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及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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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贷款银行签订真实、合法、有效的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的企业(即贷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经国家监管部门批准开办企业贷款业务的贷款银行(即贷款合同中的贷款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当超过贷款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或被保险人宣布的贷款提前到期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在规定期间内的还款(或付息)义务,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期限(以下简称“赔款等待期”)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在所投保的贷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款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赔款等待期从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应付款日开始,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

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军事行动、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非投保人原因导致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贷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

(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贷款合同的;

(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贷款合同内容进行修改,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四)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担保人就偿还贷款合同的贷款达成和解协议的;

(五)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将担保合同约定的抵(质)押物进行转卖、转让或转赠;

(六)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或《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未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的。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不履行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所造成的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逾期利息;

(二)发生保险事故所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三)按保险单载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四)本保险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的按比例计算赔偿额之外的其他损失以及该条约定的保险人有权从应付赔偿额中进行扣除的金额。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七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贷款合同中列明的贷款金额与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确定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之和。该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率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贷款本息的一定比例。该比例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而确定,但最长不超过三年,具体起始日和终止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如果借款人提前还清贷款,则保险期间至提前还款日结束。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项下投保人向被保险人申请的贷款仅可用于生产经营用途。投保人应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投机等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活动。

第十五条投保人应在投保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简历、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成立时(或变更时)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前3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六)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投保人对贷款合同提供抵押或质押的相关证明文件,担保人对贷款合同提供担保的相关证明文件(如有);

(七)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或贷款卡号);

(八)投保人所能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前一次性

交清全部保险费。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管理规定,在严格审核投保人资信情况的基础上发放贷款,并向保险人出具投保人的资信评估报告及发放贷款意见。

第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应及时检查并协助保险人了解贷款合同的履行情况;被保险人如发现投保人有潜在的违约风险,或有任何其他可能导致本保险合同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况,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共同采取措施降低或消除风险。

第十九条投保人未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做好对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如保险人认为需要,被保险人应在接到保险人书面请求后及时就委托催收事宜向保险人出具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如属刑事案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

(三)贷款合同;

(四)与贷款合同有关的所有担保文件;

(五)被保险人签发的逾期款项催收通知书或律师函;

(六)未按期付款损失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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