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公司章程中同钱不同股 同股不同权等特殊规定的效力
盘点公司章程精选中同钱不同股,同股不同权等特殊规定效力
盘点公司章程中同钱不同股,同股不同权等特殊规定的效力企业运营需要遵守的基本规则为企业章程,以及以《企业法》为代表的法律法规。
企业章程是企业必备的,由企业全体股东共同拟定的,并对企业、股东和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拥有约束力的调整企业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
其调整的是股东之间、股东与企业之间、企业的管理机构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
企业章程作为企业的宪法,拥有基本法的地位。
若是企业章程作为基本法所规定的股东权益及其执行的特别限制与企业法中的一般规定不一致时,那么章程中的这些特别规定的效力如何呢?本文针对企业章程也许股权管理方法中对股东特别规定的效力问题进行商议。
一、同钱不相同股即有限责任企业股东出资与持股比率不一致时。
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是构成企业资本的基础,但企业的有效经营有时还需要其他条件或资源,因此,在注册资本吻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股东内部对各自的实质出资数额和占有股权比率做出约定,这样的约定其实不影响企业资本对企业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实现,其实不是闪避法律的行为,应属于企业股东意思自治的范围。
尽管有限责任企业股东出资比率和持股比率可否一致属于股东意思自治的范围,但是,为了防范出现大股东也很多数股东欺凌小股东也许少许股东的状况,应严格限制该约定的见效条件为全体股东一致赞成。
诚然企业法中仅规定企业的重要事项需要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经过,但持股比率关乎到股东在企业享有的表决权、分红权以及新增资本认购权等股东权益,因此要求出资比率与持股比率不一致需要全体股东的一致赞成是吻合法理及客观实质的。
案例:深圳市启迪信息技术有限企业与郑州国华投资有限企业、开封市豫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企业、珠海科美教育投资有限企业股权确认瓜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 ? 在企业注册资本吻合法定要求的状况下,各股东的实质出资数额和拥有股权比率应属于企业股东意思自治的范围。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的条件与公司法规定不一致时如何确认股权转让的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的条件与公司法规定不一致时如何确认股权转让的效力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司法实践中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方面的纠纷不断增加,而其中又以股权转让效力纠纷最为常见,也最为疑难、复杂。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集中规定在第三十五条,该法条对股东之间转让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以及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等作了较为明确规定。
同时,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也是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
可见,通过一定的程序,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对股权转让的条件作出适当的规定。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就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当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规定不一致时,如何判断股权转让的效力?是以公司法为准,还是以公司章程为准?抑或根据具体情况设定具体的准则?这里涉及到对公司法是否具有强行性的认识问题,也涉及对公司章程的性质的认识问题,当然还涉及到股权转让效力的判断标准问题。
对此,学界往往仁智互见,司法机关对此类纠纷的处理也是结果迥异。
本文拟通过对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性质以及他们之间相互关系的分析,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的条件与《公司法》规定不一致时如何确认股权转让效力问题作一探析,以期对公司法理论发展或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关系在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条件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时,要研判相关股权转让的效力,首先要探析和评价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性质。
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与活动最基本的法律文件。
章程的内容涉及公司组织存续和经营管理最重要的事项①。
我国《公司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
该条还同时对公司效力的范围作出规定,即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为了确保公司章程的真实合法有效,国外公司法大多数都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予公证,我国公司法没有这种规定,但要求章程须经全体股东同意并签名盖章,报登记主管机关批准。
同股不同权 公司章程
同股不同权公司章程第一章公司定位与股权结构第一条公司定位为一家追求持续创新、高效运营的企业,致力于提供优质服务,创造社会价值。
第二条公司股权结构采取同股不同权模式,分为A类股和B类股。
A类股享有基本股权,B类股享有额外的投票权或其他特殊权益。
第二章股东权利与义务第三条所有股东享有法定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股份转让权、公司决策参与权等。
第四条股东应履行法定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时缴纳股金、遵守公司章程、参与股东大会等。
第三章 A类股东权益第五条 A类股东享有基本的股东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股份转让权、知情权等。
第六条 A类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比例计算。
第四章 B类股东权益第七条 B类股东除享有A类股东的所有权益外,还享有额外的投票权或其他特殊权益。
第八条 B类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算,可能超过其持有的股份比例。
第五章董事会组成与职责第九条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由A类股和B类股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选举产生。
第十条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监督公司的运营管理,并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六章监事会组成与职责第十一条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司财务、管理、法律事务等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监事会由A类股和B类股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选举产生。
第七章总经理任命与职责第十三条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命,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第十四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策,带领公司实现经营目标。
第八章利润分配与决策机制第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A类股和B类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公司决策机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所有股东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修改时须经股东大会通过。
第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注:本章程仅为模板,具体内容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同时,公司在实施同股不同权模式时应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同股不同权 公司章程
同股不同权公司章程一、总则(一)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二)公司名称:_____。
(三)公司住所:_____。
(四)公司经营范围:_____。
(五)公司注册资本:_____元人民币。
二、股东及股权(一)公司的股东分为两类:一类为普通股东,另一类为特殊股东。
普通股东享有一股一权的表决权,特殊股东则享有“同股不同权”的权利。
(二)特殊股东的认定条件:_____。
特殊股东所持有股份的投票权倍数为_____倍。
(三)股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初始出资、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
(四)股东应当按照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享有相应的权益,承担相应的义务。
三、股东会(一)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股东会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
(三)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四)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同股不同权公司章程
同股不同权公司章程1、股东应按照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并按照公司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出资款项。
2、股东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股东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信息。
4、股东应当积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为公司发展做出贡献。
5、股东应当遵守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不得擅自决策或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
第六条公司的组织结构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设立总经理。
1、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2、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3、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命,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七条公司的财务管理公司设立财务部门,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
1、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法规和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经监事会审计后报送股东会审议。
2、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规和规定及时缴纳税款。
第八条公司的章程修改1、本章程的修改,应当经过股东会的决议,并报工商行政登记机关备案。
2、本章程修改后,对所有股东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九条公司的解散和清算1、公司解散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清算。
2、公司清算后,剩余财产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3、公司解散和清算应当经过股东会的决议,并报工商行政登记机关备案。
以上为公司同股不同权章程,经过规范和修改,以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股东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制度、规定和协议,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认缴的出资额。
货币出资应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未按规定缴纳出资的股东应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入股后不得抽回出资。
股东的责任范围应以其出资额为限。
股东有义务为公司提供必要的方便和协助。
股东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及时间进行认缴,如货币出资应存入公司专用账户,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本公司成立后,实缴到位或经工商行政登记五年以上的股东可获得出资证明书,证明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金额和日期等信息。
公司章程的效力
• 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经营范围,这样,就使 经营范围可以成为保护小股东约束大股东和公 司经营管理人员的一种重要机制。
• 此外,章程对公司的效力还表现在,“公司 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特别是公司章程中有关 解散事由和经营期限的约定方面。一旦解散事 由发生或者经营期限届满,公司将进入清算。
• 束力。
• 二、公司章程的对人效力
• 所谓公司章程的对人效力,是指公司章程可以对哪些 人产生约束力。章程对人的效力既包括哪些人可以依据 章程取得相应的权利,同时也包括这些人的权利应受到 公司章程的制约甚至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 公司章程不仅仅是制定者之问的一种契约安排和私法 秩序,而是一种涉他性的文件。这种涉他性体现在:第 一,约束主体——效力的涉他性。各国公司法大都认可 ,除了章程制定者应当受到公司章程约束以外,公司章 程的效力还具有扩张性,它可以约
• 束制定者以外特定范围内当事人的行为。尽管 公司章程制定者只是公司设立阶段的投资者, 但其效力却可扩及到公司成立后的股东、公司 本身和公司的管理层,这些被公司章程效力影 响的人主要局限于公司内部,不妨称为公司内 部关系人。其实,公司章程的影响力远甚于此 ,甚至在特定情形下,债权人等公司外部人也 可能受其约束。其二,记载事项的涉他性。公 司章程记载事项大体上可以分为有关公司内部 组织、成员关系的事项和有关公司外部事务的 事项两类。前者如公司内部机构之间的权责及 划分等,后者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
• 公司章程的这种涉他性决定了公司章程的对人 效力。我国《公司法》第1 l条规定,公司章程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约束力。这就十分明确地规定了公司章程的
约束范围,包括公司、公司的股东和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含义,我 国《公司法》第217条明确规定,“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有限公司章程(同股不同权)(不设执行董事)
有限公司章程(同股不同权)(不设执行董事)-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同股不同权架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参考格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律师注:公司经营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公司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成立后,可以改变公司经营范围,但应该办理变更登记。
另外: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需要办理其他手续,并非营业执照上拥有该经营范围就可以经营该内容,比如盐、石油、危险物品、烟草等除了营业执照外必须另行办理许可证。
因此经营范围最后一句通常为“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万元。
第七条出资人应足额缴纳出资额,注册资本如有虚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律师注:出资人可以在公司成立时就足额缴纳注册资本,或者约定一个出资期限,在该期限之前足额缴纳。
所以,不交注册资本是一个误区,注册资本始终要足额缴纳,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
另外,已经实缴注册资本后不要再将注册资本抽出,公司法不允许抽逃出资。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需要实缴注册资本的企业,抽逃出资会构成刑事犯罪。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第八条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及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第九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简析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限制条款的效力
简析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限制条款的效⼒2019-07-08摘要:《公司法》71条第4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为股东的意思⾃治预留了空间,但实践中因约定的条件多种多样,各地法院判决结果各异。
本⽂通过列举我国和国外关于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再从不能⼀概否定或承认限制股权转让条款的效⼒,⽽应该具体事项具体分析,但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不能损害第三⼈利益和限制转让要有利于公司发展和公司利益的原则下从初始章程、修订章程,以及实践中个⼈遇到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关于限制股权转让的条款进⾏分析和提出见解。
关键词:章程;股权转让;限制;效⼒中图分类号: D922 ⽂献标识码: A ⽂章编号: 1673-1069(2017)06-11-3引⾔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中基于有限责任公司⼈合兼资合的特性,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给股东意思⾃治预留了空间。
71条第4款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践中章程制定⽅因不同商业利益需求对于股权转让往往在公司章程中做了限制性规定。
笔者在⼯作中就曾遇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基于公司利益、股东⽅诉求、职⼯持股等在公司章程中对于股权转让及退出做了特殊规定。
如:⼀⽅股东向关联⽅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应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股东转让股权时应取得某⼀⽅股|(⼀般是控股股东)的同意,否则不得转让股权;对于员⼯股权的转让明确规定了受让⽅(必须是某⼀⽅股东或者股东会、董事会指定的受让⽅)、转让价格,对于员⼯退休、离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份不适格(失踪、死亡、丧失民事⾏为能⼒等);违反敬业禁⽌业务、违法犯罪等各类情形发⽣时必须转让股权在章程条款中进⾏了明确;⼀些国有出资的股东在章程中会直接明确股权的转让需取得国资管理部门的许可和履⾏国资转让程序。
经济业务的多样性带来了司法实践中各式各样涉及章程限制条款案件的不断涌现,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经济⽣活中涌现的疑难问题⼀直在进⾏探索、研究,以期让当事⼈在章程中进⾏股权转让限制条款的约束时可以明确知悉⾃⼰的⾏为产⽣的后果。
公司章程范本如何规定公司的股东权利与限制
公司章程范本如何规定公司的股东权利与限制公司章程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公司的内部管理规则以及股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东权利的规定至关重要,它们直接影响着公司的运作和股东之间的关系。
本文将围绕公司章程范本如何规定公司的股东权利与限制展开讨论。
一、股东权利的规定1.投票权:公司章程范本应规定股东的投票权。
这包括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和选举权等。
投票权可以根据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进行相对的分配,也可以按照不同级别的股份划定不同的投票权。
2.权益分配:公司章程范本应规定股东的权益分配方式。
这包括股东在公司盈利时分享利润的权利,以及在公司解散或破产时获取公司资产分配的权利等。
权益分配应根据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进行合理的分配。
3.信息权:公司章程范本应规定股东的信息权。
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运作情况、财务状况和决策事项等重要信息。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定期向股东提供财务报表和公司经营情况报告等。
4.监督权:公司章程范本应规定股东的监督权。
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的监督建议和意见。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大会对经营决策进行审查和监督。
二、股东权利的限制1.股东持股限制:公司章程范本可以规定股东持股的限制。
例如,要求每位股东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一定比例,以避免个别股东过度集中股权而导致公司决策的不稳定性。
2.股东退出限制:公司章程范本可以规定股东退出的限制。
例如,规定股东必须提前通知公司,并经过股东大会批准方可退出公司。
这样可以确保公司的稳定运营,并防止突然的股东大幅减持引发公司经营风险。
3.股东行为限制:公司章程范本可以规定股东的行为限制。
例如,禁止股东与竞争公司有竞业限制协议,以防止利益冲突和机密泄露。
4.权益变动限制:公司章程范本可以规定股东权益变动的限制。
例如,要求股东在转让股份时必须经过其他股东同意或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章程范本应包含关于公司章程修改的规定。
同股不同权公司章程及股东协议
同股不同权公司章程及股东协议导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已经成为趋势,而同股不同权的股份制公司也随之应运而生。
在这种公司中,一些股东可能拥有比其他股东更多的投票权或其他权利。
这种股份结构的安排,可以为公司的创新、发展提供更大的自由度,但同时也对公司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保障公司合法合规运营和各方股东的利益,同股不同权公司需要制定相应的公司章程及股东协议。
本文将从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两方面来探讨同股不同权公司应当如何制定这些文件。
公司章程定义公司章程是同股不同权公司治理原则的重要法律文件,包括公司名称、公司类型、注册资本、股份构成、股东权利与义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管理等内容。
公司章程是公司管理和经营的基本规则,是公司内部各种行为的准则和标准。
同股不同权公司章程的要求同股不同权公司章程需要规定如下内容:在同股不同权公司中,不同股份的投票权以及其他权利的不同需要在章程中定义明确。
如何将投票权分配给不同的股东,如何制定不同的股东权利,决定同股不同权公司的治理机制是否合理。
股东大会同股不同权公司的章程需要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股权表决与否决的规则,以及决策的执行力度等内容。
同时,由于股权受到限制,同股不同权公司应当注明哪些事项需要获得持有优先股的股东或其他具有特别权利的股东的批准。
董事会及监事会同股不同权公司的章程还需要明确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权与责任范围、任命程序、取消程序和投票批准的标准等内容。
同时,章程中还应该详细规定权利不同股东和董事对董事会的许可级别,以及对一些特殊事件的规定和股东互相之间是否存在有必要竞争的情况等方面的内容。
公司管理同股不同权公司的章程中还需要涉及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税务、人事管理、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聘任与解聘机制等内容。
这些方面需要与股份结构相匹配,以保证公司愉快和顺利运营。
定义股东协议是股东之间以及股东和公司之间达成的另一个重要合作协议,一般规定了股东之间的关系以及流程。
盘点公司章程中同钱不同股,同股不同权等特殊规定的效力
盘点公司章程中同钱不同股,同股不同权等特殊规定的效力公司运营需要遵守的基本规则为公司章程,以与以《公司法》为代表的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由公司全体股东共同制定的,并对公司、股东和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
其调整的是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公司的管理机构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宪法,具有基本法的地位。
如果公司章程作为基本法所规定的股东权利与其行使的特殊限制与公司法中的一般规定不一致时,那么章程中的这些特殊规定的效力如何呢?本文针对公司章程或者股权管理办法中对股东特殊规定的效力问题进行探讨。
一、同钱不同股即XX公司股东出资与持股比例不一致时。
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是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但公司的有效经营有时还需要其他条件或资源,因此,在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股东内部对各自的实际出资数额和占有股权比例做出约定,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实现,并非规避法律的行为,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X畴。
尽管XX公司股东出资比例和持股比例是否一致属于股东意思自治的X畴,但是,为了防止出现大股东或者多数股东欺压小股东或者少数股东的情况,应严格限制该约定的生效条件为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虽然公司法中仅规定公司的重大事项需要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通过,但持股比例关乎到股东在公司享有的表决权、分红权以与新增资本认购权等股东权益,所以要求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不一致需要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是符合法理与客观实际的。
案例:XX市启迪信息技术XX与XX国华投资XX、XX市豫信企业管理咨询XX、XX 科美教育投资XX股权确认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在公司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数额和持有股权比例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X畴。
股东持有股权的比例一般与其实际出资比例一致,但XX公司的全体股东内部也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实现。
公司章程范本中的股东权利与义务
公司章程范本中的股东权利与义务在公司章程中,股东是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拥有一系列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这些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对于公司内部的管理和决策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保护了股东的利益。
本文将就公司章程范本中的股东权利与义务进行探讨。
一、股东权利1. 决策权: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之一,享有决策公司重要事项的权利。
包括对公司的战略定位、重大投资、收购并购和重大业务调整等决策进行表决、提议和决策的权利。
2. 监督权:股东在公司章程中享有监督公司经营和管理的权利。
通过参与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提议和法定表决权等方式,对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进行监督,确保公司合规经营和良好治理。
3. 分配权:作为公司股东,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公司分配利润的权利。
这包括分红权和派息权,股东可以从公司获得红利和股息的分配。
4. 转让权:股东有权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他人或其他实体。
在公司章程中通常规定了股份转让的条件和程序,以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5. 知情权:股东有权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重要决策,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情况、重要合同和业务等信息。
二、股东义务1. 缴付注册资本:作为公司的股东,必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缴纳其所持股份的注册资本。
2. 保守商业秘密:股东有义务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他人或利用于个人或他人的经济利益。
3. 遵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作为公司股东,要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经营中积极履行其义务,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4. 支持公司经营和发展:股东有义务全力支持公司的经营和发展,为公司的利益和长远发展着想。
5. 行使投票权:股东应积极参与股东大会,并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投票权。
结语公司章程范本中的股东权利与义务是保障公司规范运作、维护股东利益的重要内容。
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通过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义务,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监督,共同推动公司的发展。
因此,在公司章程的制定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股东权益的保护,并明确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同股不同权股份章程
同股不同权股份章程1. 引言该章程旨在规定公司同股不同权股份的相关事项,以确保公司的股权结构合理、公平,并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2. 定义- 同股不同权股份:指公司发行的股份中,不同股东持有的股份享有不同的权益和权力。
3. 同股不同权股份的设立与发行- 公司可以通过发行同股不同权股份来吸引不同类型的投资者,并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
- 发行同股不同权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
4. 同股不同权股份的权益与权力- 不同类型的同股不同权股份享有不同的权益和权力,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
5. 同股不同权股份的流通与转让- 同股不同权股份的流通与转让应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6. 同股不同权股份的行使- 同股不同权股份的持有人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行使其相应的权益和权力。
7. 同股不同权股份的变更与解除-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对同股不同权股份进行变更或解除,但应经过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8. 同股不同权股份的治理与监督-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治理与监督机制,确保同股不同权股份的合理运作,并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9.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对于同股不同权股份的相关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
10. 其他事项- 其他与同股不同权股份相关的事项应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
该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并依法备案后生效。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事项和条款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
______________。
公司章程范本如何确定公司股权结构和股东权益
公司章程范本如何确定公司股权结构和股东权益公司章程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规定了公司内部的组织架构、运作机制以及股东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
在公司章程中确定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股东权益至关重要,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展开讨论。
一、确定公司股权结构公司股权结构是指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以及其对公司决策和分配所享有的权益。
确定公司股权结构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股份比例分配:股权结构决定了公司每个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可以按照股东的出资额进行比例划分,也可以根据股东的贡献、经验或专业技能等进行不同比例的划分。
2.普通股与特殊股份:在股权结构中,可以设立普通股和特殊股份。
普通股是指拥有公司普通业务决策和利润分配权的股份,而特殊股份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不同的权益,如优先股、稀释保护股等。
3.限制股权转让:公司章程中可以规定限制股权转让的条款,以避免股权频繁转移和不稳定的股东结构。
这些限制可以包括首先股东协议、优先转让权或者预先批准权等。
4.股东间的协议和约束:公司章程中可以明确股东之间的权益与义务,以确保各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和公司的稳定经营。
例如,规定少数股东是否享有否决决策、分红权利等特殊权益。
二、确定股东权益股东权益是指股东在公司中的权利和利益,确保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合法权益。
在确定股东权益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投票权:公司章程应明确股东的投票权,包括大股东或多数股东的决策权和少数股东的保护权。
此外,章程还应规定股东会议的召开程序、投票方式和决策结果的有效性等。
2.权益分配:公司章程应确定公司利润的分配政策,包括普通股股东和特殊股份股东的收益权利,以及股权转让、股份增减等情况下的优先权和补偿机制。
3.信息披露:公司章程应规定公司向股东提供的信息范围和披露的方式,以确保股东能够及时了解和监督公司的经营情况,保护其合法权益。
4.权益保护:公司章程可以设立权益保护机制,包括对股东的退出、转让价格、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事项的约束和保护措施。
公司法同股不同权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同股不同权方面的规定是什么?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在股份制公司里面,公司的股份被分割为很多份,由不同的投资者持有,一般情况下,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享有平等的权利,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实现同股不同权,这一点在公司法中也有明文规定。
那么公司法同股不同权方面的规定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小编给出的这篇文章。
▲一、公司法同股不同权方面的规定有哪些?1、《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分配无需在章程中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不按持股比例分配利润的才需要在章程中规定。
也就是说,在公司法上,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也可以在增资时不按照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同股不同权”是合法的。
虽然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是分离的,但不同股东对于公司的其他贡献是有差异的,应当允许同股不同权的存在。
其实,同股不同权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契约自由这一私法基本原则在公司法上的典型体现,只是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这种具有公众性质的特殊企业来说,需要在章程中明确规定而已。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股东这样的私法主体来说,是否同股同权完全是意思自治范畴。
▲二、引入同股不同权的意义何在?虽然同股不同权的合伙人制度可能对现有的相关法律体系产生一定的冲击,但作为试点尝试还是可取的。
而对沪深A股市场而言,特别是在鼓励新兴产业发展的大方向下,对那些引入PE而发展良好的企业允许采取同股不同权的合伙人制度,监管层和交易所为其营造良好的上市环境,对未来我国证券市场制度的健全和激励企业创新都极有意义。
公司章程范本如何规定公司的股东权益的行使和限制
公司章程范本如何规定公司的股东权益的行使和限制公司章程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旨在规定公司的组织结构、管理方式和股东的权益与义务。
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的股东权益的行使和限制有着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从股东权益的行使和限制两个方面来探讨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股东权益的行使1.1 投票权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股东的投票权行使方式。
投票权是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基础,可以通过普通股股东会议的形式行使。
章程中可以规定股东投票的方式和程序,并明确在特定事项上股东的表决权比例。
1.2 公司利润分配权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股东的利润分配权。
利润分配是股东投资回报的重要方式之一。
章程中可以规定利润分配的比例、方法和时间等。
1.3 股东决策权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股东的决策权。
决策权是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权益,可以通过股东会议或委任代表等方式来行使。
章程中可以规定股东的决策权范围和决策程序。
二、股东权益的限制2.1 股东契约的约束公司章程可规定股东间的契约限制。
通过订立股东契约,可以对股东的权益行使进行限制,以保证公司治理的稳定和股东间的协调。
股东契约可以约定投票权的限制、转让限制、竞争限制等。
2.2 股权限制公司章程可规定股东的股权限制。
股权限制主要是通过设立优先股、限制转让条件、设立特定股权等方式来限制股东的权益行使。
章程可以规定特定情况下的股权转让限制、优先股股东的特权等。
2.3 董事会的管制公司章程可规定董事会对股东权益的管制。
董事会是公司决策的重要机构,可以通过章程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股东的权益行使。
章程中可以规定董事会的决策程序、董事选举方式等。
2.4 法律法规的限制公司章程应遵守当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股东权益的行使进行合法的限制。
章程中可以规定对非法行为的处理方式,明确股东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公司章程范本在规定股东权益的行使和限制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章程的明确规定,可以保障股东的权益,维护公司治理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同份不同权+同股不同酬(条款)
同份不同权+同股不同酬(条款)简介本文档旨在明确和规定公司内部的同份不同权和同股不同酬的条款。
同份不同权是指不同股东之间持有相同股份但享有不同权益的情况。
同股不同酬是指不同股东之间持有相同股份但获得不同报酬的情况。
通过明确这些条款,可以确保公司内部公平、公正地分配权益和报酬,同时提高公司运作的透明度和效率。
同份不同权条款1. 同份不同权的执行应遵循以下原则:- 平等原则:同份不同权应基于合理且公平的标准,不得歧视或偏袒特定股东。
- 家族权益原则:对于家族成员拥有的股权,可以考虑适当的权益差异以维护家族权益。
- 管理能力原则:对于具有特定管理能力的股东,可以适当增加其权益以体现其贡献和价值。
2. 同份不同权的具体执行方式:- 设立不同等级的股份:根据股东的身份、地位、贡献等因素设立不同等级的股份,不同等级的股份享有不同的权益。
- 设立特定决策权:对于特定决策或事务,根据股东的专业知识、经验等因素设立特定的决策权,提高决策的效果和质量。
- 设立优先分红权:根据股东的贡献、权益等因素设立优先分红权,确保其享有优先分红的权利。
同股不同酬条款1. 同股不同酬的执行应遵循以下原则:- 公平原则:同股不同酬应基于合理、公正的标准,不得有明显的不合理差距。
- 贡献评估原则:根据股东的贡献、努力程度以及业绩等因素评估其应得的报酬。
- 市场竞争原则:参考行业内同等职位的市场薪酬情况,确保报酬水平具有市场竞争力。
2. 同股不同酬的具体执行方式:- 设立绩效奖励机制:根据股东的业绩、贡献等因素设立绩效奖励机制,将报酬与绩效挂钩。
- 设立特殊贡献奖励:针对特定的贡献或成果,设立特殊贡献奖励,提供额外的报酬。
- 股权激励计划: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将股东的报酬与公司的业绩和发展挂钩,激励股东积极参与和促进公司的长期发展。
结论同份不同权和同股不同酬的条款在公司内部的执行可以确保公平、公正地分配权益和报酬,同时激励股东积极参与和促进公司的发展。
公司章程的异同点比较(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基础性文件,是规范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法律文件。
不同类型、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公司章程在内容、结构和法律效力上存在一定的异同。
本文将从公司章程的异同点进行深入比较,以期为读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公司章程的定义与作用1. 定义公司章程是指公司设立时,由股东共同制定的、规定公司组织、活动、权利、义务等事项的基本法律文件。
2. 作用(1)规范公司组织与活动:公司章程明确了公司的组织结构、决策程序、权利义务等,为公司的正常运作提供法律依据。
(2)保障股东权益: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的权益,如分红、股份转让、利润分配等,保障股东在公司中的权益。
(3)维护公司稳定: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设立的基石,有助于维护公司稳定,降低公司治理风险。
三、公司章程的异同点比较1. 内容异同(1)相同点公司章程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名册、董事会、监事会、经理、法定代表人、公司解散与清算等。
(2)不同点不同类型公司、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公司章程在具体内容上存在差异。
以下列举几个方面的不同:1)经营范围:不同类型公司(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等)的经营范围有所区别。
2)注册资本: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公司注册资本要求不同,如我国要求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万元。
3)股东权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公司章程对股东权益的规定存在差异,如股权转让、利润分配等。
2. 结构异同(1)相同点公司章程的结构一般包括:封面、目录、正文、附件等部分。
(2)不同点不同类型公司、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公司章程在结构上存在差异。
以下列举几个方面的不同:1)封面:不同公司、不同地区的公司章程封面设计存在差异。
2)目录:不同公司、不同地区的公司章程目录内容有所不同。
3)正文:不同公司、不同地区的公司章程正文结构存在差异,如我国公司章程正文一般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组织机构、权利义务等。
3. 法律效力异同(1)相同点公司章程具有法律效力,是公司设立、运营、解散和清算的基本法律依据。
同股不同权公司章程
公司同股不一样权章程总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唐山市工商管理局的有关规定,联合本公司实质,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特拟定本章程,经一致认同,对所有股东拥有同样拘束力。
第一条公司名称与住处1、公司名称:(下称“公司”)2、公司住处:第二条公司的注册资本1000 万元。
1、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一定编制财富欠债表及财富清单。
2、公司增添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3、公司增添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更改登记。
第三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第四条公司的股东名称1、股东姓名: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
2 、股东姓名: ________ 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
3、股东姓名: 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 _________________。
4、股东姓名: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股东的权益和义务一、股东的权益:1、股东入股资本实缴到位或许经工商行政登记五年以上的股东,有权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会并依据公司规定履行表决权。
2、股东入股资本实缴到位或许经工商行政登记五年以上的股东,有权依照法律及章程规定转让出资额。
3、股东入股资本实缴到位或许经工商行政登记五年以上的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认识公司经营状况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4、股东入股资本实缴到位或许经工商行政登记五年以上的股东,依照出资比率分取盈利。
公司增添注册资本时,股东可优先出资认购股份。
5、股东入股资本实缴到位或许经工商行政登记五年以上的股东,有权选举或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
同股不同权公司章程
同股不同权公司章程公司同股不同权章程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XXX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章程,并经一致认可,对所有股东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一条公司名称与住所1.公司名称为“公司”。
2.公司住所为:第二条公司的注册资本1.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2.如需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如需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应按照本章程规定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
4.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详见营业执照。
第四条公司的股东名称1.股东姓名: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股东姓名: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股东姓名: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股东姓名: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一、股东的权利:1.入股资金实缴到位或经工商行政登记五年以上的股东有权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公司规定行使表决权。
2.入股资金实缴到位或经工商行政登记五年以上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及章程规定转让出资额。
3.入股资金实缴到位或经工商行政登记五年以上的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4.入股资金实缴到位或经工商行政登记五年以上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可优先出资认购股份。
5.入股资金实缴到位或经工商行政登记五年以上的股东有权选举或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
6.入股资金实缴到位或经工商行政登记五年以上的股东有权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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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公司章程中同钱不同股,同股不同权等特殊规定的效力公司运营需要遵守的基本规则为公司章程,以及以《公司法》为代表的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由公司全体股东共同制定的,并对公司、股东和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
其调整的是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公司的管理机构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宪法,具有基本法的地位。
如果公司章程作为基本法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及其行使的特殊限制与公司法中的一般规定不一致时,那么章程中的这些特殊规定的效力如何呢?本文针对公司章程或者股权管理办法中对股东特殊规定的效力问题进行探讨。
一、同钱不同股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与持股比例不一致时。
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是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但公司的有效经营有时还需要其他条件或资源,因此,在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股东内部对各自的实际出资数额和占有股权比例做出约定,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实现,并非规避法律的行为,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
尽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比例和持股比例是否一致属于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但是,为了防止出现大股东或者多数股东欺压小股东或者少数股东的情况,应严格限制该约定的生效条件为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虽然公司法中仅规定公司的重大事项需要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通过,但持股比例关乎到股东在公司享有的表决权、分红权以及新增资本认购权等股东权益,所以要求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不一致需要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是符合法理及客观实际的。
案例:深圳市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郑州国华投资有限公司、开封市豫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珠海科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在公司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数额和持有股权比例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
股东持有股权的比例一般与其实际出资比例一致,但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内部也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实现。
如该约定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股东按照约定持有的股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同股不同权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表决权与持股比例不一致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属于人合兼资合公司,与股份公司纯资合公司的最大的区别在于:有限公司可以同股不同权,而股份公司必须同股同权。
故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及表决权比列原则上应当相同,但由于其人合因素导致有限公司的股东在例外情况下,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及表决权比例可以不同。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42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分红比例、认缴公司新增资本比例与持股比例不一致实践中,是否参与公司的实际运营会影响到股东的分红比例,同时,公司法赋予企业对于分红权的自治权利。
《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166条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34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对红利分配、增资认缴的约定,公司法并未要求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体现。
实务中,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也可以由全体股东以其他方式约定。
但是,考虑到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执法水准以及对法律理解的差异,稳妥起见,建议一并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清楚,可以节省众多不必要的解释、沟通工作。
《公司法》确定的利润分配方法是,优先适用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约定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方法没有特别约定和规定的,则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比例或股份比例分配利润。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范畴,必须服务于经济基础,要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充分尊重股东意愿,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体现了市场经济的活力。
关于税务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的相关规定,股东取得的超过出资比例的分红收益仍应被认定为免税收益。
3.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一票否决权风险投资机构通常在所投企业中只是小股东,对企业的经营参与有限,因此,从保护自己利益的角度出发,投资机构往往会在投资条款中设置一些保护性条款,“一票否决权”就是其中的一条。
“一票否决权”在法律上没有障碍,其本质上相当于“全票通过”,可以在公司章程里事先作好约定。
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高管人员的聘请和员工的激励机制、对外投资和担保、重大资产购置、增资扩股、股权出售限制、董事席位变化等。
由于每家投资机构的要求不同,每个创业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同,条款清单也会千差万别。
无论投资机构作为股东在股东会上享有一票否决权还是委派董事在董事会中具有一票否决权,其出发点均应以保障公司整体正常运营,符合经济发展秩序及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原则。
倘若一票否决权的规定阻碍了企业的发展,使得全体股东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则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三、对于股东表决权的合理限制《公司法》第42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缺陷是没有明确所谓的出资到底是股东认缴的出资还是实际出资。
实际上,很多公司股东不能按期缴纳其认缴的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
因此,公司章程应对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作出明确规定。
同时,公司章程还应对公司吸收新股东、减资后奖励股份形成的新股东,如何行使表决权作出规定。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条规定明确了限制股东权利的范围为股东自益权,并未指向共益权。
股东出资不到位并不影响其股东资格的取得,但其享有股东权利的前提是承担股东义务,违反出资义务,也就不应享有股东的相应权利,这是民法中权利与义务统一、利益与风险一致原则的具体体现。
股东在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行使股东全部权利,明显有违公平的原则,亦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故对瑕疵出资股东的表决权进行合理限制是必要的和合理的。
案例:俞苗根与梁大力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上诉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商终字第991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股东表决权是股东的一项法定权利。
股东表决权应否因股东瑕疵履行出资义务而受到限制,公司法对此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7条规定可以限制股东自益权,但未指向共益权。
表决权作为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经济民主权利,原则上属于共益权,但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股东通过资本多数决的表决权机制选择或罢免董事、确立公司的运营方式、决策重大事项等,借以实现对公司的有效管理和控制,其中也包括控制公司财产权,故表决权实质上是一种控制权,同时亦兼有保障股东自益权行使与实现之功能,具有工具性质和双重性格。
公司对瑕疵出资股东的表决权进行合理限制,符合公司法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亦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可以得到支持,但对股东表决权限制应属于赋权性限制,非强制性限制。
四、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公司法》第71条第1款至第3款规定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规范,第4款规定有限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该规范属于典型的补充性规范,允许当事人排除适用法律的规定,如当事人之间没有自治性的安排,则适用法律规范作出的安排,目的在于弥补章程未作规定时的疏漏。
股权转让事项本质上属于公司自治权的范畴,公司章程完全可以另立标准和限制转让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特征,这就使得股东间的相互信任和股东的稳定性对公司至关重要。
因此允许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施加限制,甚至作出比公司法更严格的限制,以防止降低公司内部的信任。
股份的自由转让与股东的有限责任、法人人格以及公司的集中管理是公司的结构特征。
股份的自由转让是公司法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
公司章程条款中虽然可以限制股份的转让,但不能完全禁止,否则会侵害基本的股东权利。
因此,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自治边界除了不能逾越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外,还必须注意不能与法律原则、立法精神和宗旨相违背。
一旦滥用自治权,该章程条款势必因不符合目的性而被认定无效。
(一)公司章程中强制转让的规定1.有限责任公司强制股权转让的规定由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及公司改制的原因,使得企业中出现大量员工持股的现象。
在设计股权激励计划或企业改制计划时,一般亦会在公司章程或股权管理办法中规定,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因个人原因离开公司不再为本公司服务的或被公司开除的股东和出资人,其股权必须转让,凡不转让的不予分红。
根据《公司法》第7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方式予以规定。
通过召开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与制定股权管理办法,对公司股东出资认定及股权流转作出规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
案例:杨子业与尤玉萍等股权转让纠纷申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商申字第0587号民事裁定书裁判要旨:交通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召开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与制定股权管理办法,对公司股东出资认定及股权流转作出规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
股权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出资人的持股数额以实际出资额为准,公司数次增加注册资本时,杨子业并没有向公司缴纳增资款,在股东与公司内部关系上,由于改制公司的特殊性以及现行工商登记制度的局限性所导致股权登记与实际股权不一致时,应以实际情况为准。
交通公司的章程、股权管理办法规定,因个人原因离开公司不再为公司服务的或被公司开除的股东和出资人,其股权必须转让,凡不转让的不予分红。
杨子业作为公司改制时的原始股东,参与了公司章程和股权管理办法的制定,应知悉公司该规定,即股东离开公司全部股权必须转让,不得再持有公司股权,故杨子业离开公司时处理的应是持有的全部股权。
协议第四条规定2009年红利148004.64元在一周内打入杨子业的账户,也印证了杨子业处理的是其持有的全部股权。
因此,协议中的“任何股权”应指杨子业持有的交通公司的全部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