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小学办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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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标准

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标准

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标准
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标准是指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对中小学办学条件、教
学质量、师资队伍、学生管理、校园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和规定。

这些标准旨在提高中小学教育的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确保教育公平和教育公正。

首先,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标准对办学条件提出了明确要求。

学校必须具备安全、健康的教学环境,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此外,学校还应当配备必要的教学设施和设备,保障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同时,学校还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教学秩序。

其次,教学质量是中小学办学的核心。

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标准要求学校要依法
组织教学活动,保证教学质量。

学校应当建立科学的课程设置,注重学科知识和能力素质的培养。

教师队伍也是教学质量的关键因素,学校必须配备高素质的教师,保证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

此外,师资队伍和学生管理也是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标准关注的重点。

学校应当
建立健全的师德师风和学生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管理和教育。

学校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品德修养和社会责任感,加强学生的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最后,校园环境和安全是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标准的重要内容。

学校应当建立健
全的校园安全保障体系,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同时,学校还应当注重校园文化建设,营造和谐、温馨的校园氛围,为学生的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

总之,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标准是对中小学办学的规范和要求,是提高中小学教
育质量的重要保障。

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这些标准,不断完善和提高办学水平,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要求,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当前实际,制定《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以下简称《办学基本标准》)。

第二条本《办学基本标准》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完全小学、独立初中、完全中学初中部、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三条本《办学基本标准》作为实现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对学校的基本要求。

本《办学基本标准》是地方各级推进义务教育初步均衡阶段评估义务教育学校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学校设置第四条学校布局基本合理,其设置以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方便学生就学为原则。

入学半径:小学2千米左右,初中3千米左右。

走读学生上学途中单程步行时间,小学低年级不超过30分钟,小学高年级、初中不超过45分钟。

第五条小学班数一般不超过24个;独立初中班数一般不超过30个;完全中学初中部班数一般不超过18个;九年一贯制学校班数一般不超过36个。

2010年起,小学起始年级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起始年级班额不超过50人。

第三章校园校舍第六条学校按教学、办公、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合理分区。

学校有围墙、校门、校牌、自行车棚,旗杆、旗台应设置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

第七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学生宿舍):小学不低于5.2平方米,初中不低于6. 4平方米。

第八条校园校舍符合国家相关的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中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高压输电等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寄宿制学校男女生宿舍分设且相对集中,食堂符合有关标准。

第四章装备条件第九条每生有一套符合国家设计标准的课桌椅。

黑板、讲桌、板书工具等常用教学设备配置满足实际需要。

第十条小学科学实验室装备、初中理化生实验室和计算机网络教室装备达到省定标准,其它学科教学仪器设备配置基本满足实际需要。

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是指学校为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中小学教育质量的重要保障。

建立和完善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对于提高中小学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师资队伍、教学条件、办学场所、教学设备、教育管理等方面,阐述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的具体内容。

一、师资队伍。

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要求学校拥有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师资队伍。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师资队伍管理制度,保障教师队伍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学校应当根据教学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教师,确保每个班级都有至少一名班主任和一名学科教师。

同时,学校还应当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不断提升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

二、教学条件。

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要求学校拥有良好的教学条件。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制定科学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安排,确保教学质量。

学校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教室和实验室,保证教学秩序和教学安全。

此外,学校还应当建立健全的教学评价制度,对学生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办学场所。

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要求学校拥有安全、健康的办学场所。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校园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学校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教学楼、宿舍楼、食堂、图书馆等办学场所,保证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同时,学校还应当加强对校园环境的管理和维护,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四、教学设备。

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要求学校配备必要的教学设备。

学校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教学用具、实验设备、体育器材等教学设备,满足教学需要。

学校还应当加强对教学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教学设备的完好和安全。

五、教育管理。

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要求学校建立健全的教育管理制度。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学生管理制度和教师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和教师的管理和服务,促进学生和教师的全面发展。

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2015.7.20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第三章选址与校园规划 (3)第四章面积指标 (6)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 (8)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0)附录一普通中小学校必配校舍用房配置标准及面积指标 (12)非完全小学校舍用房配置标准及面积指标 (12)完全小学必配校舍用房配置标准及面积指标 (13)九年制学校必配校舍用房配置标准及面积指标 (15)初级中学必配校舍用房配置标准及面积指标 (17)高级中学必配校舍用房配置标准及面积指标 (19)附录二普通中小学校选配校舍用房面积及指标 (21)附录三本标准用词说明 (22)附件《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促进城乡普通中小学校教育设施的均衡发展,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推进中小学校设施标准化建设,适应普通中小学校教育改革和现代化建设,创造适合青少年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办学条件和育人环境,加强普通中小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中小学校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用地的依据,也是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

改建、扩建的普通中小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首先保证师生安全。

在抗御重大意外自然灾害时,学校可作为周边地区的紧急避难疏散场所。

第五条普通中小学校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城乡及城镇化建设规划,先规划后建设。

结合本地区的人口及生源实际情况,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绿色校园。

第六条本建设标准将新建普通中小学校的校舍用房,分为必配用房和选配用房两类,以适应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学校建设的需要。

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附件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进全省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根据《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的重要依据,遵循分级负责、分步推进的原则实施,在确定学校用地规模时要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资源的实际情况出发,新建学校原则上应达到《标准》合格要求,改建和扩建学校参照《标准》执行。

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标准另行规定。

一、校园规划建设(一)学校布局应当依据城市或村镇总体发展规划及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以方便学生就近入学为原则,办学规模适宜,合理设置并调整学校布点。

学校选址应满足《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的相关要求,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安全通行与疏散、室内环境、建筑设备应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

(二)校园规划应功能齐全,布局设计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达到规划结构合理,分区明确,整体协调。

同时也应当适应和符合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以有利于学生和教师学习、工作、交往,确保师生安全为宗旨,在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供较为宽裕的活动空间。

(三)学校规模和班额人数宜根据生源符合下列规定:1. 农村小学为6班、12班、18班、24班,城市小学为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不多于45人。

2.农村初中为12班、18班、24班,城市初中为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不多于50人。

3. 九年一贯制学校为18班、27班、36班、45班,1年级~6年级与小学班额人数相同,7年级~9年级与初中班额人数相同。

(四)学校用地面积应满足建筑用地、体育用地、绿化用地、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用地的需要。

2.体育场地。

学生体育场地面积标准参照下表:3.绿化用地。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0.05.19•【字号】深教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的通知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教育行政部门:现将新修定的《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2020年5月19日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为了促进深圳市民办中小学优质、特色发展,更好地打造与深圳城市发展相匹配的现代教育,根据国家、省、市民办教育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小学规划建设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参照公办学校设置标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在本市新设立的民办小学、民办九年制学校、民办初级中学、民办完全中学、民办普通高中、民办十二年制学校和现有民办中小学分立、合并及变更层次和名称。

一、举办者(一)学校举办者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未被列入企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其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外商投资企业办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

(二)已举办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其举办的学校近5年无违法违规办学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

(三)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民办中小学校,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各自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等内容。

二、学校名称(一)营利性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的规定,非营利性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政部民发〔1999〕129号)的规定。

云南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云南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附件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推进全省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根据《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的重要依据,遵循分级负责、分步推进的原则实施,在确定学校用地规模时要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资源的实际情况出发,新建学校原则上应达到《标准》合格要求,改建和扩建学校参照《标准》执行。

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标准另行规定。

一、校园规划建设(一)学校布局应当依据城市或村镇总体发展规划及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以方便学生就近入学为原则,办学规模适宜,合理设置并调整学校布点。

学校选址应满足《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 - 2011)的相关要求,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安全通行与疏散、室内环境、建筑设备应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 - 2011 \(二)校园规划应功能齐全,布局设计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达到规划结构合理,分区明确,整体协调。

同时也应当适应和符合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以有利于学生和教师学习、工作、交往,确保师生安全为宗旨,在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供较为宽裕的活动空间。

(三)学校规模和班额人数宜根据生源符合下列规定:1. 农村小学为6班、12班、18班、24班,城市小学为12班、1 / 1118班、24班、30班,每班不多于45人。

2.农村初中为12班、18班、24班,城市初中为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不多于50人。

3. 九年一贯制学校为18班、27班、36班、45班,1年级~6年级与小学班额人数相同,7年级~9年级与初中班额人数相同。

(四)学校用地面积应满足建筑用地、体育用地、绿化用地、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用地的需要。

2.体育场地。

青海省标准化小学办学条件标准

青海省标准化小学办学条件标准

青海省标准化小学办学条件标准,试行,目录一、总则二、学校设置与规划,一,学校设置,二,学校规模,三,校园规划设计三、学校建设用地标准,一, 学校建设用地组成1(建设用地2(体育用地3(绿化用地,二,学校建设用地面积四、学校校舍建设标准,一, 校舍建筑组成1(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2(办公用房3(生活用房,二,校舍建筑面积,三,校舍用房面积,四,校舍建筑标准五、学校装备条件标准,一,常规通用教学设备,二, 学科专用教学设备1(语文、英语和品德学科专用教学设备2(数学、科学学科专用教学设备3(艺术科专用教学设备4(体育与健康教育专用教学设备5(综合实践活动教学设备,三,现代教育技术设备,四,图书资料配备,五,办公及生活设备六、师资配备标准七、公用经费标准附件:1. 青海省标准化小学各类校舍用房使用面积标准2. 青海省标准化小学语文、英语和品德学科专用教学设备配备标准3. 青海省标准化小学艺术科专用教学设备配备标准4. 青海省标准化小学体育专用教学设备配备标准5.青海省标准化小学卫生保健与健康教育专用设备配备标准6. 青海省标准化小学综合实践活动教学设备配备标准- 2 -7. 青海省标准化小学教育信息化建设标准8. 青海省标准化小学图书,阅览,室配备标准9. 青海省标准化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10. 青海省标准化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同前略,- 3 -青海省标准化小学办学标准,试行,一、总则为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需要~全面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青海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0年,》和全省教育大会和省委十一届十次全委会精神~认真实施“中小学配套设施建设和标准化建设工程”~进一步提高我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水平~改善办学条件~推进学校建设的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全省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推动小学办学条件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规划~特制定《青海省标准化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条文说明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条文说明

附件: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条文说明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置与规划…………………………………()第三章建设用地……………………………………()第四章校舍建筑……………………………………()第五章教育装备……………………………………()第六章师资配备……………………………………()第七章经费保障……………………………………()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标准的目的。

标准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的一项重要措施。

随着基础教育综合改革深入推进和均衡发展程度提升,对学校办学条件和环境提出了新要求,需要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使学校的规划设计、校舍建设、教育装备配备和管理有章可循。

第二条标准的功能定位。

标准是学校规划、建设、评估的基本依据。

但作为检查评估尺度仅适用于新建学校,原有老学校受占地、环境等条件限制,无法达到本标准的,在运动场地、绿化地面积方面可适当放宽标准要求,教学用房单间面积在满足教学基本需要前提下,也可适当放宽要求,评估标准应另行制定。

第三条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普通中小学校。

其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条件标准,适用于实行“六三学制”的学校。

实行“五四学制”的学校按照办学规模相近的“六三学制”学校标准配置校舍(实验室、多功能教室除外)、运动场地、教育装备等;其中,理化生实验室、小学科学教室和多功能教室,按照每年级平行班数相同的“六三学制”初中、小学所配置的间数(面积)设置。

低于“六三学制”小学最低规模的“五四学制”小学,按“六三学制”小学最低规模标准执行;高于“六三学制”初中最大规模的,应按比例适当增加。

第四条标准的分类。

鉴于我省区域间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将学校建设标准分为三类:其中标准Ⅰ为基本标准,以不低于国家基本标准为原则,参照《中小学校设计规范》、国家《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个别指标不低于《农村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按照满足基本教学需要的原则制定,对校舍用房做了适当调整。

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一2020)》(中发[2011])12号)和《河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冀发[2011]10号),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巩固提高我省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完全小学、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

《标准》既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建设、改造和管理九年义务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标准,也是实现我省县城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对学校的基本要求,是评估义务教育学校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实施《标准》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标准》的实施;各设区市、县(市、区)根据《标准》制定本地义务教育学校实施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学校设置第四条学校布局应当依据城市或乡镇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密度和人口分布,尤其是学龄人口高峰,综合考虑地形地貌、能源、交通、环境等因素,以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方便学生就学为原则,合理设置。

小学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2公里。

为保证学生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学生应当以走读为主,平原地区小学不宜建设寄宿制学校,山区根据情况小学高年级可适当集中建设寄宿制学校,低年级可适当保留必要的教学点;初级中学可建设部分寄宿制学校。

农村地区可适当建设教师周转房。

提倡政府通过校车和公共交通解决学生上学远问题。

第五条学校位置应当选择在确保师生人身安全的地段,避开污染源处、地震断裂带、山体滑坡地段,泥石流地区及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6.01.14•【字号】湘教发〔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的通知湘教发〔2016〕4号各市州教育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教基一〔2014〕1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明确标准化学校建设范围及目标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包括教学点标准化建设和完全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标准化建设。

到2020年,全省90%以上的完全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要基本达到《标准》要求;所有教学点要基本达到《湖南省小学教学点办学标准(试行)》(湘教发〔2012〕14号)要求。

各地要按照全省总体目标要求,进一步将目标任务明确到校。

二、要明确标准化学校建设主要内容在标准化学校建设中,已完成合格学校建设任务的完全小学和初中学校,要对照《标准》要求重点加强软件建设和配套设施设备建设,教学点要按照教学点要求建设达标。

原则上功能教室建设、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及现代教育技术设备、生活服务用房和卫生设施、教师配备、学校管理等主要项目都要达到《标准》要求。

生均占地面积和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足的,鼓励主要通过控制办学规模达到办学标准。

三、要明确标准化学校建设主体责任标准化学校建设要按照“谁举办、谁建设”“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建设责任主体。

各地要按照省统一部署和总体目标制定实施规划和分年度推进计划,确保目标按期实现。

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

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

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精神,扎实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提升义务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本标准是我省举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是全省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建设和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基本依据。

一、学校设置、规模与规划(一)学校设置与规模1、学校布局要坚持就近入学的原则,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城市、城镇和乡村建设规划要求,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统筹考虑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以及当地地理环境及交通状况、教育条件保障能力、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等因素,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特点和成长规律,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设置学校布点,努力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就近接受良好义务教育的需求。

2、农村学校布局要保障学生就近上学的需要。

农村小学1至3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寄宿,就近走读上学;小学高年级学生以走读为主,确有需要的可以寄宿。

在人口相对集中的农村设置村小学或教学点。

支持在山区、偏远地区建设标准化寄宿制小学。

农村初中布局调整原则上以乡镇为单位设置,1.5-2万人口的乡镇设置一所,3万人口以上的乡镇可以设置2所,人口不足1.5万的乡镇由各县(市、区)统筹设置初中。

校址选择依据区域内村庄布局规划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情况均衡分布,学生上下学时间原则上步行单程不超过40分钟。

3、城市中小学校布点必须与城市扩建和住宅小区建设同步规划。

综合考虑居民区配套、旧城区改造、人口密度加大、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增加等因素,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和人口出生率进行测算,配套建设规模适宜的中小学校。

原则上1.5-2万人口左右设置一所全日制小学,2-3万人口左右设置一所全日制初中。

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

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

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一)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川委发〔2010〕18号),推进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标准化建设,促进我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升义务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省相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编制本标准。

(二)本《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是我省举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是我省各级政府规划、批准设置、新建、改造、管理义务教育学校的基本依据,是我省学校标准化建设的参照依据。

(三)本《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步达标的原则。

省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根据本《标准》制定本地学校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本区域内教育资源的统筹规划,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推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注重资源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二章学校设置与规划(一)学校设置1.学校布局要坚持就近入学的原则,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城市、乡(镇)总体规划要求,适应新型城镇化、新型工业化发展需要,统筹考虑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以及当地地理环境及交通状况、教育条件保障能力、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等因素,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特点和成长规律,处理好提高教育质量和方便学生就近上学的关系,努力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就近接受良好义务教育需求。

2。

县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学校布局专项规划。

根据学校覆盖范围,合理确定县域内教学点、村小、中心小学、初中学校布局,以及寄宿制学校和非寄宿制学校的比例,保障学校布局与学龄人口居住分布相适应,明确学校布局调整的保障措施。

要认真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切实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3。

农村学校布局要保障学生就近上学的需要.农村小学1至3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寄宿,就近走读上学;小学高年级学生以走读为主,确有需要的可以寄宿;初中学生根据实际可以走读或寄宿。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基本办学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基本办学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基本办学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6.26•【字号】陕教〔2020〕106号•【施行日期】2020.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基本办学标准》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教育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陕西省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基本办学标准》已经2020年6月9日陕西省教育厅第3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2020年6月26日陕西省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基本办学标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27号)、《陕西省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陕教规范〔2019〕9号)精神,为切实推进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补齐教育短板,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特制定本标准。

一、乡村小规模学校基本办学标准(一)校园校舍1. 校园场地。

学校应有独立的校园;校舍建设和设计应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农村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要求。

校舍安全隐患及时排除,无D级危房。

新建校舍应按照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重点设防类”的要求进行结构设计,满足综合防灾要求。

应配备必要的体育运动场地,包括体育课、课间操、课外及游戏活动所需要的场地。

应在校园的显要位置设置国旗升旗场地,符合升降国旗要求。

2. 教学用房。

学校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应设有普通教室、教师办公室、多功能教室(兼多媒体教室、科学实验室)、图书室以及完成音体美教学任务的必要场所,可按照“实用、够用、安全、节俭”的原则,合并使用教学及辅助用房。

(完整版)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完整版)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附件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进全省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根据《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的重要依据,遵循分级负责、分步推进的原则实施,在确定学校用地规模时要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资源的实际情况出发,新建学校原则上应达到《标准》合格要求,改建和扩建学校参照《标准》执行。

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标准另行规定。

一、校园规划建设(一)学校布局应当依据城市或村镇总体发展规划及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以方便学生就近入学为原则,办学规模适宜,合理设置并调整学校布点。

学校选址应满足《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的相关要求,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安全通行与疏散、室内环境、建筑设备应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

(二)校园规划应功能齐全,布局设计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达到规划结构合理,分区明确,整体协调。

同时也应当适应和符合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以有利于学生和教师学习、工作、交往,确保师生安全为宗旨,在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供较为宽裕的活动空间。

(三)学校规模和班额人数宜根据生源符合下列规定:1. 农村小学为6班、12班、18班、24班,城市小学为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不多于45人。

2.农村初中为12班、18班、24班,城市初中为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不多于50人。

3. 九年一贯制学校为18班、27班、36班、45班,1年级~6年级与小学班额人数相同,7年级~9年级与初中班额人数相同。

(四)学校用地面积应满足建筑用地、体育用地、绿化用地、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用地的需要。

2.体育场地。

学生体育场地面积标准参照下表:3.绿化用地。

新版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新版.pdf

新版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新版.pdf
6. 学 校布局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生产、经营、 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噪声等污染源, 医院传染病房间、 太平间, 殡仪馆, 消防站, 加油 (气) 站, 气源调压站, 高压变配电所, 垃圾场所及公安看守所、 监狱等 不利于学生学习、身心健康和危及师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7. 学校布局调整及撤并应履行程序。确 因生源减少需要 撤并学校的,县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履行撤并方案的制定、 论证、公示、报批等程序, 要统筹考虑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寄宿生学习生活设施等条件 保障,并通过举行听证会等多 种有效途径,广泛听取学生家长、学校师生、村民自治组织
8. 校园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城市学校沿主要 街道的围墙宜有良好通透性。
9. 旗杆、旗台应设置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 显要位置。
10. 学校各类设施应兼顾残疾学生的使用和安全,实现无 障碍的要求。
第三章 建设用地标准 (一)学校建设用地组成
学校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用地、体育运动场用地、绿化用 地三部分。如条件允许,在进行学校用地规划时应考虑为学 校发展预留用地。
25~45 米)。 3. 器械体操区学校可根据实际条件进行集中或分散配备。 4. 因受地理环境限制达不到标准的山区学校 , 可因地制宜建设相应的体育活
动场地。
3. 绿化用地。绿化用地指成片的集中绿地和学生劳动种 植园地。完全小学和初级中学宜设置集中绿地和学生种植园 地。
(二)学校建设用地面积 1. 大城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城市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规
2120
7.85
3432
6.36
规模
每年级 班级规
学生规模
班数

1-5
6-30
270-1350
4-10

中小学办学标准

中小学办学标准

中小学办学标准
中小学办学标准是指国家对中小学办学条件、师资队伍、教学质量、学生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和规定。

它是教育管理部门对中小学办学的基本要求,是保障学生权益,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依据。

首先,中小学办学标准对办学条件提出了明确要求。

学校应当具备安全、健康的教育环境,包括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体育设施等。

此外,学校还应当配备必要的教学设备和教学资源,保证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其次,中小学办学标准对师资队伍提出了要求。

学校应当拥有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教师队伍,教师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能够满足学校教学工作的需要。

再次,中小学办学标准对教学质量提出了严格要求。

学校应当开展素质教育,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促进学生的认知、情感、态度、价值观等方面的发展。

教学过程应当科学、严谨,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学生的认知水平和发展规律。

此外,中小学办学标准还对学生管理提出了规定。

学校应当建
立健全的学生管理制度,保障学生的权益,维护校园秩序,营造良
好的学习环境。

学校还应当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开展必要的心理
健康教育和心理辅导工作。

总的来说,中小学办学标准是对中小学办学的基本要求和规定,是保障学生权益,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依据。

学校应当严格遵守中
小学办学标准,不断提高办学水平,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同时,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的监督检查,确保中小学办
学标准得到有效落实。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教育目标,培养出
更多优秀的人才,为国家的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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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初中办学基本标准
表2
说明:
①小学教辅用房6+1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科学教室(实验室)、计算机教室、多功能教室(兼远程教育播放室)、图书室、体育器材室;初中教辅用房9+1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实验室、计算机教室、图书室、阅览室、多功能教室、体育器材室、心理咨询室、技术教室。

②农村单轨制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仪器配备应达到《河南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试行)》所规定的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第二种配备方案,农村其他小学和城镇小学均应达到第一种配备方案。

初中理科仪器配备达到《河南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试行)》所规定的初级中学理科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标准第一种配备方案。

音乐、美术器材的配备不低于教育部规定的I类标准。

体育器材配备符合《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的要求。

③小学6轨以上、初中12轨以上,部分功能室要达到2-3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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