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合同_试桩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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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试桩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1条: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承包方式:

1.2 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施工工期:日历天,完工日以竣工验收通过之日为准。

1.3 合同价款:

(1)合同工程量:

(2)合同包干单价:

(3)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包干。

其中:成品桩, m3 * 元/m3 = 元。

沉桩费, m3 * 元/m3 = 元。

临时道路及措施费,元。

1.4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文件;

2)中标通知书;

3)发包方承包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招标文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工程量清单

8)经双方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上述文件文字方面如有冲突,则以最新的经双方确认的文件进行替代。如果本合同各文件中之条款和/或条件发生不一致,应按上述文件的顺序作优先解释。

第2条:甲方工作

2.1甲方在开工前提供乙方施工图二份,地下管线图一份。

2.2做好三通一平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2.3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2.4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2.5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2.6指派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

督检查,办理验收、付款、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合同期间若有变动,

应及时通告乙方。

第3条:乙方工作

3.1乙方必须具备履行本合同应有的资质及能力。开工前应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

划,交甲方审定。

3.2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确保定位、放线正确无误,根据有关规程规范做好各

工种、工序的交接。

3.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如乙方在施工

过程中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3.4保证质量与安全,做到文明施工,遵守甲方及工地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承担与

之相关的一切责任。

3.5做好竣工验收前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若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3.6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3.7指派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合同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擅自更换该人选,否则视作乙方违约,违约金按合同8.4款执行。

3.8本工程不得分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发包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

金。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独自承担。

第4条:工程工期

4.1 因乙方责任未按规定工期完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自愿承担合同总价千分之

五的延期罚金。工期逾期累计超过10天,乙方按本合同第8.4条加付违约金。

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5条:工程质量

5.1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Ⅰ类桩须在90%以上,不允许出现Ⅲ类或Ⅳ类桩。若因乙

方原因,质量未达到该标准的,视为违约,乙方自愿承担 5 %合同总价的罚金。

5.2质量检测:按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规定程序执行。

第6条:工程款支付

6.1工程完毕检测验收合格后14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

6.2正式桩基施工开始15天后,14日内付清余款。

上述之支付,均以乙方先行向甲方提供所在地税务局发票为前提。

第7条:竣工验收

7.1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得以批准的日期,乙方必须按照工程施工实

际情况制作完整的竣工图和竣工资料四套,并于完工之日起7天内送呈甲方。

7.2甲方在收到竣工报告之日起7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完成之日起3

天内给予答复。

第8条:争议与违约

8.1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上海

仲裁委员会仲裁。

8.2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

约责任并按合同第8.4条支付违约金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8.3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有权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

违约责任并按合同第8.4条支付违约金。

8.4 违约责任金: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违约金以合同总价的5%计取。

8.5 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损失赔偿等款项,甲方有权从根据本合同

应付或届期应付给乙方的工程款内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不足部分应由乙方另行

支付。

第9条:其他事项

9.1 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合同权利的,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解除合同的通

知后,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退场。逾期未退场的,应按人民币1000元/天向甲

方承担逾期退场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利任意处置乙方滞留在场地内的设备和

物品等。

9.2 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

9.3 本合同一式陆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9.4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加以补充,并以书面形式认可。补充协议与本

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9.5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①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共2页)

②(共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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