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道路客运企业及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
陕西省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投诉 处理
60
公布投诉电话、专人接待,实 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理投 诉,投诉处理率和回告率达到100%o
无人值班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15日之内不及时处理 投诉的,每次扣5分;投诉处 理和回告率达不到IO0%的, 扣10分,扣完为止。
训育 培教
30
每月组织文明服务、安全行车 例会,每年组织一次驾驶员轮 训(不少于8学时),并进行考 试考核,及时组织驾驶员学习 新的法规政策、职业道德等。
未按时召开例会并记录的, 每缺一次扣5分;年度没有组 织驾驶员轮训考核或轮训考 核流于形式的,扣10分,扣 完为止。
织调 组协
40
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出租汽车 客运政策精神,按时参加行业 会议和行业组织的重大活动, 按规定及时报统计报表和相 关信息,服从统一调度,及时 完成防汛、抢险、救灾等紧急 运输任务。无企业损害驾驶员 利益造成的群体上访事件发 生。
国家、部级先进企业,加30分;省级先进企业,加20分; 市级先进企业,加10分;国 家、部级先进个人,加15分; 省级先进个人,加10分,加 到50分为止。
新能 源出 租汽 车
20
积极使用新能源出租汽车。
每十辆加10分,加到20分为
止。
说明:
1、此表为质量信誉考核中管理机构考核用表;
2、上述考核项目和计分标准,随着出租汽车市场管理的需要,将会作出不断调整,各地管理机构
陕西省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企业名称:
考核日期:年__月日
考核项目
考核 分数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doc14)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道路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或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企业发展。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 级、AA 级、A 级和B 级表示。
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运输安全指标: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二)经营行为指标:经营违章率;(三)服务质量指标:社会投诉率;(四)社会责任指标:国家规费缴纳情况、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五)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稳定情况、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
陕西省道路危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指南
陕西省道路危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指南全文共3篇示例,供读者参考陕西省道路危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指南篇1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促进客货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和优质服务,根据自治区交通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从20xx年4月开始总站在协会的协助下严格按照自治区下发文件的精神,依据考核评分标准,对全地区43家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考核。
今年是我区开展质量信誉考核的第5年,是自治区交通厅四个“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执行的第二年,今年在评分标准中细化了对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服务质量措施的落实、经营行为中人员和车辆管理情况的评分内容,增加了对驾驶员年度考评记录、违规违章登记、奖惩和责任追究记录的考核,还增加了对服务质量的投诉登记和处理记录、监督检查记录、群众评议记录、奖惩追究记录、年度服务质量实施情况的总结和评价等落实情况的考核;对企业办公场所、企业稳定情况提出明确的要求;将过程考核和结果考核相结合,引导企业重视过程管理,加强制度建设、制度落实和安全培训学习、安全预防工作。
为使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总站20xx年3月专门下发了33、36号文,对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部署,总站相关科室及各县站相关人员成立了客、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小组,由地区道路运输协会共同开展此项工作,对全地区客运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
要求总站相关科室、各县运管站及业务大厅将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备案,作为企业及车辆业务办理、行政许可、进站作业、年审换证、资质认定、评优评先的主要依据,促使各企业把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作为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安全防范能力,增强企业发展后劲的一件大事来抓。
本次考核小组成员下到企业一一进行现场考核,采取的形式是“一查、二看、三询问、四评议”的考核形式,在考核中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客观、透明,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企业上一年度在运输安全、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企业管理、社会责任、加分项目六个大项75个小项进行了量化考核。
陕西省道路客运企业及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概要
陕西省道路客运企业及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规范道路客运企业及汽车客运站经营行为,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客运企业及汽车客运站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294号精神,结合我省道路客运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客运企业及汽车客运站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及汽车客运站的设施设备(经营条件、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质量、车站管理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细则所称的客运企业,是指从事道路班车客运、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
本细则所称的汽车客运站,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道路客运企业及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客运企业及汽车客运站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第五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应与道路客运企业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客运线路服务质量招投标、综合安全检验、企业等级评定、新增道路客运经营项目及汽车客运站收费标准等挂钩。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客运企业及汽车客运站发展。
第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道路客运企业及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并负责审定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开展全省道路客运企业及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具体负责全省三级及以上客运企业和一级汽车客运站的质量信誉评定工作。
陕西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20201129235036)
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厅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参与公路工程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安、机电、房建、绿化等工程施工,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我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本省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指导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厅质监站、项目法人组织开展信用评价相关工作;(三)负责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审定和发布。
第六条厅质监站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负责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具体相关工作;负责全省高速公路施工企业(包括同时参与高速、干线公路的施工企业)信用初步评价。
第七条省公路局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负责全省干线公路施工企业(仅参与干线公路的施工企业)信用初步评价。
第八条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项目法人负责对现场管理机构提供的信用评价信息进行审核,并按照管理职责分别报厅质监站、省公路局。
第九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条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厅质监站和省公路局丁每年1月底前分别完成上一年全省高速公路、干线公路施工企业信用初步评价,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并将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
其中,同时参与高速公路和干线公路的施工企业由厅质监站进行汇总、评价,省公路局将相关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审核提交厅质监站后不再评价。
陕西省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指南
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指南前言为贯彻《陕西省道路客运企业及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加强我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规范道路客运企业及汽车客运站经营行为,建立和完善客运企业及汽车客运站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我省客运企业(站)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我们组织了常年在道路客运工作第一线的有关人员,结合我省客运企业(站)工作实际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汇集了道路客运管理的实践经验,编写了本指南。
其目的和宗旨是为了使企业在日常管理和质量信誉考核时有章可循,按章办事,从而为企业发展提供支持和帮助。
本指南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的内容主要涉及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申请及自评报告;第二部分的内容主要涉及客运企业质量信誉档案的制作;第三部分的内容主要涉及客运企业基本基础管理制度的编写;第四部分的内容主要涉及客运企业基础管理资料的收集、汇总。
第一、二部分请用电脑按表格要求填写并制成电子版。
自评报告统一使用A4纸,自评报告的内容按照《陕西省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的六大项二十四小项内容逐一对照本企业的工作实际进行简明扼要自评并实事求是按规定自我打分。
若企业在经营生产中有创新或具有推广的突出经验可在报告中进行综述。
第三部分仅列出道路客运企业最基本企业管理法规和各项企业管理规章制度的最低要求目录,各客运企业要根据企业管理现状自主完成编写规章内容并印刷装订成册。
各客运企业可扩大详尽丰富规章的内容,但不能压编目录要求内容。
第四部分,各客运企业要按照制定的范本内容要求,采样收集、统计分类、整理汇总构成本企业原始基础管理资料(范本的内容可丰富),按月装订成册存档备查。
范本中涉及到的管理机构或单位都应按要求填写并签字或盖章,原始记录或资料及个人签名应人工填写,其余格式及内容均应电子制成,不得以空表出现,凡台账类均以封面装饰。
本指南罗列的管理制度和各种原始管理记录表格都是在质量信誉考核当中必须体现的内容。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道路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或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企业发展。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运输安全指标: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二)经营行为指标:经营违章率;(三)服务质量指标:社会投诉率;(四)社会责任指标:国家规费缴纳情况、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五)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稳定情况、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
客运企业各级考核标准
客运企业各级考核标准作为客运企业,每一个员工都承担着服务和安全的责任。
为了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服务质量,客运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考核标准。
这些考核标准应该包括各个级别的员工,从基层员工到管理人员。
对于基层员工来说,他们是客运企业的服务窗口,直接与顾客接触。
因此,他们的考核标准应重点关注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
员工应该有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与顾客友好交流,并及时解决顾客的问题和投诉。
他们应该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主动关心顾客需求,并且能够提供专业、高效、安全的服务。
此外,他们还应该具备基本的知识和技能,确保客运业务的正常进行。
对于中层员工来说,他们是基层员工的直接管理者,同时也是公司管理层的执行者。
他们的考核标准应该包括岗位责任的履行情况和组织协调能力。
他们应该能够合理安排工作,确保基层员工按时完成任务。
他们应该能够有效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他们还应该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能够有效地与上下级员工沟通和协作。
对于管理层员工来说,他们是公司的决策者和战略制定者。
他们的考核标准应该包括领导能力和业绩成果。
他们应该有明确的目标和发展策略,能够有效地领导团队实施相关战略。
他们应该能够合理分配资源,确保公司的运作效率和业绩达到预期目标。
他们还应该具备良好的行业洞察力和创新能力,能够引领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力。
总的来说,客运企业各级员工的考核标准应综合考虑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知识技能、组织协调能力、领导能力和业绩成果等方面。
通过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能够激励员工提高工作积极性,提升服务质量,从而为客运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同时,客运企业应该定期评估和调整考核标准,以适应行业和市场的变化,确保企业的竞争力和核心竞争力。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0年7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增强路途运输市场管理,加快路途运输市场诚信体系树立,树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参与机制,引导和促进路途运输企业增强管理、保证平安、诚信运营、优质效劳,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对路途旅客运输企业、路途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路途运输企业〕停止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路途运输企业的平安消费、运营行为、效劳质量、管理水平和实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停止的综合评价。
本方法所称的路途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路途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路途货物运输或从事为本单位效劳的非运营性路途风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路途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任务应当遵照地下、公允、公正的原那么。
第四条路途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度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增强管理,诚信运营,实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平安、优质的运输效劳。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路途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舞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路途运输企业开展。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路途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担任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的路途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任务。
路途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任务详细由省级路途运输管理机构一致组织展开,市、县级路途运输管理机构按本方法规则的职责,做好相关任务。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第六条路途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区分用AAA 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路途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目的包括:〔一〕运输平安目的: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二〕运营行为目的:运营违章率;〔三〕效劳质量目的:社会赞扬率;〔四〕社会责任目的:国度规费交纳状况、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状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义务完成状况;〔五〕企业管理目的:质量信誉档案树立状况、企业动摇状况、企业笼统、科技设备运用状况、取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状况。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指南
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指南道路客运企业作为重要组成部分,负责为人们提供长途和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服务质量和信誉度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因此,为了确保道路客运企业服务质量和信誉度,需要对其进行定期考核。
本文介绍了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指南。
一、考核目的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主要目的是评估道路客运企业的服务质量和信誉度。
准确地检测道路客运企业的服务质量和信誉度,有助于建立良好的服务形象和品牌形象。
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也有利于道路客运企业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信誉度,加强行业监管。
二、考核侧重点1.服务质量:道路客运企业的服务质量应当有多个方面的综合评估,包括乘客感受、车辆状况、车队设备、人员素质等方面,其中重点考虑乘客满意度、服务态度、安全标准、车辆维护、车辆清洁等方面。
2.信誉度:道路客运企业的信誉度要考虑安全性、合法性、规范性三个方面,其中重点考虑公司注册情况、车辆行驶证、车辆保险、合法派遣驾驶员、驾驶员驾证等,同时还要关注企业的承诺和公告是否真实、员工是否有违规行为等。
三、考核标准考核标准应该准确和实际的反映道路客运企业的服务质量和信誉度。
这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发布的规定、行业标准,还应该参考乘客反馈和社会评价,对道路客运企业的评估可能因地区和城市环境而异。
四、考核方法考核方法需要建立科学、客观、有效的机制。
应根据预设标准,采用问卷调查、实地调查、数据统计等多种方式进行考核,其中实地调查是核心环节。
考核前应征得道路客运企业的同意,并将考核结果告知企业,以便其改进未及格项。
五、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应以成绩单的形式报告,同时建议道路客运企业做出改进。
考核结果按考核标准和重要性分项体现,发现的安全隐患或违法行为将移交至相关部门进行处理,而道路客运企业的考核结果将在该市区内进行公开展示。
总之,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是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共交通安全的重要举措。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道路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或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企业发展。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运输安全指标: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二)经营行为指标:经营违章率;(三)服务质量指标:社会投诉率;(四)社会责任指标:国家规费缴纳情况、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五)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稳定情况、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
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汽车客运站是城市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营质量和信誉水平直接影响到乘客的乘车体验和公众对交通系统的满意度。
因此,为了对汽车客运站进行全面科学的考核评分,制定适用的质量信誉评分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一、质量考核评分标准1. 安全指标汽车客运站的安全是质量考核的首要指标之一。
评分标准应包括以下方面:1.1 事故记录:评估汽车客运站的事故发生频率、事故类型和后续处理情况。
1.2 安全设施:评估汽车客运站的防火设施、紧急救援设施和安全疏散通道等情况。
2. 运营管理指标汽车客运站的运营管理水平是评价其质量的重要依据。
评分标准应包括以下方面:2.1 营运时间:评估汽车客运站的运营时间是否稳定,如早晚高峰期是否有加班运营。
2.2 车辆管理:评估汽车客运站对运营车辆的管理情况,包括定期检查、车辆清洁和维护保养等。
2.3 班次准点率:评估汽车客运站的班次是否准点发车,是否有延误现象。
3. 服务质量指标汽车客运站的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乘客的出行体验和满意度。
评分标准应包括以下方面:3.1 乘车环境:评估汽车客运站的候车室、卫生间等公共区域的整洁度和舒适度。
3.2 服务态度:评估汽车客运站员工的服务态度和专业水平,包括乘客咨询、投诉处理等方面。
3.3 旅行线路信息:评估汽车客运站提供旅行线路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信誉考核评分标准1. 企业信誉度汽车客运站的企业信誉度是评价其信誉水平的重要依据。
评分标准应包括以下方面:1.1 守信度:评估汽车客运站是否遵守合同约定、按时履行承诺。
1.2 敬业度:评估汽车客运站员工的工作态度、精神面貌和服务意识。
2. 客户满意度汽车客运站的客户满意度关系到其在市场中的声誉和口碑。
评分标准应包括以下方面:2.1 服务满意度调查:定期开展对用户的满意度调查,评估其对汽车客运站服务的评价。
2.2 处理投诉能力:评估汽车客运站对用户投诉的及时反馈和问题解决能力。
3. 社会责任履行汽车客运站的社会责任履行是评价其信誉的重要依据。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道路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或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企业发展。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 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运输安全指标: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二)经营行为指标:经营违章率;(三)服务质量指标:社会投诉率;(四)社会责任指标:国家规费缴纳情况、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五)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稳定情况、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
西安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西安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管理,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建立完善出租汽车行业信用体系,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细则。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对出租汽车经营企业、驾驶员和单车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三条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及市辖县可参照本细则制定营运范围仅限本辖区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
第五条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第六条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AA级、AAAA级、AAA级、AA级、A级和B级。
第七条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管理指标:管理制度、经营场所、信息化管理、企业文化、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合同管理、培训教育等情况;(二)安全运营指标: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投入、安全隐患排查事故整改、交通违章率、交通事故率及伤人率、交通事故死亡率等情况;(三)运营服务指标:运营违规行为、服务评价、社会评价等情况;(四)社会责任指标:应急保障、治污减霾、维护行业稳定等情况;(五)加分项目:政府及部门表彰奖励、社会公益、媒体宣传表扬、驾驶员权益保障等情况。
第八条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100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0分。
道路运输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道路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或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企业发展。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 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运输安全指标: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二)经营行为指标:经营违章率;(三)服务质量指标:社会投诉率;(四)社会责任指标:国家规费缴纳情况、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五)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稳定情况、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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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道路客运企业及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规范道路客运企业及汽车客运站经营行为,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客运企业及汽车客运站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294号)精神,结合我省道路客运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客运企业及汽车客运站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及汽车客运站的设施设备(经营条件)、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质量、车站管理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细则所称的客运企业,是指从事道路班车客运、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
本细则所称的汽车客运站,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道路客运企业及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客运企业及汽车客运站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第五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应与道路客运企业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客运线路服务质量招投标、综合安全检验、企业等级评定、新增道路客运经营项目及汽车客运站收费标准等挂钩。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客运企业及汽车客运站发展。
第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道路客运企业及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并负责审定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开展全省道路客运企业及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具体负责全省三级及以上客运企业和一级汽车客运站的质量信誉评定工作。
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开展道路客运企业及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具体负责三级及以上客运企业、一级汽车客运站的初评工作,同时负责四级及以下客运企业和二级及以下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评定工作。
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道路客运企业及汽车客运站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企业质量信誉档案。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等级第七条道路客运企业及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等级分别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八条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及主要考核内容包括:(一)运输安全: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安全管理制度和机构建立健全情况、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和报告制度。
(二)经营行为:经营违章率、违法违规经营情况。
(三)服务质量:旅客满意率、旅客意见处理率、社会投诉率、服务质量事故、投诉和媒体曝光情况。
(四)社会责任: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企业稳定情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处置情况。
(五)企业管理: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系统管理水平、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情况、员工管理、车辆管理、企业文化、文明班线建设。
(六)节能减排:企业节能减排工作开展情况。
第九条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及主要考核内容包括:(一)设施设备(经营条件):按照部颁标准(JT/T200—2004)《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设施设备配备和使用情况。
(二)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和机构建立健全情况、安全生产事故预防、进出站安全管理(“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和“三品”检查落实情况)等。
(三)经营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纳客运车辆进站经营情况;按交通部“三优三化”标准提供站务服务情况及收费情况。
(四)服务质量:旅客、参营单位及司乘人员满意率;车站服务指标、旅客监督制度、服务环境和站内秩序、服务质量事故、投诉和媒体曝光情况。
(五)车站管理: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站务管理、站务流程、员工管理;社会责任及社会评价。
(六)节能减排:节能减排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条道路客运企业及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为1000分。
在客运企业考核总分中,运输安全指标为300分、经营行为指标为160分、服务质量指标为150分、社会责任指标为120分、企业管理指标为220分、节能减排指标为50分。
具体考核记分标准见《陕西省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
在汽车客运站考核总分中,设施设备指标为200分、安全生产指标为200分、经营管理指标为230分、服务质量指标为250分、车站管理指标70分、节能减排指标为50分。
具体考核记分标准见《陕西省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第十一条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一)考核总分达850分及以上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A级;(二)考核总分在700分至849分之间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三)考核总分在600分至699分之间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级;(四)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为B级;1、发生一次重大及以上交通责任事故或发生两次较大交通责任事故;2、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3、发生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出现过激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4、企业有30%及以上子公司考核等级为B级;5、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报送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材料,拒不改正;6、在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7、未按要求建立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导致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8、考核总分低于600分。
第十二条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一)考核年度内符合以下条件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A级:1、未发生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责任事故;2、无经查证属实的市级及以上新闻媒体曝光事件;3、站内实行微机统一售票;4、实行封闭式管理,人车分离,站内秩序良好;5、设施设备条件评分不低于190分,且质量信誉考核总分不低于850分。
(二)考核年度内符合以下条件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1、未发生直接经济损失达40万元以上责任事故;2、无经查证属实的省级及以上新闻媒体曝光事件;3、站内实行微机统一售票;4、实行封闭式管理,人车分离,站内秩序良好;5、设施设备条件评分不低于175分,且质量信誉考核总分在700分至849分之间。
(三)考核年度内符合以下条件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级:1、未发生直接经济损失达50万元以上责任事故;2、设施设备条件评分不低于160分,且质量信誉考核总分在600分至699分之间。
(四)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为B级:1、发生人员死亡事故,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达50万元以上安全责任事故;2、发生恶性服务质量事故;3、发生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行为;4、因汽车客运站乱收费、班次安排不合理等引发班线经营者集体停运、上访事件;5、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报送质量信誉材料,拒不改正;6、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经查属实;7、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
8、设施设备条件评分低于160分或考核总分低于600分;恶性服务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客运企业及汽车客运站的责任,对旅客或经营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故。
第十三条当客运企业的子公司质量信誉等级为A级和B级的总数达到50%及以上时,母公司质量信誉等级不能高于A级。
当客运企业所属汽车客运站有30%及以上考核为A级或10%及以上为B级时,客运企业考核结果直接降低一个等次。
第三章质量信誉档案建立第十四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客运企业及汽车客运站应当分别建立企业质量信誉档案。
质量信誉档案记录的内容应真实、有效、完备,企业及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其记录的内容负责,承诺无虚假信息。
第十五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及时处理违法违章行为,认真受理社会投诉举报和媒体曝光事件,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受理的投诉举报,经核实后及时记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质量信誉档案。
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应至少组织两次旅客满意度调查。
第四章考核办法和程序第十六条客运企业及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分级考核:(一)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两年对全省三级及以上客运企业、一级汽车客运站考核一次,考核工作一般在下半年开展。
考核周期为上上一年度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
(二)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对客运企业及汽车客运站开展一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考核周期为上一年度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
考核结果经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在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考核年度,其年度考核与省上考核一并进行。
(三)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年度中间对客运企业和汽车客运站的质量信誉考核内容检查一次,并将考核检查情况记入质量信誉档案。
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结合汽车客运站星级服务竞赛活动一并开展,并将星级客运站评定结果与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有效结合。
第十七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开展:(一)考核专家选取:负责考核的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建立考核专家库,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考核专家组,具体实施考核工作,考核专家组人数应是5人或以上单数。
(二)实地考核:考核专家组按照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情况的方式开展考核工作。
(三)反馈意见:考核专家组根据考核情况对被考核企业予以总体评价,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意见。
(四)评价打分:考核专家组按照评分标准认真打分,并注明扣分情况及扣分原因,提出整改意见,报组织考核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五)审核上报: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对专家组考核意见汇总并综合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年中检查结果后,上报省交通运输厅质量信誉考核领导小组。
(六)综合评定:厅质量信誉考核领导小组将根据考核结果,综合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企业及客运站日常检查情况、质量信誉档案情况,确定客运企业及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七)结果公示:厅质量信誉考核领导小组将在省交通运输厅及厅运管局网站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被考核道路客运企业及汽车客运站或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或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或举报。
申诉材料上应加盖单位公章或如实签署姓名,并附有效的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