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学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学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引言学校是培养人才的重要场所,生产安全事故对于学校的师生员工来说可能造成严重的伤害和财产损失。
为了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建立一套完善的学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至关重要。
一、制度目的和依据学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发生事故后能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和处理,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补救,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制度的依据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
二、报告程序1.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目击者应立即向学校安全管理部门报告,重大事故应优先报告其上级主管部门;2. 安全管理部门收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事故报告程序,同时通知相关部门,如校医院、教务部门等;3.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核实事故发生情况,并进行初步调查,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专门调查。
三、调查程序1. 调查组成员应由学校安全管理部门责任人牵头,其他相关部门人员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2. 调查组成员应迅速到达现场,进行勘察和收集证据,同时与当事人和目击者进行交流;3. 调查组成员应依法调取相关证据资料,比如监控录像、安全生产记录等,进行事故原因的追查;4. 调查组成员应尽快完成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给学校安全管理部门。
四、事故处理1. 根据调查报告确定事故责任人,责任人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接受纪律处分,如果涉及刑事责任的,应报请公安机关立案;2. 根据调查报告分析事故原因,学校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3. 如果事故涉及伤亡,学校应及时组织医疗救治,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对受伤人员进行及时赔偿;4. 学校应根据调查报告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和预防措施,加强生产安全管理,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
结语学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是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通过建立完善的制度,能够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和处理事故,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学校安全事故处置和报告制度

学校安全事故处置和报告制度一、引言在学校中,安全事故的发生可能对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为了确保学校安全、有序的运行,我们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安全事故处置和报告制度。
本文将介绍学校安全事故处置和报告的相关内容。
二、安全事故分类学校安全事故可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三个等级。
1. 轻微事故:指自始至终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只造成轻微伤亡,并能够迅速控制和处理的事故。
2. 一般事故:指造成轻中度病伤、经济损失较大或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仍需要采取一定措施才能控制和处理的事故。
3. 重大事故:指造成重大病伤或者死亡、经济损失严重或者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事故。
三、安全事故处置流程学校安全事故处置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 报告和紧急处置: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相关人员应立即汇报给学校的安全管理部门,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事故现场的抢救和保护,以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
2. 伤员救治和善后处理:对于伤员,学校应及时派遣医护人员进行救治,并做好相关善后工作,包括通知家长、协助警方调查等。
3. 事故调查与责任追究:学校应成立安全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并及时公布调查结果。
对于事故责任方,学校应依法进行相应的追责处理。
四、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目的是及时、准确地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报告安全事故,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事故处置和善后处理。
1. 报告时限:学校应建立明确的报告时限,对于不同等级的安全事故,设定不同的报告期限。
一般情况下,轻微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一般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报告;重大事故应立即报告。
2. 报告内容: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型和等级,事故原因初步分析,伤亡人数和状况,已采取的措施及救治情况等。
3. 报告渠道:学校应设立专门的安全事故报告渠道,包括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以便相关人员能够及时、便捷地报告安全事故。
学校安全事故处置和报告制度范文

学校安全事故处置和报告制度范文一、引言学校安全事故是指发生在学校环境中的突发事件,如火灾、交通事故、校园暴力等,严重影响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为了保障学校师生的安全,有效应对和处置学校安全事故成为了每个学校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学校安全事故的处置和报告制度,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学校安全事故处置制度1.建立学校安全应急指挥中心学校应建立安全应急指挥中心,设立应急指挥中心主任和副主任,并确保24小时值班。
在故障情况下,应急指挥中心将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调度资源,组织救援。
同时,还需制定详细的应急处置流程和责任分工,确保事故处理的高效性和专业性。
2.实行事故情况紧急报告制度学校应建立事故情况紧急报告制度,即当发生学校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教职员工应第一时间向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事故情况,以便迅速展开应急措施。
报告内容应详细、准确、及时。
3.制定紧急疏散预案学校应制定紧急疏散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和培训。
预案应包括各类安全事故的疏散路线、责任人和疏散指示。
在紧急情况下,学校师生应按照预案迅速有序地疏散到安全地点,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建立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机制学校应建立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机制,确保对每起事故进行深入调查,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调查的重点应包括事故原因、责任人和事故损失评估等。
调查结果应公开透明,以增加学校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
5.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和培训学校应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教职员工应定期参加紧急救援技能培训,学生则应开展适宜的安全教育活动,提高他们应对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
三、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1.学校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情况、事故原因和应急处置情况等。
报告内容要准确真实,不能掩盖事实,以便能够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次生事故的发生。
2.学校安全事故报告的渠道学校安全事故的报告渠道应包括校内和校外两种方式。
学校安全事故处置和报告制度(4篇)

学校安全事故处置和报告制度一、前言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更好地防范和处置学校安全事故,保护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学校制定了安全事故处置和报告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是明确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处置程序和责任分工,确保安全事故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和报告,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事故造成的伤害。
二、安全事故的划分根据不同的特点和严重程度,学校将安全事故分为三个等级:一般事故、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对人身安全造成较小影响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对人身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对人身安全造成重大威胁或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
三、安全事故的处置程序1. 事故现场的安全处理发生事故后,首先要确保事故现场的安全。
学校相关部门要迅速组织人员前往事故现场,对事故区域进行隔离,防止更多的人员受到伤害。
同时,要开展紧急救援工作,保障伤者的生命安全。
如果事故现场存在火灾、爆炸等紧急情况,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呼叫消防和医疗救护人员前来处理。
2. 事故调查与责任追究事故发生后,学校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调查人员应全面收集事故现场的证据,对事故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查找相关责任人。
如果事故是由于学校管理不善或设施设备存在隐患导致的,相应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3. 伤者救治和安抚工作对于受伤的人员,学校应及时安排专业人员进行救治,并提供必要的心理安抚。
学校要确保伤者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并负责安排转院等后续工作。
同时,学校要主动与伤者家属进行沟通,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4. 安全事故的报告与通报发生安全事故后,学校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学校要将事故的基本情况、造成的影响和伤亡情况等信息详细填写报告表格,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相关部门。
同时,学校要及时向全校师生发布事故通报,告知事故的原因、处理情况和预防措施,引起广大师生的重视和警觉。
学校安全事故的处置和报告制度

学校安全事故的处置和报告制度对于确保学校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学校安全事故的处置和报告制度,并提出一些建议和措施以完善该制度。
一、安全事故的定义和分类学校安全事故是指在学校范围内发生的对人员、财产造成损失的意外事件。
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后果,可以将学校安全事故分为三类:轻微事故、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
二、学校安全事故的处置程序1.发现事故: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和学生活动中必须时刻保持警惕,发现任何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或危险行为。
2.紧急处理:如果发生轻微事故,教师应立即进行简单的急救或施救,确保受伤者获得必要的治疗。
3.安全疏散:在发生一般或重大事故时,教师应迅速组织学生安全疏散,确保学生在安全的位置等待进一步的指导。
4.报告上级:一般事故需要向学校安全办公室报告,并根据需求通知相关部门协调处理。
重大事故需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照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置。
5.事故追责:学校应根据具体情况对事故责任进行调查和追责。
如有故意隐瞒或拒绝配合调查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三、学校安全事故的报告要求1.报告内容:事故报告应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事发时间、地点和原因等详细信息。
同时还需要提供现场照片或视频、伤者名单、目击证人等相关材料。
2.报告方式:学校应建立健全的报告系统,教职员工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电话或网上平台向安全办公室报告事故。
3.报告时限:事故发生后,报告应当及时提交。
对重大事故,报告时限更要严格控制。
四、完善学校安全事故的处置和报告制度的建议1.加强师生安全意识:通过开展安全教育、举办应急演练等形式,提高师生对安全事故的识别和应对能力,增强安全意识。
2.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学校应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划定各类事故管辖范围,确保责任明确,形成科学规范的管控体系。
3.加强事故报告的信息化建设:学校应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建立学校安全事故报告系统,提高报告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学习教育部关于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教育部对于学校安全事故办理方法学校安全事故办理方法第一章总则【要旨】总则是这一规章立法原则的概括,是规章详细内容的概括和总纲。
规定了预防、区分责任、事故办理的基来源则,此中突出规定了以预防为主的基来源则。
重重点之一是以民法与教育法为基础确定了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第一条为踊跃预防、妥当办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余有关法律、行政法例及有关规定,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行的教育教课活动或许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所、其余教育教课设备、生活设备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结果的事故的办理,合用本方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该依照依法、客观xx、合理适合的原则,实时、妥当地办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该供应切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所、其他教育教课设备和生活设备。
教育行政部门应该增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举措,指导、辅助学校妥当办理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校订常的教育教课次序。
第五条学校应该对在校学生进行必需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该依照规定,成立健全安全制度,采纳相应的管理举措,预防和除去教育教课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该实时采纳举措救援受伤害学生。
第六条学生应该恪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一样的受教育阶段,应该依据自己的年纪、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防止和除去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亲母亲或许其余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该依法执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订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生伤害事故办理方法》条则xx----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第二章事故与责任事故按性质分:责任型(第9条-第11条)、免责的事故(第12条)、学校管理责任以外的(第13条)和成心伤害事故(第14条)等四类。
此中,责任型的学生伤害事故大概包含:学校责任事故,即学校或许学校教师及其余工作人员未依照教育法律法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因为过失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生责任事故,即因为某种原由学生自己或许监护人的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第三方责任事故,即因为学校、学生以外的其余当事人的过失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混淆型责任事故,即因为多方当事人的共同过失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改进的EVA在企业中的应用研究1. 引言1.1 背景介绍EVA是一种以经济利润为核心的绩效评价方法,强调资本的有效利用和价值创造能力。
传统的利润指标往往只考虑了会计成本和收入,而忽略了资本成本的影响,导致了企业的资源配置不够有效。
EVA通过扣除资本成本,计算出企业创造的经济附加值,更准确地衡量了企业的绩效表现。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市场的变化,传统的EVA模型也面临着一些不足之处,比如无法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和市场变化带来的影响。
对EVA模型进行改进,提升其适用性和准确性,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将从改进的EVA模型在企业中的应用角度出发,深入探讨其在实际经营中的作用和意义。
1.2 研究意义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常常需要衡量和评估自身的经营绩效,以便更好地指导经营决策和管理实践。
而传统的财务指标如利润率、收益率等已经无法充分反映企业的真实价值创造能力和财务绩效。
研究如何有效评估企业价值和绩效的方法变得尤为重要。
在这种背景下,经济附加值(Economic Value Added,简称EVA)的概念应运而生。
EVA通过减去资本成本,衡量企业在特定时期内创造的经济附加值,更加准确地反映了企业真实的经济价值。
改进的EVA模型进一步对传统EVA进行了优化和完善,提高了评估企业价值和绩效的精确度和准确性。
研究改进的EVA在企业中的应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可以帮助企业更全面地评估自身的价值和绩效,为经营决策提供更可靠的参考依据。
可以促进企业更有效地利用资金和资源,提高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可以推动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和长期增长。
本研究旨在探讨改进的EVA在企业中的应用,为企业管理提供更科学、更有效的方法和思路。
1.3 研究目的本研究的目的是探讨改进的EVA在企业中的应用,并分析其在提高企业绩效和价值创造方面的作用。
通过对改进的EVA模型和实际应用案例的研究,我们旨在揭示其在企业管理和决策中的价值,为企业提供更科学有效的绩效评价和激励机制。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19.06.25•【文号】教政法〔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校园安全正文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教政法〔2019〕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完善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机制,形成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多元参与、部门协作的工作格局,为学校(含幼儿园)办学安全托底,解决学校后顾之忧,维护老师和学校应有的尊严,保护学生生命安全,根据教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机制1.着重加强学校安全事故预防。
各级教育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会同、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学校校舍、场地、消防、食品安全和传染病防控等事项的监管,指导学校完善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完善学校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责任体系,健全问责机制。
各级各类学校要树立预防为先的理念,落实安全标准,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风险排查和防范机制,压实安全责任,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并严格执行学校教职工聘用资质检查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安全风险,杜绝责任事故。
健全学校安全隐患投诉机制,对学生、家长和相关方面就学校安全存在问题的投诉、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办理回复。
2.规范学校安全事故处置程序。
各级教育部门要指导、监督学校健全安全事故处置机制,制定处置预案、明确牵头部门、规范处置程序,完善报告制度,提高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水平。
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一、引言本文旨在介绍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学校安全事故是指在学校范围内发生的不符合安全规定,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不良事件。
为了保证学校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学校建立了相应的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二、安全事故报告的目的和内容1. 目的学校安全事故报告的目的是及时了解、记录和通报事故情况,保障师生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 内容安全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影响范围;(2)事故原因和责任归属;(3)人员伤亡情况和财产损失情况;(4)救援及处理措施;(5)事故影响评估和对策建议。
三、安全事故报告的流程1. 报告程序当发生学校安全事故时,目击者可立即向校园安全办公室报告,同时上报事故发生地附近的值班人员。
校园安全办公室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调查事故原因和责任。
2. 报告要求安全事故报告应力求简明扼要,准确真实,不得歪曲事实,隐瞒真相。
报告中要提供相关证据、照片和视频等资料,并由报告人在报告上签字确认。
四、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1. 调查程序(1)组织调查团队:由校园安全办公室组织,团队成员包括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和教职工代表。
(2)采集证据:通过调查取证、现场勘查、访谈等方式,搜集安全事故的相关证据。
(3)分析原因:根据搜集到的证据,对安全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和评估。
(4)定责情况:根据调查结果,确定事故责任的属地和责任人。
2. 处理程序(1)宣传通报:将安全事故处理结果通报给全校师生,以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2)赔偿和救助: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和救助,恢复其合法权益。
(3)问责和整改: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问责措施,并进行整改,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1. 事故责任追究原则对事故的责任人员,无论是学生、教职工还是学校管理人员,要依据其责任程度和事故后果进行相应的追责。
2.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当依法进行,保证公平公正,同时允许师生监督。
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引言学校是培养未来人才的地方,为了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建立了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及时发现、快速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以确保校园的安全稳定。
2.报告程序当发生学校安全事故时,事故目击者或相关人员应立即向学校安全办公室或有关负责人报告。
报告时应陈述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等。
学校安全办公室或有关负责人收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应急处理,并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和教职员工。
3.调查程序学校安全办公室或有关负责人应立即组织调查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调查小组成员应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具备独立、客观、公正的调查能力。
调查小组应调查事故的原因、责任人以及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不足之处等。
调查过程中,要尊重事故受害者的权益,确保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4.调查方法调查小组在调查过程中,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获取材料和证据:一是实地勘察,即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收集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二是查阅相关文件和记录,如学校安全制度、内部通报、安全巡查记录等;三是听取事故目击者和相关人员的陈述,了解事故发生的过程和原因;四是请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样品检测等,以获取科学客观的结论。
5.调查报告调查小组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调查,并撰写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详细记录事故的发生经过、原因及责任人,并提出改进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议。
报告应准确客观地反映事实,不得歪曲事实或隐瞒真相。
调查报告应由调查小组组长签署,并报送学校领导及相关部门。
6.处理程序根据调查报告的结果,学校领导及相关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对事故责任人,可以采取纪律处分、行政处理或其他适当的惩罚措施;对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不足的地方,应及时修订完善,并进行宣传培训,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对事故受害者要进行关怀和帮助,提供必要的医疗和心理支持。
7.预防措施学校应不断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2号令

校 舍 、 地 、 他 教 育 教 学 设 施 和生 活设 施 。 场 其
教 育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学 校 安 全 工 作 , 导 学 校 落 指
实 预 防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的 措 施 , 导 . 助 学 校 妥 善 处 理 协 学 生 伤 害事 故 , 护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 维 第 五条 学 校 应 当 对 在 校 学 生 进 行 必 要 的 安 全 教
( 五)学 校 知 道 教 师 或 者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患 有 不 适 宜
担 任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的疾 病 , 未 采 取必 要 措 施 的 ; 但 ( 学 校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 织 或 者 安 排 未 成 年 学 生 六) 组
第六条
学 生 应 当遵 守 学 校 的 规 章 制 度 和 纪 律 ; 在
不 同 的 受 教 育 阶 段 , 当 根 据 自身 的 年 龄 、 知 能 力 和 应 认 法律行为能 力, 免和消除相应 的危险。 避 第 七 条 未 成 年 学 生 的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 下 以
从 事 不 宜 未 成 年人 参 加 的 劳 动 、体 育 运 动 或 者 其 他 活
动的 :
称 为 监 护 人 ) 当依 法 履 行 监 护 职 责 , 合 学 校 对 学 生 应 配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 理 和 保 护 工作 。 管
学 校 对 未 成年 学 生 不 承担 监 护 职 责 , 但法 律 有 规定 的
( ) 生 有 特 异 体 质 或 者 特 定 疾 病 , 宜 参 加 某 种 七 学 不
供 给 学 生 使 用 的 学 具 、 育 教 学 和 生 活 设 施 、 备 不 符 教 设
校园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校园安全事故处理制度校园安全事故处理制度一、学校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果断处置各类安全事故。
一是要使用最快的交通工具,在第一时间内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进行救护。
在未送到医院或医务人员到来之前,应采取必要的自救互救措施,防止伤势恶化。
二是要采取必要手段保护好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
三是要采取有力措施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关闭校园。
二、学校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确定责任,并迅速处理事故。
因学校过错造成事故的,由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监护人过错或者学生自身原因造成事故的,由其监护人、学生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学校、学生和学生监护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过错造成事故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几方共同过错造成事故的,由各方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校正常活动中,由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
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学校安全事故应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协调下,由学校负责处理。
影响较大的事故,可由教育行政部门出面协调处理。
涉及人数多、赔偿金额大、社会影响大的特大事故,应请当地政府统一协调解决。
学校安全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等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不成功时,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四、学校安全事故的赔偿,应根据事故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责任不在校方的学校不承担赔偿,对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可酌隋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责任不在校方并由责任人已经赔偿的,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因学校教职工责任导致学校安全事故的,学校赔偿后可向责任人员追偿。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治疗后能够继续在校学习的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在校学习的,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五、学校应设立安全工作专项经费,以保障学校安全工作和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赔偿。
校园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及处理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2002 年 8 月 21 日)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实施细则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方法(2022 年 9 月 1 日)中华人民国教育法(节录)(1995 年 3 月 18 日)中华人民务教育法(1986 年 4 月 12 日)中华人民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 年 3 月 14 日)中华人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 年 9 月 4 日)中华人民国预防未年人犯罪法(1999 年 6 月 28 日)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节录)(1986 年 4 月 12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 "假设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录)(1988 年 4 月 2 日)安全管理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1992 年 6 月 10)小学管理规程(1996 年 3 月 9 日)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体育活动中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1995 年 2 月 7 日)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2001年3月21日)事故防与处理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 年4 月21 日)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 年 3 月 12 日)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 年 6 月 4 日)食物中毒事故处理方法(1999 年 12 月 24 日)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999 年 3 月 15 日)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视方法(1996 年 8 月 27 日)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 年 9 月 20 日) 全面消除和杜绝中小学危房的规定(1992 年 11 月 25 日)1.按事故发生的地点分:(1)校事故:包括课余事故和课事故;(2)校外事故:指学校组织的春游、扫墓、社会实践等校外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
2.从事故的表现形式分:(1)游戏型事故:指学生游戏时不小心发生的伤害,致害人普通不是成心伤害他人。
教育部令第12号关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通知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令第1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教学责任事故认定与追究办法

学校教学责任事故认定与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保障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教育教学责任事故,保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创办促进人民幸福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教育部《学生伤害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责任事故与责任人第二条教学责任事故是指教职员工在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过程中,因本人过错或过失造成的,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或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制度性文件的教育教学行为。
第三条教学责任事故责任只能由过错责任人(可以是一人或多人)承担,不得以部门、单位或集体名义代替。
教学责任事故追究是对教学责任事故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的行政问责或经济处罚。
第三章责任事故分级与认定第四条本办法事故局限于轻微和一般教学责任事故,重大以上事故的认定处理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学校应积极配合。
第五条、轻微事故1、教学管理人员未及时提交教学组织计划和教学进度安排,教师教学实际进度与教学进度表无故相差一周以上;2、教学管理人员因人为原因未及时提供教学资料、教学用品或教师教学需要的辅助设备,教师未按规范办学行为要求组织教学,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或教学效果;3、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中途离场、拖堂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紧急情况除外);教师在上课时,携带通讯工具在上课时间拨打、接听电话或收发信息,酒后上课4、一般性教学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试卷分装分发错误、监考人员未按规定按时到岗、考场外工作人员未按时到岗、不严格履行监考职责、阅卷失误等、不在规定时间和地点阅卷、评分、报送成绩;5、放假或全校性教学调整等事项,因未能及时通知或妥善安排,升旗仪式、课间操或大课间活动、集会、外出等集体活动,因管理措施不力,造成教学秩序混乱;6、人为原因导致较大范围师生缺课、停课,漏考、停考。
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中途离场、拖堂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紧急情况除外),造成较大影响;6、上课时间随意让学生离开课堂请家长、取物品或做别的事情,无故不接受、不按时参加、或不按时完成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教学、教研等方面的工作;7、由于监考人员失误,造成下列情形之一:(1)教学考试结束后收回试卷数与参加教学考试人数不相符;(2)不按要求装订试卷;(3)遗失学生试卷;(4)因其它原因造成学生成绩无法确定。
高校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
规范教学行为,严肃教学纪律,确保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行,对稳定和提高教学质量,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及贵州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组织与运行、教学管理、教学保障过程中,由于行为人违反教学规程、岗位职责、教学管理规章及教学保障安全规则等有关规定,造成教学秩序混乱,产生不良后果的行为和事件。
第三条教学事故处理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教育为目的。
第四条单位造成教学事故的,处理直接责任人和单位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教学事故的调查与责任认定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会同事故发生部门负责完成。
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由教务处决定;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呈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章教学事故分类第六条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一般教学事故,是指造成教学秩序局部混乱,教学运行暂时中断,影响教学质量和进度,在授课学生或系、部中产生不良后果的行为和事件。
重大教学事故,是指造成教学秩序大面积混乱,教学运行中断达一周以上,影响整体教学,在学校或学生中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和事件。
第一节一般教学事故认定组织事故:第七条因课表、教学进度表等教学文件的制定、发放不及时,致使不能正常上课。
第八条教材订购、发放不及时,致使不能按期正常上课。
第九条教室、实验室维修、安排不及时或混乱,致使不能正常按期上课。
第十条考试安排不当,延误考试时间达10分钟。
第十一条实习计划安排不当,延误学生实习达三天。
运行事故:第十二条上课迟到或早退达5分钟。
第十三条未经教务处批准,一学期随意调课(含因出差调课)、停课以及请人代课达4学时。
第十四条上课过程中擅离课堂。
第十五条酗酒后上课,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六条上课时用语言或行为贬损、侮辱或体罚学生。
第十七条上课时所携带的通讯工具发出讯号,影响课堂正常秩序。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2010年12月13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循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第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 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 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 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应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 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 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学校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学校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制度为了确保我校安全工作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防范措施,杜绝学校一切发生安全的事故,确保学校平安顺利、稳定健康的发展,特制定《白雀园黄冈实验学校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学校安全事故追究处罚类别:1、一般事故:个别批评、警告或通报批评,扣除班主任班级安全考核津贴或相关人员的安全考核津贴;2、重大事故: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晋升资格,根据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对于班主任、学部负责人、相关人员处以___元以上的经济处罚;3、特别重大事故。
相关责任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事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二、学校各部门责任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
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校舍安全、学校消防安全、饮食卫生安全、班级管理安全、宿舍管理安全、交通安全、体育设施安全、大型活动安全、师生安全教育等学校各项安全工作。
对于出现的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1、班主任是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任课教师和配班教师班主任为具体负责人。
对未按照《白雀园黄冈实验学校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履行职责,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有关责任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相应处分。
班主任和配班教师负有对学生经常进行安全教育的责任,教育的内容要记录在案,发现学生有异常现象应及时教育和报告,特别是对于厌学、逃学甚至辍学的学生要随时掌握其动向并记录在案。
班主任要在本班确立安全信息员,以便及时掌握情况。
对辍学的学生要配合学校做好教育工作,定期做好及家访工作。
班主任对于本班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不可推卸的责任。
任课教师对在上课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2、学校政教处、教务处、学部领导,要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全面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对于工作疏忽,教育不力造成的安全事故,要追究其连带责任。
我校实行的是学部部长负责制,学部部长对于本学部出现的一切安全事第1页共14页故负有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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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主旨】总则是这一规章立法原则的概述,是规章具体内容的概括和总纲。
规定了预防、划分责任、事故处理的基本原则,其中突出规定了以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
重要点之一是以民法与教育法为基础确立了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条文释义----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第二章事故与责任事故按性质分:责任型(第9条-第11条)、免责的事故(第12条)、学校管理责任之外的(第13条)和故意伤害事故(第14条)等四类。
其中,责任型的学生伤害事故大致包括:学校责任事故,即学校或者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未按照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由于过错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生责任事故,即由于某种原因学生本人或者监护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第三方责任事故,即由于学校、学生以外的其他当事人的过错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混合型责任事故,即由于多方当事人的共同过错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条文释义----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第十五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条文释义----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第二十三条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条文释义----第五章事故责任的处理第五章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第三十二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