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笔记第一讲
证据法笔记
第七章当事人陈述第一节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一、当事人陈述的概念不能成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述包括:诉讼请求、抗辩请求、各种程序上的申请、诉讼中发表的关于事实认定、证据调查、法律适用的意见等。
二、当事人陈述的特点与分类1、特点:(1)当事人陈述是在诉讼过程中形成的证据,因而在产生的时间上具有事后性的特点,这是与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相区别的特点。
(2)当事人陈述是以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真切感知为内容的,这是与鉴定结论的区别所在(3)当事人陈述是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所作出的陈述,就真实性或证明力而言,证人证言一般强于当事人陈述(4)当事人陈述与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行为并非完全一致,不能以当事人欠缺诉讼能力为由使之无效(5)当事人陈述全面性、真实性与片面性、虚假性并存2、分类:(1)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可以分为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和案件事实以外的陈述,证据法上所说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2)以当事人陈述的形式为标准,可以分为书面陈述与口头陈述(3)以当事人陈述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分为确认性陈述、否定性陈述与承认性陈述三、自认。
诉讼中的自认与认诺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区别:第一,承认的对象不同,前者是对诉讼中事实主张的承认,后者是对实体意义上诉讼请求的承认,二者的意思表示所指向的客体是不同的。
第二,承认的主体不同,自认不仅可由被告作出,也可由原告作出,但认诺只能由处于被告地位的当事人向处于原告地位的当事人作出。
第三,基于诉讼的原则不同,自认受证据法上关于证据效力规定之调整,对诉讼请求的承认,受诉讼法和实体法的双重调整。
第四,承认的效果不同,自认对法院有拘束力,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法院可以采纳它作为判决的根据,认诺同样能够产生拘束法院的效力,只是与自认不同,认诺要求法院根据此作出于承认者不利的败诉判决。
自认的构成要件?:(1)自认必须在诉讼中向本案审判人员做出(2)自认的对象限于对自认当事人不利的事实(3)自认必须是自认人真实的意思表示(4)自认的事实必须在当事人自由处分的范围内。
证据法学 笔记
《证据法学》卞建林版修改笔记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证据法学概述一、证据法学的概念证据法学,是研究关于证据的法律规范和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或者其他相关法律事实的规律、方法和规则的学科。
证据法学的核心问题是解决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及如何借助司法机关司法人员的主观认识如实的反映和再现案件实施的发生过程。
证据法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证据法学,又称诉讼证据法学,是专门研究诉讼法律中有关证据的规定和诉讼过程中运用证据实践的学科。
也是证据法学的核心部分。
亦是本课程的基本内容。
广义的证据法学,除研究诉讼证据外,还研究在处理其他法律事务,如行政执法、仲裁、公证、监察等活动中如何运用证据的问题。
也被人称为法律证据学。
第二章外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第一节神示证据制度一、神示证据制度的概念神示证据制度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它是凭借神的各种启示来判断案件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
二、神示证据制度的证明方法1、对神宣誓对神宣誓,又称神誓法,即控告人、被告人以及证人都有要对神盟誓以证明自己的陈述是真实的。
他们相信神的力量,确认宣誓具有法律效力。
2、水审水审,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当事人或证人接受水的考验,显示神意,并以此判定当事人对案件的陈述是否真实,或者被控人是否有罪。
水审又分为冷水审和热水审两种。
冷水审,将双方当事人或被告人一方投入河水,看其是否沉没,以检验其陈述的真伪及是否有罪。
在古巴比伦王国,被告人被投入河中,如果沉没则表明神要对他进行惩罚;《汉漠拉比法典》第二条规定;“倘自由民控自由民犯巫蛊之罪而不能证实,则被控犯巫蛊之罪者应行至于河而投入之。
倘彼为河所占有,则控告者可以占领其房屋;倘河为之洗白而彼仍无恙,则控彼巫蛊者应处死。
投河者取得控告者之房屋。
” 但古日尔曼民族的判断标准恰恰与之相反。
他们认为,水是世界上最纯洁的,不接纳任何污秽的东西。
如果被告人入水不沉,则认为他受至水神的唾弃;从而说明他的陈述是虚假的;沸水审,是指受审人用手从沸水或沸油锅中取出放置水底的某种物品,然后包扎好其烫伤的手臂,同时向神祈祷。
刑事证据法笔记
第一章证据法概论第一节概论一、证据法的含义狭义的证据法是当事人主义国家在案件事实的认定时,解决一定的认定行为准则和事实认定标准问题及诉讼风险分担的法律。
广义的证据法是有关证据收集、制作、保全、提交以及运用的法规的总和。
二、证据法的本质本质上是一个法律化的“认识法”基础是经验基本方法是盖然性的因此,任何证据法都不可能是天然的事实查证保证法第二节证据法的基本立场一、侦查中心主义与公判中心主义1、基本含义:以决定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环节划分(1)侦查中心:侦查阶段才是决定性影响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关键环节(2)公判中心:公开进行的法庭才是决定性影响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关键环节(注意这两个概念的模糊性,并不是放之四海皆准的说法)2、对证据法的影响(1)侦查中获得的真实的资料是否是当然的证据(侦查中心主义肯定之)(2)法庭调查是“证据”还是“查明”(加“验证”)(侦:查明;判:证明)(3)证据是“客观”存在的,还是诉讼中存在的(侦:客观)(4)其他如侦、诉、审机关在收集证据中的关系(注意:大陆法国家是证明方法、法庭证明责任、侦查中心主义)二、陪审团审理和法官审理1、基本特点:陪审员是“外行”,法官是“精英”2、对证据法的影响(1)“外行”可能被“误导”需要严格规定证据资格;精英则否(注意:英美法存在大量证据法规则;大陆法的证据法都主要是侦查法)(2)检验定案准确的标准:正当程序主义或者实质真实主义三、对抗制与法官调查制1、基本特点(1)对抗制:将证明活动分为两个证据主张;证明手段两极化(2)法官调查制:以常人认识历史事实的方法进行四、自由心证主义与法定证据主义区别:前者强调“心”的客观;后者强调“资料”的客观(证明的合法性)第二章证据法基础第一节证据的概念一、证据一词的基本用法1、证据一词通常在两个层面上使用。
一是指法官据以定案的根据。
法官没有采用的资料就不是证据。
二是指诉讼的资料,凡是提交法庭的资料都是证据。
(两种用法在法律上都有)2、诉讼证据是一种诉讼法上的事实,即在诉讼活动之外,不存在诉讼法证据。
证据法笔记
证据法笔记证据法是法律中的一门学科,研究与判断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的收集、审查和使用等问题。
一、证据的定义和分类1. 证据的定义:证据是指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真实性的材料、事实或者信息。
2. 证据的分类:(1) 直接证据: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真实性的证据,比如目击证人的证言、书面文件等。
(2) 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真实性,但能够推断出事实真实性的证据,比如痕迹、指纹等。
(3) 合格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能够被法庭所承认的证据。
(4) 不合格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不能被法庭所承认的证据。
二、证据的获取和收集1. 证据的获取: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依法获取证据。
2. 证据的收集:指对已获取的证据进行收集、整理、归类等工作,确保证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证据的审查和鉴定1. 证据的审查: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包括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方面。
2. 证据的鉴定:对特定事项的专业性问题进行鉴定,例如鉴定文书的真伪、鉴定专家的专业资格等。
四、证据的调查和运用1. 证据的调查:为了获取证据而进行的调查工作,包括调查取证、调查犯罪现场等。
2. 证据的运用:法院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运用证据来裁决案件。
五、不正当证据和证据排除规则1. 不正当证据:指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或者违背法律规定的证据。
2. 证据排除规则:法院可以根据法定规则对不正当证据进行排除,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和案件的公正性。
六、证据法的作用和意义1. 证据法的作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等。
2. 证据法的意义: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和规范,促进案件审理的公正和高效。
证据法学第一讲阅读资料
《证据法学》讲稿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证据法学概述证据是一个法律用语,但证据并非仅存在于法律事务之中。
其实,在社会生活的许多领域,证据都在默默地发挥着作用,贡献着自己的力量,譬如,历史学家在研究和探索历史事件的真相时,必须千方百计收集有关的各种证据——史料,然后再根据这些史料去“重建”或“再现”历史事件的本来面目。
又譬如,医生诊断病情必须以各种症状为根据,而这些症状也就是证据。
无论是中医的望、闻、问、切,还是西医的仪器检验,都是在为确认病情发现证据和收集证据。
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人的工作与历史学家和医生的工作确有许多相通之处。
然而,证据对于法律事务来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在诉讼活动中“证据虽然不是万能的,但是没有证据却是万万不能的。
”对于当事人来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对于法律人来说,办案就是办证据,审案就是审证据。
虽然诉讼“号称”是解决法律纠纷的,但是诉讼的核心内容却是由证据而构成的。
诉讼如此,仲裁、公证、行政执法等亦然。
众所周知,引起法律争议的案件事实一般都是发生在过去的事件,办案人员不可能直接去感知那些案件事实,而只能间接地通过各种证据来认识案件事实。
如果我们把办案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活动比喻为过河,即由认识的此案抵达认识的彼案。
那么证据就是他们过河的“桥和船”,没有这“桥和船”,他们就不可能到达认识的“彼案”,无论是法官还是检察官,无论是侦查员还是律师,他们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主要工作就是围绕这“桥和船”展开的。
他们首先是要找到合适的“桥和船”,然后再采取恰当的方式“过桥”或“渡船”。
由此可见,关于“桥和船”的知识和技能应该是那些涉足诉讼活动的法律人必须熟练掌握的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然而,受法律文化传统的影响,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
由于证据基本上属于程序法的范畴,所以在很长历史时期内也一直没有收到应有的重视,时至今日,一些司法人员仍然认为,只要熟悉实体法律的规定以便能准确地适用法律就行了。
证据法重点(1)
简答题1证据在诉讼中的意义?P141答:(1)证据是诉讼的基础和核心(2)证据是对公众进行法制教育的工具(3)证据是公安司法机关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和受理以及定罪判刑和正确认定事实的依据,是司法人员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4)证据是在刑事诉讼中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重要手段,是迫使犯罪分子认罪伏法,接受改造的有力根据。
(5)证据是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时,解决发生争议的案件事实的基础,人称“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充分的说明了证据的地位和作用。
2物证证明力的特点及意义?P145答:特点(1)物证不依赖于其他证据可以独立存在(2)可以检验其他证据意义(1)物证是检验言词证据是否真实的依据(2)物证是查明或证明案件事实的有效手段(3)物证是制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力武器,也是促使当事人如实陈述的有力根据(4)物证是进行法制宣传,增强公众法制观念的重要工具3在行政诉讼中书证的提供规则?P155答:(1)提供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2)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印件,影印件,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3)提供报告表图纸专业技术资料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4)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5)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证人的条件?P159答:(一)适格条件(1)了解案情(2)能够辨别是非并且正确表达意志的人(3)能够认识作证的法律后果并且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二)失格条件(1)缺失上述三个要件(2)年幼身体有残疾的人5简述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和判断?P181答:(1)审查被害人陈述的来源及其形成过程(2)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是否符合情理(3)审查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4)审查被害人作证的能力与品格(5)综合全案证据审查被害人陈述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6审查判断鉴定结论的原则?P208答:(1)鉴定人的条件是否具备(2)鉴定结论所依据的鉴定材料是否充分真实(3)鉴定的设备是否先进,鉴定的方法是否科学(4)鉴定结论的依据是否科学(5)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判断7证据分类和证据种类的联系区别?8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特点和效力对比?P2339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则和要求?P243答:原则(1)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2)收集证据必须依靠群众(3)司法人员收集证据和要求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相结合要求(1)必须依照法律的要求收集证据(2)收集证据必须主动及时(3)收集证据必须全面客观(4)收集证据必须深入细致(5)收集证据必须依靠群众(6)收集证据必须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7)收集证据要抓住本质,分清主次,并要注意保密(8)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要做到高效率10诉讼证明及其法律特征p27411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倒置的概念和理由p29712程序法事实的证明标准及其原因?P32513司法推定的特征有哪些p344名词解释1.诉讼证据制度:是审判人员,侦查人员等依法定的程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
证据法 精心笔记(樊崇义)
证据法主要是指诉讼证据法,(包括民事诉讼证据法、刑事证据法和行政诉讼证据法)。
证据法是指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等确定案件事实真伪时应遵循的法律规范。
证据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⑴以“神判”为主的证明方法进化为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⑵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进化为以物证和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
西方国家主要是:神示证据法律制度→法定证据法律制度→自由心证证据法律制度。
神示证据法律制度(存在于西方奴隶制度社会及欧洲封建社会前期)的主要证明方法或方式有:“神誓”“水审”“火审”“决斗”“卜卦”“抽签”等。
法定证据制度(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资格和证明力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做出裁判的一种证据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是:㈠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及证据的收集和判断,均由法律预先明确规定,法官不得自由裁量。
㈡证据的形式化和等级化。
证据被根据其表现形式划分为完全证据和不完全证据。
㈢刑讯拷问是获取证据的合法方式。
值得肯定的是:①取代了神示证据法律制度朝着合理化方向发展;②严格规则有利于统一法制,防止法官专断;③强调了规则的意义,并致力于规则的制定和运用。
最大缺陷在于:以具体经验代替一般规则,以法定方式将不同证据的不同证明力加以绝对化、等级化,机械、单一,过分的限制了法官合理的自由裁量权。
同时,刑讯逼供不仅招致背离事实真相,而且侵犯了被告人的人权。
自由心证证据法律制度(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在原则上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为平等,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理性良知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
自由心证原则的要求:⒈对于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力,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知自由判断;⒉法官形成内心确信,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
“内心确信”是指法官内心对于案件事实形成确信,即法官心证程度应当达到“超出合理怀疑”(刑事诉讼)或者“真实的可能性大于虚假的可能性”(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证据法笔记第一讲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法学第一讲主讲人:何家弘何教授经历介绍1 业余爱好较多的杂家中国人民大学证据学研究所所长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律语言研究会会长美国西北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作家协会会员2 何家弘作品集·法学文萃系列1、从应然到实然——证据法学探究2、从相似到同一——犯罪侦查研究3、丛它山到本土——刑事司法考究4、从观察到思考——外国要案评析5、从通俗到深奥——法治文化杂论3 何家弘作品集——犯罪悬疑小说系列1、人生情渊——双血型人2、人生黑洞——股市幕后的罪恶3、人生误区——龙眼石之谜4、人生怪圈——神秘的古画5、人生狭路——黑蝙蝠·白蝙蝠何家弘的小说《双血型人》被推荐为“亚洲十大推理小说”(英国《卫报》, 2007)Catherine Sampson's top 10 Asian crime fiction3. Crime De Sang by He Jiahong(《血罪》,何家弘)This should be available soon in English as Blood Crime. He Jiahong is a lawyer who teaches at one of China's most respected universities, and he has also spent time in the United States. His protagonist, Hong Jun, is a lawyer, too, and He's books are most notable for their beautifully observed descriptions of daily life.4业余的“官”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挂职)(2006-08)5辅助学习之一——德恒证据学论坛“德恒证据学论坛”为系列讲座,已经举办50讲。
证据法笔记201320
证据法指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等确定案件事实真伪时应当遵循的法律规范。
证据法的宗旨证据法制度必须遵行宪法(目的:服从宪法、肯定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将宪法有关原则主体化);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证明权;保障法院公正、及时地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和效率是司法和诉讼的两个主要价值)。
法定证据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及证据的收集和判断,均由法律预先明确规定,法官不得自由裁量;证据的形式化和等级性;刑讯拷问是获取证据的合法方式;对最终的事实认定,规定了严格的证据要件。
自由心证原则(主义):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在原则上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为平等,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法则和自己理性良知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
自由心证的保障机制心证形成前司法独立,禁止外部的非法干预,确保法官能够自由地形成心证;法官资格限制,保障法官能够以其法律素质、理性良知及其所获知的经验法则、逻辑法则等形成合理心证;等等。
心证形成过程中无罪推定原则,推定被告人无罪,以保障合理的心证形成;审判公开,约束法官随意形成心证,保障法官判断的合理性;回避制度,保障法官能够以理性和中立判断;证据裁判原则,要求法官认定事实必须依据经过法定的正式的证据调查程序后具有证明力的证据;补强证据规则,要求法官认定事实的被告人自白必须有补强证据以保障合理的心证形成;重大案件的判断采用合议制;证明标准,要求法官内心对于案件事实真实性的认知达到确信程度;等等。
心证形成后判决理由制度,要求法官将心证形成的过程及原因或基础记明心判决书之中;事后审查制度等。
证据法学的学科特点专门性和应用性。
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诉讼证明和证据的原则制度;诉讼证明的实践和经验;诉讼证明的基本理论;诉讼证明和证据的立法环境和适用环境;有关证据法和证据法学交叉和边缘问题。
证据法学的研究和学习方法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共性和个性相结合;程序法和实体法相结合的研究和学习方法;比较的方法;法社会学研究方法。
证据的基本理论笔记1
证据的基本理论笔记1
1、证据就是证明问题的根据,即用已知的事实来证明未知事实的根据。
已知的事实叫证据,未知的事实叫证明对象。
2、证据的三要素
1)证据的客观性: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坚决反对将怀疑、猜测等主观内容作为证据。
客观性是证据最本质的属性和特征。
2)证据的相关性:只有与本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才能成为证据。
案件中的每一个证据都是相互联系网上的一个扭结,它通过自身与上下左右的证据、与案件事实以及周围有关事物连在了一起,这也是证据产生的基础,是证据存在的基本方式。
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需要其他证据来加以证明。
3)证据的合法性:只有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加以收集、审查和判断的有关事实,才能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
要求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必须依法定程序和方法收集和认定、必须经合法程序查证属实。
三个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3、证据分类
4、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5、言词证据:又称“人证”以口头或书面陈述形式表现证据事实的各种证据。
证据法期末复习重点详解
证据法期末复习重点详解第一章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名词解释】【简答题】【比较题】第二章证据概述●国外立法和理论对证据的界定中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最具代表性的三分说(1)从当事人提出之角度——证据方法;法院获得心证,依五官作用得调查之有形物。
(2)从法院调查所得结果之角度——证据材料;法院依法定程序调查证据,所得心证形成之资料,如证人所做的证言为法庭记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为法庭存卷等。
证据方法不一定具有证据资料的意义,例如:证人不了解案件事实,无内容之书证。
(3)从法院以之作为案件事实的裁决依据之角度——证据原因。
法院可以据之推导出系争事实存否的基础资料或状况,其与证据资料有一定的联系,一般它来源于证据资料,但又不完全依靠证据资料,当事人之间的辩论内容也属于法院考虑的范围,同时证据资料并不能当然地转化为证据原因。
例如:未被法院采信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关联性和关联程度(1)地位和作用不同。
关联性决定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据资格,关联程度决定证据的证明力;(2)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审查主体不同。
【名词解释】●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具有的必须根据其自身或者结合其他的证据能够合理推导出案件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的属性。
【简答题】●民事证据与民事实体法1、实体法在许多情况下决定证据证明的方向以及证据的数量和质量。
对于证明的对象尽管学术上有许多争议,但都不否认当事人争议的民事实体事实应当成为证明的对象,由此,实体法决定证明的对象。
并因此对指导当事人提供与收集证据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同一事件,当事人选择不同的实体法规范,证明的方向也就有本质差异。
(举例)2、实体法决定在具体的诉讼中当事人证据的提供。
一般情况下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负有最先提出证据的义务,同时其也有较大的举证负担,对方当事人只有在组织对方证明的意义上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的程度也不需要太高。
同时对方当事人也不需要就对方主张的所有事实为抗辩,它只要证明其中的一项要件事实不成立或者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即实现其诉讼目的。
自考证据法学章节讲义
自考证据法学章节讲义第一章:绪论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证据法及其证明规则:证据及其证明力、证明力;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关系;证据制度及其传统文化背景;证据制度和经济制度、诉讼制度的关系;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经验以及他们的规律。
第二章:证据制度概述一、三种证据制度的优缺点。
即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和自有心证证据制度。
二、新中国的证据法律制度第三章:证据的概念和意义一、证据的概念二、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第四章:证据的种类一、本章为重点章二、重点把握本章所列各种法定证据的概念、范围及对案件事实证明价值和作用、价值证明力的特点。
第五章:证据的种类一、本章为重点章二、1.证据分类的意义以及对办案实践的作用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第六章: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收集和保全证据的规则和要求第七章:证明概述诉讼证据的构成和特征,以及对刑、民、行三大诉讼证明的差异。
第八章:证明对象三大诉讼证明对象的确定第九章:证明责任证明责任的概念之不同理解,以及三大诉讼证明责任之异同第十章:证明标准如何把握我国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第十一章:证据的审查判断一、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审查、判断证据的武器二、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是审查判断证据的核心。
第十二章:推定和司法认知法律上的推定和司法认知的范围第十三章:证据规则设置证据规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促进证据立法。
第一章绪论一、了解:1、证据制度及其传统文化背景2、证据制度和经济制度、诉讼制度的关系二、领会:1、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关系证据的内容是证据本身内在具有的证明能力,它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关联性;证据的形式是证据在法律上所具有的外在表现方式和正当的获取手段。
证据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对立统一的关系。
它们的对立体现在各自表现的内容不同;它们的统一表现于具有共同的目标-------查明案件的真实。
二者的一致,这当然是最理想的现实要求,但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难以统一,主要是因为理论与实际结合上存在两个难以解决的问题:(1)证据材料内容真实,取证方式违法。
法大证据法学笔记
证据法学笔记第一编概述神示证据制度——弹劾式法定证据制度——纠问式,与刑讯相伴自由心证第二编证据论第一章诉讼证据论第一节诉讼证据的概念一.几种学说事实说:根据说:材料说:统一说:二.广义说:证据,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用来或可能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一切根据或凭据。
存在的领域:有进入诉讼的,有未进入诉讼的内容与实质:有真,有假收集与审查的程序:有合法,有非法三.狭义说:是指具有法定的形式和来源,经过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形式和来源:合法内容与实质:真实、查证属实收集与审查的程序:合法第二节诉讼证据的属性一客观性:证据是客观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
1证据的存在形式是客观的。
2证据的内容是客观的。
匿名信:无法查清来源,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测谎仪: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可以作为办案参考。
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鉴定人的意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关联性: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存在客观联系,并能据此对待证事实加以证明。
品格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使用,但可以作为酌定量刑的证据使用。
相类似事件: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使用,可以作为量刑的证据使用。
三合法性:证据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和来源,并由法定的主体依照法定的程序加以收集。
1证据必须有法定的主体收集: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律师辩护人、诉讼代理人2证据必须有法定的形式:法律规定的八种之一第五章证据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来源4证据必须经由法定的程序收集和审查★非法证据的排除:1以刑讯、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
证据法讲稿提纲
第一章证据法学概述第一节证据法与证据法学一、证据法——广义、狭义概念:证据法是调整司法机关、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主体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性质:1、程序法2、兼有程序法与实体法的性质3、独立的法律分支二、证据法学证据法学是研究证据法律规范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或其他法律事实的规则、方法和规律的学科。
1、狭义的证据法学、诉讼证据法学(刑事证据法学、民事证据法学、行政证据法学)2、广义的证据法学(诉讼证据法学、仲裁、公证、行政执法、监察等)第二节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一、古今中外的证据制度和证据理论二、现行的证据法律规范三、证据运用的司法实践四、诉讼证明的规则、方法和规律第三节证据法学的体系第四节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第五节证据法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一、证据法学与诉讼法学的关系二、证据法学与民法学、刑法学的关系三、证据法学与犯罪侦查学、法医学的关系第二章证据制度的沿革第一节外国证据制度的沿革一、神示证据制度概念:——依据神意来判断案情的证据制度。
奴隶社会时期及欧洲封建社会前期、控告式诉讼方法:1、宣誓2、水审3、火审4、决斗5、十字证明评价——弊病:1、以主观唯心主义、宗教迷信为基础,不可能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判断。
2、证明过程本身的不科学性。
3、历史阶段的局限性。
合理性:1、具有一定的心理基础。
2、利用人们对神灵的信服解决案情的真伪不明,有利于彰显裁判的公正与权威。
3、能够发挥司法解决纠纷、维护秩序的功能。
二、法定证据制度——形式证据制度——欧洲大陆中世纪——封建集权国家建立及诉讼结构变化概念:——法律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形式,对其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如何运用和判断证据预先作出明文规定,法官审理案件必须据此作出判决,不得自由评断和取舍的证据制度。
特点:1、法律对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以及对其判断、运用预先作出明文规定。
2、根据证据的形式而非证据的内容预先规定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运用证据的规则。
3、法官必须严格遵循有关证据证明力以及判断、运用规则,不得自由判断和取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法学第一讲主讲人:何家弘何教授经历介绍1 业余爱好较多的杂家中国人民大学证据学研究所所长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律语言研究会会长美国西北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作家协会会员2 何家弘作品集·法学文萃系列1、从应然到实然——证据法学探究2、从相似到同一——犯罪侦查研究3、丛它山到本土——刑事司法考究4、从观察到思考——外国要案评析5、从通俗到深奥——法治文化杂论3 何家弘作品集——犯罪悬疑小说系列1、人生情渊——双血型人2、人生黑洞——股市幕后的罪恶3、人生误区——龙眼石之谜4、人生怪圈——神秘的古画5、人生狭路——黑蝙蝠·白蝙蝠何家弘的小说《双血型人》被推荐为“亚洲十大推理小说”(英国《卫报》, 2007)Catherine Sampson's top 10 Asian crime fiction3. Crime De Sang by He Jiahong(《血罪》,何家弘)This should be available soon in English as Blood Crime. He Jiahong is a lawyer who teaches at one of China's most respected universities, and he has also spent time in the United States. His protagonist, Hong Jun, is a lawyer, too, and He's books are most notable for their beautifully observed descriptions of daily life.4业余的“官”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挂职)(2006-08)5辅助学习之一——德恒证据学论坛“德恒证据学论坛”为系列讲座,已经举办50讲。
如想获取相关信息,请及时浏览张贴海报,或者登录相关网站查询。
第一讲证据法学导论第一个问题:证据学还是证据法学?一、证据法学概念广义与狭义的区分英美法系有独立的证据法大陆法系没有独立的证据法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美国证据法学研究的重镇美国证据法学研究的大师约翰·威格莫尔(John Wigmore,1863-1943)美国20世纪最有影响的证据法学家1887,哈佛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学位(LLB);波士顿律师;日本东京教授法律;1893,西北大学法学院任教;1901-1929,西北大学法学院院长。
《在普通法审判中的英美证据学体系专论》(A Treatise on the Anglo-American System of Evidencein Trials at Common Law)《建立在逻辑学、心理学和一般经验基础之上的司法证明科学》(The Science of Judicial Proof asFounded on Logic, Psychology and GeneralExperience)弗雷德·英博(Fred Inbau,1908-1998)1933,西北大学犯罪侦查科学实验室;1938,该实验室转入芝加哥市警察局,实验室主任;1941,诉讼律师;1945,西北大学法学院教授;1977,退休,荣誉教授。
《英博执法丛书》(Inbau Law Enforcement Series)共18种,32个版本。
《审讯与供述》(Criminal Interrogation and Confessions),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
《审讯与供述》何家弘向英博教授赠送中译本《审讯与供书》,1992年在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
乔恩·华尔兹(Jon Waltz,1930-2004)耶鲁大学法学院法律博士(J.D.);曾担任诉讼律师、地区检察长和军事法官,以及美国民权委员会顾问、联邦执法培训中心顾问、美国法学院联合会证据学分会主席;1964年到西北大学法学院任教,1996年因健康原因退休。
1973年,密执安大学法学院法律博士(J.D.);曾经在纽约州立大学布法罗分校等大学教授法律;1984年到西北大学法学院任教授,1992获得“约翰·威格摩尔特座教授”的教职。
“民事案件证明的认识论”(Epistemology in Civil Proof),1996年第2期《外国法译评》。
《证据法》(Evidence: Test, Problems, and Cases),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证据学判例和材料》(Cases and Materials on Evidence)(1965,1981 4th),《证据和证明原理》(Principles of Evidence and Proof)(1965,1972)等十余种著作。
《刑事证据大全》(Introduction to Criminal Evidence),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2004年。
二、中国证据法学发展简况中国古代的证据法律制度不发达,因此没有形成证据法学。
中国近代证据法学的产生和发展主要是受到英美证据法学的影响,直接获益于美国证据法学的研究成果。
第一个赴美国学习证据法的人盛振为(1900~1997):东吴法学院1924届毕业生;随后留学美国西北大学,师从威格摩尔教授;1927年获得博士学位后回国在东吴大学开授证据法课程。
据说,30年代初“盛振为教务长用威格摩尔的案例教材讲授这门课”。
后来,他编写了《证据法学论》讲义,作为东吴大学法学院的教材。
第一个出版证据法教材的人杨兆龙(1904-1979):1929年在上海法政学院开设“证据法”课程,并于1930年出版了《证据法》教材。
1934年,他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学位,其导师是美国著名的证据法专家摩根(Morgen)。
第一个系统研究证据法学的人周荣:1936年出版《证据法要论》,作为“新时代法学丛书”之一种,由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该书是我国学者第一部系统研究证据法学的专著。
这本著作确立了证据法学的基本框架,内容包括绪论、系争事实与关系事实、举证责任、免证之事实、证据调查、人证、鉴定、书证、勘验、证之保全、证之评判等章,并且在每章后附有“中外判解例”。
新中国成立后的证据法学50年代,我国的法学研究深受前苏联的影响,证据法学的研究也不例外。
1954年,维辛斯基的《苏维埃法律上的诉讼证据理论》中文版由人民出版社出版。
“文化革命”期间,证据法学研究停滞。
“文化革命”后的证据法学“文化革命”后,证据法学研究开始恢复。
张子培等著的《刑事证据理论》、齐剑侯等编著的《刑事证据基本原理》是早期的代表作。
巫宇甦教授主编的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证据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和陈一云教授主编的高等学校文科教材《证据学》(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影响很大。
最早使用“证据法学”作为书名的著作是裴苍龄教授编写的《证据法学新论》(法律出版社,1989年)。
世纪之交的“证据法学热”9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大陆地区的证据法学研究逐渐升温,学术文章不计其数,各类教材和专著超过百种。
学科名称发生变化,越来越多的学者使用《证据法学》。
笔者主编的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统编的“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取名《新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2006年)。
学科名称的“繁荣”证据学、证据法学、证据科学、诉讼证据学、诉讼证据法学、法律证据学、法证据学;一般证据学、基础证据学、部门证据学、注释证据法学、对策证据法学;刑事证据法学、民事证据法学、行政证据法学、科技证据法学;证据法理学、证据法哲学、证据法社会学、证据法经济学;大证据学、广义证据法学、狭义证据法学;事实证据学、科技证据学、军事证据学、历史证据学、生活证据学等。
三、“证据学抑或证据法学?”何家弘《法学研究》2008年第一期⏹证据学?⏹证据法学?⏹大证据学?⏹证据科学?学科的名称和概念⏹陈一云教授的《证据学》:“证据学或诉讼证据学,是研究诉讼过程中如何正确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规范的学科,所以又称为证据法学。
它是现代法学体系中的一个分支学科。
”⏹卞建林教授的《证据法学》:“证据法学,是研究关于证据的法律规范和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证明和认定案件事实或其他法律事实的规律、方法和规则的学科,是现代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樊崇义教授的《证据法学》:“由于证据在各种诉讼活动中的运用最为广泛也最具有代表性,由于各种证据规则大多产生于诉讼制度的发展进程之中,所以这一学科还经常被称为‘诉讼证据学’或‘诉讼证据法学’。
”刘金友教授认为:⏹“学科的划分依据是其特定的研究对象,学科的名称必须突出它的特定研究对象,并尽可能以简单明了的词语命名,故而证据学的称谓尽管已经被大多数人所接受,词语也简练,但似显名实不符,容易被误认为它是以‘证据’为研究对象的,实际上本学科的研究对象主要并不是证据本身,而是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问题……将本学科的名称概括为‘证据法学’更加符合学科的划分和名称概括的一般做法。
更为重要的是将《证据学》变更为《证据法学》是实现本学科质的飞跃,并适应21世纪诉讼制度改革的依法治国的时代要求的历史的必然。
”陈瑞华教授认为:⏹“传统的‘证据学’理论,不仅无法包含大量现代的证据规则,而且与现有的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也显现出明显的不兼容性,因而应该完成从‘证据学’到‘证据法学’的理论转型。
……我们所要建立的应当是‘证据法学’,而不是那种笼统的‘证据学’。
”⏹“即便我们保留这门名为‘证据学’的学科,也无法将有关证据运用的问题都纳入到该学科的体系中来。
事实上,我们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在一门综合的‘证据学’学科中研究所有涉及收集证据、发现事实真相的问题。
未来以认识论为基础的‘证据学’即使得到保留,也不可能像目前这样成为一门单一的学科,而注定要变成多门交叉学科的混合或者成为一种由若干学科所组成的‘学科群’。
” 龙宗智教授认为:⏹“证据学,即关于证据与证明的系统性知识。
……法证据学,或称证据法学,是存在于法的空间中受法律规制的证据学;而一般意义上的证据学,即研究关于证据与证明的系统性知识,对于证据法学具有基础性意义。
”⏹“证据学作为对事实进行证明的学科,其基本原理属于哲学以及科学哲学的认识论和方法论范畴,而这些学理具有广泛的适用领域。
因为在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各个分支以及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为了做出一定的结论并采取一定的行动,常常需要对已发生的事实进行判定,都面临着对事实进行证明的任务。
将证据学的基本原理运用于各专门科学中并服务于该专门科学的认识目的,即形成各种证据学分支。
”(大证据学)证据-法学还是证据法-学?⏹证据法学是关于证据法的科学或学问,或者说,是关于证据的法律科学或学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