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法条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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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撤销权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取得撤销权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取得撤销权的法定情形有哪些撤销权是⾮常重要的⼀项权利,撤销权包括合同撤销权、债权⼈撤销权等,⾏使撤销权是需要满⾜⼀定条件的,⽽这些条件⼀般是指法律规定的情形,那么取得撤销权的法定情形有哪些?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取得撤销权的法定情形有什么依《合同法》第192条规定,赠与⼈可以⾏使撤销权的情形有:1、严重侵害赠与⼈的或者赠与⼈的近亲属的。

这种法定情形应当具备三个要件:(1)受赠⼈有故意的侵害⾏为;受赠⼈因过失实施侵害⾏为的,不在此列;(2)受赠⼈的侵害⾏为造成侵害结果严重;(3)受侵害⼈应为赠与⼈或者赠与⼈的近亲属,其他⼈则不在此列。

2、对赠与⼈有抚养义务⽽不履⾏的。

这种法定情形应当具备三个要件:(1)受赠⼈对赠与⼈负有抚养义务;(2)受赠⼈不履⾏对赠与⼈的抚养义务;(3)受赠⼈有抚养能⼒。

这也是说如果受赠⼈本⾝就没有抚养能⼒,那么他不履⾏抚养义务属于客观不能,对于赠与⼈⽽⾔并不产⽣撤销赠与的权利。

3、不履⾏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不履⾏赠与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也是赠与⼈⾏使赠与撤销权的法定事由。

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不履⾏所附义务已经构成单⽅⾯违约,赠与⼈当然可以撤销赠与。

⼆、债权⼈撤销权的构成要件1、债务⼈存在放弃债权、⽆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财产的⾏为。

被放弃的债权、被转让的财产是撤销权撤销的标的,⽆论债务⼈放弃的是合同债权还是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因管理的偿还请求权,赔偿请求权或是物权,只要债务⼈放弃了有给付内容的债权,转让有价值的财产,都能成为撤销的对象。

债务⼈的放弃、⽆偿、低价转让是撤销权产⽣的主动条件,即债务⼈有积极实施上述⾏为的事实,才有撤销权⾏使的必要。

2、在债务⼈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的⾏为时,要求受让⼈有明知该⾏为可能损害出让⼈的债权⼈的利益的事实,在债务⼈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时,要求以受让⼈知道为要件,否则债权⼈不可主张撤销权,这是撤销权产⽣的被动因素。

民法典撤销权都有哪些

民法典撤销权都有哪些

民法典撤销权都有哪些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处是⽐较多的,⽽撤销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之⼀,撤销权是指撤销民事法律⾏为,民事法律⾏为撤销后,⾃始⾄终不具有法律效⼒,民法典撤销权都有什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撤销权都有哪些民法典规定,撤销权是指撤销民事法律⾏为的权利,撤销权包括合同撤销权、债权⼈撤销权等。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五⼗⼆条【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的,撤销权消灭:(⼀)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重⼤误解的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九⼗⽇内没有⾏使撤销权;(⼆)当事⼈受胁迫,⾃胁迫⾏为终⽌之⽇起⼀年内没有⾏使撤销权;(三)当事⼈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或者以⾃⼰的⾏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民事法律⾏为发⽣之⽇起五年内没有⾏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百五⼗五条【⽆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为⾃始⽆效】⽆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为⾃始没有法律约束⼒。

第五百四⼗条【债权⼈撤销权⾏使范围以及必要费⽤承担】撤销权的⾏使范围以债权⼈的债权为限。

债权⼈⾏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由债务⼈负担。

第六百五⼗⼋条【赠与⼈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前款规定。

第七百零⼆条【保证⼈拒绝履⾏权】债务⼈对债权⼈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撤销权是指撤销民事法律⾏为的权利。

撤销权主要包括合同撤销权、债权⼈撤销权、赠与⼈撤销权、保证⼈撤销权等。

民事法律⾏为撤销后,⾃始⾄终不具有法律效⼒。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撤销权及其法律规定(3篇)

撤销权及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撤销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对合同关系的影响。

撤销权是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可以撤销合同或者请求撤销合同。

本文将从撤销权的概念、法律规定、适用条件、行使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在特定条件下,依法撤销合同的权利。

撤销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对合同关系的影响。

三、撤销权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撤销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①欺诈的;②胁迫的;③重大误解的;④显失公平的。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对撤销权的规定与《合同法》基本一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①欺诈的;②胁迫的;③重大误解的;④显失公平的。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和法律依据是什么债权人撤销权是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这是一种对自我债权的保护,但是原有的法律关系被破坏,很多问题也不清楚,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小编将为大家做出解释,请仔细阅读。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一)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按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衡量,这过于狭窄。

因该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持在适当状态,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据此应得出结论:只要债务人的行为减少了责任财产,并害及到债权人的债权,均应成为撤销权行使的对象。

为此应通过目的性扩张的方法,补充进催告、诉讼上的和解、抵销等减少财产或增加财产负担的适法行为。

一种意见认为,债务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交付定金,充任保证人,亦可能减少其责任财产,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故应作为可撤销的标的。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债务人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者不得予以撤销。

所谓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直接影响的行为。

例如结婚、收养或终止收养、继承的抛弃或承认等,不得撤销。

以不作为债务的发生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以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行为,均不得作为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标的。

拒绝赠与要约、拒绝第三人承担债务、抛弃继承权或遗赠等行为虽然以财产为标的,但它们均属未增加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并未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依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衡量,它们不宜属于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势力范围。

于此场合,债务人行为的自由更应受到尊重,换言之,这些财产上的拒绝行为不得被债权人撤销。

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减少其清偿资力,不能使债权人依债权本旨得到满足。

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撤销权

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撤销权
内. 及债 务 人财产 的下列 行为 , 涉 管理人 有权 请求 人 民法 院予 以 的方式 予 以解 决, 而不 必规 定债 权人 的撤 销权 。 者认为 这 种观 笔
撤销 : ) 偿转让 财产 的: ) 显不 合理的价格 进行 交易 的: ( 无 一 ( 以明 -
务提 前清 偿 的:五 ) 弃债 权 的。根 据我 国 《 ( 放 破产法 》 3 第 2条 的
追 求公 平与 利益 的平 衡 , 以及 诚实信 用 。 权 人撤 销权 则更 能及 时制 止债 务人 的违法 行 为防止 损 失扩 大。
二 、 国破产 法 中的 相关规 定 我
最 后 , 学者认 为 , 有 针对 破产过 程 中管理 人怠 于行 使撤 销权
我 国破 产法 第 3 条 的规 定. l 人民法 院受 理破 产 申请前 一年 或 恶意 不行使撤 销权 的行 为, 债权 人可 以通过 向管理 人提起 诉讼
请求 人 民法 院予 以撤销 。 但是 , 个别 清偿 使债 务人财 产 受益 的除 人就 应 行使而 未 行使 的撤 销权 给债 权人 造 成损 失这 一损 害结 果
外。
的发 生存 在故 意或 者过 失 。 但在 实践 中 , 由于整 个破 产程序 的进
行均 由管理 人具体 实施 , 债权 人如若 对管理 人提起 诉讼必 然要面 对举 证 困难的 问题 。第三 , 就程 序性 成本 而言 。即使债 权人 对管
现 了破 产法 的基本价值 . 产法 以维护 债务 公平清 偿为其 首要 目 破 担 。然 而 , 现行 的制 度之 下 , 害人无 法直 接 对施害 人提 起权 在 受
标 。撤销 权制 度则 是维 护 公平清 偿 的关键 环节 。所 以. 国均将 利 请求 显然 不 符合基 本 的法律 逻辑 。 各 同时 , 由于 债务 人的转 移或 撤 销权 视 为破产 法 上最 重要 的 制度之 。其最主 要 的 目的就 在 于 转 让财产 的行 为直接 对债权 人 的权利造成 损 害, 果直接赋 予债 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五十五条

第五⼗五条有下列情形之⼀的,撤销权消灭: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没有⾏使撤销权;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或者以⾃⼰的⾏为放弃撤销权。

【释义】本条是对撤销权消灭的规定。

撤销权是⼀种权利,具有撤销权的当事⼈既可以⾏使撤销权,向⼈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该合同,也可以放弃撤销权,不⾏使该权利。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当事⼈的撤销权消灭?本条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当事⼈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权事由之⽇起1年内没有⾏使撤销权的 在可撤销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有权撤销合同,但是当事⼈的这种撤销权并⾮是没有任何限制的,也就是说,撤销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间内⾏使撤销权。

因为,可撤销的合同往往只涉及当事⼈⼀⽅意思表⽰不真实的问题,如果当事⼈⾃愿接受此种合同的后果,则法律就会让此种合同有效。

然⽽,如果撤销权⼈长期不⾏使其权利,不主张撤销合同,就会让合同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这即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也不利于加快交易的发展;同时还可能使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判断是否准予撤销时,由于时间太长⽆法作出正确的判断。

正是基于此种考虑,各国的⽴法往往都明确规定撤销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使,如果超过了此期限还不⾏使,撤销权⼈就会失去撤销合同的权利,该合同有效。

民法通则虽然对可撤销的民事⾏为作出了规定,但是对撤销的期限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第七⼗三条对此作了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为,⾃⾏为成⽴时起超过⼀年当事⼈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民法院不予保护。

本条在借鉴国外的规定和总结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的可撤销合同的⾏使期限作了规定。

本条规定的撤销权⼈⾏使撤销权的期限为1年,也就是说在这1年期限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必须⾏使其撤销权,否则,该当事⼈就失去了撤销合同的权利,那么当事⼈就必须接受合同的约束,履⾏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债权人撤销权--不合理价格

债权人撤销权--不合理价格

债权⼈撤销权--不合理价格【条⽂】 第五百三⼗九条【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撤销权⾏使】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受让他⼈财产或者为他⼈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的债权实现,债务⼈的相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债务⼈以不合理价格交易时债权⼈撤销权⾏使的规定。

【条⽂理解】 本条规定列举了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受让他⼈财产或者为他⼈的债务提供担保三种可被债权⼈撤销的⾏为。

虽然前条与本条规定的两类不同诈害⾏为的构成要件有所区别,但在债权⼈撤销权的性质,对债权⼈债权的要求,诈害⾏为与债权⼈债权实现的关系,撤销权⾏使中当事⼈、管辖、抗辩、⾏使效⼒以及撤销权的⾏使范围、⾏使期限、⾏使效果等⽅⾯均是⼀致的,前述问题在相关条款中已有述及,本条条⽂理解中不再赘述。

本条规定的三种诈害⾏为与⽆偿处分财产诈害⾏为的不同之处在于,诈害⾏为的客观恶性程度不同,故⽽在债权⼈⾏使撤销权时对债务⼈、相对⼈主观恶意的考察⽅式不同:债务⼈⽆偿处分财产权益⾏为影响债权⼈的债权实现的,其⾏为本⾝具有客观恶性,主观恶意原则上⽆需证明即可推定,同时,相对⼈属于纯获益的⾏为,撤销债务⼈⽆偿处分⾏为亦不损害相对⼈的合法利益,故可不问相对⼈的主观动机均可撤销;⽽在有偿⾏为场合,债务⼈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受让财产或者为他⼈提供担保,交易对价的合理性判断⽐较复杂,原则上不能直接推定债务⼈具有恶意,故债权⼈的撤销权需以债务⼈有恶意为成⽴要件,以受让⼈有恶意为⾏使要件,如此,才能在债务⼈财产管理⾃由与相对⼈交易安全保护之间适度平衡。

债务⼈主观恶意的判断标准在于交易对价明显不合理,⽽判断相对⼈主观恶意的落脚点在其对影响债权⼈债权实现的事实是知道或应当知道。

针对三种具体情形的诈害性判断,在理解和适⽤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情形 (⼀)判断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时空基准 按照《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9条的规定,对“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进⾏判断的时间基准为“交易当时”,即实施交易⾏为时。

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

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

浅析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摘要:债权人撤销权是起源于罗马的债的保全制度,中国《合同法》首次对此做出了规定.该文将从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法律规定及特征入手,借鉴国外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分析了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

关键词:债权人撤销权;形成权;请求权债权人撤销权亦称“撤销诉权”或者“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而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起源于罗马法,后世各国法对罗马法上的撤销权制度的继受一般是两方面的:一方面在破产法上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另一方面又规定在破产外债权人的撤销权。

现代各国法上一般都规定有债权人的撤销权,破产法上的撤销权与破产外的撤销权性质上也无不同。

我国《民法通则》中未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但是我国《合同法》第 74 条、75 条明确确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债权人撤销权是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导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出现。

对债权人撤销权是否为形成权,理论界存在着巨大争议,那是因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从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已成立的法律关系被破坏,当然地涉及第三人,故它不能基于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而必须借助于法院或者仲裁机关,才能使得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或者消灭。

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大体上存在形成权说、请求权说、折中说、责任说、诉权说等多种理论学说。

1、请求权说请求权说的观点是,撤销权的实质为对于因债务人的行为而受有利益的第三人请求其所得利益的权利,根据该说请求撤销之诉为给付之诉。

此说又称债权说,是德国和瑞士民法的通说。

此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本质为对于因债务人的行为受有利益的第三人,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其返还财产的权利。

撤销的效果,仅生债权的请求权,而不发生溯及的物权效力,使物权当然回复为债务人所有。

至于构成此债权的原因为何,此说又可分为:基于法律规定之返还请求权和基于侵权行为之返还请求权;这类似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等观点。

论债权人的撤销权

论债权人的撤销权

论债权人的撤销权摘要:债权人的撤销权这一传统意义上的民法制度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仍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我国新的《合同法》第七十四、七十五条也对此作出了规定。

本文对撤销权制度进行了概括性分析,对撤销权的理论基础加以探讨,认为其价值论基础是其正义和安全,其法理基础是权利禁止滥用和诚实信用原则。

本文认为,设立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商法体系的需要,可以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体现了债对第三人的效力,同时可以防止债务人采取种种不正当的行为逃避债务,该制度对建立健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具有重要的意义。

引言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市场经济对法律的依赖也不断增强。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日益频繁的经济交往中,债权债务纠纷不断增多,解决这些纠纷如不用法律加以规范,将会对一方当事人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国际经济交往产生消极的影响。

我国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和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制定了相应的规定,规定中赋予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撤销权,为解决经济生活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所谓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著名学者史尚宽认为,谓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于债权之行为,得声请撤销之权利也。

我国合同法第74条、75条明确确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亦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法律规定(3篇)

撤销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撤销权,作为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撤销权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条件、程序和后果,以确保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能够有效地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文将从撤销权的概念、适用条件、行使程序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实施的特定行为可能危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一种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三、撤销权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至第五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撤销权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债务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撤销权的行使对象必须是债务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包括合同、赠与、放弃债权等。

2. 行为具有可撤销性:债务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必须具有可撤销性,即该行为在法律上本应有效,但由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使得债权人对该行为产生误解或者被迫接受。

3. 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必须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

4. 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已经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

四、撤销权的行使程序1. 债权人提出撤销权行使请求: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权行使请求,并提交相关证据。

2. 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请求后,应当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 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在审理撤销权案件时,应当调查取证,查明债务人的民事行为是否具有可撤销性。

4. 判决撤销: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债务人的民事行为具有可撤销性,且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判决撤销该行为。

5. 执行判决:判决撤销债务人行为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判决,恢复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五、撤销权的法律后果1.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经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债务人行为后,该行为自始无效,债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撤销权丧失的法律后果(3篇)

撤销权丧失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损害其债权,依法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包括: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该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行为有害于债权。

然而,在实践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受到诸多限制,一旦撤销权丧失,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撤销权丧失的原因、撤销权丧失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撤销权丧失的原因1. 期限届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一年。

如果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即丧失。

期限届满包括法定期限届满和约定期限届满。

2. 债权人放弃撤销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如律师费、诉讼费等。

在债权人认为撤销权的行使成本过高,或者撤销权行使后无法弥补损失时,债权人可能会选择放弃撤销权。

放弃撤销权后,撤销权丧失。

3. 债务人履行债务当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消灭,此时债权人再行使撤销权已无实际意义。

因此,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撤销权丧失。

4. 撤销权行使期间届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为一年。

在撤销权行使期间届满后,撤销权丧失。

三、撤销权丧失的法律后果1. 债务人行为恢复原状撤销权丧失后,债务人实施的有害于债权的行为恢复原状。

即债务人应当将所得利益返还给债权人,或者恢复原状。

2. 债权人损失无法弥补撤销权丧失后,债权人无法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弥补损失。

此时,债权人只能通过其他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请求第三人承担责任等。

3. 债权人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债权人放弃撤销权,或者在撤销权行使期间内未行使撤销权,导致债务人行为恢复原状,债权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例如,债权人因放弃撤销权而造成债务人所得利益无法返还的,债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债权人权利受限撤销权丧失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案例研究|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裁判规则集成(含13部法规、22个案例、49个要点)(案例篇)

案例研究|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裁判规则集成(含13部法规、22个案例、49个要点)(案例篇)

案例研究|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裁判规则集成(含13部法规、22个案例、49个要点)(案例篇)法盛金融投资来源:不良资产网1.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竞合的处理--瑞士嘉吉国际公司与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中纺粮油(福建)有限公司、福建省漳州开发区汇丰源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四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裁判要旨: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人行使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也可以以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债务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无效,但这两种方式不能并用,债权人只能择一行使。

适用解析:在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保护债权的方法,一是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订立的相关合同;二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债务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无效。

具体而言,《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签订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根据上述规定,在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债权人不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还可以以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债务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无效,但这两种债权保护方式不能并用,债权人只能择一行使。

案例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3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4年12月18日法〔2014〕327号发布;另载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3期(总第209期);另见高晓力:《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载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16期;另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民四庭(执笔人:吴光侠、高晓力):《〈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恶意串通逃债的行为无效》,载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18期。

合同法、司法解释关于撤销权行使期限规定

合同法、司法解释关于撤销权行使期限规定

合同法、司法解释关于撤销权行使期限规定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合同法第55条规定的‘1年’、第75条和第104条第2款规定的‘5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该司法解释只是规定合同法第75条规定的‘5年’期限是不变期间,而未规定该条规定的‘1年’期限为不变期间。

审判实践中,对合同法第75条规定的‘1年’期限的性质存有分歧。

有的同志认为,由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合同法第75条规定的‘5年’期限是不变期间,而未规定该条规定的‘1年’期限是不变期间,因此,该条中的‘1年’期限应当属于诉讼时效,对此,最高法院的法官也持肯定态度。

[xviii]既然是诉讼时效,就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也有的学者认为该条规定的‘1年’期限属于不变期间即除斥期间。

就世界范围考察,关于撤销权行使的期限,历来就有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两种主张。

我们认为,合同法第75条所规定的‘1年’期限是除斥期间:首先,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除斥期间则适用于形成权。

就撤销权而言,尽管有的学者主张撤销权的本质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处分财产的受让人返还所得利益,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因此,提起撤销的诉讼成为给付之诉进而撤销权是请求权,但我们认为撤销权是兼具有请求权和形成权性质的一种权利,一方面,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请求因债务人的行为而获得利益的受让人返还财产,从而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原状。

撤销权纠纷的处理

撤销权纠纷的处理

遇到合同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撤销权纠纷的处理所谓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和权利的行为危害自己债权的实现时,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在民法理论上有的又称之为废罢权诉权。

审理此类案件应该重点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要正确掌握撤销权的法律依据撤销权是我国《合同法》新规定的一种权利。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要正确区分该撤销权与《民法通则》中的撤销权的区别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对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除规定了和《民法通则》相同的对“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及“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外,还将“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纳入撤销权行使的范围,“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行使撤销权的法条有哪些

行使撤销权的法条有哪些

⾏使撤销权的法条有哪些撤销权是指债权⼈在债务⼈放弃对第三⼈的债权、⽆偿或以明显低价处分其财产⽽有害于债权⼈的债权时,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作为法律对债权⼈利益的⼀种保护制度,撤销权案件在民事诉讼中越来越多见。

通过撤销债务⼈恶意减少⾃⼰财产规避对债权⼈还债义务的⾏为,能够有效维护交易安全。

当然,债权⼈提起撤销权之诉须满⾜法定条件。

接下来店铺⼩编为您介绍规定⾏使撤销权的法条。

⼀、撤销权是什么?撤销权,是指因债务⼈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偿转让财产或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造成损害,并且受让⼈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也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五百三⼗⼋条规定:“因债务⼈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偿转让财产,对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造成损害,并且受让⼈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也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撤销权的⾏使范围以债权⼈的债权为限。

债权⼈⾏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由债务⼈负担。

”第五百四⼗⼀条规定:“撤销权⾃债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使。

⾃债务⼈的⾏为发⽣之⽇起五年内没有⾏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三、债权⼈撤销权⾏使的效⼒债权⼈撤销权的⾏使,其撤销的效⼒依判决撤销⽽发⽣效⼒。

其效⼒及于债务⼈、受益⼈及债权⼈。

对于债务⼈,债务⼈的⾏为⼀经被撤销,视为⾃始⽆效。

例如,为财产赠与的,视为未赠与;为放弃债权的,视为未放弃。

对于受益⼈,已受领债务⼈的财产的,应当返还之。

原物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返还其利益。

受益⼈已向债务⼈⽀付对价的,得向债务⼈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对于债权⼈,⾏使撤销权的债权⼈得请求受益⼈将所得利益返还给债务⼈,也得请求直接返还给⾃⼰。

但是撤销权的⾏使,其效⼒及于全体债权⼈。

由受益⼈返还的财产为债务⼈的所有债权的⼀般担保。

因此⾏使撤销权的债权⼈不得从受领的给付物中优先受偿。

债权人的撤销权诉讼的法律解析

债权人的撤销权诉讼的法律解析

意处 分财 产 ! 逃避 债务 的 情形 $ 债 权人 的撤 销权 成 立 " 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撤 销判决就将 导致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自 始无效 $ 根 据无效行为处理准则 " 第三人应当就取得 的财产恢复 原状 ! 返还债务人 " 或在有受让人的情况 下因受让人 善意取得财产而由转让人予以赔偿 " 之后 再由债务人 向债权人履行其债务 $ 又比如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 " 通过与 第三人订立 合同 " 将其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 给第三人等 情况下 " 致使债务人的财产减少而危及债 权人的利益 时 " 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 三人之间订 立的合同 " 从而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 增加 债务人承担 违约责任的物质基础 $ 该情形要求转让 价格属于 ) 明 显不合 理的低价 * ! 且受 让人知 道转让 人即债务 人有 恶意逃债的情形才能够撤销 $
债权人的撤销权诉讼的法律解析
务人本身对外负有债务 " 又无其他资产偿债的情况下 " %&’( 甲 ! 乙公司 于 !""# 年 $$ 月签订 煤炭 购销合 同 " 甲公司依约向乙公司足额供应了煤炭 " 乙公司收到煤 炭后即支付了 %&’ 的货款 !"" 万元 " 约定余款在 ! 个 月内分两次付清 # 但是此后乙公司一 直拖欠不付 $ 甲 公 司在 多次 追讨 未果 的情 况下 准备 采取 诉讼 手 段维 权 " 甲公司法律顾问认为 " 胜诉是必 然的 " 但是胜诉 后执行回款的结果是诉讼的关键 $ 为 此 " 他多方调查 发现 % 乙公司的经营场所是租来的 " 该 公司日常业务 不多 " 资金紧缺 & 乙公司把从甲公司处 采购的煤炭转 卖给了一关联企业丙公司 " 丙 公司应支付 #!" 万元货 款 " 实际只支付 了 !!" 万元 " !""# 年 (! 月 " 乙公司 与 丙公 司签 订协 议 " 乙公 司免 除丙 公司 的到 期 债务 !&& 万元 " 不再追索 $ 甲公司法 律顾问遂建 议公司先 打撤销权诉讼 " 再打合同欠款诉讼 $ !&&% 年 ) 月 " 甲 公司以乙公司为被告 ! 丙公司为第三 人提起了撤销权 诉讼 $ !"#$ 依法判决撤销乙公司放弃对丙公司 到期债权的协 议 " 诉 讼费和甲 公司必要 的办案 费用由 乙公司 承担 $ 法律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第七 十四条规定 % 因 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 财产 " 对债权人 造成损害的 " 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债务人; 对债权 人造成损害 " 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的 " 债权人也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 权为限 $ 债权人 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 " 由债务人负 担 $ 第七十五条 规定 %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撤销事由之 日起 ( 年内 行使 $ 自债务人 的行为发 生之日起 % 年内 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该撤销权消灭 $ !)*+ 债权人的撤销权 " 是指因债务人 实施危害债权实 现的行为 " 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 销债务人实施 的行为 $ 上述案件是符 合债务 人放弃到期债权的情形 " 债 与债权人的代位权不同的是 " 撤销权 针对的是债 务人积极损害债权的行为 " 即债务人以积 极处分现有 财产的方式使自己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 & 未到履行清 偿期的债权 " 也可以行使撤销权 " 因为债 务人不当减 少其责任财产的行为很多是发生在合同 履行期内 " 如 果债权人不能及时行使撤销权 " 等履行 期限届满 " 则 有可能无法补救 & 还有即使撤销权成立 " 债权人也不 能直接受领由第三人返还给债务人的财产" 只是恢复了债务 人的偿债财产" 这在效果上与代位权诉讼明显不同$ 我们在 行使债 权人的 法定权 利的时 候应当 注意 " 代位权诉讼适用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 " 而 撤销权诉讼 则适用有关除斥期间的规定 $ 即债权人应 当在其知道 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 年内行使 " 自债务人的 行为发生之日起 %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 该撤销权 消灭 $ 稿, 中国 铁路 物资 总公 司法 律事 务 部宋 冬振 供 ,-./ 却放弃了自身享有的到期债权 " 为了保护 债权人的利 益 " 应当撤销乙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 " 恢 复乙 ! 丙公 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 丙公司偿还对乙公司的欠款 " 乙公司受偿后应当积极履行对甲公司的偿债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及其司法 解释明确规 定了撤 销权适用于 债务人 ) 放弃 到期债 权 *+ 转让财 产 *! ) 无偿 ) 有偿低 价转让财 产 * 等 ) 种债务 人恶

论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方式及行使期间

论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方式及行使期间

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及行使期间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8-217-01摘要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还是不行使撤销权,由其自由决定,但若行使撤销权就只能以诉讼方式进行。

撤销权行使期间应为除斥期间,期间届满,消灭的是实体权利。

关键词债权人撤销权一、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方式撤销之诉是撤销权行使的唯一方式。

债权人撤销权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最先是以保留斯诉讼的形式出现,故又称废罢诉权。

各国法律均规定撤销权须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不得以诉讼之外的任何裁判方式行使,即使是仲裁方式也不可行使撤销权。

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诈害行为。

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对债务人实施的有害于债权的行为,不论该行为是无偿行为还是有偿行为,债权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

这里的可以,不是指债权人既可以采取诉讼方式,又可以不通过诉讼而直接向债务人行使撤销权。

之所以采用可以,是指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还是不行使撤销权,由其自由决定,但若行使撤销权就只能以诉讼方式进行。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采用诉讼的方式,理由如下:一是从功能和价值来看,诉讼方式优越于非、诉讼方式。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涉及到众多的利益关系和纷繁复杂的处分行为,非诉讼方式没有法律的强制力和最终确定力,当事人很容易因此而产生新的纠纷,徒增麻烦。

二是从撤销权的目的和效力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为保全债权,避免债务人因不当减少财产导致资力欠缺而损害债权,该权利的行使与债务人以及受益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对交易的安全和社会经济生活秩序都有影响,对债务人活动自由原则和私法自治精神的维护关系密切,故法律要求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诉讼方式。

由法院审理债权人撤销权案件,对其要件进行审查,有利于避免债权人滥用撤销权,防止发生新的纠纷,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

二、撤销之诉的当事人债权人撤销权须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以诉讼的方式加以实现,即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要求审理和判决的请求。

合同法关于撤销权的规定

合同法关于撤销权的规定

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我国《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是由公元3世纪罗马法务执行官保罗所创,称为保罗诉权(Action Pauliana)。

该制度创立的初衷在于解决债务人破产情况下债权的有效保护问题,是“债权人为维护本身的合法权益而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的权利。

其主要内容是:债务人基于加害债权人之故意而人为地减少其责任财产并对债权造成实际损害的行为,属于对债权人的诈害行为。

在破产执行过程中,当法官任命的财产管理人将拍卖债务人全部财产所获现金用于债务清偿仍为不足时,则允许债权人之一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申请撤销债务人诈害行为的诉讼。

法律赋予了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它使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效力延伸至其他非合同关系人,从而形成了权利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利益便可有条件地干涉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这样使债权的法定权能得到有力的补充,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增加了权利人的选择性权利,从而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反映了司法诚实信用与公平的原则。

1 撤销权的性质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虽以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为必要,但债权人撤销权不是诉讼法上的权利,而是实体法上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法律通过赋予债权人以撤销权,从而扩张了债权的权能,使得债权人于请求权之外,还具有撤销的权能,即使得债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物权的功能。

但是,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学术界仍有较大的分歧,主要有请求权说、形成权说与折中说三种学说。

1.1 请求权说此说又称债权说,为德国、瑞士民法的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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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法宝联想:法律约2篇司法解释约7篇地方法规约3篇最高法公报案例约1篇裁判文书约592篇相关论文约177篇实务指南条文释义)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的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八条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法宝联想:裁判文书约1篇)
第十九条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法宝联想:裁判文书约39篇)
第二十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五、撤销权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宝联想:裁判文书约2篇相关论文约1篇实务指南)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法宝联想:裁判文书约7篇相关论文约1篇实务指南)
第二十五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法宝联想:裁判文书约17篇相关论文约3篇实务指南)
第二十六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法宝联想:裁判文书约23篇相关论文约5篇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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