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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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第1条总则

1、为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把住各项工程设计、施工规程和安全措施等技术资料的审批关口,杜绝技术失误,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编制安全技术审批制度的依据为《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生产技术管理若干规定》、《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强化煤矿防治水十项规定》、原煤炭部《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的若干规定》、《矿井地质规程》及《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等法规性文件。

3、技术审批是专业性非常强而又要求很严密的一项技术工作,为加强组织管理,做到层层把关,建立以矿长和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审批体系。一般采用由下而上的审批顺序,即:技术资料编制单位负责人→有关基层科室负责人→分管副总工程师→分管副矿长→总工

程师→矿长。当规定资料需要会审时,由编制单位上报分管科室及副总工程师,由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会审。

4、各参加审查、审批人员要加强学习安全技术法律法规、技术政策、规程、规范等文件,不断提高专业水平。

5、审批工程设计、安全措施、作业规程等技术文件时,要体现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真正起到指导施工、促进科技进步、提高经济效益的作用。

第2条各类工程设计的审批

1、矿井水平延深设计,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按管理权限报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竣工后由审批单位组织验收。

2、矿井主要生产系统技术改造工程和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

必须编制工程设计和安全措施,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竣工后由审批单位组织验收。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的通风设计和安全措施还要报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3、采区设计及采区防灭火设计按管理权限报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生产前由原审批单位组织验收。

4、采掘工作面设计由矿总工程师和矿长审查批准,但应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科室负责人、有关副矿长参与审查。施工图设计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5、严格采煤方法的审批制度,必须坚持正规的采煤方法。确需改用非正规的采煤方法,不具备两个安全出口时,必须按管理权限报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6、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时,必须经过试采;试采前必须按建(构)筑物、铁路、水体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采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开采设计报市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试采结束后,必须提出试采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查。

7、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由矿总工程师审批,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报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8、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必须上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9、已留设的防水煤柱或矿井边界煤柱需变动时,必须重新编制设计,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10、在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层中的采掘工作,应在排除积水后进行;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必须编制设计,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11、防治水工程要编制工程设计,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报矿长批

准后列入安措工程计划。重大的防治水工程项目,必须按管理权限报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第3条地质资料的审批

1、井田普查、祥查、精查地质报告和新扩井田地质报告必须由

勘探资质的单位编制,经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批。

2、矿井生产地质报告8~10年必须修编一次,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3、矿井改扩建、开拓延深及技术改造工程设计前三至五年,地

测科门要根据需要进行地质及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或资源地质勘探,在设计前半年向设计部门提交经省煤炭管理部门批准的相应程度的地

质报告。

4、采区地质说明书应提前两年通知地质部门,在采区设计前六

个月提交经少量勘探工程结合对生产区域地质资料的综合分析编制

的采区地质说明书。采区地质说明书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5、掘进地质说明书,应在编写作业规程前十五天根据已有的地

质资料加以综合分析提供,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交采掘设计人员使用。

6、采煤工作面地质说明书,经地质人员收集掘进回采巷道的地

质资料并结合物探、钻探等成果进行综合整理分析,并在编制回采作业规程前三个月编制回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作为编制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的依据。

第4条作业规程及施工安全措施的审批

1、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技术、安全、通防、机运、调度、区队

和分管的副矿长、副总工程师等部门负责人进行对作业规程、施工措施的审查,提出意见后,由总工程师和矿长审批。

2、采煤规程及重要的掘进规程(峒室、开拓、准备、回采巷道)和重要的施工措施(串联通风、排放瓦斯、井下烧焊、巷道贯通、过

断层、采面初次放顶、老顶来压、采面收尾、探放水等)要组织会审,会审后提出审批意见。次要和零星工程的施工安全措施(巷修、补充措施等)可以采取分审的方式,最后由技术科汇总审批意见,报总工程师审批。

3、为便于审批,作业规程编制完毕,经区(队)长和技术员签字后,应在开工前20天报技术科初审,对存在的问题责成区队技术员修改后再组织审查。

4、审查规程措施的时间由技术科负责安排,参加单位或人员有:技术科科长、分管的技术人员、安全科、机电科、调度室、通防科及分管的副总工程师和副矿长、安全矿长和总工程师。参审科室应由行政正职或技术主管人员参加。

上述单位和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参审,不得无故推托。

5、分管本专业的副总工程师必须参加或组织规程措施的审查工作。总工程师不在矿时,副总工程师应代理总工程师审批,事后应向总工程师汇报,总工程师复审意见与原意见不相符时,按总工程师意见执行并修改。

6、传阅分审的规程措施,当技术科提出初审意见并且区队技术员修改后,应按下列审查顺序,由区队技术员负责传递审阅:区队技术员→区(队)长→通防科→机电科→调度室→安全科→技术科→分管的副总工程师→分管的副矿长→安全矿长→总工程师→矿长。

7、不管是会审还是分审均由技术科总结审查意见,经总工程师同意后填写在“审批意见”栏内。会审的地点、时间、人名单也应填入此栏。

8、零星、局部工程的施工措施及补充性作业规程终审时,由分管的副总工程师审查签字,有关矿长和总工程师可以不签字,但有特殊情况或副总工程师认为需要回报时,应向总工程师汇报,并按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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