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期终复习资料(学生用)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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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期终复习资料
保险领域的风险含义
保险领域的风险却具有特定的含义。它是指一种无法预料的、其实际后果可能不同于预测后果的倾向,是就特定对象在特定情况下,对于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风险是指损失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包括损失发生与否的不确定,性以及损失程度的不确定性。
保险领域的风险概念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1)风险是一种可能性的损失
(2)风险是一种具有不确定性的损失
风险损失必须是偶然的和意外的。
(3)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状态
风险的组成要素
风险是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这三者共同构成的,这三者构成了风险存在与否的基本条件。
风险因素通常分为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理
风险因素三种。
道德风险因素
道德风险因素是指与人的不正当社会行为相联系的一种无形的风险因素。常常表现为由于人们的恶意行为,或者不良企图,故意促使风险事故发生或者损失扩大。在已经投保的场合,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投保人利用保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心理风险因素
与道德风险因索不同,心理风险因素不是人的故意行为,它是由于人的主观上的疏忽或者过失,导致增加风险事故发生机会,或者扩大损失的程度。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的关系
风险是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共同作用的结果。简单地说:风险因素引起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导致损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是构成风险的三大要素,它们之间的关系是:
1、风险因素的客观存在,决定了风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损失不确定性。风险因素的综合作用,决定了风险事故的发生频率及其损失程度。
2、风险由风险因素来决定,并通过风险事故表现出来。风险的危害程度通过损失予以度量。
3、风险因素的多样性及其作用的时间、方向、强度、顺序等等的不确定性,决定了风险事故发生的不确定性和损失的不确定性。
三、风险的特征
(一)风险存在的客观性
(二) 风险存在的普遍性
(三)风险发生的偶然性
(四)风险发生的可测性
(五)风险的可变性
保险学上的保险定义
保险是多数单位或者个人,基于特定风险事故或者事件、所致的经济损失的补偿需要,以一定的组合并利用货币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损失补偿的平均分摊行为。
二、保险的特征
1.保险的经济性
2.保险的商品性
3.保险具有互助合作性
4.保险具有契约性
5.保险的科学性
保险的互助合作性
保险的互助合作性体现了“一人为众,众为一人,”、“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取之于面,用之于点”、“取之于平时,用之于急需”、“取之于长远,用之于一时”的互助合作思想。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在于:
(1)实施的方式不同
商业保险一般采取自愿原则。投保人是否投保、投保什么险种、投保多少等,由投保人自行决定。
社会保险采取强制的方式实施。凡是属于社会保险范围内的保险对象,无论其是否愿意,都必须参加并缴纳保费,当被保险人在遇到生育、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等情况而没有收入时,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的标准给付保障金。
(2)保险关系建立的依据不同
商业保险中的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保险关系,以保险合同为依据,通过保险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社会保险中的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关系,主要以有关的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险政策为依据,双方当事人不能另有约定。
(3)经办的主体及经营目的不同
商业保险一般由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经办,保险公司作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以营利为目的。
社会保险作为政府的一项社会救助政策,一般由政府部门,或者其设立的社会保险机构经办,其基本目的在于,使劳动者的生活获得基本生活保障。这就决定了它不以营利为目的。
(4)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不同
商业保险的权利义务建立在合同关系上,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一种等价交换的对等关系,表现为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
社会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建立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之上,社会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并不对等,各人缴纳保费的多少,并不取决于将来给付的多少,或者危险程度的高低,而是决定于投保人投保时的工资水平。
(5)资金的来源不同
商业保险的资金只能来源于投保人所缴保险费,虽然保险公司通过对保险资金的运用,可以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但是管理费用却需要保险客户来承担。
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有政府的财政拨款、企业缴纳的保险费、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保险费三个渠道,是集国家、企业、个人等社会各方面力量,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6)给付标准的依据和保障的水平不同
商业保险的给付标准,与投保人所缴纳保费的多少之间,有密切联系,奉行多投多保、少投少保的原则。保险水平高低悬殊,明显有利于高收入阶层,巩固自己的生活保障。
社会保险的给付标准,只能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其保障水平一般在贫困线以上、一般生活水平以下。保障水平统一,有利于低收入阶层、不幸者及退休者。
(7)参保的对象不同
商业保险的参保对象灵活,不论是劳动者,还是非劳动者,都可由个人根据需要来投保,但事实上,劳动者尤其是低收入的劳动者,往往无力参加。
社会保险的保险对象,是国家社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有的国家扩展到全体公民,覆盖面广,社会化程度高。
救济是是单方面的他助行为,求助方无偿地受领他人的扶助。
保险是一种社会互助行为,许多面临类似风险的人,共同分担其中少数成员,遭受灾害事故的损失。
从合同关系的角度来看,救济是单务合同,而保险则是双务合同。
救济是一种基于人道主义的单方面的施舍行为,救济方没有义务,一定要对被救济者实施救济。接受救济者也无须向救济方,给予任何回报和谢恩。
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保险是一种互助共济制度,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如果未发生风险事故,保费不返还;如果发生风险事故,被保险人将获得远远高于保险费的赔偿。保险是众多人参与的行为,是属于互助合作性质的补偿方式。
保险的基本职能
分散风险与补偿损失是保险的两个基本职能。
(1)分散风险职能
为了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分散风险,保险把集中在某一单位或者个人身上的、因偶发的灾害事故,或者人身事件所导致的经济损失,通过收取保险费的办法,平均分摊给所有投保人,这就是保险的分散风险职能。
(2)补偿损失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