然法的基础之上,即自然法成为国际法的最高强制力来源。
19世纪,个人主义与唯理主义兴起的时代,自然法一方面被启蒙思想家反复引述,以证明他们的启蒙思想,另一方面唯理主义过度将人的意志或理性作为自然法内在秩序的来源,“一切皆由人类理性统治”。
从而导致这样的结论:实证法是为了实现自然法,而自然法从一种永恒客观的规范变为可实现的政治理论,似乎这个目的一经实现,自然法就只能作为实证法的“文饰”了。
伴随着近代民族国家的兴起,自然法越来越遭到来自各方的围攻,历史法学派彻底否认自然法的存在,之承认实证法。
“在实证法之外不存在法律,构成某种自然法概念基础的东西,恰恰就是这个世界神圣秩序的那些概念和规范……既不具有必要的确定性,也没有法律的拘束力”;功利主义则把国家意志做为法律的来源,自然法被归为道德或伦理规范,认为与法律的制定毫无关联。
自然法与实在法的概念
自然法与实在法的概念自然法与实在法的概念自然法与实在法是法学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
它们分别代表了两种不同的法制理论。
自然法强调社会规范的根源是人类天性,而实在法则认为法律的制定应基于社会的实际需要。
本文将深入探讨自然法与实在法的概念,并分析它们在法律发展中的作用和影响。
一、自然法的概念和理论基础1. 自然法的含义自然法是指基于人的本性和自然规律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它认为人类拥有天赋的自由和平等权利,法律应该保护这些权利并不受侵犯。
自然法将法律制定与人的天性和理性联系起来,强调道德和正义的原则。
2. 自然法的理论基础自然法的理论基础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的哲学思想。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的本质决定了他们的行为和目标,因此法律应该以人的本性为基础制定。
启蒙时代的思想家如洛克和卢梭也主张自然法的理念,他们认为人人生而自由和平等,应该在社会中享有基本权利。
二、实在法的概念和实践意义1. 实在法的含义实在法是以现实世界的需要和现实条件为基础的法律体系。
它强调法律制定应考虑社会的实际状况、价值观和文化差异,并根据这些因素来确定合适的法律规范。
实在法注重针对具体问题制定具体规则,强调法律应与人民生活的现实需求相匹配。
2. 实在法的实践意义实在法的理念在现代法学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法律应与社会的需求和价值观紧密相连,以便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实在法理论的基础上,现代法律通过适应和调整法律规范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实在法的实践意义在于使法律更加灵活、全面和具有适应性。
三、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对比与结合1. 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对比自然法和实在法在法制理论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自然法注重道德和正义的原则,强调法律的理念和原则应该超越社会条件;而实在法则更着重于法律与社会实际需要的匹配。
自然法主张法律的权威来源于人类的本性,而实在法认为法律权威来自于对社会需求的准确把握。
2. 自然法与实在法的结合自然法与实在法并不完全对立,而是可以结合应用的。
浅析自然法与法自然
浅析自然法与“法自然”赵子尧(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2010级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摘要】自然法思想作为西方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对其的深入认识与研究,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与西方所盛行的自然主义理念加以比较分析,以探求中国古代的“法自然”思想是否与西方的自然法思想存在某种内在一致性。
本文将从自然法与“法自然”的基本思想谈起,在对二者加以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找出其本质性区别,以期达到某种程度的正本清源的目的。
【关键字】自然法、“法自然”、老子自然法观念源自于古希腊文明,其通常含义是指人类所共有的权利或正义体系,作为一般承认正当行为的原则,常常与国家正式颁布及所实施的成文法形成对比。
西方的自然法思想造就了西方社会的法律品质与法治传统,对西方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
而在我国传统文化宝库中与之相应的,便是道家的“法自然”的思想。
中国法文化历史源远流长,其中作为支撑整个体系的精神内核就是萌芽于道家的“法自然”的法哲学观。
一、西方的自然法思想自然法即自然的法律或自然法则之意,发源于古希腊时期,作为一种思想传统和政治意识形态不断引导着西方法律制度的构建。
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法即人类理性,以正义为基础,是引导人行善、禁止人为恶的基本原则。
最初,法律被划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自然法是人的自然理性体现,而人定法必须合于自然法,并强调人的理性是法律的本质。
在古希腊思想家看来,万事万物都是有规则和秩序的,不仅自然界存在着规则,社会之间、民族之间、个人之间的关系也都是有他们先前已经确立的秩序。
这个秩序或者叫做“自然法”,或者叫做理性,并有待于人们用智慧去发现。
真正对自然法问题展开系统论述的是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
他指出,自然法是普遍的道德原则,其内容是正义,而自然是正义的基础。
①而中世纪的自然法是以神学面貌出现的,在托马斯·阿奎那的神学体系中,他认为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定法和神法。
但是,自然法只是人这个理性动物对源于神的智慧的永恒法的参与,是人定法通向永恒法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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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自然法与“法自然”
赵子尧
(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2010级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
【摘要】自然法思想作为西方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对其的深入认识与研究,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与西方所盛行的自然主义理念加以比较分析,以探求中国古代的“法自然”思想是否与西方的自然法思想存在某种内在一致性。
本文将从自然法与“法自然”的基本思想谈起,在对二者加以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找出其本质性区别,以期达到某种程度的正本清源的目的。
【关键字】自然法、“法自然”、老子
自然法观念源自于古希腊文明,其通常含义是指人类所共有的权利或正义体系,作为一般承认正当行为的原则,常常与国家正式颁布及所实施的成文法形成对比。
西方的自然法思想造就了西方社会的法律品质与法治传统,对西方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
而在我国传统文化宝库中与之相应的,便是道家的“法自然”的思想。
中国法文化历史源远流长,其中作为支撑整个体系的精神内核就是萌芽于道家的“法自然”的法哲学观。
一、西方的自然法思想
自然法即自然的法律或自然法则之意,发源于古希腊时期,作为
一种思想传统和政治意识形态不断引导着西方法律制度的构建。
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法即人类理性,以正义为基础,是引导人行善、禁止人为恶的基本原则。
最初,法律被划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自然法是人的自然理性体现,而人定法必须合于自然法,并强调人的理性是法律的本质。
在古希腊思想家看来,万事万物都是有规则和秩序的,不仅自然界存在着规则,社会之间、民族之间、个人之间的关系也都是有他们先前已经确立的秩序。
这个秩序或者叫做“自然法”,或者叫做理性,并有待于人们用智慧去发现。
真正对自然法问题展开系统论述的是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
他指出,自然法是普遍的道德原则,其内容是正义,而自然是正义的基础。
①
而中世纪的自然法是以神学面貌出现的,在托马斯·阿奎那的神学体系中,他认为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定法和神法。
但是,自然法只是人这个理性动物对源于神的智慧的永恒法的参与,是人定法通向永恒法的桥梁。
中世纪的神学家们特别强调真正的法律即自然法是神的意志、神的智慧;人定法不过是人们把自己所理解的神意书面化、规范化,服从神意即服从自然法是人的义务。
17世纪兴起的古典自然法学是对中世纪神学自然法学的决裂。
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指示”,②这种理性是人的理性而非上帝的理性。
当时称自然法为道德法,认为自然法只适用于有理性的人类而不适用于无理性的动物。
尽管这一
①西塞罗. 论共和国论法律. 王焕生, 译.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217-218.
②格老秀斯. 战争与和平法. 何勤华, 译.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5
时期的自然法学家的思想有所不同,但都是从人的“自然理性”出发的,强调人的“自然法权利”,认为理性是自然法的核心。
二、中国的“法自然”思想
“法自然”是道家的用语,老子提出了天道自然无为的学说,认为天道是没有目的和意志的,万物都是由道产生,而道生万物是自然而然的。
老子主张以道统法,强调“道法自然”,提出了中国古代最早的自然主义法律观,其中贯穿着明显的形而上学思维。
《道德经》第25节中,老子第一次提到“法”字,即“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③道是创造天地万物的原始之母,因此人要效法地,地效法天,天效法道,道效法自然。
“道法自然”并不是把道与自然对立起来,道是终极的、绝对的,没有“外”,所以“道”就是“自然”。
法“道”也有超越世俗法律之上的自然法则之意,即遵循社会常理、常识、常情,而这些既是“道”的引申义,从而也可作为世俗法律之根基与合理性之评判。
老子认为,“国中有四大”即“道大、天大、地大、君王大”。
天、地、王三者都要依循道来成就,他们之间的关系就在于道是根基、母体之所在。
而王作为国家的统治者要治理国家,也应遵循老子所言之道,而此道运用到政治治理之中,也即法律、伦理、政策、规则等都应顺应道的发展规律。
老子提出这种自然主义法律观,旨在借理想社会抨击现实社会,借理想法否定现实礼法,以曲折地表达道家所代表的隐士阶层对现实的不满。
老子所说的“自然”不是指客观的自然界,更不是指自然界的普③陈鼓应.老子注译及评介.北京: 中华书局.1984: 170.
遍法则,而是指自然而然,不假人为而自成的意思。
强调“道法自然”,实际上是主张听从事物自由发展而不加任何限制和干涉,即“无为”。
现实礼法是“失道”的表现,它从根本上缺乏存在的基础。
老子的“法自然”矛头所向是现实的礼法制度,不过,它并不是将“自然之道”置于现实礼法之上,借以批判现实礼法的局限性,而是从根本上否认现实礼法存在的合理性,走上了法律虚无主义道路。
三、自然法与“法自然”的区别
“法自然”与“自然法”虽然乍看之下颇为相似,也在某些问题上不谋而合,但当深入分析之时,我们就会发现二者的产生背景及内涵是完全不同的,其蕴含的区别也就是本质性的,并由此导致两种截然不同的法文化传统。
首先,自然法思想将理性视为其核心的永恒标准。
通过理性,即严密科学的纯粹知识性的逻辑推理、演绎、论证的方式,抽象出自然法的准则。
在研究自然法的过程中,无不体现了为知识而知识、为真理而真理的理性精神,并使自然法成为一独立于自然世界的纯知识与理性的系统。
而“法自然”则是借由直觉顿悟来实现效法自然。
所有的思想都是自圣贤直觉顿悟的产物,没有所谓的理性逻辑论证,只要能够实现经验的贯通、实践的契合,就完成了所谓的证明过程。
“法自然”的思想只重生活中的实证,或是内心神秘的冥证,而忽视逻辑论证。
正如老子的“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便是一种顿悟后的直接表达,但为何天法道、进而道法自然则没有任何论证。
其次,西方自然法学家肯定法律作用的同时,认为人类理性是一
个永恒不变的法律。
自然法在对人类持审慎态度的时候,并不否定人定法,认为人定法是对法律原则的记录或重现,制定法律正是发现这些法律原则的过程。
当人们遵守代表人类理性的自然法之时,社会就会稳定发展,国家就会长治久安,人类就会过上幸福生活。
西方“自然法”强调的恰好是“有为”,重视法律的治理。
而中国的“法自然”思想是将自然法则作为学习与效法的标准,视自然秩序为最完美的范本,崇尚“无为”,强调“无为而治”。
“法自然”思想否定人定法,批判“礼治”、“法治”,认为所有基于“人之道”而制定的法律都有违“天之道”,非但无益于治,且必然导致天下大乱,生灵涂炭。
最后,自然法思想建立在天人相分的基础之上。
自古希腊开始,人类所获得知识积累足以形成了独立于自然外的纯理性体系。
由此,认识对象和来源渐渐远离了自然,人类理性的发现进一步使人类与自然相区分。
自然法思想正是在这一思维模式下得以建立发展。
而“法自然”则源于天人合一,之所以可以法自然,正是基于人类与自然可以合二为一、交流互通的思维模式。
自然法则与人事规律的一致性,借由天道循环说明人事变迁的法则,体现了天与人的统一性天道与人道的一致性。
四、结语
每一个民族都有着自己在长期发展中产生、形成的观念和对世界的认识,包括法哲学法观念在内的民族文化呈现出鲜明的地域性、时代性的特点,任何将世界上各个民族的观念、思想简单比附的做法是不科学的。
老子的“道法自然”与西方自然法思想是在本质上不一样的。
西方自然法思想发源于古希腊古罗马的自由主义和理性主义传统,正义、善、民主等理念是其基础,并且作为评价实在法或人定法的应然性依据。
而老子的“道法自然”思想立足于万物的本原,即“道”,试图通过认知“道”来达到对自然世界和人类社会的终极把握,从而依“道”而生。
这种“道”不是自由、理性、民主或正义等理念和评价标准,而是一种“不可名”之特殊物,一种“天长地久”的规律性东西,兼具物质和精神层面,存于天地之间自我循环。
中国“法自然”观无论在实现途径、法哲学蕴含及方法论等方面都有其独特的内容,它是中国哲人认识世界、思考法的问题的出发点,中国法哲学思想的其他内容都源出于此,且包容在“法自然”的大框架下。
同时,“法自然”观又是我们把握中、西法哲学差异的关键,是西方“自然法”说特质界定的参照系,更是反观与理解独立于西方法哲学的中国法哲学的金钥匙,因而值得我们重视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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