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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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纵观西方各个历史时期占主导地位的学术流派,不论是神学的、哲学的或者政治学的,还是从这些领域中分离出来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学)的各个法学流派,尽管都或多或少地包括了对法律现象的真理性认识,有的甚至达到了相当完善的程度。但是,由于受唯心主义世界观、形而上学方法论和剥削阶级利益观的局限,它们都没有能够揭示出,甚至有意识地掩盖、歪曲和贬低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因而从总体上来说是不科学的。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以来,尽管它遇到了形形色色的反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潮的严峻挑战,但它仍然显示出巨大的理论逻辑力量。实践证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伟大真理性是任何力量都无法抹杀的。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的历史背景

马克思和恩格斯生活的时代,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时代,也是资产阶级政治革命风起云涌的时代。近代西方的社会、经济、政治、法律、文化诸方面因素和条件,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广阔而坚实的基础。

1、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的社会和经济条件。在近代西方社会的演进过程中,中世纪后期的市民社会运动促进了商业的繁荣和市场的发展,引起了城市之间、地区之间在生产上的新的分工,工场手工业打破了地域的局限性,逐渐瓦解了封建制度,催生了新的社会交往形式。由此,欧洲社会历史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18世纪的工业革命创造了更为快捷的交通工具

和现代化的世界市场,控制了商业,把所有的资本变为工业资本,从而确立了发达的货币制度,加快了资本的集中。随着工场手工业以及新兴商人阶层的出现,所有制及其法权关系也发生了变化,这一革命性的变化深刻地改变了原有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消灭了各民族的特殊性,形成了社会各阶层之间大致相同的关系,创造了大资产阶级和作为其对立面的现代无产阶级。

2、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的政治和法律条件。随着财产、劳动方式、商业以及同业公会等市民社会构成要素日益获得独立存在和发展的意义,市民社会开始同政治国家相分离,而近代的资产阶级革命加速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分离的进程。这一分离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近代市民社会革命,标志着人类法律系统的历史性变革。在公法关系领域,否定了中世纪的政治等级制,近代宪法和法律确认了公民在政治和法律上的平等权利。在私法关系领域,确认了私有权无限制与排他性的原则。《拿破仑法典》以准确的法律术语和详尽的法律条文,确认了资本主义社会的财产关系,表达了“私有财产的绝对权利”、“契约自由”、“无过失不负赔偿责任”等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内容,有力地促进了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诚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它是一部“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①

3、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的思想渊源。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人类社会法律思想精华集大成的产物,因而有着深厚的思想基础。近代西欧是古典自然法学一统天下的社会,“社会契约论”是那个时代的基本理论形态,秉承理

性主义的近代古典自然法学理论,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形成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特别是在马克思从事法学研究的最初时期,这种影响更为明显,理想法、自由法的思想成为马克思早期法学观的主要理论特征。近代德国古典法哲学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以前西方法学理论的最高成就,是近代西欧资产阶级法哲学思想在德国的继承和发展,马克思在创立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理论的过程中,批判地继承了康德的自由观,强调人的自由和权利,抨击了封建专制法律和资产阶级法律对人的地位、尊严与价值的践踏。同时,还对黑格尔的法学辩证法思想及其方法论原则进行了唯物主义改造,从而在世界观和方法论方面实现了法学领域的伟大变革。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康德的法学思想是其最初的出发点。马克思企望通过自己的研究,在康德法学世界观的指导下,分析法的一切领域,进而构架起一个无所不包的新的法哲学体系。但在后来研究中,特别是1837年夏天同青年黑格尔派的接触,使马克思越来越认识到康德理想主义法学观的缺陷,从而在精神世界的风暴中由康德主义转向了黑格尔主义。1841年4月,马克思获得了耶拿大学哲学博士学位。他本想通过执教于大学讲坛来继续进行自己的理论探索,但由于普鲁士专制政府镇压自由运动,通往教学生涯的道路便在马克思面前封闭了。时代在进一步改变着人,马克思终于为自己选择了政治战士的使命。1842年1月至2月,马克思写下了《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他站在革命民主主义的立场上,以黑格尔的国家理性观为原则评判国家和法的合理性。

1842年4月,马克思成为《莱茵报》的撰稿人,他在为《莱茵报》撰

写的第一篇文章《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中发挥了康德的自由观,认为自由是全部精神存在的类的本质,“哪里法律成为实际的法律,即成为自由的存在,哪里法律就成为人的实际的自由存在。”①1842年初夏到1843年初,是马克思参加《莱茵报》工作的后期,在这一时期,马克思广泛地参加了社会政治生活,开始对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学观产生了怀疑,并且试图从一种实证角度来考察法律这一社会现象。第六届莱茵省议会围绕林木盗窃法问题展开的辩论,引起了马克思的深切关注,他写下了《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一文,在该文中,马克思的思想呈现出一幅新旧观点相互交织的画面:一方面他仍然把法律看成是正义、理性的化身,因而企求一种同自由理性相适应的理想国家和抽象的“永恒法律秩序”;另一方面,他目睹了眼前的现实,开始明白当私人利益同法的原则发生矛盾时,利益总是占了法的上风。显然,马克思对法的认识正在沿着科学的轨迹升华。莱茵省议会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在马克思的内心深处激起了强烈的震荡,为什么国家和法律会沦为私人利益的御用工具?为了解开这一疑团,马克思写下了《摩泽尔记者的辩护》。他认为,只有从现存的客观关系出发,才能说明“这些关系必然会产生某个事物”,②才能对上述现象进行解释。但是,这种决定法的客观关系究竟是什么?马克思当时尚不清楚。

1843年夏秋之际,马克思写下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文,第一次站在唯物主义立场上批判了黑格尔的唯心主义法学观,他指出市民社会是国家和法律的前提和基础。但市民社会内部存在的客观关系究竟是什么?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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