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厉行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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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厉行节约降低行政成本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哈办发[2009]12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4.29
【实施日期】2009.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厉行节约降低行政成本工作
的通知
(哈办发〔2009〕12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中开展厉行节约、降低行政成本工作。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有关费用实现零增长的要求,严格预算支出管理,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努力提高公用经费的使用效益。
2009年各级党政机关节电、节水、节油指标和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支
出要在2008年基础上降低5%。
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办公桌椅、照明产品、用水器具等消耗性办公用品能用则用、避免浪费;确需更新购置的,要按照国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购置。
大力推广采用节能技术,强化管理措施。
实行办公用纸双面使用,积极推进“无纸化办公”。
大力压缩各类文件和简报、内部刊物等资料印刷发行费用,严格执行清理、精简的有关规定,杜绝简报、信息重复报送。
二、严格控制公务出国(境)活动。
2009年,全市因公出国(境)经费要在前三年平均数基础上减少20%。
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中办发〔2009〕12号)、《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因公出国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办发〔2008〕21号)和《哈尔滨市县处级以上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哈办发〔2008〕33号)的有关规定,坚决杜绝各级领导干部组织或参加各类公款出国(境)旅游活动。
实行因公出国(境)团组计划报批制度和量化管理制度。
坚决禁止一般性考察和重复考察,从严控制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加强对出国(境)人员的监督,凡出国(境)团组及人员应在回国后两周内报送出访报告,出访派出部门进行评估,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
因公出国(境)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实行先行审核制度。
对计划外因公出国(境)活动,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