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及费率表
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docx
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docx 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一:保险合同基本信息1.1 保险合同编号1.2 被保险人信息1.3 保险人信息1.4 保险期限1.5 保险金额1.6 保险费率1.7 保险费支付方式二:保险责任与免责2.1 保险责任范围2.2 免除保险责任的情形2.3 贷款履约保证范围三:索赔申请3.1 索赔申请条件3.2 索赔申请材料3.3 索赔申请流程3.4 索赔金额的支付四:保险费支付4.1 保险费的计算4.2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4.3 保险费的支付期限附件一:保险合同样本附件二:索赔申请材料清单附件三:其他相关文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 保险合同:即本合同,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2. 保险责任范围: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贷款履约违约行为所受到的损失进行赔偿的范围。
3. 免除保险责任的情形:指被保险人在履行贷款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且该违约行为已列入免除保险责任的情形,保险人无需进行赔付的情况。
4. 贷款履约保证范围: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证保险责任范围,即被保险人在贷款合同履约过程中因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失。
5. 索赔申请条件:指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的前提条件,包括索赔申请时限、索赔金额、索赔材料等。
6. 保险费的计算:指根据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等因素计算出的保险费用。
7.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指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方式,如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等。
8. 保险费的支付期限:指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截止日期。
-------------------------------------------------------------------------------------------------------------------------------------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一:保险合同基本信息1.1 保险合同编号保险合同的唯一编号,用于辨识和管理合同。
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1. 引言中小企业是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在推动经济增长、促进就业和提升地区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中小企业存在着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等问题,为了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保险公司提供了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服务。
本文档旨在明确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的条款,帮助中小企业了解保险的具体保障内容,以及投保流程和理赔流程。
---2. 定义和范围- 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为中小企业在获得贷款时提供担保的一种保险产品。
- 本保险适用于中小企业在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过程中需要提供保证的情况。
---3. 投保对象- 适用于符合中小企业定义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中小企业。
- 投保对象必须符合保险公司设定的信用评级要求。
---4. 保险责任和保险责任限额-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在中小企业无力偿还贷款时,按照合同约定对受益人进行偿付。
- 保险责任限额是指保险公司在一定投保金额范围内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最高保额限制。
---5. 投保流程- 中小企业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交投保申请书和相关资料。
- 保险公司对投保申请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给出保费报价。
- 中小企业根据报价,决定是否接受保险,并支付相应的保费。
---6. 理赔流程- 中小企业在无力偿还贷款时,需要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 保险公司对理赔申请进行评估,并核实中小企业的贷款情况。
- 如果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进行赔付。
---7. 解除或终止合同- 中小企业和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解除或终止保险合同。
- 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时,根据保险公司规定需要支付相应的手续费和违约金。
---8. 保险费用和支付方式- 保险费用根据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贷款金额和保险责任限额等因素进行计算。
- 保险费用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
---9. 免责条款- 本保险不承担以下责任:- 因中小企业违反贷款合同约定导致无力偿还贷款的情况;- 因政府行为、经济危机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中小企业无力偿还贷款的情况。
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1. 引言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发生的违约风险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形式。
该保险条款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便利,并降低其在融资过程中的风险。
本文档将介绍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的相关条款及内容。
2. 定义及范围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的范围适用于获得融资的中小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
被保险人为中小企业,保险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保证保险服务。
3. 保险责任及限额3.1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因贷款违约导致的损失提供赔偿保障。
贷款违约包括但不限于无法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情况。
3.2 保险限额保险公司对每笔贷款的保险限额有一定的限制。
该限额根据被保险人的资信状况、贷款金额以及其他风险评估因素进行确定。
被保险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限额。
4. 保险费及赔偿4.1 保险费被保险人在购买贷款保证保险时,需要向保险公司支付一定的保险费。
保险费的金额由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评估结果以及保险限额确定。
一般情况下,保险费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
4.2 赔偿一旦被保险人发生贷款违约的情况,需要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
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进行核赔,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以实际损失为依据,但不超过保险限额。
5. 保险合同生效及终止5.1 合同生效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并获得保险单的情况下生效。
保险合同的生效日期为保险单上所指明的日期。
5.2 合同终止保险合同的终止包括情况:•被保险人已经偿还了全部贷款金额;•被保险人提前解除了贷款合同;•保险合同期满。
6. 保险事故通知及理赔申请6.1 保险事故通知发生贷款违约的情况下,被保险人需要尽快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事故通知。
保险公司将根据通知内容进行核实,并协助被保险人办理相应的赔偿手续。
6.2 理赔申请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便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核赔。
平安小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模板】
平安小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与被保险人订立小微型企业贷款合同的借款企业,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凡经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投保人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小微型企业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保险单约定的期限以上的,保险人对投保人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虽未达到前款所述的期限要求,但保险人有权提前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一)投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二)投保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三)投保人或其担保人被刑事立案侦查或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造成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影响还款能力的;(四)投保人出现财务亏损、资产损失,导致歇业、解散、注销营业执照、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资产清算等情形;(五)其他投保人或其担保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影响还款能力的。
无论小微型企业贷款合同如何约定,保险人认定投保人的还款顺序为:(一)先偿还已逾期部分的欠款,再偿还未逾期欠款;(二)对已逾期部分的欠款,按逾期情形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偿还。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擅自变更小微型企业贷款合同;(二)小微型企业贷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但投保人逾期或拒不偿还贷款的行为除外;(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五)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
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目的和内容本合同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人向投保人承诺承担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责任。
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后,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期限内,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第二条保险责任1. 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对在本合同保险期限内所涉及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损失进行赔偿;2. 保险责任的赔偿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根据中小企业贷款金额和风险程度等因素协商确定;3. 保险人对保险责任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投保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限内实际支付的保费金额。
第三条投保范围1. 投保人可以申请对其所涉及的中小企业贷款进行保证保险;2. 投保的中小企业贷款应当满足保险人的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3. 关于投保范围的具体细则在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另行约定。
第四条保险费1. 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人要求支付相应的保险费;2.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金额及支付时间等事项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3. 若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且不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事故的通知和处理1. 若发生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损失,投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2. 保险人在接到投保人的通知后,将及时启动索赔程序,并依法进行赔偿;3. 对于依法需要鉴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请求投保人提供相关鉴定材料,并由保险人承担相应费用。
第六条终止合同1. 本合同在保险期限届满后自动终止;2. 保险人有权在投保人违反保险合同约定或者不支付保险费的情况下解除本合同;3. 本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争议解决对于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八条其他事项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以上为《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请投保人和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的费用与利率规定
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的费用与利率规定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中小企业在国家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中小企业的规模较小,资金需求较大,且在风险管理方面相对薄弱,很多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面临着困难。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推出了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加灵活、便捷的融资渠道。
本文将介绍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的费用与利率规定。
1. 手续费在助保金贷款业务中,银行通常会向中小企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手续费的收费标准一般按照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来计算,具体比例根据不同银行的政策而定。
中小企业在申请助保金贷款时,通常需要提前了解银行的手续费用规定,并在融资计划中进行合理预算。
2. 利率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的利率一般由市场供求关系和风险评估结果决定。
由于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相对较高,因此相较于其他贷款产品,助保金贷款的利率通常会有所提高。
但是,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很多银行会对中小企业推出贷款利率优惠政策,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
3. 抵押物中小企业在助保金贷款过程中,通常需要提供一定的抵押物作为贷款的担保。
抵押物的种类和价值要根据具体贷款金额和借款方的资质来确定。
抵押物可以是企业的固定资产,如房产、土地等,也可以是企业的其他有价值的资产。
抵押物的评估和查封手续需要由银行进行,中小企业在办理助保金贷款时需要准备相关证明材料。
4. 其他费用除了手续费和利率外,中小企业在办理助保金贷款过程中,还需要承担其他费用,如咨询费、评估费、保险费等。
这些费用的收取标准根据不同银行和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
在办理助保金贷款之前,中小企业应该充分了解各项费用,进行适当预算,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压力。
总结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更加灵活、便捷的融资渠道。
在办理助保金贷款时,中小企业需要了解费用与利率规定,包括手续费、利率、抵押物和其他费用等。
通过合理预算和选择合适的银行合作,中小企业可以降低融资成本,实现更好的发展。
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的定义及适用范围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购买贷款保证保险来增加其融资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本产品旨在对中小企业贷款进行保障,确保中小企业获得贷款时能够获得担保,并在出现贷款违约情况时给予赔付。
二、保险责任及赔付范围1.保险公司对于中小企业贷款违约的风险进行承保,并在一定的条件下进行赔付。
保险公司将按照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赔付,具体比例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而定。
2.贷款违约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未按时偿还贷款、企业严重违约行为等。
具体的违约行为标准由保险合同约定并遵循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保险期限和投保条件1.保险期限一般为贷款期限的整个期限。
投保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保险期限,但不得超过贷款期限。
2.投保条件一般包括企业资质、风险评估和保费支付。
投保人应提供相关的企业资质证明,同时接受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并按时支付保费。
四、保险费率和保险费计算1.保险费率根据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等级和保险合同约定来确定。
不同的贷款风险等级对应不同的保险费率,保险费率越高表示风险越大。
2.保险费计算是根据贷款金额和保险费率来计算的。
具体的保险费计算公式由保险合同约定,并且应当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保险理赔和赔付处理1.中小企业发生贷款违约情况时,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以支持理赔申请。
2.保险公司在接到投保人的理赔申请后,将进行核查和审批。
核查和审批的过程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
3.核查和审批的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如果理赔申请符合条件,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赔付金额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计算和支付,赔付款项将直接支付给贷款机构。
六、保险合同的终止和解除保险合同可以根据以下情况进行终止或解除:1.中小企业贷款已经全部偿还或解除的;2.投保人提出解除申请并得到保险公司同意的;3.发生不可抗力或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通用范文(正式版)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1. 引言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促进其发展,支持其融资需求,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得到了广泛应用。
本文档旨在阐述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的相关条款。
2. 定义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是指保险人承诺,在被保险人签发或提供担保的中小企业发生逾期还款、违约或无力偿还贷款时,按约定的责任范围和金额向贷款人提供保证保险金的保险方式。
3. 保险责任3.1 保险责任范围:•被保险人在其营运期间或特定时间段内所获得的中小企业贷款。
•被保险贷款发生逾期还款、违约或无力偿还的情况。
3.2 保险责任金额:根据被保险贷款的金额、期限、贷款用途等因素,由贷款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
4. 免责条款在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责任:•被保险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信息。
•被保险人未经贷款人同意,转让或担保其获得的贷款。
•被保险贷款因政府法规变动、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归还。
5. 保险费用与赔偿5.1 保险费用:被保险人需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用,保险费用金额通常根据被保险贷款的风险程度确定。
5.2 赔偿方式:当被保险贷款发生逾期还款、违约或无力偿还时,贷款人可向保险人提出赔偿申请。
保险人收到赔偿申请后,将及时评估赔偿金额,并按照约定的比例向贷款人支付保险金。
6. 终止与解除6.1 终止: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终止的原因包括:保险期限届满、贷款已全部清还、保险合同解除等。
6.2 解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可协商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将退还剩余的保险费用。
7. 索赔与争议解决7.1 索赔:贷款人发生被保险贷款逾期还款、违约或无力偿还时,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2 争议解决:对于因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引发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或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事项8.1 信息披露:保险人应及时向被保险人披露与保险事项相关的重要信息。
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及费率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贷款银行签订真实、合法、有效的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的企业(即贷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经国家监管部门批准开办企业贷款业务的贷款银行(即贷款合同中的贷款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当超过贷款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或被保险人宣布的贷款提前到期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在规定期间内的还款(或付息)义务,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期限(以下简称“赔款等待期”)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在所投保的贷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款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
赔款等待期从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应付款日开始,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军事行动、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二)非投保人原因导致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贷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贷款合同的;(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贷款合同内容进行修改,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四)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担保人就偿还贷款合同的贷款达成和解协议的;(五)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将担保合同约定的抵(质)押物进行转卖、转让或转赠;(六)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或《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未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的。
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及费率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贷款银行签订真实、合法、有效的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的企业(即贷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经国家监管部门批准开办企业贷款业务的贷款银行(即贷款合同中的贷款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当超过贷款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或被保险人宣布的贷款提前到期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在规定期间内的还款(或付息)义务,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期限(以下简称“赔款等待期”)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在所投保的贷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款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
赔款等待期从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应付款日开始,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军事行动、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二)非投保人原因导致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贷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贷款合同的;(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贷款合同内容进行修改,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四)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担保人就偿还贷款合同的贷款达成和解协议的;(五)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将担保合同约定的抵(质)押物进行转卖、转让或转赠;(六)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或《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未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的。
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贷款金融机构签订真实、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企业(即《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经国家监管部门批准开办企业贷款业务的贷款金融机构(即《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期限(以下称“赔款等待期”)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保险人对投保人应偿还而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款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
赔款等待期从《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应付款日开始,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军事行动、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二)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三)洪水、台风、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四)非投保人原因导致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借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借款合同》的;(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借款合同》内容进行修改,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四)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担保人就偿还《借款合同》的贷款达成和解协议的;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所造成的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逾期利息;(二)发生保险事故所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三)按保险单载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保证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范围1.1 本条款旨在明确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的政策性、法律性以及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和规定。
1.2 本条款适用于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
第二章定义第二条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2.1 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根据贷款方要求,向贷款人承担责任,保障贷款人能够按约定收取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2.2 中小企业贷款是指注册资本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获得的贷款。
2.3 贷款人是指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
2.4 贷款方是指中小企业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
第三章保险责任与范围第三条保险责任范围3.1 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贷款人承担责任,保障贷款人能够按约定收取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3.2 保险责任包括贷款人主债权与利息的损失,以及法律支出等相关费用。
3.3 保险责任范围由保险公司与贷款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
第四章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第四条保险费4.1 保险费根据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和贷款风险等因素确定,由保险公司与贷款人协商确定。
4.2 保险费可以一次性缴纳,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分期缴纳。
第五章风险管控第五条贷款方风险控制5.1 贷款方应当根据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资信状况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并合理确定贷款金额、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等。
5.2 贷款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对贷款人进行借款用途管理、还款监督和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确保贷款用途合法、合规。
第六章保险赔偿第六条保险事故认定6.1 保险事故是指贷款方在贷款期间由于贷款人违约、恶意逃废债或不可抗力等情况导致无法收回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6.2 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进行认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贷款方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证据并按要求配合调查。
第七章合同解除与终止第七条合同解除7.1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在约定期限内提前终止的情况,解除合同后双方恢复原贷款关系。
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一、保险目的和范围本保险条款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保证保险,以保障贷款人的利益,并促进中小企业的融资发展。
本保险适用于向中小企业发放的贷款,并保证贷款人在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的情况下能够获得相应的偿还。
二、保险责任与保障范围1. 本保险承担的保险责任为,当借款人无力偿还其贷款时,贷款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赔付申请。
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贷款人进行赔付。
2. 本保险的保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借款人因破产、死亡等原因无力偿还贷款;借款人因意外事故、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力偿还贷款;借款人因经营不善、市场变动等原因无力偿还贷款;3. 本保险不承担贷款人发放贷款过程中的任何损失,只在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时才提供保险赔付。
三、保险费率和赔付条件1. 保险费率根据贷款金额和借款人的信用评级等因素确定,保险公司将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向借款人收取相应的保险费。
2. 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财务报表、经营计划等。
保险公司将根据资料审核的结果,决定是否为借款人提供保险。
3. 借款人在无力偿还贷款时,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借款人的破产证明等。
保险公司将根据提供的证明材料判断是否给予赔付。
四、保险期限和终止条件1.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根据借款人的贷款期限确定,一般与贷款期限保持一致。
2. 保险期限届满后,借款人如仍未清偿贷款,则本保险终止。
3. 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偿还金额进行退保操作。
五、其他条款1. 本保险条款的解释权归保险公司所有。
2. 借款人需要在贷款合同中明确声明已购买贷款保证保险。
3. 本保险条款中未尽事宜,由保险公司与借款人另行协商确定。
以上是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的条款内容,具体保险责任和保障范围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具体约定。
借款人在购买保险前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并及时向保险公司咨询相关问题。
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是根据《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产品。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保证保险服务,降低中小企业融资风险,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适用于借款人为中小企业,贷款机构为中小
企业提供贷款,并经中小企业发展部门认定为中小企业的情况。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相关附件包括保险条款、保险金额确定表、保险费率表等。
...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单每年续保一次,续保期为一年。
第二十六条保险单的部分或全部转让应当经过保险公司同意,
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本保险合同的解释、效力以及争议解决适用中国的
法律。
第二十八条本保险合同的生效日期为保险单上载明的起保日期。
第二十九条本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以及保险费率由保险公司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附件:保险金额确定表、保险费率表
法律名词及注释:
1. 《保险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关于保
险业的法律法规。
2. 保险合同:指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订立的关于保险
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费率等条款的协议。
3. 中小企业发展部门:指中国政府设立的专门负责中小企业发
展事务的部门。
4. 借款人:指从贷款机构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
5. 贷款机构:指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
融机构。
6. 贷款保证保险:指借款人通过购买保险来保障借款的偿还。
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1]本月修正2023简版
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1. 引言中小企业作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然而,由于缺乏足够的抵押物、信用评级不高等因素,中小企业在获得银行贷款时往往面临较大的困难。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许多国家设立了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制度,以向银行提供贷款保障,减少银行的风险。
本文就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的条款进行详细介绍。
2. 目的和效力范围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的目的是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保障,减少银行的风险,从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该保险条款适用于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的签订和履行过程,在保证保险合同中具有法律效力。
3. 定义- 中小企业:指根据国家规定属于中小微型企业范围的企业。
- 贷款保证保险:指由政府或相关机构设立的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制度,用于为中小企业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
4. 贷款保证保险的适用范围4.1 贷款对象:中小企业作为主要贷款对象。
中小企业应符合贷款保证保险制度规定的有关条件。
4.2 贷款类型:适用于各种类型的贷款,包括流动资金贷款、设备购置贷款、工程建设贷款等。
5. 保费和理赔5.1 保费的缴纳:中小企业在签订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时,需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机构缴纳相应的保费。
5.2 理赔:如果中小企业无法按时偿还贷款,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时,可以向保险机构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机构将根据投保金额和损失情况,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赔付。
6. 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6.1 解除:保险合同解除的情况包括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发生重大违约等情况。
6.2 终止: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况包括保险期满、未按时缴纳保费、投保虚假信息等情况。
7. 争议解决对于因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以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8. 保密约定双方应对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并严禁将相关信息透露给第三方。
9. 其他事项9.1 本条款的修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免修版模板范本
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所称保险标的是指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为其所提供的担保责任。
第二条保险责任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为,对于中小企业因申请贷款而需要提供担保责任时,保险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保障中小企业的利益。
2.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仅包括利害关系人资金方面的损失,不包括利害关系人其他相关损失。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中小企业申请贷款时起始,至贷款合同到期之日,或者中小企业提前终止贷款合同之日终止。
第四条保险标的的担保责任和范围1. 保险标的的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逾期利息、罚息等借款方面的损失进行担保。
2. 保险标的的担保责任范围根据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详细列明。
第五条保险费和保险金额1. 中小企业在申请贷款时,应向保险人支付一定的保险费。
2.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担保的贷款金额上限,在保险合同中详细列明。
第六条保险责任免除1. 在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中小企业提供的担保材料不真实、不完整或存在虚假情况;中小企业违反贷款合同约定,致使其发生损失的;中小企业提前终止贷款合同,并依约支付相关费用的;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免除责任情况。
2. 发生保险事故时,中小企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第七条保险金的支付1.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中小企业应当向保险人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程序申请保险金支付。
2. 保险人在收到中小企业的申请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保险金。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1.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2. 保险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和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
第九条其他事项其他未在本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事项,由中小企业和保险人协商解决。
为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和要点,具体保险责任、免责条款和细则等将在保险合同中详细列明。
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1. 引言本是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的条款,旨在保障中小企业在借款过程中的利益。
本条款详细规定了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限、保险责任、保险费用等相关事项。
2. 定义和解释2.1 中小企业: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注册成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
2.2 贷款机构:指依法设立并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开展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2.3 保险期限:指保险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的期间。
2.4 保险责任:指保险人承担的在保险期限内,根据本条款约定,对贷款机构因中小企业违约导致的借款损失给予赔偿的责任。
3. 保险责任3.1 贷款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时,可申请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
3.2 在保险期限内,如果中小企业发生违约情况导致无法偿还贷款,贷款机构可以向保险人提出借款损失赔偿申请。
3.3 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对部分或全部借款损失进行赔偿。
4. 保险费用4.1 中小企业在申请贷款时,需支付一定比例的保险费用作为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费。
4.2 保险费用根据贷款金额、贷款期限、中小企业信用评级等因素来确定。
4.3 保险费用可由贷款机构一次性收取,也可分期支付。
5. 终止合同5.1 在保险期限内,如果中小企业提前还款或借款已正常偿还,保险合同将自动终止。
5.2 如果中小企业发生违约情况导致贷款机构提前解除合同,保险合同将自动终止,但在解除合同前发生的借款损失仍可提出赔偿申请。
6. 附加条款附件一: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申请表格附件二:贷款机构与保险人合作协议7. 法律名词及注释7.1 保险合同: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通过签订书面合同约定保险责任、保险费用等事项的合同。
7.2 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指对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和等级划分的过程。
7.3 违约:指中小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7.4 借款损失:指由于中小企业违约而导致贷款机构无法收回本息的损失。
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第一篇模板范本:一:定义和目的1.1 定义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在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下,承担保证责任,向贷款人支付保证金额的一种保险形式。
1.2 目的本条款的目的是明确保证保险的责任、范围、费率及索赔程序等相关事项,保证保险的有效实施和风险控制。
二:保险责任范围2.1 借款范围保证保险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的各类贷款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信用贷款以及其他合法的融资方式。
2.2 保证范围保证保险的责任范围包括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以及借款人在贷款过程中发生严重违约行为的情况。
三:保险费率和费用3.1 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贷款金额、还款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费率由保险公司根据市场行情进行调整。
3.2 费用除保险费外,借款人还需支付保险申请费、保险费评估费等相关费用。
四:索赔程序4.1 索赔条件借款人需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内申请索赔,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逾期通知、债权公告等。
4.2 索赔流程借款人首先需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保险公司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索赔进行审查,并在一定周期内对索赔进行赔付。
五:其他事项5.1 责任免除在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1)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真实、有效的贷款资料;(2)借款人违反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3)借款人未按时申请索赔。
5.2 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附件:1. 保险合同样本2. 贷款申请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小企业: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中小企业的范围和标准。
2. 保险责任: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在发生约定风险事故时对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3. 索赔程序:指借款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进行审核、赔付的一系列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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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贷款银行签订真实、合法、有效的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的企业(即贷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经国家监管部门批准开办企业贷款业务的贷款银行(即贷款合同中的贷款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当超过贷款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或被保险人宣布的贷款提前到期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在规定期间内的还款(或付息)义务,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期限(以下简称“赔款等待期”)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在所投保的贷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款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
赔款等待期从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应付款日开始,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军事行动、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二)非投保人原因导致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贷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贷款合同的;(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贷款合同内容进行修改,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四)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担保人就偿还贷款合同的贷款达成和解协议的;(五)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将担保合同约定的抵(质)押物进行转卖、转让或转赠;(六)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或《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未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的。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不履行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所造成的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逾期利息;(二)发生保险事故所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三)按保险单载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四)本保险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的按比例计算赔偿额之外的其他损失以及该条约定的保险人有权从应付赔偿额中进行扣除的金额。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第七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贷款合同中列明的贷款金额与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确定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之和。
该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率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贷款本息的一定比例。
该比例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九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而确定,但最长不超过三年,具体起始日和终止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如果借款人提前还清贷款,则保险期间至提前还款日结束。
保险人义务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项下投保人向被保险人申请的贷款仅可用于生产经营用途。
投保人应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投机等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活动。
第十五条投保人应在投保时提供下列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简历、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四)企业成立时(或变更时)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五)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前3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六)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投保人对贷款合同提供抵押或质押的相关证明文件,担保人对贷款合同提供担保的相关证明文件(如有);(七)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或贷款卡号);(八)投保人所能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前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管理规定,在严格审核投保人资信情况的基础上发放贷款,并向保险人出具投保人的资信评估报告及发放贷款意见。
第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应及时检查并协助保险人了解贷款合同的履行情况;被保险人如发现投保人有潜在的违约风险,或有任何其他可能导致本保险合同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况,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共同采取措施降低或消除风险。
第十九条投保人未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做好对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如保险人认为需要,被保险人应在接到保险人书面请求后及时就委托催收事宜向保险人出具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如属刑事案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索赔申请书;(二)保险单正本;(三)贷款合同;(四)与贷款合同有关的所有担保文件;(五)被保险人签发的逾期款项催收通知书或律师函;(六)未按期付款损失清单;(七)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赔偿处理第二十二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投保人未提供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的,保险人的赔偿以投保人未清偿贷款合同中的贷款本金和贷款利息的部分为计算基础;(二)投保人提供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的,保险人的赔偿以被保险人向投保人和担保人追偿或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后,仍不足以清偿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本金与贷款利息的部分为计算基础;(三)在依据本条第(一)或第(二)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以投保人未偿还的贷款本息扣除按保险单载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出的免赔额后计算赔偿。
具体公式为:保险赔款=投保人未能偿还的贷款本息(或向投保人和担保人追偿或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后,仍不足以清偿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本息的部分)×(1-绝对免赔率)第二十三条在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的情况下,如被保险人向投保人发放了其他未向本保险人投保的贷款,并且在索赔请求涉及的投保贷款发生逾期之后,投保人偿还了未投保贷款的,保险人按已投保贷款金额占投保人向被保险人贷款的总金额的比例计算赔偿。
若投保人在未投保贷款约定还款日前提前偿还未投保贷款的,则该偿还金额将从保险人应付赔偿额中进行扣除。
第二十四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应及时行使向投保人、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已经从投保人、担保人处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应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投保人处取得的赔偿金额。
第二十五条保险人受理案件、参与案件诉讼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第二十七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由保险合同双方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其余保费,保险人应当退还。
第三十条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提前还清贷款的,方可申请退保。
投保人凭退保申请书、保单正本、被保险人提供的还清贷款及利息的书面证明和退保无异议书面证明向保险人申请退保。
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费率表一、基准费率二、费率调整系数费率调整系数为以下各项系数的乘积。
(一)抵押、担保比例调整系数(二)免赔率调整系数(三)银行历史坏帐率调整系数应综合考虑合作银行信用环境状况,根据不同合作银行的历史坏帐率情况选用不同的系数。
银行历史坏账率=近三年平均贷款坏账率×0.4+最近一年贷款坏账率×0.6(四)还款能力系数若借款企业采用分期还款的方式,可适用此系数。
借款企业需提供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以及能够证明借款企业日常营业收入的材料,如银行往来帐单、现金流量表、月度利润表等。
根据借款企业每期总共还款额(其名下所有贷款还款额之和)占其当期平均净收入比例选用不同费率调整系数。
(五)还款方式调整系数系数区间:0.6-1.0根据贷款偿还方式,例如逐月付息、分期偿还本金或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等方式进行费率调整。
一次性还款,则费率调整系数为1,若增加还款频率,则系数可适当下浮。
(六)投保其他相关保险产品调整因子注:关键人员是指企业法人代表、贷款关系人、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等。
(七)渠道系数系数区间:0.9-1.1可根据渠道手续费水平在区间内选用合理系数。
(八)历史赔付情况应定期对该产品历史赔付率情况进行监控,监控口径可分地区、合作银行或产品整体经营情况等,根据实际赔付率情况进行及时的费率调整。
(九)宏观经济、行业经营环境调整系数系数区间:0.9-2.0对投保人所属行业风险进行动态监控,根据投保时行业发展情况、宏观经济发展预期等影响投保人还款能力的因素进行费率调整。
三、保险费计算公式保险费=保险金额×基准费率×费率调整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