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制定宪法和基本法律
宪法123
非公有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 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 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 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财产权制度:公共财产权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专属于国家所有的:《物权法》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 土地、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允许土地出租和转让土 地的使用权。 私有财产权 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 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 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 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 )。 A.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 B.党内合作共事和广交朋友 C.广交朋友和自我监督 D.党内外合作和相互监督
A。解析: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 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这三项主要职能是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在中国政 治体制中参与国是、发挥作用的重要内容和基本形式,体现了人民政协的性质和特点, 是人民政协区别于其他政治组织的重要标志。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 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 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 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 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 利义务等内容。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 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同时国际关系也对 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宪法一般原则
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有:一、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修改宪法的权力,无论是对宪法的全面修改,还是个别条文的修订,都必须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和政党、组织都没有这项权力。
二、制定和修改国家的基本法律。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三、选举、决定、罢免国家机构组成人员。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和罢免国家主席、副主席;根据国家主席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人选,并有权罢免上述人员;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并有权罢免上述人员;选举和罢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通过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并有权撤销上述人员的职务。
四、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
包括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作出各种授权决定等。
五、监督国家机关。
全国人大行使的监督权是国家最高形式的监督权。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大负责,中央军事委员会受全国人大监督。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听取和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另外,法律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冲突的问题与出路
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冲突的问题与出路【摘要】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从现行法律和立法体制历史沿革分析,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是同一机关。
基本法律与基本法律之外其他法律划分、法律适用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栽决和行使解释权等法律规定不能解决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务会制定法律之间的冲突,两者制定法律冲突缺乏相应法律适用规则。
通过个案解决和规则解决方法决定法律适用有利于法律统一,有利于维护法律权威。
【关键词】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冲突;法律适用【正文】一、问题缘起:刘家海诉交警部门行政处罚案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两者制定的法律冲突时能否适用《立法法》确立的“法的效力等级规定”或法律适用规则?《立法法》未明确规定,法学界和实务部门也见解不一。
刘家海诉交警部门行政处罚案件中提出的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冲突时法律适用问题争议值得我们关注和思考。
(一)案件事实及争议刘家海2005年1月27日驾驶摩托车被值勤交通民警以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为由以简易程序处以100元罚款。
刘家海不服,丁…2005年3月18日将交警部门诉至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第33条规定,对公民处以警告或5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而且《处罚法》第3条还特别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规定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都必须“依照本法”,这是明确排除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作出除外规定的效力的。
所以,被告对原告的处罚违反了《处罚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应属违法。
被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安法》)第107条第1款和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7条第 2 款的规定,对原告作出的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此案适用的是《交安法》而非《处罚法》,是符合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行政执法依据的适用规则的。
关于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的几点思考
关于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的几点思考作者:涂静美来源:《人间》2016年第15期摘要: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亦即国家立法权主要由《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赋予的,但《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也存在有不一致的地方,这导致了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行使国家立法权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如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特点等。
针对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问题,探析问题的症结,提出了几点思考。
关键词: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中图分类号:DF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5-0070-01一、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概述(一)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划分的历史沿革。
立法权是立法体制的核心,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在我国的立法体制也是居于核心地位的,其立法权的划分当然与我国立法体制的变更过程紧密联系。
我国立法体制的沿革大致被分成了三个或四个阶段,而与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划分的历史沿革最具有影响意义的是1954年宪法的制定和1982年宪法的通过。
(二)宪法和立法法对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
我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第58条、第62条、第67条,对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划分作了规定。
宪法第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以下两方面的立法决策权:一是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的法律权,二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在不得同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有对其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权。
由此可见,1982年宪法已经设定了两者在立法权上的重大差别,制宪者显然具有划分两者立法权的分工用意。
2000年颁布施行的《立法法》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也进行了规定,相关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立法法》第7条,第8条,第9条,第42条。
法的种类及位阶关系
法的种类及位阶关系一、法的种类及制定主体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由全国人大制定,另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基本法律,也需由全国人大制定。
基本法律,顾名思义就是规范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全局性的法律。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属于基本法律,都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法规──(1)行政法规:国务院;(2)地方性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注:注意理解“较大的市”──此处来自《立法法》第四章第一节的表述,其内涵包括省会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立法法将这几类城市统称为较大的市,主要考虑到在其他章节尤其是在第五章适用与备案中涉及到上述主体时,表述方便;而《宪法》第30条规定:“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这里较大的市是指设区的市;《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组织法》第7条和第43条规定的“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而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城市,一般是经济比较发达,城市人口比较多的设区的市,目前有18个城市──1984年国务院批准的唐山市、大同市、包头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吉林市、齐齐哈尔市、无锡市、淮南市、青岛市、洛阳市(同时批准的重庆市目前已升为直辖市);1988年批准的宁波市;1992年批准的淄博市、邯郸市和本溪市;1993年批准的徐州市、苏州市。
4个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包括:深圳市、厦门市、珠海市和汕头市。
海南经济特区包括整个海南岛,全国人大通过专门的授权决议,授权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规,在海南经济特区实施。
因此,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不包括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市。
)另: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举例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部分职权
举例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部分职权【篇一:举例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部分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六)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席的提名,决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十一)根据的提请,任免、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十二)根据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十七)决定特赦;(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的宣布;(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篇二:举例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部分职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解释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央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篇三:举例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部分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职权主要包括哪些方面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包括: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以外的法律是同位阶吗?
全国⼈民代表⼤会制定的基本法与全国⼈⼤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以外的法律是同位阶吗?答@李随风cupl1、不同位阶的理由:《宪法》第六⼗⼆条全国⼈民代表⼤会⾏使下列职权:(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宪法》第六⼗七条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使下列职权:(⼆)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民代表⼤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2、同位阶的理由:2.1中华⼈民共和国⽴法法第七⼗⼋条 宪法具有最⾼的法律效⼒,⼀切法律、⾏政法规、地⽅性法规、⾃治条例和单⾏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七⼗九条 法律的效⼒⾼于⾏政法规、地⽅性法规、规章.第七⼗九条 法律的效⼒⾼于⾏政法规、地⽅性法规、规章。
⾏政法规的效⼒⾼于地⽅性法规、规章。
第⼋⼗条 地⽅性法规的效⼒⾼于本级和下级地⽅政府规章。
省、⾃治区的⼈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于本⾏政区域内的较⼤的市的⼈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该法没有规定全国⼈民代表⼤会制定的基本法与全国⼈⼤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以外的法律之间的位阶绝⾮⽴法失误或遗忘,应解释为并⽆使两者有不同位阶的意图。
2.2根据《宪法》《⽴法法》的规定全国⼈⼤常委会对全国⼈⼤的基本法有修改权。
第六⼗七条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使下列职权:(三)在全国⼈民代表⼤会闭会期间,对全国⼈民代表⼤会制定的法律进⾏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在⽬前的《宪法》框架下,这种修改权仅受到“不得全⾯”修改“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以及“接受全国⼈⼤监督”等⽅⾯的限制。
因此,全国⼈⼤常委会在⾏使修改法律的权⼒时,既可以通过直接修正全国⼈⼤在先制定的法律的⽅式进⾏修改,也可以通过创制或修改与全国⼈⼤在先制定的法律的主题不同⼀,但有所重合的其他法律的⽅式间接对全国⼈⼤在先制定的法律进⾏修改。
所以,他们的位阶同⼀是符合宪法和⽴法规定的。
2.3⽴法机关的⼯作委员会的意见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法制⼯作委员会对政协⼗⼀届全国委员会第⼀次会议第1524号(政治法律类137号)提案的答复”中说:“依照宪法规定,全国⼈⼤常委会对于全国⼈民代表⼤会制定的法律,在不与其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进⾏修改和补充。
法律条例办法规定区别
法律条例办法规定区别在制定主体、效力等级以及实施权限范围等上不同。
狭义上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效力最高,其名称就常常是《××法》;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法规效力次于法律,其名称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地方立法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等制定的地方立法和部门规则,效力等级更低,其名称也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
而这些条例、办法、规定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只能在其权限范围或地域范围内施行。
法律法规的效力从其名称上可见一斑,但他们之间主要的区别在于位阶不同,这个时候就不能仅仅看是条例还是办法了。
国务院的规定可能叫办法,而部门规章也可能叫办法。
这时要看的就是制定该法律法规的部门的权力了。
全国人大制定宪法和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般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发生冲突时效力如下:上位法效力大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发生无法判别其效力时,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由各有权部门裁决。
条例、规定、办法间的区别“条例”与“规定”和“办法”相比,主要特点是所涉及事物和问题的性质更重要,范围比较宽;内容高度概括;有效的时间与空间范围广阔,稳定性强;对制定与发布机关的地位有较严格限制,如行政系统只有国务院有权使用,“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见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党的系统也只限“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见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一般属于“自主的”规范性公文,即自身即可创造新的规则。
法律基本常识
法律基本常识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法律效力等级按照由高到低按照下列顺序排列:1、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认可,处于效力等级的最顶层。
其中宪法作为国家基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任何法律不得与宪法规定相违背。
2、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处于效力等级的第2层。
行政法规不得违背法律规定。
3、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前者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后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处于效力等级的第3层,二者的规定不得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冲突。
不过二者之间部门规章的效力略低一些,如果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有冲突,不能确定适用哪一个,那么应由国务院拿出意见,如果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应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如果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则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4、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
当部门规章与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冲突时,由国务院裁决如何适用。
5、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
---------------------------------------------------------------------------------2、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的效力。
它规定了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规定了国家机关的组织结构和活动原则,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宪法是由我国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宪法的地位决定了其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极其严格。
?制定其他法律、法规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我国,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并监督宪法的实施,对违反宪法的行为予以追究。
3、法律?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我们这里仅指狭义的法律。
?在我国法的渊源中,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
?法律由于制定机关的不同可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基本法律,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如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另一类为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如文物保护法、商标法等。
我国立法体系制度和结构
既统一又分层次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二)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四)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还可以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五)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还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六)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我国现行立法体制的权限划分制度和结构立法体制,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国家机关立法权限划分的情形和状态,是关于立法权、立法权运行的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
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就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立法体制,根据各级各类国家立法机关的权限,可以作如下分类:一、中央一级(一)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其他的基本法律。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试题及答案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试题及答案单项选择题1.中华⼈民共和国的国体是(C. ⼈民民主专政制度)。
2.中国国家政权的阶级基础是(C. ⼯农联盟)3.构成了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的是第⼀届全国⼈民代表⼤会第⼀次全体会议制定的宪法、法律,以及1953年初颁布的(D. 《选举法》)4.中华⼈民共和国宪法是(D. 成⽂宪法)。
5.我国的制宪机关是(A全国⼈⼤)。
6.除中国共产党以外,中华⼈民共和国具有合法地位的政治党派总共有(D.8个 )。
7.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闭会期间的最⾼领导机构是(A. 中央委员会)。
8.宪法规定的我国最⾼国家权⼒机关是(C. 全国⼈民代表⼤会)。
9.全国⼈⼤常委会的每届任期是(D.5年)。
10.全国⼈民代表⼤会的代表在年龄上的要求是(B. 18岁以上)。
11. 我国⽬前采取的国家结构形式是(D. 邦联制)。
12.中国共产党⽬前有党员⼤约(C.6700万)。
13.现代国家和政府的基本政治理念是(C. 主权在民)。
14.⼈民民主专政的集中体现是(A.中华⼈民共和国宪法)。
15.我们把中层和外层的具体政治制度称为(D.政治体制)。
16.决定和制约着我国其他⼀切政治制度的是(C.⼈民民主专政)。
17.世界上第⼀部成⽂宪法是(C.《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18.当今世界⼤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是(C.民定宪法)。
19.在我国⾏使制宪权的是(A.全国⼈⼤)。
20.中华⼈民共和国成⽴以后,我国共制定了(D.五部宪法)。
21.我国采取的国家结构形式属于(A.单⼀制)。
22.宪法和法律上最基本的权利主体是(B.公民)。
23.在我国的政治制度体系中具有“根本性”的权⼒渊源地位的是(C.⼈民代表⼤会制度)。
24.实⾏民主集中制的最⾼国家权⼒机关是(A.⼈民代表⼤会)。
25.负责新⼀届的全国⼈⼤会议的准备⼯作的主要是(B.全国⼈⼤常委会)。
26.全国⼈⼤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选由(B.⼤会主席团)提名。
中国国家机构及其职能、宪法
一、国家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章国家机构第一节国家机构概述一、国家机构的概念和分类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有机联系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国家机构具有一些特点:(1)阶级性。
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作为国家组成要素及其存在形式的国家机构,其本质取决于国家的本质。
由于国家有剥削阶级专政的国家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之别,因而与此相适应也就有剥削阶级国家机构和社会主义国家机构之分。
在剥削阶级专政的国家里,国家权力掌握在剥削者手中,为它服务的国家机构则成为对劳动阶级进行政治压迫和经济剥削的工具。
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掌握国家权力,他们通过自己的国家机构加强无产阶级专政和组织经济、文化建设。
可见,国家机构实际上是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实现其阶级统治的工具。
(2)历史性。
国家机构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
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职能是不一样的,并随着国家的发展变迁而变化。
(3)强制性。
国家机构的某些组成部分本身即是暴力机关,如警察、监狱,有的国家机关则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坚强后盾。
(4)组织性。
国家机关的建立、活动以及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均依据一定的原则和程序,不同层次的国家机关、同一层次的不同的国家机关、国家机关的整体与组成部分形成严密的系统。
从组成来说,现代国家的国家机构十分复杂。
如果以行使职权的性质为标准,则因各国宪法所确立的机关和赋予的职权不同而有不同的分类。
如西方国家一般根据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将国家机关分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三种;社会主义国家则按国家权力的统一原则将国家机关分为权力、行政和司法等机关。
如果以行使职权的地域范围为标准,则可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两种。
中国的法律分为几个层次法律法规层级
中国的法律分为几个层次法律法规层级中国的法律分为几个层次?五个层次:供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什么区别制定机构不一样,法律效力层次不一样。
第一层次: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第二层次: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
第三层次:规章,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层次为第三层次。
第四层次:地方法规,包括一般性地方法规和自治地方法规,特别行政区地方法规。
第五层次:制度,主要是企事业单位等制定的适合自身管理需要的规定,效力最低。
希望采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分为哪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人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第二个层次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第三个层次是指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第四个层次是指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规则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排序我国法律层面一般有4个等级,法律(含宪法)、法规、行政规章(含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法,通知,条例,办法,规定,意见,决定,解释,批复,细则,公告,这些法律法规的层级?法是最高的,是法律条例、办法属于部门法规规定、意见、解释、细则是部门规章公告、批复、决定、公告是部门意见我国法律体系有四个层次,排在第一层次的是必然是宪法母法么根本大法嘛第二层应该是部分法了啥刑法民法之类的玩意儿第三曾没错的话该是单行条例啊之类的第4层地方法规?我国法律条文的层次高低?从高到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根据行政级别也有高低,比如省级人大的地方性法规高于省盯府所在市人大的法规)-行政规章(又分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一般前者效力高于后者)。
另外一些意见之类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要低于上述正式法律、法规和规章,但是全国人制定的意见等同于法律,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意见效力仅次于法律。
简述我国各例法机关及制定的法律法规层次宪法的立法机关是第一届全国人大的第一次会议,具有最高效力。
在我国,尽管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辨析题
我国立法权的辨析在我国,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立法权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
本文将对我国立法权的辨析进行探讨。
下面是本店铺为大家精心编写的5篇《我国立法权的辨析》,供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我国立法权的辨析》篇1一、立法权的概念立法权是指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
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重要职权之一。
在我国,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
二、全国人大的立法权全国人大作为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立法权是其最重要的职权之一。
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宪法、基本法律和其他重要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与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其主要职责之一是行使立法权。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与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可以制定一些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和决定,如立法解释、法律实施细则等。
四、立法权的辨析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立法权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
在这个过程中,也有一些立法权的辨析需要我们认真思考。
例如:1. 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立法权和行政权是两个不同的国家权力,但是它们之间也有着密切的联系。
立法权负责制定法律,而行政权负责执行法律。
立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协调和配合,是保证国家法制正常运行的重要条件。
2. 立法权的集中和分散。
立法权的集中和分散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在一些国家,立法权集中于一院制议会;而在另一些国家,立法权则分散于两院制议会或多院制议会。
我国采取了一院制议会的形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中行使立法权。
3. 立法权的民主和效率。
立法权的民主和效率是两个重要的标准。
民主的立法权能够更好地代表人民的意志,而高效的立法权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
宪法论述题重点24题
宪法论述题24题1、论述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答:尽管宪法与其他一般法律本质上相同,但与其他一般法律相比宪法又具有自身的特征。
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主要表现在:①内容上的特征。
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最基本的问题,调整范围十分广泛。
宪法规定国家性质、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国家与公民的相互关系、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及国家标志等。
一个国家社会生活中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则都通过宪法来加以确认。
②效力上的特征。
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效力是最高的,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
主要包括:宪法是立法的基础与依据;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活动的最高行为准则;任何法律、法规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违宪的法律、法规是无效的。
③制定和修改的特定程序。
由于宪法具有内容的根本性和效力的最高性,在制定和修改程序方面具有与一般法律不同的特征。
在制定程序方面,一般设立专门机关按照特定程序制定宪法。
在修改程序方面,为了维护宪法尊严和宪法的稳定,一般规定较之普通法律更为严格的修改程序。
2、为什么说宪法是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答:宪法作为法律,它同一般法律一样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依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但其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在反映有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内容和形式方面具有自身的特点。
表现在,反映统治阶级意志更为全面和集中;以根本法的形式协调各种主体的利益关系,确立利益协调的共同原则。
宪法必须具备反映阶级关系中的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的功能,并随着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它是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只有到阶级社会消灭后,宪法才能成为全社会所有成员的共同意志的产物。
3、论述宪法在保护公民权利自由方面的重要作用?答: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它也是规定人民权利的契约。
宪法本身不是宪法制定者的目的,只有通过宪法来最大程度地实现全体社会公民共同的利益,增进共同的幸福才是宪法制定者真正的立宪意图。
所以,要实现全体社会公民共同的利益和幸福,宪法首先就必须承认宪法制定者所认可的应当通过实施宪法的活动来实现的利益和幸福价值。
简述全国人大的职权
简述全国人大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全国人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履行国家立法、监督、决定国家重大事项等职权。
全国人大的职权主要包括:1.制定和修改宪法。
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法律原则。
2.立法权。
全国人大制定全国性的法律,制定乡、镇、市和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律,以及制定全国性法律的具体规定和法律解释。
3.决定国家的经济、教育、文化、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全国人大制定国家的经济规划和发展目标,审议和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如国家预算、税收政策、金融制度改革等。
4.选举和任免国家最高领导人。
全国人大有权选举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以及决定其他国家最高领导人的任免。
5.监督权。
全国人大监督国家的各项工作,包括监督政府的运行、监督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监督军队的建设等。
6.宣布战争状态和决定和平与战争的问题。
全国人大有权宣布国家进入战争状态,并决定和平与战争的问题。
总之,全国人大是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拥有重大决策和监督职权,对于国家政治、社会经济、法律立法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力。
7. 选举和确定最高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国家机关的领导人。
全国人大有权选举和确定最高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国家机关的领导人。
8. 讨论和批准国家重要政策和国家发展规划。
全国人大审议国家的重要政策、发展规划,对国家经济、社会等方面的重要决策进行讨论和批准。
9. 审批和决定外交事务。
全国人大审批和决定中国的外交政策、缔结和批准国际条约、对外开展外交活动等,确保中国的国家利益和国际地位。
10. 任免国家重要职务。
全国人大有权任免国家重要职务,如国务院总理、各部委部长等,并根据必要情况进行人事调整和组织改革。
11. 引导和推动中央和地方制度的改革。
全国人大通过制定法律和决议,引导和推动中央和地方制度的改革,促进国家的法治建设和现代化进程。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5.有非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受逮 捕或者刑事审判的权利。 • 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 法与代表法的规定,在全国人大开会期 间,没有经过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的许 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没有经过全 国人大常委会的许可,全国人大代表不 受逮捕或者刑事犯而被拘留的,执行拘留的公 安机关必须立即向全国人大会议 主席团或者立即向全国人大常委 会报告。
•
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 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 人员的人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 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 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 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 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军 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的任免。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 •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 常设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 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是 隶属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服 从全国人大。
•
•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在全国人 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无论组织、机构,还是人员都有 较强的稳定性。
•
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的任期也都是5 年,与全国人大的任期相同,且在正常 情况下与全国人大同生同止,以利于全 国人大监督,也利于这些机关向全国人 大负责和报告工作。
• (三)全国人大的职权 • 从理论上说,全国人大具有全权性。 但在实际上,全国人大行使职权也有一 定的范围。 • 根据宪法规定,它的主要职权包括:
•
6.有“言论免责”权。 •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 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 律追究。
•
7.有在履行职务时,根据实际需 要享受适当补贴和物质上的便利的 权利。
宪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讲宪法的基本理论宪法的基本理论主要包括宪法的特征、宪法简史、宪法分类、宪法原则、宪法作用、宪法渊源、宪法关系、宪政等内容。
一、宪法的特征宪法特征有三:1、根本法(内容上的根本性;法律效力的最高性;制定和修改程序的严格性)特别注意把握宪法的根本法特征;注意宪法具有最高效力和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严格都是针对成文宪法而言的;宪法具有最高效力可以从“规范的最高标准”和“行为的最高标准”两方面理解把握。
2、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的基本出发点是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就宪法的基本内容看,保障公民权利始终处于核心、主导地位。
3、民主事实的法律化二、宪法简史(一)宪法产生的条件近代意义上的宪法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
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有三:1、经济条件:普遍化发展2、政治条件: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3、思想基础: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理论的提出。
(二)外国主要国家宪法1、英国: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英国宪法是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不存大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英国宪法由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组成;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不是近代意义上的宪法。
近代意义的宪法是与资产阶级紧密相联的。
2、美国(1)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2)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三权分立”和联邦制。
3、法国(1)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中的《人权宣言》意义重大,第一次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则,但只是纲领性文件;(2)法国1791年宪法是欧洲大陆的第一部成文宪法。
4、社会主义宪法1918年的《苏俄宪法》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之一类型的宪法(三)中国宪法:以1949年为分界分为新旧两个阶段,旧中国的宪法在法制史中已经有较为详细的讲解,这里只要关注新中国的宪法。
新中国的宪法主要掌握其修改史。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临时宪法作用。
法律-条例-办法-规定-区别
法律条例办法规定区别在制定主体、效力等级以及实施权限范围等上不同。
狭义上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效力最高,其名称就常常是《××法》;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法规效力次于法律,其名称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地方立法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等制定的地方立法和部门规则,效力等级更低,其名称也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
而这些条例、办法、规定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只能在其权限范围或地域范围内施行。
法律法规的效力从其名称上可见一斑,但他们之间主要的区别在于位阶不同,这个时候就不能仅仅看是条例还是办法了。
国务院的规定可能叫办法,而部门规章也可能叫办法。
这时要看的就是制定该法律法规的部门的权力了。
全国人大制定宪法和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般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发生冲突时效力如下:上位法效力大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发生无法判别其效力时,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由各有权部门裁决。
条例、规定、办法间的区别“条例”与“规定”和“办法”相比,主要特点是所涉及事物和问题的性质更重要,范围比较宽;内容高度概括;有效的时间与空间范围广阔,稳定性强;对制定与发布机关的地位有较严格限制,如行政系统只有国务院有权使用,“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见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党的系统也只限“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见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一般属于“自主的”规范性公文,即自身即可创造新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