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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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
代理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县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规范代理保险行为,统一全县农村信用社保险代理业务操作规程,促进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发展,提高中间业务收入,有效规避保险代理业务开展过程的各种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本办法依据为:《省农村信用社代理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省农村信用社柜台代理保险业务操作规程》、《省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是县农村信用社各营业机构办理代理保险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柜台代理保险业务运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信用社业务操作管理
第四条业务咨询。保险代理业务柜台经办人员(以下简称经办人)为客户提供保险宣传资料,对有保险需求的客户详细讲解保险条款内容,协助客户确定需要的投保范围并为其制定保险计划。宣传、讲解及办理业务要严格控制在保险公司委托代理的范围内,严禁虚假宣传、威胁、引诱、强迫客户购买保险。
第五条填写投保单。客户在经办人指导下正确、完整、如实地填写投保单。
第六条投保单审核。经办人首先审核客户填写的“投保单”要素是否齐全、字迹是否清晰;其次通过柜台查询核实投保人填写的相关资料是否属实,审核的内容包括以下内容:(1)投保人姓名,出生日期,家庭住所以及邮政编码,身份证号。
(2)被保险人姓名,出生日期,庭住所以及同投保人的关系。
(3)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关系。
(4)保险期限及承保日期是否真实。
(5)投保是否注明承保方式,保费计算是否正确。
(6)附加承保条件是否齐全、合理。
(7)附加费率是否合理、准确。
(8)保险项目是否超越代理权限,超权限的是否获得保险公司同意。
(9)投保人购买的险种,保险期限,投保份数,缴费方式,投保金额。保费支付方式等。
第七条经办人确认投保单填写无误后,由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信用社出具保费收据。出据正式收据的,由代理保险公司加盖业务章,信用社不许在正式收据上加盖任何印章,转账交费方式的,投保人在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存入足额保费,并签定同意代扣代缴保费协议书。
第八条经办员交保险业务时,经保险专管人员对保单进行审核及销号,登记代理保险业务登记簿,现金交信用社
出纳员,以现金缴费方式的,信用社收款当日将现金纳入2622委托及代理科目下设置明细帐户核算代理保费存款;转账交费方式的,专户存储按代理协议要求,协助被代理保险公司按期扣划款项。
第九条交账期限。经办人员在柜台发放贷款时办理的保险业务,必须当时交账;下乡发放贷款时办理的保险业务,当日交账确有困难的,可于代理业务发生之日起5日内交账,不准跨月交账。
第十条信用社需按被代理保险公司,分别代理险种设立《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台帐》。为避免出现业务回传过程中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业务发生时,保证保费入账时间,及时登记《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台帐》。
第十一条每月终了,信用社根据《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台帐》记载的代理业务进展情况编制代理保险业务情况报表,月初随保费一并上报联社负债管理部。
第十二条信用社主任或主管代理业务副主任,至少每月清查核对一次所辖营业网点及个人代理保险重要空白凭证使用情况,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检查登记簿。
第三章联社管理部门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联社负债管理部建立《空白投保单领用登记薄》和《作废投保单交接登记薄》,详实记载各信用社保单领用及作废情况。
第十四条联社将不定期清查核对所辖营业网点代理
保险空白凭证使用情况,各信用社要将本月作废的保单于月初五日内全部上缴负债管理部后,由联社转交被代理保险公司。
第十五条按被代理保险公司分别建立代理手续费台帐,逐笔登记保险公司划转的手续费入账情况及负责向各信用社划转代理保险业务手续费。各社在5111手续费科目按代理机构设置明细科目,以核算代理保险手续费收入。
第十六条每月初5日内,各社将上月代理保险业务核对清楚,连同保费一并到联社分别与保险公司人员办理款项、单证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联社负债部设立代理保险业务明细帐,依据各信用社代理保险业务报表,按月统计有关代理保险业务数据,认真填报代理保险业务统计报表和相关文字分析材料,并负责督促保险公司将手续费及时划付到位。
第十八条出险后,客户可通过信用社或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通过信用社索赔的,信用社经办人员应协助客户准备各种所需材料。
第四章单证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十九条代理机构使用的单证必须是被代理保险公司的统一印制的专用保险单证。
第二十条保单、批单、保费收据和无赔款退费凭证等属于重要保险单证,必须按省联社重要凭证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代理保险业务所需单证,必须由各信用社到联社负债管理部办理领用交接手续,各信用社领取的保单统一纳入重要空白凭证核算体系,执行销号制度。
第二十二条重要保险单证要严格按照流水号的顺序使用,不得随意涂改,涂改保单无效;不得跳号、空号,作废单证要加盖作废章并妥善保管,并由经办人员在单证背面注明作废原因并签名备查,在每月上缴保费时一同上交联社负债管理部,否则视同丢失,如丢失保险单证,所造成后果由经办人员承担。
第二十三条重要保险单证使用后,要按照使用、作废、遗失等情况由信用社保险业务专管员及时登记销号。
第五章执业规则及规划
第二十四条各信用社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要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制要求借款人参加保险,尤其是不得强制要求借款农民参加保险。对出现问题要及时向联社反映,不得隐瞒。
第二十五条代理保险业务人员应当遵守诚信原则,正确向投保人宣传保险业务。不准利用职业便利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投保或转换保险公司;不得串投保人、被保险人欺骗保险公司。
第二十六条代理保险人员必须对投保人的情况予以保密,未经许可,不得向外透露。不得以保险公司名言签发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一切保险单,也不得代替投保人、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