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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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1.06.07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6.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质量、专业和服务水平,营造我省开放有序、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经研究论证,我们制订了《海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海南省财政厅
2021年6月7日(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海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16•【字号】琼府办〔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21〕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16日海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三章资产损失及不良后果认定第四章责任认定第五章责任追究处理第六章责任追究容错机制第七章责任追究工作职责第八章责任追究工作程序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海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并参照《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托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公司);(二)本款第一项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公司);(三)本款第一、二项所列企业(公司)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子公司)。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1.16•【字号】琼食药监安[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琼食药监安[2007]4号)各直属局、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按照《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药品监管部分事权划分的通知》(琼食药监法〔2006〕10号)要求,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海南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海南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和生产过程进行审查、检查、许可、GMP认证和跟踪检查等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适用范围包括《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药品委托生产管理以及药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等活动。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省药品审核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负责省级药品GMP认证和全省药品生产企业GMP跟踪检查的现场检查工作。

各直属局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第四条省局委托直属局受理《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核发与变更申请,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五条受理的申请,直属局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资料的形式审查工作,并做出审核意见报省局审批。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绿色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琼财采规〔2019〕3号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绿色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琼财采规〔2019〕3号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绿色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正文:----------------------------------------------------------------------------------------------------------------------------------------------------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绿色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省直预算单位,各省属国有企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绿色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2019年9月9日海南省绿色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试行)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导向作用,建立海南特色的绿色产品政府采购制度,推动我省绿色发展。

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绿色产品库,库内产品实行节能和环境标志“双强制”采购综合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手段,依托海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建立绿色产品库。

2019年10月1日起,全省各级预算单位在网上商城购买的计算机、办公设备、办公电器、办公用纸、办公耗材等部分产品,在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含二级能效指标)的基础上,实行环境标志产品强制采购(入库产品详见附表)。

根据政策实施效果和市场成熟程度不断丰富绿色产品库。

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强制采购国产清洁能源汽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由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编制的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和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的购置经费,统一组织实施本级公务用车集中采购和配置,除特殊情况外,在购置公务用车时应100%选用国产清洁能源汽车。

三、在货物类项目采购中推行绿色产品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2020年1月1日起,对于含绿色产品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应当在采购文件(含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参考相关国家标准,可设置为实质性要求,也可在评审时给予不超过5分的评审总分值加分或2%-8%的价格折扣。

海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3.05.14•【字号】•【施行日期】2023.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管理正文海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海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应急管理厅2023年5月14日海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海南省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油气长输管道、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标准化二级、三级的申请、评审、定级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要求,加强标准化建设,可以依据本实施办法自愿申请标准化定级。

第四条省应急管理厅为我省标准化二级企业的定级部门,各市县(不含市下设的区,下同)应急管理部门为本辖区标准化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

各级定级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作为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单位),委托其负责受理和审核企业自评报告、监督现场评审过程和质量、组织复核标准化企业、考核管理评审单位、动态管理和培训教育评审人员、管理评审单位业绩档案和企业评审档案等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组织单位名单。

各级定级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单位作为负责标准化现场评审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并向社会公布名单。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20•【字号】琼府〔2023〕8号•【施行日期】2023.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2023〕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海南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2023年1月20日海南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大力推动节能减排,建立健全具有海南特色的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南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围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三区一中心”战略定位,锚定发展和生态底线,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健全节能减排政策机制,强化节能降碳减污协同增效,全面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和产出效益,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确保完成“十四五”节能减排目标,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省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20年下降13%,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达到1.83万吨、0.13万吨、0.4万吨和0.13万吨。

节能减排政策机制更加健全,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取得显著成效。

海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10.08•【字号】琼价价管[2010]483号•【施行日期】2010.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海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琼价价管[2010]483号)各市县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洋浦经济发展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实际情况,现提出我省贯彻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意见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从我国医药产业发展现状和医疗服务特点出发,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合理调控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水平,促进卫生事业和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卫生事业公益性特点,在强化政府对医药价格监管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加强管理、提高效率,形成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竞争的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

二是鼓励研发创新与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并重。

医药价格制定要有利于激发企业和医疗机构提高创新能力和动力,研究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保护和扶持中医药发展,提高医药行业整体竞争能力,同时要兼顾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鼓励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减轻群众不合理的医药费用负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企业信用监管,推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信用风险进行分类、对市场监管风险点进行监测预警和精准识别以及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开展市场监管执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依法在海南省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包括各类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是指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归集企业信用信息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标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机器学习等现代技术手段对企业信用风险进行自动分类,对主要风险点实现精准识别和监测预警,在此基础上对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四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完善全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标准和监管措施,组织和指导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建设和维护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信息化系统。

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工作。

第五条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应遵循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分类实施、协同监管的原则,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信用联合惩戒等协同联动,提升事中事后监管精准化水平。

第六条省局相关业务处室可参考本办法,在食品、工业产品、特种设备、重点产业园区、外国企业等领域,结合该领域监管实际,构建专项风险分类模型,制定市场监管特定领域和特定监管事项风险分类监管办法。

第二章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第七条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坚持定量分析与定性判定相结合的原则,合理选择风险指标,科学赋予指标权重,建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指标体系。

第八条企业信用分类结果不对外公布,仅作为政府部门实施市场监管执法的参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1.06.14•【字号】琼工信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琼工信规〔2021〕1号各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发展局:现将《海南省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工作实施方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海南省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工作实施方案(修订)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1年6月14日附件海南省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工作实施方案(修订)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1〕2号)等文件要求,加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力度,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围绕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三大主导产业,以及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即“3+1”产业),引导我省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型升级,促进中小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型发展,形成滚动发展梯度培育格局。

设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库,每年筛选一批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入库,通过培育促进企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大幅提高全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数量、整体素质和发展质量。

在此基础上,打造一批专注于细分市场的“小巨人”企业,在全省树立中小企业发展的标杆和典型,引导促进我省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国税函[2010]201号解读:再次强调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时视为已经完工

国税函[2010]201号解读:再次强调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时视为已经完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了关于完工产品的确认的三个条件:(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因此,完工条件的确认是采用竣工、使用、产权孰早的原则,开发产品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以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所取得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完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但在实务中很多开发企业已经符合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条件,但仍采用种种手段,延迟结转收入,例如虽为业务办理了交房手续,但以办理竣工决算为收入结转的时点,通过延迟办理竣工决算拖延收入结转的时间;以款项收齐开具正式发票为结转收入的时点,收入确认由企业人为控制,推迟收入确认时间等等。

虽然,国税发[2009]31号明确了完工产品的三个条件,有利于遏制了企业故意延迟结转收入的现象,但结果似乎仍不理想。

2009年6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标准税务确认条件的批复》(国税函[2009]342号)一文,对《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海南永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偷税案中如何认定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问题的请示》(琼国税发[2009]121号)批复中,强调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其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时均应视为已经完工。

并解释到“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

近日,《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再次重申了这一问题。

文件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的精神,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其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时均应视为已经完工。

番茄红素软胶囊企业标准

番茄红素软胶囊企业标准

Q/KSB009-2009 ICS 67.230标准检索号X83海南省企业标准Q/KSB009-2009番茄红素软胶囊2009-08-18发布 2009-08-18实施海南康斯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发布Q/KSB009-2009番茄红素软胶囊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番茄红素软胶囊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番茄红素、精制大豆油为主要原料,经溶胶、配料、压丸、干燥和包装而成的番茄红素软胶囊的生产控制、检验、销售等环节。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表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535 大豆油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定GB/T 4789.2-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GB/T 4789.4-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T 4789.5-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GB/T 4789.10-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T 4789.11-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溶血性链球菌检验GB/T 4789.15-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5009.4-2003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T 5009.11-2003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T 5009.12-2003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7-2003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37-2003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6543-1986 瓦楞纸箱GB 6783-1994 食品添加剂明胶GB 7718-19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T 22249-2008 保健食品中番茄红素的测定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规格250mg/粒或450mg/粒或500mg/粒或800mg/粒或1000mg/粒,塑料瓶装或泡罩包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17•【字号】琼府办[2003]75号•【施行日期】2003.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府办[2003]7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七日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22号),原海南省发展计划厅改组为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

省发展与改革厅是综合研究、拟订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与宏观调控,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经济动员办公室是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正厅级办事机构,挂靠省发展与改革厅。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

省发展与改革厅组织实施全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职责划归省商务厅。

(二)划入的职责。

1.原省体制改革办公室研究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工作的职责。

2.原省经济贸易厅的工业行业规划、产业政策组织实施、经济运行调节、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多种所有制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的进出口计划编制、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推进技术进步与技术装备研制、指导盐业管理等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

1.加速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07•【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2月1日六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刘赐贵2016年12月7日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销售范围固定,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要求,从事地方特色或者传统工艺生产加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小作坊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引导、规范小作坊的生产经营活动。

具备条件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小作坊集中生产经营场所,鼓励小作坊进入集中场所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机构和安排人员,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并于工商登记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小作坊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开办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有权使用证明;(五)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复印件(无食品安全标准的,提供食品原料、辅料要求)、生产工艺流程图、包装形式等加工技术规范;(六)质量安全承诺书。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纸尿裤(片、垫)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省纸尿裤(片、垫)产品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 范围本规范适用纸尿裤(片、垫)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査,针对特殊情况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査可参照执行。

监督抽査产品范围包括纸尿裤(片、垫)。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

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

2.2 产品种类按产品结构分为纸尿裤、纸尿片和纸尿垫(护理垫);按产品规格可分为小号(S型)、中号(M型)、大号(L型)等不同型号。

3 术语和定义本规范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4 企业纸尿裤(片、垫)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根据纸尿裤(片、垫)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纸尿裤(片、垫)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备注:年销售额包括该类产品的内销和外销总额。

5 检验依据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15979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T28004 纸尿裤(片、垫)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抽样6.1 抽样型号或规格抽取的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纸尿裤(片、垫)产品。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方法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标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特殊情况除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对抽查批以包装箱为抽样单元从1开始顺序编号,按生产的随机获得3个样本单元号,从抽查批中取出相应的3个包装箱,从每箱中取5个最小销售包装样品,共计15个(每包以10片计),不足10片的按150片换算成包数抽取样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琼府〔2020〕1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琼府〔2020〕1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琼府〔2020〕1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已经七届省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2020年2月26日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规范交易活动,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管理;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资源的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按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相互协调的原则,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协同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

第二章交易管理和服务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管,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二)研究出台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重大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创新和综合监管;(三)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落实工作责任。

第六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各项日常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研究、推动出台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政策措施和监管制度,会同省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流程等,并督促抓好落实;(二)协调督促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责,会同相关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做好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加强对评标评审专家和中介(代理)机构的考核、监督和管理,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建设;(三)负责统筹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建设,制定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管理制度,完善信息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平台系统和数据安全,协调推进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市县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四)协调处理交易活动中的重要事项,接收各类投诉、举报和审计移交问题,并及时转交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协调督促其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五)承担省委、省政府和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16•【字号】琼府办〔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8〕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16日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凡国家规定由省级及以下政府核准但符合海南省“多规合一”、行业规划、产业布局等相关要求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简化行政审批要求,一律改为备案制。

同时,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及开展相关工作。

按规定需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按规定需要审批的项目、国家和海南省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全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工作。

各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4]9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4]9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1.14施行日期2014.01.14文号琼府办[2014]9号主题类别发展规划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4〕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14日海南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建立规范高效的社会投资管理方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有关项目备案机关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不包括以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使用财政性资金按规定需要行政审批的项目;(二)按规定需报国家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三)外商投资项目;(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

第四条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全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工作。

各市县(含洋浦经济开发区、国际旅游岛先行试验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属地备案管理,由项目建设地市县(含洋浦经济开发区、国际旅游岛先行试验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十四五”再制造产业培育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十四五”再制造产业培育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十四五”再制造产业培育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2.08.16•【字号】琼工信装科〔2022〕150号•【施行日期】2022.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海南省“十四五”再制造产业培育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工信装科〔2022〕15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海南省“十四五”再制造产业培育发展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2年8月16日海南省“十四五”再制造产业培育发展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文件精神,充分利用海南自贸港政策优势,探索海南再制造产业突破点,积极培育再制造重点领域,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按照“3+2”模式培育和探索再制造重点领域,积极培育船舶(游艇)及海工装备、航空器材、电子信息设备等3个领域,探索汽车零部件、高端医疗器械2个领域,充分利用自由贸易港开展更高水平开放“压力测试”政策窗口期,积极创新再制造产业政策,引进和培育一批再制造优质企业,发展包含维保、改装、技术升级、系统集成、再制造产品研发生产等再制造产业形态,打造1-2个绿色化、智能化再制造产业园,到2025年,全省再制造及配套产业争取规模达到20亿元以上。

二、重点领域——船舶(游艇)及海工装备再制造。

积极培育开展游艇电动化、船体轻量化以及应用智能化改装等再制造业务,发展游艇内饰软包、遮阳篷等舾装件,游艇驾驶和监控系统以及配套芯片组装、维修和绿色再制造。

发展起重船、打桩船、豪华客滚船、重吊船、大型汽车运输船、海洋资源勘探开发设备、深水浮式生产储卸装置、多功能供应船等海洋工程装备维修和再制造。

开展船舶(游艇)专用发动机、发电机、专业仪器仪表、导航设备、螺旋桨等关键件维修和再制造业务。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质量发展纲要(2013―2020年)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质量发展纲要(2013―2020年)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质量发展纲要(2013―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06•【字号】琼府[2013]82号•【施行日期】2013.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质量发展纲要(2013-2020年)的通知(琼府〔2013〕8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质量发展纲要(2013-2020年)》已经六届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2013年12月6日海南省质量发展纲要(2013-2020年)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升质量总体水平,服务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和《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纲要。

一、质量发展的基础与环境质量事关国计民生,制约发展全局,影响区域形象。

质量既是企业和产业核心竞争力的体现,更是一个地区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的综合反映。

我省历来重视质量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在全国率先实施质量兴省战略,坚持把质量工作与提升产业整体素质相结合,与改善民生相结合,与保持良好生态环境相结合,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环境质量明显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持续保持全国领先,覆盖三次产业及社会事业的标准体系初步形成,质量发展的社会环境日益改善,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大幅提升,全民质量意识不断增强,质量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逐步提高。

目前,我省质量发展的基础还很薄弱,质量整体水平依然滞后于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总体要求。

产品、工程等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资源浪费现象比较严重,生态环境尤其是海洋环境保护面临新挑战,服务行业部分经营者质量诚信缺失,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海南国际旅游岛形象。

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海南省新型工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琼发[2004]16号

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海南省新型工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琼发[2004]16号

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海南省新型工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正文:---------------------------------------------------------------------------------------------------------------------------------------------------- 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海南省新型工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04年8月31日琼发[2004]16号)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省第四次党代会精神,加快我省工业化进程,提出海南省加快新型工业发展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一)指导思想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我省工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抓住我省经济进入平稳较快发展新时期的机遇,以市场为导向,以产业结构调整为主线,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培育壮大支柱产业,努力提高我省工业化水平和综合竞争力,加快建设新兴工业省,打造环境、产业、体制三大特色,实现我省经济的快速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发展原则坚持不污染环境、不破坏资源、不搞低水平重复建设的“三不”原则,相对集中工业布局,不搞遍地开花,大力推行资源综合利用,加强环境保护,加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促进产业集约化和生态化;根据比较优势和市场变化,实施大企业进入、大项目带动战略,优化产业结构,进一步拉长产业链,培育壮大现代工业支柱产业;坚持“以存量换增量”和“优质资产重组”的原则,推行“强强联合+股份制”,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

二、目标和任务(一)总体目标到2007年,全省工业增加值达到250亿元,年均增速20%,占GDP的比重提高到24%左右。

全省一、二、三产业比例趋近于3:3:4。

争取在引入国内外大企业推进年产值100亿元以上的大型工业项目建设上有所突破,全省地方税收接近100亿元,新就业人数明显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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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管理,提高标准化工作的有效性,根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家
标准委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设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用于生产、加工或销售的产品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声明公开等活动,食品、药品等除外。

第三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生产和贸易的依据。

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第四条企业是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主体,应当对其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实施后果承担责任。

第五条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针、政策;
(三)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
(四)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护动植物生命健
康和安全;
(五)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六)保证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
(七)完整反映产品的质量特征和功能特性;
第六条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
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标准。

第二章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及复审
第七条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的一般程序包括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

第八条企业在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
(一)企业产品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符合性;(二)技术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和完整性;
(三)试验方法的科学性;
(四)检验规则的可操作性;
(五)标准编写与《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系列国家标准
的符合性。

第九条企业产品标准审查由企业负责组织,也可以委托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技术组织负责组织。

第十条专家组负责标准的审查,实行组长负责制。

专家组应当由研
发、生产、检验、销售等方面人员组成,原则上不
少于 5 人。

直接参与企业产品标准起草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加审查。

第十一条参与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工作的专家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或者大专以上学历和 3 年以上从事相关行业工作经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了解相关产品生产的工艺、技术要求和国内外该领域技术、标准发展的状况。

第十二条标准起草单位提交专家组的审查材料不得少于
下列内容:
(一)标准文本(送审稿);
(二)标准编制说明;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和参考资料;
(四)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试验验证报告;
(六)企业实施该标准在设备、检验、管理等方面能力的
说明。

第十三条标准审查必须经专家组全体人员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方可通过,专家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填写审查单(会议纪要)。

审查情况应当包括:审查日期、地点、起草单位、组织审查机构、参加审查人员名单。

审查结论主要涉及:评价意见、主要修改意见和采纳情况;所审查的企业产品标准送审稿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具有相应的理由和相关影响的说明;是否予以通过审查等内容。

审查结
论可以作为企业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的技术依据。

第十四条参加标准审查的专家在审查工作中应当坚持实
事求是的原则和严肃认真的态度,保证审查结果的正确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参加审查工作的专家应当保守标准审查活动中涉及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企业产品标准审查通过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
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发布。

第十六条企业产品标准的代号、编号方法:
Q/ □□□□□□□—□□□□
--------------
||||
||||
|||-----标准年代号
|||
||---------标准顺序号
||
|--------------企业代号

------------------企业标准代号
企业代号由企业名称简称的四个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组成。

第十七条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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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

复审后应当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明确结论。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及时对已声明公开
的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复审: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发展方针、政
策作出调整或者重新规定的;
(二)新发布了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三)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
方标准作了修订的;
(四)企业生产工艺或者原材料配方发生重大改变的;(五)复审周期满三年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复审的。

第三章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第十九条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是企业产品标准实
行备案的具体形式,企业产品标准声明公开后视同企业完成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

企业产品标准发布后30日内,企业应当在全国统一开放的
标准公共服务平台上声明公开产品标准信息,声明公开的内容纳入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

第二十条企业声明公开的产品标准包括企业产品执行的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企业依法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

第二十一条企业公开产品标准信息应包括:企业执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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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公开相应的标准名称和标准编号;执行企业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的,应公开企业产品标准全文,也可选择公开企业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包括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和对应的检验试验方法。

第二十二条企业在销售产品之前,应当自我声明公开企
业产品标准,鼓励企业公开服务标准。

企业应确保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真实、有效,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并对其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企业声明公开后的企业产品标准可以依法作
为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继续有效的,企业应
当重新办理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

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修订的,企业有权对公开信息进行
修改、更新。

企业生产的产品应符合相应时段内声明公开的产品标准的要求。

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废止的,应当在全国统一开放的标
准公共服务平台上声明。

未声明的,视为企业仍然执行该产品标准,企业应当对其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将旧名称办理企
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内容予以废止,同时以新名称重新办理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

第四章服务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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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鼓励商会、行业协会等组织制定并公布本行
业需要公开的标准清单和产品标准的关键指标清单,并指导企业完善企业产品标准。

鼓励标准化专业机构开展标准评价与咨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企业产品标
准自我声明公开活动中,要做好政策宣传和引导服务工作,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八条企业在申报名牌产品、标准贡献奖、政府质
量奖、龙头企业等良好行为活动中,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负责评选的单位须查验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经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企业应当严格
执行。

企业产品标准未按规定程序声明公开的,属无标准生产。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开的标准
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十一条上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修改或撤销
某项标准时,应通过企业所在地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第三十二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声明公开
的企业产品标准监督检查的规划,有组织、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查、处
理对企业产品标准的投诉或举报,负责对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信息进行监督抽查,发现未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当书面通知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已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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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责令企业停止实施、限期改正。

企业在接到通知后三十个自然日内,应向通知的发出部门报告执行结果。

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未停止实施、未限期改正的企业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企业失信记录,向社会依法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16年5月20日起施行。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2016年4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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