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案例判解8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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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案例判解

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案例判解

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案例判解一、多项选择题1. 证券从业人员应当将整治非法证券活动纳入投资者教育各环节中,通过()等多种手段,提示投资者非法网络证券活动的手法及危害,提醒投资者注意辨别和防范非法证券活动。

A. 发放宣传材料B. 在回访中提示C. 在客户交易端提示D. 委托无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代为组织投资者教育活动您的答案:A,B,C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批注:2. 对于证券公司来说,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可能涉及多个部门,包括()等。

A. 经纪业务B. 信息技术C. 法律合规D. 舆情监测您的答案:C,B,A,D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批注:二、判断题3. 国务院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由证监会牵头,公安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银监会、高法、高检为成员单位。

()您的答案:正确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批注: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是整非活动的刑事保障。

()您的答案:正确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批注:5. 对于非法证券活动,应由公安机关认定性质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能构成犯罪的,由证券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您的答案:正确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0.0批注:6. 根据证监会《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向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荐股软件”,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属于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许可,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您的答案:错误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0.0批注:7. 已取得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所从事的具体业务是否符合法律规范,通常属于合规问题。

()您的答案:正确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批注:8.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 主要内容

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 主要内容

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主要内容针对证券违法活动,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需要依法从严打击。

以下是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主要意见:1. 加强立法完善- 完善证券法律法规,明确违法行为的定义和处罚标准。

- 新增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提高违法成本,增强打击力度。

- 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

2. 增加监管力度- 政府部门要加大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确保市场规则的执行。

- 加强对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等市场主体的监管,严禁不道德、不合规行为。

- 建立健全市场举报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

3. 提高执法效率- 加强司法机关对证券违法案件的办理力度,确保违法行为及时得到处理。

- 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增强执法能力。

- 加强执法协作,形成多部门合力,实现快速打击。

4. 增强违法成本- 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涉及重大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

- 加强违法所得的追缴力度,对违法所得进行没收,并加大罚款力度。

- 对重复违法的个人、机构,加大处罚力度,限制其再次参与证券市场。

5. 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对投资者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违法行为的能力。

- 定期发布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案例,警示市场参与者不得触犯法律。

- 提高市场主体对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认识,增强市场自律意识。

总之,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需要在立法完善、监管力度加大、执法效率提高、违法成本增加以及宣传教育加强等方面全面发力,形成多维度、多层次的打击机制,从而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9号——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9号——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9号——关于清理整顿
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
【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
【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9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7.12
【实施日期】2015.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5〕19号)
现公布《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5年7月12日附件:
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
一段时期以来,部分机构和个人借助信息系统为客户开立虚拟证券账户,借用他人证券账户、出借本人证券账户等,代理客户买卖证券,违反了《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证券账户实名制、未经许可从事证券业务的规定,损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股票市场秩序。

近日随着市场回稳,这些违法现象又出现了卷土重来的势头,可能再次危及股票市场平稳运行,必须予以清理整顿。

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211097828_网络非法证券活动的打击与治理

211097828_网络非法证券活动的打击与治理

网络非法证券活动的打击与治理文/吴菊萍中国证券市场自20世纪90年代重建以来,历经30余年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与此同时,非法证券活动如影随形。

近年来,随着金融科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非法证券活动从线下转移至线上,呈现出新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非法证券活动是资本市场的“毒瘤”,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各类违法活动依托“黑群”“黑App”展业,手段不断翻新,形式更加隐蔽,投资者容易上当受骗。

2022年12月,中央网信办、中国证监会印发《非法证券活动网上信息内容治理工作方案》,对股市“黑嘴”、非法荐股等行为重拳出击,目标是在2023年3月底前,现有网上涉股市“黑嘴”、非法荐股的信息、账号和网站平台得到基本处置;2023年6月底前,证券业务必须持牌经营的要求得到落实,网上证券信息内容明显改善,非法证券活动多发、频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

概念之惑:非法证券活动如何认定近年来,证监会等部门对非法证券活动保持严监管的高压态势,定期开展专项清理整治活动。

但是,从检察机关办理的非法证券咨询活动案件来看,很多当事人表示对于行为的违法性并不十分清楚,甚至有些当事人在从事相关活动前还向所谓的专业人士咨询请教,得到的答复也是“并不违法”“属于灰色地带”等结论,那么本着“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的基本法理,似乎从事类似的活动并不违法。

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监管红线以及相关行为的内涵、外延进行更为明确地释明。

非法荐股是指无资格机构和个人向投资者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等直接或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非法荐股行为模式主要包括:1.网络直播、短视频推荐股票。

主要指创建或利用互联网平台开设直播室或发布短视频,以“主播”“播主”“博主”“圈主”等名义直接或间接推荐股票。

2.微博、微信推荐股票。

主要指通过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工具,以“股神”“大V”“老师”等名义直接或间接推荐股票。

3.软件推荐股票。

主要指通过销售或提供推荐股票软件,提供股票的投资分析意见、选择建议、买卖时机建议,预测价格走势等。

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

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

公开发行证券,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或者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承销、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下统称“证券经营机构”)的打非工作。

第四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对非法证券活动危害性和打非工作重要性、持久性的认识,将参与打非工作要求融入日常经营管理和业务流程,切实履行起企业公民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非工作进行自律管理。

地方证券业协会对所在地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参与打非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参与打非工作机制,完善参与打非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编制年度打非预算,明确打非工作分管领导、牵头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职责分工。

第七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打非工作联络人,负责与协会等有关部门之间的打非工作联系。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将打非工作联络人联络信息告知协会。

打非工作联络人或联络信息发生变化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协会。

第八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牢牢树立合规经营意识,加强合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不参与非法证券活动,不为非法证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

第九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严格落实了解客户和账户实名制等规定,将有关要求贯穿到营销、开户、交易、客户服务等各业务环节;强化开户管理,加强客户身份审查,发现客户账户可能用于非法证券活动的,应当拒绝为客户办理开户。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为客户办理开户或有关业务,向客户讲解相关规则时,明确提示客户不得利用证券经营机构通道进行非法代客交易。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开户协议或风险提示书中,要求客户承诺申请开立的账户用途合法,不存在将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或用于非法代客交易的情形。

第十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接入系统的甄别机制和持续核查机制,加强交易系统的接入管理,对可能用于非法证券活动的外部系统不予接入。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与客户签署系统接入协议,明确约定客户不得利用接入系统从事非法证券活动,或为他人从事非法证券活动提供便利。

非法证券活动风险警示及案例

非法证券活动风险警示及案例

非法证券活动风险警示及案例非法证券活动是什么?非法证券活动是指违反《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未经有权机关批准, 擅自公开发行证券, 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 或者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承销、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的行为。

非法证券活动的表现方式有哪些?非法证券活动主要分为非法发行证券、非法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等。

1.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行证券的主要表现形式为非法发行股票, 打着即将“境内外上市”的旗号, 诱骗投资者购买、转让所谓“原始股”等。

欺诈手法的特征如下:(1)以到境内外上市、取得高额回报为诱饵;(2)以社会大众, 特别是中老年人为对象;(3)以骗取钱财为目的。

2.非法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3.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主要包括非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非法经纪业务等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是一种常见的违法行为, 其表现形式主要有:(1)设立网站或利用社交软件等工具以招揽会员或客户为名, 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非法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投资理财活动。

(2)设立网站或利用社交软件等工具以保证收益、高额回报为诱饵, 代客操盘, 公开招揽客户, 与投资者签订委托协议, 从事非法证券活动。

(3)假冒合法证券经营机构网站或自媒体平台, 发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 招揽会员或客户。

(4)使用虚构的证券公司名称, 利用门户网站等平台发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 招揽会员或客户, 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服务, 直接或间接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5)在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散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 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服务, 收取“咨询费”“服务费”等。

(6)不法分子谎称是证券公司员工申请添加客户微信、等社交工具, 或者邀请客户加入伪造的证券公司客户微信群、群, 向客户发送或冒充其他客户在群内散布非法荐股信息。

(7)通过“荐股软件”散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 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服务, 收取“咨询费”“服务费”等。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单位参与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单位参与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单位参与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2.12.04•【文号】中证协发[2012]230号•【施行日期】2012.12.0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单位参与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的通知(中证协发[2012]230号)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地方证券业协会:为加强投资者保护,维护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单位合法权益,进一步发挥合法机构参与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的作用,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单位参与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公司应当认真学习、理解《指引》,切实按照《指引》的要求参与整非工作。

各公司应不断提高客户服务水平,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理财需求,通过扩大正面宣传,引导投资者远离非法证券活动。

二、各公司应按照《指引》的要求编写参与整非工作情况报告,并于2013年1月30日前将2012年度公司参与整非工作情况以电子文档形式(模板请见附件)报送至协会,同时抄报会员所在地证监局及地方证券业协会。

附件:1、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单位参与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2、会员单位参与整非工作情况报告模板二○一二年十二月四日附件1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单位参与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和依据】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合法权益,指导会员单位参与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以下简称“整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协会的证券公司会员和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会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08.01.02•【文号】证监发[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以下简称“国办发99号文”)和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工作制度的批复》(国函[2007]14号)下发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周密部署,重点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初步遏制了非法证券活动的蔓延势头,各类非法证券活动新发量明显减少,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相当一部分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

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相关单位也遇到了一些分工协作、政策法律界限不够明确等问题。

为此,协调小组专门召开会议对这些问题进行了研究。

根据协调小组会议精神,现就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非法证券类案件办理工作非法证券活动是一种典型的涉众型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破坏社会和谐与稳定。

从近期办理的一些案件看,非法证券活动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绝大多数非法证券活动都涉嫌犯罪。

证券投资咨询合规处罚案例

证券投资咨询合规处罚案例

证券投资咨询合规处罚案例
根据《证券法》及相关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证券投资咨
询服务时,应当按照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

以下是一起证券投资咨
询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案例。

某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过程中,存在以下
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该机构在未取得相
关资质证书的情况下,擅自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

二、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证券投资咨询意见。

该机构在其发布的
证券投资咨询报告中,存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及信息,并向投资
者提供误导性建议,引导投资者进行不明智的投资决策。

三、泄露客户隐私和违反保密义务。

该机构未经客户同意,擅自
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以及投资交易记录,严重侵犯了客户隐私权,并违
反了保密义务。

基于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相关监管机构对该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进
行了以下合规处罚:
一、责令该机构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在规定时间内清理证
券投资咨询业务相关信息。

二、给予该机构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处以罚款。

罚款金额根据违
法违规行为的轻重、情节严重性和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

三、吊销相关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
处罚。

四、在媒体上公告该机构的违规行为,并警示投资者提高警惕,
避免受到损失。

以上合规处罚案例旨在维护市场公平公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咨询行业的合规发展。

此案例提供给市场参与者和投资
者作为参考,以防止类似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8.07.03•【文号】•【施行日期】2018.07.03•【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经2018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现将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案等三件指导性案例(检例第39-41号)作为第十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参照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7月3日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案(检例第39号)【关键词】操纵证券市场“抢帽子”交易公开荐股【基本案情】被告人朱炜明,男,1982年7月出生,原系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龙华西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国开证券营业部)证券经纪人,上海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谈股论金》节目(以下简称《谈股论金》节目)特邀嘉宾。

2013年2月1日至2014年8月26日,被告人朱炜明在任国开证券营业部证券经纪人期间,先后多次在其担任特邀嘉宾的《谈股论金》电视节目播出前,使用实际控制的三个证券账户买入多支股票,于当日或次日在《谈股论金》节目播出中,以特邀嘉宾身份对其先期买入的股票进行公开评价、预测及推介,并于节目首播后一至二个交易日内抛售相关股票,人为地影响前述股票的交易量和交易价格,获取利益。

经查,其买入股票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2094.22万余元,卖出股票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2169.70万余元,非法获利75.48万余元。

【要旨】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背从业禁止规定,买卖或者持有证券,并在对相关证券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后,通过预期的市场波动反向操作,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以操纵证券市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指控与证明犯罪】2016年11月29日,上海市公安局以朱炜明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移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6•【字号】川办函[2007]152号•【施行日期】2007.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办函[2007]15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规定,切实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坚决打击非法证券活动近年来随着证券市场的繁荣发展,我省部分地区非法证券活动(包括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等)有所抬头,其具体表现形式有:以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等虚假信息,兜售所谓“原始股”;以“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等名义向社会公众非法转让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份;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等。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非法证券活动的危害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学习领会并切实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大对非法证券活动的打击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维护金融安全和地方社会稳定,依法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强化组织,明确职责,完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协作机制为进一步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有效打击各类非法证券活动,省政府决定在原四川省证券期货市场处理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小组基础上调整并充实有关成员单位,成立四川省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见附件,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副秘书长乔仁毅任协调小组组长,四川证监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省经委、省公安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四川银监局并邀请省委宣传部、省法院、省检察院为成员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23•【字号】京政办发[2007]70号•【施行日期】2007.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7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精神,维护首都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股票、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以下简称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紧迫性近年来,多种形式的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在北京地区时有发生,形式多样、手段隐蔽、欺骗性强、涉及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严重危害首都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

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按照国家及本市关于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主动排查风险,果断处置,有效遏制北京地区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蔓延的势头。

二、准确识别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特点和主要形式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多数都涉嫌刑事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其主要特点:一是蔓延快、仿效性高。

由于采用招聘员工、推销分成等方式,容易在短时间内引发大范围蔓延。

二是隐蔽性强、周期短。

违法者经常以签订合同等方式伪装成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案发后迅速销毁证据、关闭公司、逃避打击。

三是严重损害群众利益。

被蒙蔽的投资者多为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低收入阶层,经济损失承受能力及心理承受力脆弱,极易引发群体事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99号文件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99号文件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99号文件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16•【字号】豫政办[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99号文件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办〔2007〕12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精神,维护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现就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以下简称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重要意义非法证券活动具有手段隐蔽、欺骗性强、蔓延速度快、易反复等特点,涉及人数众多,投资者多为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众,容易引发群体事件。

当前,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形式为:一是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部门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二是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的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三是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

各省辖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政治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防范和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长效机制,防止非法证券活动在我省蔓延。

二、严格禁止非法证券活动(一)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二)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7件人民法院依法惩处证券、期货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7件人民法院依法惩处证券、期货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7件人民法院依法惩处证券、期货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9.24•【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7件人民法院依法惩处证券、期货犯罪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欺诈发行、财务造假、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证券、期货犯罪不断发生,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资本市场健康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工作,切实贯彻中央关于依法惩治金融证券犯罪、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决策部署,加强重大案件审判指导,制定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和司法政策。

各级人民法院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审判处置了“徐翔操纵证券市场案”“伊世顿操纵期货市场案”等一批重大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为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工作要求,近期,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工作依法严惩证券、期货犯罪的通知》,要求全国法院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依法严惩证券、期货犯罪的重大意义,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从严惩处证券、期货犯罪,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资本市场健康稳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组织各地法院集中开庭审理、宣判了一批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并收集整理了7件2017年以来人民法院审结的证券、期货犯罪典型案例,现予公布。

其中:1件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2件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3件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1件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这些案例从多个角度表明了人民法院对证券、期货犯罪“零容忍”的态度和立场,体现了人民法院以实际行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资本市场健康稳定的责任和担当。

人民法院依法惩处证券、期货犯罪典型案例目录1.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温德乙等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欺诈发行股票,数额巨大;违规披露重要信息,严重损害股东利益2.唐汉博等操纵证券市场案——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操纵证券市场,情节特别严重3.张家港保税区伊世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文献等操纵期货市场案——非法利用技术优势操纵期货市场,情节特别严重4.周文伟内幕交易案——证券交易所人员从事内幕交易,情节特别严重5.顾立安内幕交易案——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从事内幕交易,情节特别严重6.陈海啸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情节特别严重7.齐蕾、乔卫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情节特别严重案例一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温德乙等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欺诈发行股票,数额巨大;违规披露重要信息,严重损害股东利益一、基本案情被告单位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泰电气公司)。

阜新市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通知

阜新市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通知

阜新市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07•【字号】阜政办发[2007]102号•【施行日期】2007.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阜新市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通知(阜政办发[2007]102号)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4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以下简称非法证券业务),切实维护我市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领导,切实有效地打击各类非法证券活动,经市政府研究,成立阜新市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协调小组,具体负责我市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部署和推进工作。

组成单位及人员如下:组长:李侠市政府副秘书长副组长:张学忠市政府金融办主任成员:史玉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翔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贾瑞梧市公安局副局长齐东伟人民银行阜新市中心支行副行长陶弢阜新银监分局副局长侯波市工商局副局长市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办公室主任由张学忠同志兼任。

二、职责分工市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市政府金融办:负责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组织协调、政策解释和性质认定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

人民银行阜新市中心支行和阜新银监分局:负责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涉案账户的查询、冻结等工作依法予以配合。

市工商局:负责提供涉嫌参与非法证券活动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公安机关配合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

王国飞利用互联网传销案(舟市监定处〔2021〕276号)

王国飞利用互联网传销案(舟市监定处〔2021〕276号)

王国飞利用互联网传销案(舟市监定处〔2021〕276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互联网【发文案号】舟市监定处〔2021〕276号【处罚日期】2021.09.29【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定海区【处罚对象】王国飞【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29 14:24:57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舟市监定处〔2021〕276号;案件名称:王国飞利用互联网传销案;被处罚对象名称:王国飞;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合发(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5日,法定代表人Barry Wan,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张东路1388号科技领袖之都西区19号,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2015年10月,Barry Wan等人利用合发(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耀(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设立合发全球平台和合发APP网上商城,以赠送原始期权股权为名、以高额推荐奖励和即将上市获得高额报酬为诱饵,要求参加者缴纳1万元、3万元、5万元不等的费用获得加入资格。

为了鼓励发展会员,公司设立推荐奖、区域代理奖等奖项,按照推荐人与被推荐人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

其中,2015年10月18日至2016年8月7日,合发公司实行“九级分成”的传销制度,一个会员缴纳入门费后,根据推荐人关系,其往上的九层均可获得入门费提成,提成比例为1、2、3层各获得新会员缴纳入门费的20%,4、5、6层各获得新会员缴纳入门费的10%,7、8、9层各获得新会员缴纳入门费的5%。

2016年8月8日至2017年8月22日,合发公司实行“三级分成”的传销制度。

一个会员缴纳入门费后,根据推荐人关系,其往上的三层均可获得入门费提成,提成比例为1层获得新会员缴纳入门费的25%,2层获得新会员缴纳入门费的15%,3层获得新会员缴纳入门费的10%。

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案例判解100分

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案例判解100分

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案例判解返回上一级多选题(共2题,每题10分)1 . 证券从业人员应当将整治非法证券活动纳入投资者教育各环节中,通过()等多种手段,提示投资者非法网络证券活动的手法及危害,提醒投资者注意辨别和防范非法证券活动。

• A.发放宣传材料• B.在回访中提示• C.在客户交易端提示• D.委托无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代为组织投资者教育活动2 .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建立非法网络证券活动的发现机制,及时发现假冒自己名义从事的非法证券活动,采取措施予以打击。

这里所说的发现机制,至少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 A.积极协调中国反钓鱼网联盟(非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第三方机构对该非法网络证券活动信息进行打击• B.要设立有效的举报、投诉受理通道• C.要建立主动发现机制,运用信息技术手段主动关注假冒、仿冒本单位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 D.通过网站、短信等多种方式对该等非法证券活动信息进行公示,提醒投资者防止上当受骗判断题(共8题,每题10分)1 . 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立案侦查。

()对错2 .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要求,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定期对其整非工作进行总结,并将相关报告报送中国证券业协会,无需报送所在地监管机关和地方证券业协会。

()对错3 . 整非工作可能涉及经纪业务、信息技术、法律合规、舆情监测等多个公司部门。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整非工作制度,明确各部门在整非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

各部门有效协作,提高整非工作效率。

()对错4 . 非法证券活动,特指已取得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机构或个人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和电话、短信等通信手段以及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载体,以虚假信息、夸大宣传、承诺收益等方式,招揽会员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等直接或间接有偿证券咨询服务活动,或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投资理财的经营活动。

()对错5 . 在发现非法证券活动信息后,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降低其诈骗收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1.08.31•【文号】国办发[2001]64号•【施行日期】2001.08.3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两年来,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屡有发生,个别地区甚至到了十分猖獗的地步,不但扰乱了国民经济的正常秩序,而且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今年重点打击的“兰州证券黑市”就是这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典型。

该类违法犯罪活动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机构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营业地点和公司名称频繁变更、隐蔽性很强;二是涉案机构并未与证券交易系统联网,而是打着“投资咨询”和“代客理财”等招牌,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采用在内部系统模拟证券交易等欺诈手法进行诈骗;三是部分入场参与者虽然对这些机构的非法性质有所了解,却仍因心存侥幸涉足其中。

据不完全统计,从1999年至2000年,全国共发生此类案件216起,对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必须坚决予以打击。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周密部署,尽快遏制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难度大、敏感度高、涉及面广。

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立即部署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关工作。

各地区要尽快成立由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牵头,当地证券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组成的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周密部署,根据《刑法》、《证券法》和《非法多事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从重、从快地给予严厉打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力争在年内使此类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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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多项选择题
1. 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的意义包含()等方面。

A. 保护投资者利益
B. 维护合法机构利益
C. 维护市场秩序
D. 惩处不法分子
2.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建立非法网络证券活动的发现机制,及时发
现假冒自己名义从事的非法证券活动,采取措施予以打击。

这里所说
的发现机制,至少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A. 要建立主动发现机制,运用信息技术手段主动关注假冒、仿冒本单位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
B. 积极协调中国反钓鱼网联盟(非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第三方机构对该非法网络证券活动信
息进行打击
C. 要设立有效的举报、投诉受理通道
D. 通过网站、短信等多种方式对该等非法证券活动信息进行公示,提醒投资者防止上当受骗
二、判断题
3. 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公
安机关应当进行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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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
错误
4. 国务院对整非活动高度重视,在2007年初成立国务院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开展非法证券投资咨询、非法证券委托理财成为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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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
错误
5.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单位参与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是整非工作的基础和根本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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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
错误
6. 任何个人、机构开展证券业务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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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
错误
7. 整非工作可能涉及经纪业务、信息技术、法律合规、舆情监测等多个公司部门。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整非工作制度,明确各部门在整非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

各部门有效协作,提高整非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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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
错误
8. 非法证券活动,特指已取得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机构或个人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和电话、短信等通信手段以及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载体,以虚假信息、夸大宣传、承诺收益等方式,招揽会员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等直接或间接有偿证券咨询服务活动,或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投资理财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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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
错误
9.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单位参与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证券业协会对会员单位报送的参与“整非”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组织会员单位进行“整非”工作经验交流,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行业“整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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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
错误
10. 在发现非法证券活动信息后,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降低其诈骗收益。

对已核实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证券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通过网站、短信等多种方式对该等非法证券活动信息进行公示,提醒投资者防止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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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
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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