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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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纳而言,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义务
包括以下几方面: 1.协助公务执行的义务。行政相对人有义 务协助行政主体及公务人员执行公务。比如 配合行政主体的调查,为执行公务提供便利 条件和设施等等。德国《行政程序法》第26 条第2款规定,参与人应参加事实的调查。 参与人尤其应提供知道的事实和证据。
(三)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是由主管机关批准成立或认可,能够 从事一定的经营、生产或其他活动但不具备法人 资格的社会组织或经济组织。随着经济的发展, 许多国家都出现了一些介于公民个人和法人之间 的组织形态,被称为“非法人组织”、“非法人 单位”、“其他经济组织”等, 我国行政法律 制度将其称为“其他组织”。其他组织在行政管 理活动中,作为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主体,也是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
3.行政协助权。在法定条件下,行政相对人可 以协助行政主体进行某些管理活动。例如,发现 应让行政主体处理的事件有权向其报告,对一切 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有权依 法将正在实施违法行为者扭送到有关行政机关。 4.行政监督权。行政相对人有权通过一定组织 形式对行政机关和行政首长的工作进行评议,享 有对行政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对不法工作人员的 控告揭发权,不服具体行政行为有权申请复议或 提起行政诉讼。
有行政法权利、承担行政法义务,参加行政诉讼时具 有行政相对人同等诉讼权利与义务的外国人、无国籍 人和外国组织,也可成为我国行政法的主体,也即成 为行政相对人。 但是,将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作为我国的行 政相对人对待,使其具有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即实行同等原则的同时,也依法实行对等原则,其大 意是:如果我国公民在某国受到某方面权利限制,则 该国公民在我国也要受到相应的权利限制。
2.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尤其是在依申请的行政
行为中,申请人有义务提供真实的信息。由于许 多行政许可或行政登记只进行形式审查,行政主 体不可能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因此如果申请人提交材料虚假,则行政许可或 登记必须予以撤销,且申请人不得主张行政赔偿 。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 申请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 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 性负责。
关于行政程序中的协力义务的内容,有学者概括 为相对人的诚信义务和参与人的配合义务两大类
。相对人的诚信义务包括证明义务、宣誓义务、 保证义务和不得反悔义务。违反这些义务,相对 人将承担行政或者刑事法律责任或者其他不利后 果。这些义务之间存在一定的逻辑关系,在能够 证明的情况下适用证明义务,在不能证明的情况 下适用宣誓义务;证明义务和宣誓义务所针对的 是在行政机关作出之前的事项;保证义务和不得 反悔的义务所针对的是行政机关作出之后的事项 。
参与人在行政程序中负有配合行政机关使行政程 序得以继续的义务,即配合义务。参与人的配合 义务的内容更为广泛,包括:(1)容忍义务,不 得妨碍公务、不得抵抗的义务、不得故意拖延程 序的义务;(2)作为义务,配合查清事实、说明 情况或陈述的义务、作证的义务,亲自到场、参 与的义务,承担有关费用的义务等。
行政程序中的协力义务可以包括行政程序法上的 一般协力义务和特别法上的特别协力义务。有学 者认为应当区分行政程序中当事人的协力义务和 协力负担两个概念。当行政程序法上规定当事人 应该做或者不得做某一行为时,如果同时直接规 定或者由特别法规定违反时的法律责任的,属于 协力义务;如果没有规定违反时的法律责任的, 则属于协力负担。区分协力义务和协力负担的目 的,在于防止随意将负担上升为义务,从而对参 与人施加法律责任
2.根据当事人的组织状态,可分为组织相
对人和个体相对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等属于组织相对人;公民和在中国境内的外 国人属于个体相对人。某些行政行为同行政 相对人有一定的对应性,如行政拘留只适用 于个体相对人,而不适用于组织相对人。
3.行政相对人还可分为法人相对人与非法
人相对人。法人相对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 织相对人,非法人相对人是不具有法人资格 的组织和个人。我国大多数行政法律规范既 适用法人相对人,也适用非法人相对人,但 某些行政法律规范只适用法人相对人,或只 适用于非法人相对人。
4.基于当事人的涉外因素,行政相对人可
划分为国内相对人和国外相对人,前者指中 国的公民和多种组织,这是最基本的一类行 政相对人;后者指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无 国籍人和外国组织。行政法律规范对两者的 约束也有所不同。
第二节、行政相对人的范围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能够成为行政相对人。在特殊情 况下,在我国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 国组织也可成为行政相对人。
第六章 行政人
第一节 行政相对人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行政相对人概念 行政相对人,系指在具体的行政法律 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即处于被管理地位的组织和个人。
二、行政相对人的特征
1、行政相对人是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并非仅指个人。 2、行政相对人是指被管理一方的当事人, 并非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人。 3、行政相对人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 4、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诉讼中处于原告地位
第四节 行政相对人身份的认定
1.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界线。行政组织是我国 行政管理的主要承担者。但是,行政组织在一定条件 下能成为行政相对人,非行政组织在一定条件下也能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而行政机关的特征在于能以自己 的名义(代表国家)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其管理行为 可以强制而直接地影响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而行政 相对人没有行政职权,不能直接强制行政机关的行为 。因此,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界线可以划分 为:如果当事人享有行政职权并且正在行使行政职权 ,这时的当事人属于行政机关;如果当事人没有行政 职权,也没有行使其他国家权力,这时的当事人便属 于行政相对人
5.隐私保密权。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非经法 定程序,不得公开相对人的隐私。相对人享有对 自己的隐私保密的权利,行政主体有为其保密的 义务。例如,我国宪法第40条和行政处罚法第42 条都有关于这方面的规定。
6.获得保护权。行政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有权 获得国家行政机关的合法、正当、平等的保护。 例如,公民财物失窃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有 义务侦查、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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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遵守行政程序的义务。法定的行政程序不仅行 政主体应当遵守,行政相对人亦应遵守,包括法 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手续、期限等等。如果不遵 守法定的行政程序,比如不按时纳税,不在法定
期限内申请商标权的续展,不提供法定的申请材 料等,还可能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4.接受监督和调查的义务。行政主体为了对案件 进行调查,可能会进行询问、讯问、勘验、鉴定 以及抽样调查等,行政相对人对合法的调查行为 应当予以配合。
。
三、行政相对人的类型
1、内部相对人和外部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的内外之分取决于其与行政主体基本类 型的对应性:与内部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当事人属于
内部相对人,与外部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当事人属于 外部相对人。内部行政相对人只服从内部行政机关 的管理,不能成为外部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外部 行政相对人也只对外部行政机关履行服从和协助义 务。同时,根据行政诉讼规则,只有外部行政相对 人有起诉权,内部行政相对人一般没有行政起诉权 ,不能构成行政诉讼中的原告。
7.行政获益权。行政相对人可以依据法律
从行政主体中获得利益。如公民因科技发明 ,有权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 获得奖励。 8.行政求偿权。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 到行政主体合法公务行为的影响时,获得行 政补偿;受到行政主体的不法侵害时,有权 获得行政赔偿。
二、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享有权利,同时亦 要承担义务。关于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 的责任,大陆学者探讨得比较少。我国台湾地区 把行政相对人的义务称为当事人的协力义务。行 政相对人的协力义务主要包括行政程序中的协力 义务和行政诉讼中的协力义务。
其他组织的类型主要有:(1)经国家主管
部门批准或认可的从事一定生产或经营活动 的经济实体。主要有个人合伙组织、合伙型 联营组织、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2) 经主管机关批准或认可的正处于筹备阶段的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四)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在我国境内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享
(一) 公民
公民是最主要、最经常、也是最广泛的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的绝大多数领域,都将公民纳 入行政管理的对象。因此,公民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最 常见的主体之一。 (二)法人 法人是与自然人(公民)相对称的一个法律概念。 它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 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也是行政法 律关系中的主体,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而且是重要 的行政相对人。
第三节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同时也构成行政主体的义务 ,它是宪法赋予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在行政管理领 域的具体化。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形态有多种,有 学者将其划分为以下几类
1.行政参与权。行政相对人享有通过合法途径 参加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以及参与行政程序的权利 ,如公民经考试程序可进人公务员队伍参与行政 管理,公民有听证的权利。 2.行政知情权。行政相对人有权通过行政公 示、告知、询问等渠道了解行政机关管理活动的 依据和程序等等。
接课以行政处罚。(3)行政强制。 而行政诉讼中的协力义务,是程序合作主义理念 的要求,它要求所有参与行政诉讼程序的当事人 ,分工合作、彼此协助,以便用最小的人力和物 力,作出最正确的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协力义务 的内容主要包括:(1)起诉事项的明确性与完整 性;(2)积极促进程序的协力,包括及时主张的 协力、及时到场的协力、真实陈述的协力。
2.公务员与行政相对人的界线。由于公务员具 有公务人员和普通公民的双重身份属性,因此在 实践中如何区分公务员与行政相对人往往成为一 个棘手的问题,判断的标准应当是:当公务员以 普通公民身份出现时,成为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中 的行政相对人,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 务;而以公务人员身份出现,履行公职时,则成 为行政职务关系的一方,享有相应的职权,履行 相应的职责。
以上这些义务并不是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 相对人所要承担的全部义务,实际上现实生 活中行政相对人承担的义务是非常多样化的 ,行政主体也可以在法律的框架内为行政相 对人设定一定的义务,但必须符合法律保留 原则,即这种义务的设定不能侵害行政相对 人的合法权益。
违反程序中的协力义务主要会产生以下几种法律 效果:(1)作出对其不利的行政决定。(2)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