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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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0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0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3月5日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条例》的出台是国土资源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土地复垦事业步入了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新阶段。

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土地复垦条例》公布实施的重大意义1988年颁布的《土地复垦规定》确立了土地复垦制度。

20多年来土地复垦在保护和补充耕地资源,保障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生产建设活动强度、广度不断增强,《土地复垦规定》已经无法适应新形势和新情况。

生产建设损毁土地复垦率偏低,大量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责任没有落实,土地复垦资金缺口巨大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土地复垦作用的发挥。

《条例》在全面总结《土地复垦规定》实施成效与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提升了多年来土地复垦方面有益的实践探索与政策措施,以落实耕地保护基本国策为宗旨,完善了土地复垦制度设计,构建了完整、统一的土地复垦约束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

国土资发2007 81号文件

国土资发2007 81号文件

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7)81号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七部委(局)下发的《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正2006)225号,以下简称“七部委文件”)精神,加强土地复垦前期管理,做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评审和报送审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凡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项目是指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项目;建设项目是指交通、水利、能源等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均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件l、2)。

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和按有关规定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采矿权项目,应编制报告书,之后填写报告表;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编制报告表。

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通知》统一规定的土地复垦方案内容及格式要求,做好方案的编制工作。

对已投产、已建成或正在建设尚未完工生产建设项目,要尽快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新建、改扩建生产建设项目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完成编制工作。

生产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所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复垦义务人应重新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应当由具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承担。

土地复垦义务人和方案编制单位应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严格论证,并对方案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

二、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评审新建、改扩建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已投产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照原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原审批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

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7)81号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七部委(局)下发的《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正2006)225号,以下简称“七部委文件”)精神,加强土地复垦前期管理,做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评审和报送审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凡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项目是指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项目;建设项目是指交通、水利、能源等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均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件l、2)。

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和按有关规定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采矿权项目,应编制报告书,之后填写报告表;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编制报告表。

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通知》统一规定的土地复垦方案内容及格式要求,做好方案的编制工作。

对已投产、已建成或正在建设尚未完工生产建设项目,要尽快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新建、改扩建生产建设项目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完成编制工作。

生产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所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复垦义务人应重新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应当由具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承担。

土地复垦义务人和方案编制单位应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严格论证,并对方案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

二、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评审新建、改扩建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已投产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照原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原审批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及咨询论证要点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及咨询论证要点
《全国土地分类》等技术标准
《土地复垦条例》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 《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
《关于放射性矿山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函[2007]856号)
3
以采矿权为单 位编制的石油 天然气项目土 地复垦方案报 告书。
4
由国务院国土资 源主管部门统一 协调评审的,采 矿权以外其他油 气设施项目和跨 省域的油气长输 管道建设项目土 地复垦方案报告 书。
咨 询 论 证 申 报 材 料
一、新建项目咨询论证申报材料包括: 文字材料(10份): (1)《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文本 (2)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3)方案编制单位资质证书或业绩证明 (4)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方案的意见(或初审意见) (5)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公众意见及其采纳情况说明 图件材料(1:1万)(6份): (1)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基础图件) (2)破坏土地现状及预测分析图 (3)土地复垦规划图(体现时间要素) 其它材料(1份): (1)材料的电子光盘 二、改扩建项目还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 (1)原国土资源部门批文 (2)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已破坏土地现状及土地复垦证明材料 (3)变更情况说明
1. 说明项目涉及各种面积(建议列表并用示意图说明)
矿区范围面积(a):国土部门批复的矿区范围拐点坐标所围面积。 永久性建设用地面积(b):永久性建筑物(如工业广场等)、构筑物 (如道路等)面积。 开采破坏面积(c):矿区范围内开采破坏面积(c1)+ 矿区范围外开采 破坏面积(c2) 项目区面积(d):永久性建设用地面积(b)+开采破坏面积(c) 复垦责任范围面积(e):一般情况下,复垦责任范围面积(e)=开采破 坏面积(c);若采矿证年限相对较短,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在生产结束 后不再留续使用,则永久性建设用地也应纳入复垦责任范围,复垦责任 范围面积(e)= 项目区面积(d) 征地面积(f) 对煤矿,要说明本方案设计生产年限内开采境界范围面积(g)。 对留有保护矿柱、或采取充填措施的,应说明因此而需重点监测破坏程 度的面积(h)。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1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1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的管理,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部耕地保护司。

国土资源部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用中央财政资金扶持,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对因各项生产建设造成挖损、塌陷、压占等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确定的以下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规模建设,注重效益;(二)按项目管理、按立项条件择优选择;(三)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支”的投入机制;(四)按项目确定资金,集中投入,不留缺口,奖优罚劣。

第四条项目建设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复垦利用被破坏土地,增加耕地和农用地,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06.01•【字号】浙自然资规〔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5号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审查工作,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修正)(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减轻企业负担,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工作,我省实施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

矿山企业以一个采矿权为单元编制一份合并方案。

方案名称统一为:矿山名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除采矿项目外的其它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审查,仍依照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方案编制(一)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应当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二)采矿权人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方案的情形包括:1.在办理采矿权变更时,涉及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的;2.在办理采矿权延续时,方案超过适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3.矿山企业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适用期的,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4.重新修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政策要求、标准规范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方案编制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等规定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复垦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复垦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复垦工作的通知(铁道部铁建设〔2008〕104号2008年7月4日)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现土地可持续利用,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复垦工作,根据国务院七部委《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铁路工程建设特点,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复垦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按照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临时用地复垦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加大宣传和人员培训力度,充分认识到铁路工程建设肩负环境保护、节约土地等重要社会责任,认识到在大规模铁路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土地政策、集约节约使用土地、做好临时用地复垦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临时用地复垦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落实国家土地复垦政策和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复垦措施的自觉性。

二、做好复垦方案编制和复垦工程设计工作,为有效实施临时用地复垦和节约使用土地奠定基础。

1.各建设项目应按《铁路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文件编制办法》(铁建设〔2007〕152号)要求编写临时用地复垦内容。

2.在申请用地之前,应依据土地开发整理相关规范和要求编制详细的土地复垦方案,按规定报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评审。

3.建设项目各阶段要在临时工程详细设计基础上开展临时用地复垦工程设计,提出具体工程措施,计算详细工程数量。

4.复垦方案编制与复垦设计应与主体工程设计优化相结合,充分考虑永临结合,合理设置临时工程,尽量减少临时用地。

三、认真编制并计列临时用地复垦费用,为临时用地复垦提供资金保障1.临时用地复垦方案编制和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设计阶段均应以工程措施和工程数量为基础,单独编制临时用地复垦费用。

2.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设计阶段,大型临时工程、过渡工程及取弃土场等临时用地的复垦费暂按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相关规定和相应的工程数量进行编制,并在相应概算章节单列,现行铁路工程定额不满足概算编制需要时,可参照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建〔2005〕169号)进行补充单价分析。

国土资源部81号文件

国土资源部81号文件

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7)81号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七部委(局)下发的《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正2006)225号,以下简称“七部委文件”)精神,加强土地复垦前期管理,做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评审和报送审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凡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项目是指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项目;建设项目是指交通、水利、能源等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均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件l、2)。

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和按有关规定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采矿权项目,应编制报告书,之后填写报告表;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编制报告表。

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通知》统一规定的土地复垦方案内容及格式要求,做好方案的编制工作。

对已投产、已建成或正在建设尚未完工生产建设项目,要尽快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新建、改扩建生产建设项目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完成编制工作。

生产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所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复垦义务人应重新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应当由具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承担。

土地复垦义务人和方案编制单位应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严格论证,并对方案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

二、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评审新建、改扩建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已投产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照原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原审批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切实做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切实做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切实做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切实做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近远郊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各有关土地复垦义务人: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以下简称“七部委文件”)和《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以下简称“81号文件”)文件,切实做好我市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生产建设项目的范围本通知所称生产项目是指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生产型项目;建设项目是指交通、能源、水利等非农业建设用地项目。

凡在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的生产建设项目都应按照有关要求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二、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一)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的责任主体土地复垦方案由土地复垦义务人(生产建设单位)委托符合条件的专业单位编制,土地复垦义务人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应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科学论证,并对土地复垦方案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

(二)土地复垦方案的内容土地复垦方案的内容包括“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内容及格式详见附件1、2。

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和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土资源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生产项目,应编制报告书和报告表;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可依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和建设有关材料直接编制报告表。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
表土剥覆工程设计应说明工程实施范围、施工工艺、剥离(回覆)厚度、剥离方法。
土地平整工程设计应明确工程实施区域、施工工艺及各种工程参数等。
平盘与台阶坡面构筑工程设计应明确主要挡护、防洪等措施的类型及其结构参数等。
农田水利及配电工程设计应明确取水、引水、灌排水等各类工程的相关参数;明确配电线路、配电装置等。
台阶稳定的坡面与水平面的夹角。
3.11
台阶上、下平盘之间的垂直距离。
3.12
开采过程中工作面侧向移动方向。
3.13
露天采场内的表土、岩层和不可采矿体。
3.14
堆放剥离物的场所。建在露天采场以内的称内排土场,建在露天采场以外的称外排土场。
3.15
剥离量与有用矿物量之比值。
3.16
由于矿产资源储量枯竭后,经审批可以废弃的矿山。
6.1
参照TD/T××××.1-2010《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通则》6.1内容执行。
6.2
参照TD/T××××.1-2010《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通则》6.2内容执行。
6.3
参照TD/T××××.1-2010《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通则》6.3.1-6.3.4内容执行。
说明项目建设规模、主要经济设计指标及工程投资,地表开采境界和底部境界。
烧制砖瓦、采石场、采砂场等地表挖掘、压占造成损毁土地的复垦方案编制可参照本部分执行。
2
除TD/T××××.1-2010《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通则》部分涉及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外,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要点及存在主要问题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要点及存在主要问题

最初评审制度
(1)专家从专家库中遴选,设置专家组 长并对每个项目设置一个主审专家,提 前一周左右将复垦方案交给各位专家进 行审查; (2)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安排编制单 位和项目单位就其土地复垦方案向专家 进行40分钟左右的汇报; (3)专家当场就复垦方案中存在的问题 向编制单位和项目单位进行质询,并由 其进行回答; (4)编制单位和项目单位退场后,专家 就复垦方案形成最终的评审意见。
(2)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破坏土地现状及土地复垦证明材料
(3)变更情况说明
评审时限
出具评审意见
部业务大厅接件后,通知整 理中心,整理中心在收到新 报方案材料后当日进行登记, 进入受理程序,20个工作日 内安排评审,并于评审会召 开前3个工作日通知送审单 位。评审会之后3个工作日 内,整理中心将以传真形式 将修改意见反馈至方案送审 单位。

(5)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公众意见及其采纳情况说明

图件材料(10份):
(1)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2)矿产资源赋存分布及开采工艺流程图

(3)破坏土地现状及预测分析图
(4)土地复垦规划图
其它材料(1份):
(1)材料的电子光盘
改扩建项目在新建项目的基础上,还需提交的评审材料包括:
(1)原国土资源部门批文
复垦范围
生产建设项目实际破坏和影响的区域
❖ 对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生产项目,复垦范围是除永久性建筑物、 构筑物以外的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的土地,包括矿区范围及矿 区范围外的影响区。 压占不包括工业场地和绿化用地。
评审依据
《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土地复垦规定》
《全国土地分类》等技术标准

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

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
主要包括土地类型、数量、质量、权属和登记发证情况,重点说明耕地的数 量和质量、主要农作物及生产情况等。
2.4 项目生产工艺流程
介绍项目对土地可能造成破坏的环节、顺序以及破坏方式等。开采矿产资源 的生产项目,还应介绍生产工艺流程、资源赋存形式与分布状况等。
3 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
3.l 已破坏土地现状
项目区内已破坏现状与土地复庭情况,重点说明因挖损、坍塌、压占、污染 等各种原因造成的土地破坏范围、地类、面积和程度等;。
7
为加强土地复垦工作,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土 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和谐发展,依据土地复垦相关法律 法规,指导和规范有复垦任务的生产建设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制定以 下编制要求。
1 总则
1.l 编制目的
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将生产建设单位的土地复垦目标、任务、 措施和计划等落到实处;为土地复垦的实施管理、监督检查以及土地复垦费征收 等提供依据。
1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应当由具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 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承担。 土地复垦义务人和方案编制单位应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严格论证,并对方案的真实 性和科学性负责。
二、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评审 新建、改扩建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具有相应审批权 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 已投产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照原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原审批部门在矿产资源 开发利用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主管土地复垦 业务的部门具体负责评审组织工作。 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的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在 申请用地前,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正在建设尚未完工 的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项目竣工验收前组织专家完 成评审工作。依法需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在 申请用地前,由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组织评审的国土资 源管理部门应对专家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并在“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见附件 3) 上签署意见。自奉《通知》下发之日起,经评审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应作为建设用 地申请、采矿权申请或年检的必备要件。 土地复垦方案评审重点为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可行性,主要包括: 编制单位是否具有资格;方案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编制要求;土地复垦目标和任务 确定是否合理;确定的复垦土地用途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和 复垦面积、范围确定是否准确真实;被破坏土地的预测是否科学;复垦标准是否符 合国家或地方有关要求和当地实际;方案是否尊重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人意愿孓复 垦工程及资金测算是否合理、是否基本满足实际要求并有可靠来源;复垦计划、措 施是否可行等。 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具有 一定技术力量的单位具体承担评审工作,建立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应具有较高专业 技术水平,分别涉及土地、水利、地矿、环境、财务等相关专业,并熟悉有关土地 复垦法律法规和政策。

土地复垦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某项目)

土地复垦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某项目)

编号:****************************** 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规划设计报告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编制单位:***************编制日期:2011年11月25日******************************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规划设计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公章)报告编制单位(公章)负责人:复核人:编制人:编制日期:2010年7月25日目录1、项目概况- 1 -1.1项目区所在地概况-1-1.2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1-1.2.1地理位置及权属- 1 -1.2.2项目区自然条件- 2 -1.2.3土地利用现状- 4 -2、复垦目标- 7 -3、规划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依据- 7 -3.1基本原则-7-3.2主要依据-8-3.2.1有关法律、法规- 8 -3.2.2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性文件- 8 -3.2.3土地利用规划-9-3.2.3有关规范、技术标准- 9 -3.2.4其他资料- 9 -4、项目分析- 10 -4.1待复垦土地适宜性评价-10-4.1.1影响待复垦土地适宜性因素- 10 -4.1.2待复垦土地适宜性评价方法与结果- 10 -4.2新增耕地潜力分析-13-4.3项目区内土方工程量平衡分析-14-4.4水资源平衡分析-14-4.5公众参与分析-14-4.6效益分析-15-4.6.1经济效益- 15 -4.6.2社会效益- 15 -4.6.3生态效益- 16 -5、规划设计和投资预算- 16 -5.1规划设计方案-16-5.1.1项目区规划建设标准- 16 -5.1.2复垦区农用排涝(洪)沟渠设计- 18 -5.1.3工程设计- 20 -5.2主要工程内容与工程量-21-5.2.1土地平整工程- 21 -5.2.2农田水利工程- 22 -5.2.3生产道路工程- 22 -5.2.4植物种植工程- 23 -5.3项目实施计划-23-5.4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23-5.5投资预算-24-6、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 24 -7、结论与建议- 26 -7.1结论-26-7.2建议-27-附表:1.项目片区土地利用四至表 (32)2.项目片区复垦后农用地发包方案统计表 (33)3.项目工程进度计划安排表 (34)4.项目预算汇总表 (35)附件:1.******************************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预算书 (37)2.***区建设用地置换(调整后)拟置换地块******勘测定界报告书及土地勘测定界图(1:2000) (87)附图:1、项目区现状地形图(1:2000)2、项目规划设计图(1:2000)3、土地复垦项目土方调配图4、土地复垦工程单体设计图5、项目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复印件1、项目概况1.1项目区所在地概况******************************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位于******市***区******街道。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解读及方案编报审查制度和评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解读及方案编报审查制度和评

•编制 •咨询论证
•审核
•土地复垦方案 •编报与审查制度
2020/11/6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解读及方 案编报审查制度和评
国外简介:美国
•美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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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年《露天采矿管理与复垦法》(SMCRA)
• 1. 开采许可证制度 ➢ 申请内容包括采矿后的复垦计划 ➢ 矿山企业开采前必须有详尽的自然环境调查记载,强行要
求矿山企业对矿区破坏的土地及环境予以恢复 ➢ 恢复(复垦规划未通过审批,州管理机构或者内政不予发
放采矿许可证) • 2. 土地复垦保证金 ➢ 矿山企业必须缴纳复垦保证金,否则管理部门有权终止、
吊销或撤销开采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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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解读及方 案编报审查制度和评
国外简介:澳大利亚
(国土资发〔2007〕 81号)
• 《土地复垦条例》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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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解读及方 案编报审查制度和评
目的与意义
•土地复垦方案是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监督土地复垦义务 人履行复垦义务的 重要抓手
•国土部门 •土地复垦义务人
•避免土地复垦工程的盲目性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 程》解读及方案编报审
查制度和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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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解读及方 案编报审查制度和评
框架
•1
•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审查制度
•2•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及编制要求
•3 • 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程序及评审要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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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解读及方 案编报审查制度和评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建设项目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建设项目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建设项目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 2020.ICSX X ・ X XPX X备案号:jxxx-xxx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行业标准TD/TX XXX. 6-2010土地复星方案编制规程一建设项目Regulation on Compiling Land Reclamation Plan-Construction ProjectsXXX x-x x-x X 发布XXX x-x x-x X 实施(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土地复星TD./TX XXX. 7-2010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土地复星条例》(2010)、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 《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U 土地复星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25号)和国土资 源部下发的《关于组织土地复星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 号)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土地复星方案编制,促进土地复星工作快速健康发展, 特制定本规程。

本部分为TD/TX X XX. 6-2010 土地复星方案编制规程一建设项訂部分。

本部分山国上资源部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部分山国土资源部归口管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沈阳农 业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唐山研究院、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中国农业大学、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矿冶部。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本 部 分 主 要 参 力口 人 员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一建设项目1范围TD/TX XXX 的本部分规定了建设项目损毁土地复星方案编制的一般原则、内容、 方法和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TD/TX XXX. 1-2010土地复星方案编制规程一通则 ——TD/TX X X X. 2-2010土地复星方案编制规程一露天煤矿 ——TD/TX XXX. 3-2010土地复星方案编制规程一井工煤矿 ——TD/TX X X X. 4-2010土地复星方案编制规程一金属矿 ——TD/TX X X X. 5-2010 土地复星方案编制规程一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项TD/TX XXX 《土地复星方案编制规程》共分为七个部分:TD/TX XXX. 6-20103基本术语和定义除TD/TX XXX. 1-2010《土地复星方案编制规程一通则》部分涉及的术语外,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新国土资办发[2010]4号(关于下发新编制与审查要求的通知

新国土资办发[2010]4号(关于下发新编制与审查要求的通知

新国土资办发…2010‟4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与审查要求》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各相应资质单位:为进一步贯彻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工作,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与审查要求‣(以下简称•编制与审查要求‣)。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尽快将本通知转发所辖县(市)国土资源局,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与审查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单位要认真学习•编制与审查要求‣,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工作。

三、•编制与审查要求‣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关于下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代土地复- 1 -垦方案)编制与审查要求>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8‟362号)同时废止。

四、自2010年3月1日起提交审查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均应按照•编制与审查要求‣编制。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要求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写提纲‣二O一O年一月十八日- 2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要求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09)、•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编制与审查要求。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2.15•【文号】国土资发[2008]288号•【施行日期】2008.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有关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6号)精神,落实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统一备案制度,全面加强监督管理,现就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及信息系统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备案范围从2009年1月1日起,经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验收的各级各类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均须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2008年底以前验收的占补平衡项目(以下简称储备项目),其新增耕地尚未用或暂未用完的,列入备案范围。

二、备案内容项目备案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规模、位置坐标、资金、工程量、成效分析和相关信息7方面56项内容,详见附件。

鉴于各地对以前各类项目指标的要求不同,备案内容采取逐步规范做法。

2009年12月31日前备案的项目可只填写项目基本情况、位置坐标、规模、资金和相关信息等5方面内容,其中位置坐标至少要填报中心点坐标;没有勘测定界的,要在补测后填报,并统一转换为1980年国家大地坐标系。

2010年1月1日以后备案的项目应填报全部内容。

三、备案方式项目备案需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报备系统”进行,实行即时直报,网络配号。

填报的项目信息符合规定的,系统将自动生成全国唯一项目编号,作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确认项目、占补平衡等补充耕地的有效凭证。

负责项目验收的国土资源部门为填报单位。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减少管理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矿山企业负担,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自本通知下发之日,施行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

矿山企业不再单独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

合并后的方案以采矿权为单位进行编制,即一个采矿权编制一个方案。

方案名称为:矿业权人名称+矿山名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除采矿项目外的其它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审查,依照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方案编制(一)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应当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二)在办理采矿权变更时,涉及扩大开采规模、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三)在办理采矿权延续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超过适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

矿山企业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适用期的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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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七部委(局)下发的《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正2006)225号,以下简称“七部委文件”)精神,加强土地复垦前期管理,做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评审和报送审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凡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项目是指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项目;建设项目是指交通、水利、能源等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均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件l、2)。

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和按有关规定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采矿权项目,应编制报告书,之后填写报告表;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编制报告表。

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通知》统一规定的土地复垦方案内容及格式要求,做好方案的编制工作。

对已投产、已建成或正在建设尚未完工生产建设项目,要尽快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新建、改扩建生产建设项目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完成编制工作。

生产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所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复垦义务人应重新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应当由具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承担。

土地复垦义务人和方案编制单位应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严格论证,并对方案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

二、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评审新建、改扩建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已投产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照原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原审批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

主管土地复垦业务的部门具体负责评审组织工作。

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的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在申请用地前,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正在建设尚未完工的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项目竣工验收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

依法需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在申请用地前,由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

组织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专家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并在“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见附件3)上签署意见。

自奉《通知》下发之日起,经评审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应作为建设用地申请、采矿权申请或年检的必备要件。

土地复垦方案评审重点为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可行性,主要包括:编制单位是否具有资格;方案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编制要求;土地复垦目标和任务确定是否合理;确定的复垦土地用途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和复垦面积、范围确定是否准确真实;被破坏土地的预测是否科学;复垦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要求和当地实际;方案是否尊重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人意愿孓复垦工程及资金测算是否合理、是否基本满足实际要求并有可靠来源;复垦计划、措施是否可行等。

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单位具体承担评审工作,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成员应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分别涉及土地、水利、地矿、环境、财务等相关专业,并熟悉有关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报送审查自七部委文件下发之日( 2006 年9 月30 日)起,生产建设项目已批准或正在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任务书应当包括土地复垦的内容,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采矿权申请手续时,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在报送审查时,需提交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可不附图)和评审表。

新建、改扩建生产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将土地复垦方案有关材料,按照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随采矿登记申请资料一并报送有审批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已投产生产项目,按照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有关要求,由复垦义务人随年检资料一并报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报批程序和要求,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土地复垦方案有关材料,随建设用地“一书四方案”等有关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国土资源部;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由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随建设用地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对生产项目需要申请用地的,土地复垦方案有关材料应随建设用地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把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关,对方案是否经过专家评审,评审是否通过,对讦审提出的意见是否已按要求修改等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报批建设用地、不发放采矿许可证或不予通过年检。

附件:1.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内容及格式)2.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内容及格式)3.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内容及格式)2007年4月6日附件1: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内容和格式)(封面)****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项目单位:编制单位:年月日项目名称:项目单位(个人):单位地址:联系人:电话:送审时间:编制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目录1 总则1.l 编制目的l.2 编制原则1.3 编制依据l.4 目标1.5 服务年限1.6 主要计量单位2 项目概况2.1 项目简介2.2 项目所在地区自然环境与社会经济概况2.3 项目区内土地利用现状2.4 项目生产工艺流程3 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3.l 已破坏土地现状3.2 拟破坏土地预测3.3 生态环境影响分析3.4 土地复垦可行性评价3.5 复垦标准4 预防控制与复垦措施4.1 预防控制措施4.2 工程技术措施4.3 生物化学措施5 土地复垦工程设计及工程量测算5.1 工程设计5.2 工程量测算6 土地复垦投资估(概)算测算7 土地复垦效益分析8 土地复垦工作计划安排9 保障措施10 成果要求附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为加强土地复垦工作,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和谐发展,依据土地复垦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和规范有复垦任务的生产建设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制定以下编制要求。

1 总则1.l 编制目的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将生产建设单位的土地复垦目标、任务、措施和计划等落到实处;为土地复垦的实施管理、监督检查以及土地复垦费征收等提供依据。

l.2 编制原则根据当地自然环境与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按照经济可行、技术科学合理、综合效益最佳和便于操作的要求,结合项目特征和实际情况,体现以下复垦原则:(一)源头控制、预防与复垦相结合;(二)统一规划,统筹安排;(三)因地制宜,优先用于农业。

1.3 编制依据(一)《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复垦专项规划等有关规划;(三)地方性土地复垦相关法规;(四)国家有关土地复垦政策性文件;(五)《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使用)等技术标准。

l.4 目标通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明确土地复垦目标,主要包括: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减少的破坏土地面积、土地复垦面积(包括农用地、耕地面积)、土地复垦率和其它社会经济生态效益指标等。

1.5 服务年限生产项目复垦方案服务年限原则上为生产年限或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或其剩余年限;建设项目原则上为项目建设期限。

1.6 主要计量单位面积:公顷;平方公里长度:米;公里体积:立方米产量:吨;万吨;千瓦单价:万元/公顷;元/吨金额:万元(人民币)2 项目概况2.1 项目简介生产项目简述项目名称、位置、隶属关系、企业性质、矿种、生产开采方式、生产规模与能力、生产服务年限或剩余使用年限、矿区范围、用地规模及土地权属关系等。

建设项目简述项目名称、位置、隶属关系、工程类型、投资规模、建设期限、项目范围、用地规模及土地权属关系等。

2.2 项目所在地区自然环境与社会经济概况自然环境概况:包括气象、水文、地形、地貌、地质、土壤、植被等。

社会经济状况:包括总人口、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农民收入等经济发展指标。

2.3 项目区内土地利用现状主要包括土地类型、数量、质量、权属和登记发证情况,重点说明耕地的数量和质量、主要农作物及生产情况等。

2.4 项目生产工艺流程介绍项目对土地可能造成破坏的环节、顺序以及破坏方式等。

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项目,还应介绍生产工艺流程、资源赋存形式与分布状况等。

3 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3.l 已破坏土地现状项目区内已破坏现状与土地复庭情况,重点说明因挖损、坍塌、压占、污染等各种原因造成的土地破坏范围、地类、面积和程度等;。

3.2 拟破坏土地预测根据项目或工程类型、生产建设方式、工艺流程或项目工程安排等,阐述拟破坏土地的预测依据和方法,测算不同时段或区段因挖损、塌陷、压占等破坏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和程度等。

3.3 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分析预测因土地的破坏对地表、地下水、土壤、生物等生态环境产生的影响。

3.4 土地复垦可行性评价根据对破坏土地的调查和预测,按照土地复垦的要求,对破坏的土地进行适宜性评价,对土地复垦进行类比分析,提出土地复垦技术路线和方法,合理确定土地复垦最佳方案。

3.5 复垦标准根据可行性分析结果,按照复垦用途,明确复垦后的土地及其道路、灌溉渠系等配套工程设施所应达到的标准。

4 预防控制与复垦措施4.1 预防控制措施按照“统一规划、源头控制、防复结合”的原则,根据项目特点、生产方式与工艺等,阐明拟采用的预防与控制措施。

4.2 工程技术措施阐明拟采用的各项土地复垦工程和技术措施。

4.3 生物化学措施阐明拟采用的恢复植被、改良土壤与提高地力等生物和化学措施。

5 土地复垦工程设计及工程量测算5.1 工程设计根据确定的土地复垦任务以及复垦后土地的用途和标准等,对已破坏或拟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工程设计。

5.2 工程量测算根据土地复垦工程设计,测算复垦工程量,并提出测算依据。

6 土地复垦投资估(概)算测算根据土地复垦工程设计、工程量测算和单位工程量投资定额标准等,测算土地复垦投资估(概)算总额和单位面积投资额,并提出测算依据。

7 土地复垦效益分析分析土地复垦后预期达到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

8 土地复垦工作计划安排根据项目特征和生产建设方式等实际情况,结合工程进度安排和生产建设活动对土地破坏的阶段性或区位性特点,划分复垦工作阶段,确定每一阶段或每一区段的复垦目标、任务、计划及资金安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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