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化学除草剂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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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除草剂对生态的影响

解决对策

化学除草剂;发展进程;现状;危害;对策

用化学除草剂有防治杂草具有效果好、工效高、成本低及简便易行等特点,在“三农”经济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农业稳定、快速、健康发展贡献巨大。但因在化学除草剂的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存在极大的不规范,残存在土壤、作物中的化学除草剂已成为改造生态环境的重要瓶颈,如何减缓生态危害、加强综合治理对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具有很强的现实和发展意义。

1化学除草剂的发展进程

化学除草剂2,4-D在1942年被发现与应用,自此化学防治杂草技术开始应用于农田。但人们在1980年以前开发利用的化学除草剂品种少且结构单一,最早的有机除草剂为酚类化合物,与无机除草剂相比,其优点是用量低,但对杂草的选择性高。1975年Levitt开发出第1个高效品种绿磺隆,1976年磺酞脉类除草剂研究获得成功[1]。1980年后为化学除草剂鼎盛期,每年开发新品种达18个以上,并向超微量、超高效方向发展,开发超高效、广谱、低毒、高选择性及低残留的除草剂新品种,将防治杂草技术提升到全新水平。我国仅1999年就有45个稻田复配除草剂品种获准登记,美国已经研制出的抗除草剂类型及品种有草甘膦、草铵膦咪唑啉酮类、稀禾啶、磺酰类等。为减少对土壤和作

物的残留和伤害,2003年12月31日起全球禁用的450种农药中,有13 类为除草剂,其中我国有14种属于被禁范围。

2使用现状及危害

2.1使用现状

农业部农推中心2008年数据显示,全国除草剂总需求量7万t,选择性强、安全高效的除草剂需求量增加。我国市场广泛应用节嗜磺隆、胺苯磺隆、氯磺隆、毗嗜磺隆、苯磺隆、玉嗜磺隆、烟啼磺隆、氯喀磺隆等,已成为实用型农业技术,在农药产品所占比例最大。

2.2除草剂对人体和自然的危害

“除草剂”是近些年来广泛用于农业除草,可以节省大量人力,倍受广大农民青睐的新型产物;人们也正是看重了“除草剂”的这一优点,才被大量生产和广泛推广应用;切不知“除草剂”在给农业生产带来利益的同时却隐藏着巨大的危害:

“除草剂”的持续使用可导致自然植被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有些物种还很有可能遭到灭绝。在喷施“除草剂”的过程中,由于“除草剂”的挥发和风的作用,使部分“除草剂”成分漂浮于空气中,从而产生季节性的空气污染。农耕时节,若你漫步于农田的公路及小道时,就一定能闻到一股刺鼻难闻的气味。漂浮在空气中的“除草剂”在风的作用下还会被吹落到很远的林间山野,这样就会导致自然植被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

“除草剂”可危及人畜,使人畜的患病机率严重增加。人在食用喷施“除草剂”所产的粮食时,也一定会在人体内蓄积有“除草剂”成分,无论其成分蓄积于人体的哪个脏器,都会给其脏器功能造成影响;此影响一旦超出极限立刻就会产生病变。人的机体免疫能力是个不相同的;也就是说不可能所有食用过药物除草的粮食的人都会发病,但我可以断定蓄积于人体内的“除草剂”成分定会给人的健康造成影响。近些年来人的脱发、各类白血病、各种肿瘤、肾坏死、股骨头坏死等各种病人的增多,绝大部分都与“除草剂”有关;特别是儿童和幼儿的白血病及肿瘤的增多,可断定与“除草剂”有直接关系。真不敢想,长此下去人还怎样生存?为了人类的生存,为了自然环境的优美,为了万物同现,专家们呼吁有关部门能对“除草剂”予以关注,并应能尽早采取措施,早些停止生产和使用有害于身体健康和破坏自然环境的“除草剂

除草剂残留药害已经成为目前最严重的问题,使得对水和土壤中除草剂残留的测定成为该除草剂应用的前提。受土壤pH值、温度等因素影响,残留物对敏感后茬轮种作物产生药害,甚至发生在施用2-3年后。苄嘧磺隆是全球范围内大面积施用的内吸型、传导型磺酰脲类除草剂,其极易对生态环境、粮食作物产量、食品安全和人类生存环境带来潜在的危害[5-6]。部分除草剂在大面积推广中产生药害,尤其是隐性药害对产量影响很大,造成除草不增产或者除草减产的不良后果。由于栽培耕作制度变化、

广泛应用除草剂、除草剂混用、转基因作物等问题,引起杂草群落变化,杂草抗药性增强,致使常用除草剂药效明显下降,不同作物对除草剂的要求差异较大。如何解决对后茬作物毒害问题,成为除草剂应用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3减少化学除草剂危害的对策

3.1加快政策法规建设,健全化学除草剂残留处理制度

农业环境保护立法,目的是保护现有生物物种栽培,协调发展农业生态环境,有效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目标。目前,要从全球环境考虑农业生态系统环境立法,将依然处于空白领域的土壤污染作为重要研究领域进行立法和修订,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3.2加强标准体系制订,为除草剂污染提供治理标准积极对接国际环境质量标准,改行政手段为技术手段,总结先进生产经验,采用最新科技成果,增加化学除草剂污染在治理标准体系中的比重,完善农业环境技术控制、标准控制体系,科学制订我国农业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3.3加强除草剂使用培训,有效降低使用过程中的残留

建立农民培训长效机制,引导农民科学使用除草剂,树立环保意识。广泛开展农村环境调查研究,依据区域经济选择除草剂类型,做到科学合理施用,减少除草剂残留量。

3.4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综合治理除草剂残留环境

政府要在保证粮食安全的基础上,鼓励发展绿色农业,鼓励生产、经营企业推行优质、低毒、低残留的化学除草剂,并对从业者给予经济补偿,通过降低税费等措施,达到有效减少未来农业生产中化学除草剂对环境的危害。

3.5加强政策引导,注重舆论宣传建设

农业中农药、化肥、化学除草剂等大量使用引发的食品安全和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发达国家的非关税壁垒。我国该坚持政策引导、舆论宣传,调结构、转方式,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加强政府与除草剂生产经销企业间的合作,大力宣讲有关环保知识,改变除草剂的乱用、滥用局面。

3.6加强技术创新,推进科技创新建设

加大科研攻关,鼓励技术创新,研发新型降解和低毒、无毒、低残留、无残留的化学除草剂,利用助剂控制长残留除草剂,利用解毒剂解除毒害作用,利用活性炭吸附清除残留,应用微生物修复筛选和构建高效菌株修复污染的土壤,从技术源头上保护农村生态环境。

3.7加强政府监督管理力度

增强环保法治意识,提高执法人员素养,加强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执法监督。监控除草剂生产企业,在除草剂使用前进行生物技术测定,实行严格的淘汰制,科学监测使用过化学除草剂的土地,按“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罚”的原则承担社会责任,将化学除草剂使用风险降至最低限度,引导农业向环境友好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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