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试行)

合集下载

电力工程安全生产奖罚规定(3篇)

电力工程安全生产奖罚规定(3篇)

电力工程安全生产奖罚规定是为了提高电力工程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电力安全生产相关法规,具体的奖罚规定如下:奖励措施:1. 完成电力工程的安全生产目标并取得优良成绩,可给予表彰奖励;2. 对于在安全生产方面有杰出贡献或表现突出的个人或单位,可给予嘉奖奖励;3. 安全生产达到一定水平的单位,可以获得先进集体称号;4. 对于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具有创新性的个人或单位,可以给予创新奖励;5. 对于发生事故的电力工程单位,如果其事后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救援和善后,可以给予抚恤奖励。

惩罚措施:1. 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可处以罚款;2. 对于发生较大事故的电力工程单位,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或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可以给予停工整顿、吊销执照或许可证等限制性措施;4. 对于安全生产管理不落实、未履行安全责任的个人或单位,可以给予警告、严重的可以给予撤职、降职等行政处分;5. 对于造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要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电力工程安全生产奖罚规定,不同地区和单位也可能有具体的细化规定。

电力工程安全生产奖罚规定(2)电力工程是一项涉及到安全风险的重要工程,因此必须严格规范安全生产,以确保工作人员和社会大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此,制定电力工程安全生产奖罚规定,对于倡导安全文化、规范工作行为,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电力工程安全生产奖罚规定的内容。

一、奖励措施:1.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取得良好的安全生产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评选为“先进单位”、“优秀个人”;2. 全年无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评选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安全生产优秀个人”;3. 针对在安全教育培训方面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颁发“安全教育培训先进单位”、“安全教育培训优秀个人”;4. 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用上取得重大突破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评为“安全生产创新突出单位”、“安全生产创新突出个人”。

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范文

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范文

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奖惩,提高电力安全生产的质量和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行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包括发电、输电、配电和用电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电力安全生产奖惩原则上以预防为主,兼顾保护和惩处,鼓励先进,倒逼后进,全面提高电力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奖惩应该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遵循依法执政、事实为依据、罚当其应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内容第五条对于在电力安全生产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积极防范、遏制和减少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六条电力安全生产奖励的具体内容包括:(一)单位奖励:对于电力行业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方面,有卓越表现的单位,可以授予“电力安全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由电力主管部门颁发奖杯和奖状。

(二)个人奖励:对于在电力安全生产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可以授予“电力安全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由电力主管部门颁发奖章和奖状。

第七条电力安全生产奖励的评选和表彰应该按照程序进行,要有公正的评选标准和条例,并公开透明。

第八条电力安全生产奖励的评选和表彰机制应该鼓励和支持行业内的先进典型,激励广大从业人员争创先进。

第三章惩罚内容第九条对于在电力安全生产方面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相应的惩罚。

第十条电力安全生产惩罚的具体内容包括:(一)单位惩罚:对于电力行业单位,如果存在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的事故和损失,可以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罚,如罚款、行政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等,并公开曝光。

(二)个人惩罚:对于在电力安全生产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可以根据违法违纪的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如罚款、警告、严重情况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等。

第十一条电力安全生产惩罚的决定和实施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并遵循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原则。

某水电站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某水电站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某水电站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电力安全生产是水电站运行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为了确保电力安全生产,制定相应的奖惩规定显得尤为必要。

下面是某水电站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的内容:
一、奖励措施
1. 优秀员工奖
对在电力安全生产方面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个人奖励和公开表彰,每年评选一次。

2. 公司贡献奖
对在电力安全生产方面做出特别贡献的团队或个人,给予一定的奖金和荣誉称号,以示激励和鼓励。

3. 安全奖金
根据员工的安全工作表现和安全绩效,进行奖金发放。

该奖金主要用于激励员工在工作中更加注重安全,减少事故发生。

二、惩罚措施
1. 通报批评
对于违反电力安全生产规定的员工,进行通报,并进行批评教育,以警示全体员工。

2. 记过处分
对严重违反电力安全生产规定的员工,给予记过处分,并扣发一定比例的工资。

3. 职务调整
对多次违反电力安全生产规定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员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以进行职务调整甚至降职处理。

4. 组织处理
对严重违反电力安全生产规定并致使重大事故的员工,由上级组织对其进行处理。

处理方式包括严肃批评、暂停工作、解聘等。

以上为某水电站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的内容。

通过这些奖惩措施,可以有效地激励员工注重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减少事故的发生,并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以确保水电站的电力安全生产。

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山东省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全局安全生产目标1、不发生人身重伤以上事故;2、不发生重大设备事故;3、不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4、不发生我方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一般交通事故;5、不发生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6、不发生火灾事故及现金、财物被盗抢事故;7、主配网事故低于部颁考核标准;8、全年实现“三个100天”安全运行周期。

二、奖励1、设立长周期安全奖各生产单位每实现安全记录100天人均奖励300元,200天人均奖励600元,300天人均奖励1200元,300天为一个周期,中断安全记录者本周期不再受奖。

其他非生产单位每实现安全记录100天、200天、300天,人均奖励200元、400元、800元。

2、公司每年度对零违章的安全生产先进集体人均奖励300元,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每人奖励500元。

3、对工作中及时制止违章,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个人奖励500至1000元。

对如实举报隐瞒事故的人员奖励300至600元。

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特殊贡献的个人给予重奖。

三、处罚1、凡未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单位,年终不得评为各种先进,其主要负责人不得评为各种先进个人。

各生产单位发生严重的“三违”行为者,中断该单位安全运行记录。

2、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全局停发奖金两个月,停发长周期安全奖,事故单位停发奖金四个月,按照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作以下处罚:(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待岗一年处分;(3)对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给予撤职处分,并待岗一年;(4)对管理科室负责人给予降职(降级)处分;(5)对局领导由上级主管部门处罚。

3、发生一般人身死亡责任事故,全局停发奖金一个月,停发长周期安全奖,事故单位停发奖金三个月,按照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作以下处罚:(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处分;(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待岗一年处分;(3)对事故发生所在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给予撤职处分,并待岗半年;(4)对管理科室负责人给予降职(降级)处分;4、发生一般人身重伤责任事故,全局停发奖金一个月,停发长周期安全奖,事故单位停发奖金两个月,按照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作以下处罚:(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待岗一年处分;(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待岗半年处分;(3)对事故发生所在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给予降职至撤职处分,并待岗三个月年;(4)对管理科室负责人给予降职(降级)处分;5、对一年内发生两起人身死亡事故的单位,给予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开除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科室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dddd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dd电司人资〔2008〕31号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落实dddd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和《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对责任人予以党纪处分。

第三条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过程管理及以责论处的奖惩制度。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在安全奖励中根据安全责任、安全风险、安全贡献的大小进行奖励;在事故处罚中实行全过程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职责管理范围,对规划设计、招标采购、施工验收、生产运行和教育培训等各环节的安全责任进行追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四条在安全生产奖惩中,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生产性企业和单位。

公司系统是指与dddd省电力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单位组合。

资产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是指以从事供电、发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从事生产基建的多种经营企业)。

第六条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人事董事部、人力资源部、思想政治工作部、电力工会和纪委(监察)部门监督执行。

第二章表彰和奖励第一节奖励资金第七条公司设立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奖励公司表彰的单位、集体、个人。

各基层生产性企业和单位必须相应设立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八条公司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来源于工资基金的提取和各项安全考核中的罚金。

当年度内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不满足安全生产奖励的需求时,应报公司领导批准,及时进行补充。

第九条每年1月份应将上年度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本年度使用计划,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

电力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22页)

电力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22页)

电力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实现安全生产“可控、在控、能控”,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以责论处的奖惩制度。

对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按照职责管理范围,对规划设计、招标采购、施工验收、生产运行和教育培训等各个环节的安全责任进行追究,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三条各单位要坚持做好反违章工作,努力实现无违章企业目标,对反违章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车间(工程项目)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实行奖惩制度,应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生产性单位。

第二章表彰和奖励第一节安全生产目标奖第六条集团公司每年表彰:(一)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输变电、供电、发电单位和省调度部门(安全生产目标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二)符合本规定附录1所列条件的施工单位和工程项目单位;(三)全年无人身死亡事故、无重大及以上事故、无本单位责任造成生产性单位人身死亡和重大及以上事故的电力设计、调试、修造等单位。

第七条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施工和工程项目单位提出申请(见附表一~附表三),申报表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集团公司审查。

第八条集团公司每年奖励:(一)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输变电、供电、发电单位和省调度部门,单位和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领导班子成员,奖励标准见附录2;(二)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施工单位、工程项目单位(水电施工和水电工程项目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奖励酌情扣减),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领导班子成员,奖励标准见附录3;(三)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电力设计、调试、修造等单位15万元,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领导班子成员3万元。

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针对电力生产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的奖励优秀、惩罚违规的规定。

具体的奖惩规定如下:
奖励方面:
1. 优秀企事业单位、个人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可以给予荣誉称号、奖金、奖状等奖励。

2. 行业协会、管理部门可以组织评选电力安全生产典型示范单位和个人,并给予相应奖励。

3. 各级政府可以设立专项奖项,奖励对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惩罚方面:
1. 违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严重事故的,可以给予停产整顿、收回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惩罚措施。

2. 发生一般安全事故、违法行为或违规操作的,可以给予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

3. 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未及时上报事故等行为,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等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奖惩措施和标准可能因地区、行业和具体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和执行。

同时,还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以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

第 1 页共 1 页。

某水电站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某水电站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某水电站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提高电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某水电站,具体包括该电站的员工、承包商、合作单位等与电力安全生产相关的人员。

第三条电力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分为奖励和惩罚两个方面,通过奖励激励榜样,鼓励模范,通过惩罚促使改进,严肃执法,确保电力安全生产的持续、稳定、良性发展。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目的是:(一)奖励那些在电力安全生产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树立榜样,推动工作进展;(二)惩罚那些违反电力安全生产规定,危及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生产效率的个人和集体,倒逼责任落实。

第二章奖励第五条对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奖励。

奖励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荣誉称号:比如“电力安全生产优秀员工”、“电力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等。

(二)奖金:按照工作表现,给予一定金额的奖金。

(三)晋升:对于工作表现突出、具有较高职位晋升空间的个人,可以考虑提拔。

(四)学习培训机会:提供相关的学习培训机会,提高个人素质和专业能力。

第六条电力安全生产奖励的原则是公开、公正、公正。

奖励对象应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评选产生,不得违反政治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七条对于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可以给予以下奖励:(一)荣誉称号:比如“电力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等。

(二)奖金:按照工作表现,给予一定金额的奖金,用于改善工作条件和奖励员工。

(三)技术培训:提供技术培训机会,提高集体的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

(四)项目支持:对于有技术创新、安全措施改进等优秀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和技术支持。

第三章惩罚第八条对于违反电力安全生产规定,导致事故发生或威胁到生命财产安全的个人和集体,将给予相应的惩罚。

惩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警告:对于违反规定但不构成严重违法的个人或集体,给予书面警告。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国家电网公司二〇一二年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表扬和奖励...................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处罚.......................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附则. (10)附录 (11)附表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各级人员安全责任,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和考核,在安全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电网公司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和以责论处的奖惩制度。

对实现安全目标的单位和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按照职责管理范围,从规划设计、招标采购、施工验收、生产运行和教育培训等各个环节,对发生安全事故(事件)(以下简称:事故)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三条安全奖惩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

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包括直属、全资、控股、管理的单位(指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代管的单位、集体企业等)。

第二章表扬和奖励第五条国家电网公司每年对以下单位予以表扬奖励:(一)实现安全目标的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生产性直属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

(安全目标见附录)生产性直属公司包括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公司运行分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流建设分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交流建设分公司、国网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国网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国网信息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

(二)实现安全目标的输变电、供电、发电、集中检修、施工、网(省)调度(部门)、煤矿、信息系统运维单位(以下简称:基层单位)。

(安全目标见附录)第六条国家电网公司每年对实现安全目标的省公司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进行表扬。

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范文

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范文

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范文一、引言电力安全生产事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为了提高电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电力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法严肃处理违反电力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特制定本奖惩规定。

二、奖励措施1.先进单位奖励对在电力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形式可以包括:荣誉称号、奖金、奖状等,并通过媒体宣传,充分展示先进单位的优秀典型。

2.个人表彰奖励对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形式可以包括:荣誉称号、奖金、奖状等,并通过媒体宣传,充分展示先进个人的榜样作用。

3.技术创新奖励对在电力安全生产技术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形式可以包括:科技成果奖、发明专利奖、科技进步奖等,并通过专业学术会议等途径,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

4.安全巡检奖励对在电力安全巡检工作中表现优秀、发现问题及时、协助处理问题的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方式可以包括:奖金、荣誉表彰等,以激励巡检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5.工作环境改善奖励对于在电力生产过程中积极改善工作环境、提高员工劳动保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形式可以包括:表彰、奖金、荣誉等,并对具体改善工作环境的经验进行总结和宣传。

三、惩罚措施1.违规操作惩罚对于违反电力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生产、吊销执照等,同时将事故责任追究到个人,对个人进行处罚。

2.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惩罚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无视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单位和个人,将限制其参与安全工作,恢复参与安全工作需经过相应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安排工作岗位。

3.未及时报告隐患惩罚对于发现安全隐患而不及时报告或故意隐瞒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并进行相应的经济惩罚,同时对责任人员进行追责,并将其列入电力行业不信任名单。

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 背景
电力行业作为国家基础产业,安全生产是保障行业运行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任务。

为了加强电力行业的安全管理,建立奖励和惩罚的制度是必要的。

2. 奖励制度
为了激励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建立以下奖励制度:
2.1 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
每年评选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对具有优秀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成绩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2.2 安全生产优秀个人奖
每年评选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励人们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更大贡献。

2.3 安全生产创新奖
对于在安全生产领域有创新和突破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安全生产工作的创新发展。

3. 惩罚制度
为了强化电力行业的安全管理,建立以下惩罚制度:
3.1 安全生产违规处罚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确保安全生产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3.2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对于发生的安全事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责任人
进行追责,同时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3.3 安全生产许可证吊销
对于经常发生严重安全事故或多次违规行为的单位,将吊销其
安全生产许可证,停止相关业务活动,以确保行业安全。

4. 监督与执行
相关部门将加强对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监督与执行,
确保奖惩制度的公正和有效性。

5. 结论
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建立是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途径,通过奖励激励和惩罚警示,能够进一步提高行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2020版)

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2020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2020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2020版)第三章处罚第11条发生特大事故或后果极为严重经国家电力公司认定的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局、公司)籍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局、公司)籍处分;或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二年处分。

3.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5.对事故责任单位上级(省公司一级,简称省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6.对省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损失或影响重大的,分管副职应引咎辞职,行政正职应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7.集团公司内一年内有两个省公司发生特大事故,给予集团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和有关部门负责人5、6两款相同处分。

8.对事故责任单位和其上级(省公司)的党委书记应商其上级党委书记应商其上级党组织给予相应的处分。

9.一年内,全公司发生四次以上特大事故,国家电力公司分管副职根据应负责任情况,从通报批评直至引咎辞职。

第12条发生责任性重大设备事故,电网事故和火灾事故,根据事故调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局、公司)籍,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处分。

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的通知(国家电网安监〔2012〕41号)

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的通知(国家电网安监〔2012〕41号)
— 1 —
总部各部门、各分部,公司各单位:
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建立健全安全激励约束机制,
落实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公司组织修订了《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
作奖惩规定》,并经国家电网公司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于2012年1月7日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即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国 家 电 网 公 司 文 件
4.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二
年处分。
5.对主要责任者、同等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6.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7.对上述有关责任人员给予20000~50000元的经济处罚。
(二)负次要责任
- 4 -
1.对省公司主要领导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二十二条 其他处罚,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
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等法规制度,对事故相关责任人
员进行了经济处罚的,公司不再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二)由上级管理部门按照公司业绩考核规定,对事故单
(一)实现安全目标的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省(自治
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生产性直属公司(以下
简称:省公司)。(安全目标见附录)
- 2 -
生产性直属公司包括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公
司运行分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流建设分公司、国家电网公司
交流建设分公司、国网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国网新源控股有限
第十九条 发生公司所属单位负有责任的其他事故,按以

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为了提升电力领域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
安全,加大对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和管理,制定了电力安全生
产奖惩规定。

一、奖励政策
1. 突出表现奖:每年评选出电力安全生产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
个人,给予嘉奖,并发放奖金及荣誉证书;
2. 安全成果奖:对电力领域内安全生产工作效果显著、安全事
故发生率明显下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并发放奖金及荣誉证书;
3. 科技创新奖:对电力领域内推进安全生产方面的科技创新成
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并发放奖金及荣誉证书;
4. 先进集体奖:对电力领域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出色的单位进
行评定,给予奖励,并发放奖金及荣誉证书;
5. 先进个人奖:对电力领域内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安全生产宣
传等方面突出表现的个人进行评定,给予奖励,并发放奖金及荣誉
证书。

二、惩罚政策
1. 轻度违规处罚:对违反电力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给
予警告,并在一年内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2. 中度违规处罚:对违反电力安全生产规定情节较为严重的单
位或个人,给予罚款,并进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
3. 严重违规处罚:对违反电力安全生产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单位或个人,予以撤职、辞退、解散等极其严厉的处理,并进行相关行政和刑事追究。

以上奖惩政策仅为初步框架,实施中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同时,应加强对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监管,确保奖惩措施的执行效果。

只有保障好电力安全生产,才能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试行)(最终定稿)

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试行)(最终定稿)

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试行)(最终定稿)第一篇: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试行)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试行)关于颁发《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试行)》的通知1997年5月24日国电办[1997]12号各电力集团公司,直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各水电工程局,华能集团,南方电联、华能国际,水电总公司,安能公司,葛洲坝集团:为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在电力安全生产中做到奖罚为明,公司组织制订了《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试行)》,现颁发给你们,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随时报国家电力公司。

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各种人身伤亡事故及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事故发生,在电力安全生产中做到奖罚分明,依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安全生产奖惩贯彻“以责论处”的原则。

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在安全生产中取得成绩的企业、集体有关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以批评和处罚,对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程制度虽没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给以批评和处罚。

第3条安全生产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

对在安全生产中作出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重奖;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应给予重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4条实行奖惩制度,要把思想工作同行政、经济手段结合起来。

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在处罚上,要坚持以教育为主,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5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从事电力设计、修造、基建、调试、发供电生产多种经营的各子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奖励第6条省(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电力集团公司直属部门以及从事电力生产、建设的(省局级)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生产、基建全年无人身死亡事故,登中国电力报,表彰省公司和省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及分管生产、基建的副总经理;奖励省公司在安全生产、安全施工和安全监督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导、有关部门工作人员8-10名。

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为进一步推进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提高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电力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加强对电力生产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制定本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电力行业是国家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是维系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正常运作的基础。

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是电力企业的立身之本,关乎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和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本规定的制定目的在于确立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原则和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和权利,规范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机制和方法,有效地提高电力生产企业和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意识,促进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电力行业内从事发电、输变电、配电、用电等相关活动的电力生产企业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安全生产概念安全生产是指在岗位上对安全环境、安全状态和安全活动进行科学合理的预测、识别、评估和控制,以及持续改进和保持安全状况的过程。

第二章奖惩制度:第四条奖励内容和形式1.对在电力生产过程中,确保人员、设备、资金、材料和环境安全,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电力工作安全规定和标准,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和遏制事故,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出色的企业和个人,可予以表彰,以及奖励物品或财务支持等方式予以奖励。

2.表彰数量不得超过10%的电力企业和电力从业人员。

第五条惩罚内容和形式1.对在电力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电力工作安全规定和标准,造成安全事故的企业和个人,应依据事故情况依法给予处罚。

2.处罚内容包括:责令停工、停业整顿;责令限期改正;降低生产许可证等级或吊销生产许可证等。

第六条评定标准1.对于电力企业:根据其电力安全生产的质量和效果,以及从管理、技术、服务、安全、环保等方面评定;2.对于电力从业人员:根据岗位工作情况、能力和产出量等方面评定,其中最高20%评为优秀,中间60%评为合格,最低20%评为需要提高。

第七条评定程序1.对于电力企业,由企业内部或依据行业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评定结果报送当地电力行业管理机构审核和认定。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通知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通知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表彰和奖励第三章处罚第四章附则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落实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国家电网公司制订了《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并于10月10日以国家电网总[2003]413号文予以印发。

该《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在公司系统内执行。

二00三年十月十日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第一章总则笫1条为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含区域电网公司直管部分,下同)、水电施工企业。

第3条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对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4条实行奖惩制度,应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表彰和奖励第5条国家电网公司每年对以下单位予以表彰:1.半数以上省电力公司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区域电网公司;2.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3.半数以上省电力公司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区域电网公司;4.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5.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和网省调度部门;6.符合本规定附录所列条件的施工企业。

第6条表彰人员及名额:1.半数以上省电力公司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区域电网公司本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有关部门人员8名;2.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本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有关部门人员15名;3.半数以上省电力公司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区域电网公司本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有关部门人员5名:4.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本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导、有关部门人员10名。

电力工程安全生产奖罚规定

电力工程安全生产奖罚规定

电力工程安全生产奖罚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电力工程安全生产奖罚规定如下:奖励措施:
1. 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对在电力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发放奖金。

2.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对在电力工程安全生产中表现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发放奖金。

3. 安全技术创新成果奖:对在电力工程安全生产领域做出创新性、技术突破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发放奖金。

4. 一次性奖励:对重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予以发现、报告并及时消除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处罚措施:
1. 警示通报: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通报,并进行公示。

2. 行政处罚:对发生严重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停产整顿、吊销或暂扣相关资质证书等。

3. 刑事追责:对故意造成严重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涉及安全责任人员的处罚:对在安全生产管理中未能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给予有关安全责任人员相应的处罚,包括降职、调离或任职资格限制等。

以上是一般的奖罚规定,具体实施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电力供应的安全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奖励第一条电力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取得突出成绩,能够有效防范和应对重大安全事故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以下奖励措施:(一)给予荣誉称号,如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等;(二)给予奖金、奖品等物质激励;(三)提供晋升、职称评定等相关优惠政策;(四)组织学习、培训等进修学习机会;(五)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纳入相关表彰奖励计划;(六)其他符合奖励要求的措施。

第二条电力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中推行创新技术、规范标准的,可给予以下奖励措施:(一)研发经费支持,提供资金或技术支援;(二)给予创新成果专利保护;(三)组织技术交流、研讨会等学术活动;(四)对重大创新项目给予资金或税收减免政策;(五)其他符合奖励要求的措施。

第三章惩罚第三条电力企业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根据事故的性质、后果和责任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四条电力企业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进行规范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未设立完善的安全检查制度的,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严肃处理:(一)责令整改,限期改正不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二)造成较重后果的,给予罚款,限期整改;(三)造成重大后果的,给予罚款,吊销相关许可证;(四)造成特别重大后果的,给予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电力企业未及时报告重大事故,扩大事故影响,丧失应有的应对能力的,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严肃处理:(一)责令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事故处理,进行调查,对相关责任人采取措施;(二)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三)给予较重数额的罚款,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电力企业存在生产违法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安全生产的,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严肃处理:(一)责令停产整顿,整改不到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二)给予较重数额的罚款,并追究法律责任;(三)给予特别严重的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试行)
国电办[1997]12号
颁布日期:1997年05月24日
执行日期:1997年05月24日
关于颁发《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试行)》的通知
1997年5月24日国电办[1997]12号
各电力集团公司,直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各水电工程局,华能集团,南方电联、华能国际,水电总公司,安能公司,葛洲坝集团:
为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在电力安全生产中做到奖罚为明,公司组织制订了《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试行)》,现颁发给你们,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随时报国家电力公司。

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各种人身伤亡事故及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事故发生,在电力安全生产中做到奖罚分明,依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安全生产奖惩贯彻“以责论处”的原则。

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在安全生产中取得成绩的企业、集体有关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以批评和处罚,对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程制度虽没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给以批评和处罚。

第3条安全生产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

对在安全生产中作出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重奖;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应给予重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4条实行奖惩制度,要把思想工作同行政、经济手段结合起来。

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在处罚上,要坚持以教育为主,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5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从事电力设计、修造、基建、调试、发供电生产多种经营的各子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奖励
第6条省(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电力集团公司直属部门以及从事电力生产、建设的(省局级)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生产、基建全年无人身死亡事故,登中国电力报,表彰省公司和省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及分管生产、基建的副总经理;奖励省公司在安全生产、安全施工和安全监督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导、有关部门工作人员8-10名。

省公司生产、基建全年无人身死亡事故,全年未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电网事故火灾事故,除登中国电力报表彰外,奖励的人数增至12-15名。

第7条电力集团公司内半数以上省公司生产、基建全年无人身死亡事故,登中国电力报,表彰集团公司和集团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及分管副总经理;奖励集团公司在安全生产、安全施工和安全监督管理中作出贡献的领导、有关部门工作人员5名。

电力集团公司内半数以上省公司生产、基建全年无人身死亡事故,全年未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电网事故和火灾事故,除登中国电力报表彰外,奖励人数增至10名。

第8条水电工程局全年(其中5000人以下的工程局连续两年)施工无死亡事故,并且未发生其他重大事故,登中国电力报表彰工程局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分管施工的副局长;奖励工程局在安全生产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导、有关部门工作人员8—10名。

大型水电工程项目施工全年无死亡事故,并且未发生其他重大事故,登中国电力报表彰
建设各单位及奖励建设各单位(其中主要施工单位奖励人数占总奖励人数的70-80%)在安全文明施工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导、有关部门工作人员10-12人.
第9条国家电力公司所属发供电企业、调度单位安全生产成绩优异,无特大、重大事故和恶性误操作事故;无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无重大火灾、交通事故;无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安全记录符合表一规定的,可获表彰和嘉奖.
第10条电力建设工程(合火电、送变电)实现安全生产目标,无死亡、无重大施工机械等事故,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成绩优异,符合表二规定的,可获表彰和嘉奖。

第三章处罚
第11条发生特大事故或后果极为严重经国家电力公司认定的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局、公司)籍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子开除厂(局、公司)籍处分;或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二年处分。

3、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5、对事故责任单位上级(省公司一线,简称省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6、对省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损失或影响重大的,分管副职应引咎辞职,行政正职应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7、集团公司内一年内有两个省公司发生特大事故,给予集团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和有关部门负责人5、6两款相同处分。

8、对事故责任单位和其上级(省公司)的党委书记应商其上级党组织给予相应的处分。

9、一年内,全公司发生四次以上将大事故,国家电力公司分管副职根据应负责任情况,从通报批评直至引咎辞职。

第12条发生责任性重大设备事故、电网事故和火灾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局、公司)籍,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绘子开除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厂(局、公司)籍,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3、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5、发生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事故,以及由于管理不善、措施不力,一年内重复发生责任性重大事故,对省公司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全国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6、对事故责任单位和其上级单位的党委书记应商上级党组织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13条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局、公司)籍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局、公司)籍,留用察看一至二年处分.
3、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5、对省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6、对省公司有关分管副职给子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对行政正职给子警告处分,或全国通报批评的处理。

省公司一年内发生两次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或一次死亡人
数达10人及以上的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分管副职应引咎辞职,或给予行政撤职处分;给予行政正职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7、对事故责任单位和其上级单位党委书记应商上级党组织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14条发生人身死亡事纹,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局、公司)籍、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3、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警告或记大过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子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或给予通报枇评的处理。

一年内发生两起人身死亡事故,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5,对事故责任单位和其上级单位党委书记应商上级党组织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15条省公司所属企业发生一次死亡2人或与重伤合计达3—9人的群伤群亡事故,对省公司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全国通报批评的处理,对行政正职给予全国通报批评的处理。

第16条对本章未提到的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应参照以上条文作出处罚。

第17条事故责任者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18条发生特大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性质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事故的事故单位上级主管领导要在一个月内到国家电力公司专题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

第四章附则
第19条本规定中有关事故的定义和事故责任的划分按国务院、劳动部的有关法规和电力部《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20条对职工的奖励和处分按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执行。

第21条本规定只规定了对人身死亡及重大以上事故有关贵任者的行政处罚,各集团公司、省公司还应按本规定精神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细则和补充规定。

经济处罚方面的处理,各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的情况自行规定。

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可以并处。

第22条上述奖惩在实施过程中如发观虚假隐瞒事故情节的,一经查实,除撤消奖励,加重处分,还要对有关领导人员通报批评或给子党纪、政纪处分。

第23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国家电力公司。

第24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