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船舶运输(修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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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船舶装卸货操作须知(三篇)

集装箱船舶装卸货操作须知(三篇)

集装箱船舶装卸货操作须知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集装箱船舶的装卸货工作成为现代物流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

高效、安全地进行集装箱船舶的装卸货工作,能够提高货物的运输效率和安全性。

以下是集装箱船舶装卸货操作的一些须知:一、装卸货前的准备工作1. 完善的计划:制定详细的装卸计划,确定装卸工作的时间、顺序和方式,确保所有操作能够顺利进行。

2. 船舶检查:对船舶进行全面的检查,确保船舶的结构和设备符合要求,没有任何故障和安全隐患。

3. 货物准备:确认货物的数量和种类,并做好货物分类、标识和编码工作,确保货物的准确装卸。

4. 装卸设备准备:确认并准备好所需的装卸设备,如吊机、起重机、拖车等,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二、集装箱船舶装卸货操作注意事项1. 安全第一:装卸工作必须按照相关的安全规定和程序进行,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严格遵守船舶和港口的安全操作规程。

2. 操作顺序:根据装卸计划,按照先外后内、先高后低的原则进行操作,避免混乱和阻塞。

3. 确保稳定: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必须保持稳定,防止滑落和倾斜,可以使用垫木或绳索进行固定。

4. 注意平衡:对于多层堆叠的集装箱,要保持平衡,避免集装箱高度过高或过低,影响船舶的稳定性。

5. 防止损坏:在装卸过程中要严禁用力过猛或乱扔货物,以免造成货物破损和人员伤害。

6. 严禁吸烟:装卸工作场所禁止吸烟,以防止火灾的发生。

7. 注意通风:在装卸货舱时,要保持良好的通风,防止货舱内积聚有害气体。

三、装卸货后的收尾工作1. 清理工作场所:装卸完成后,要对工作场所进行清理,清除垃圾和杂物,保持工作场所干净整洁。

2. 签收确认:对已装卸货物进行清点确认,并与相应的文件和运输单据进行核对和签字确认。

3. 故障处理:如发现船舶装卸设备存在故障或问题,要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确保设备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四、常见问题的解决方法1. 操作延误:如果因为特殊原因导致装卸工作延误,需要及时调整计划和资源,确保装卸工作按时进行。

交通运输部发布《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局部修订(20万吨级集装箱船设计船型尺度部

交通运输部发布《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局部修订(20万吨级集装箱船设计船型尺度部

交通运输部发布《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5-2013)局部修订(20万吨级集装箱船设计船型尺度部分)为适应集装箱船舶大型化的发展趋势,规范20万吨级集装箱码头设计船型尺度,交通运输部组织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对《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5-2013)附录A《设计船型尺度及其他参数》中“集装箱船设计船型尺度”20万吨级集装箱船设计船型尺度进行了修订,3月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5-2013)局部修订(20万吨级集装箱船设计船型尺度部分)的公告。

该修订替代《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5-2013)附录A《设计船型尺度及其他参数》中“集装箱船设计船型尺度”相应内容,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

交通运输部公布十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下放后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切实加强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中涉及交通运输部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十项内容,3月27日,交通运输部公布十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下放后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具体内容为:取消“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审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从事内地与港澳间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许可”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无船承运业务审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核发”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船员服务簿签发”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国际道路货物运输许可”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下放“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含客滚船、客货船等)、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许可”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下放“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下放“省际、市级、毗邻县行政区城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共十项措施。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防治船舶水污染专项整治活动方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部署,3月5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决定印发《防治船舶水污染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集装箱船舶运输航线祥解

集装箱船舶运输航线祥解

二、集装箱运输航线的类型
目前世界主要集装箱运输干线 远东——北美航线 远东——地中海和欧洲航线 北美——欧洲和地中海航线 这三大航线构成全球范围的集装箱运输网络的 主干线。
二、集装箱运输航线的类型
1) 远东——北美航线 远东——北美西岸航线指东南亚国家、中国、东 北亚国家各港, 横渡北太平洋至美、加西海 岸 各港。 该航线随季节也有波动, 一般夏季偏北、冬季南 移, 以避北太平洋的海雾和风暴。本航线是 战 后货运量增长最快、货运量最大的航线之一。
二、集装箱运输航线的类型
1) 远东——北美航线 远东——北美东岸、海湾航线不仅要横渡北太 平洋, 还越过巴拿马运河, 因此一般偏南, 横 渡大洋的距离也较长, 本航线也是太平洋货运 量最大的航线之一。
二、集装箱运输航线的类型
2) 远东——地中海和欧洲航线 该航线大多是经马六甲海峡往西, 经苏伊士运河 至地中海、西北欧的运输。 分为远东——地中海和远东——欧洲两条航线。 本航线是一条远程航线, 多数采用大型高速集 装箱船运营, 航线货运也较繁忙。
二、集装箱运输航线的类型
西伯利亚大陆桥, 20世纪60年代末, 由于埃以 战争爆发, 苏伊士运河关闭, 航运中断。同时, 由于石油危机的冲击, 再加上原苏联东进开发 西伯利亚, 于是日、苏联合, 利用原苏联纳霍 德卡港及西伯利亚铁路和东西欧铁路开辟了世 界上第二条大陆桥, 也就是世界上极负盛名的 西伯利亚大陆桥。 因其主要利用了东起海参崴, 西到车里亚宾斯 克的西伯利亚大铁路, 所以称其为西伯利亚大陆 桥;又因其地跨亚、欧两个大陆, 所以又称亚欧 大陆桥。
第三节 集装箱船舶运输航线
一、集装箱运输航线发展概况 自1956年4月美国海陆公司开辟纽约—休斯敦集装箱航 线至今,海上集装箱船舶运输航线已经有50多年的历史 了。 由于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迅速发展,集装箱运输航线也逐 渐成为全球性的国际航线,世界上主要的集装箱运输航 线已达40多条。 既有干线运输航线,如世界著名的三大集装箱航线:远 东——北美航线;远东——欧洲、地中海航线;北美— —欧洲、地中海;也有形成网络化的支线运输航线;还 有环球运输的环球航线;此外,有与之相关的陆桥运输 等。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2.27•【文号】交水发〔2016〕230号•【施行日期】2016.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交水发〔2016〕2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交通运输部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要求,决定对原交通部、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发布〈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交水发〔2001〕151号)进行修改,删除文件中“报废船舶违反规定擅自从事运输,视情节轻重,予以扣留封存或者强制拆解,所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

”的内容,同时纳入原交通部《关于同意延长黑龙江水系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年限的批复》(交水发〔2002〕415号)关于同意将黑龙江水系第四类、第五类内河船舶强制报废年限分别延长至39年、41年的内容。

现将修改后的《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重新发布,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关于发布〈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交水发〔2001〕151号)、《关于同意延长黑龙江水系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年限的批复》(交水发〔2002〕415号)和《关于修改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意见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16号)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6年12月27日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为加强老旧船舶管理,优化船舶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运事业健康发展,建立并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23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交通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安全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依法保障交通用海。

海上交通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便利通行、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上交通安全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海上交通安全工作,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海上交通安全意识。

第六条国家依法保障船员的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从事船舶、海上设施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相关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享有获得航海保障和海上救助的权利,承担维护海上交通安全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义务。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先进科学技术在海上交通安全工作中的应用,促进海上交通安全现代化建设,提高海上交通安全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船舶、海上设施和船员第九条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设置的海上设施、船运集装箱,以及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关系海上交通安全的重要船用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文书。

证书、文书的清单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

设立船舶检验机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许可。

5.集装箱运输船舶与运输线路

5.集装箱运输船舶与运输线路
当船体由于装载或其他原因产生船舶纵倾时,其首 尾吃水就会不相等,产生的首尾吃水差额称为吃 水差(t)。
4、稳性
船舶受外力作用离开平衡位置而倾斜,当外力消 除后能自行回复至原平衡位置的能力,称为船舶 的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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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抗沉性 船舶破损浸水后仍保持一定浮态和稳性的能力, 称为船舶的抗沉性。
6、快速性 船舶的快速性,就是指船舶主机以较小的功率消 耗而得到较高航速的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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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六甲型 Malacca-Max
马六甲型船指最大吃水达21米可以顺利通过马 六甲海峡的大型集装箱船。伴随苏伊士运河航道 的加深和拓宽,未来18000TEU集装箱船将可以 通行运河,此后可能有更大船舶诞生。此外未来 随着吃水达到21米超大型集装箱船的出现,现有 港口需要疏浚扩建,目前只有新加坡、鹿特丹及 一些中国港口水深能够满足要求。目前全球经济 危机爆发,大型集装箱船的建造及运河改造进程 肯定要受到影响,后苏伊士型及马六甲型集装箱 船的出现将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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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船舱(Holds and Tanks) 船舱是指甲板以下的各种用途空间,包括船首舱、 船尾舱、货舱、机器舱和锅炉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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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船面建筑(Super Structure) 船面建筑是指主甲板上面的建筑,供船员工作起 居及存放船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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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装箱船(Container Ship)的类型
(一)按船型分 1. 部分集装箱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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滚装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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滚装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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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驳船(Barge Carrier)
又称子母船。 是指在大船上 搭载驳船,驳 船内装载货物 的船舶。载驳 船的主要优点 是不受港口水 深限制,不需 要占用码头泊 位,装卸货物 均在锚地进行, 装卸效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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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按吨位大小分

2024年船舶集装箱运输条款

2024年船舶集装箱运输条款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船舶集装箱运输条款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船舶1.2 集装箱1.3 运输1.4 双方1.5 货物1.6 运输路线1.7 起运港1.8 目的港第二条运输义务2.1 船舶租赁方2.2 货物装卸2.3 集装箱堆场2.4 船舶配载2.5 航行安全2.6 船期2.7 货物跟踪2.8 保险第三条运输时间3.1 装货时间3.2 航行时间3.3 卸货时间3.4 滞箱费3.5 延期运输第四条质量与数量4.1 货物质量4.2 货物数量4.3 检验4.4 异议第五条运费与支付5.1 运费计算5.2 支付方式5.3 滞港费5.4 运费调整第六条责任与赔偿6.1 货物损失6.2 货物损坏6.3 迟延交付6.4 共同海损6.5 第三方责任第七条违约责任7.1 船舶租赁方违约7.2 货物供应方违约7.3 双方共同违约第八条争议解决8.1 协商解决8.2 调解8.3 仲裁8.4 法律适用第九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9.1 合同生效9.2 合同终止9.3 合同解除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保密内容10.2 泄露后果10.3 保密期限第十一条不可抗力11.1 不可抗力事件11.2 影响范围11.3 责任免除第十二条合同的转让12.1 转让条件12.2 转让程序12.3 受让方义务第十三条附件13.1 货物清单13.2 船舶资料13.3 保险单证13.4 其他重要文件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通知义务14.2 合同修订14.3 法律变更14.4 附件更新14.5 合同语言版本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船舶船舶指的是租赁方所有或租赁的、用于本合同项下集装箱运输的船只。

1.2 集装箱集装箱指的是符合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标准尺寸和类型的货物运输箱,用于装载、运输和卸载货物。

1.3 运输运输指的是租赁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货物从起运港通过船舶运送到目的港的行为。

集装箱船舶运输

集装箱船舶运输

3、充分利用船舶载重能力
NDW DW G C B
式中:C--船舶常数,包括船舶所有非固定系 固设备的重量。
4、保证船舶具有适宜稳性的措施
控制舱内和甲板所装箱重处于合适的比例范围。 货舱内装箱的总重量一般应大于全船装箱总重 量的60%。 垂向配置集装箱时应尽量做到上轻下重。 合理利用压载水舱。 集装箱船舶的压载能力约为其总载重量DW的30 %~40%,其中满载状态下用于调整其稳性的可 变压载量约占其压载能力的50%。
初配过程
装卸公司的集装箱配载中心根据预配图编制初 配图(Terminal Bay Plan) ,并编制装船顺序表。 初配图由封面图和BAY分图(亦称各排箱位断面图) 组成。 封面图的各箱箱格中只标注集装箱的卸港和特 殊箱的标记,卸港通常用字母或颜色表示;BAY分 图的箱格中需要填写有关集装箱的详细内容。 审核过程 船长和大副承担,并签字生效。
集装箱船舶运输
货场装箱
海路运输
第一节 集装箱船舶 1、集装箱的分类 按照船舶结构和装运方式分
(1)非全集装箱船舶 普通货船(Conventional ship) 半集装箱船(Semi-container ship) 兼用集装箱船(Convertible container ship) (2)全集装箱船舶(Full container ship) 吊装式全集装箱船(Lift on & lift off…) 滚装式全集装箱船(Roll on & roll off…) 载驳船(Barge carrier ship)
舱盖形式对配舱的影响
了解港口有关装卸规定,防止发生倒箱现象。 中途港加载集装箱时,不应堵塞其后卸港的作业 通道。
(2)避免同卸港的集装箱过分集中
若有两个以上装货港,第一个装货港需要装载较 多的集装箱时,集装箱可安排在不同的排位,以 便于岸壁装卸桥卸货箱。 若同一卸港的集装箱数量超过一个舱的容量时, 最少应间隔一个货舱配置,使多台装卸桥同时作 业成为可能。 若相同卸货港,且属于同一货主,应尽量相邻堆 放,便于集中,防止错卸。

经修正的《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2005年修正案

经修正的《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2005年修正案

经修正的《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2005年修正案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海上运输•【公布日期】2005.07.07•【条约类别】其他•【签订地点】正文经修正的《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2005年修正案(2005年7月7日以便委会第FAL.8(32)号决议通过,2006年11月1日生效)第一节- 定义和一般规定A 定义1 在现有“游轮”之后增加下述新的定义“结关”和“海关放行”:“结关:系指完成允许货物进口、出口或移交另外的海关程序所必需的海关手续。

海关放行:系指海关主管机关所采取的允许将处于结关的货物交由有关人员处置的行为。

”2 删除现有“信息载体”的定义。

3 在现有定义“文书”中,以下述新条文代替现有条文:“文书:系指以电子方式或非电子方式显现数据的信息。

”4 在定义“文书”之后增加“预计抵达时间”的新定义:“预计抵达时间(ETA):系指船舶预计将抵达服务于某一港口的引航站或其预计进入港口条例适用的港区特定位置的时间。

”5 删除现有定义“信件”。

6 在新定义“预计抵达时间(ETA)之后增加下述新定义“舱单”:“舱单:系指摘录船上装载货物的提单和其他运输单证上的各种信息的文书。

”7 在现有定义“旅客携带行李”中,在“运输合同”之前增加“货物”一词。

8 在现有定义“港口”之后增加下述新定义“邮件”。

“邮件:系指由邮政主管机关交予船舶运输并旨在交付给船舶挂靠港口的邮政主管机关的函件和其它物品。

”9 在现有定义“保安措施”中,以下述新条文代替现有条文:“保安措施:系指为改进船上、港区、设施和国际供应链中货物运输的安全而侦探和防止非法行为,按照国际协定制订和实施的措施(注:参阅《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SUA公约)、《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和《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第XI - 2章。

)。

”10 在现有定义“船舶所有人”之后增加下述新定义“船舶文书”:“船舶文书:系指为了证明船舶符合国际或国内规则,船长须使其现成可用的证书和其它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2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2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07.20•【文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5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第三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第四章外商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特别规定第五章调查与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

前款所称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包括本条例分别规定的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等业务。

第三条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实施信用管理,并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第五条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三)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四)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五)有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修订案解读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修订案解读

第 8款 要 求 , 用货 车 ( 非罐 式车 辆) 运
输剧 毒 、 炸 、 爆 强腐 蚀 性 危 险货 物 时 , 核定载 质量 不得超 过 1 0吨 。 当进 出 但
3 集 装箱 在海 关监 管 期 间不 得 开 .
封 。有 些保 税 区设 在 港 口之外 的 内陆 地区, 需汽 车运 输后 才 能到达 , 这些 集 装箱不 能在港 口码 头 内拆 箱 。
( 交通 部令 2 0 0 5年 第 9号 , 以下 简称
《 危规》 )自 2 0 0 5年 颁 布 实施 以来 , 对 规 范危 险货 物道 路运输 起 到 了积 极作 用 ,尤其对 遏止 重特 大 恶性事 故发 挥 了重要 作用 ,实现 了道路 危 险货物运
二 、 除 了 《 规 删 危 中有 关 涉 及放
输货 物 , 无需 中途 重 装” 在 《 而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海 上国 际集 装箱运 输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三 条要 求 , 经公路 集疏 运 “ 的集装 箱 ,港 口装卸 企业 与 公路 承 运 人在 集 装箱码 头大 门交接 ” 。 2 国际 海事 组织 及 有 关港 口管理 .
即 : 布 了 《 于 修 订 < 路 危 险 货 物 颁 关 道
项第 6款 “ 运输 剧毒 、 炸 、 爆 易燃 、 放射 性危 险 货物 的 ,应 当具 备罐 式车 辆 或 厢式 车辆 、 专用 容器 , 车辆应 当安装行 驶 记录仪 或定位 系统 ” 中的 “ 射性 ” 放 。 ( ) 除了 《 三 删 危 第 十条第 ( 五) 项 “ …运输 剧毒 、 炸 、 … 爆 易燃 、 射性 放 危 险货 物的 专用 车辆 配备 行驶 记录 仪 或者定位 系统 情况”中的 “ 射性” 放 。 ( 删除了《 四) 危规》 第二 十九 条第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前后对比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前后对比

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负责人就《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改答记者问2011年3月2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将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日前,法制办、安全监管总局负责人就条例修改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修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答:现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

近年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2003年、2008年国务院进行了两次机构改革,有关部门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发生了变化。

二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暴露出一些薄弱环节,如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发生事故较多,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问题较为突出等。

三是执法实践中反映出现行条例的一些制度不够完善,如对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规定不够明确,对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与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完全适应等。

这次对条例进行修改,就是为了适应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更加有效地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问:修改后的条例是怎么体现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变化的?答: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变化:一是把现行条例中提到的“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统一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是把现行条例关于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的规定,修改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三是明确规定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考虑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涉及的环节多、部门多,为了促使有关部门既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条例还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6.2 集装箱运输(船)

6.2 集装箱运输(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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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号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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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层位(Tier) 最后两位数字表示层位,即集装箱在船舶上的上下位 置。层位又分舱内和舱面两种,从下往上,舱内依 次用02、04、06、08、10、12、14…表示,舱面依 次用82、84、86、88、90…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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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号编号
37
小结:
1、如在船图上标明某箱的箱位号为330682,则 表示该箱为20′,位于船舶的33bay,06列, 装在甲板上第一层。 2、如在船图上标明某箱的箱位号为340004,则 表示该箱为40′,位于船舶的33、35bay,00 列,装在船舱内第二层。
31
自首向尾,装20FT箱的箱位上依次以01、03、05..奇 数表示;当纵向两个连续20FT箱位上被用于装载 40FT集装箱时,则该40FT集装箱箱位的行号以介 于所占的两个20FT箱位的奇数行号之间的一个偶 数表示。
32
行号编号
33
(2)列位(Row) 中间两位数字表示列位,即集装箱在船舶上的 左右位置。列位以船舶纵向中轴为基准,分 别向两舷编号,从船中向左舷依次用 02,04,06,08,10…表示,从船中向右舷依次用 01、03,05,09,11…表示,当列数为奇数时,中 间一列用00表示。
18
目前最大 (伊夫林· 马士基)
马六甲型
运力 Capacity (TEU)
长度 Length (m)
11,000
18,000
400+
397.7
宽度 Breadth (m)
吃水 Draft (m) 载重吨位 DWT (t)
56.4
17 170,795
60+
20 250,000
19
二、集装箱船的结构特点

集装箱运输办理流程

集装箱运输办理流程

集装箱运输办理流程
1. 订舱。

- 货主或货代向船公司或其代理订舱,提交订舱委托书,包含货物信息(如种类、数量、重量、体积等)、起运港和目的港、预计装船日期等内容。

2. 提取空箱。

- 订舱确认后,货主或货代可凭提箱单到指定堆场提取空集装箱。

- 检查箱体状况,如有损坏应及时要求更换。

3. 货物装箱。

- 可在货主仓库、货代仓库或集装箱货运站(CFS)进行装箱操作。

- 装箱时要注意货物的固定、堆放方式,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受损。

- 装箱完成后,对集装箱进行铅封。

4. 报关报检。

- 货主或货代准备好报关报检所需的单据,如商业发票、装箱单、报关单、合同等。

- 向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申报货物情况,办理相关手续。

5. 集港运输。

- 将装有货物的集装箱运至码头堆场,按船公司要求的时间和地点集港。

6. 装船。

- 码头根据船舶积载计划,将集装箱装上船舶。

- 船公司签发提单给货主或货代,提单是货物运输的重要凭证。

7. 海上运输。

- 船舶按照预定航线航行至目的港。

8. 卸船。

- 船舶到达目的港后,码头工人将集装箱卸下船舶。

9. 进口报关报检。

- 收货人或其代理准备相关单据进行进口报关报检手续。

10. 提货。

- 报关报检完成后,收货人凭提单到码头堆场或指定地点提取货物。

- 若发现箱体或货物有问题,应及时与相关方联系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8.03.2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172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海关总署令(第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3月1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2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70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盛光祖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的管理,促进国际贸易便利,保障国际贸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以下简称舱单)是指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乘)载舱单。

进出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内容应当包括总提(运)单及其项下的分提(运)单信息。

第三条海关对进出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以及公路车辆舱单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以下统称“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等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相关电子数据。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海关可以暂不予办理运输工具进出境申报手续。

因计算机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向海关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经海关同意,可以采用纸质形式在规定时限向海关递交有关单证。

第五条海关以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进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间;海关以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出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1990年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号发布根据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明确有关各方责任,适应国家对外贸易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及与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与外国港口之间的海上集装箱运输,包括按照合同约定全程运输为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区段。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事业。

第四条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必须贯彻安全、准确、迅速、经济和文明服务的方针,积极发展门到门运输。

第二章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的设立和班轮航线的审批第五条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是指从事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航运企业、港口装卸企业及其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的内陆中转站、货运站。

第六条设立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航运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外国企业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集装箱班轮运输。

第七条设立港口国际集装箱装卸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本规定发布后新设立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的内陆中转站、货运站,应当经设立该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对外经济贸易系统新设立的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的内陆中转站、货运站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须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

关于修订《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和《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费率》的通知

关于修订《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和《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费率》的通知

关于修订《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和《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费率》的通知各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铁路货物装卸作业的计费工作,便于使用计算机收费和管理,在广泛征求全路货运、装卸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后,铁道部对现行的《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作了一些必要的简化和修改。

现将修订后的《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附件一,以下简称新《办法》)和相应作出调整后的《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费率》(附件二)一并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办法》与原《办法》相比,取消了货物堆码费,人力堆、拆高费;取消了怕湿、易燃货物苫盖篷布、铺拆防湿材料,木材安插支柱、捆绑加固,散装货物人力单侧卸车和夜间装卸作业等四项收费加成;降低了超长、集重和超限货物的加成率,并将整车重件货物改按货物重量计费;对于其它一些加成收费项目也相应作了简化,因此,内容变动较大。

各铁路局(集团公司)要抓紧组织对新《办法》的学习,认真做好收费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二、自新《办法》实行之日起,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均应按新公布的装卸费率执行;一些铁路地区装卸费率按费率后附的特殊规定执行。

三、各铁路局要对装卸收费工作加强管理,应尽量使用计算机计费,以避免错收、漏收,保证计费准确,维护铁路声誉;要定期检查与随时抽查相结合,对装卸收费工作进行监督,对发现的差错问题及时纠正,对于错收情节严重或乱收费的,应追究其领导的责任。

四、新《办法》和新费率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实行,路内货物中转装卸费率的提高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自实行之日起,铁道部铁运〔1992〕126号文,铁运函〔1993〕164号、165号、166号、203号和288号文,铁道部(89)第558号和(93)第576号电报,运输局运条〔1993〕94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一: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铁道部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八日修订)第一条凡在铁路车站内进行货物装卸火车、汽车(或其它车辆,以下同)和船舶的作业以及货场内的搬运作业,无论是以机械还是以人力或者人机混合方式进行,均按本办法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5.14•【文号】交办水函〔2019〕681号•【施行日期】2019.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交办水函〔2019〕6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关于取消部分国际船舶运输、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无船承运业务许可,下放部分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许可事项的要求,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有关具体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备案事项境内注册企业从事国际集装箱船(不含从事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的船舶,下同)、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应至少拥有1艘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船舶,并在相关经营活动开始后15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企业相关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法人代表、联系方式等)及其拥有和经营的船舶情况(包括中英文船名、IMO号、船旗、建造时间、载重吨/箱量、总吨等)。

境内注册企业新增集装箱船、普通货船投入国际船舶运输的,应当在船舶投入运营后15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包括中英文船名、IMO 号、船旗、建造时间、载重吨/箱量、总吨等)。

企业或船舶不再从事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的,应当在相关经营活动终止后15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二、关于无船承运业务备案及保证金退还等事项(一)备案内容及程序。

1.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的企业应当在相关经营活动开始后15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法人代表、联系方式等)。

终止无船承运业务的企业,应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终止经营的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11.10•【文号】•【施行日期】2023.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03年1月20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7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第三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交通运输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公平、高效、便利的原则,管理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和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鼓励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

第三条《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使用自有或者经营的船舶、舱位,提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服务以及为完成这些服务而围绕其船舶、所载旅客或者货物开展的相关活动,包括签订有关协议、接受订舱、商定和收取客票票款和运费、签发客票和提单及其他相关运输单证、安排旅客上下船舶、安排货物装卸、安排保管、进行货物交接、安排中转运输和船舶进出港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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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载驳船(亦称子母船)
根据装载方式的不同可分为: 门式起重机式载驳船
亦称“拉西”LASH(Lighter aboard ship) 型载驳船。 单甲板、无双层底的尾机船,驾驶台在船首。 上甲板两舷铺有纵向轨道,沿轨道有纵向移动的 门式起重机,起重量可达500t。 船尾两舷后伸,中间凹进,形成凹字形水面装卸 区。 舱内可装2~4层、甲板可装1~2层。
集装箱船舶运输
货场装箱
海路运输
第一节 集装箱船舶 1、集装箱的分类 按照船舶结构和装运方式分
(1)非全集装箱船舶 普通货船(Conventional ship) 半集装箱船(Semi-container ship) 兼用集装箱船(Convertible container ship)
(2)全集装箱船舶(Full container ship) 吊装式全集装箱船(Lift on & lift off…) 滚装式全集装箱船(Roll on & roll off…) 载驳船(Barge carrier ship)
箱格 导柱
(2)滚装式集装箱船
亦称开上开下式集装箱船,为水平装卸方式。 两层或两层以上甲板,无横舱壁。 各甲板间设置斜坡道或升降平台。
斜坡道的坡度一般为7.5°。 设置尾开门和尾跳板或舷侧开门和舷侧跳板。
货物通过跳板时船舶的最大倾角不超过4~5°。 上层建筑位于船尾或船首,机舱位于船尾,烟囱位于 两舷。 ❖ 注:该型船舶适货性强,装卸效率高且不受码头装卸 设备的限制,但是舱位利用率低,且船舶造价较高。
舱盖形式对配舱的影响
了解港口有关装卸规定,防止发生倒箱现象。
中途港加载集装箱时,不应堵塞其后卸港的作业 通道。
(2)避免同卸港的集装箱过分集中
若有两个以上装货港,第一个装货港需要装载较 多的集装箱时,集装箱可安排在不同的排位,以 便于岸壁装卸桥卸货箱。
若同一卸港的集装箱数量超过一个舱的容量时, 最少应间隔一个货舱配置,使多台装卸桥同时作 业成为可能。
Seabee ship
BACT(Barge aboard catamaran)
浮船坞式载驳船
亦称浮上浮下式载驳船(Float on/float off) 该型船舶为单层或双层甲板。
船首或船尾设有坞门。
利用船体两侧的压载舱使船舶下沉到一定深度, 然后将货驳推至装载位置后,排出压载水使船舶 浮起即可。
4、甲板上的列并不是一定要和舱内的列上下 对齐。
二、集装箱船预配图的编制基本原则 1、充分利用船舶的NDW和箱容量 2、合理确定各类集装箱的箱位
(1)普通集装箱的箱位选择 纵向箱位选配 应满足船舶具有适宜的吃水差和总纵强度,同时 满足IMO对船首盲区不大于2倍船长的要求。 横向箱位选配 应保证船舶无初始横倾及船体扭转强度符合要求。
3、充分利用船舶载重能力
NDW DW G C B
式中:C--船舶常数,包括船舶所有非固定系 固设备的重量。
4、保证船舶具有适宜稳性的措施
控制舱内和甲板所装箱重处于合适的比例范围。
货舱内装箱的总重量一般应大于全船装箱总重 量的60%。
垂向配置集装箱时应尽量做到上轻下重。
合理利用压载水舱。
集装箱船舶的压载能力约为其总载重量DW的30 %~40%,其中满载状态下用于调整其稳性的可 变压载量约占其压载能力的50%。
层号(Tier No.) 表示集装箱箱位的垂线位置。
舱内从最底层起, 以H1,H2,H3,……表示;
甲板从舱面起算, 以D1,D2,D3,……表示。
舱内从最底层起, 以02,04,06,……偶数表示;
甲板从舱面起算, 以82,84,86,……偶数表示。
集装箱箱位列号、层号分布示意图
甲 板
船 舱
封面图的各箱箱格中只标注集装箱的卸港和特 殊箱的标记,卸港通常用字母或颜色表示;BAY分 图的箱格中需要填写有关集装箱的详细内容。
审核过程
船长和大副承担,并签字生效。
封面图的标注
1)卸船港代码: 用一个字母来表示 2)特种箱代码 危险品箱:D 冷藏箱:R 框架箱:F
数字表示箱位,如 02 06。86
前两位为排号,表示箱位的纵向坐标; 中间两位为列号,表示箱位的横向坐标; 后两位为层号,表示箱位的垂向坐标。
排号(亦称行号,Bay No.)
表示箱位的纵向位置,自船首向船尾排列。
自首向尾以01,02,03,04,……表示。 自首向尾20′以01,03,05,……奇数表示;
堆放集装箱的每一装箱底座上所能允许承受的 最大负荷。
每一堆积单元(指同行同列上各箱层数的集合) 各箱的总重量允许值。 舱底负荷和甲板(或平台)负荷
位置
最大堆积
允许堆积负荷
层数
20′(t) 40′(t)
甲板
4
80
100
货舱
8
192
240
第三节 集装箱船舶配积载
一、集装箱船舶箱位表示法 以纵向分布为前提,每一箱位用6位
⑧动物集装箱
该类箱上面不得装载其它货箱。应选配于舱面 且通风良好的处所,同时避免风浪侵袭。
3、满足集装箱装卸顺序和快速装卸的要求
(1)避免或尽量减少中途港的倒箱数量 各停靠港应视具体情况确定积载模式 将各停靠港集装箱配装于不同的40ft箱位排号处 先卸港货箱配于甲板上,后卸港货箱配于舱内 先卸港货箱配于上层,后卸港货箱配于下层 在某一40ft箱位排号上或某一货舱内,根据舱盖形式 横向分列配装不同停靠港的货箱。 注意舱盖的形式,对不同卸货港的集装箱作出适宜的 装箱船舶的装载能力
1、集装箱船舶的箱容量 20′换算箱容量(TEU) 20′箱容量 40′ 箱容量(FEU) 特殊箱容量:危险品箱、冷藏箱、非标准箱等。 巴拿马运河箱容量:考虑视线问题。
2、充分利用箱容量
合理压载,减少退箱。 适当安排中途港箱位,增加卸箱后的承载能力。 合理选配特殊箱箱位,减少箱位的浪费。
集装箱船
小结
1、如在船图上标明某箱的箱位号为330682, 则表示该箱为20′,位于船舶的33bay,06列, 装在甲板上第一层。
2、如在船图上标明某箱的箱位号为340004, 则表示该箱为40′,位于船舶的33、35bay, 00列,装在船舱内第二层。
3、行、列、层的编号只是集装箱在船舶上位 置的标号,而不代表其在船上的真正序号。 如330682并不是表示集装箱装在船上第 33bay、第6列、第82层。
2、集装箱船舶的结构特点 (1)吊装式全集装箱船(集装箱船)
尾机型或中后机型船舶 船体线型较尖瘦,外形狭长,船宽及甲板面积大。 单甲板,上甲板平直、无舷弧和梁拱。 无装卸设备 舱口宽大,与货舱同宽 货舱内设置固定的格栅结构 船体为双层结构,具有双层侧壁、双层底和双层横舱 壁。
舱盖
舱口
箱格 导口
若相同卸货港,且属于同一货主,应尽量相邻堆 放,便于集中,防止错卸。
三、集装箱船计划配载图的编制程序
编制航次订舱单 由船公司航运部门或代理根据货主的托运申请编制。
预配过程
由船公司配载部门、船舶代理或大副编制预配图。 预配图(Prestowage Bay Plan)即船舶总图(亦 称BAY总图)。
垂向箱位选配
保证船舶稳性值在适宜的范围
下重上轻、下强上弱。甲板配新、强箱,舱内配 旧、弱箱。
保证船舶的局部强度
20′箱和40′箱的兼容问题
40′箱上面绝对不能装配20′箱,以防下面的 40′受损;但两个20′箱上面是否能装载一个 40′箱,需视其纵向间距、舱内箱格导轨结构及
箱脚底座位置而定。
❖ 舱内箱格导轨结构只能装载20′集装箱 ❖ 舱内箱格导轨结构按40′箱设置,但是结构上无
升降机载驳船
根据结构不同又分为:
西比型(Seabee ship)载驳船
巴卡特型BACT(Barge aboard catamaran)载 驳船。
西比型为多层甲板船,凹形尾部设有能沉入水中 的起重能力为2000t升降平台。
巴卡特型为双体单甲板载驳船,凹形尾部升降平 台的起重能力为400t,且两个船体之间可绑拖 370t的“拉西”型驳船3艘。
标注方式:彩色标绘和黑白标绘 彩色标绘
预配图为一张,在其每一箱格内,标注以t为单 位的箱重,并将不同卸港的集装箱涂以不同的颜 色。
黑白标绘
预配图为两张:字母图和重量图。
初配过程
装卸公司的集装箱配载中心根据预配图编制初 配图(Terminal Bay Plan) ,并编制装船顺序表。 初配图由封面图和BAY分图(亦称各排箱位断面图) 组成。
20′箱底座,此位置仅能装载40′集装箱。 ❖ 两个20′箱的纵向间距位76mm(3′′),则可以
在其上装载一个40′集装箱。
76 mm
甲板集装箱的垂向配置应考虑的因素
❖ 甲板装箱数应与舱内装箱数应保持适当的比例。
❖ 箱堆积层数应考虑甲板及舱盖局部强度的限制。
❖ 应保证船舶驾驶视线的良好。
对于尾机型船舶,应尽量减少近首部甲板上的装箱 层数。
满足舱面积载条件的应积载于适当的位置
满足抛货要求
该类箱数量多时应尽可能远离船员生活工作区;数 量少时,应尽可能选配于舱面,且箱门易开。
装有海洋污染物的集装箱应合理积载
尽可能选配于舱内;若仅限于舱面积载时,应选 配于舱面防护或遮蔽条件良好的处所。
装有可挥发易燃蒸气危险品的集装箱,若选配于舱 内,则不应与冷藏或加热集装箱同配一舱室;如选 配于舱面,封闭式箱在纵向和横向应与上述可能火 源的水平距不小于4.8m,开敞式箱与上述火源应遵 循隔离3的要求。
与包装危险品与食品的隔离基本相同。
②冷藏集装箱
通常选配于驾驶台附近的甲板上,且应避开船舶 左右舷最外一列箱位的下面几层。应在此类集装箱 的外侧选配几层通用箱作遮挡,防止海浪对其的冲 击。
③超高集装箱:应选配于舱内或甲板的最上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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