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项目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secret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项目住宅建筑工程

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签约日期:2003年6月日

**城(三期)住宅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

立约双方:

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由上海****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报“*****小区”项目,已经虹计投字(2001)第111号《关于**路、**北一路地块建设商品住宅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批准同意实施。本工程采用扩初图公开招标方式,由乙方中标承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双方责任,加强合作,确保本工程的顺利实施,经双方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本合同各项条款的对象主体为**城(三期)小区。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建筑面积:约59165平方米

3.工程内容:8幢住宅单体、1座独立地下车库及小区总体的全部土建与安装工程

(部分甲供设备除外),8幢单体中除1#、2#楼为高层外,其余均为小高层。

4.工程地点:**北一路63号

5.设计单位:上海**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6.施工监理单位:上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第二条承包范围和方式

1.承包范围:

1.1.甲方提供的招标文件及*****项目1#、2#、3#、4#、5#、6#、7#和8#住宅单体

及1座独立地下车库施工图所包含的建筑安装工程(包括桩基工程)。

1.2.*******项目暂未出图的总体及附属工程。

1.3.绿化及局部住宅室内二次装修工程。

1.4.规划红线内的各专业施工单位管理配合及配套单位的协调配合。

1.5.协调处理工程相邻单位及行业管理单位的关系。

2.承包方式:

2.1.乙方包工包料,不得转包。乙方分包项目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2.2.乙方如发生擅自转、分包及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产

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15日内,清理场地,搬出现场。否则甲方有权采取一切措施进行处理,乙方承担由

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施工工期

1.合同工期:

1.1.本工程总工期(包括小区下水道工程)确定为480日历天。从2003年6月

25日起开工至2004年10月24日竣工。开、竣工日期以乙方送交的开、竣

工报告日期并经甲方代表同意为准。

1.2.本工程1#、2#、8#住宅单体从开始压桩到±0.000以上2/3结构封顶工期为5

个半月。

2.工期变更及相应处罚:

2.1.延期开工:

2.1.1.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乙方如不能按时开工,应在规定的开工日

期前5天,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3天内答复乙方。

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2.2.暂停施工:

2.2.1.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或施工监理征得甲方代表同意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

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或施工监理要求停止施工后,

应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在实施甲方代表或施工监理处理意见后应提出复工要求,甲

方代表或施工监理批准后继续施工。甲方代表或施工监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

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暂停施工责任

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

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3.如遇下列情况,工期可相应顺延:

2.3.1.因设计重大变更、修改、补图等经双方协商而增加的工期。

2.3.2.遇不可抗力所延误的工期(以气象部门公布的情况为准)。

2.3.3.因供电局、自来水公司原因而停电、停水一周累计达八小时以上而延误的工期。

2.3.4.因甲方指定分包单位拖延的工期。

2.3.5.因甲方及周边环境原因造成第一个住宅单体压桩起始时间与最后一个住宅单体压桩

起始时间相隔大于两个月。

2.3.6.本合同规定的工期可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

2.3.7.乙方在上述情况发生后5天内,应就延误的工期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

收到报告后5天内予以确认答复,如甲方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

被确认。如乙方未在上述情况发生后5天内提出工期延误报告,视作乙方放弃工期

延误请求。非上列情况而造成的工程不能按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4.由于乙方原因总工期每推迟一天,甲方按本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二罚乙方。当

延迟超过30天后,甲方有权另请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由乙方赔偿因此

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四条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等级与处罚:

1.1.本工程竣工验收要求工程质量一次性验收合格率为100%。

1.1.1.如未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率100%时,乙方按总建筑面积以10元/平方米罚款支付给

甲方。

1.2.乙方在合同签定后3天内支付给甲方履约保证金,数额为叁佰万圆整,小

写为300 万元整,由甲方监管,并随工程进度及质量检验的情况逐步反还

乙方,至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时反还完毕。

2.工程验收及处罚:

2.1.本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规程)为国家、行业及上海市颁布的现行有效的工

程建设标准。

2.2.本工程应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2.1款所述技术规范(规程)所规定的质量检

验评定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施工图及其说明书等进行验收,质量不合

格的,乙方必须在限定时间内返工,返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延长。

2.3.甲方委托上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责对本工程质量进行监理。单位工

程质量等级的评定按《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实施细则》执行。

2.4.施工中,乙方应根据甲方代表或施工监理的要求,随时提供有关的技术记录

资料,接受甲方代表或施工监理人员的检查,质量不合格的,则按甲方或

施工监理要求及时进行整改、返工,并自行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工

期不予延长。

2.5.上述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因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

任,并负责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延长。

2.6.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应准

备验收记录,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和施工监理参加。

通知内容应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验收合格,甲方和施工监理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继续施工。验

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未经甲方代表和施工监理

认可,乙方自行进行下一道工序,甲方和施工监理有权通知乙方返工或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