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设计政府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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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出资及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规范审查范围和程序,提高工程质量,促进资源和投资节约,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政府出资及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以下简称“初步设计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及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对政府出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政府出资以外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初步设计审查:(一)政府出资的建设项目;(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三)涉及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房屋建筑、各类市政公用行业建设项目。

(四)列入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界定的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建设项目。

其中,(二)、(三)、(四)项属于不分投资来源、出资性质、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

除上述规定情形外,民间资本、外资、非政府组织出资建设的中小型房屋建筑,不属于初步设计审查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设计规模划分表规定的大中小型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市政行业建设项目。

第五条下列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在进入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程序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工程监管范围及分级审查原则,分别向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一、大型房屋建筑建设项目:(一)单体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或建筑高度50米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技术要求复杂或具有经济、文化、历史等意义的省级中小型公共建筑以及高标准的古建筑、保护性建筑;技术要求复杂的工业厂房;(二)建筑层数20层及以上的居住建筑;(三)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四)总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地下空间利用工程及防护等级四级及以上的附建式人防工程;二、大型市政行业建设项目:(一)给水工程:1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净水厂、2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泵站、管径1600毫米及以上管道的管网工程;(二)排水工程:8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厂、1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泵站、管径1500毫米及以上管道的管网工程;(三)燃气工程:10000万立方米/年及以上的城市燃气输配系统(含门站、储备站、调压站、各级压力管网系统的整体项目)、3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人工气源厂、4000瓶/日灌装能力及以上的城市液化石油气储备站、燃气汽车加气站;(四)道路工程: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全苜蓿叶型、双喇叭型、枢纽型等独立的互通式立体交叉工程及交通设施;(五)桥梁工程:单跨40米及以上、总长100米及以上的桥梁;(六)城市隧道工程(不分规模);(七)公共交通工程:快速公交系统(BRT)、电气系统、公共交通专用道、6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交场站、公交枢纽;(八)轨道交通工程(不分规模);(九)环境卫生工程及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生活垃圾焚烧工程、日处理500吨及以上的卫生填埋场、日处理300吨及以上的堆(制)肥工程、日处理400吨及以上的转运站、危险废弃物处理、日处理5吨及以上的医疗废弃物处理工程。

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范围及程序

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范围及程序

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范围及程序01审查范围(一)凡属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主要是房屋建筑工程,城市供水、排水、燃气、供热、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垃圾处理等市政工程),均应依法进行初步设计文件审查。

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查范围包括:1.政府预算内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2.各级政府专项建设资金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或提供担保的建设项目。

3.使用银行政策性贷款、国外贷款及国债、地方债券资金的建设项目。

4.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使用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

5.国有企业或国有资本参建的建设项目。

6.政府采用BOT、PPP、BT等方式进行的建设项目。

02审查权限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行省和设区市分级管理制度。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下列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与管理:1.国家和省级部门立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2.设区市、县(市、区)级部门立项的大型建设项目。

设区市、县(市、区)级部门立项的中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由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初步审核,符合审查条件要求的,以正式文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初步设计审查请示,并转报相关材料。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正式请示文件。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申请表。

(三)建设工程勘察文件。

(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含说明书、图纸、概算资料等)。

(五)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批准文件或证明,主要包括:1.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设计要点、建筑单体设计方案批准文件)。

3.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4.环保、人防、安全生产、卫生、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航空管制、地铁、风景名胜、航道通航等方面的,须提供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初步设计审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确保初步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政策要求。

二、审查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由_____(主管部门名称)负责组织实施。

审查工作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或专家进行。

成立初步设计审查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应包括相关专业的技术专家和经济专家,人数不少于_____人。

三、审查范围审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是否符合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2、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3、总平面布置、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等专业设计是否合理、安全、可靠。

4、环境保护、节能、消防、劳动安全卫生等措施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5、工程概算是否准确、合理,是否符合投资控制要求。

6、对特殊项目,如涉及抗震、防洪、人防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四、审查依据初步设计审查的依据主要包括:1、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

3、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4、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五、申报材料建设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提交以下初步设计审查申报材料:1、初步设计审查申请报告。

2、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书、图纸、工程概算等。

3、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批准文件。

4、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

5、土地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6、环境保护、节能、消防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7、其他相关材料。

六、审查程序1、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初步设计审查工作,促进建设项目科学、合理、高效推进,根据《建设工程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的审查,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市政道路、桥梁、给排水工程等。

第三条初步设计审查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认的原则,确保审查结果客观、公正。

第四条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法定权限和职责开展审查活动。

第二章申报材料与程序第五条申请人应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设计报告、图纸、技术说明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初步设计文件的格式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内容完整、准确、清晰,表达方式符合专业规范。

第七条申报初步设计的时间,申请人应当提前向建设管理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并按要求缴纳审查费用。

第八条建设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初步审核,并形成初步审核意见书。

第三章审查内容及要求第九条初步设计审查应对设计方案的技术可行性、安全可靠性、环境适应性等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条初步设计文件应包括建筑结构、设备安装、给排水系统、电气设计等方面,各项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十一条初步设计应充分考虑建设工程在规划、景观、施工、运营等方面的综合要求,确保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和经济性。

第十二条建设管理部门应依法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出具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书,明确设计存在的问题和改进要求。

第四章结果公示和反馈第十三条初步设计审查结果应及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权了解审查结果并提出意见或异议。

第十四条建设管理部门应将初步设计审查结果在规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价。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五条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初步设计审查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对初步设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夸大宣传、违法违规等问题的,建设管理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理,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建设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办法进行细化管理,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广东省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广东省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广东省初步设计审查工作,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建设项目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

二、初步设计审查委员会1.设立初步设计审查委员会,由广东省建设厅牵头,相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

2.初步设计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并发表明确的审查意见。

3.初步设计审查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审查工程建设项目的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三、初步设计审查程序1.建设单位在完成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后,提出初步设计审查申请,向初步设计审查委员会提交相关材料。

2.初步设计审查委员会在收到初步设计审查申请后,会指派相关专家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3.初步设计审查委员会根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文件和审查意见,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4.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初步设计方案,并重新提交给初步设计审查委员会。

5.初步设计审查委员会根据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方案,重新进行审查,如果满足相关要求,则发表通过审查意见。

6.是否通过初步设计审查抄报广东省行政主管部门,由初步设计审查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四、初步设计审查内容1.初步设计审查主要包括工程的结构、造价、安全和环保等方面的内容。

2.初步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和广东省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3.初步设计审查委员会在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时,应注重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和创新性。

五、初步设计审查的结果和意见1.初步设计审查委员会对初步设计方案的审查结果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反馈。

2.初步设计审查委员会对初步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认真对待,并进行及时修改。

3.初步设计审查委员会应当对初步设计方案的审查结果进行记录,并形成初步设计审查报告。

六、初步设计审查的监督和评价1.广东省建设厅应当对初步设计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审查工作的公正和合法性。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和管理,确保初步设计的质量和合理性,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和管理。

二、审查机构及职责设立专门的初步设计审查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初步设计审查工作。

审查机构应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等专业领域的专家。

审查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初步设计审查的工作流程和标准。

2、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3、汇总审查意见,提出修改建议,并督促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完善。

4、对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复审。

三、审查内容初步设计审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设计依据:审查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项目批准文件的要求。

2、建设规模:审查建设规模是否与项目批准文件一致,是否满足使用功能和市场需求。

3、设计方案:审查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先进性和可行性,包括建筑布局、结构选型、工艺流程、设备选型等。

4、技术经济指标:审查初步设计的技术经济指标是否合理,如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化率、投资估算等。

5、环境保护:审查初步设计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是否采取了有效的环保措施。

6、消防安全:审查初步设计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消防设施的设置是否合理。

7、节能设计:审查初步设计是否符合节能要求,是否采用了节能技术和材料。

四、审查程序1、申报建设单位应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向审查机构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包括项目批准文件、规划许可文件、勘察报告等。

2、受理审查机构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受理审查。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充的材料。

3、审查审查机构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专家审查应采取会议审查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

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办法

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办法

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办法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办法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是提高工程设计质量、控制工程投资的关键环节,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行政管理的重要职责。

为统筹我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工程设计审批质量和管理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城乡统筹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是依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而编制的设计文件,是工程设计的重要设计阶段,是编制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第二条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行业的经济、技术专家审查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方针、政策、法规以及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是否切合实际、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 1 -第三条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的管理部门,直接负责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工作,并委托高新区负责本区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工作。

第二章初步设计审查适用范围和项目分类第五条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省市重点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第六条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道路、桥梁、城市隧道、公共交通(公交场站)、轨道交通、给水(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厂)、城镇燃气(供气)、河道、电力(指电力浅沟、电力隧道)、通信工程(指通信排管)及绿化、城市照明和交通安全设施等附属工程。

第七条我市中心城区(除高新区)范围内初步设计实行分类审查。

- 1 -(一)大、中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审查,审查结果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确认。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管理,提高初步设计质量,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各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

二、审查范围和内容(一)审查范围凡总投资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以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均应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二)审查内容1、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2、初步设计文件是否完整,包括设计说明、图纸、工程概算等。

3、设计方案是否合理,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工艺流程、建筑结构、设备选型等。

4、工程概算是否准确,是否符合投资控制要求。

5、环保、节能、消防、安全等措施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

三、审查组织和程序(一)审查组织成立初步设计审查专家组,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包括规划、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造价等专业。

(二)审查程序1、项目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初步设计审查申请,并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2、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组织召开初步设计审查会。

3、专家组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4、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

5、主管部门对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出具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文件。

四、建设单位的职责1、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2、组织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内部审查,确保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

3、按照要求向主管部门提交初步设计审查申请及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4、认真落实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组织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并及时将修改情况反馈给主管部门。

五、设计单位的职责1、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以及项目建设单位的要求,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06-06-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遵照国务院1998年9月29日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明传电报、及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693号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精神,为加强我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初步设计是依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而编制的设计文件,是工程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施工图设计、订购设备和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的依据。

第三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是主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行业的经济、技术专家,审查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方针、政策、法规以及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是否切合实际、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四条省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和总投资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及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委托我省管理的部属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省计委负责全省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及管理工作,省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地市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和本地区的设计审查及预审工作。

第二章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第六条工程设计须按国家规定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信誉好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

第七条报审的初步设计文件,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并附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批准文件、以及外部条件的落实协议文件。

第八条初步设计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设计。

不得随意改变厂址、建设规模、及产品方案等。

如有确需变更的,应在编制初步设计前,报经原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部门批准同意,并在初步设计文件中重新明确。

第九条工程设计概算是初步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如实地反映设计内容和设计标准,做到量价准确,深度应能满足控制投资、安排计划和筹集资金的需要。

概算的编制原则、内容、计算方法、费率和费用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和安徽省的有关规定,总概算必须包括项目建设全过程所需的全部合理费用(包括静态投资和动态投资),要全面、客观、合理、符合工程实际。

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办法

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办法

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规范审批程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其相关活动的部门和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初步设计,是指有关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在建设工程经有关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或核准备案后,从技术和经济上,对建设工程进行通盘设计和考虑,做出基本技术决定,初步确定大型材料、工艺设备和总的建设费用,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基本建设活动过程。

第四条初步设计审批实行分级管理。

除国家规定的交通、水利、民航、铁道等专业工程外,国家和省批准立项或核准备案的建设工程,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市州、县市有关部门批准立项或核准备案的建设工程,由相应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中大型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初步设计审批必须具备的条件:(一)有关职能部门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备案文件、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和气象、水文、工程地质等基础资料,以及征地绒线、资金来源证明等;(二)初步设计文件;(三)承担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四)按规定进行了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的文件;(五)对超出国家现行规范、堆积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了超限高层抗震专项审查;(六)对工艺复杂的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还需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压覆矿产评估报告等相关批复文件。

第六条、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要求:(一)对大中型建设工程,以及历史纪念性建筑、重要旅游设施和工艺复杂的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对小型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可以以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不要求另行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流程、权限及审查重点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流程、权限及审查重点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流程、权限及审查重点我国政府投资项目涵盖了公共基础设施、文化、科教、国防等重要领域,对国民经济有着十分重大影响,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质量是保证工程质量、效率及效益的重要前提。

随着《政府投资条例》的出台,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作为项目决策阶段的三个重要环节,其审批流程更加制度化、规范化、法定化。

项目初步设计是施工图设计的基础,其提出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也是工程招标控制价格的依据。

加强初步设计管理和投资概算控制,规范开展初步设计阶段各项工作,是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核心环节之一,也是政府投资项目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的重要基础。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概念1.1 政府投资政府投资是政府实现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实现公共财政的既定目标、调节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是指在我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满足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投资建设活动(即作为投资项目)三个要素则为政府投资。

1.2 政府投资资金政府投资的项目所使用的“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即政府投资资金。

我国预算分为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经济性质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性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的省级预算内投资属于资本性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有关行业部门的专项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用于注入国有企业资本金,不指定具体用途;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专项用于社会保险,没有资本性支出。

1.3 政府投资方式一般来说,政府投资根据投入性质、投入对象、投入控制力、投入受益面等方面,大致可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及贷款贴息等四种方式。

直接投资即政府直接拨款投入,其形成的资产为国有资产,适用于承担社会公共服务的公益性项目。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出资及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规范审查范围和程序,提高工程质量,促进资源和投资节约,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政府出资及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以下简称“初步设计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及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对政府出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政府出资以外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初步设计审查:(一)政府出资的建设项目;(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三)涉及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房屋建筑、各类市政公用行业建设项目。

(四)列入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界定的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建设项目。

其中,(二)、(三)、(四)项属于不分投资来源、出资性质、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

除上述规定情形外,民间资本、外资、非政府组织出资建设的中小型房屋建筑,不属于初步设计审查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设计规模划分表规定的大中小型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市政行业建设项目。

第五条下列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在进入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程序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工程监管范围及分级审查原则,分别向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一、大型房屋建筑建设项目:(一)单体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或建筑高度50米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技术要求复杂或具有经济、文化、历史等意义的省级中小型公共建筑以及高标准的古建筑、保护性建筑;技术要求复杂的工业厂房;(二)建筑层数20层及以上的居住建筑;(三)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四)总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地下空间利用工程及防护等级四级及以上的附建式人防工程;二、大型市政行业建设项目:(一)给水工程:1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净水厂、2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泵站、管径1600毫米及以上管道的管网工程;(二)排水工程:8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厂、1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泵站、管径1500毫米及以上管道的管网工程;(三)燃气工程:10000万立方米/年及以上的城市燃气输配系统(含门站、储备站、调压站、各级压力管网系统的整体项目)、3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人工气源厂、4000瓶/日灌装能力及以上的城市液化石油气储备站、燃气汽车加气站;(四)道路工程: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全苜蓿叶型、双喇叭型、枢纽型等独立的互通式立体交叉工程及交通设施;(五)桥梁工程:单跨40米及以上、总长100米及以上的桥梁;(六)城市隧道工程(不分规模);(七)公共交通工程:快速公交系统(BRT)、电气系统、公共交通专用道、6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交场站、公交枢纽;(八)轨道交通工程(不分规模);(九)环境卫生工程及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生活垃圾焚烧工程、日处理500吨及以上的卫生填埋场、日处理300吨及以上的堆(制)肥工程、日处理400吨及以上的转运站、危险废弃物处理、日处理5吨及以上的医疗废弃物处理工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规范审查程序,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

二、审查范围(一)房屋建筑工程1、总建筑面积在____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超过____米的高层建筑。

3、单体建筑面积超过____平方米的工业建筑。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1、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工程。

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3、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工程。

(三)其他需要审查的项目三、审查内容(一)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二)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

(三)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是否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五)是否满足环保、消防、人防、抗震、防雷、节能等要求。

(六)结构设计是否安全可靠。

(七)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

四、审查程序(一)建设单位提出初步设计审查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项目立项批准文件、规划许可文件、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等。

(二)审查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

(三)审查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

技术审查一般采取会议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踏勘。

(四)专家或审查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审查部门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批准初步设计的决定。

(五)审查部门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五、审查时限审查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不含专家审查和建设单位修改初步设计的时间)。

六、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一)如实提供初步设计审查所需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按照审查意见及时修改完善初步设计。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威海、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现将《山东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9月4日山东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建设投资,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和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以下简称“初步设计”)审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初步设计是指有关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在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进一步认证项目在技术上和经济上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编制设计文件以取得最大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要的基本建设活动过程。

第四条政府投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可以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文件,不再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省政府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项目具体规模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

第五条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

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

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一、总则(一)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和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

(三)初步设计审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确保初步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二、审查范围(一)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全部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或者政府性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三)符合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其他建设项目。

三、审查内容(一)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的要求。

(二)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

(三)项目的功能、规模、技术标准是否合理,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四)设计方案是否合理,是否进行了多方案比选和优化。

(五)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包括了必要的图纸、说明和计算书等。

(六)工程概算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投资控制的要求。

(七)是否符合环保、节能、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

(八)是否考虑了施工的可行性和便利性。

四、审查程序(一)建设单位按照要求准备初步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并向审查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二)审查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充完善的材料。

(三)审查部门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踏勘。

(四)专家审查结束后,出具专家审查意见。

(五)建设单位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并将修改后的文件报送审查部门。

(六)审查部门对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复审,符合要求的予以通过;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建设单位继续修改。

(七)审查部门出具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文件。

五、审查组织(一)审查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制度,明确审查流程和责任分工。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涉及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政府部门、设计单位及其人员、建设单位及其人员以及其他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确保设计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的任务主要包括:审查设计文件的合规性、技术可行性和安全可行性;审查设计文件与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的符合性;审查设计文件的环境影响等。

第五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应当全面考虑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确保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审查机构第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机构,并依法组织实施审查工作。

第七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机构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和经验,能够独立、客观地完成审查任务。

第八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审查程序、工作要求和责任,确保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审查程序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向审查机构提交设计文件。

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设计文件后,及时组织审查工作。

第十条审查机构应当对设计文件进行初步审查,评估设计文件的可行性和合规性。

如有问题,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改正意见。

第十一条审查机构应当对经初步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进行详细审查,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和评估。

如有问题,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反馈,并要求其进行调整和修正。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认真对待审查机构的意见和要求,及时进行调整和修正,并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重新提交审查机构。

第十三条审查机构应当对经详细审查修正后的设计文件进行复审,并出具审查意见和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审查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初步设计的审查工作。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说明理由,并经批准后延期。

第四章审查结果第十五条审查机构应当根据审查结果,出具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和评估报告。

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办法

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办法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在初步设计阶段完成的影响
初步设计进行审查的专项论证报告,如:地震安全评价报告、行洪论证、通航论证、环境影响论证等;
(八)设计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省外设计单位入省备案表;
(十)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双方依法签订的合同文本复印件。
建设单位报送初步设计文件时,应会同设计单位向主审部
概算的编制原则、内容、计算方法、费率和费用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四川省和成都市的有关规定,总概算必须包括项目建设全过程所需的全部合理费用,要全面、客观、合理、符合工程实际。
第四章 初步设计审查的申报
第十二条工程初步设计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提出初步设计审查申请,并对送审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完整性负责,应提交的送审材料如下:
管网
泵站
万立方米/日
≥20
20~5
<5
管道
管径(毫米)
≥1600
1600~1000
<1000
2
排水工程
处理厂
万立方米/日
≥8
8~4
<4
排水工程专业丙级资质设计任务范围仅限管道工程。排水工程含再生水利用工程。
管网
泵站
万立方米/日
≥10
10~5
<5
管道
管径(毫米)
≥1500
1500~1000
≤1000
3
(二)项目实施中,主管部门对项目的要求发生改变导致初步设计变更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难以实现设计用途的。
第十九条设计变更应先批后变,与初步设计审查批复精神不一致的设计变更方案要由建设主管部门重新组织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条对于按规定应进行初步设计文件审查而未报经审查的或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文件的行为,依照《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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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轨道交通二期初步设计政府审查
管理办法
(初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背景:市轨道交通建设指挥部第5次会议明确2011年6月前我市轨道交通建成目标为155公里,目前存在国家审批滞后、工期紧张等困难,需我市各政府部门开足通道,特事特办、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

第二条目的:进一步加强政府对轨道交通设计审查管理,提高政府审查效率,促进轨道交通建设较快、有序开展。

第三条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
第四条适应范围: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轨道交通二期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其相关活动的部门和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参与审查部门:市轨道办、发改局、规划局、建设局牵头组织,市环保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公安
交警局、城管局、卫生局、线路经过的区政府参与、配合设计审查和工作。

第二章审查条件和内容
第六条申请初步设计政府审查时,项目必须具有以下条件:
(一)取得有关职能部门批准的用地规划、资源分析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以及气象、水文、工程地质等基础资料和其他有关协议文件;
(二)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注册执业人员签署的、能达到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深度及质量要求的设计文件和图纸;
(三)承担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持有的、与工程建设规模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四)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建筑工程达到市建设局提出的相关标准。

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市建设局要求。

第七条各政府部门初步设计审查要点:(详见附件)
第三章审查原则
第八条各相关部门及中介机构提前介入。

各相关政府部门
和相关区级政府从工可阶段开始介入,在整个初步设计过程积极与设计单位沟通互动,建设单位提前按相关性程序确定施工图审查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提前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

第九条人员相对固定。

各相关部门必须指定专职人员负责轨道交通初步设计审查工作,一旦确定审查人员,不得轻易更换。

第十条审查意见保持一定连续性。

各部门的审查意见应与上一阶段总体设计和工可的意见基本一致,在初步设计阶段重点审查设计单位有无落实上一阶段的要求。

对具有颠覆性的意见应认真分析,慎重提出。

第十一条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

各部门依法规范审查工作的同时,应多咨询相关专家意见,确保审查意见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章审查程序及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依据总体设计专家和政府审查意见开展初步设计。

应在3个月内完成设计。

各政府部门指定的专职人员应与业主和设计单位积极沟通,市轨道办、发改局、规划局、建设局等相关专职人员应参加设计单位的初步设计中间成果汇报会,建设单位应各相关部门要求,随时提供最新设计。

第十三条工程初步设计完成后,由业主单位向市轨道办提出初步设计审批书面申请报告,同时将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报送市轨道办及各相关政府部门。

轨道办在接到文件后三个工作日内
确定工程是否具备审查条件以及具体的审查时间、办法。

如不具备审查条件,轨道办将向业主单位说明其原因,并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四条工程初步设计的审查方式一般采取会议审查方式,广泛听取有关职能部门、专家的意见。

在初步设计审查会议上,业主和设计单位应认真听取政府部门意见,各机关部门在初步设计审查会结束时应提交正式的审查意见给业主和设计单位。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按各部门意见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十五条市轨道办在收集各政府部门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后进行汇总,并在20个工作日里正式下发初步设计政府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初步设计审查会后,业主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初步设计的修改和完善工作,并将修编概算报市发改局,市发改局在20个工作日下发批复。

第十七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业主及设计单位应认真落实初步设计审批各项意见和措施。

同时,审批机关要加强对所批建设工程实施情况的跟踪管理,发现实施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以维护初步设计审批的严肃性,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和有效地发挥投资效益。

第十八条初步设计经审批后,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对设计的主要内容和概算不得任意修改。

如有重大变更,需报请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市轨道正式下发的工程初步设计政府审查意见后,有关部门应按简化程序、开足通道为其办理各
类报建手续。

建设单位在取得国家对工可批复后立即补办各类正式手续。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轨道办负责解释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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