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港总体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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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99)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99)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99)(交通部发布)1.0.3 海港总平面设计应贯彻节约岸线、节约用地、节约能源和安全生产的方针,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防治污染。

3.1.1 港址选择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和沿海经济开发的需要,并应满足港口合理布局的要求。

港口的性质和规模应根据腹地经济、客货流量及集疏运条件确定。

3.1.2 选址应根据港口性质、规模及船型,按照深水深用的原则,合理利用海岸资源,适当留有发展余地,并应进行多方案比选。

3.2.11* 选址应充分考虑港口工程与泥沙运动间的相互影响,避免导致港口严重淤积和海岸或河口的剧烈演变。

4.1.1 平面布置应以港口发展规划为基础,合理利用自然条件、远近结合和合理分区,并应留有综合开发的余地。

各类码头的布置既应避免相互干扰,也应相对集中,以便于综合利用港口设施和集疏运系统。

4.2.3* 船舶回旋水域应设置在进出港口或方便船舶靠离码头的地点。

其尺度应考虑当地风、浪、水流等条件和港作拖船配备、定位标志等因素,可按表4.2.3确定。

回旋水域的设计水深可取航道设计水深。

船舶回旋水域尺度表4.2.3 (略)注:①回旋水域可占用航行水域,当船舶进出频繁时,经论证可单独设置;②L为设计船长(m)4.2.9* 港池和航道间的连接水域,应满足船舶进出港池的操作要求,其尺度可根据港池与航道间的夹角和船舶转弯半径确定。

船舶转弯半径,自航为3倍设计船长;拖船协助作业为2倍设计船长。

4.3.3 有掩护港口的码头前沿高程为计算水位与超高值之和,应按表4.3.3中的基本标准和复核标准分别计算,并取大值。

码头前沿高程表4.3.3(略)注:①计算水位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水文规范》的有关规定确定;②位于陆沉地区的港口,码头前沿高程应适当留有沉降富裕量;③当码头附近陆域过高时,为便于同铁路、道路在高程上的合理衔接,码头前沿高程经论证后可作适当调整。

4.3.5* 码头前沿设计水深,是指在设计低水位以下的保证设计船型在满载吃水情况下安全停靠的水深。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海港总体设计规范一、引言海港的总体设计规范旨在规定海港的基本设计原则和标准,以保障港口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适用于各类海港的设计和建设,包括港口码头、船坞、泊位、停泊区等。

二、设计原则1. 安全性原则:海港设计应保障港口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

设计过程中需考虑防波堤、护岸、溢砂圈、避难所等设施的建设,确保港口的稳定和安全。

2. 经济性原则:设计应充分考虑工程的投资效益,合理利用资源,降低建设成本。

同时要考虑港口未来的功能需求,确保港口的可持续发展。

3. 环境友好原则:设计应考虑港口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减少港口建设和运营对自然环境的破坏。

例如,合理规划航道、减少废水废气的排放等。

三、设计要求1. 港口布局:根据港口的功能需求和地形条件,合理规划港区、泊位和码头的位置和布局。

不同类型的码头需满足相应的功能需求,如集装箱码头、散货码头、液体货物码头等。

2. 泊位设计:泊位的设计应考虑船舶的尺寸和吃水等因素,确保船舶能够安全进出泊位。

泊位的布局要合理,以充分利用港口的空间资源。

3. 抗风浪设计:海港应建设相应的抗风浪设施,如防波堤、护岸等,以保障船舶和码头的安全。

抗风浪设施的设计要考虑不同季节和海况对港口的影响。

4. 准入条件:确立港口使用的准入条件,包括船舶的尺寸、载重量、航行条件等。

确保只有符合条件的船舶才能进入港口,减少无效操作和安全风险。

5. 安全设施:海港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如灯光、标志、消防设备等,以保障港口的安全运行。

安全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6. 环保设施:港口应建设相应的环保设施,如污水处理设施、废物处理设施等,以减少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环保设施的设计要符合相关的环保法规和标准。

四、总结海港总体设计规范的制定是为了规范海港的设计和建设,保障港口的安全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设计者应按照设计原则进行设计,满足港口的功能需求和环保要求。

(整理)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99

(整理)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99

1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99)1.0.3 海港总平面设计应贯彻节约岸线、节约用地、节约能源和安全生产的方针,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防治污染。

3.1.1 港址选择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和沿海经济开发的需要,并应满足港口合理布局的要求。

港口的性质和规模应根据腹地经济、客货流量及集疏运条件确定。

3.1.2 选址应根据港口性质、规模及船型,按照深水深用的原则,合理利用海岸资源,适当留有发展余地,并应进行多方案比选。

3.2.11* 选址应充分考虑港口工程与泥沙运动间的相互影响,避免导致港口严重淤积和海岸或河口的剧烈演变。

4.1.1 平面布置应以港口发展规划为基础,合理利用自然条件、远近结合和合理分区,并应留有综合开发的余地。

各类码头的布置既应避免相互干扰,也应相对集中,以便于综合利用港口设施和集疏运系统。

4.2.3* 船舶回旋水域应设置在进出港口或方便船舶靠离码头的地点。

其尺度应考虑当地风、浪、水流等条件和港作拖船配备、定位标志等因素,可按表4.2.3确定。

回旋水域的设计水深可取航道设计水深。

船舶回旋水域尺度表4.2.3使用范围回旋圆直径(m)有掩护的水域,港作拖船条件较好,可借岸标定位2.0L无掩护的开敞水域或缺乏港作拖船的港口 2.5L允许借码头或转头墩协助转头的水域 1.5L受水流影响较大的港口,垂直水流方向的回旋水域宽度为(1.5~2.0)L;沿水流方向的长度为(2.5~3.0)L注:①回旋水域可占用航行水域,当船舶进出频繁时,经论证可单独设置;②L为设计船长(m)4.2.9* 港池和航道间的连接水域,应满足船舶进出港池的操作要求,其尺度可根据港池与航道间的夹角和船舶转弯半径确定。

船舶转弯半径,自航为3倍设计船长;拖船协助作业为2倍设计船长。

4.3.3 有掩护港口的码头前沿高程为计算水位与超高值之和,应按表4.3.3中的基本标准和复核标准分别计算,并取大值。

码头前沿高程表4.3.3基本标准复核标准计算水位超高值(m)计算水位超高值(m)设计高水位(高潮累积频率10%的潮位)1.0~1.5极端高水位(重现期为50年的年极值高水位)0~0.5注:①计算水位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水文规范》的有关规定确定;②位于陆沉地区的港口,码头前沿高程应适当留有沉降富裕量;③当码头附近陆域过高时,为便于同铁路、道路在高程上的合理衔接,码头前沿高程经论证后可作适当调整。

交通运输部发布《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局部修订(20万吨级集装箱船设计船型尺度部

交通运输部发布《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局部修订(20万吨级集装箱船设计船型尺度部

交通运输部发布《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5-2013)局部修订(20万吨级集装箱船设计船型尺度部分)为适应集装箱船舶大型化的发展趋势,规范20万吨级集装箱码头设计船型尺度,交通运输部组织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对《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5-2013)附录A《设计船型尺度及其他参数》中“集装箱船设计船型尺度”20万吨级集装箱船设计船型尺度进行了修订,3月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5-2013)局部修订(20万吨级集装箱船设计船型尺度部分)的公告。

该修订替代《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5-2013)附录A《设计船型尺度及其他参数》中“集装箱船设计船型尺度”相应内容,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

交通运输部公布十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下放后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切实加强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中涉及交通运输部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十项内容,3月27日,交通运输部公布十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下放后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具体内容为:取消“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审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从事内地与港澳间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许可”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无船承运业务审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核发”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船员服务簿签发”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国际道路货物运输许可”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下放“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含客滚船、客货船等)、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许可”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下放“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下放“省际、市级、毗邻县行政区城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共十项措施。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防治船舶水污染专项整治活动方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部署,3月5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决定印发《防治船舶水污染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

宣贯培训讲义总则■术语■港址选择•设计基础条件《海港总体设计规范》 (JTS165-2013) JTS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编写组 二O —四年—月条文详解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CCCC Water Transportation Consultants 3, Ltd0、规范名称海港总体设计规范Design Code of General Layout f@r Sea Ports 早R名称修订内容0li 根据《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交通运输部公告,2007年第17号)整合多本规范的规划指导意见,以及国内外有关行业的情况和部大纲审查会纪要,本规范名称改为《海港总体设计规范》。

JTS中华人戻共和国行业标准JTS H5-20B海港总体设计规范D囲gn CM? of(i^i€rAl L AJ-OU I (or S«aX13-1I-12 发布2014-05-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披部发布-3-♦内容方面采用指导性规定和具体性规定相结合的方式。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CCCC Water Transportation Consultants 3, Ltd修订内容 对特殊名词和术语进行定义和解释,对正确理解、使 用本规范很有必要。

3、对各类型码头的定义进行了重新描述。

2、术语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CCCC Water Transportation Consultants 3, Ltd名称术语K 给出了设计船型的准确定义; 2、调整、 清晰了码头掩护程度划分标准•9・使用性术语• “必须"、"严禁''•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 “应”、"不应”或“不得"•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 “宜”、“不宜”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 • “可"・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

3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_培训讲义-航道、锚地

3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_培训讲义-航道、锚地

④ 装载特定的危险货物。
如果航道设计仅与一种船型有关,则船舶的长度、宽度和吃水的选择是简单的 。但这种情况并不多见。如果航道通行船舶的类型较多,可能需要一种以上设计船 型,例如,吃水较大的设计船型可用于确定航道的水深,吃水较浅但受风面积大的 设计船型可用于确定航道宽度。在这种情况下,应使用设计船型(组)的概念。

航道工程是指以延长通航里程、提高航道标准、改善通航条件和保障航道畅
通为目的的疏浚、整治、渠化、运河、航标、清障等工程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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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的分类
航道划分种类众多,主要有:
港内航道
公用航道 所 在 港 区 位 置 港外航道 主航道 支航道
成 因
天然航道 人工航道
使 用 性 质
专用航道
所 沿海航道 在 水 潮汐河口航道 域 位 内河航道 置
况等因素,经技术经济论证后确定,并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分期实 施。 6.2.2 航道设计船型
航道设计船型应根据设计水平年内港口规模、泊位情况、货种情况、船
舶实际营运情况和船型尺度等确定。 6.2.3 航道线数
航道线数应根据航道通过能力满足船舶通行要求的程度,经技术经济论
证确定。
6.2.5 航道的设计航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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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规定
宣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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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6.1.2 航道选线和锚地选择
航道、锚地及导助航设施总体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航道建设规模、航
道作业标准、航道选线、航道与锚地平面布置和主尺度确定、疏浚工程 和导助航设施布置等。涉及整治工程的航道工程,总体设计还应包括整 治标准确定,整治线和整治建筑物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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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航道设计的主要因素

《海港集装箱码头设计规范》(JTS165—4—2011)(可编辑)

《海港集装箱码头设计规范》(JTS165—4—2011)(可编辑)

《海港集装箱码头设计规范》(JTS165—4—2011)(可编辑)《海港集装箱码头设计规范》(JTS165—4—2011)JTS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TS 165-4-2011海港集装箱码头设计规范Design Code of Container Terminal for Sea Port2011-05-01 实施2011-02-17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海港集装箱码头设计规范JTS 165--4-2011主编单位: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日期: 2011 年5 月 1 日也京.式 il* 砾怡2011 .北京关于发布《海港集装箱码头设计规范》JTS 165-4-2011 的公告2011 年第 7 号现发布《海港集装箱码头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本《规范》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 JTS 165-4-2011 ,自 2011 年5 月 1 日起施行。

本《规范》第 1. 0.3 条、第条、第 5. 1. 1 条、第 6. 1. 2 条、第 6. 1.3 条、第 6. 1. 4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11. 2. 3 条、第 1 1. 4. 1 条、第 12. 1. 1 条、第 12. 1. 5 条、第条、第条和第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部组织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完成,由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二0一一年二月十七日制定说明制定说明本规范是在总结近年来海港集装箱码头设计和管理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深入地调查研究,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并结合我国水运工程的现状和集装箱码头建设发展的需要制定而成。

主要包括建设规模、总平面布置、装卸工艺、计算机管理及自动化控制、道路和堆场、供电和照明、给排水、消防、环境保护等技术内容。

1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

1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

总体建议条数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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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规范的特点—基础的扎实性
1 国内技术资料
年份 2011年 2006年 2011年 2011年 2007年 2010年 2001年 资料名称 中国水运建设60年(技术卷) 现代集装箱港区规划设计与研究 深水航道设计 港口工程建设技术文集 水运工程技术创新文集 离岸深水港建设关键技术研究 海港工程设计手册(上册) 出版社 人民交通出版社 人民交通出版社 人民交通出版社 人民交通出版社 人民交通出版社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交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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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年代
七十年代 八十年代 九十年代
二十一世纪
2、总体规范制定的必要性
(1)是海港工程建设技术发展新形势的需要。
近十多年,在复杂的建港条件下,我国建设了一批在选址、平面布置、装
卸工艺系统、港口控制与管理系统和集疏运系统等方面原规范尚未反映的工程,
建港技术有了新进步,我国海港建设的大型化、专业化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建 成了一批大型集装箱码头、大型专业化原油和矿石码头、商品汽车码头、LNG 及火车轮渡等新型专业化码头。同时,部分港口在毗邻集装箱港区规划并建设
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工作大 纲、制定工作计划,经交通部批准 后,按工作大纲进行修订。
通过广泛的港口调研,广泛收集了
国内外有关研究成果和近十余年建 港经验及教训。对亟待解决的技术
难题及传统疑难问题,采用现场监
测、定量计算、理论分析等研究方 法开展专题或专项研究。
除反映了设计经验外,还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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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总体规范制定的必要性
(3)是提高我国海港工程建设标准国际认知度和走出去的需要。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是我国海港工程设计领域的性纲领性标准。将为弘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72号――关于发布《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72号――关于发布《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72号――关于发布《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3.11.12•【文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72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72号)关于发布《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的公告现发布《海港总体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本《规范》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S165-2013,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99)及其所有局部修订、《开敞式码头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JTJ295-2000)、《海港集装箱码头设计船型标准》(JTS165-2-2009)、《海港集装箱码头设计规范》(JTS165-4-2011)、《滚装码头设计规范》(JTS165-6-2008)、《石油化工码头装卸工艺设计规范》(JTS165-8-2007)和《淤泥质海港适航水深应用技术规范》(JTJ/T325-2006)同时废止。

本《规范》第3.2.15条、第5.4.11条、第5.6.1条、第5.6.3条、第5.6.4条、第5.6.6条、第5.6.8条、第5.6.9条、第5.6.10条、第5.6.11条、第5.6.12条、第6.5.3条、第7.1.6条、第7.4.2条、第7.4.5条、第11.5.1条、第11.5.4条、第11.5.5条、第14.3.4条、第14.3.5条和第15.10.5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组织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和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完成,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部2013年11月12日。

1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99)教程

1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99)教程

关于发布《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的通知交水发[1999]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及有在单位:由我部组织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和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等单位修订的《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强制性标准,编号为JTJ211-99,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

《海港总体及工艺设计规范》(JTJ211-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的管理工作由我部水运司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和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负责,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四日前言本规范系在行业标准《海港总体及工艺设计规范》(JTJ211-87)的基础上修订而成。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港址选择、平面、装卸工艺、铁路、道路、给水排水、供电照明和连续输送机械系统控制、通信和船舶交通管理、肋航设施以及环境保护等。

关于规范的名称,根据1996年8月交通部颁布的《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的规定,以及国内外有关行业的情况和部审会的意见,将原《海港总体及工艺设计规范》改名为《海港总平设计规范》。

本规范共分11章51节,4个附录,并附条文说明。

本次主要修订的内容包括港址选择,煤炭、矿石、散粮、集装箱码头的装卸机械选型和工艺布置,港口主要建设规模的确定,油品码头的与其他货种码头的安全距离,辅助生产建筑物指标,设计船型尺度,环境保护及公用设施等。

增补的主要内容包括中小型港口和大型深水码头采用单点或多点系泊建设方案的基本条件和选址要求,多用途码头装卸机械选型和工艺布置,连续输送机械系统控制以及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和液体化工船等设计船型尺度等。

使用本规范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本规范由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和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负责解释。

请有关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函告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和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以便再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如进行局部修订,其内容将在《水运工程标准与造价管理信息》上刊登。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

罗泾港区 外高桥港区
河口一般 有水深良好的 岸线,且有河 流作为与腹地 之间的疏运联 系,是良好的 港址之一,如 我国的上海港 、广州港等。
本规范的划分标准主要是以确定码头前沿顶高程与码头长度为目的,兼顾船舶泊 稳条件与结构受力标准;
87版规范编制说明中,有掩护的港口界定为通常码头前波浪(H4%)不超过0.6m ,99版规范编制说明沿用此说法,此标准过于严格;
实际上多数码头既达不到良好掩护码头标准,又非完全开敞式码头,往往介于两 者之间,半开敞式码头又有其自身特点,故增加半开敞式码头类别。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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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港址选择
选址重点内容 经济发展需求和国家综合运输体系建设要求等因素权重在增加; 自然条件、基础设施条件等因素权重在下降,并且好坏具有相对性;
对各种类型的海岸特点和选址要求做了详细论述,并对选址考虑因素提 出了具体的可供操作的内容;
补充了淤泥质海岸和粉沙质海岸、辐射状沙洲潮汐水道,天然岛屿、人 工岛的等特殊海岸选址的要求。
码头掩护程度划分
良好掩护码头·有天然或人工掩护条件,港内作业平稳,且设计重现期波浪不会 对码头上部结构构成安全影响的码头。
开敞式码头·位于开敞海域、无天然或人工掩护条件、外海波浪可直接影响码头 结构安全的码头。
半开敞式码头·码头前沿波况条件介于良好掩护码头与开敞式码头之间的码头。
码头掩护程度的划分根据不同的关注点有不同的标准,如船舶泊稳条件、码头面 上水、结构安全等,没有绝对的、唯一的和通用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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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术语
设计船型
由于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设计船型尺度确定的复杂性、造船技术的进步 和新材料的采用、以及新船型的不断出现等客观因素的存在,《海港总体设计 规范(JTS165-2013)》4.3.3条明确:“设计船型的具体尺度应通过分析确定 ,也可参照附录A中相应吨级的设计船型尺度确定”,4.3.4条提出:“出现规 范未涉及的新船型或所涉及的船型尺度发生较大变化时,设计船型尺度的分析 论证可采用统计方法”。说明附录A中有关设计船型尺度的内容是非强制性的 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99)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99)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99)【法规类别】行业标准管理【修改依据】交通部关于发布<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99)局部修订(航道边坡坡度和设计船型尺度部分)的通知交通部公告2006年第47号--关于发布《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99)中“集装箱船设计船型尺度”修订内容的公告(2006)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41号——关于发布《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99)中“大型集装箱船设计船型尺度”修改内容的公告【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99)(交通部发布)1.0.3 海港总平面设计应贯彻节约岸线、节约用地、节约能源和安全生产的方针,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防治污染。

3.1.1 港址选择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和沿海经济开发的需要,并应满足港口合理布局的要求。

港口的性质和规模应根据腹地经济、客货流量及集疏运条件确定。

3.1.2 选址应根据港口性质、规模及船型,按照深水深用的原则,合理利用海岸资源,适当留有发展余地,并应进行多方案比选。

3.2.11* 选址应充分考虑港口工程与泥沙运动间的相互影响,避免导致港口严重淤积和海岸或河口的剧烈演变。

4.1.1 平面布置应以港口发展规划为基础,合理利用自然条件、远近结合和合理分区,并应留有综合开发的余地。

各类码头的布置既应避免相互干扰,也应相对集中,以便于综合利用港口设施和集疏运系统。

4.2.3* 船舶回旋水域应设置在进出港口或方便船舶靠离码头的地点。

其尺度应考虑当地风、浪、水流等条件和港作拖船配备、定位标志等因素,可按表4.2.3确定。

回旋水域的设计水深可取航道设计水深。

船舶回旋水域尺度表4.2.3 (略)注:①回旋水域可占用航行水域,当船舶进出频繁时,经论证可单独设置;②L为设计船长(m)4.2.9* 港池和航道间的连接水域,应满足船舶进出港池的操作要求,其尺度可根据港池与航道间的夹角和船舶转弯半径确定。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一、综述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旨在规范海港总平面设计,确保港口设施合理布局,提高港口运营效率和安全性。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港口的总平面设计。

二、设计原则1. 通畅性:确保港口道路、水道等设施畅通无阻,便于运输工具进出港口。

2. 安全性:保证港口设施符合相应安全标准,防止事故和灾害的发生。

3. 效率:合理规划港口设施的布局和使用方式,提高港口的运营效率。

4. 环保:采用环保材料和技术,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三、设计要求1. 道路规划1.1 设计港口主要道路的通行能力应符合港口的实际需求,考虑到运输工具的尺寸、数量和运输频率等因素。

1.2 港口道路应尽量直线,降低转弯需要。

道路宽度应满足大型运输工具的通行要求,并设有适当的超车道和站点。

1.3 港口内部的道路应根据功能分为货物运输道路、车辆停靠道路、行人通道等,并在设计时进行区分。

1.4 港口道路设有足够数量的交叉口和指示牌,并设置合理的交通信号系统。

2. 泊位规划2.1 根据港口货物种类和吞吐量,确定不同类型的泊位需求,并合理分配泊位数量和位置。

2.2 泊位与港口道路之间应留有足够的车门宽度,以便货物装卸和运输工具进出港口。

2.3 泊位应考虑到各种尺寸的运输工具,包括大型货船、渡轮和小型船只,并设置相应的靠泊设施。

3. 装卸设施规划3.1 根据港口货物种类和吞吐量,确定不同类型的装卸设施需求,并合理分配设施数量和位置。

3.2 不同种类的装卸设施应合理布局,方便运输工具的装卸操作,并确保货物的顺利流通。

3.3 装卸设施应配置适当的起重设备和运输设备,提高装卸效率。

3.4 装卸设施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4. 仓库规划4.1 根据港口货物种类和储存需求,确定不同类型的仓库需求,并合理分配仓库数量和位置。

4.2 仓库应根据货物种类和尺寸划分不同的存储区域,并设置合理的通道和货物堆放区域。

4.3 仓库应配置适当的货物装卸设备,提高货物的运输效率。

2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

2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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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港址选择
港口规划选址
港口布局规划选址
着重考虑宏观经济发展等要求,对港址做出区域性合理安排。 港口总体规划选址 在布局规划选址的基础上,对应一定区域内从技术角度论证港址的具体 位置。 各类型海岸选址
天然海湾选址 平直冲积海岸选址 河口港选址 泻湖内选址 辐射状沙洲选址 沙质海岸选址 淤泥质海岸和粉沙质海岸选址 河口外选址 湾口岬角或泻湖口深槽选址 天然岛屿选址 人工岛建港 危险品码头选址
• • • • “必须”、“严禁”·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 “应”、“不应”或“不得”·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 “宜”、“不宜”·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 “可”·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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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术语
设计船型·是用于确定码头、港池和航道尺度的船型,按其确定的尺度能保证所有 使用码头、港池和航道的船舶在给定的条件下均能安全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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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术语
设计船型
由于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设计船型尺度确定的复杂性、造船技术的进步
和新材料的采用、以及新船型的不断出现等客观因素的存在,《海港总体设计 规范(JTS165-2013)》4.3.3条明确:“设计船型的具体尺度应通过分析确定 ,也可参照附录A中相应吨级的设计船型尺度确定”,4.3.4条提出:“出现规 范未涉及的新船型或所涉及的船型尺度发生较大变化时,设计船型尺度的分析 论证可采用统计方法”。说明附录A中有关设计船型尺度的内容是非强制性的 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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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内容
3.1 基本原则
3.2
选址要求 与方法
3、港址选择
选址重点内容

1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99)教程

1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99)教程

关于发布《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的通知交水发[1999]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及有在单位:由我部组织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和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等单位修订的《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强制性标准,编号为JTJ211-99,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

《海港总体及工艺设计规范》(JTJ211-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的管理工作由我部水运司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和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负责,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四日前言本规范系在行业标准《海港总体及工艺设计规范》(JTJ211-87)的基础上修订而成。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港址选择、平面、装卸工艺、铁路、道路、给水排水、供电照明和连续输送机械系统控制、通信和船舶交通管理、肋航设施以及环境保护等。

关于规范的名称,根据1996年8月交通部颁布的《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的规定,以及国内外有关行业的情况和部审会的意见,将原《海港总体及工艺设计规范》改名为《海港总平设计规范》。

本规范共分11章51节,4个附录,并附条文说明。

本次主要修订的内容包括港址选择,煤炭、矿石、散粮、集装箱码头的装卸机械选型和工艺布置,港口主要建设规模的确定,油品码头的与其他货种码头的安全距离,辅助生产建筑物指标,设计船型尺度,环境保护及公用设施等。

增补的主要内容包括中小型港口和大型深水码头采用单点或多点系泊建设方案的基本条件和选址要求,多用途码头装卸机械选型和工艺布置,连续输送机械系统控制以及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和液体化工船等设计船型尺度等。

使用本规范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本规范由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和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负责解释。

请有关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函告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和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以便再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如进行局部修订,其内容将在《水运工程标准与造价管理信息》上刊登。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海港是连接陆地与海洋的重要交通枢纽,其总体设计规范对于实现海港的高效运营和安全航行至关重要。

以下是海港总体设计规范的主要内容:一、基本原则1.1 安全性原则:设计应符合公海安全规范,包括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备等。

1.2 高效性原则:设计应提高吞吐量,节约资源,降低能耗。

包括港口设施布局、装卸设备等。

1.3 环境友好原则:设计应考虑对环境的影响,降低水污染、噪音等。

二、基础设施规范2.1 泊位规范:设计泊位数量、尺寸、深度等,满足不同类型船舶的停泊需求。

2.2 码头设施规范:包括码头长度、宽度、载重能力等,以及供应电力、燃料、水等设施的设置。

2.3 港区布局规范:合理划分不同功能区域,如贸易区、仓储区、过境区等,确保各区域的高效操作。

2.4 管理和监控设施规范:包括港口管理系统、监控摄像头、通信系统等,实现港口的智能化管理。

三、导航安全规范3.1 港口水域规范:根据港口水深、地形等特点,划定安全水道和禁航区。

3.2 航标规范:设置标示灯、浮标等,指引船只安全进出港口。

3.3 水上交通管理规范:建立水上交通管理部门,规范港口内的航行和停靠行为,确保船只安全。

四、装卸设备规范4.1 天然气储运设施规范:设置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确保天然气的安全储存和运输。

4.2 起重设备规范:选择合适的起重设备,包括吊车、起重机等,以提高装卸效率。

4.3 码头运输设备规范:设置集装箱输送系统、输送带等,实现货物的快速运输。

五、环境保护规范5.1 污水处理规范:建立污水处理设施,对港口内产生的污水进行处理,保护水质。

5.2 废物管理规范:建立废物处理中心,对港口内产生的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进行妥善处理。

5.3 噪音防护规范:采取降噪措施,减少港口操作对周围居民的噪音影响。

六、保障应急规范6.1 医疗救援规范:设置港口医疗救援中心,提供应急医疗救治服务。

6.2 消防安全规范:建立消防安全设施,进行消防演练和应急救援预案制定。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

1《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 —99)1.0. 3海港总平面设计应贯彻节约岸线、节约用地、节约能源和安全生产的方针,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防治污染。

3. 1. 1港址选择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和沿海经济开发的需要,并应满足港口合理布局的要求。

港口的性质和规模应根据腹地经济、客货流量及集疏运条件确定。

3. 1. 2选址应根据港口性质、规模及船型,按照深水深用的原则,合理利用海岸资源,适当留有发展余地,并应进行多方案比选。

3. 2. 11*选址应充分考虑港口工程与泥沙运动间的相互影响,避免导致港口严重淤积和海岸或河口的剧烈演变。

4. 1. 1平面布置应以港口发展规划为基础,合理利用自然条件、远近结合和合理分区,并应留有综合开发的余地。

各类码头的布置既应避免相互干扰,也应相对集中,以便于综合利用港口设施和集疏运系统。

4. 2. 3*船舶回旋水域应设置在进岀港口或方便船舶靠离码头的地点。

其尺度应考虑当地风、浪、水流等条件和港作拖船配备、定位标志等因素,可按表423确定。

回旋水域的设计水深可取航道设计水深。

船舶回旋水域尺度表423注:①回旋水域可占用航行水域,当船舶进岀频繁时,经论证可单独设置;②L为设计船长(m)4.2.9*港池和航道间的连接水域,应满足船舶进岀港池的操作要求,其尺度可根据港池与航道间的夹角和船舶转弯半径确定。

船舶转弯半径,自航为 3倍设计船长;拖船协助作业为2倍设计船长。

4. 3 . 3有掩护港口的码头前沿高程为计算水位与超高值之和,应按表 4.3.3中的基本标准和复核标准分别计算,并取大值。

注:①计算水位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水文规范》的有关规定确定;②位于陆沉地区的港口,码头前沿高程应适当留有沉降富裕量;③当码头附近陆域过高时,为便于同铁路、道路在高程上的合理衔接,码头前沿高程经论证后可作适当调整。

4.3.5*码头前沿设计水深,是指在设计低水位以下的保证设计船型在满载吃水情况下安全停靠的水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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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堆场的洒水喷头应选用港口专用防尘喷头,物料表面含水率控制在6%~8%。喷洒 装置的洒水半径应考虑风力气候条件的影响,应按有效洒水半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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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粉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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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粉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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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粉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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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废气
15.5.1~15.5.2 油品、散装液体化工品装卸工艺应采取减少和防治废气污染的措 施;储罐应根据货物理化性质和现行标准确定结构型式及相应防污染控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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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一般规定
17.1.1 港口工程设计应贯彻国家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提 高能源利用效率。
从国家政策的高度提出宏观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 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党的十八大提出建设“五位 一体”美丽中国,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 发展、低碳发展。 对于港口建设,交通运输部提出要以建设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和高效能、高 效率和高效益的新型绿色循环低碳港口为目标。工程设计是实现上述目标的重要环 节,是工程项目的灵魂和龙头。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将伴随项目运行全过程,要 求我们从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角度进行优化设计。海港工程设计要在满足港口功能的 前提下,把节约放在首位,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促进港口可持续发展。
15.2 港口建设期的污 包括疏浚施工、陆域吹填和回填施工应采取防污及防止水土流失
染防治
的措施
15.3
1、增加了废水、污水处理后回用的要求;
生产废水和生活 2、提出了采用分流制排水系统及港口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优先
污水
纳入市政污水处理系统要求;
3、提出了油品和液体化工码头应对消防水进行收集的措施。
15.4 粉尘
港口工程设置的防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设施能力有限,目前国家和地方均制定了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港口应急预案体系依托其中可以有效地解决各类 突发的环境污染事故。
15.10.5 液化天然气、液体石油气码头应设置气体泄漏报警和处置系统。油品和 液体化工品输送管道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并应具有手动操作功能。
分流制排水系统减少有污染水处理的总量以降低处理成本。
15.3.3 油品和液体化工品港口的罐区、装车区应有消防水的收集措施。 •大连“7.16”管道火灾大量的消防水和泡沫混合液随同原油一并流入水体,对水环 境造成影响,同时流淌火引起次生火灾。陆域罐区采用事故池对油品和液体化工品 发生火灾时所需大量消防水和泡沫混合液进行收集,不仅避免消防水和泡沫混合液 直接排放对水体的影响,同时可避免流淌火对其他未发生火灾区域产生影响。 •油品码头消防主要以船舶为发生火灾对象,码头平台消防所需的消防水和泡沫混合 液远小于船舶火灾所需用量,从安全角度发生火灾时消防水应能及时流入水体,从 环保角度码头平应考虑消防水收集措施,但码头平台尺度和空间有限不利于收集消 防水,目前这个问题争议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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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
15.3.1 港口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应进行收集、处理,并优选中水回用。
铁轨岔道
铁轨岔道 铁轨岔道
铁轨岔道
卸载站
铁轨环路
初级沉淀池 二级沉淀池 堆取料机 溢流池 水槽和泵站
图示
水流方向 排水/集水系统 输水(泵和管道) 地表水监测站 关键组件的大致范围 铁轨基础通道 传输设施 转向点
15.1.3 港口选址应考虑可能涉及划定的环境敏感区域,不得在此区域布置污染环 境的设施。
环境敏感区按《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S139-1-2007)划分具有下列特征 的区域: (1)需特殊保护地区: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批准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 世界遗产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时文化保护地等。 (2)生态敏感与脆弱区:沙尘暴源区、荒漠中的绿洲、严重缺水地区、珍惜动物栖 息地或特殊生态系统、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鱼虾产卵场地、重要 湿地和天然渔场等。 (3)社会关注区:人口密集区、文教区、集中的办公地点、疗养地和医院等,以及 具有历史、文化、科学和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等。
船舶垃圾应区分来自疫区和非疫区,如来自疫区垃圾应送至指定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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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绿化和生态恢复
15.9.1 港口工程应进行绿化设计。新建港口绿化面积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港 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S 149-1)的有关规定。
15.9.4 对工程自行设置的取土场、弃土场应采取生态恢复和水土保持的措施。 本条依据国务院《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发﹝2000﹞38号文)而提出港口在 生态恢复方面的措施。
15.5.3 装载极度危害介质的码头,应在船舶和储罐之间设置气体返回管路或回 收处理装置。
汽油、煤油、石脑油和有毒类液体化工品装船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直接排放不 仅对大气造成污染,同时也造成装船货种的损失,应采用油气回收装置进行回收处 理。此时船舶需具有气体返回管路系统,码头具有接收措施等,但回收装置平面布 置、工艺流程、消防、安全等技术性问题有待论证,目前我国尚未有针对码头油气 回收设计和验收相关标准规范,现只能参照陆域库区和装车时油气回收规范,针对 港口的《码头油气回收建设技术规范》正在申请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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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一 般 规 定
15.1.4 港口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防止污染法律、法规处置船舶废水和固体废物。
15.1.5 港口工程应采用低污染或无污染的工艺流程和设备,从源头控制和削减 污染,实施清洁生产。
工艺流程是生产作业的中枢系统,工艺流程因装卸货种、生产作业特点而不同,先 进合理的工艺流程可从源头上消减污染源,因此工艺流程的制定应与环境保护要求 有机结合。装卸设备是实现生产作业的关键,设备选型应满足安全、环保、节能要 求。
结合当前环境保护政策提出了电磁和射线防护措施
1、补充了固体废物应纳入所在地市政固体废物接收处置系统; 2、补充了危险废物处理要求。
15.9
绿 化 和 生 态 恢 提出了港口在生态恢复方面的措施,包括土地功能置换、复耕、

植被恢复、人工鱼礁和增殖放流等生态恢复、补偿等措施。
15.10
码头事故应急 措施
LNG、LPG是近年来运输量增长较快的货种之一、又是高危险货种,重点提出本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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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节能
宣贯培训 - 18 -
17、节能
章节
名称
17 节能
17.1 一般规定
17.2 节能要求
修订内容
新增章
设计原则、执行标准、总体要求
1、节能设计应包括的内容。 2、提出节能设计能耗量计算应给出主要用能设备装机功率,年 工作时间。能源消耗总量应给出实物量、折标准煤量,折标准煤 系数参照国家现行标准《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 2589)选 取。 3、应将节能作为方案比选的重要因素。 4、码头各类设施的布置应有利于降低车船及设备综合能耗。 5、停泊码头的港务船舶应使用岸电,运输船舶有条件时也应采 用岸电。
15.1.6~15.1.7 配备环境保护管理人员;落实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监测计划。 环境监测是对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监视性测定的活动。环境监测数据可 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时了解项目污染防治情况和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 项目后评价的依据。专职人员和监测计划是环保闭环的重要一环。设计、执行,专 职管理、专业监测,促进常态化、良性发展。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 宣贯培训讲义
环境保护 节能 港口保安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编写组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
15 环境保护
宣贯培训 -2-
15、环境保护
章节
名称
修订内容
15 环境保护
增加了港口建设期的污染防治、电磁和射线防护
15.1 一般规定
1、增加了环境敏感区港口选址要求; 2、增加了港口建设要从源头控制和削减污染的要求。
船泊位 煤堆 电路(North Surveys)(m AHD) 电路(Connell Hatch)(m AHD) 自然保护区 红树林地区 库瑞港岛废物处理设施(KIWEF) (水的潜在污染源)
码头设施 和装船机
溢洪道
混凝土雨水 通道
雨水沉淀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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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粉尘
15.4.1 煤炭、矿石、散粮、散化肥、水泥等散装货物在运输、装卸、堆存作业 时产生的粉尘,应根据气象条件、粉尘性质及作业条件采用密闭、湿法、抑尘 剂喷洒、干式除尘、覆盖压实、防风林、防风网等方式进行防尘和除尘,粉尘 排放浓度应符合排放标准。
15.5.4 港口供热应优先采用集中供热,并应使用清洁能源。使用锅炉供热时, 锅炉烟气的排放应符合国家现行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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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噪声
15.6.3 港口平面布置应考虑港区作业噪声对周边集中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影 响。
现代港口,作业频繁,部分港口与市政生活设施紧密接触。为尽可能从设计上避免 和降低港口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提出此条文。
15.9.5 港口工程应根据工程土地和水域占用情况、生物损失量,采取生态恢复 、整治措施。有条件时宜结合港区建设具体情况,进行滨海、湿地恢复、整治
港口在生态恢复方面的措施,包括土地功能置换、复耕、植被恢复、人工鱼礁和增 殖放流等生态恢复、补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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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 码头事故应急措施
15.10.1 港口工程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应纳入地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 案和部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15.7 电磁和射线
15.7.1 电磁和射线防护及安全距离设置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5.7.2 长期工作在较强辐射源周边的操作人群应配备必要的职业防护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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