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2602-1载重平衡政策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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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线
成人旅客
儿童旅客
婴儿旅客
机组
国内航线
7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KG
36KG
8KG
80KG
国际/地区
75KG
40KG
10KG
80KG
包机/专机
实际
实际
实际
实际
针对某些航班,得知旅客平均体重与旅客标准平均体重相差较大时,按旅客实 际重量进行载重平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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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祥航空 营运总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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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重平衡手册
载重平衡政策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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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的重量; a) 对于拟使用跑道,考虑到跑道压力高度和坡度以及起飞
时的风和温度条件的修正值之后的最大允许起飞重量; b) 考虑到预计的燃油和滑油消耗,能够符合适用的航路性
能限制的最大起飞重量; c) 考虑到预计的燃油和滑油消耗量,能够在到达目的地机
最大起飞重量不得超过下述重量中最小的一个; 2.2.1. 审定的结构限制的最大起飞重量限制重量; 2.2.2. 拟使用跑道的最大允许起飞重量(包括对跑道压力高度和坡度以及起飞
的风和温度条件的修正); 2.2.3. 考虑到预计的燃油和滑油消耗量,能够符合适用的航路性能限制的最大
起飞重量; 2.2.4. 考虑到预计的燃油和滑油消耗量,符合批准的最大设计无燃油重量限制
吉祥航空 营运总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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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重平衡手册
载重平衡政策与原则
HO-2602-1
载重平衡政策与原则
1. 公司载重平衡政策 1.1. 载重平衡工作安全原则 吉祥航空在整个营运过程中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在 载重平衡工作中,所有参与运行作业人员及航站运行业务代理人,必须遵守下 述安全作业原则: 1.1.1. 在履行职责时,必须首先考虑安全,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努力争取航 班正常优质服务和最佳经济效益。 1.1.2. 载重平衡作业和管理必须以相应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和公司的政策、规 章及本手册的规定为基本依据。 1.1.3. 按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管理要求实施载重平衡作业与管理,杜绝因 人为原因造成的工作差错威胁飞行安全。 1.1.4. 参与公司载重平衡工作与管理的每一人员,必须接受恰当的岗位培训, 并在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安排上岗履行其职责。公司通过严格执行规 定的持续培训和监督检查制度,以保证在岗人员持续合格于履行其职责 要求的资格水平。 1.2. 载重平衡工作作业规范 为实现规范有序的载重平衡作业,最终为飞行安全、优质服务和取得最佳经济 效益提供可靠保证,每一参与公司载重平衡作业的员工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按照 下列基本原则要求规范作业行为。 1.2.1. 载重平衡作业各岗位人员在履行职责期间,必须持有现行有效的上岗证 等工作证件,如在机场控制区内工作还必须佩带禁区通行证。 1.2.2. 各专业岗位人员在履行职责期间,应根据公司规定的着装要求穿着制 服。 1.2.3. 各岗位人员应按时到岗,遵守岗位作息制度,严格履行交接班手续。在 作业期间各岗位不得出现脱岗状况,需暂离岗位的人员,必须征得同意, 并已安排恰当人员接替。 1.2.4. 当一项工作包含经由不同作业者完成的两道(含)以上工序时,前一工 序作业必须在圆满完成本工序所要求的工作内容并符合要求标准后方 可移交。后一工序作业者在履行职责前也必须对前一工序作业者所做工 作是否符合本工序规定可接受的要求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又不 能给予合理解释的,可拒绝接受。两工序之间的工作移交应履行必要的 交接手续,并签字认可。 1.2.5. 作业者必须按公司或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完成其承担的工作, 当出现某种难以克服的原因而影响工作的按时完成时,应及时逐级报告 指挥协调机构,以便尽量降低对工作的影响。 1.2.6. 作业者在完成某项工作后,应将作业期间所使用的资料、工具、设备予 以归档,并进行必要的维护,保持其处于可用状态。
场时符合批准的最大设计着陆重量限制的最大起飞重 量。 d) 考虑到预计的燃油和滑油消耗量,能够在到达目的地机 场和备降机场时符合着陆限制的最大起飞重量。 2.5.4.3. 按批准的程序计算总重量。 2.5.4.4. 按批准的能够保证重心处于批准范围之内的计划,对该飞机 实施装载的证据。 2.5.4.5. 旅客的姓名,除非该项内容由合格证持有人以其他方式保存。 2.5.5. 对于计算机制作的舱单,手工签名与规范的电子签名具有同样的效力; 如通过地空数据链(ACARS)传递电子舱单,机长按规定应答,与签 字等效; 2.5.6. 载重平衡舱单必须保存至少 3 个月。 2.6. 旅客、机组体重的确定 在正常航班计算旅客、机组重量(包括随身携带行李)批准的平均重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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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载重平衡基本原则 使用经批准的旅客平均重量,行李、货物、邮件和燃油的实际重量,以及它们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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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祥航空 营运总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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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重平衡政策与原则
载重平衡手册
际装载分布,进行载重平衡计算,使飞机实际重量和重心(CG)都在允许范围内。 2.1. 重量限制
各种重量的计算和确定,都必须依据各机型手册,使之在限制的重量范围之内。 2.2. 起飞限制
的起飞重量; 2.2.5. 考虑到预计的燃油和滑油消耗量,能够在到达目的地机场时符合着陆性
能限制的最大起飞重量。 2.3. 着陆限制
最大着陆重量不得超过以下限制重量; 2.3.1. 基于拟使用跑道的最大跑道限制的重量,应考虑到跑道高度、坡度、风、
温度和预计到达时的道面情况; 2.3.2. 最大进近爬升(复飞)限制重量,包括对高度,温度的修正; 2.3.3. 审定的结构限制重量; 2.3.4. 除非在紧急情况下,飞机的实际着陆重量不得超过最大结构限制重量,
或着陆限制的重量; 2.3.5. 着陆不能超过最大侧风和顺风限制; 2.3.6. 当航班到达目的地机场时,由于有利的航路风或其它情况,飞机总重量
超过了任何结构限制或着陆限制的重量,必须放油或在机场上空等待, 以减少重量,使实际着陆重量在限制的范围之内。 2.4. 重心限制 2.4.1. 飞机的重心必须控制在飞机性能允许的范围之内; 2.4.2. 值机部门按照载重平衡部门的要求安排旅客座位,乘务组确认旅客按登 机牌指示就座; 2.4.3. 装卸部门必须按照制定的装机单进行装载; 2.4.4. 飞机装载若有调整,载重平衡部门必须修改舱单并通知机长。 2.5. 载重平衡舱单 2.5.1. 舱单分为手工操作、计算机制作、地空数据链(ACARS)三种。手工 操作的舱单包括载重表、平衡图。舱单至少一式四联; 2.5.2. 飞机起飞前,由持有该机型操作证书的配载员制作载重平衡舱单,并对 其负责; 2.5.3. 机长收到舱单后,进行检查、核实并签字认可; 2.5.4. 载重平衡舱单应包含下列信息: 2.5.4.1. 飞机、燃油和滑油、货物和行李、旅客和机组成员的重量。 2.5.4.2. 该次飞行的最大允许重量,该最大重量不得超过下述重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