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调整国家公益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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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经营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建设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划分保护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

保护等级执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分为三级。

第七条中央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保护管理第八条国家级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护协议约定的义务,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和管护人员的指导、服务和检查,并不断完善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办法。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一条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

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经批准征收、征用、占用的国家级公益林地,由国家林业局进行审核汇总并相应核减国家级公益林总量,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审核结果相应核减下一年度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类管理、责权统一,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政策的宣传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权属、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八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管护责任书或管护协议,明确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中各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权属为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为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权属为集体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

权属为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由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

无管护能力、自愿委托管护或拒不履行管护责任的个人所有国家级公益林,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对其国家级公益林进行统一管护,代为履行管护责任。

在自愿原则下,鼓励管护责任单位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购买专业管护服务。

第九条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使用国家级公益林地。

确需使用的,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涉及林木采伐的,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林木采伐手续。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经营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建设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划分保护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

保护等级执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分为三级。

??第七条?中央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保护管理第八条?国家级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护协议约定的义务,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和管护人员的指导、服务和检查,并不断完善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办法。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一条?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

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新一轮国家公益林落界管理工作浅析

新一轮国家公益林落界管理工作浅析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是加强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的基础,是落实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的基本保障。

近年来,各地持续加强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同时,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不到位的问题,违法侵占公益林地的问题、林农保护公益林的积极性不高等问题。

这对落实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造成很多不利影响。

基于以上原因,进一步完善公益林落界,是当前加强公益林保护管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

也直接关系到林农的切身利益,今年4月份,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颁布了新修订的《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明确要求要“及时落实好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进一步做好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切实将国家级公益林落实到小班地块”。

8月份国家林业局又下发了《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公益林落界工作的通知》(办资字〔2017〕143号),为切实抓实抓好新一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提供了政策保障。

1国家公益林落界工作的重要意义1.1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两山”、“三库”、“生命共同体”等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

林业是生态建设的主体,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具体非常独特的作用。

公益林是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林地。

今年2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把“一级国家级公益林”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并实行严格管控。

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重视,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公益林管理提供了难得的战略机遇,同时也对公益林保护管理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1.2是适应林业发展新形势的需要。

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公益林要“简化区划界定方法和程序,优化林地资源配置。

生态公益林管理改革实施方案

生态公益林管理改革实施方案

生态公益林管理改革实施方案1. 引言生态公益林是国家重要的生态资源,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推动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管理机制不完善和效益不明显等问题,需要进行改革以提高其管理与绩效。

本文旨在探讨生态公益林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以期为相关管理部门制定政策提供参考。

2. 改革目标与原则2.1 改革目标:- 提高生态公益林的管理效能和综合效益;- 加强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 提升生态公益林对于生态建设和生态产业发展的支撑能力。

2.2 改革原则:- 突出生态效益,注重综合效益;- 强化科学决策,加强规划引导;- 提升管理水平,完善监管措施;- 强调公平公正,保障利益相关者权益。

3. 改革措施3.1 完善管理机制:- 设立生态公益林管理专门机构,统筹协调各级管理部门;- 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提升管理规范化水平;- 强化生态公益林资源的统一规划与管理。

3.2 推行科学决策与规划引导:- 加强生态公益林资源调查与评估,基于科学数据制定决策;- 制定长期规划,明确生态公益林的功能定位和保护目标;-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协调资源利用与保护的平衡。

3.3 加强监管与执法:- 建立健全生态公益林监管体制,加大执法力度;- 强化对生态公益林的巡查与检测,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生态公益林保护。

3.4 推动生态产业发展:- 鼓励生态公益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培育生态产业;- 引导企业和农民参与生态公益林的管理与经营;- 支持开展生态旅游和特色农产品开发,提高生态公益林的经济效益。

3.5 加强宣传与教育:- 加大对生态公益林重要性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的认识和参与度;- 开展生态公益林的相关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管理者和利益相关者的素质与意识;- 建立生态公益林知识库,为公众提供相关信息。

4. 实施步骤4.1 制定改革方案与政策文件,明确各项具体措施;4.2 建立生态公益林管理专门机构,组织实施改革;4.3 开展生态公益林资源调查与评估,为后续决策提供依据;4.4 制定长期规划,明确生态公益林的功能定位和保护目标;4.5 加强监管与执法工作,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4.6 鼓励生态产业发展,培育生态公益林经济效益;4.7 加大宣传与教育力度,提高公众的认知与参与度。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1. 简介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由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依法划定并专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森林资源。

为了规范国家级公益林的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加强可持续发展,国家颁布了《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2. 目的和原则《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保护和恢复国家级公益林的生态功能,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水平,促进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其管理原则包括科学管理、依法管理、公众参与、分类治理、持续利用和监督管理。

3. 划定和保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划定需要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并考虑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的平衡。

划定后,需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修复公益林的植被、水源、土壤等自然资源,维护其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4. 管理措施为了落实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办法规定了具体的管理措施,包括:4.1 设立管理委员会:由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组成,负责公益林的整体规划、保护措施的决策和监督等工作。

4.2 制定保护计划:根据公益林的特点和现状,制定保护计划,明确生态功能的恢复和增强措施,确保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4.3 强化保护措施: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内从事砍伐、采矿等破坏性活动,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公益林的完整性和健康稳定发展。

4.4 推动可持续利用:鼓励开展环保、科研、教育等活动,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的社会效益,推动可持续利用和发展。

5. 组织和监督为了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管理和保护,办法明确了相关组织和监督措施,包括:5.1 相关部门职责: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公益林的监督和指导,配合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并及时解决公益林保护中的问题和矛盾。

5.2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公开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规划、实施情况和监督结果,鼓励公众参与公益林的管理和保护,形成良好的社会共治格局。

5.3 监督检查和执法: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监督和检查,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建立健全罚款和追责机制,确保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

6. 效益和挑战国家级公益林的管理办法的实施将带来以下效益:6.1 生态环境保护:加强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恢复,有助于改善生态环境,优化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经营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建设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划分保护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

保护等级执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分为三级。

第七条中央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保护管理第八条国家级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护协议约定的义务,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和管护人员的指导、服务和检查,并不断完善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办法。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一条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

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经批准征收、征用、占用的国家级公益林地,由国家林业局进行审核汇总并相应核减国家级公益林总量,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审核结果相应核减下一年度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经营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建设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划分保护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

保护等级执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分为三级。

第七条中央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保护管理第八条国家级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护协议约定的义务,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和管护人员的指导、服务和检查,并不断完善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办法。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一条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

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经批准征收、征用、占用的国家级公益林地,由国家林业局进行审核汇总并相应核减国家级公益林总量,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审核结果相应核减下一年度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浅谈如何加强我国公益林管理的几点建议

浅谈如何加强我国公益林管理的几点建议

浅谈如何加强我国公益林管理的几点建议【摘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我国在近几年加大了公益林的种植与管理力度。

加强公益林的管理工作是非常必要的,现阶段,我国生态林的管理体系并不完善,存在多方面的问题。

结合自身工作经验,从问题角度出发,提出了一些加强管理的建议,希望能够促进公益林管理效率的不断提升。

【关键词】:公益林;价值;问题;建议21世纪以来,国家和政府部门对于综合发展、绿色发展、持续发展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彻底改变了过去只关注经济效益的发展模式。

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社会各界都认识到了人与环境和谐共处的重要价值,政府部分投入大量的人、财、物支持林业建设与保护工作,我国公益林的面积不断增大。

公益林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特别是在维持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物种多样性、水土保持、森林旅游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在国家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大背景之下,相关部门要将科学发展观作为指导思想,加强公益林的建设及管理工作,为公益林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奠定基础,从而创造出更大的效益。

一、加大宣传力度,加快认识转变的速度公益林所在地的很多农户,对公益林的认识非常模糊。

相关部门要做好宣传工作,帮助农户全面、正确地认识公益林,让更多的人参与到公益林的建设、保护、管理工作中来,自觉承担起公益林宣传、建设、保护、管理任务。

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进行有效引导。

此外,地方政府还要组织相关工作人员积极参与公益林重要性的教育学习活动,引导帮助工作人员认识问题的严重性,提高对公益林管理的重视程度,争取各项资金及时到位,实现专款专用。

部分地区的领导对于公益林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错误地认为公益林建设管理的意义不大,这就需要相关领导及时革新思想认识,全面、深入了解公益林建设与管理的价值。

如果公益林的管理及维护工作不能有效开展,将直接影响其发展速度及质量。

二、加大重视程度,促进公益林建设质量的提升由于林业的特殊性,在较短的时间内是无法看到公益林建设管理效果,加之公益林具有公益性质,所以相关的管理部门对其重视程度不足,并没有将大量的财力、精力投入到公益林的建设管理工作中。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简介:为了加强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保障生态环境的持续发展,有效推进生态文明建设,20XX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印发了《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该办法规定了对国家级公益林的划定、保护、监管、利用、补偿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以下是对该办法的简要解析:一、划定:国家级公益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森林覆盖率达到56%以上;2. 生态保护和防止自然灾害的能力强;3. 具有特殊的生物学、地貌学或者文化价值。

二、保护: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 切实加强监管,遏制违法砍伐、采矿等活动;2. 科学制定防火、防汛、防虫害等预防措施;3. 实行定期巡查制度,做好护林员队伍建设;4. 保护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多样性;5. 保护水源、水土、风景等自然生态环境。

三、监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实现科学有效管理。

1. 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加强举报奖励措施;2. 建立林区生态效益、经济效益考核制度;3. 建立权威的生态环境监测系统。

四、利用:国家级公益林的利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充分发挥其保护、生态、文化等综合效益。

1. 加强环境影响评价,防止对环境造成损害;2. 建设经济林、观赏林、游憩林等,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相协调;3. 征用、征收、出让国家级公益林的,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要求。

五、补偿:为了维护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利益和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应当采取一定的补偿措施。

1. 砍伐、采矿等破坏公益林行为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给予相应的赔偿;2. 农民等群众的合法权益因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应当及时给予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发布,将对我国生态环境的持续发展、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公共利益的维护发挥积极作用。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与规范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公益林就是指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定的防护林与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类管理、责权统一,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应当纳入国家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与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

第六条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与政策的宣传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权属、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与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八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管护责任书或管护协议,明确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中各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权属为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为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其她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权属为集体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

权属为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由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

无管护能力、自愿委托管护或拒不履行管护责任的个人所有国家级公益林,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对其国家级公益林进行统一管护,代为履行管护责任。

在自愿原则下,鼓励管护责任单位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购买专业管护服务。

第九条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与工程建设使用国家级公益林地。

确需使用的,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涉及林木采伐的,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林木采伐手续。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2017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财政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财务局,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财务部: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经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了《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经营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建设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划分保护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

保护等级执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分为三级。

第七条中央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保护管理第八条国家级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护协议约定的义务,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和管护人员的指导、服务和检查,并不断完善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办法。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管理现状及优化建议

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管理现状及优化建议

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管理现状及优化建议摘要:对公益林进行管理对加强国家森林资源的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公益林的开发利用进行了探讨,并对国家公益林的开发利用提出了对策与建议。

期望能给更多的国家公益林管理者提供参考,以保证国家级生态公益林事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为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关键词:国家;生态公益林;现状; 优化建议引言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是一种专门用于保护国土生态安全,保护生态多样性,促进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用途林。

公益林的生态状况是非常脆弱的,但是它的生态区位却是非常关键的,这对于保证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建设和服务社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因为是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所以国家公益林的经营模式与其它林业有很大的区别,它重视对地区进行有效的生态管理,它的主要目标是国家的总体生态环境,为国家级生态环境提供服务。

因此,无论是地方还是国家,都应当对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的建设给予足够的关注,以推动社会、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1、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建设现状在财政、人力、物力等方面的大力扶持下,我国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并在近几年对国家级生态公益林进行了有效的经营,森林资源的总体质量有所提高。

在提高森林资源的总体品质的同时,对国家的生态安全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良性的循环。

为了更好地保证国有公益林的建设,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国家级生态公益林保护提供了法制保证。

同时,各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的开发利用也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并按照中央的有关规定,对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的开发利用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在经费投入上,强化了对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的管理,对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的配置等进行了规范,使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的管理更为科学。

对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我国的一些地区,在管理模式上,还采取了分区到户的管理模式,这样既可以让集体经营也可以让个体农户参与到国家公益林的建设中,从而提升了集体和个人的经济效益。

国家公益林管理举措

国家公益林管理举措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经营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建设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划分保护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

保护等级执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分为三级。

第七条中央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保护管理第八条国家级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护协议约定的义务,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和管护人员的指导、服务和检查,并不断完善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办法。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一条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

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经批准征收、征用、占用的国家级公益林地,由国家林业局进行审核汇总并相应核减国家级公益林总量,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审核结果相应核减下一年度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浅析提升公益林生态保护功能质量的技术措施

浅析提升公益林生态保护功能质量的技术措施

浅析提升公益林生态保护功能质量的技术措施公益林生态保护功能质量的提升对于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针对提升公益林生态保护功能质量的一些技术措施。

合理规划与设计公益林的建设。

通过科学评估地区生态环境状况和自然资源的利用情况,合理确定土地利用方式和公益林的空间布局。

在规划设计过程中,要遵循生态功能分区和景观保护的原则,合理划分保护区和开发利用区,严格控制流域上游的破坏性开发,保障水土流失的控制和生态安全。

加强公益林土地的保护与治理。

通过土地整治、植被恢复、水源保护等措施,加强对公益林土地的保护与管理。

对于贫瘠、退化的土地,应进行土地整治或退耕还林,提升土地质量,恢复生态功能。

在公益林建设过程中,要加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修复河道,建设植物护岸等措施,保护土壤和水资源。

加强公益林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通过建立和完善公益林物种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区等制度,划定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和生态敏感区域,保护金柞国家级保护物种和珍稀濒危物种。

加强对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控制过度采伐和乱砍滥伐现象,鼓励种植经济林木和优良品种,提高公益林的经济效益。

第四,加强公益林防火安全管理。

采取合理的防火措施,定期组织林区巡逻,及时发现和处理火灾隐患,提高林区的防火能力。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森林防火的认识和意识,增强公众参与森林防火的积极性。

第五,加强公益林监测和评估。

建立公益林监测网和生态数据库,定期进行公益林生态环境质量评估,掌握公益林生长状况、物种组成、生态功能等信息。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保护和管理措施,提升公益林生态保护功能质量。

提升公益林生态保护功能质量需要综合考虑生态环境的特点和面临的问题,采取多种技术措施来加强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

这些技术措施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参与和努力,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

如何调整国家公益林

如何调整国家公益林

如何调整国家公益林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规范生态公益林调整,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生态公益林,专指省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各地要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维护生态公益林稳定,确因规划调整、征占用林地等原因需要调整(包括内部调整、核减、增加,以下统称调整)生态公益林的,可提出调整申请。

(一)规划调整。

由于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或发展改革部门立项的林地规划调整,需要适当调整生态公益林,使本区域生态公益林结构、布局更加合理。

(二)征占用林地。

由于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而需要调整生态公益林,应与林地征占用同时报批,在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办理调整。

(三)其它确需调整生态公益林的情况。

第四条调整生态公益林应由林权权利人向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专文逐级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

市属林场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专文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

省属林场、雷州林业局迳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

第五条申请调整的生态公益林,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面积平衡。

县(市、区)和省、市属林场及雷州林业局(以下简称“县、场、局”)应做到本县、场、局内部申请调出和调进面积一致,确保本县、场、局生态公益林稳定。

申请增加或核减生态公益林的,由省林业局统一调配。

(二)区位重要。

申请调进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必须符合生态公益林的区划标准和条件。

(三)质量较高。

申请调进的林地的森林生态质量较高。

(四)集中连片。

调进后该区域的生态公益林分布集中连片。

(五)权属明晰。

申请调进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林地林木权属明晰,且权利人要求区划为生态公益林。

第六条申请调出(进)生态公益林面积超过6.7公顷(含6.7公顷)的,县、场、局需委托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资质的第三方开展可行性研究,出具可行性报告。

关于要求调出错划成公益林的人工林的建议

关于要求调出错划成公益林的人工林的建议

关于要求调出错划成公益林的人工林的建议
要求调出错划成公益林的人工林的建议:
1. 加强监管:建议加强对人工林的管理和监督力度,确保符合规划要求,并及时发现并纠正错划的问题。

2. 完善法律法规: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错划成公益林的责任追究和处罚措施,提高违规成本,增强约束力。

3. 强化宣传教育:建议加大对错划成公益林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人工林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增强社会共识。

4. 加大惩罚力度:建议对错划成公益林的违法行为给予严厉的行政处罚和经济惩罚,对严重违法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加强技术指导:建议加强对错划成公益林的技术指导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专业素质,减少错误划定的可能性。

6. 鼓励公众参与:建议鼓励公众参与错划成公益林的监督和检举,设立举报奖励机制,增加举报的积极性。

7. 修复错划地区:建议对已经错划成公益林的地区进行修复和恢复工作,恢复原有的生态环境,并确保生态功能的恢复和提升。

8. 建立考核机制:建议建立对错划成公益林的考核机制,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进行考核评价,形成长效监督机制。

9. 加大投入力度:建议加大对人工林保护的投入力度,提供更多的资金和技术支持,确保人工林的健康发展和保护。

10. 加强国际合作:建议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外国经验和技术,提升我国人工林保护水平,共同应对全球生态环境问题。

以上是关于要求调出错划成公益林的人工林的建议,通过加强监管、完善法律法规、强化宣传教育、加大惩罚力度、加强技术指导、鼓励公众参与、修复错划地区、建立考核机制、加大投入力度和加强国际合作等措施,可以有效减少错划成公益林的问题,保护人工林的健康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改善。

保护林地调整措施方案

保护林地调整措施方案

保护林地调整措施方案保护林地是维护生态平衡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措施之一,针对目前我国林地面临的问题,制定一套有效的保护林地调整措施方案是非常必要的。

以下是我对该方案的建议:一、加强林地保护意识。

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大对林地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林地保护重要性的认识,鼓励人们积极参与林地保护行动。

二、建立健全保护林地的法律法规体系。

加强对林地的立法工作,建立定期检查和评估林地状况的制度,对侵占、破坏等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确保林地不受非法侵占和破坏。

三、加强执法和监督力度。

加大对林地的执法和监督力度,建立行业监管机构,定期对林地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林地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加大林地保护投入。

政府应加大对林地保护的投入力度,增加保护林地的经费和资源,用于林地保护的设备更新、人员培训等方面,确保林地保护措施的有效实施。

五、推进林地改造和整治工作。

根据林地的实际情况,采取科学的措施对林地进行改造和整治,包括清理病虫害、关闭砍伐破坏等林地恢复工作,提高林地的生态功能和环境质量。

六、推广可持续林业经营模式。

鼓励林地所有者采取可持续的林业经营模式,推广林下经济和生态旅游等发展方式,确保林地保护的同时,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七、加强国际合作。

加强与国际间的合作,分享林地保护的经验和技术,吸取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提高我国林地保护的水平和效果。

综上所述,保护林地调整措施方案需要包括加强保护意识、依法建立制度、加大投入力度、推进林地改造、推广可持续经营、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内容,以实现林地保护的目标。

通过以上措施的有效实施,相信我国林地保护工作将取得更大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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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规范生态公益林调整,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生态公益林,专指省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各地要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维护生态公益林稳定,确因规划调整、征占用林地等原因需要调整(包括内部调整、核减、增加,以下统称调整)生态公益林的,可提出调整申请。

(一)规划调整。

由于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或发展改革部门立项的林地规划调整,需要适当调整生态公益林,使本区域生态公益林结构、布局更加合理。

(二)征占用林地。

由于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而需要调整生态公益林,应与林地征占用同时报批,在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办理调整。

(三)其它确需调整生态公益林的情况。

第四条调整生态公益林应由林权权利人向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专文逐级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

市属林场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专文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

省属林场、雷州林业局迳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

第五条申请调整的生态公益林,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面积平衡。

县(市、区)和省、市属林场及雷州林业局(以下简称“县、场、局”)应做到本县、场、局内部申请调出和调进面积一致,确保本县、场、局生态公益林稳定。

申请增加或核减生态公益林的,由省林业局统一调配。

(二)区位重要。

申请调进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必须符合生态公益林的区划标准和条件。

(三)质量较高。

申请调进的林地的森林生态质量较高。

(四)集中连片。

调进后该区域的生态公益林分布集中连片。

(五)权属明晰。

申请调进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林地林木权属明晰,且权利人要求区划为生态公益林。

第六条申请调出(进)生态公益林面积超过6.7公顷(含6.7公顷)的,县、场、局需委托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资质的第三方开展可行性研究,出具可
行性报告。

申请调出(进)生态公益林面积少于6.7公顷的,需由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林地现状调查,编写《调出(进)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第七条申请调整生态公益林应当按第四条规定程序一式二份提交以下材料,其中一份抄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心:
(一)申请调整文件。

应包括如下内容:申请调整的主要原因、可行性研究的主要过程和结论或调出(进)林地现状调查主要过程和结论、调出(进)地点(地名)、调出(进)总面积、调出(进)小班事权类别、生态区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二)生态公益林调出(进)情况表。

(三)生态公益林调出(进)小班地形图。

(四)调整生态公益林可行性报告或调出(进)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县、场、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省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心负责审核申请材料并按规定程序提交审批,对同意调整的,由省林业局批复县、场、局,并抄送有关单位;对暂缓调整或不同意调整的,告知县、场、局。

第九条更新档案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县、场、局接到批复同意调整的文件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注销已调出的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书,并与调进的生态公益林林权权利人签订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书,公示存档。

同时,要及时调整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分配表、配合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做好森林资源档案数据库和生态公益林地籍小班图形库更新等工作。

调进的生态公益林地籍小班地形图需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林业主管部门确认盖章后,送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存档。

省属林场确认盖章后迳送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存档。

(二)省林业调查规划院负责做好森林资源档案数据库、生态公益林地籍小班图形库更新和资料存档工作。

第十条市、县级生态公益林调整情况应及时抄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市、县级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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