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民国的法律制度
民国的法律制度学习重点:了解民国时期中国法律的近代化。
主要内容:一、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二、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三、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一、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一)制宪活动1、《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制定背景:一方面为了尽快结束地方割据的混乱局面,统一指挥并进一步组织全国的革命力量,彻底推翻清王朝的统治,实现南北统一;另一方面,独立后的各省政权大部分为立宪派和旧军阀所控制,他们想通过制定《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成立新政府的形式来同清政府和袁世凯进行政治交易。
(2)评价:A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清朝封建专制统治的灭亡;B对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没有作出任何规定。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制定背景:南北议和,孙中山准备放权(2)特点1)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2)扩大参议院权力,相对缩小临时大总统的权力;3)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3)意义及局限1)意义: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性质的宪法性文件;2)局限:①没有的反帝反封建的规定,没有解决人们最关心的土地问题;②政体的改变表明有因人而设缺陷。
(二)南京临时政府的其他革命法令1、保障民权方面(1)解除“贱民”身份。
(2)禁止买卖人口和贩卖华工。
(3)提倡女权。
女子可与男子同学。
2、经济管理方面:保护私产(《保护人民财产令》),振兴实业。
3、官吏管理方面:严格铨选,整饬吏治。
4、文化教育方面:发展教育,重视文化。
废除科举,改学格物致知5、社会习俗方面:革除陋俗,改进风尚(1)严禁鸦片、禁止赌博(2)限期剪辫、劝禁缠足(3)改变称呼,废止跪拜(4)改用阳历(三)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1)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2)临时中央审判所:最高审判机关(3)实行四级三审制2、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1)禁止刑讯、体罚(2)审判公开和陪审制(3)保障司法独立:法官终身任职(4)建立律师制度:《律师法草案》二、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公元1912年-1928年)(一)北洋政府的制宪活动1、《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1)制定背景:以国民党占多数席位的国会制定的。
中华民国法律制度
部宪法。 (2)名义上实行地方自治,实则确认大小军阀的利益格
局。
第二节 民国北京政府法律制度
一、代议制的蜕变与宪政立法
(四)国会与宪法的废弃 1925年4月,段祺瑞执掌北京政府后,宣布“法统已为陈
迹”,解散国会,废除曹锟的贿选宪法,《中华民国临时 约法》也不再恢复。至此,西方代议制宪政模式在中国以 失败而告终。
第一节 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及其缺陷 1、意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近代第一部全面
的资产阶级宪法文件。 2、缺陷:《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具有因人立法
的缺陷,体现了中国资产阶级民主派的软弱性。
第一节 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第二节 民国北京政府法律制度
一、代议制的蜕变与宪政立法
(二)《中华民国约法》 2、《中华民国约法》的特点 (1)形式上为民主共和国。 (2)形式上采取三权分立原则,实际上总统独揽国家统
治权。 (3)增修约法和制定宪法的权力都掌握在总统手中。
第二节 民国北京政府法律制度
一、代议制的蜕变与宪政立法
主讲
02
民国北京政府法律制度
03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内容提要
中华民国包括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 府三个时期,是中国历史上最为重要的转折期之一,也是 中国大地上饱受军阀混战、日寇入侵、内战战乱的年代。 但这一时期基本完成了从中华法系到西方化的现代法律体 系的转型。民国时期的法制发展有两条主线,其一为宪政 的发展,其二为法律制度的西方化。接续清末的修律,大 规模引进西方的法律制度,以此代替传统中国法律,民国 时期各政府一直延续不断,直至南京国民政府完成了六法 体系,标志着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完成。
中 国法制史背诵知识点
中国法制史背诵知识点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学科,涵盖了从古代到现代的漫长历程。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背诵知识点,帮助您梳理和理解中国法制史的关键内容。
一、夏商时期1、夏朝的法律制度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制度处于初创阶段。
习惯法占据重要地位,“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
2、商朝的法律制度商朝在法律制度上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汤刑”是商朝法律的代表。
神权法思想盛行,经常通过占卜来决定法律事务。
二、西周时期1、法制指导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强调统治者要注重道德修养,慎用刑罚。
2、礼与刑的关系礼是积极的规范,刑是消极的处罚,二者相辅相成。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体现了等级差异。
3、刑事法律制度九刑:墨、劓、剕、宫、大辟、流、赎、鞭、扑。
定罪量刑的原则: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等。
4、民事法律制度土地制度:实行井田制。
婚姻制度: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三、春秋战国时期1、成文法的公布郑国子产“铸刑书”,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传统。
晋国赵鞅“铸刑鼎”。
2、李悝《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包括盗、贼、囚、捕、杂、具六篇。
四、秦朝1、法制指导思想专任刑罚,重刑主义。
2、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廷行事。
3、刑事法律制度定罪量刑的原则:责任年龄、累犯加重等。
刑罚种类繁多,残酷严苛。
4、经济法律制度统一度量衡、货币。
五、汉朝1、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汉初:“无为而治”,约法省刑。
汉武帝时期:“德主刑辅”。
2、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3、刑事法律制度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废除肉刑。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4、民事法律制度土地私有制度进一步发展。
六、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1、法律形式的变化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
2、法典的发展《曹魏律》、《晋律》、《北齐律》等重要法典的制定。
3、法律儒家化的加深“八议”、“官当”制度入律。
七、隋唐时期1、《开皇律》总结以往立法经验,为唐律奠定基础。
北洋政府时期选官制度的背景,措施,特点和评价
北洋政府时期选官制度的背景,措施,特点和评价
北洋政府从1912年建立的时候就开始制订了各种文官管理的法规。
到1921年为止,中国已经初步形成了近代化的文官管理法规法
令体系,这些法规法令规定了文官的分类、任用、俸禄、休假、保障、惩罚等内容。
北洋政府实行以品位分类和职位分类相结合的文官分类办法,废除了官与利之间的等级差别,废除了古代九品官的等制,实行四级文官等级制度。
这一次就是北洋政府初步实行了职位分类办法,这种文官制度区别了古代传承演化的古代文官官僚体制,有了近代化的初步的模型。
北洋政府还在法律上最终废除了中国古代官吏任用当中的恩荫制和捐纳制,对文官的任用采取留任旧任官吏与通过新式考试任用相结合的办法来进行选官。
由于北洋政府时期中国还不具备统一实施近代文官制度的政治
条件,从而上述文官制度的实际实施的范围主要限制在中央政府。
无论北洋政府的文官制度有着怎样的缺陷,但是它在中国法律近代化进程当中的地位是不应该被抹煞的。
在几乎没有任何制度基础的情况下,北洋政府在十年的时间内就基本废除了中国封建的选官管理制度,建成了中国近代的文官的法律制度的雏形,并对南京国民政府乃至于我国台湾地区现在还在实行的公务员制度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13中国法制史-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意义
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 宪法文件,其制定与颁布的历史意义在于,它 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彻底否定了中国数千 年来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 主共和制度和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在全国 人民面前树立起“民主”“共和”的形象。它 所反映的资产阶级的愿望和意志在当时条件下 是符合中国社会发展趋势的,也在一定程度上 反映了广大人民的民主要求。
(一)《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1、制定背景: 2、主要内容及特点 1)国体: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2)政体:分权原则,一院制的议会,总统制 3、评价:宣告中国二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 制度的结束
主要内容及特点
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内容 临时政府由临时大总统、副总统、行政各部、 参议院和临时中央审判所组成。行政机关是临时大 总统、副总统、行政各部;立法机关是参议院;司 法机关是临时中央审判所。 2.《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特点 中央行政机关实行总统制。这是当时革命形势 决定的。采用总统制,由孙中山担任临时大总统, 总揽军政大权,不受内阁牵制,有利于革命发展。
三、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 2、临时中央审判所:最高审判机关 3、实行四级三审制 (二)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1、禁止刑讯、体罚 2、审判公开和陪审制 3、保障司法独立:法官终身任职 4、建立律师制度:《律师法草案》
第二节 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1912年-1928年)
(二)从立法层次上看,普通法与特别法并 存,而且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数量亦多于普通法。 这说明国民党在法律的制定与适用上采用 “双重标准”,即一方面用基本的普通法作 为“常态”法律,规范普通、正常的法律关 系;但在另一方面又制定大量针对特定对象、 在特定时空适用的特别法,超出普通法的限 制,加强对危害其统治的行为镇压。特别法 优于普通法这一特征在国民政府法律体系中 表现得极为明显。
法制史简答题
一、简答题1.礼与刑是西周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互为表里,它们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礼与刑的关系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第一,作用上,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
“礼”侧重于从积极层面进行规范,告诉人们行为的准则,用道德教化的方法禁恶于未然;“刑”侧重于从消极层面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通过刑罚镇压的方法,纠正违法行为。
第二,地位上,礼外无法,出礼入刑。
一方面,制定和执行“刑”的依据在于“礼”,即礼外无法,礼是刑的指导;另一方面,“礼”需要以“刑”作为保障,违反了“礼”,就纳入到“刑”的制裁范围,刑是礼的保障和必要补充。
第三,适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2.简述春秋时期成文法公布的意义。
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意义。
成文法公布后,法的公开成为历史潮流,从此以后,秘密法再也无法延续。
同时,秘密法时代的结束也标志着刑依法定的局面逐渐打开,以刑统罪宣告结束。
并且,成文法的公布,打破了“礼治”的传统,“法治”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奴隶主贵族的特权受到限制,为新的封建制法律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此外,中国法学也伴随着成文法的公布及由此所带来的争论而初步萌芽,私家法律教育逐步兴起。
3..简述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商鞅两次变法的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第一,改法为律,明法重刑;第二,废除世卿世禄制,奖励耕战;第三,制县迁都,实行郡县制;第四,焚毁诗书,禁止游宦。
商鞅变法是战国七雄中最晚却是最彻底的一次,抛弃了奴隶制的各项制度,并较为完善地建立了一整套新的符合封建经济发展需要的行政管理体制与经济制度等,使秦国的政治经济很快得到发展,法制完备起来,国家得到统一,逐渐具备了雄厚的政治经济实力,成为七国中最强大的国家,为以后秦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
4.简述汉朝矜老恤幼原则。
先秦儒家继承西周“明德慎罚”思想,主张适用刑罚要矜老恤幼,以体现仁恕之道。
汉朝法律制度大体继承秦制,但在刑罚的减免等方面受先秦儒家“宽刑主义”思想影响,对老、幼、有疾、妇女采取恤刑之原则,具体表现在:(1)除特殊犯罪和诬告及杀伤罪外,一般可以免刑。
2024年中国法制史考试历年真题常考点试题5带答案
住在富人区的她2024年中国法制史考试历年真题常考点试题带答案卷I一.综合检测题(共100题)1.明朝将犯人发至边远地区充当军户的刑罚是()。
A.发遣B.流刑C.充军D.刺配2.清末新政中设立的向国会过渡的权力机关是()。
A.资政院B.大理院C.谘议局D.修订法律馆3.清代雍正时期实行的重要赋税制度改革是()。
A.两税法B.一条鞭法C.租庸调法D.地丁合一4.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立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
试述该指示的主要内容并进行评价。
5.西周时期婚姻成立的程序是()。
住在富人区的她B.父母之命,媒妁之言C.同姓不婚D.六礼6.明朝后期实行的新赋税制度是()。
A.青苗法B.两税法C.租庸调制D.—条鞭法7.作为一种审判监督方式,录囚制度始于()。
A.西周B.西汉C.南北朝D.五代十国8.中国古代民商事及经济立法最为活跃的朝代是()。
A.汉朝B.唐朝C.宋朝D.明朝9.西周将买卖契约称为()。
A.契约B.傅别C.合同D.质剂10.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颁布于()。
A.晚清政府时期B.南京临时政府时期C.北洋政府时期D.南京国民政府时期11.简述中国古代婚姻解除制度中“七出”的内容。
12.五代时期后周制定的法典是()。
A.《同光刑律统类》D.《显德刑统》13.按照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行政法的分类,《工会法》属于()。
A.行政组织法B.行政行为法中的人事类C.行政行为法中的内政类D.行政行为法中的经济类14.清朝中期以后典权制度完备的主要表现有()。
A.明确“典”的定义B.区分典与卖C.明确出典人的回赎年限D.明确房屋出典后的风险责任E.没有明确规定出典人的回赎年限15.依照《唐律疏议》,“同居相为隐”原则在适用中的例外情况有()。
A.犯谋反罪者B.犯谋叛罪者C.犯杀人罪者D.犯盗窃罪者E.犯谋大逆罪者16.折杖法17.《左传》引《夏书》说:“昏、墨、贼,杀”。
第九章中华民国法律制度
法、民法、商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
事诉讼法及它们各自的关系法规,后以行
政法取代商法作为六法之一。
第一节 中华民国立宪活动
一、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宪法——《中华民
国临时约法》
1、《临时约法》制定的背景
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即将让位于袁世凯。1912 年3月公布实施,共7章56条。
2、《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 (1)确立了中华民国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2)规定了中华民国是主权独立的统一的多民族国 家; (3)国家机构采取三权分立原则,实行责任内阁制; (4)规定了人民民主权利和义务; (5)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原则; (6)确定了《临时约法》最高效力和修改程序
3、《临时约法》的评价
式颁布的宪法,就其文本形式而言,不失
为一部资产阶级民主类型的宪法。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宪法 1、《训政时期约法》 1931年5月通过。共8章89条。主要内容: (1)国民党一党专政; (2)采取五院制政府组织形式; (3)规定了公民民主自由权利; (4)发展农工商业,开展国民教育; (5)关于中央与地方的权限。
(1)普通司法机构:
地方法院(县、省辖市)——高等法院(省、首
都、特别区)——最高法院(国民政府所在地)
1935年后,实行三级三审制。
(2)特别审判机关
特种刑事法庭
兼理司法法院
军事审判机关
二、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1、罪刑法定,不溯及既往;
2、禁止刑讯,重证据不偏重口供;
3、禁止体罚,实行新的刑罚制度;
记约法》。1914.5.1公布,共10章68条。
主要内容: (1)改责任内阁制为总统制; (2)赋予大总统至高无上的权力; (3)取消国会制,设立有名无实的立法院和具有特殊 地位的参政院。
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第一节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1912年1月-1912年3月)第二节北洋政府法律制度(1912年4月-1928年)第三节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1927年-1949年)一、孙中山先生的法律思想1.三民主义: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2. 权能分治理论:政权(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治权(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3.五权宪法与五院制4.建国三阶段:军政时期(军法之治)、训政时期(约法之治)、宪政时期(宪法之治)二、中华民国时期宪法性文件:1.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近代宪政史上真正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其主要内容如下:(1)确立了资产阶级共和政体(2)确立了国民在国家中的地位(3)规定中华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明文确立了国土疆域之范围。
(4)确立了三权分立的国家权力构成原则(5)确立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6)确立了《中国民国临时约法》的最高效力和修改程序。
地位:(1)《临时约法》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废除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立了中华民国是新型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2)《临时约法》用根本大法的形式破除了清朝束缚资本主义发展的封建桎梏,为资本主义发展做了新的立法,促进了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
(3)《临时约法》比较完整的反映了本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利益,是当时亚洲最优秀的一部资产阶级民权宪章。
局限:(1)对反帝的重大问题避而不谈。
(2)没有解决土地问题。
2、天坛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是1913年10月由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通过的宪法草案,因起草地点在天坛祈年殿而得名。
这部宪法草案虽有明显缺点,但仍坚持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精神实质,体现了国民党企图以法律制约袁世凯的要求,成为袁世凯专制独裁的障碍。
“天坛宪草”于1914年随国会的被解散而夭折。
3. 《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是1914年5月由袁世凯公布、实施,正式确立其独裁统治的宪法性文件。
中国法制史第十四章--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只有民律草案,前清时并未宣布,无从援用,嗣后凡关 民事案件,应仍照前清现行律中规定各条办理。北洋政 府在立法思想上主张沿袭清律,也恰恰从反面说明了它 与清末王朝一脉相承的关系。
二、主张“重典”、“隆礼”,维护反动政权。
1913年10月10日,袁世凯窃取了正式大总统的职位后, 为早日达到黄袍加身作皇帝的目的,在立法思想上,一 方面提倡尊儒和隆礼;另一方面实行严刑峻法,残酷镇 压人民。首先,在隆礼方面,早在1913年拟定的讨论 《天坛宪草》的过程中,即有过争论,最后决定在第十 九条第二项加入“国民教育,以孔子之道为修身大本”。
此后又将暂行新刑律中删除的维护封建礼俗的暂行章程 五条,重新恢复并加以扩充,于1914年12月24日颁布 《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十五条。
其中规定:对于尊亲属不能适用正当防卫,“尊亲属伤 害卑幼,仅致轻微伤害者,得因其情节,免除其 刑”(第八条)。“行亲权之父或母得因惩或其子,请求 法院施以六个月以下之监禁处分”(第十一条)。相反, 卑幼对直系尊亲属侵犯罪加刑二等,旁系加一等。还规 定与他人之妾,与良家无夫妇女和奸,要予以处罚。
1916年元旦,袁世凯一登上“洪宪皇帝”的宝座, 便公然宣称:“今日名分已定,正宜严君臣上下 之分,生乱臣贼子之惧,去共和之余毒,复古国 之精神”。从而为北洋政府尊崇孔教提供了重要 依据。此后,历届北洋政府无不以此为立法的基 本原则。
中国法制史第七讲
(二)北洋政府的约法、宪法活 动
1、《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 2、《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1914 年5月1日公布 取消责任内阁制,规定总统独裁制 废除议会制度,规定设立咨询性质的立法 院 废止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法令
3、《中华民国宪法》——1923年10月10 日公布 表面上规定中华民国是资产阶级共和国, 实际是军阀专制的国家。 表面上规定中华民国实行内阁制,实际 上实行总统制。 表面上规定议会制,实际上实行军阀独 裁制。
(3)评价——《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采用了总统制资产阶 级共和政体和三权分立原则,宣告了封建 君主专制制度的结束,因而具有划时代的 历史意义。但没有规定人民的民主自由权 利,是其严重缺陷。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性质——资产阶级宪法性质的文献, 1912年3月11日临时大总统孙中山予以公布。
(3)《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又称《五五宪草》 (4)《中华民国宪法》——1946年12月25日 标”民主共和国”之名,行蒋介石独裁之 实 打着“平均地权”、“节制资本”的幌子, 保护四大家族官僚垄断集团和地主阶级的 利益 抄袭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原则,标榜虚伪 的民主自由权利
3、刑法
(1)刑法典 《中华民国刑法》——1928年 刑法修正案——1934年,与原刑法相比, 增加《保安处分》一章,说明国民党刑法 的日益法西斯化。
(1)《训政纲领》——1928年10月 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 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 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指导 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的施行 将五项治权付托于国民政府,逐渐训练国 民行使四项政权
(2)《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年 6月1日 规定实行国民党专政、蒋介石独裁的政治 制度 打着中央与地方均权制的幌子,实行中央 集权制 规定虚伪的民主自由权利 保护官僚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第十三章 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三、隆礼与重刑 “以礼教号召天下” “以重典胁服人心”。
第二节 北洋政府的宪法和宪法性文件
一、袁世凯时期
(一)《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1912.8.10 (二)“天坛宪草”1913.10 (三)《中华民国约法》1914.5.1
二、袁死后的曹锟《中华民国宪法》 1923.10.10
第三节 北洋政府的其他主要法规
一、行政法规 二、《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与单行刑事法规 (一)《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的制定 (二)《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的特点 (三)颁布大量单行刑事法规 三、现行刑律民事有效部分和单行民商事法规 (一)对《大清现行刑律》的援用 (二)《民律第二次草案》的制定 (三)颁布单行民商事法规源自 《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1.废除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制。 2.赋予大总统以至高无上的权力。 3.取消国会制,设立有名无实的立法院和纯属 大总统咨询机构的参政院。 4.为限制、否定人民的权利提供宪法依据。
袁记约法
即《中华民国约法》。它是由袁世 凯非法组织的“约法会议”起草、审议和 通过的,于1914年5月1日公布实施,废除 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制,无限扩张总统 权力,取消国会制,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 的标志。由于它以确认袁世凯的专制独裁 统治为全部内容,所以被称为“袁记约 法”。
•北洋政府时期的刑事法律主要是在《大清新刑 律》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名叫( )。
A. 《中华民国刑法典》 B. 《暂行新刑律》 C. 《中华民国刑法草案》 D. 《暂行新刑律施行细则》
第四节 北洋政府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的设置 (一)普通法院系统与平政院
1.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市判厅、初等审判厅 2.总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初等检察厅
重点考点九:北洋政宪法性文件
重点考点九:北洋政宪法性文件重中之重考点九:北洋政府制宪活动与宪法性文件★★★(真题链接:2009‐综‐41,2010‐综‐38,2011‐综‐45)1、《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是北洋政府(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于1913年10月31日由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三读通过。
“天坛宪草”共11章113条,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了民主共和制度,体现了国民党等在野派势力通过制宪限制袁世凯权力的意图。
首先,在政权体制上,“天坛宪草”继续肯定了《临时约法》中的责任内阁制,行政权力实际由总理和各部部长行使,总统仅处于虚权国家元首的地位。
其次,“天坛宪草”规定了国会对总统行使诸如解散国会、任命总理等重大权力的牵制权,并规定成立国会委员会,作为国会的常设机构,对总统行使“发布紧急命令”和“财政紧急处分”两项职权实行议决,加强对总统权力的制约。
再次,限制总统任期,规定总统任期五年,只能连选连任一次。
最后,设置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审计院。
2、《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北洋政府于1914年5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约法》,又称“袁记约法”,共10章68条。
它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
《中华民国约法》与《临时约法》有着根本性的差别,主要表现在:其一,以根本法的形式彻底否定了《临时约法》所确立的民主共和制度,而代之以袁世凯的个人独裁。
它的出笼使辛亥革命的成果丧失殆尽,是对《临时约法》的全面反动。
其二,完全否定和取消了《临时约法》所规定的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独裁的政治体制,赋予总统形同封建帝王一样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和巨大权力。
大总统任期十年,得连任。
其三,取消了《临时约法》规定的国会制,规定设立有名无实的立法院。
在立法院成立前,由纯属总统咨询机关的参政院代行立法院职权,并设立国务卿协助总统掌握行政,为袁世凯复辟帝制做准备。
其四,规定了与《临时约法》大体相同的人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但无一例外地设定了“于法律范围内”或“依法律所定”等前提条件。
专题 北洋政府的政治制度
临时参议院 解散与第一届国会成立
第一届国会组成
第一届国会组成
第一届国会组成
第一届国会组成
(二)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天坛宪草
背景:民国初年第一届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的宪法草
案。1913年7月,由众参两院各选出30名议员,组成宪法起
草委员会,负责制定中华民国宪法。袁世凯为加强其专制统 治,曾派人向起草委员会提出“大总统有任命国务员及驻外
4、奉系统治时期
1928年6月8日,国民党军队进入北 京,北洋政府在中国的统治最后结束。 1928年12月29日,张学良宣布“东 北易帜”,并入南京政府,全国实现 了形式上的统一。 1928年蒋介石任南京国民政府主席, 军事委员会委员长,中国国民党总裁, 开始国共两党的内战。
四. 北洋政府时期的政治制度
3、直系统治时期
时间: 1920~1924 直系曹锟 、吴佩孚成了北京政 府的新主人。 曹锟先打着“恢复法统”的旗号, 恢复国会,逼徐世昌下台,迎黎 元洪复任大总统,继之又逼走黎 元洪,高价收买国会议员,于 1923年10月通过贿选,当上了 大总统,
3、直系统治时期
时间: 1920~1924 1924年9月,第二次直奉战争 爆发,奉军大举进攻,直军作战 不利。 1924年10月,直系冯玉祥发动 北京政变,囚禁曹锟,直系腹背 受敌,吴佩孚失败南下,直系军 阀统治时期告终。
一.中华民国的成立
1912年1月1日,孙文在南京正式宣布中华民国成立,并宣誓就 任临时大总统,在“临时大总统就职宣言书”中强调“国家之本, 在于人民” 。1912年为中华民国元年。
1912年2月12日,在清朝内阁总理大臣袁世凯等大臣的劝说和逼 迫下,宣统帝溥仪的母后隆裕太后发布《逊位诏书》,宣布清宣 统皇帝退位。 1912年2月13日孙文提出辞呈,向临时参议院推荐袁世凯接任。 2月15日临时参议院选袁世凯任临时大总统 1912年3月8日临时参议院又通过《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试图 通过内阁制对大总统的权力加以限制。3月10日袁世凯在北京宣 誓就职中华民国第二任临时大总统。4月2日临时参议院议决临时 政府迁往北京,4月4日临时参议院议决该院迁往北京。
北洋政府管理制度
北洋政府管理制度北洋政府是中国近代史上一个重要的政权,它在中国历史上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北洋政府统治时期,其管理制度是如何的呢?今天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北洋政府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行政、立法、司法、财政和军事等方面。
在行政领域,北洋政府实行一元化的行政管理制度,即将地方行政权力逐渐集中到中央政府手中,建立起全国一元化的行政管理制度。
首先,北洋政府实行省级行政区划,下设省、直辖市、县等行政单位。
每个行政单位设立有行政机关,行政长官由中央政府任命,行政机关在政策制定、官员管理、经济发展、社会管理等方面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力。
其次,北洋政府推行了派遣官员制度,即中央政府派遣官员到各地行政机关任职,以确保中央政策的贯彻执行。
同时,北洋政府还建立了官僚管理体制,严格规范官员的管理,加强官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以提高官员的素质和能力,保证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
在立法方面,北洋政府成立了国会制度,国会是政治权利的最高集中地,负责国家的立法工作。
国会主要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参议院由各省的代表组成,众议院由各界人士组成,例如知识分子、商人、工人和农民等。
国会行使立法、监督和其他重要职能,包括通过国家政策、法律和预算方案等。
此外,北洋政府还建立了各级政府的法制建设,加强了法律和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保障了国家法制的顺利进行。
在司法方面,北洋政府建立了独立的司法体系,加强了司法权的独立和公正性。
北洋政府对各级法院的设立、组织和职权进行了严格规定,保证了法院的公正和独立性。
同时,北洋政府还设立了监察机关,用以监督法院的工作,确保司法工作的公正和规范进行。
另外,北洋政府还明确了司法程序和法律适用方面的规定,加强了对司法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为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保障。
在财政方面,北洋政府制定了严格的财政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编制、税收征收、财政支出和财政监督等方面。
在预算编制方面,北洋政府规定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预算编制程序和原则,确保了财政收支的平衡和规范。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
袁氏“约法会 否定“天坛宪 被曹废除
议”
草”
曹氏国会 (“猪仔国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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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承“天坛宪 首部宪法
草”
下启后世
否定“袁记约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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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法律简介
1、《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的颁布
对象:对晚清之《大清新刑律》的修改 修改者:袁时政府(1912)
(删除些危害皇权之罪——与新国体抵触 废止但又恢复原附于律典后的5条《暂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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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法优先 第三、采取应变时局 军事法院优先
行政诉讼:单立,源于孙《临时约法》之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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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法院 2、特别法院系统
特区法院 (热河、察哈尔、绥远、外蒙古等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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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审判的特点
普通法院:四级三审 第一、吸取西方大陆法系
的某些司法制度 行政法院:一审终审 (平政院)
第二、沿袭中国古代的某些审判制度 如:县知事监理司法
讥: “猪仔国会”、“贿选总统”、“贿选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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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中华民国永为民主之国,民主国体不得修正 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 政府总理、国务员向国会而非总统负责 地方政府有相当自治权,省、县议会有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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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 虽有贿选色彩,但否定了“袁记约法” 宣示了民主共和 成为第一部正式宪法
清末“参考古今,博稽中外”的延续
清末之法:已是近代法,可取 采中:袁本为清末“礼法之争”时的礼教派代表 取西:已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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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隆礼重法
隆礼:视孔教为立国之本 重法:既因乱世用重典,又乃军阀之需 礼法:两手并重,不分主次
北洋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
立法简况 北洋政府统治时期,是中国法律现代化的重要 阶段。 清末法制改革的重要成果被保留,清朝末年制 定、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被继续援用; 一些法律草案经过简单修改,完成立法程序,颁 布、生效。 北洋时期的法律创制活动,为南京国民政府时 期民国六法体系的最终确立,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也提供了可贵的经验和教训。
但就该宪法本身而言它是在吸收西方近代宪法理论结合中国十年共和历史政治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其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资产阶级民主派反对个人独裁反对军阀专制建立并巩固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要求
北洋军阀时期的法律制度
1912பைடு நூலகம்3月——1928年 年 月 年
立法简况 北 洋 军 阀 政 府 天坛宪草 中华民国约法 中华民国宪法 思考题 袁记约法 贿选宪法
1923年10月10日由曹锟公布了《中华民国宪法》,又称贿选宪 法,这是旧中国政府正式公布的第一部宪法。 产生经过 1916年袁死后,北洋军阀各派围绕北京政府统治权进行了角逐, 中央政府几经更替。1920年喝922年先后爆发的直皖战争和直奉战 争,均直系胜利。 曹锟以“法统重光”为号召,再次恢复《临时约法》,恢复第 一届国会,开始制宪活动。 1923年6月13日, 由于部分国会议员南下,导致参加宪法会议者 不足法定人数。直系首领曹锟为使自己当选总统,以金钱诱使议员 回京。10月10日,在辛亥革命12周年之时,这部历时十载、几经风 波的《中华民国宪法》终于正式公布、实施。 与《天坛宪草》相比,《1923年宪法》增加了三章: 国土,国权,地方制度;同时,删除了“国会委员会”一章。结构 上的调整,体现了时势的变化和体系上的合理化。 与《天坛宪草》相比,《1923年宪法》规定了相对较小的总统权 力。
根据袁世凯提出的修改大纲,修改《临时约法》。 1914年5月1日,袁世凯将其正式公布、实施,并定名为 《中华民国约法》故又贬称《袁记约法》 ,废除《临时 约法》。 与《临时约法》相比,根本区别在于大幅度 扩张总统的权力。主要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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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政府法律制度一、制宪(一)1913《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天坛宪草》1.背景二次倒袁失败,宋教仁被刺,善后大借款以及宪法委员会几名成员被捕杀,使国民党人占有优势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认为袁即将实行专制独裁,民国危在旦夕,而以军事手段无法取胜,故要利用国会尽快制定宪法,以维护民国的民主共和体制,用合法手段约束袁,进行法律倒袁。
2.内容体现了企图以法律对袁进行限制的要求。
(1)继续肯定责任内阁制,对总统权力进行了较多的限制。
国务员赞襄总统,对众议院负责;总统发布命令及国务文书须国务员副署。
(2)继续扩大国会权力。
规定国会不仅有立法权,还有弹劾乃至审判被弹劾的总统、副总统、国务员的权力。
(3)对严格限制总统的任期,规定总统任期5年,只可连选连任一次。
部分规定有所倒退,体现国会内各派政治力量的政见和力量的对比。
(1)总统有紧急命令权;(2)政府有紧急财政处分权;(3)国民教育以孔子之道为修身大体。
3.结果一心独裁的袁无法容忍,公开宣布草案谬点甚多,借二次革命之机,下令解散国民党,取消国民党籍议员资格,导致议会所剩议员不足半数,国会解散,《天坛宪草》未及审议通过、正式颁布。
(二)1915《中华民国约法》即《袁记约法》1.背景国会解散后,袁为以形式上合法的手段达到独裁的目的,清除《临时约法》的妨碍,组建约法会议作为增修约法案的立法机关,修改约法,扩大总统权力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约法会议一经成立,袁即向其提出增修约法案,内容如下:(1)外交大权归总统,宣战、媾和、缔约,无须参议院同意;(2)总统制定官制,任用国务员、驻外大使、公使,无须参议院同意;(3)采用总统制;(4)宪法由国会以外的国民会议制定,起草权由总统和参议院行使,公布权由总统行使。
(5)公民权的褫夺与恢复,由总统行使。
(6)总统有紧急命令权和紧急处分财产权。
约法会议接到议案后即制定出了“新约法”,废除了《临时约法》。
2.内容形式上保留与民主共和政体相适应的条文,实际上确认袁的独裁专制统治,极大扩张了总统的权力。
(1)实际上取消了三权分立的原则,代之以总统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于一身的独裁制度。
规定总统有权召集立法院,宣告其开会、停会、闭会。
不对立法院负责,立法院与参议院都无国会的权力和地位。
事实上立法院从未成立,由参议院代行其职权。
而参议院仅是总统的政务咨询机关,总统成为最高立法者,没有监督总统的国会。
(2)废除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制,总统权力大如帝王。
规定总统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定海陆军编制及定额并统率之;宣战、媾和、缔约;定官制官规、任免文武职官;提出法律案及预算案;发布命令和与法律同等效力的教令;国务卿、各部总长及特派员代表总统出席立法院发言。
可见总统集国家元首和行政首脑于一身,而国务卿仅是其助手,各部也直接向其负责。
(3)为限制否定人民权利提供宪法依据。
虽规定人民有保有财产、营业之自由,有请愿、诉讼、任官考试及选举、被选举之权,但都有“于法律范围内”、“依法律规定”的条件限制。
由于立法权、宣告戒严权等都操纵在总统手中,袁就可任意限制、剥夺人民的各项自由、权利。
3.评价《袁记约法》取代《临时约法》,是历史的反动。
它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否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而代之以袁的专制独裁制度,使辛亥革命的成果丧失殆尽。
三、1923《中华民国宪法》即《贿选宪法》1.内容①国家体制上,规定中华民国永为统一民主国,为保障国体稳定延续,规定国体不得为修正之议题,任何机构都无权修正国体,还赋予地方维护国体的权力和责任,当国体发生变动或宪法上根本组织被破坏时,省应联合维持宪法上规定之组织,至原状回复为止。
②内阁体制上,实施责任内阁。
内阁不向总统负责,而向众议院负责,内阁享有副署权,但任免国务总理不在此限。
③国家权力上,施行中央与地方的分权制。
国家立法并执行外交、国防、国籍、刑事、民事及商事之法律等15项;省立法并执行或县执行教育、实业、交通、财产之经营处分、市政、水利及工程等11项。
④地方制度上,赋予地方较为广泛的自治权力,但对地方既放权又制约,并非典型的地方分权制(联邦制)。
省议会由选民直接产生,制定省自治法。
省务院负责省之行政,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省务员,省务员互选产生省务院院长。
为防止地方权力过大导致对中央的不服规定:省、县自治行政机关执行国家行政违背法令时,国家得依法惩戒之;省法律与国家法律抵触者无效;省不得缔结政治盟约;省不得有妨害他省或其他地方利益的行为;省不得置常备军,不得设军官学校、军械制造厂;省因不履行国法上之义务,经政府告诫仍不服从者,得以国家权力强制之。
2.评价《贿选宪法》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正式宪法,仅从内容看,继承并发展了《天坛宪草》的精神和原则,实行议会制和责任内阁制,又规定中央与地方分权制,较之前任一宪法性文件都完备。
它是在吸收西方近代宪政理论、结合民国十年政治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资产阶级民主派反对个人独裁、反对军阀专制、建立并巩固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要求。
但产生它的国会本就非法,公布它的直系军阀并无实施意图,仅是证明其权力的合法性与合宪性,事实上这部宪法只是一纸空文,至1924年段祺瑞执政后即被废除。
二、立法(一)特点1.大量援用清末法律北洋政府统治时期,准许援用前清的一切法律、条例,包括尚未颁布的《刑事民事诉讼律草案》等。
2.制定颁布众多单行法规为适应新形势下维护军阀统治以及帝国主义、官僚、买办、地主阶级的需要,制定颁布了一系列的单行法规,其中多属特别法,立法程序简单、针对性强、便于修改补充,又被赋予了高于普通法律的效力。
3.编定大量判例和解释例判例即大理院的典型判决;解释例即大理院对法律的解释或对各级法院提出的疑难问题的解释。
它们是成文法的补充,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由于能更灵活地体现统治者的意图,又比制定正式法规简便,所以北洋政府的司法机关很重视运用判例和解释例。
(二)刑法1.1912《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由《大清新刑律》删改而来,删除了“侵犯皇帝罪”一章及有关维护皇帝特权的条款,并对有关词作了改动,把“帝国”改为“中华民国”、“臣民”改为“人民”、“复奏”改为“复准”、“恩赦”改为“赦免”,主要内容及实质并未改变。
《暂行新刑律》仍存在着一些传统法律中的消极因素,学习西方理论、制度不到位。
①亲属相隐制度虽已废除,但在某些具体的罪名中仍有效,如犯罪人或逃亡人之亲属为犯罪人或脱逃人利益,犯藏匿罪人罪或湮灭证据罪的,免除刑罚。
②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如对尊亲属犯有杀人、伤害、诬告、遗弃、私擅逮捕监禁、妨害安全信用名誉、毁损尸体等罪,处罚都较普通犯罪为重。
③刑法溯及力问题上,采用从新原则。
1914《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贯彻了袁所谓“隆礼”、“重法”主张,包括两方面内容:①加重对“内乱罪”、“外患罪”的处罚,体现所谓“治乱世用重典”的精神。
②加强纲常礼教的维护,如扩大亲属相隐的范围;规定对尊亲属不适用正当防卫;规定尊犯卑者减轻处罚;扩大和奸的范围,恢复清末修律时删除的“无夫奸”罪;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惩罚权,并可向法院请求对子女施以六个月以下的监禁等。
《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部分内容是针对社会现实与《暂行新刑律》的不足而作的查漏补缺,改变了法律的空白现象。
①增加了对轮奸罪的规定,加重了对强奸杀人的处罚,以打击恶性犯罪。
②对监护人强买强卖被监护人,亲属间的强制卖奸、强制为娼的行为加重处罚,加重亲属间的监护、监督义务。
③对有关“妾”的问题作了规定,确认社会现实,解决了司法实践中无法可依的局面。
2.1915《刑法第一次修正案》修正要旨:立法必依乎礼俗;立法必依乎政体;立法又必视乎吏民之程度。
①维护封建礼教方面,总则增加了“亲族”一章,规定对直系尊亲属犯罪,加重本刑二等,对旁系尊亲属犯罪,加重本刑一等,并允许加重至死刑,外祖父母也为直系尊亲属;对直系尊亲属不适用正当防卫;规定“无夫奸”。
②维护“民主共和体制”,增加“侵犯大总统罪”一章,规定对大总统加危害或将加者处死刑;为保证政府财政收入,增加“私盐罪”一章,规定盐业专卖,私买私贩予以严惩。
考虑到法官水平不高,将原来法官较大的刑法裁量范围改为固定的一等刑罚;由于政府财力有限,无力兴修监狱,将许多重徒刑改为死刑,一等有期徒刑由15年减至12年,每级3年为一等,五等徒刑定为一月以上三月以下,删除拘役。
袁复辟失败病亡,尚未决议公布,不了了之。
3.1919《刑法第二次修正案》总则部分:①刑法的时间效力,改从新原则为从新兼从轻原则;②对故意、过失作了明确的解释;③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作出限制;④规定犯人只对能预见的结果负责;⑤扩大从犯范围,规定不分事前事中,凡帮助正犯者皆为从犯,但事中给予直接重要帮助者,为正犯,不予减刑;⑥将累犯区分为普通累犯(构成累犯的各罪性质不同)和特别累犯(构成累犯的各罪性质相同或相似),特别累犯较普通累犯要加重刑罚;⑦亲属范围划分上,改服制图为寺院法计算亲等;⑧废除刑罚等级制,改为直接按年月量刑;⑨缓刑改为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方才适用。
分则部分:①增加“侵犯大总统罪”一章,规定对大总统犯罪的,加重刑罚;②取消内乱罪的既遂未遂之分,改为只要着手实行,犯罪即成立;③对外国元首的特别保护,缩小范围,改为以“友邦”元首为限;④为保护帝国主义和买办企业的利益,单独规定了“妨害商务罪”一章;⑤正式规定“无夫奸”罪。
并未提交国会决议公布。
该修正案较多地吸收了西方国家的先进法学原理、法律制度,内容适合当时国情,较前有显著进步,是民国以来最完备的刑法法典。
4.刑事特别法北洋政府时期,制定了大量的刑事特别法,以加强对社会的控制和秩序的维护,更借此对政治上的反对力量进行打击、镇压。
《惩治盗匪法》、《惩治盗匪实施法》对强盗、匪徒罪行加重处罚,简化审判程序。
特点:①扩大审判机关范围,赋予军事机关及一些高级军官审判强盗、匪徒罪的法定权力;②简化死刑复核程序,只需电报“摘叙犯罪事实”,核准后即可执行;③强盗、匪徒罪皆为一审终审,当事人无上诉权。
5.刑罚制度沿用《大清新刑律》的规定,主刑五种: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两种:褫夺公权、没收。
1914年7月30日《徒刑改遣条例》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和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内乱”、“外患”、“妨害国交”、“强盗”等罪的,改为发遣,并允许携带家属,编入该处户籍。
1914年10月5日《易笞条例》规定:犯“奸非”、“和诱”、“盗窃”、“诈欺取财”、“赃物”等罪,处3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百元以下罚金折易监禁的,16岁以上60 岁以下男子,得易以笞刑,刑期一日折为笞二,体格一次不能终了时,分二次执行之。
曾充或现任官员或有相当身份者,不适用。
(三)民法1.民事基本法《现行刑律》中民事有效部分北洋政府统治时期,民事方面的基本法律是清末制定的《现行刑律》中民事有效部分,包括:服制八图、名例、户役、田宅、婚姻、犯奸、钱债及户部则例中的户口、田赋两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