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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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共同出资,设立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万元

第四章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和出资时间

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以上出资额股东在公司成立前一次性足额缴纳。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七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八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股权。

第九条股东转让股权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满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条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长、董事的报酬事项;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二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会决议;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拟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提名并选举公司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五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

对前款所列事项监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监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七条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作出的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状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第十八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九章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二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第二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做担保;(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四)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十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

第二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劳动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股东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宣告破产;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十二条公司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二)(四)(五)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一式份,股东各执一份,公司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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