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的思考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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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的思考与探索

一、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主要税收风险

企业所得税的日常管理,其管理环节涉及税务登记、税种认定、纳税申报、税款征收、汇算清缴、后续管理等诸多内容,各环节之间又环环相扣、紧密相连。其日常的税收管理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税收政策制定上存在的风险

1、政策制定本身存在漏洞。如:2008年1月日以后,对原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两免的企业,其是否可以不需经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按照《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第36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2007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外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在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可提前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申请重新认定,亦可在资格到期后申请重新认定。”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第203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本通知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某公司为2006年成立的老高新技术企业,原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到2009年,该公司在2007年在税务局备案享受2007-2008年度二年所得税免税优惠。由于该公司高新技术资格在2008年未到期,故在08年未提交重新认定申请(09年初提交)其在2008年是否应继续享受原免税优惠。

根据国科发火【2008】第362号文件,该公司不需要重新认定,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但根据国税函【2009】第203号文件,该公司2008年度又需要重新认定后,方能享受税收优惠。对此,税企双方争议较大,基层税务机关深感困惑,无所适从。

2、政策理解不一带来的税收风险。在征管权属的确定和划分上,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遇到国地税争税户的情况。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第120号)文件,其规定:“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作为纳税人一是可以人为地去选择税务机关,国税或地税征管。二是税务机关也可提醒纳税人,其想在哪个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都能自行做到。

再如,目前总局明确规定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但对核定征收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或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等是否可以享受免税未做明确规定。给基层税务一线人员增加了执法风险,也给这类企业增加了税收风险。

(二)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的风险

企业所得税作为最复杂的税种之一,其日常的征收管理风险也比比皆是,处处体现在具体的实务之中。

一是在核定征收管理方面:具体存在违规扩大核定征收范围、未综合考虑区域税负差异、未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对规模以上的纳税人进行核定征收的、未合理确定年度检查面、行业与应税所得率不匹配等具体税收执法风险问题。

二是在税收优惠及税前扣除的备案管理方面:存在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减免税备案;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备案后续管理调查;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管理,造成错用减免范围,错用减免税率、减免幅度的情况发生,导致税款流失;未按规定对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政策依据、减免税的范围、适用税率或比例、减免税的历史数据等详细情况建立档案,并纳入纳税人“一户式”管理;未按年对纳税人备案类跨年度减免税进行跟踪管理;新办企业新办当年,季度申报直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优惠的,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规定程序申报而自行享受优惠的,税务机关未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税务机关未按规定做好税收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工作,未严格按照要求划分报批类税收优惠、备案类税收优惠,违规扩大税收优惠审批范围;上级税务机关未按规定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税收优惠的审批、备案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等执法风险问题。

三是在季度申报方面:存在纳税人未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未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未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季度申报时企业随意享受税收优惠等税收风险。

四是在特殊事项的管理方面:特殊事项主要涉及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清算业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关联交易、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等内容,这些事项内容复杂、大多存在利用关联交易,通过转让定价进行税收筹划,从而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二、企业所得税管理税收风险的主要成因

企业所得税管理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即有客观方面的原因,如政策制定不合理、政策理解不一,解读不够,造成一线执法人员曲解或执行出现差错;也有主观原因,如日常管理工作的缺位、干部的工作责任心问题、干部的基本业务素质不适应等等。

(一)客观原因

1、政策制定不尽合理。任何一项税收政策的出台都有其产生的背景,随着时间的推移,已不合时宜易被纳税人钻空子。如对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两免所得税优惠政策,由于其政策制定不合理带来了税收执法的风险。

2、政策的理解和解读不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第103号)中有这么一段话:“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结果地税部门就完全依据这段话,对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一律在地税征管了。其忽视了这段话的前提条件,必须是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此文件下发后,由于理解不一、解读不够,造成国地税在此问题上反复争议不断,也给纳税人带来了负面影响。

(二)主观原因

1、日常管理工作的缺位。一是管理工作重点不突出。对中心事项、中心工作、重点要求领会不深。二是疏于管理。由于所得税工作的复杂性,在日常管理过程中无法对所得税进行全方位、立体化的管理。只能做到对一些重点环节、重点内容、重点事项进行管理,造成了管理上的疏忽。所得税管理事项复杂、环节多,管理口径也不一,有时操作也不规范,这就往往会造成管理的真空。

2、工作的责任心不强。少数一线人员由于缺乏责任心或工作上不主动,对待工作的要求上不够严格,往往造成一项事情下发之后,被动应付,出具的调查报告要点不明确,内容不具体。如在财产损失审批工作方面,由于新文件对财产损失审批的证据材料要求比较细致和严格,在实际报送的资料方面大多存在核查报告要点不突出、对财产损失基本要素未列示清楚等问题。这些都是责任心不强所造成的。

3、干部的基本素质不能适应管理的要求。现行企业所得税的管理细致、内容繁杂、政策性极强、要求高,对一线管理人员的基本素质、业务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由于现有干部人员年龄偏大,接受新政策、新问题能力较弱,加之缺乏学习,其基本能力和业务素质已不能适应管理岗位的工作需要。

三、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的主要实践与探索

按照总局提出的“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24字总体要求,我们应努力做好实践并进行有益的探索。

(一)建立企业所得税分类分层管理的新格局

为进一步提升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水平,防范税收执法风险,这就需要对企业所得税的事项进行系统梳理和排序,在对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服务)事项梳理划分的基础上,运用风险管理等现代管理理论和方法,针对不同的风险对象或风险事项,在税务机关的不同层级实施差别化的管理、个性化的服务和风险应对。

具体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通过建立各层级专业团队、细化区(县)层面实体运作事项,将所得税重点、主要、复杂事项从基层分局上收到区(县)局层面进行实体化运作和风险应对,实现在区(县)、分局层面所得税管理事项的分类分层,不断提升区(县)局实体化运作能力,逐步形成分类管理日常操作系列指引和分层事项结构清晰、职责合理、分工明确、流程科学的所得税管理新格局。

(二)进一步强化和提升企业所得税实体化运作水平

所得税分类分层管理在基层区(县)局主要分为三个层级进行管理,即:区(县)局风险管理专业团队、分局风险管理专业团队和责任区管理员。

区局层面成立风险管理专业团队,成员可由政策法规科、征收管理科、计划统计科、稽查局、办税厅相关人员组成。分局管理专业团队成员主要由分局局长、副局长以及专业评估人员(或分局业务骨干)组成。

在具体运作方面,主要通过以事项为主,结合事项风险程度高低,按照事项确定项目组,依据规定流程进行相应的处置和应对。

在具体职责的划分上,区局风险管理专业团队主要负责对各类减免税优惠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纳税人申请(备案)资料的调查核实、审批(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审核、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优惠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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