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审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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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申请指南新建水库项目审批流程

水利工程申请指南新建水库项目审批流程

水利工程申请指南新建水库项目审批流程一、前言水利工程是指针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所进行的工程建设活动。

新建水库项目审批是水利工程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本文将介绍此审批的流程和相关注意事项。

二、申请材料准备1. 新建水库项目申请书: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投资估算等内容。

2.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水库建设的技术、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进行全面论证。

3. 土地证明:证明用于水库建设的土地符合法定规定。

4. 水资源论证报告:进行水量、水质等方面的论证,确保项目可行性和环境可持续。

5. 施工图纸:包括水库的平面布置、截面形态等详细设计图纸。

6. 安全生产许可证明:确保施工和运营过程中的安全。

三、初审阶段1. 提交申请材料: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递交给相关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2. 初审材料审查: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评估,并进行合规性和完整性的审核。

3. 初审结果通知: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将初审结果书面通知项目申请方。

四、技术审查阶段1. 专家评审: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和风险。

2. 技术审查意见:专家评审后,编制技术审查意见表,列明审查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3. 申请方整改:申请方根据技术审查意见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消除审查中存在的问题。

4. 技术审查通过: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整改后的申请材料,决定是否通过技术审查。

五、环保评估阶段1. 环境影响评价:根据法定要求,组织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制评价报告。

2. 环境评价意见: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环境评价意见。

3. 申请方整改:申请方根据环境评价意见,对项目进行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规划和整改。

4. 环保评估通过: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整改后的环境评价报告,决定是否通过环境评估。

六、规划审查阶段1. 土地规划许可:根据相关规划要求,申请方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规划许可。

2. 规划审查:土地管理部门对申请方提交的土地规划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水利部工作人员在水利项目管理和运营中的职责和操作指南

水利部工作人员在水利项目管理和运营中的职责和操作指南

水利部工作人员在水利项目管理和运营中的职责和操作指南一、前言水利项目的管理和运营是保障国家水资源合理利用和水生态环境维护的重要任务。

水利部工作人员作为项目管理与运营的关键执行者,承载着重要职责。

本文将就水利部工作人员在水利项目管理与运营中的职责和操作指南进行阐述,旨在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和整体水利项目管理水平。

二、职责和责任1. 项目策划与规划水利部工作人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项目策划与规划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1)调研和分析项目可行性;(2)制定项目目标和任务,并提供相应技术支持;(3)编制项目规划方案和预算,并进行评估;(4)协调各相关部门,推动项目筹备工作的顺利进行。

2. 项目审批与监督水利部工作人员应对水利项目进行审批与监督,确保项目的合规性和高效性。

具体职责包括:(1)审核项目申请材料,并做出合理决策;(2)监督项目执行情况,确保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3)协调相关单位,解决项目中的问题和困难;(4)定期开展项目评估,并提出改进和优化方案。

3. 项目建设与运营水利部工作人员应全程参与项目建设与运营,确保项目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

具体职责包括:(1)协调各相关方,推进项目建设工作;(2)监督工程质量,确保符合标准和要求;(3)制定项目运营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运行;(4)对项目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4. 信息管理与数据分析水利部工作人员应对项目信息进行管理和数据分析,提供科学支持和决策依据。

具体职责包括:(1)收集、整理和管理项目相关数据和资料;(2)开展数据分析,评估项目运行状况和效益,提出改进意见;(3)建设信息化平台,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信息服务;(4)协助编制项目的统计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操作指南1. 加强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水利部工作人员应不断学习和更新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自身工作能力。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培训:(1)参加相关水利培训班和研讨会;(2)定期进行案例学习和经验交流;(3)关注行业动态,了解最新政策和技术发展。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甲级)审批-服务指南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甲级)审批-服务指南

- 1 -附件1流程图申请人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5个工作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5个工作日)评审(总时间不超过40个 工作日,不计入法定办理时限)发放证书或 不予许可通知 (10个工作日)申请人提交申请接收材料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公示(7日,不计入法定办理时限) 有异议无异议或申请人未提出听证申请满足认定标准评审(总时间不超过40个工作日,不计入法定办 理时限)不满足认定标准不予受理通知书 (5个工作日)发布公告 (3个工作日)组织听证(20个工作日,不计 入法定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存在不予许可情形附件2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示范文本)申请单位:XXXX检测公司(盖章)申请专业:岩土工程类(甲级)填表日期:20XX年X月X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制填表须知一、本表应使用计算机打印。

二、本表第一至第七部分由申请单位如实逐项填写,如遇没有的项目请填写“无”。

三、本表一律用中文填写,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四、本表在填写时如需加页,可自行添加A4型纸。

- 3 -一、检测单位法定代表人声明- 4 -二、检测单位基本情况- 5 -三、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 6 -四、检测人员一览表注:表中的“证书编号”为对应的“职称证书编号”或“质量检测员证书编号”。

- 7 -五、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8 -六、检测能力一览表(表内所填为举例内容,请申请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9 -七、检测业绩一览表注:1.“检测工作起止时间”为检测委托合同约定的正常检测服务期;2.“检测内容”为合同约定的检测范围或部位;3.“检测成效”为委托方对检测单位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检测工作的评价意见。

- 10 -附件3常见错误示例1.申请表检测人员一览表证书编号填写错误错误示例:正确示例:(填写质量检测员证书编号)2.申报业绩工程等级填写错误错误示例:正确示例:3.申报业绩起止时间填写错误错误示例:(业绩要求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1日)正确示例:4.申报业绩类型填写错误错误示例:正确示例:附件4常见问题解答1. 由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纳入职业资格后,一直没有组织考试,无法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在质量检测资质申报中是否可用工程师申报?答:根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在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申报中,具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职业资格或者具备水利水电工程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均为有效资质人员。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办事指南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办事指南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区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代码:5310分项:新办三、办理依据(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第172号“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六条 3. 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

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

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负责本区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批,包括受理、审查、决定。

(二)审批内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三)法律效力获得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方可进行初步设计。

(四)审批对象1 / 10本区申请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的单位。

五、审批条件新办准予批准的条件:1.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已经设立,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项目法定代表人和管理机构成员已经到位;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3.详细的地质勘测资料报告已完成;4.初步设计报告已按国家有关编制规程完成;5.勘测及初步设计单位满足国家相关资质要求;6.初步设计报告通过相关咨询评估机构的审查,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已修改好初步设计报告。

同时符合以上6个审批条件的,行政机关予以审批。

六、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一)形式标准1.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2.申请材料中提供的申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与《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申请表》中填写的实质性内容相对应。

3.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水利委员会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管理办法

水利委员会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管理办法

水利委员会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利部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淮委)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管理工作,提高审批效率和监管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及《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淮委负责的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包括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等四项水行政许可子项。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或者以上的,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行政许可。

(一)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指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隧道、渡槽、码头、道路、景观工程、生态修复工程、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三)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指除防洪工程设施以外的其他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桥梁、码头、铁路、公路、机场、管线、地下公共工程、旅游开发、工矿企业、景观工程、商业区、集中生活区等。

(四)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指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各20公里(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10公里)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影响水文监测的水工程,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取水、排污等其他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第四条淮委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的权限依据为:(一)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淮委审批权限按照水利部《关于明确由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09〕144号)确定。

取水许可证审批服务指南

取水许可证审批服务指南

取水许可证审批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取水许可证审批二、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七条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条第十一条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二条4.《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十一条5.《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9日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三、办件类型:承诺件四、服务对象: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五、办理时限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六、许可数量限制:无限制七、是否收费:否八、是否有中介机构:否九、是否存在特别程序:是,根据工作需要勘验现场十、办理方式现场办理:高青县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网上办理:山东省政务服务网/gq/public/index十一、咨询投诉咨询电话:0533-******* 投诉电话:0533-*******十二、办理条件1、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水长期供求计划、水资源的配置、用水总量分类控制指标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2、建设项目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申请的取用水量必须符合《山东省重点工业产品取水定额》(DB37/1639—2010)、《山东省主要农作物灌溉定额》(DB37/T1640—2010)及国家的相关要求。

3、取水、退水布局合理。

4、建设项目的退水必须达到国家和山东省城镇污水排放标准;排入非城镇下水道的,必须符合水体功能区的水质标准,并不会对水功能区水域功能造成重大损害。

5、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原则上不得取用地下水;地下水的取水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可采总量和地下水用水总量指标。

6、不得损害上下游、左右岸以及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7、取水许可办理范围:直接从河流、湖泊、地下取用水资源或者引用客水(黄河水、长江水)的单位和个人,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均需申请办理取水许可。

水利部政务服务事项服务指南和工作细则

水利部政务服务事项服务指南和工作细则

水利部政务服务事项服务指南和工作细则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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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办事指南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办事指南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办事指南一、事项类别:公共服务事项二、办事条件:《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号)第六条“初步设计阶段”规定:(一)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

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二)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编制。

(三)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技术审查单位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

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

初步设计由技术审查单位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三、申请资料:详见附件四、办理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个工作日。

五、收费情况:不收费六、受理机构:柳州市城中区政务服务中心农林水利局窗口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下午:联系电话:()地址:柳州市城中区政务服务中心交通指引:柳州市沿江路河东管理大厦一楼公交车路七、办理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中的第项。

八、办理流程附件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个工作日)附件申请材料目录附件关于申请××项目(或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书审批的函(示范文本)柳州市城中区农林水利局:我单位委托×××编制的《××项目(或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书》已完成并通过了(柳州市水利局县水利局组织的)专家技术审查,同时该项目已在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相关手续(项目代码为********)。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4项政务服务事项服务指南和工作细则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4项政务服务事项服务指南和工作细则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4项政务服务事项服务指南和工作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水利部
•【公布日期】2019.10.30
•【文号】办政法〔2019〕222号
•【施行日期】2019.1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土保持
正文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4项政务服务事项服务指南和工作细则的通知
办政法〔2019〕222号部机关有关司局,信息中心,各流域管理机构:
为落实《中共水利部党组关于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开展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我部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4项政务事项的服务指南和工作细则重新梳理,现予以印发,并于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政务服务事项服务指南和工作细则的通知》(办政法[2019]135号)中上述4项有关内容废止。

2019年10月31日前,请信息中心、各流域管理机构分别完成部机关和本流域政务服务事项的服务指南和工作细则更新工作,印制新的服务指南投放实体服务
大厅;信息中心配合做好服务指南、工作细则在水利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更新工作;有关司局、信息中心、各流域管理机构做好更新后相关准备工作。

水利部办公厅
2019年10月30日。

取水许可审批服务指南

取水许可审批服务指南
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二款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第九条 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以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一)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建设项目;(二)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
四、受理机构
黄河水利委员会政务公开与行政许可办公室(以下简称黄委许可办),其中黑河取水许可申请由黑河流域管理局受理。
五、决定机构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受理条件
1.申请人: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2.申请项目:所申请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属于黄委管理范围。
取水许可审批服务指南
(项目编码:160005)
一、适用范围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取水许可。在取水许可申请受理阶段需一并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以下统称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作为取水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滦河、珠江、松花江、辽河、金沙江、汉江的干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二)国际跨界河流的指定河段和国际边界河流限额以上的取水;(三)省际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的取水;(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六)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内的取水。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事项服务指南【模板】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事项服务指南【模板】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2005年水利部令第24号,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5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50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50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程序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程序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程序(初稿)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水利部令第46号修订)、《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程序管理办法》(豫水计〔2005〕162号)及国家现行有关政策,一般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核准)遵循下列程序,即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施工图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法人验收)、(阶段验收)、竣工验收、运行管理、绩效评价和后评价等程序。

现按照该程序进行详细说明。

1 企业投资与政府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 (4)1.1 企业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核准制)41.2 政府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审批制)51.3 核准制与审批制的主要区别 (5)2 规划 (6)3 项目建议书 (6)3.1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和上报 (7)3.2 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权限 (7)4 可行性研究报告 (8)4.1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上报 (8)4.2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权限 (11)4.3 组建项目法人 (12)5 项目申请报告 (12)6 初步设计报告 (14)6.1 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和上报 (14)6.2 初步设计报告审批权限 (14)7 简易前期工作程序 (14)8 施工图设计 (16)9 施工准备 (16)9.1 招标投标 (16)9.2 质量监督手续 (17)9.3 其它 (17)10 建设实施 (18)10.1 设计变更 (18)10.2 检查与稽察 (18)10.3 质量与安全生产 (18)11 项目资金的结算、决算和审计 (19)11.1 项目资金财务管理 (19)11.2 项目资金结算 (21)11.3 项目资金决算 (21)11.4 项目资金审计管理 (21)12 法人验收、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 (21)13 运行管理 (23)14 绩效评价及后评价等规定 (23)14.1 绩效评价规定 (23)14.2 后评价规定 (24)3/ 241企业投资与政府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1.1企业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核准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4年本)》(豫政〔2014〕50号)的通知等规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

水利项目审批工作程序

水利项目审批工作程序

水利项目审批工作程序
(2011年5月)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林水利基
本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川发改农经[2011]202号)文规定,州发改委农经科对水利项目审批工作程序如下:
一、大型水利工程(库容1亿立方以上,灌面50万亩以上)
1、项目建议书:由发改部门层层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委委托水利部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后审批。

2、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发展改革部门层层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附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节能审批批复文件及其它相关规定应提供的附件。

二、中型水利工程(库容1千万立方—1亿立方,不含1亿立方;灌面5万亩—50万亩,不含50万亩) 除国家、省对编制项目建议书有明确要求的项目外,省略项目建议书阶段,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其程序为:发展改革部门层层转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附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节能审查批
复文件及其它相关规定应提供的附件。

三、小型水利工程(库容1千万立方以下,不含1千立方)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由县发展改革局报州发展改革委审批,附设计单位编制文本、政务中心受理通知、行业主管部门技术审查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节能审查批复文件及其它相关规定应提供的附件等。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服务指南[001]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服务指南[001]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由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等4项审批事项合并组成。

有下列一种及以上下列情形的,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1.在黄河流域(片)的河流、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

本指南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含橡胶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河道整治工程、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2.在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含蓄滞洪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跨河、穿河、跨堤、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

3.在由国务院或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决策运用、黄河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商地方人民政府决策运用和对流域防洪有重要作用的蓄滞洪区、洪泛区内建设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4.在黄委所属国家基本水文监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只涉及上述一种情形的建设项目,仍按该种情形的原审批管理权限执行。

涉及两种情形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一个审批机关为主,有关机关会同或者参与的方式开展审批工作,只下达一个审批文件。

审批文件针对相应情形分别出具审查意见。

审批权限属于黄委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由黄委负责实施,有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批权限分别属于水利部和黄委的,由黄委负责实施;审批权限属于不同流域管理机构的,项目法人可以选择向一个流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首先受理申请的流域管理机构牵头,会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5.《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XX〕29号);6.《关于印发<水利部派出的流域机构改革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调整方案>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XX〕39号);7.《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20XX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8.《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水利部第43号部长令,20XX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9.水利部、国家计委《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10.水利部《关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水政〔1993〕263号);11.《关于明确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XX〕74号);12.《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XX〕359号);13.水利部《关于印发<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XX〕22号);14.《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黄水政〔1993〕35号,20XX年9月11日以黄办〔20XX〕285号修改);15.《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试行)》(黄建管〔20XX〕48号,20XX年9月11日以黄办〔20XX〕285号修改);16.《关于印发<黄河水利委员会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黄规计〔20XX〕111号,20XX年9月11日以黄办〔20XX〕285号修改);17.黄委关于印发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黄规计〔20XX〕297号,20XX年9月11日以黄办〔20XX〕285号修改)。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办指南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办指南

附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办指南一、审批依据《水法》第十九条,《防洪法》第十七条,《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

二、实施机关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审批权限下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并签署:(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的干流及其主要一级支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上建设的水工程;(二)省际边界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三)国际河流(含跨界、边界河流和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四)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审查并签署。

四、审批条件申请人范围: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建设单位。

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行政许可条件:水工程建设符合下列诸条件的,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一)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二)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GB50201-94)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三)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编制专题论证报告。

实施机关组织专家对专题论证报告进行审查,水工程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和防洪要求的,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五、审批时限实施机关自受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办事指南(完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办事指南(完

⽔利⼯程建设项⽬建议书、可⾏性研究报告审批办事指南(完⽔利⼯程建设项⽬建议书、可⾏性研究报告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BSZN-181023—20172017年7⽉21⽇发布⽔利⼯程项建设项⽬建议书、可⾏性研究报告审批办事指南受理范围本⾏政许可适⽤于云南省⽂⼭州西畴县⾏政区域内⽔利⼯程建设项⽬建议书、可⾏性研究报告审批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1)建设项⽬应是按照⽔利基本建设程序进⾏管理的项⽬;(2)建设项⽬应符合《西畴县“⼗三五”⽔利建设规划和2020年远景⽬标》、相关河流流域综合规划及专业规划、⽔利⼯程专项规划;(3)相关河流规划或⽔利⼯程专项规划经批准后,才能报批项⽬建议书;(4)由西畴县⽔务局审批的⽔利⼯程建设⽅案。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不予受理项⽬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不完整的建设项⽬不符合流域规划的办理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法》(2002年8⽉29⽇第九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九条:“建设⽔⼯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

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程,其⼯程可⾏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程,其⼯程可⾏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审查并签署意见。

⽔⼯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涉及其他地区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规计[2010]143号)第⼆⼗⼆条:⽔⾏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根据⽔利规划。

编制进展,组织制订年度⽔利规划审批计划。

凡未纳⼊审批计划的规划,原则上不予受理审批申请。

第三⼗六条:建设⽔⼯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

⽔⼯程建设项⽬必须严格执⾏规划同意书制度。

水利部工作人员在水利项目审批中的职责和操作指南

水利部工作人员在水利项目审批中的职责和操作指南

水利部工作人员在水利项目审批中的职责和操作指南一、引言水利项目的审批是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水利工程安全可靠的重要环节。

作为水利部的工作人员,我们担负着指导和监督水利项目审批的重任。

本文将详细介绍水利部工作人员在水利项目审批中的职责和操作指南,希望能够对各位工作人员提供参考和指导。

二、职责水利部工作人员在水利项目审批中应当承担以下职责:1. 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并协调水利项目审批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包括与相关部门、单位进行沟通和协商,解决工作过程中的问题。

2. 技术评估和论证:对提交的水利项目进行技术评估和论证,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安全性。

评估内容包括工程设计方案、施工计划、环境影响评估等。

3. 监督审批程序:监督审批过程,确保程序的透明、公正。

包括审查申请文件的齐备性和合规性,跟踪审批进度,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

4. 沟通与协调:积极与申请单位、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进行沟通与协调,解决审批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

确保各方的利益得到平衡和满足。

5. 监测和评估:监测和评估已审批的水利项目,确保项目的运行和效果符合预期。

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

三、操作指南1. 信息收集和准备在进行水利项目审批之前,我们需要进行充分的信息收集和准备。

首先,要了解项目申请人的背景和资质,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能力和经验。

其次,要收集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地理位置、规模、用途等。

还需要收集相关的环境和社会影响信息,以及其他涉及的法律、政策和标准等。

2. 技术评估和论证对提交的水利项目进行技术评估和论证是决定项目可行性和安全性的关键步骤。

我们应当借助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尽职调查和分析。

评估内容包括工程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施工计划的可行性,以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全面性等。

评估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效益。

3. 审批程序和流程审批程序和流程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

我们要确保程序的透明和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利益。

水利部工作人员在水利项目审批中的职责和操作指南

水利部工作人员在水利项目审批中的职责和操作指南

水利部工作人员在水利项目审批中的职责和操作指南一、引言水利项目审批是确保水利项目合法合规推进的重要环节。

水利部作为负责监管和管理水利事务的部门,其工作人员在水利项目审批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旨在阐述水利部工作人员在水利项目审批中的职责,并提供操作指南,以确保审批工作的高效、公正、透明。

二、职责1. 受理申请:水利部工作人员应及时受理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水利项目审批申请,确保有效沟通和信息传递。

2. 审查申请材料:对于提交的水利项目审批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应认真、全面地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

3. 实地调研:根据申请项目的不同特点和需求,工作人员有必要进行实地踏勘和调研,以更好地了解项目的具体情况。

4. 技术评估:工作人员应对项目的技术可行性进行评估,包括工程方案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可行性。

5. 环境评估:水利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不可忽视,工作人员应进行环境评估,评估项目对水资源、土壤质量、生态环境等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建设方案和环保措施。

6. 制定审批方案:基于综合评估结果,工作人员应制定合理的审批方案,明确项目建设的可行性以及后续管理的措施。

7. 协调沟通:在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应与相关单位进行积极的协调沟通,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矛盾。

8. 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应定期对已审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的实施过程与批准的方案一致,并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三、操作指南1. 规范申请:工作人员应向申请人提供申请所需的表格和材料清单,明确要求,并确保申请人按要求正确递交申请。

2. 及时反馈:工作人员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申请人反馈,告知申请是否受理以及后续工作安排。

3. 建立数据库:工作人员应建立项目数据库,对各个环节的材料和信息进行整理和归档,方便查阅和核查。

4. 加强培训:水利部应组织相关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在水利项目审批方面的专业素养和能力,确保审批工作的准确性和效率性。

5. 强化协同:水利部不同职能部门之间应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合力,提高审批效率,并避免重复工作或信息传递不畅。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审批办事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审批办事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审批办事指南
一、审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1项一
(2)《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治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
二、实施机构
广东省水利学会。

三、审批权限
广东省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
四、审批条件一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品级标准
五、审批时限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以上审批时限不包括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和公示所需的时刻。

六、需要提交的全数材料目录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品级申请表》;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原件及复印件;
4.要紧实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5.要紧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上述人员与检测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和检测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凭证(应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的险种);
6.治理制度及质量操纵方法。

七、申请表格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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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办指南一、审批依据(一)《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七条;(三)《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五)《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水保[1994]513号);(六)《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根据《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七)《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二、实施机关水利部,承办机构为水土保持司。

三、审批权限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5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项目。

四、审批条件(一)申请人范围涉及水土保持的开发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二)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2、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3、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4、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5、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6、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五、审批时限水利部自受理审批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六、数量无数量限制。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一)建设单位审批申请正式公文两份;(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搞)三份;(三)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申请书格式文本无申请书,以正式公文方式申请。

九、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一)建设单位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送水利部。

(二)水利部组织或委托技术评审单位组织初步审查、现场查勘和技术评审会议,提出修改意见。

(三)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根据修改意见修改、补充、完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并送技术评审单位复核。

(四)技术评审单位对水土保持报告书进行复核,对通过复核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出具技术评审意见,并报水利部。

(五)水利部作出审批决定。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修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修正)》、《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发文单位:水利部文号:水利部令第24号发布日期:2005-7-8执行日期:2005-7-8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七月八日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修正)(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

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并由有关行业组织实施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该行业组织制定。

第六条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应当根据编制工作量确定,并纳入项目前期费用。

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他有关手续。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五十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十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地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各一式三份。

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审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或者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但是,技术评审时间除外。

对于特殊性质或者特大型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审查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条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审批条件如下:(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二)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五)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六)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第十一条经审批的项目,如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时,项目单位或个人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本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设计、施工。

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三条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当事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可行使本规定中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修正)(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范围应当与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一致。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为: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投资使用和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评价防治水土流失效果,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等。

第七条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确定为验收合格:(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二)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三)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四)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

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

第八条在开发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设计文件的内容和工程量,对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验收合格条件的,方可向审批该水土保持方案的机关提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

第九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先进行技术评估。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条技术评估,由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咨询评估资质的机构承担。

承担技术评估的机构,应当组织水土保持、水工、植物、财务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和水土保持验收规程规范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的代表和专家成立验收组,依据验收申请、有关成果和资料,检查建设现场,提出验收意见。

其中,对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先进行技术评估的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提交验收申请时,应当同时附上技术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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