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国际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正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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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国际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摘要:国际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随着社会的进步出现了更多的新发展,而我国对此方面已有的法律适用规范也尚欠严密和精确,略显滞后与不足。如何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并进一步与国际接轨便成了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面临的关键问题,本文试图从我国现行立法规定不足方面入手,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立法对我国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相关问题提出些许建议,从而使其得到完善。

关键词:国际私法;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原则;借鉴

Key Word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Foreign Tort; Principles of Legal Application; Reference

社会生活中的侵权行为是一种常见的法律现象,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并造成损害,即构成侵权。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也不乏侵权事件的存在,国际私法中的国际侵权行为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侵权行为,而在这些侵权案件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等一系列问题一般要由侵权行为准据法来判定。那么如何确定准据法便成了国际侵权领域的关键问题,各国随着科学技术和国际经济交往的迅速发展,在立法上根据本国的国情,就侵权领域所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作出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以便利法院和当事人。

一、中国关于国际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

现在,各国国内关于国际私法立法的趋势是法典化,就冲突法而言,我国尚未制定一部完整的国际私法(冲突法)法典。国际私法的有关规定仍散见于《民法通则》、《海商法》和《民用航空法》等部门法中。

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时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7条规定:“侵

权行为地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另外,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方面,我国现行冲突法仅对民用航空器所引起的侵权行为和海事侵权行为问题作了一些规定。《民用航空法》第189条规定:“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第274条:“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第275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目前,由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起草并经过多次修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是学术界见于现行立法不完善或滞后于理论形势的发展而制定的,它不具有一般法律效力,是一部具有超前性的民间立法,其性质类似于美国的《冲突法重述》。①

二、对我国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定的评析

从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和法律的规定来看,我国是以“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为基本原则的,兼采法院地法以限制在国外发生的以我国自然人或法人为被告时对我国不利的侵权行为的成立,同时以共同属人法为补充,体现了规范的相对灵活性。②但与世界其他国家的侵权行为冲突规范相比较的话,显得简单而不系统,不足以应付和解决我国实际中出现的各种侵权行为法律适用问题。③其缺陷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适用范围问题

《民法通则》第146条第1款只规定了“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而侵权行为是包括许多方面,“损害赔偿”只是侵权行为的一个方面。该条款对于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效力、责任主体的确定、责任之减免等侵权行为其他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是否也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没有明确规定。④

①刘喜平:《完善我国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立法的思考》,《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②王群:《论我国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

③刘绍云:《论我国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立法规定的完善》,《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第5期。

(二)连结点效力问题

“侵权行为地法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由人民法院选择适用。”“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现行侵权行为冲突法对涉外侵权一共规定了四个连结点: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行为结果地、当事人共同国籍国和当事人共同住所地,四个连结点的效力是平行的。①选择权在于法院,而不是当事人,但法院应该依何种标准去选择适用的法律,缺乏具体标准和明确的指导原则。不规定某种客观上的选择标准,那么法院或法官的主观任意性就可能严重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可预见性。

(三)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重叠适用的问题

关于在外国发生的行为是否为侵权行为,需要由我国法律加以识别,立法者原意是为了防止内国法中的基本法律观念因外国法的适用而受到损害,但是,在某些以我国公民或法人为受害人的案件中又会违背初衷,而剥夺侵权行为准据法给予我国受害人的保护作用而使其利益受损。

(四)我国立法未对大多数特殊侵权行为准据法的确定作出规定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我国对外民事交往的深入发展,侵权行为涉及的面将越来越广,种类将越来越多。对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分别规定准据法就成了国际私法上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又一大趋势。目前,我国立法仅对海上侵权和航空侵权准据法的确定做出部分规定,而对其他特殊侵权行为如公路交通事故、产品责任、不正当竞争、环境污染、核侵权、诽谤侵权等均未作出规定。②(五)我国立法并没有对侵权责任的归责问题作出规定③

要想使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从而实现侵权法补偿、预防的目的,首先要解决的是归责问题,这就需要归责原则来进行指导。如果不将划分责任的依据纳入适用法律决定的范围,会使得加害人承担责任的决定性要素要由何种法律规定也成为不确定的问题,从而使得法院判决难以执行。

(六)拒绝承认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④

如前所述,我国现行侵权行为冲突法规定了四个效力平行的连结点,①既未

①秦瑞亭:《冲突法的理论与实务》,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72页。

②该特殊侵权行为的类型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118条至126条规定。

③徐素芹.:《中国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制度的完善》,《社科纵横》,2008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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