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信息公告发布及管理说明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云南省政府采购项目的电子化交易,规范电子交易行为,增强政府采购项目交易活动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国办发〔2015〕63号)、《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39号令)、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的规定》(云政发〔2015〕5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6〕6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评审专家等各方交易主体参与的,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展的,依托云南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政府集中采购业务系统在线完成全过程交易的活动。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通过检测认证后方可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
第三条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公开招标方式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政府采购项目交易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对电子交易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电子交易活动实施综合监督;各级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负责政府集中采购业务系统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平台的日常建设、维护、运行等工作,为电子交易活动提供服务。
第六条电子交易平台采用国家授时中心的标准时间。
本细则中所涉及的时间,均以电子交易平台提供的时间为准。
第二章数字证书第七条各方交易主体在参与电子交易活动前应办理数字证书(CA),并使用数字证书(CA)登录电子交易平台进行政府采购活动。
电子交易活动中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评标报告、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等均必须通过数字证书(CA)进行电子签名,确保交易过程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及保密性。
20011001 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投标管理办法
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投标管理办法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保障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需要,高效快捷完成各项政府采购任务,根据《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上投标是指应用经检验准确无误的软件系统,通过Internet互联网取得供应商报价的一种采购方式。
第三条网上投标适用条件(满足任意一条即可):1、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货物采购;2、项目简单、技术参数明确的货物采购;3、时间极为紧迫需要立即办理的货物采购。
第四条为防范采购风险,采购资金量较大的大型采购项目不适用网上投标采购。
第五条每次网上投标中标结果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凡欲参加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机构网上投标的供应商,按规定预交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第七条供应商的报价在截止时间前均以加密方式存放在服务器内,截止时间一到,软件系统终止接收报价,并将接收到的报价信息解密,进行相应处理后,据以定标。
第八条定标原则:(一)供应商报价以省级政府采购机构服务器内存储的数据为准,除有特殊要求外不接受其他任何形式的报价。
(二)在满足采购招标通告条件要求的前提下,最优价格中标,当出现两个以上相同的最优价格时,依次按交货时间、投标时间先后顺序定标。
(三)如网上报价明显缺乏竞争或超出项目预算,则采购无效,省级政府采购机构可重新组织网上投标或改用其他采购方式。
(四)当第一位中标供应商不能履约时,省级政府采购机构按价格优先原则重新确定中标供应商,并以此类推。
第九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供应商资格,保证金不予退还:(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政府采购机构或使用单位签订采购合同的;(二)签订合同后,不按合同要求履约的;(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或串通其他供应商的;(五)向省级政府采购机构、需求单位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六)通过非法手段窃取投标资料、传播病毒、破坏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的;(七)有其他违规行为的;第十条本办法由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机构负责解释。
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州市)用户手册-资金管理部门分册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01月目录引言 ......................................................................................................................................................... - 1 -1.1目的 ......................................................................................................................................................... - 1 -计划管理 ................................................................................................................................................. - 1 -2.1计划备案/审核/审批 ............................................................................................................................... - 1 -2.1.1菜单位置 ..................................................................................................................................... - 1 -2.1.2功能说明 ..................................................................................................................................... - 1 -2.1.3前提条件 ..................................................................................................................................... - 2 -2.1.4操作步骤 ..................................................................................................................................... - 2 -2.1.5后续可能操作 ............................................................................................................................. - 5 -引言1.1目的本手册为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州县版)使用人员提供操作说明,为使用人员正确操作系统提供依据。
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
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简明操作手册(2010年1月)(参阅《管理系统“采购业务”流程图》)一、“预算录入、计划申报”操作步骤【采购预算录入】——准备好“资金来源证明文件”扫描或数码拍照电子文档(每个文件尺寸不要超过500Kb)——采购单位经办人登录系统,点击左栏“采购预算录入”——点击“新增”,录入相关内容,点击“保存”。
如需修改,点击“操作”栏的“修改”。
——点击“操作”栏的“上传文档”,按提示上传“资金来源证明文件”扫描或数码拍非公开招标照电子文档——勾选预算条目,点击“提交”按钮■预算录入注意事项1、年初采购预算数据由省财政厅采管处统一导入,其他资金由采购单位自行录入。
2、一笔采购预算分多次采购时,只需录入一次。
【采购单位经办人计划申请】——经办人登录系统,点击左栏“计划申请”——点击“新增”——选择“其他采购”,点击“下一步”按钮——填写采购计划基本信息——点击“选择预算”按钮,在预算列表中点选预算条目,点击“确定”按钮——点击“操作”栏下的“本次使用金额确认”,输入本次使用金额,点击“保存”——点击“保存并下一步”按钮——如果准备申请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则输入“非公开招标理由”(本次采购预算10万以下可输入“未达集中采购限额”,10-50万元可输入“未达公开招标限额”,其他情况酌情填写)——如果采购项目不多,可点击“添加项目”逐条填写;如果项目很多,建议事先在Excel格式的《底表》中录入,以便一次性导入管理系统。
●《底表》请在采购网首页左栏中下载。
——如需导入《底表》,点击“导入项目”按钮,按提示导入。
——将项目内容补充完整,点击“保存”按钮——点击“操作”栏下的“打印审批表”(可将页面设置为“横向”直接打印网页)——审批表签字盖章,扫描或数码拍照(文件尺寸不要超过500Kb)——再次登录系统,点击“操作”栏下的“上传文档”,输入审批表左上方的“打印单据号”,点击“查询”按钮,再点击“上传文档”按钮,按提示上传扫描或数码拍照电子图片文件——点击“操作”栏下的“提交”■计划申报注意事项1、采购计划中的采购项目明细内容应尽可能详尽录入,以便实施采购时划分标段,也便于代理机构制作招标文件。
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
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三)具有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的能力,有与采购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四)有经过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的采购人员;(五)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主管部门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第三十一条主管部门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三十二条部门集中采购的评审专家应当从财政部门建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本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
第六章分散采购管理与其他事项管理第三十三条对于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可自行组织实施,否则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第三十四条分散采购应当依据法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开展采购活动,完整保存采购文件。
第三十五条政府采购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购合同应当由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也可以根据具体组织形式委托主管部门、采购代理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
第三十六条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分别约定了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重大采购项目应当委托国家专业检测机构办理验收事务。
履约验收应当依据事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不得增加新的验收内容或标准。
凡符合事先确定标准的,即为验收合格。
当事人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请国家有关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三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四十条采购人应当加强政府采购基础管理工作,建立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章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对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提供的全面反映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执行情况的数据信息和文字分析资料进行汇总、统计、整理、分析的管理活动。
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完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省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省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省驻州、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原则上纳入省级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从节约成本、办理便捷的实际纳入属地管理。
第四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责。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宣传贯彻政府采购政策、制定管理制度;拟定政府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审核批复采购人上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审批政府采购方式;管理政府采购信息;建立和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认定社会中介机构的采购代理资格;接受政府采购合同备案;考核集中采购机构;受理供应商投诉;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活动。
第六条采购人是指与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采购人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经费领报关系,分为主管部门(主管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制度的执行、宣传和贯彻;编制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协助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按规定权限对所属部门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管理;统一向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本系统有关政府采购的审批、备案文件和执行情况及信息统计报表。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7.30•【字号】云财采〔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云财采〔2012〕13号各州、市财政局,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贯彻落实“全省进一步推进政府自身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自身建设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以及省纪委、省监察厅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财库〔2010〕13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一)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1.资格认定机构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在云南省境内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由云南省财政厅负责。
具体工作由云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承办。
联系电话:************。
2.代理范围及内容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依法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及政府采购咨询服务业务。
3.认定资格需具备的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上;(2)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3)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4)有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记载住所一致的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开标场所,以及电子监控(能录声音和图像)或摄像设备(能录音)等办公设备、设施;(5)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6)与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由申请人依法交纳了社会保险费、熟悉政府采购法规和采购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10人;(7)在专职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40%;(8)所有专职人员均参加过近三年内由云南省财政厅组织的政府采购及进场交易培训,并取得政府采购培训合格证书。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12•【字号】云政办发[2002]68号•【施行日期】200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2]6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六月十二日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采购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健全政府采购机制,保证政府采购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高效运作,根据《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和招标代理资格,并经省级财政部门认定,从事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未经省级财政部门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参与省级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
第三条凡纳入政府集中招标采购的项目,省级政府采购机构可以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的实际情况,按照本暂行办法,委托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的招标代理。
第四条政府采购机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的招标代理应当遵循公正、择优、效益原则。
第二章申报和认定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三、具有熟悉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专业人员;四、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其中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经济专业人员占在职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五、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六、具备较完善的供应商信息库、专家库、招标业务资料库;七、法人、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关于加强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信息公告发布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信息公告发布管理的通知发布人:云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所属行政区:省级公告类型:发布时间:2009-5-7 公告有效期:2009-9-30 点击:189为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行为,加强信息公告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19号令)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公告用户范围:1、云南省省级和各州(市)、县(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2、由财政部认定甲级代理资质和云南省财政厅认定乙级代理资质的各代理机构。
3、由各级财政部门授权成立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
二、用户单位须提交《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信息公告上传及审核发布权限申请表》(见附件),由云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核通过后分配用户名和密码。
三、用户单位须遵守下列条款:(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19号令)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自行承担发布内容的法律责任。
(二)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不能发布和云南省政府采购无关的信息公告。
(三)遵守公告标题格式:招标编号 + 招标内容简述例如:YNZZ20081102医疗设备公开招标公告(四)遵守公告有效时限的规定:1、公开招标公告有效期不少于20日(“公告有效期”应选在开标日)。
2、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有效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告有效期”应算足7个工作日)。
3、公开招标更正、补遗、答疑等公告:须在开标日15日前发布(“公告有效期”应选在开标日)。
4、中标、成交公告:公示期7个工作日(“公告有效期”应算足7个工作日)。
(五)代理机构应正确选择“公告所属行政区”,分清采购单位属于省级管理单位还是州市管理单位。
(六)已发布的公告不得随意修改,如有对重要内容的修改,应发布正式补充、补遗或更正公告。
(七)信息公告须经负责人签字方可发布。
四、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云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收回上传及审核发布权限,所有后果由用户单位自行承担。
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采购活动,加强对采购过程的监管,促进采购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云南省采购活动及与之相关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采购活动。
采购活动应遵守本办法,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条采购应当以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为基础,遵循优质、高效、节约的原则,做到科学决策、规范管理、公开透明、监督有力。
第二章采购方式第四条采购应当按照采购项目的需要和特点,采用合适的采购方式。
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框架协议采购等。
第五条公开招标适用于采购金额较大或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项目。
招标公告应在采购网、云南日报等媒体上公示,采购文件应向参与招标的经营者充分提供。
第六条邀请招标适用于采购金额较小或者市场竞争较为充分的项目。
采购人应在采购网上发布邀请招标公告,并向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发送邀请函。
第七条竞争性谈判适用于技术性较高、需求不明确或者紧急情况下的采购项目。
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的需要,邀请多家经营者参与谈判,并达成采购合同。
第八条询价适用于采购金额较小、市场价格易变或者紧急情况下的采购项目。
采购人应向一定数量的经营者询价,并选择最有利于采购的报价。
第九条单一来源采购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采购人应当提供充分的理由,经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单一来源采购。
第十条框架协议采购适用于一段时间内需要多次采购同类商品或服务的情况。
采购人应发布框架协议采购公告,与经营者达成框架协议后,根据具体需求进行具体采购。
第三章采购程序第十一条采购程序分为项目准备、采购招标、评审定标、合同履行和结果公告等步骤。
第十二条项目准备阶段包括需求明确、预算编制、采购计划编制等。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项目进行认真评估,并将项目准备情况提交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采购招标阶段包括招标公告、报名投标、招标文件编制等。
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
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项目应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省级主管预算单位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报省财政厅备案后实施,各州、市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项目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
各单位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政府采购法或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一)货物和服务类省本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元,州、市、县、区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
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符合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拟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州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不得将应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二)工程类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依法采用招标方式的,执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按照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有关职责分工,由相应行政监督部门监管;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执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由财政部门监管。
五、有关执行要求(一)关于政府集中采购的实施鼓励对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实行批量联合采购和框架协议采购。
未实行批量联合采购和框架协议采购的地区,可以继续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实施集中采购。
省本级电子卖场网上直购和反向竞价额度随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分别同步提高至每月40万元和全年400万元,州市、县级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额度保持不变,《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商品目录》随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同步调整。
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
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12.01•【字号】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9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9号)《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0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12月1日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2000年12月1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贷款。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购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协调本级政府采购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级政府采购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采购机构具体从事本级政府集中采购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下列范围内制定本级政府年度采购目录,报同级政府采购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一)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等交通运输设备;(二)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三)各行业专用设备;(四)汽车保险及定点维修;(五)非生产性修缮和绿化项目。
在本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公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在目录范围外采购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政府采购采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政府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一)采购金额在五万元以下的项目;(二)采购金额虽不足五万元,但属于需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项目。
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云南省采购管理,促进采购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范围内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原则,采购活动应依法、合规进行。
第四条采购应注重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云南省各级人民及其部门、机构、企事业单位依法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活动。
第二章采购组织和程序第六条采购应按照采购组织程序进行,实行采购监管。
第七条采购活动应当完整实施采购组织程序,包括需求分析、预算编制、招标或邀请招标、评审和中选、合同签订等环节。
第八条采购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组织采购活动,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选择供应商。
第九条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实现采购活动的科学、规范、高效和公正。
第十条采购活动应当注重采购需求的研究、可行性分析和方案论证,确保采购活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一条采购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透明、公平、公正地评审投标文件,选择供应商。
第十二条采购人应当明确招标条件和要求,促使投标人提供有竞争力的投标文件。
第三章采购方式第十三条采购活动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采购公告等形式,邀请供应商进行投标。
第十五条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向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送招标文件,并邀请其报价。
第十六条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讨论、协商,确定采购方案、价格和合同条款等。
第四章合同管理第十七条采购合同的签订应当合法、公正、公平,保证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采购合同应当注重明确合同履行的约定、保障采购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十九条采购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选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采购合同。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采[2006]16号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采[2006]16号)各州(市)、县财政局,省级各部、委、办、厅、局、大专院校:为推进和深化我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完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制定了《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财政厅二OO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完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省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省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省驻州、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原则上纳入省级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从节约成本、办理便捷的实际纳入属地管理。
第四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责。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4.13•【字号】•【施行日期】1999.04.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商品、服务的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各地州市可参照实行。
实行政府采购的财政性资金包括:1.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2.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设备资金;3.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4.政府性贷款。
第三条推行政府采购的目的围绕省政府的重大政策目标,根据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和效率的原则进行政府采购,节约财政支出,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保证、促进和推动省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实行需求人、采购人、供应人三方分离的制度(一)需求人: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的规定,有特定购买需求并最终验收使用的单位。
(二)采购人:被赋予采购权的单位或部门。
云南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政府采购中心)是省政府赋予省级财政性资金采购权并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的专门机构。
集中采购时,采购人为政府采购机构。
分散采购时,采购人为行政事业单位。
(三)供应人:指可能或已经签订采购合同的供应商或承包商。
第五条政府采购中心的职责(一)参与拟定省级政府采购预算草案,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日常工作;(二)负责拟定年度采购工作计划、采购目录和采购立项方案;(三)搜集、了解有关市场动态,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四)负责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技术论证和咨询,组织、参与评标;(五)负责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具体工作;(六)负责供应人、招标代理机构等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资格认定;(七)负责组织培训采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制定有关政府采购的管理办法;(八)指导和监督行政事业单位组织的采购活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7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73号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9月23日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一、工程建设类项目工程建设类项目目录┌───┬───────┬─────────────────────────┐│编号│类别│范围│├───┼───────┼─────────────────────────┤│G01 │房屋建筑工程│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建筑物、构筑物)工程。
工程内││││容包括一般公共建筑、高耸构筑工程、住宅工程的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结构工程,屋面工程,内、外部││││的装修装饰工程,上下水、供暖、电器、卫生洁具、通风││││、照明、消防、防雷等安装工程,以及建筑幕墙、钢结构││││、电梯安装、建筑防水、爆破与拆除、建筑智能化等专业││││工程│├───┼───────┼─────────────────────────┤│G02 │市政公用工程│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公共广场、照明、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G03 │公路工程│公路(含厂矿和林业专用公路)及其桥梁、隧道和沿线设││││施工程(含通信、监控、收费等机电工程,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环保工程和沿线附属设施等)│├───┼───────┼─────────────────────────┤│G04 │铁路工程│新建、扩建、改建铁路工程,地方或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工程等。
云南省招投标实施条例
云南省招投标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投标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招投标管理,维护政府采购、工程建设、财政拨款等活动的公正、公平、透明,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投标实施应本着公开、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招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招投标应当贯彻行政管理和市场经济的原则,发挥市场的作用,采用和完善先进的招投标模式和管理制度,促进招标投标质量和效益的不断提高。
第四条本省行政机关、组织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进行工程、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时,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五条本省行政机关、组织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标应当依法履行公告、征集文件、投标报价、评审、中标公示等程序。
第六条招标需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公告在本省政府采购网、企业信用信息网、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等有关网站上,并在全国性传媒或者本省级主要报刊上公告。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编制征集文件。
征集文件内容应当充分、明确,符合标的物或者服务的技术、质量、效益、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并明确投标报价和评审办法。
征集文件应当在适当的期限内向故意竞标的供应商提供。
第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征集文件的要求编制并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超过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的投标文件一律视为无效。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组织评标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严格审查投标人是否符合招标条件、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技术要求、质量要求、安全要求、运行维护要求等标准。
评审过程应当记录并作为后续评审工作的依据。
第十条评审结果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公示,评审专家应当签署认定书,认真执行评审结果。
第十一条中标人应当签订合同,并按照中标金额和履约期限及质量要求等执行合同。
第三章竞争性谈判第十二条竞争性谈判应当经过本省行政机关、组织单位、企事业单位或者招标人的核准,合用范围应当明确。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云政办函〔2017〕17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云政办函〔2017〕171号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以下简称指引)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引领政府网站创新发展,提升政府网上服务能力,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互联网+政务服务”的要求,结合我省政府网站工作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指引的重要意义指引从顶层设计对政府网站的建设、管理和发展提出了规范要求,涵盖了职责分工、开设整合、网站功能、集约共享、创新发展、安全防护、机制保障和网页设计规范等方面的内容,立足于解决政府网站建设管理中存在的内容功能不规范、服务实用性差、安全防护能力弱、管理体制机制不顺等方面问题,围绕建设整体联动、高效惠民的网上政府,提出了政府网站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基本原则和有关要求,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将指引中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政府网站建设、管理的全过程,坚持“分级分类、问题导向、利企便民、开放创新、集约节约”的原则,严格开办流程,推进资源集约,打通信息壁垒,加强监管考核,实现政府网站有序健康发展。
二、严格落实指引工作要求(一)明确职责分工1.明确管理责任。
省政府办公厅是全省政府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全省政府网站建设和发展,负责对全省政府网站进行统筹规划和监督考核,做好开办整合、安全管理、考核评价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云政办函〔2020〕115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11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31日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以上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未依法独立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可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给上级或其他地区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集中采购项目择优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驻州、市、县、区省级单位的集中采购项目,可委托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也可委托当地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各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拒绝代理省级单位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
各地各部门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加快建设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着力推进通用类货物服务电子化采购,探索实施反向竞价、网上直购、在线询价等简易采购程序。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各主管预算单位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各州、市有关部门按照省级主管部门确定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执行。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60 万元。
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项目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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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省级和各州(市)、县(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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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各级财政部门授权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
二、用户单位须提交《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信息公告发布权限申请表》(见附件),由云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核通过后分配用户名和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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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YNZZ20081102医疗设备公开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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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开招标公告有效期不少于20日(“公告有效期”应选在开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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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开招标更正、补遗、答疑等公告:须在开标日15日前发布(“公告有效期”应选在开标日)。
4、中标、成交公告:公示期7个工作日(“公告有效期”应算足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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