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发言人制度指引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说明一、根据2013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深圳特区行业协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深圳市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深圳市行业协会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行业协会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内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在其章程中增加示范文本包含内容以外的、适合本协会实际需要的其他内容,也可以对示范文本规定的内容做文字和顺序的调整或变动。
行业协会根据需要,增加或修改示范文本规定的必备内容的,应当在提交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及登记管理机关时进行特别提示。
四、“〖〗”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行业协会的命名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行业协会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全市性的行业协会冠以“深圳市”字样的,区级行业协会应冠以“深圳市XX区”等字样。
例如:“深圳市钟表行业协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深圳市从事XX行业相关的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会员,反映会员诉求,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XX行业和行业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第四条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深圳市民政局(或深圳市XX 区XX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接受深圳市(XX 区)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深圳市(XX区)第六条本会的住所〖需详细,载明深圳市XX区XX街道XX路XX大厦XX室〗-2-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一)开展会员培训,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提供会员咨询服务;(二)协助会员制定、实施企业标准,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三)组织会员间的交流活动;(四)开展市场评估,收集、发布行业信息,推广行业产品或者服务;(五)组织行业会展、招商,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六)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争议;(七)沟通本协会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协调本协会与其他协会或者组织的关系;(八)在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监督行业内产品或者服务定价,协调会员之间的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九)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参与涉及行业发展的行政管理决策的论证,向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相关立法以及有关技术规范、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行业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十)协助市、区政府参与公共管理,参与协调会员与其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整顿规范改革发展中介机构行业协会调研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整顿规范改革发展中介机构行业协会调研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07•【字号】深府办[2002]72号•【施行日期】2002.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整顿规范改革发展中介机构行业协会调研工作方案的通知(2002年8月7日深府办[2002]72号)《深圳市整顿规范改革发展中介机构、行业协会调研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抓紧组织实施。
深圳市整顿规范改革发展中介机构行业协会调研工作方案一、调研工作的必要性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是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承担服务、沟通、公正、监督职能的组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市的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不断发展、壮大,对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应看到,我市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优化投资发展环境、增创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新优势,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进行整顿、规范、改革、发展,以提高中介机构、行业协会适应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要求。
为切实摸清有关情况,研究提出相应的整顿、规范、改革、发展的办法和措施,从现在开始,全面开展对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的调研工作。
二、调研的范围(一)鉴证类评估、鉴定中介:主要包括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工程造价评估、证券评估、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科技成果鉴定、质量检测、计量中心等。
验证、公证中介:主要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税务师事务所等。
(二)经纪类主要包括技术合同、证券发行与交易、期货、保险、信托、外汇、房地产、商品交易、拍卖典当、人才、劳务、体育、文化经纪等。
(三)咨询、代理类咨询类中介主要有: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财务、税务、技术、投资、工程、信息咨询等。
社会组织新闻发言人制度范本
社会组织新闻发言人制度范本在社会组织日益活跃的今天,新闻发言人制度成为了公众了解组织动态、政策立场的重要途径。
本文将为您提供一个社会组织新闻发言人制度的范本,以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建立这一制度。
一、总则1.1 为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提高组织透明度,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本组织决定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
1.2 新闻发言人负责本组织对外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确保信息传播的准确、及时、权威。
二、新闻发言人的职责2.1 负责组织对外新闻发布,包括但不限于:新闻稿撰写、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采访安排等。
2.2 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针对舆论热点,主动发布权威信息,引导正确舆论导向。
2.3 与媒体保持良好沟通,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合作关系。
2.4 参与组织重大活动、突发事件等的新闻舆论应对和处置工作。
2.5 定期向组织领导汇报新闻舆论工作情况,为决策提供参考。
三、新闻发言人的权利与义务3.1 权利:(1)参加组织的重要会议,了解组织的工作动态和决策意图。
(2)要求相关部门提供新闻发布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3)对新闻发布工作的改进提出建议。
3.2 义务:(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组织的合法权益。
(2)确保新闻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权威性。
(3)保守组织的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
四、新闻发言人的任职条件4.1 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4.2 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新闻敏感度。
4.3 具备一定的新闻写作和编辑能力。
4.4 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五、新闻发言人的选拔与培训5.1 新闻发言人的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组织领导研究决定。
5.2 组织应定期对新闻发言人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六、新闻发言人的考核与奖惩6.1 建立新闻发言人考核制度,对新闻发言人进行定期考核。
6.2 对表现优秀的新闻发言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批评和处罚。
七、附则7.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培育和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特区行业协会的成立、活动以及政府对行业协会的培育、促进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定义]本条例所称的行业协会,是指相同或者相关行业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和其他相关组织,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自愿组成,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未含“行业”、“协会”等名称的经济类行业组织,凡符合前款要求的,视同行业协会。
本条例适用于经济类联合会、行业商会、同业公会、异地协会、异地商会等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自愿组成、实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组织的组织、行为、培育和促进。
第四条 [宗旨]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活动准则]行业协会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独立开展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政、企、会分开]行业协会的机构、人事和财务应当与行政机关和本协会会员分开,不得与国家机关和本协会会员合署办公。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中兼职。
第七条[政府扶持及职能转移]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扶持和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支持其依法独立开展活动,并逐步将可以由行业协会承担的职能转移给行业协会。
第八条 [登记机关职责]市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构(下称登记机关)是行业协会的登记机关,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实施有关行业协会的法律、法规;(二)草拟行业协会的法规、规章、政策和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三)指导行业协会完善治理机制;(四)监督行业协会活动,开展年度检查工作,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五)查处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行业协会名义进行活动的非法组织;(六)为行业协会依法开展各类活动提供综合协调和服务;(七)推动、支持行业协会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促进行业协会依法、规范、有序地承接和履行政府部门转移或委托的有关职能;(八)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市政府新闻发言人队伍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市政府新闻发言人队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28•【字号】深府办[2004]46号•【施行日期】200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市政府新闻发言人队伍的通知(2004年4月28日深府办[2004]46号)为加强舆论引导,促进政务公开,建立服务型“阳光政府”。
经研究决定,建立健全市政府新闻发言人队伍,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市政府设新闻发言人1名。
市外事办、市台办、市政府新闻办各设新闻发言人1名,由分管负责人担任,协助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工作。
各区政府均设新闻发言人1名,由了解全面情况的区政府分管负责人或综合协调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市政府直属单位各设新闻发言人1名,由分管负责人担任。
二、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区政府及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的行政首长对实施新闻发言人工作制度负领导责任。
各级新闻发言人代表行政首长开展新闻发布工作。
三、各级新闻发言人要认真组织新闻发布活动,客观、及时地发布新闻;要组织撰写、制作和提供相关新闻发布材料,妥善安排行政首长开展对外新闻发布活动。
四、各级政府新闻发言人的基本条件是:政治立场坚定,敢于负责,自觉维护公共利益;熟悉本部门的全面情况,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理论水平和较完备的知识结构;形象端正,举止得体,具有较强的表达能力、应变能力、组织能力和公关能力。
五、各级政府新闻发言人要配备1至2名新闻助理。
新闻助理要了解全面情况,有高度责任心和协作精神,有较强的文字水平和表达能力。
其职责是:协助新闻发言人开展工作,包括新闻发布会的申报、筹备、会务组织等;为记者提供相关服务,监测新闻发布效果;定期向市政府新闻办提交新闻发布工作有关信息等。
六、各区政府及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要认真推选合适人选担任新闻发言人。
深圳社会组织新闻发言稿
深圳社会组织新闻发言稿尊敬的媒体朋友们:大家好!我是深圳市社会组织协会会长XXX。
今天,很高兴有机会与各位媒体朋友们交流,向大家介绍一下深圳市社会组织的发展现状及未来规划。
作为一个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城市,深圳市在过去几十年间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在这个过程中,社会组织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城市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做出了重要贡献。
深圳市社会组织协会作为本地最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的社会组织平台,一直致力于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凝聚社会资源,推动社会事业的繁荣和进步。
首先,我想向大家介绍一下深圳市的社会组织发展现状。
截至目前,深圳市社会组织总数已超过3000家,涵盖了教育、环保、扶贫济困、文化艺术、慈善公益等多个领域。
这些社会组织不仅丰富了社会服务资源,还为广大市民提供了更加多样化的公益服务选择。
在过去的几年中,深圳市社会组织的发展取得了一系列的成绩。
首先是在机构建设方面,深圳市社会组织的性质和结构得到了进一步优化和完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显著提升。
其次,在公益服务领域,社会组织运用先进管理模式和技术手段,推动了一大批公益项目的成功实施,为数以万计的市民提供了有力的帮助。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深圳市社会组织的发展仍然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一方面,一些社会组织的管理水平和专业能力仍然不够强,需要加强业务培训和技术支持;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在政策支持、资源保障和社会认可度方面还存在不足。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改革创新,积极应对这些挑战,不断提升社会组织的整体实力和核心竞争力。
未来,深圳市社会组织协会将继续致力于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推动社会组织参与城市建设和社会治理,打造更加公平、公正和有活力的社会组织环境。
具体而言,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推动制度建设,进一步明确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和责任义务,营造公正、透明、便利的社会组织环境。
二是加强服务和扶持,通过开展公益培训、技术支持、经验交流等活动,提升社会组织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推动社会组织向着更加专业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深圳市社会组织发展规划实施方案
深圳市社会组织发展规范实施方案(2010—2012年) 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民政部深圳市人民政府推进民政事业综合配套改革合作协议》和《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意见》(深办〔2008〕66号),促进我市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要求 (一)政社互动。
结合我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及事业单位改革,建立新型的政社关系,完善公共治理结构,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构建公共产品的多元供给体系。
新增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凡可委托社会组织承担的,向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将政府各职能部门不再行使和可交由社会组织承担的职能事项,转移或委托给社会组织承担;将事业单位可由社会组织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转移或委托给社会组织承担。
(二)突出重点。
根据社会组织的活动领域及其功能作用,有计划、有重点地培育和发展一批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能够发挥积极作用的社会组织。
我市社会组织近期发展的重点领域为工商经济、社会福利、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和社区社会组织,以及非公募基金会。
(三)培育发展。
加快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步伐,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创造空间;创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降低登记门槛;完善政府和社会组织沟通协调机制;加大政府投入,创新财政扶持社会组织的方式;构建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完善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法规和政策,为社会组织发展和发挥作用提供法律和政策保障。
(四)规范管理。
建立健全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合作机制,形成市、区、街道联动的监管体系,监督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规范运作,明确社会组织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责任。
(五)分步实施。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的需要,对社会组织进行整体谋划,按照分类、分批、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推进。
二、目标与措施 (一)构建明晰的责任体系。
工作目标:优化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职责和社会组织责任。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行业协会商会、公益性社会团体学术性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行业协会商会、公益性社会团体学术性社会团体和科学研究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指标体
系(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团管理
【发布部门】深圳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1.10.13
【实施日期】2011.1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行业协会商会、公益性社会团体学术性社会团体和科学研究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光明、坪山新区社会建设局,各有关社会组织:
为全面推进我市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按照分类评估的原则,在参照民政部、广东省民政厅有关评估指标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行业协会商会评估指标体系(试行)》、《深圳市公益性社会团体评估指标体系(试行)》、《深圳市学术性社会团体评估指标体系(试行)》和《深圳市科学研究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试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
1.深圳市行业协会商会评估指标体系(试行)
2.深圳市公益性社会团体评估指标体系(试行)
3.深圳市学术性社会团体评估指标体系(试行)
4.深圳市科学研究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指标体系(试行)
附件1
深圳市行业协会商会评估指标体系(试行)
总分满分1000分。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深圳市行业协会民间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深圳市行业协会民间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深圳市行业协会民间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为加强对行业协会民间化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市政府于2004年12月20日(深府办(2004)219号)决定建立市行业协会民间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第一召集人:刘应力召集人:王敏、葛明(市行业协会署)成员:沈毅(市发展改革局)、秦群力(市贸工局)、周路明(市科技信息局)、邵丽旻(市监察局)、曾威斌(市民政局)、伍秀琼(市财政局)、温颂明(市人事局)、刘青(市劳动保障局)、李加林(市国土房产局)、黄瑞(市建设局)、邵亦飞(市规划局)、张炳汉(市交通局)、侯富华(市农林渔业局)、刁铁军(市文化局)、曾向坚(市工商局)、郭晓渝(市质监局)、刘初汉(市城管局)、岳川江(市旅游局)、伍斌(市国资委)、杨宇(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吴其耀(市公安消防局)、陈主(市总商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行业协会服务署,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葛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联席会议工作内容联席会议分为全体成员会议和专项工作会议,主要工作是:(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行业协会民间化工作的部署和各项指示;(二)审议通过联席会议有关工作制度和重要文件,确定联席会议议题及议程;(三)讨论研究涉及行业协会民间化各阶段工作的计划安排和重大事项,落实各部门的分工及工作责任,并跟踪督促检查;(四)听取并审议相关部门贯彻落实民间化工作的情况汇报,协调落实有关工作事项;(五)及时协调处理行业协会民间化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订相关工作预案;(六)负责行业协会民间化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评估验收,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七)办理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1•【字号】深府办[2004]69号•【施行日期】2004.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4年5月21日深府办[2004]69号)《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粤委〔2004〕6号)以及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圳市部分机构更名的批复》(粤机编办〔2004〕155号),设立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副局级建制。
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是负责培育、监管、规范、服务行业协会的市人民政府直属行政事务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原市经济贸易局承担的指导、联系和协调工商领域行业协会的职能。
(二)划入原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的行业管理体制重大问题调研职能。
二、主要职能(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行业协会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草拟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研究和制定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政策;负责对全市行业协会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二)培育行业协会,推动其改革与发展;依照法规或规定监管和规范行业协会的活动;推进和规范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三)指导、规范行业协会为会员提供服务;指导行业协会开展交流与合作。
(四)经市政府授权,履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业协会(限于从事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的经营单位组成的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职能。
(五)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与机制,促进政府及有关部门与行业协会的沟通联系;推动行业协会向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相关公共政策、发展规划、行业标准等方面的建议。
商会新闻发言人制度范本
商会新闻发言人制度范本一、指导思想为进一步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充分尊重和保障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商会新闻发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传播商会正能量、提升行业影响力,特制定新闻发言人制度。
二、新闻发言人的设置经商会理事会决议通过,商会新闻发言人为秘书长。
三、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1. 协助配合政府的新闻发言人机构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为政府新闻发布会提供新闻信息和相关资料。
根据政府授权,积极参与相关的新闻发布会。
2. 根据有关规定或授权,负责组织事件现场新闻报道工作,包括向记者介绍情况、为记者提供必要采访条件等。
3. 负责新闻材料准备、信息传递、联络沟通等工作。
4. 突发事件和需要第一时间应对的事件,新闻发言人应及时报告、即时发布,掌握话语主动权。
四、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1. 商会组织的重要工作、重大活动的筹备、进展和成效。
2. 媒体和公众普遍关注,涉及商会的突发事件、社会热点问题,以及需要对新闻媒体报道进行回应和澄清的事项。
3. 需要发布的其他事项。
五、新闻发布的主要形式1. 召开新闻发布会。
根据发布内容的需要,主动设置议题,召开有针对性的新闻发布会。
2. 举行新闻通报会。
对影响较大的事项和活动,新闻发言人可以举行新闻通报会,向媒体通报有关情况。
3. 提供书面采访。
六、新闻发言人的选拔和培训1. 新闻发言人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政策理论水平、较强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
2. 新闻发言人应熟悉商会相关情况,包括商会的历史、宗旨、业务范围等。
3. 新闻发言人应接受定期的培训,提高其在新闻发布、危机公关等方面的能力。
七、新闻发言人的考核和评估1. 商会应定期对新闻发言人的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确保其能够履行职责。
2. 商会应根据新闻发言人的工作表现,提供相应的激励措施,以提高工作积极性。
八、新闻发言人的保密和纪律要求1. 新闻发言人应遵守商会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商会内部敏感信息。
2. 新闻发言人应遵守商会纪律要求,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发布信息。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协助做好《深圳行业状况及行业协会·2010》编撰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协助做好《深圳行业状况及行业协会·2010》编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1.08.04•【字号】•【施行日期】2011.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协助做好《深圳行业状况及行业协会·2010》编撰工作的通知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多年来,在各行业协会、商会的大力支持下,我局组织编撰的《深圳行业状况及行业协会年度报告》白皮书,受到了各级领导、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好评,已成为展现深圳市行业风采、反映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重要平台,成为政府完善行业协会支持服务体系的品牌项目。
根据《深圳市推进职能转移和工作事项转移委托工作实施方案》,经招投标,确定深圳市鼎诚技术经济评价中心为中标单位,负责2010年度白皮书的编撰工作。
为做好《深圳行业状况及行业协会·2010》的编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白皮书的主要内容白皮书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为政策文件,主要收录2010年度国家、省、市有关行业协会的重要法规文件;第二部分为行业发展年度报告,主要集中反映各行业发展现状、行业市场状况、行业企业状况、行业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趋势与预测,以及各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的历史与现状、2010年度主要工作情况与成绩、2011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协会运作过程中的典型经验;第三部分为调研报告和典型经验,主要收录各行业协会、商会在体制机制创新中的典型事迹和经验做法,以及行业发展的分析与研究。
二、征稿对象1.在深圳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2.热心于深圳市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研究的相关人员;3.大专院校、研究机构。
三、报送材料要求提供行业发展年度报告是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责与任务。
为真实、准确掌握行业发展及行业协会工作状况,请各行业协会、商会根据白皮书编写要求,按照统一体例、技术规范(详见附件1、2)提供报告和材料。
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关于印发《深圳市行业协会设立指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关于印发《深圳市行业协会设立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09.15•【字号】深行协[2005]9号•【施行日期】2005.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关于印发《深圳市行业协会设立指引(试行)》的通知(2005年9月15日深行协[2005]9号)为规范我市行业协会设立条件和程序,为行业协会的设立提供指引,依据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行业协会和产业发展的实际,我署制定了《深圳市行业协会设立指引(试行)》,现予印发,自2005年9月20日起施行。
深圳市行业协会设立指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行业协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为行业协会的设立提供指引,依据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行业协会和产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我市同行业、相关行业的经济组织或相同、相关经济活动主体为主自愿组成的行业协会的设立。
行业协会包括综合性、行业性和专业性三类。
第三条行业(或产业)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的经济活动的所有单位(含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的集合。
行业可分类为门类、大类、中类和小类四类。
从大类开始,依据以下行业活动特征可将行业归类为:(一)产品及生产工艺;(二)产品加工和制造;(三)产品用途;(四)劳务服务对象、服务功能、服务方式。
第四条本指引划分行业参照国际标准行业分类(ISIC/Rev.3),按照经济活动的同质性原则进行划分,即每一个行业类别均按相同经济活动性质确定。
经济活动单位的行业归属依据其主要活动确认。
一个单位从事一种经济活动的,按其活动特征确定其所属行业;从事两种以上经济活动的,按其销售收入或从业人员占比例最大的活动确定其行业类别。
第五条行业协会的设立导向以中类行业为主,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和具体行业的成熟度适度延伸大类或小类行业,具体见附件《深圳市行业协会设立指引目录》。
第六条行业协会设立的指导原则:(一)具备行业基础和必要性、可行性的原则。
商会新闻发言人制度
商会新闻发言人制度一、制度概述商会新闻发言人制度是指商会为加强与媒体及公众沟通,及时、准确、全面地传递商会工作动态、政策解读、行业资讯等信息,设立专门的新闻发言人,负责商会新闻发布工作的制度。
二、设立目的1. 加强商会与媒体、公众的沟通与联系,提高商会形象和知名度。
2. 及时传递商会工作动态、政策解读、行业资讯等信息,促进商会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
3. 维护商会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4. 增强商会的公信力和影响力,推动商会工作的持续发展。
三、新闻发言人任职条件1. 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熟悉商会工作,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2. 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3. 具备较强的文字功底,能够独立撰写新闻稿件、报告等材料。
4. 熟悉新闻传播规律,了解媒体需求,具备一定的媒体资源。
5. 诚实守信,严守保密制度,维护商会及会员的利益。
四、新闻发言人的职责与权限1. 负责商会新闻发布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
2. 参与商会重要会议和活动,收集、整理、编撰相关新闻信息。
3. 负责商会新闻稿件的审核、发布及媒体对接工作。
4. 组织开展商会政策解读、行业分析等专题宣传活动。
5. 负责商会与媒体的沟通与联络,处理媒体咨询、采访等工作。
6. 根据商会工作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媒体吹风会等各类宣传活动。
7. 负责商会新闻宣传工作的总结、评估和改进。
五、新闻发言人的选拔与培训1. 新闻发言人由商会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由商会秘书处工作人员担任,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2. 新闻发言人应接受专业培训,提高政策水平、业务能力、沟通技巧等方面的素质。
3. 新闻发言人应定期参加政策解读、业务培训等活动,不断提升自身能力。
六、制度保障1. 商会应为新闻发言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支持,保障新闻发布工作的顺利开展。
2. 商会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收集、整理、传递机制,确保新闻发布的及时、准确、全面。
深圳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
深圳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深圳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保护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发挥行业协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依法由同行业、相关行业的经济组织或相同、相关经济活动主体为主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经济类社团法人。
前款所称行业协会包括符合本办法行业协会概念的商会、联合会等。
第三条行业协会代表会员意愿,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关系,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联系,促进本市同行业的经济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行业协会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按照章程规定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会员利益。
第五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授权该机构(以下简称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行使行业协会设立、变更审核及监督管理的职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并负责全市行业协会政策制定、发展规划、布局调整以及培育和服务。
市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行业协会的登记和监督管理的职能。
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应对相关行业协会依法行使职能,进行市场培育、指导和服务。
第六条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应制订相关配套扶持政策和措施,支持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七条依照本办法设立的行业协会,应当在其行业协会名称前冠以“深圳市”字样。
行业协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八条行业协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行业协会的设立第九条行业协会设立应当具有一定行业代表性。
行业协会在本市范围内原则上实行一业一会,行业协会主要按照国家行业或者产品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照经营方式、经营环节或者服务功能设立。
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应会同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国家行业或者产品分类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另行制定行业的具体界定标准和行业协会设立指引。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5.2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了重点培育发展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严格依法管理的任务,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高度重视我市行业协会健康发展和规范管理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列入2013年立法计划。
行业协会立法,对于促进行业协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的精神,推进行业协会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进程,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13年5月27日在《深圳特区报》、“深圳人大网”、“深圳政府在线”和“深圳新闻网”全文公布《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将认真研究吸收这些意见和建议。
请社会各界对《条例(草案)》充分发表意见,请各有关行业协会组织所属会员单位研究讨论,提出意见建议。
请重点就:(一)培育、引导、支持行业协会健康有序发展;(二)推动行业协会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强化行业自律,使行业协会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三)加强行业协会监督管理等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社会各界和行业协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可以直接寄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或者直接登录“深圳新闻网”发表意见建议。
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A区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邮编:518035,联系电话:82107792、82108317,传真:82001550,电子邮箱:*************.cn。
深圳人大网网址:;深圳政府在线网址:;深圳新闻网网址: 。
深圳市行业协会运营规范
编写单位指导单位: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主持单位:深圳市社会组织总会主编单位:深圳市社会组织总会深圳社会组织研究院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深圳市鼎诚技术经济评价中心深圳市现代公益组织研究与评估中心深圳市恩派公益组织发展中心深圳海鹏会计师事务所目录1 总则2 术语3 评估原则与方法4 依法登记和接受监管要求5 内部治理要求6 业务活动要求7 财产管理要求8 信息公开要求9 评估等级管理附录行业协会评估指标体系1 总则1.1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决定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意见》(深发[2012]12号)等文件精神,适应我市社会组织快速发展的需求,明确社会组织管理要求,完善社会组织评估体系,加强社会组织自律机制建设,特制定本评估准则。
1.2 评估准则适用于在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1.3 由于《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施行后,深圳市行业协会管理法规突破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因此将行业协会的评估准则单列。
本部分关于行业协会的运营规范及评估要求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包括并不限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23号);——《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民社发[1966]10号);——《民政部关于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解释》(民社函[1998]224号);——《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95]14号);——《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7]26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财政部关于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民发〔2011〕155号);——《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2〕57号);——《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民政部令第44号);——《民政部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发〔2012〕166号);——《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公益类社团、联合类社团、职业类社团、学术类社团评估指标的通知》(民发〔2012〕192号);——《广东省民间组织年检暂行办法》(粤民社[1999]46号;——《广东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粤民民〔2010〕66号);——《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物价局关于民间组织办理税务登记、领购使用票据和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民民[2003]13号);——《深圳市市管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办理工作指南》的通知(深组通〔2011〕50号):——《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深民函〔2011〕926号);——《深圳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指引(试行)》(深民函〔2011〕1024号);——《深圳市社会组织财务管理指引(试行)》(深民函〔2011〕1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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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发言人制度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规范我市行业协会的新闻发布行为,推进行业协会工作的公开透明,促进行业协会的健康运行,营造行业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独特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行业协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供我市行业协会(包括行业协会、商会、行业联合会、促进会等)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时参考使用。
第二章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原则
第三条行业协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和新闻发布应当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行业协会新闻发布应当遵循客观、及时、准确为原则。
第五条民主自治原则。
行业协会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应当遵循行业协会治理的民主自治原则,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条效能原则。
行业协会新闻发言人制度应当根据行业和协会特点,做到人员精干、运转顺畅、服务有效。
第三章新闻发言人的标准及职责
第七条新闻发言人由熟悉本行业和行业协会情况、具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语言表达能力的协会领导(秘书长以上)担任,承担新闻发布的具体工作;协会秘书处协助其工作。
第八条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策划。
负责组织研究制定新闻发布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本行业新闻发布活动,审定重要新闻通稿。
(二)解读政策。
通过新闻发布,围绕本行业协会的中心工作,全面、准确、主动、及时地对本行业和行业协会新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解读和说明。
(三)解疑释惑。
通过新闻发布,对本行业协会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出现的问题等进行告知、分析和明确。
(四)传递信息。
通过新闻发布,尤其是对突发的本行业公共危机事件,及时披露事态进展的最新信息,正确引导公众。
第四章新闻发布的内容和形式
第九条新闻发布的内容:
(一)本行业协会的重大决策、重要规定和工作部署。
(二)本行业发生的重大事项、社会热点问题,及本行业协会的态度、处理意见。
(三)本行业的发展情况和取得的重大成就。
(四)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澄清。
(五)其他需要发布的事项。
- 2 -
第十条新闻发布的形式:
(一)新闻发布会:定时定点进行新闻发布,或根据本行业协会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或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安排专题新闻发布。
(二)新闻通气会。
对本行业影响较大的事项或活动,新闻发言人可以通过新闻通气会的形式,向媒体通报有关情况。
(三)记者招待会。
通过招待会形式召集有关媒体,发言人就当前媒体所关心的本行业热点、焦点问题,集中回答记者提问,解疑释惑。
(四)发布新闻通稿。
本行业协会工作动态、行业突发事件等时效性强的信息,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供新闻通稿,经新闻发言人并协会领导审核后,提供给主要新闻媒体,同时将新闻通稿在协会官方网站和行业媒体上刊载。
第五章行业协会新闻发布的程序和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新闻发布的程序:
(一)确定主题。
行业协会秘书处根据发布内容的要求编制发布计划和主题,送新闻发言人审定。
重大主题报请协会会长批准后对外组织发布。
(二)前期准备。
行业协会秘书处着手安排发布事宜,包括确定新闻发布的内容、口径,通知新闻媒体。
发布材料包括新闻发布词、新闻通稿和答问参考,由有关企业单位和协会
- 3 -
会员提供相关材料,秘书处汇总审核,重大问题和敏感问题的相关材料应报请协会会长审定。
(三)按照发布计划进行新闻发布。
一般情况下由新闻发言人主持发布,发言人也可根据发布需要并报请协会会长同意邀请或指定相关分支机构与办事机构领导担任专项或临时新闻发言人。
(四)新闻发布后续工作。
新闻发布后,秘书处根据记者的需要,可安排记者对发言人或参与发布的相关领导进行专访或集体采访。
秘书处对发布文件进行归档管理。
(五)新闻发布后评估。
秘书处负责统计到会媒体记者情况;了解媒体报道情况;了解媒体报道以后社会各界和公众的反映;针对社会各界和公众的反映,研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新闻发布的工作机制:
(一)领导体制。
新闻发布工作实行行业协会统一领导、秘书长分工负责、各会员单位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分工机制。
新闻发布的具体工作由行业协会秘书处统一协调,负责提出每次新闻发布活动的总体方案,各单位提供发布内容及新闻信息资料,重大宣传主题由秘书处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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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危机处理参与机制。
当发生重大的、需对外发布的突发性事件时,各会员单位要及时通知秘书处参与突发事件处理的全过程,以利于行业协会及时掌握情况,做好向媒体和公众发布新闻信息的预案准备和及时发布工作。
(四)协同配合机制。
行业协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会员单位要积极支持新闻发言人的工作,为新闻发言人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掌握重大事件和重要数据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未经授权,其他人员不得以行业协会新闻发言人名义擅自发布或提前透露相关新闻信息。
本行业协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会员单位主要领导对涉及重大方针政策、重大事件内容的发布,要严格把关,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十四条新闻发言人外出期间,应指定合适人员代行职责。
附则
第十五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可依据本指引,对行业协会新闻发言人制度作为协会内部治理的组成部分进行年度评估。
对行业协会建立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有突出表现的可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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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供行业协会结合实际情况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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