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第一编
学经济法学、社会法学……
从认识论的角度
理论法学:法的基本概念、原理、规律 应用法学: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法
律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第二节
法学的历史
西方法学的历史
西方法学思想的源头在古希腊
法与权力、理性的关系 法与人、神、自然的关系
第二节
法学的历史
西方法学的历史
中世纪的法学是神学的附庸
中世纪把意识形态的其他一切形式——哲
学、政治学、法学,都合并到神学中,使 它们都成为神学中的科目
中世纪后期,罗马法的复兴、注释法学派
13、14世纪开始的文艺复兴和宗教改
革运动,使西方法学朝着世俗化的方 向发展和变革
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论化的分析。法理学所涉及的问题,所使用的视角,大部分与法律实务者的日常关心相距 甚远。它涉及的问题无法参照或根据常规的法律文件推理而加以解决,它所运用的视角也 无法演绎出法律原理和法律推理。法理学的许多问题是跨越原理、时间和民族的界限的。‛
国内学者对法理学的理解一般认为它是研究法的一般理论,是研究法的最一般规律的基础
学科。
本书观点: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法理学不仅是一个纯粹的知识体系,更是一个思想体系
第二节 中国法理学
中国出现法理学科,是清末西方法理学传播到中国的结果。
新中国法理学的发展是伴随着思想解放过程而不断发展的。
50年代的‚国家与法的理论‛-----80年代的‚法学基础理论‛-
民国时期,法学教育出现正规化趋势 共产党领导新民主义主义革命,马克思主义法学
法理学考研题库 经典教材课后习题 (第三章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圣才出品】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1.为什么说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是文明社会法学史上的伟大革命?答:马克思主义法学从产生到逐渐成熟,标志着文明社会法学发展史的伟大革命,拓展了文明社会法学发展的崭新天地。
(1)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本体论意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进行法学理论研究的过程中,始终把探讨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作为基本出发点。
纵观马克思进行法学研究的全过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的现象本体属性的分析,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面:①把法的现象放置到整个社会大系统中来加以考察,科学地确证法的现象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
马克思明确指出不是国家和法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
社会系统是市民社会和政治上层建筑的矛盾统一体。
法的现象乃是政治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和国家一样受到市民社会的制约;应当把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法的现象的基础,然后在法的现象世界中描述市民社会的活动从市民社会出发来阐明各种不同的法律问题及其表现形式,并在这个基础上追溯它的产生过程。
②对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进行逻辑的“思辨”,深入分析法的现象与社会生活条件的相互关系。
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的命题,是一个具有多种规定性的分层次的综合性命题,认识到了法的现象的三个阶段的本质,它为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理论的完整性、系统性和体系性,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③准确把握法的现象与社会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探讨法的现象相对独立性的内在机理。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充分肯定政治权力和法的现象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反作用,并考察了上层建筑自身内部各个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的复杂情形,认为一定的政治制度、文化精神、宗教信仰、历史传统、民族习惯、甚至自然地理环境等,也会对法的内容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此外,认为法律上层建筑相对独立性的一个重要表现,还在于它并不紧跟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革而发生相应的变化,它有时会落后于社会经济基础并与其发展要求相矛盾,因而它的发展绝不是同社会经济条件的一般发展成比例的。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立与发展
• 黑格尔哲学标志着古典哲学的终结。
黑格尔生平著作
• 1770年8月27日生于德国符腾堡公国首府斯 图亚特一个官吏家庭。
• 1780年起就读于该城文科中学。
自然科学前提
19世纪自然科学领域取得 了三大重要成果:
细胞学说 能量守恒 与转化定律 生物进化论
自然科学前提
细胞学说
细胞
施莱登
施旺
自然科学前提
能量守恒和转化定律
焦尔
赫尔姆霍兹
自然科学前提
生物进化论
“由于这三大发现和自
然科学的其它巨大进步, 我们现在不仅能够指出自 然界中各个领域内的过程 之间的联系,而且总的说 来也能指出各个领域之间 的联系了,这样,我们就 能够依靠经验自然科学本 身所提供的事实,以近乎 系统的形式描绘出一幅自然界联系的清晰
• 在在纽伦堡文科中学任校长期间,黑格尔完 成 了 另 一 部 巨 著 即 1812 、 1813 、 1816 年 先 后分3卷出版的《逻辑学》。
• 在黑格尔的体系中,《逻辑学》占有核心的 地位。除了《精神现象学》之外,他把自己 的其他著作都看作是《逻辑学》的展开和应 用。《逻辑学》集中地体现了黑格尔把宇宙 看成一个运动、变化、发展的有机整体的合 理思想。在逻辑史上具有革命的意义。。
位于纽伦堡的费尔巴哈纪念碑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立及其意义
一、马克思主义哲学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1、历史背景 2、科学前提 3、理论来源 4、主观条件
主观条件
马克思和恩格斯的
勤奋学习和伟大实践
2、马克思恩格斯生平简介
第三章 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与发展
Hale Waihona Puke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哥达 纲领批判》、(恩格斯先后完成了) 《家庭、私 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 国古典哲学的终结》、《资本论》等著作中进一 步丰富和发展了他们的法学理论。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伟大革命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本体论意义
1915-1919新文化运动为马克思在中国的传播开辟了道 路。五四运动以后,马克思列宁主义日益与中国革命具体 实践相结合,并逐渐形成了标志着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 实际相结合的第一次伟大飞跃的毛泽东思想。毛泽东思想 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贡献思想,构成了当代中国刑事司法 政策的重要理论基础。——坚持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刑法 思想:镇压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提出“死 缓”刑事政策等刑事策略思想,构成了当代中国刑事司法 政策的重要理论基础。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由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
这两位科学巨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 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它所阐述的唯物史观 和以唯物史观为基础的法律观完成了马克思从大 学起为寻求新的法学体系的哲学基础而孜孜探索 的漫长路程,向世人宣告了以马克思的名字为标 识的法学理论和方法论的形成。
二、邓小平理论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丰富 与发展——第二个重大理论成果
首先,邓小平精辟地分析了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国
情条件。社会主义的本质决定,当代中国法制的基本功能 在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保证社会公正,实现社会主义的 价值理想。
其次,邓小平明确地指出了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基本 目标:实行法制、坚持依法治国的关键就在于将社会主义 民主政治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之上,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最后,邓小平深刻地论述了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价值 基础。由社会主义本质和价值理想所决定,当代中国法律 调整的一项基本功能在于合理的协调和平衡公平与效率之 间的关系。
《法理学》讲课提纲(张文显)
一、学习这门课的总体要求比较全面系统地了解和掌握法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规律。
对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有较深入的理解本课程的特点:1、是一门理论性较强的学科。
全面系统地研究法的一般理论。
重点又是研究中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理论2、理论与实践的统一。
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一、法学的研究对象(一)什么是法学?法学,是以一切涉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二)法学的研究对象法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二、法学体系(一)什么是法学体系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使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如何划分法学的分支学科?1、国外法学的划分2、我国法学的划分分成9个分支学科国内法学、国际法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立法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社会学、理论法学和法学的边缘学科国内法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等第二层次分科;民法学:民法通则、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等第三层次分科。
第二节法学的历史一、西方法学的历史:1、古希腊时期——没有形成独立的法学2、古罗马时期——是西方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
第一次形成了职业法学家集团,公元6世纪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下令系统编纂的罗马法3、西欧封建制社会的法学公元476年——1640年奥古斯丁——君权神授论托马斯.阿奎那——上帝主宰一切注释法学派人文主义法学派4、近代西方资本主义法学17、18世纪西方法学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两大法系形成。
二、中国法学的历史1、夏商周奴隶制时期法学萌芽2、春秋战国时期形成3、西汉至清代中期儒家所主张的人治、德治、礼治思想占了统治地位4、清末至中华民国从中西方法学的历史中,可以看出:法学的产生法学产生的条件条件:⑴法律的形成(成文法的出现)⑵职业法学者阶层的形成第三节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一、法学与哲学任何阶级的法学都是以一定的哲学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为法学提供世界观和方法论。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圣才出品】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3.1重点导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3.2本章要点详解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与发展1.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1)最初出发点——康德法学。
马克思期望通过艰苦的研究,在康德法学世界观的指导下,去分析法的一切领域,进而构架起一个无所不包的新的法哲学体系。
(2)1837年夏秋同青年黑格尔派的接触,转向了黑格尔主义。
(3)1842年1月至2月,马克思站在革命民主主义的立场上,以黑格尔的国家理性观为原则,来批判国家、法的合理性。
(4)1842年初夏到1843年初,马克思开始对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学观产生怀疑,并且试图从一种实证角度来考察法这一社会现象。
(5)1843年后从唯心主义法学转向到唯物主义法学观、从革命民主主义转变到共产主义。
(6)1845年9月到1846年初,《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写作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已初步形成。
(7)1848年2月,《共产党宣言》的问世,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诞生。
2.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1)1848年欧洲革命失败以后,马克思从理论上对革命加以总结。
(2)19世纪五六十年代,马克思创作了《资本论》及其手稿,把马克思主义法学推向新的高峰。
(3)进入19世纪70年代以后,马克思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论述了无产阶级专政同家的新型民主和新型法制,强调无产阶级革命要从根本上改变全部上层建筑——政治、法律的体系。
(4)从19世纪70年代中期到马克思逝世前夕,晚年的“人类学笔记”分析了古代社会法权关系的本质特征,探讨了公社所有制形态的演变,揭示了国家和法的现象的历史起源的一般规律。
(5)1883年3月14日马克思逝世之后,恩格斯勇敢地捍卫了马克思的思想学说,推进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新发展。
3.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伟大革命(1)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本体论意义①把法的现象放置到整个社会大系统中来加以考察,科学地确证法的现象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
②对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进行逻辑的“思辨”,深入分析法的现象与社会生活条件的相互关系。
法理学
17世纪开始的资产阶级革命和在革命中普及的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时代要求既需要法 学,也解放了法学,从此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蓬勃兴起。
从18世纪末,欧洲大陆陆续出现了抽象的概念,保守的理论形式,费解的哲学语言传播王赋人权、自由主义、重正义、法治等启蒙思想。
四、与众不同——法的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既法的规范性。法的规范性具体体现在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法律通过告知人们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和指此。(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既法的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法律的形成方式有两种:国家制定法律和通过国家认可方式形成法律。(三)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法的普通性包含三个方面内容:普遍有效性;反复适用性;平等对待性。(四)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五)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即法的国家强制性。法是以国家强制力的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第四类基本理论问题是: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这类问题可以称为法的运行。
第五类问题是: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的?即法与社会。
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2.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3.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4.学习法理学是培养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
二、法的释义
我们可以把法定义为: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的马克思主义法学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的马克思主义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是指马克思主义对法律、法治和司法等方面的理论研究,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与法律科学的有机结合。
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法学作为一门重要的社会科学,对于理论体系的建立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历史回顾、理论阐述以及现实应用等方面,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进行探讨。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历史回顾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经典著作。
马克思和恩格斯曾经在《共产党宣言》和《资本论》等著作中,对法律与社会关系进行了深入剖析。
随着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进一步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开始形成其独特的理论框架。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阐述主要包括法律的阶级性、法律的历史发展规律、法治的本质与特点等方面。
首先,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具有阶级性,即法律是统治阶级利益的产物,反映了阶级斗争的关系。
其次,马克思主义法学强调法律的历史发展规律,即法律是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变革而发展的。
最后,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治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与特点,其核心在于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现实应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体系不仅具有思想的深度,更体现了对实践的指导意义。
在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为国家法制建设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就把法治国家建设作为重要任务,积极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应用。
例如,中国通过制定和完善一系列法律法规,实现了法律体系的建设和法治国家的发展。
在司法改革方面,马克思主义法学为建立独立、公正、廉洁的司法机构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原则。
结语马克思主义法学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们理解法律与社会关系,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了重要思想支持。
通过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历史回顾、理论阐述和现实应用的探讨,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在今后的发展中,我们应不断深化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研究,更好地运用其原理和方法,为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
《法理学》知识点梳理.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认识西方法学派别的发展历史。
名词解说 :各法学派别。
第二章法学的研究方法整体上来说,本章几乎没有什么考点 ,大概认识即可。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整体上来说 ,本章几乎没有什么考点 ,大概认识即可。
第四章法理学概括本章的核心问题是 :法理学是什么 ?其答案的四个重点都要睁开掌握。
其余知识点认识即可。
第五章法的观点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 名词解说 :法 ;法的作用 (通告 ;引导 ;评论 ; 展望 ;教育 ;强迫作用。
(2 简答题 :法的基本特色 ;法的实质 ;法的作用 ;法的限制性。
第六章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劳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 :(1 名词解说 :法的渊源 ;法的形式 ;今世中国主要法的形式 (特别是行政法例 ;地方性法例 ;自治规章 ;行政规章等概念;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法的清理;法的汇编;法的编纂 ;法的分类 (六种分类各自波及的观点 ;法的效劳 ;法的溯及力。
(2 简答题 :今世中国主要法的渊源 ;法的形式和法的渊源的界分 ;今世中国主要法的形式 ;法的汇编和法的编纂的差异 ;法的一般分类 ;法的效劳范围 ;法的效劳的矛盾与协调第七章法的因素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 名词解说 :法的因素 ;法律观点 ;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的分类 (详细各样分类的观点都要掌握 ;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的分类 (政策性原则和公义性性原则 (2 简答题 :法的因素的特色及分类 ;法律观点的功能 ;法律规则的逻辑构造、特色 ;法律规则的分类 ;法律原则的功能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差异 ;法律原则的合用。
第八章法律系统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 名词解说:法律系统;法律部门;今世中国的法律系统(主假如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的观点(2 简答题:法律部门的区分标准和原则第九章权益和义务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 :(1 名词解说 :权益和义务的观点 ;权益和义务的分类 (详细的分类都要掌握 ;(2 简答题 :为何权益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围 ? 权益和义务的实质、特色和作用;权益和义务的分类;权益和义务的关系;为何说现代法律是以权益为本位的 ?第十章法律行为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 :(1 名词解说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构造 ; 法律行为确实认;法律行为的分类(各样详细分类都要掌握(2 简答题:法律行为的基本特色 ;法律行为的构造 ;法律行为的基安分类 ;第十一章法律关系本章的知识点主要走:(1 名词解说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分类(各样详细分类都要掌握;权益能力 ;行为能力 ;法律事实 ;法律事件 ;事实组成 (2 简答题 : 法律关系的特色 ;法律关系的分类 ;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法律事实的分类第十二章法律责任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 名词解说: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种类(此中详细的各样分类都要掌握;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纳;归责;免责(2 简单题:法律责任的实质;法律责任的组成;法律责任的种类;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纳的原则;法律责任的担当方式 ;法律责任的减少与免去第十三章法律程序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 :(1 名词解说 :法律程序 ;自然正义 (自然公正原则;正当程序;(2 简答题:法律程序的特色;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的调整方式;法律程序对法律合用的作用 ;正当程序的特色 ;正当程序的意义第十四章法的历史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 :(1 名词解说 :法的历史种类 ;法系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2 简答题:法的发源的一般规律;法与原始习惯的差异;奴隶制法律制度的特色 ;中西方封建制法的主要差异 ;资本主义法的原则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比较 ;第十五章法律演进与法律发展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 名词解说 :法律的演进 ;法律发展 ;法律继承 ;法律移植 ;法制改革 (2 简答题 :法律演进与发展的特色 :法律演进与发展的基本规律 ;法律继承的特色 ;法律继承的原由和内容;法律移植的原由 ;法律移植的实践 ;法制改革的意义 ;今世中国法制改革的必需性;今世中国法制改革的基本内容。
张文显版笔记
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含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的总称,它的产生是法学史上划时代的根本变革。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主要区别大致如下:1.指导思想不同2.阶级基础不同3.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不同。
4.在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上有原则不同。
第二节法理学一、法理学的含义(一)法理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律性。
其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第二,有关法律运作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基本问题。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法理学同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及意义(一)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二)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方法1.阶级分析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
3.实证分析方法。
(1)社会调查的方法。
(2)历史考察的方法。
(3)比较的方法。
(4)逻辑分析方法。
(5)语义分析方法。
除上述法学研究方法之外,由于法理学本身的特点,要学好法理学,在研究方法上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善于从具体事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
第二,联系其他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理论。
第三,要了解法理学的发展史,从法理学的发展史来理解和掌握理论。
第四,要了解现代西方法理学,从中西方法理学的联系和比较来学习法理学。
《法理学》课程教学大纲
《法理学》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的目的、要求和任务本课程是法学专业本科生的必修课程,属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
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使学生掌握法学的基础知识,了解法学思想的背后的问题及事实,帮助学生形成科学的法律观和分析法律现象的理论框架,使学生领悟并初步掌握法学或法律思维方式,为进一步的学习各部门法学打下一个良好的理论基础,也借助于制度化的理性规则来缩小现实与理想之间的距离。
学习本课程要求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为指导,掌握正确的思维方法;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将法学的一般概念、原理同法学的具体现象,特别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具体实际情况结合起来,真正理解和掌握法学的一般理论,提高运用法学原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了解法理学的多重学科品质,不断拓宽自己的知识背景,掌握一定的哲学,逻辑学、政治学,历史学,经济学基本知识。
本课程的任务是通过教学使学生对法学的基础知识和一般性理论、原理有初步的认识、理解和掌握,使学生能够把握法是什么(法的本体)、法应当是什么(法的价值),法源自何方去向何处(法的起源与发展),法如何运作(法的运行),法对社会其他方面的影响(法与社会),为进一步进行专业学习打下一个良好的理论基础。
二、大纲基本内容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教学重点和难点】法学的研究对象;我国和西方法学发展的历史;法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阶级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和实证研究方法;法律人才的素质。
【主要内容】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一、法学的含义(一)西方对法学的理解(二)西方各法学流派对法学研究对象的理解(三)我国学者对法学研究对象的阐述(四)法学的概念二、法学体系(一)法学体系的概念(二)我国现阶段法学体系的划分第二节法学的历史一、西方法学的历史(一)古希腊的正义与法治观念(二)古罗马法学(三)欧洲中世纪法学(四)文艺复兴时期法学(注释法学家和人文主义法学家是把古代法学传达到近代的使者,他们的研究是连接古代法学和近代法学的纽带。
法理学考点整理
法理学考点整理应当熟练掌握的知识点:1、法律现象:法律现象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其主要特点是:①是社会现象的一种,它表现为一种对人们行为具有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的社会规范;②是调整社会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社会规范;③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社会规范;④是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2、法学释义:法理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
法学以法为研究对象,先有法律,后有法学。
3、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①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是法学教育的基础课程之一;②法理学的发展和法律制度建设以及法学观念的发展密切联系;③法理学是一定时代的法的精神和理念的表达;④法理学为研究法律制度,推动法学发展提供方法论;⑤法理学体现一个国家的法学意识形态;4、法律体系:又称“法的体系”,是指一个区域内(国家或者地区)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分类组合为若干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的体系: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既分为不同部门又是内在统一、有机联系的系统法的体系的概念立法体系:法的外在表现组成的系统。
法律系统:一国、一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一切基本因素互相联系、互相作用而构成的系统,也称法律制度。
4、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1)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产生的学说①法不是从来就有的,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的成长经历了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②在原始社会,社会组织的形态经历了原始群、母系氏族、父系氏族的发展,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是道德规范、宗教规范和习惯,它们与阶级社会的法是根本不同的;③在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阶级的分化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2)法产生的根源有以下三个①经济根源:私有制的产生和商品经济的发展;②阶级根源:阶级的产生③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
5、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发展形成
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发展形成摘要: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从萌芽到体系的正式形成,是法学史上伟大的变革,它将法学从唯心主义哲学体系中挣脱出来,开创了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学。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学;历史背景;发展轨迹马克思主义的诞生对整个世界文明进程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一生中,虽然他们的法学思想在其著作中不占主要地位,只是副产品,但却一直受到关注并花费了很多时间进行研究,因而可以说其内容是非常深刻和系统的,并形成了自己的独特见解,创立了一种新的法学观。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概念特征按照我国学界的主导观点,所谓马克思主义法学,是“指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下不断丰富和发展起来的法学理论体系。
一切符合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利益,揭示了法律现象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对人们正确地认识法律现象有所帮助,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践有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的法律思想、观点和理论,皆包括在这个博大精深的知识体系之中。
”二、马克思法学产生的历史条件和理论前提(一)历史条件19世纪30和40年代,欧洲无产阶级作为独立的政治力量走上历史舞台。
他们表现了未来历史主义的首创精神和革命意志,采取了各种形式(包括法律的形式)同资本势力作斗争,开创了无产阶级运动的新局面。
1831年至1834年,法国里昂丝织工人连续起义;1836年至1848年,英国开展宪章运动,工人阶级制定了大量法规,体现工人阶级的法律意识;1844年6月,德国西里西亚地区的纺织工人起义。
面对这一伟大的历史转折,马克思以革命家的身份投入到无产阶级革命运动中,这种参加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亲身感受以及对无产阶级新法律的热爱与渴望,给马克思主义的法学思想以巨大的滋养。
(二)理论前提从思想材料来看,马克思的法学思想主要来源于德国古典哲学、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和同法国一般革命学说相连的空想社会主义学说。
马克思从19世纪这三个先进国家的三种重要的进步思潮中,批判地吸收了有关法学和法律问题的丰富材料和大量见解,并在革命改造的基础上,根据新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组成了新的无产阶级的法学学说。
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第二章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法学
(一)作为“法秩序”的法治
(二)作为“法的统治”的法治
(三)作为“良法之治”的法治
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式,形成于近代,发展 于18世纪末至19世纪西方各国资产阶级革命 实践中。但须正确认识到不管是中国历史上 的法治思想还是西方历史上的法治思想,都 是剥削阶级的法学,从总体上来看都没有科 学揭示法治的精髓和要义。直到19世纪40年 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出现,才实现了法学史 上的伟大革命。
四、法律的消亡
国家和法律属于阶级的范畴,随着私有制 和阶级的出现而作为统治阶级专政的工具, 最终也将随着阶级的消灭而消亡。
“只要生产力还没有发展到足以使竞争成为多余 的东西,因而还这样或那样地产生竞争,那么, 尽管统治阶级有消亡竞争、消亡国家和法律的 ‘意志’,然而他所想的毕竟是一件不可能的 事。”——马克思主义的法律消亡理论与无政府 主义的无条件废除国家和法律的主张的本质区别。
社会主义民主的目标乃是保证由全体劳动居 民直接参加立法和管理国家。
三、法律的价值——人的自由发展是最终目 标
所谓法律的价值诸如自由、权利、正义、 秩序等,不是永恒不变的,在不同的历史 条件下,其内涵和属性会有很大的差异性。
马克思恩格斯所憧憬的,乃是这样一个社会: “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 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 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这就是 法律的最后归宿,也是共产党人追求的最终目标。
马克思主义法学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 主义为理论基础,深刻地分析了社会各方面 的现象,揭穿了剥削阶级的偏见,科学地阐 述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使法学成为一 门真正的科学。
法理学张文显第三版笔记 - 讲义整理 - 超全
法理学张文显第三版笔记 - 讲义整理 - 超全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了解)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是法律现象,二、中国法学历史1)夏、商、西周: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明德慎刑”“以德配天”2)春秋战国:百家争鸣,大发展的时期,法家“以法治国”,法学曾成为“显学”。
3)西汉至清中: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出现律学(唐律疏议),王安石变法,明末进步法律思想。
4)清末至民国:戊戌变法,洋务派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孙中山民主共和制,法学成为独立学科,法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
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而部门法学以某个分支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3.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1)根据研究对象,将法学体系划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国内法学与国际法学、交叉法学(法律经济学、法律文学、法律心理学、法律伦理学、法人类学、法政治学、法社会学等)第二节法学的历史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1)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2)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一、西方法学历史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 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
最早并保存完整的一部西方法学,盖尤斯的《法学阶梯》。
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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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纵观西方各个历史时期占主导地位的学术流派,不论是神学的、哲学的或者政治学的,还是从这些领域中分离出来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学)的各个法学流派,尽管都或多或少地包括了对法律现象的真理性认识,有的甚至达到了相当完善的程度。
但是,由于受唯心主义世界观、形而上学方法论和剥削阶级利益观的局限,它们都没有能够揭示出,甚至有意识地掩盖、歪曲和贬低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因而从总体上来说是不科学的。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以来,尽管它遇到了形形色色的反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潮的严峻挑战,但它仍然显示出巨大的理论逻辑力量。
实践证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伟大真理性是任何力量都无法抹杀的。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的历史背景马克思和恩格斯生活的时代,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时代,也是资产阶级政治革命风起云涌的时代。
近代西方的社会、经济、政治、法律、文化诸方面因素和条件,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广阔而坚实的基础。
1、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的社会和经济条件。
在近代西方社会的演进过程中,中世纪后期的市民社会运动促进了商业的繁荣和市场的发展,引起了城市之间、地区之间在生产上的新的分工,工场手工业打破了地域的局限性,逐渐瓦解了封建制度,催生了新的社会交往形式。
由此,欧洲社会历史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18世纪的工业革命创造了更为快捷的交通工具和现代化的世界市场,控制了商业,把所有的资本变为工业资本,从而确立了发达的货币制度,加快了资本的集中。
随着工场手工业以及新兴商人阶层的出现,所有制及其法权关系也发生了变化,这一革命性的变化深刻地改变了原有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消灭了各民族的特殊性,形成了社会各阶层之间大致相同的关系,创造了大资产阶级和作为其对立面的现代无产阶级。
2、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的政治和法律条件。
随着财产、劳动方式、商业以及同业公会等市民社会构成要素日益获得独立存在和发展的意义,市民社会开始同政治国家相分离,而近代的资产阶级革命加速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分离的进程。
这一分离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近代市民社会革命,标志着人类法律系统的历史性变革。
在公法关系领域,否定了中世纪的政治等级制,近代宪法和法律确认了公民在政治和法律上的平等权利。
在私法关系领域,确认了私有权无限制与排他性的原则。
《拿破仑法典》以准确的法律术语和详尽的法律条文,确认了资本主义社会的财产关系,表达了“私有财产的绝对权利”、“契约自由”、“无过失不负赔偿责任”等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内容,有力地促进了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
诚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它是一部“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
①3、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的思想渊源。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人类社会法律思想精华集大成的产物,因而有着深厚的思想基础。
近代西欧是古典自然法学一统天下的社会,“社会契约论”是那个时代的基本理论形态,秉承理性主义的近代古典自然法学理论,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形成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特别是在马克思从事法学研究的最初时期,这种影响更为明显,理想法、自由法的思想成为马克思早期法学观的主要理论特征。
近代德国古典法哲学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以前西方法学理论的最高成就,是近代西欧资产阶级法哲学思想在德国的继承和发展,马克思在创立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理论的过程中,批判地继承了康德的自由观,强调人的自由和权利,抨击了封建专制法律和资产阶级法律对人的地位、尊严与价值的践踏。
同时,还对黑格尔的法学辩证法思想及其方法论原则进行了唯物主义改造,从而在世界观和方法论方面实现了法学领域的伟大变革。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康德的法学思想是其最初的出发点。
马克思企望通过自己的研究,在康德法学世界观的指导下,分析法的一切领域,进而构架起一个无所不包的新的法哲学体系。
但在后来研究中,特别是1837年夏天同青年黑格尔派的接触,使马克思越来越认识到康德理想主义法学观的缺陷,从而在精神世界的风暴中由康德主义转向了黑格尔主义。
1841年4月,马克思获得了耶拿大学哲学博士学位。
他本想通过执教于大学讲坛来继续进行自己的理论探索,但由于普鲁士专制政府镇压自由运动,通往教学生涯的道路便在马克思面前封闭了。
时代在进一步改变着人,马克思终于为自己选择了政治战士的使命。
1842年1月至2月,马克思写下了《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他站在革命民主主义的立场上,以黑格尔的国家理性观为原则评判国家和法的合理性。
1842年4月,马克思成为《莱茵报》的撰稿人,他在为《莱茵报》撰写的第一篇文章《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中发挥了康德的自由观,认为自由是全部精神存在的类的本质,“哪里法律成为实际的法律,即成为自由的存在,哪里法律就成为人的实际的自由存在。
”①1842年初夏到1843年初,是马克思参加《莱茵报》工作的后期,在这一时期,马克思广泛地参加了社会政治生活,开始对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学观产生了怀疑,并且试图从一种实证角度来考察法律这一社会现象。
第六届莱茵省议会围绕林木盗窃法问题展开的辩论,引起了马克思的深切关注,他写下了《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一文,在该文中,马克思的思想呈现出一幅新旧观点相互交织的画面:一方面他仍然把法律看成是正义、理性的化身,因而企求一种同自由理性相适应的理想国家和抽象的“永恒法律秩序”;另一方面,他目睹了眼前的现实,开始明白当私人利益同法的原则发生矛盾时,利益总是占了法的上风。
显然,马克思对法的认识正在沿着科学的轨迹升华。
莱茵省议会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在马克思的内心深处激起了强烈的震荡,为什么国家和法律会沦为私人利益的御用工具?为了解开这一疑团,马克思写下了《摩泽尔记者的辩护》。
他认为,只有从现存的客观关系出发,才能说明“这些关系必然会产生某个事物”,②才能对上述现象进行解释。
但是,这种决定法的客观关系究竟是什么?马克思当时尚不清楚。
1843年夏秋之际,马克思写下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文,第一次站在唯物主义立场上批判了黑格尔的唯心主义法学观,他指出市民社会是国家和法律的前提和基础。
但市民社会内部存在的客观关系究竟是什么?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6页。
这对于当时还缺乏经济学知识的马克思来说,还有待于深入研究。
1844年初,《德法年鉴》在巴黎创刊,其中刊载了马克思的两篇文章,即《论犹太人问题》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
马克思分析了资产阶级法律的历史局限性,指出了黑格尔思辨法哲学的实质,特别是第一次提出无产阶级是能够实现人民革命的根本力量,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是彻底废除私有财产制度,从根本上变革建立在私有财产制度基础上的国家制度。
这表明马克思在从唯心主义法学观到唯物主义法学观、从革命民主主义到共产主义的转变中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
在马克思完成上述转变的同时,恩格斯通过亲身接触现实政治斗争生活,也实现了向历史唯物主义法学观的转变。
1844年8月底到10月初,马克思和恩格斯共同创作了《神圣家族》,强调不是公平的观念决定法,而是社会经济关系的运动决定法,并且揭露了资产阶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虚伪性。
1845年9月到1846年初,《德意志意识形态》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形成。
在这部手稿中,马克思、恩格斯第一次把社会的基本矛盾归之于“生产力”与“交往形式”(即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并由此出发揭示法的产生、发展和灭亡的规律性,对法的本质和特征、法律的继承性、法律关系从野蛮到文明的发展等一系列法哲学领域的重大问题进行了探讨,为后人提供了打开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奥秘的金钥匙。
1846年12月到1847年6月,马克思写了《哲学的贫困》一书,他批判了蒲鲁东的唯心主义法哲学观,提出了一个历史唯物主义法学十分重要的命题:“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是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①1848年2月出版的《共产党宣言》,是科学社会主义的第一个纲领性文献。
马克思、恩格斯明确地阐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揭示了人类社会历史运动的客观规律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法律的运动规律,分析并揭露了资产阶级法律的本质,“你们的法(即指资产阶级法一一引者注)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②《宣言》的问世,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学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1848年欧洲革命失败以后,马克思从理论上对革命加以总结。
从1850年开始,马克思陆续写下了一些论著,《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央委员会告共产主义同盟书》、《揭露科伦共产党人案件》等。
在这一系列理论著作中,马克思进一步阐发了社会经济关系对于法的决定性作用,揭露了资产阶级国家政治和法律制度的虚幻性,提出了建立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法制的历史必然性。
19世纪50、60年代,马克思倾注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政治经济学领域的研究工作,创作了《资本论》及其手稿,从而把马克思主义法学推向新的高峰。
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马克思全面系统地分析了构成法的基础的社会经济关系,提出法的关系是一定经济条件的法权表述,是经济关系的意志化,离开对经济关系的考察,就无从认识法的本质。
当然,马克思也看到经济关系并不是决定法的唯一东西,一定的自然条件、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21-122页。
种族关系、历史传统等因素,也会对法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19世纪70年代以后,马克思总结了巴黎公社的经验,论述了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新型民主和新型法制,强调无产阶级革命不仅要摧毁旧的经济关系,改造旧的社会基础,而且还要从根本上改变全部上层建筑——政治和法律的体系。
恩格斯批判了蒲鲁东主义的“永恒公平”观,他指出:“这个公平则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
”①在同拉萨尔主义的论战中,马克思发表了《哥达纲领批判》,深刻地分析了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时期法权现象的性质,进一步揭示了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对于法权现象的决定性作用。
从19世纪70年代中期到马克思逝世前夕,他以极大的精力研究了世界范围的古代公社历史,阅读了摩尔根等人的学术著作,并对某些著作做了摘录、评注、删节、改造和补充,以便进一步阐明前资本主义社会生产方式运动的规律性问题,这些著作被称之为马克思晚年的“人类学笔记”。
在这些笔记中,马克思分析了古代社会法权关系的本质和特征,探讨了公社所有制形态的演变,揭示了国家和法的历史起源的一般规律。
1883年3月14日,马克思在自己的住宅里与世长辞了,但这位人类科学巨匠的思想(包括法学理论)却是永存的!马克思逝世以后,恩格斯勇敢地捍卫了马克思的思想学说,并且根据新的历史条件,先后完成了《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等著述,从而推进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