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应急灯具GB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_(新国标)执行标准GB17945-2000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新国标)1.总则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
1。
2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认证。
1.3 本实施规则由通则及附件组成.1.4 按本实施规则认证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2.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3.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申请型式试验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的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
1 认证的申请4.1.1认证单元划分认证单元划分原则见附件1。
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工厂的产品为不同认证单元。
4.1。
2申请文件认证申请所需要提交的资料见附件2。
4。
2 型式试验4。
2。
1 型式试验的送样4.2。
1。
1送样原则原则上每个申请认证单元作为一个送样单元.单元内主型样品应从中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4。
2.1.2送样数量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人按指定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送样数量及要求见附件3.样品必须是近10个月生产并经工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并且在产品有效期内。
4.2.1。
3 型式试验样品的处置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
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4.2。
2检验机构检验由指定认证机构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实施.4.2.3检验程序4.2.3。
1指定检验机构应在检验前对样品的完整性、符合性等进行核查。
4.2。
3.2指定检验机构应执行本规则附件3所规定的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和判定规则。
4。
2。
3.3检验结束后,指定检验机构应按规定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检验报告中应包括样品及关键件描述。
4。
3 初始工厂检查4.3.1 工厂检查人员对型式试验合格的委托方,认证机构组织安排工厂检查组。
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对同一工厂检查的检查员不少于2名.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新国标执行标准GB_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新国标)1.总则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
1.2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认证。
1.3 本实施规则由通则及附件组成。
1.4 按本实施规则认证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2.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3.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申请型式试验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的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的申请认证单元划分原则见附件1。
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工厂的产品为不同认证单元。
认证申请所需要提交的资料见附件2。
4.2 型式试验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原则上每个申请认证单元作为一个送样单元。
单元内主型样品应从中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
4.2.1.2送样数量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人按指定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送样数量及要求见附件3。
样品必须是近10个月生产并经工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并且在产品有效期内。
型式试验样品的处置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
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检验由指定认证机构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实施。
方法和判定规则。
4.3 初始工厂检查4.3.1 工厂检查人员对型式试验合格的委托方,认证机构组织安排工厂检查组。
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对同一工厂检查的检查员不少于2名。
4.3.2 工厂检查时间工厂检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4个人日。
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人员对生产厂按照附件4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
同时,还应按照附件5进行核查。
4.3.3.2 产品一致性检查应在生产现场/成品库对申请认证的每单元产品至少抽取一件样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核查其与型式试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的一致性。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新国标]执行标准GB1794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新国标)1.总则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
1.2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认证。
1.3 本实施规则由通则及附件组成。
1.4 按本实施规则认证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2.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3.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申请型式试验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的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的申请4.1.1认证单元划分认证单元划分原则见附件1。
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工厂的产品为不同认证单元。
4.1.2申请文件认证申请所需要提交的资料见附件2。
4.2 型式试验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4.2.1.1送样原则原则上每个申请认证单元作为一个送样单元。
单元内主型样品应从中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
4.2.1.2送样数量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人按指定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送样数量及要求见附件3。
样品必须是近10个月生产并经工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并且在产品有效期内。
4.2.1.3 型式试验样品的处置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
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4.2.2检验机构检验由指定认证机构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实施。
4.2.3检验程序4.2.3.1指定检验机构应在检验前对样品的完整性、符合性等进行核查。
4.2.3.2指定检验机构应执行本规则附件3所规定的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和判定规则。
4.2.3.3检验结束后,指定检验机构应按规定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检验报告中应包括样品及关键件描述。
4.3 初始工厂检查4.3.1 工厂检查人员对型式试验合格的委托方,认证机构组织安排工厂检查组。
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对同一工厂检查的检查员不少于2名。
应急照明设计规范gb17945
应急照明设计规范gb17945
应急照明设计规范如下:
1主电源应采用220V(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可采用380V),50Hz 交流电源,主电源降压装置不应采用阻容降压方式;安装在地面的灯具主电源应采用安全电压。
2外壳采用非绝缘材料的系统,应设有接地保护,接地端子应符合的要求,并应有明确标识。
3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标志应满足附录B的有关要求;疏散指示标志灯应使用图B.1、图B.2或图B.3为主要标志信息;楼层指示标志灯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和字母“F”为主要标志信息。
4带有逆变输出且输出电压超过36V的消防应急灯具在应急工作状态期间,断开光源5s后,应能在20s内停止电池放电。
5使用荧光灯为光源的灯具不应将启辉器接入应急回路,不应使用有内置启辉器的光源。
6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单相输出最大额定功率不应大于30kV•A,三相输出最大额定功率不应大于90kV•A;逆变转换型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单相输出最大额定功率不应大于10kV•A,三相输出最大额定功率不应大于30kV•A;输出特性应满足企业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消防应急灯具GB
消防应急灯具GB消防应急灯具是一种用于应对火灾或其他紧急情况的照明设备,它能够照亮逃生通道和紧急出口,让人们在黑暗中能够快速而安全地撤离。
消防应急灯具是防火和紧急疏散系统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它有助于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消防应急灯具的分类根据采用的发光源的不同,消防应急灯具可以分为光电式、高亮度LED、氚光等类型。
其中,LED应急灯具由于其低能耗、寿命长、亮度高等特点,得到了广泛应用。
二、消防应急灯具的功能特点1.自动点亮:消防应急灯具能够自动在停电或其他异常情况下点亮,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提供足够的照明。
2.长时间照明:消防应急灯具具有长时间照明功能,能够在停电或其他异常情况下持续发光,为人们提供足够的照明时间。
3.明亮稳定:消防应急灯具采用高亮度LED作为发光源,其亮度高且稳定,能够有效照亮逃生通道和紧急出口。
4.低能耗寿命长:消防应急灯具采用LED作为发光源,功耗低,节能环保。
LED寿命长,可达到几万小时,减少维修和更换的频率。
5.全自动充电:消防应急灯具采用内置的蓄电池,可以在停电时自动充电,保证其在紧急情况下可以正常使用。
6.具备温度保护:消防应急灯具具备温度保护功能,在高温情况下能够自动降低亮度或停止工作,保护灯具的安全和寿命。
三、消防应急灯具的应用领域四、消防应急灯具的维护与保养1.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消防应急灯具的电源线是否完好,灯具是否损坏或松动。
同时,还需要检查蓄电池的充电状态,确保其正常工作。
2.定期充电:定期对消防应急灯具进行充电,保证蓄电池的充电状态,以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正常使用。
3.定期更换蓄电池:蓄电池作为消防应急灯具的电源,需要定期更换,以保证其满足工作要求,提供足够的照明时间。
4.定期清洁:定期清洁消防应急灯具的表面,去除灰尘和污垢,确保其正常工作和照明效果。
五、消防应急灯具的发展趋势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场景的需要,消防应急灯具正朝着智能化、自动化、便携化的方向发展。
消防器材标准-消防应急灯具
消防应急灯具1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xxxx有限公司消防使用。
2 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7945-2000 (消防应急灯具)3整机性能要求3.1 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转换时间应不大于5s。
高危险区域使用的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大于0.25s。
3.2 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工作时间应不小于90min,且不小于灯具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3.3 标志灯标志的颜色应为绿色、红色、白色与绿色相结合、白色与红色组合四种之一。
其表面亮度应,满足下述要求:a) 仅用绿色或红色图形、文字构成标志的标志灯表面最小亮度应不小于15cd/m2最大亮度应不大于300cd/m2,且最大亮度与最小亮度比值应不大于10。
b) 用白色与绿色组合或白色与红色组合构成的图形、文字作为标志的标志灯表面最小亮度应不小于3cd/m,最大亮度应不大于300cd/m,白色、绿色或红色本身最大亮度与最小亮度比值应不大于10。
白色与相邻绿色或红色交界两边对应点的亮度比应不小于5 且不大于15。
3.4 照明灯从主电源转换到应急电源供电时,其光通量应不低于光源在额定电压时光通量的70% 。
4 包装、贮存4.1 标志每台消防应急灯具应有清晰、耐久的标志,包括产品标志和质量检验标志。
14.2 产品标志产品标志应包括以下内容:a) 制造厂名、厂址;b) 产品名称;c) 产品型号;d) 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应急工作时间、照明功率);e) 商标;f) 制造日期及产品编号;g) 执行标准。
4.3 质量检验标志质量检验标志应包括下列内容:a) 检验员;b) 合格标志。
4.4 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a)电池种类、容量、型号及更换方法、更换时间;b)光源的规格、型号及更换方法;c)如何进行日常维护;d)产品的技术参数;e)产品的制造日期;f)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的额定输出电压、额定频率、额定负载功率及连接的消防应急灯具类别。
消防应急灯新国标gb
消防应急灯新国标GB17945-2010新国标消防应急灯执行标准GB17945-2010一、新国标消防应急灯增加了自检功能和故障报警功能:1.消防应急灯具连续主电工作30天+/-2天(即30天左右)后,灯具会自动应急35秒左右,之后恢复到主电功能;2.当消防应急灯具连续工作一年之后,灯具会自动应急照明,将电池里面的电量放完,然后自动恢复到充电状态(即灯具会自行对电池进行维护保养);3.月自检应急照明时间不够30秒时,或年自检应急照明时间达不到30分钟时,灯具会报警;只有将故障排除或拔除插头的情况下,才能够阻断报警的干扰;4.当应急灯具在每次接通市电之时,会出现自动提示声音;5.消防应急灯具在电池坏了的情况下,会自动报警;6.当消防应急灯具的光源损坏之时,灯具面板上的黄色指示灯会点亮并报警;7.报警频率:每分钟至少响一次,每次持续时间为1-3秒,报警声音在65分贝-85分贝之间;二、新标准规定:消防应急灯具必须满足最低亮度GB17945-2010新的国家标准,对消防应急灯具表面亮度和光通量(光照亮度)进行明确要求,标志灯表面亮度不应小于50cd/㎡,应急照明灯具的光照亮度不应小于50流明以下;以前市场上使用的老国标消防应急灯具由于缺乏对亮度要求,导致大部分应急照明灯具无法满足消防要求,消防隐患时时存在;而新国标的消防应急灯具亮度比以前灯具的亮度提高了10-50倍,有效地保障消防安全的要求;三、新国标消防应急灯不能采用阻容降压方式1.老国标形式的消防应急灯,采用阻容降压方式,但是阻容降压功率因素过低,浪费电量太多,一台应急灯使用阻容降压一天多浪费近一度电;2.阻容降压会改变正常线路的相位,使三相四线的中线产生大电流并发烫,大批量使用会破坏电网;3.新国标消防应急灯具全部采用变压器,耗电小、效率高、性能稳定;四、新标准增加了对防护等级的要求:防护等级:目的是防止人或畜接触到灯具带电的部位;在新国标消防应急灯具中使用防护等级IP30,能有效防止人或畜伤亡;同时规定消防应急地埋灯的使用防护等级为IP65,由原来老国标的AC220V市电供电形式,调整成现在的以安全电压供电的形式,对应急灯具的安全性能进一步进行了提升;五、新国标应急灯增加了对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的要求:在新国标中规定:已接地的消防应急灯具的爬电距离大于,电气间隙大于,空气及物体本身都存在导电性,爬电距离及电气间隙的要求,将减少由此因素导致的电气短路,降低安全隐患,并保护电网的安全;六、新国标消防应急灯具应与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连接要求:消防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急照明配电箱与消防设备直接联动,避免火灾发生时,市电能够正常工作,而应急灯具无法进入应急状态;应急照明配电箱将根据消防联动信息自动将所有应急灯具进入应急工作状态;七、新国标修改了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图案:新标准对消防疏散指示灯具指示图案进行了新的规范:好处一:可以使信息比文字更容易识别;好处二:可以和国际规范接轨:老国标消防应急标志灯【安全出口】图案参考图片新国标消防应急疏散指示灯【安全出口】图案参考图片老国标形式的吊挂式玻璃镜面【安全出口】参考图片新国标玻璃镜面【安全出口】消防疏散指示灯图片。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 GB 51309-2018
P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1309 – 2018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and evacuate indicating system
2018– 07 –01 发布
2019 – 03 –01 实施
4 3.1 一般规定····················································································· 5 3.2 灯具······························································································· 12 3.3 系统配电的设计············································································· 3.4 应急照明控制器及集中控制型系统通信线路的设计······································17 19 3.5 系统线路的选择················································································ 3.6 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计··································································20 3.7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计·······························································25 26 3.8 备用照明设计··················································································· 4 施工 28 ································································································ 28 4.1 一般规定····················································································· 30 4.2 材料、设备进场检查·········································································· 30 4.3 布线····························································································· 4.4 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安装········································32 34 4.5 灯具安装························································································· 5 系统调试 37 ··························································································· 37 5.1 一般规定····················································································· 38 5.2 调试准备························································································ 5.3 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调试·····································39 5.4 集中控制型系统的系统功能调试·····························································41 5.5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系统功能调试··························································44 46 5.6 备用照明功能调试············································································· 6 系统检测与验收 47 ·················································································· 7 系统运行维护 51 ····················································································· 附录 A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子分部、
36v消防应急灯 新国标
36v消防应急灯新国标36V消防应急灯新国标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人们对安全意识的提高,消防设备的研发和更新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作为一种重要的消防设备,消防应急灯在保障人们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近期,我国发布了新的国家标准,对36V消防应急灯进行了规范和要求,以进一步提高其性能和可靠性。
新国标对36V消防应急灯的电源要求进行了明确。
根据标准规定,36V消防应急灯的供电电源应为交流电36V,且具备防止电源电压异常变化的保护机制。
这一要求确保了灯具能够正常工作,并避免电源异常引发的事故风险。
新国标对36V消防应急灯的亮度要求进行了规定。
灯具的亮度是其发挥作用的重要指标之一。
标准要求36V消防应急灯的亮度应达到一定的标准值,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人们能够清晰地看到灯光。
此外,新国标还规定了灯具的照射范围,以确保其能够覆盖到需要照明的区域。
除了电源和亮度,新国标还对36V消防应急灯的防护等级进行了要求。
防护等级是衡量灯具防水、防尘能力的重要指标。
根据新国标,36V消防应急灯的防护等级应达到IP65以上,以确保其能够在各种恶劣环境下正常工作。
新国标还对36V消防应急灯的防火性能进行了规定。
消防应急灯作为一种重要的安全设备,其防火性能尤为重要。
标准要求36V消防应急灯的外壳材料应采用阻燃材料,并通过相应的防火测试。
这一要求确保了灯具在火灾发生时不会加剧火势,从而保障人员的安全。
新国标还对36V消防应急灯的安装和维护进行了规范。
标准明确了灯具的安装位置和方法,并要求定期进行维护检查,以确保其性能和可靠性。
这一规定有助于提高灯具的使用寿命,并减少故障发生的概率。
总的来说,新国标为36V消防应急灯的性能和可靠性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这一标准的发布将推动消防应急灯行业的发展和进步,为保障人们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更加可靠的设备和保障。
同时,对于生产厂家和消费者来说,遵循新国标是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的重要保证。
随着新国标的实施,相信未来36V消防应急灯将在性能和可靠性方面得到进一步提升。
消防应急灯新国标GB
消防应急灯新国标GB新国标GB对消防应急灯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产品的基本要求进行了明确。
新国标要求消防应急灯具有一定的紧急照明功能,能够在断电或紧急情况下为人员提供适当的照明。
同时,要求灯具具有一定的防水、防尘性能,以确保在各种恶劣环境下都能正常使用。
二是对灯具的技术要求进行了规定。
新国标要求消防应急灯具应具备一定的亮度和照射距离,以便人员能够清晰地看清周围的环境。
此外,还要求灯具的灯光能够稳定、均匀,避免出现闪烁、眩光等现象。
三是对产品的电气性能进行了规范。
新国标要求消防应急灯的电池和充电器应具有一定的防护措施,能够有效地防止电池过充、过放等安全问题。
此外,还要求灯具的充电电路应具备过压、过流、短路保护功能,以确保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
四是对产品的可靠性能进行了要求。
新国标要求消防应急灯应具有良好的可靠性能,能够在长时间使用后依然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此外,还要求产品能够在一定的温度范围内正常工作,并具备一定的抗振动、抗震性能。
五是对产品的质量控制要求进行了明确。
新国标规定,消防应急灯的制造商应建立合理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可控。
同时,要求厂家对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确保产品的合格率达到一定的标准。
通过新国标GB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我国消防应急灯行业的发展。
它的实施不仅将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将促进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同时,它还将有助于减少市场的混乱竞争,提升我国消防应急灯行业的竞争力。
总之,消防应急灯是一项关乎人员生命安全的重要设备,新国标GB的实施对于提高消防应急灯的质量和安全性能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新国标的正式实施,相信我国消防应急灯行业将迎来更加良好的发展前景。
GB17945-2000消防应急灯具
GB 17945-2000
5.1.20 消防应急灯具应完成 10 次“完全充电→放电终止→完全放电”循环的充 电、放电过程。末次放电时间应不低于首次放电时间的 85%,并满足 5.1.2 的要 求。 5.1.21 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的控制器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5.1.21.1 控制器应能控制并显示与其相连的所有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状态,并 显示应急启动时间。 5.1.21.2 控制器应能防止非专业人员操作。 5.1.21.3 控制器在与其相连的消防应急灯具之间的连接线开路、短路(短路时 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除外)时,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并指示故障部位。 声故障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有新的故障信号时,声故障信号应能再启动。光故 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 5.1.21.4 控制器应有主、备用电源的工作状态指示,并能实现主、备用电源的 自动转换。且备用电源应能保证控制器正常工作 2h。 5.1.21.5 控制器在下述情况下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并指示故障类型。声故 障信号能手动消除,光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故障期间,消防应急灯具 应能转入应急状态。
a) 充电器与电池之间连接线开路、短路; b) 应急输出主线路及支路连接线的开路、短路; c) 应急控制回路的开路及短路; d) 在应急状态下,电池电压低于过放保护电压值。 5.1.23 消防应急灯具的主电源输入端与壳体之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 50MΩ, 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壳体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 20 MΩ。 5.1.24 消防应急灯具的主电源输入端与壳体间应能耐受频率为 50Hz±1%,电 压为 1500V±10%历时 60±5s 的试验。消防应急灯具的外部带电端子(额定电 压≤50V(DC))与壳体间应能耐受频率为 50Hz±1%,电压为 500V±10%,历 时 60±5s 的试验。试验后,消防应急灯具应能正常工作。 5.1.25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能耐受住表 1 所规定的气候条件下的各项试验,并 满足下述要求: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_新国标执行标准GB17945_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新国标)1.总则1.1 根据"中华人民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
1.2 本实施规则合用于在中华人民国境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认证。
1.3 本实施规则由通则及组成。
1.4 按本实施规则认证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2.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视3.认证的根本环节认证申请型式试验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的监视4.认证实施的根本要求4.1 认证的申请4.1.1 认证单元划分认证单元划分原则见 1。
同一创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工厂的产品为不同认证单元。
4.1.2 申请文件认证申请所需要提交的资料见 2。
4.2 型式试验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4.2.1.1 送样原则原则上每一个申请认证单元作为一个送样单元。
单元主型样品应从中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
.2 送样数量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人按指定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送样数量及要求见 3。
样品必须是近 10 个月生产并经工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并且在产品有效期。
4.2.1.3 型式试验样品的处置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
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4.2.2 检验机构检验由指定认证机构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实施。
4.2.3 检验程序4.2.3.1 指定检验机构应在检验前对样品的完整性、符合性等发展核查。
4.2.3.2 指定检验机构应执行本规则 3 所规定的检验依据、检验工程、抽样方法和判定规则。
4.2.3.3 检验完毕后,指定检验机构应按规定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检验报告中应包括样品及关键件描述。
4.3 初始工厂检查4.3.1 工厂检查人员对型式试验合格的委托方,认证机构组织安排工厂检查组。
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对同一工厂检查的检查员不少于 2 名。
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
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2000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01—03批准2000—10—01实施前言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参考了IEC 598—2—22(EN60598—2—22):1994版、ISO 6309:1987、CEN/T 169WG3N661:1996版和日本标准JIL 5022:1993,对国内产品的性能进行了综合分析,并进行了大量的试验和验证工作。
同时也采用了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54—1993《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通用技术条件》中的部分内容。
本标准中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电源性能、标志灯表面亮度等技术指标主要参考了IEC598—2—22中相应要求;标志灯图形采用了ISO6309中的图形。
本标准的附录A为标准的附录,附录B为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深圳元亨电子资讯有限公司、深圳恒生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北京市崇正华盛应急照明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宝星灯饰电器有限公司、福州万友企业集团、山东淄博迪生电源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宏军、赵英然、王玉祥、张伟、金光辉、李丁、严洪。
本标准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消防应急灯具的定义、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志、检验规则和使用说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的消防应急灯具,其他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性能的消防应急灯具,除特殊要求应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亦应执行本标准。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6838—1997 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消防应急灯具火灾发生时,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标志和/或照明的各类灯具。
消防应急灯新国标
消防应急灯新国标新国标对消防应急灯的性能和技术指标进行了严格规定。
首先,新国标要求消防应急灯必须具备高亮度、光照均匀、不闪烁的特点。
这样可以确保在火灾事故中灯光能够清晰地照亮逃生通道,并帮助被困人员迅速找到逃生口。
此外,新国标还规定了消防应急灯的工作时间。
根据标准要求,消防应急灯的连续工作时间应不少于90分钟,且整个工作时间内光照不得低于规定亮度。
这样可以确保在火灾事故发生后,灯光能够长时间持续亮起,为被困人员提供足够的时间进行逃生。
新国标对消防应急灯的电源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消防应急灯必须采用蓄电池作为电源,同时要求蓄电池的容量不得低于规定值。
这样可以确保灯光的持续亮起,并在停电的情况下继续工作。
另外,新国标还对消防应急灯的安全性能进行了要求。
消防应急灯必须具备过充电保护、过放电保护和过流保护等多重安全保护措施,以防止电池过充或过放、电路短路等安全问题的发生。
此外,还要求消防应急灯必须通过相关认证和检验,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综上所述,新国标对消防应急灯的性能和安全性进行了明确规定和要求,有利于提高消防应急灯的可靠性和适用性。
这将有助于确保消防应急灯在火灾事故中的有效使用,提高逃生的成功率和人员的安全性。
同时,对生产厂家而言,也要求其提升技术水平,提供符合新国标要求的产品。
为了确保消防应急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消防部门和相关机构应加强对消防应急灯的质量监督和检验力度。
同时,还要加强对用户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其对消防应急灯使用和维护的认识和意识。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确保消防应急灯在火灾事故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保障人们的生命安全。
新规范下的消防应急灯具解读
GB50319-2018《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应急灯具解读3.2.1 2 不应采用蓄光型指示标志替代消防应急标志灯具;3 灯具的蓄电池电源宜优先选择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属等对环境有害物质的蓄电池。
4 设置在距地面8 m 及以下的灯具的电压等级及供电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选择A 型灯具;2)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应选择集中电源A 型灯具;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疏散走道、楼梯间等场所可选择自带电源B 型灯具。
条文解读:1、对于需要增设连续标志的场所不能采用蓄光型标志,一般需增设地埋灯等。
2、当采用灯具自带蓄电池时,建议采用锂电池。
3、灯具安装高度8m为界限,8m以上需采用B型灯具。
保证平时及火灾时灯具无触电危险。
4、地埋灯不能采用自带电源类别。
蓄电池遇水释放可燃气体,可能导致爆炸。
3.2.1 7 在室外或地面上设置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7;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内设置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B 型灯具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4。
8 标志灯应选择持续型灯具;9 交通隧道和地铁隧道宜选择带有米标的方向标志灯。
3.2.2 应设置楼层指示灯。
3.2.3 火灾状态下,一般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为5s,高危场所为0.25s;条文解读:1、地埋灯的防尘防水等级提高了;B型灯具需有防水措施了。
2、标志灯必须为持续型,但可以有节电模式;交通隧道带有米标的意义更加准确和有信心。
3、明确需要设置楼层灯,其位置为楼梯正对面。
4、标准将自动扶梯上方作为高危场所进行了举例,需0.25s启动,否则需采用持续型灯具。
3.2.4 系统应急启动后,在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1 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2 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3 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4 城市交通隧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一、二类隧道不应小于1.5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应小于2.0h;2)三、四隧类道不应小于1.0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应小于1.5h。
消防应急灯具GB17459的有关规定
消防应急灯具标准应完善之两点内容摘要:文章通过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情况,就消防应急灯具标准与有关规范的差异和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改进的建议。
针对近年来接连发生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严峻形势,2003年公安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通知,在全国开展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
我们参加了河北省的专项治理工作,多次深入到公众聚集场所和基层公安消防机构,检查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质量、配置和使用等项重要内容。
关于使用场所消防应急灯具的质量、配置问题在许多文章中均已涉及,与我们检查所见情况基本相似,这里就不再过多论述。
检查中还发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消防应急灯具》标准存在规定不一致和规定不明确,造成资源浪费和不好操作的问题。
下面就这些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不妥之处请有关专家和同行批评指正。
1 关于应急工作时间的问题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应急工作时间的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1.2条规定: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9.2.6条规定: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高度超过l00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第6.1.13.8条规定:避难层应设有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0h,照度不应低于1.00lx。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关于供电时间的规定,与疏散时间、疏散宽度、疏散距离、建筑物耐火等级、建筑构件耐火性能、灭火(冷却)供水时间等技术要求是互相呼应的。
关于疏散时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1.2条规定供电时间20min主要是因为:实际火灾发生后约10min时火场产生的烟雾足以对人身造成伤害,如果此时人员还未撤离火场,很难再从火场逃生,规定供电20min时间上留了富余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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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2000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01—03批准2000—10—01实施前言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参考了IEC 598—2—22(EN60598—2—22):1994版、ISO 6309:1987、CEN/T 169WG3N661:1996版和日本标准JIL 5022:1993,对国内产品的性能进行了综合分析,并进行了大量的试验和验证工作。
同时也采用了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54—1993《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通用技术条件》中的部分内容。
本标准中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电源性能、标志灯表面亮度等技术指标主要参考了IEC598—2—22中相应要求;标志灯图形采用了ISO6309中的图形。
本标准的附录A为标准的附录,附录B为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深圳元亨电子资讯有限公司、深圳恒生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北京市崇正华盛应急照明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宝星灯饰电器有限公司、福州万友企业集团、山东淄博迪生电源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宏军、赵英然、王玉祥、张伟、金光辉、李丁、严洪。
本标准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消防应急灯具的定义、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志、检验规则和使用说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的消防应急灯具,其他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性能的消防应急灯具,除特殊要求应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亦应执行本标准。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6838—1997 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消防应急灯具火灾发生时,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标志和/或照明的各类灯具。
3.2 消防应急照明灯为人员疏散和/或消防作业提供照明的消防应急灯具。
3.3 消防应急标志灯用图形和/或文字完成下述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a)指示安全出口及其方向;b)指示楼层、避难层及其他安全场所;c)指示灭火器具存放位置及其方向;d)指示禁止人内的通道、场所及危险品存放处。
3.4 消防应急照明标志灯同时具备消防应急照明灯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
3.5 应急电源火灾发生时,为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非主电电源。
3.6 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
电池和检验器件装在灯具内部或其附近(1m距离以内)的消防应急灯具。
3.7 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灯具内无独立的电池而由集中供电装置供电的消防应急灯具。
3.8 子母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子消防应急灯具内无独立的电池而由与之相关的母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一组消防应急灯具。
3.9 独立型消防应急灯具独立完成由主电状态转入应急状态的消防应急灯具。
3.10 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工作状态由控制器控制的消防应急灯具。
3.11 子母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由母消防应急灯具控制子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状态的一组消防应急灯具。
3.12 终止电压过放电保护部分启动,消防应急灯具不再起应急作用时电池的端电压。
4 分类4.1 按应急供电形式分为:a)自带电源型;b)集中电源型;c)子母电源型。
4.2 按用途分为:a)标志灯;b)照明灯;c)照明、标志灯。
4.3 按工作方式分为:a)持续型;b)非持续型。
4.4 按应急实现方式分为:a)独立型;b)集中控制型;c)子母控制型。
5 技术要求5.1 整机性能5.1.1 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转换时间应不大于5s。
高危险区域使用的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大于0.25s。
5.1.2 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工作时间应不小于90min,且不小于灯具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5.1.3 标志灯标志的颜色应为绿色、红色、白色与绿色组合、白色与红色组合四种之一。
其表面亮度应满足下述要求:a)仅用绿色或红色图形、文字构成标志的标志灯表面最小亮度应不小于15cd/m2,最大亮度应不大于300cd/m2,且最大亮度与最小亮度比值应不大于10。
b)用白色与绿色组合或白色与红色组合构成的图形、文字作为标志的标志灯表面最小亮度应不小于3cd/m2,最大亮度应不大于300cd/m2,白色、绿色或红色本身最大亮度与最小亮度比值应不大于10。
白色与相邻绿色或红色交界两边对应点的亮度比应不小于5且不大于15。
5.1.4 照明灯从主电源转换到应急电源供电时,其光通量应不低于光源在额定电压时光通量的70%。
5.1.5 照明标志灯应同时满足5.1.3和5.1.4的要求。
5.1.6 使用荧光灯为光源的消防应急灯具不应将启辉器接人应急回路。
5.1.7 自带电源型和子母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状态不应受其主电供电线短路、接地的影响。
5.1.8 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应设模拟主电源供电故障的自复式试验按钮(或开关),不应设影响应急功能的开关。
5.1.9 自带电源型和子母电源型的消防应急灯具应设主电、充电、故障状态指示灯。
主电状态用绿色,充电状态用红色,故障状态用黄色。
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应设主电和应急电源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应急状态用红色。
主电和应急电源共用供电线路的消防应急灯具可只用红色指示灯。
5.1.10 消防应急灯具在处于未接入光源、光源不能正常工作或光源规格不符合要求等异常状态时,内部元件表面最高温度不应超过90℃,且不影响电池的正常充电。
光源回复后,消防应急灯具应能正常工作。
5.1.11 对于子母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子母消防应急灯具之间连接线的线路压降应不超过母消防应急灯具输出端电压的3%。
5.1.12 对于有语音提示的消防应急灯具,其语音宜使用“这里是安全(紧急)出口”、“禁止入内”等。
5.1.13 对于闪亮式标志灯,其闪亮频率应为1Hz±10%,点亮与非点亮时间比为4:1。
5.1.14 对于顺序闪亮并形成导向光流的标志灯,其顺序闪亮频率应在2~32Hz范围内,但设定后的频率变动不应超过设定值的±10%。
5.1.15 消防应急灯具应有过充电保护和充电回路短路保护,充电回路短路时其内部元件表面温度不应超过90℃。
重新安装电池后,消防应急灯具应能正常工作。
消防应急灯的充电时间应不大于24h,最大连续过充电电流不应超过0.05CA。
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使用免维护铅酸电池时最大充电电流5A。
不应大于0.4C205.1.16 消防应急灯具应有过放电保护。
电池放电终止电压应不小于额定电压的80%,放电终止后,在未重新充电条件下,即使电池电压回复,消防应A。
集中电源型消防急灯具也不应重新启动,且静态泄放电流应不大于10-5C5应急灯具使用免维护铅酸电池时最大放电电流不应大于0.6CA。
电池放电终20A。
止电压应不小于电池额定电压的90%,静态泄放电流应不大于10-5C20 5.1.17 消防应急灯具应能连续完成至少50次“主电状态1 min→应急状态20s→主电状态1 min”的工作状态循环。
5.1.18 消防应急灯具在主电电压为187~242V范围内,不应转入应急状态。
5.1.19 消防应急灯具由主电状态转入应急状态时的主电电压应在132~187V 范围内。
由应急状态回复到主电状态时的主电电压应不大于187V。
5.1.20 消防应急灯具应完成10次“完全充电→放电终止→完全充电”循环的充电、放电过程。
末次放电时间应不低于首次放电时间的85%,并满足5.1.2的要求。
5.1.21 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的控制器还应满足以下要求:5.1.21.1 控制器应能控制并显示与其相连的所有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状态,并显示应急启动时间。
5.1.21.2 控制器应能防止非专业人员操作。
5.1.21.3 控制器在与其相连的消防应急灯具之间的连接线开路、短路(短路时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除外)时,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并指示故障部位。
声故障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有新的故障信号时,声故障信号应能再启动。
光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
5.1.21.4 控制器应有主、备用电源的工作状态指示,并能实现主、备用电源的自动转换。
且备用电源应能保证控制器正常工作2h。
5.1.21.5 控制器在下述情况下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并指示故障类型。
声故障信号能手动消除,光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
故障期间,消防应急灯具应能转入应急状态。
a)控制器的主电源欠压;b)控制器备用电源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接线开路、短路;c)控制器与为其供电的备用电源之间的连接线开路、短路。
5.1.21.6 当控制器控制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时,控制器应能控制并显示应急电源的工作状态(主电、充电、故障状态、电池电压、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且在与应急电源之间连接线开路或短路时,发出声、光故障信号。
5.1.21.7 控制器应能对本机及面板上的所有指示灯、显示器、音响器进行功能检查。
5.1.21.8 控制器应能以手动、自动两种方式使与其相连的所有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且应设强制使所有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的按钮,该按钮启动后,应急电源应不受过放电保护的影响。
5.1.21.9 当某一支路的消防应急灯具与控制器连接线开路、短路或接地时,不应影响其他支路的消防应急灯具和应急电源的工作。
5.1.21.10 控制器应能显示各消防应急灯具光源点亮与非点亮状态。
5.1.22 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电源还应满足以下要求:5.1.22.1 应急电源应显示主电电压、电池电压、输出电压的输出电流,并应设主电、充电、故障和应急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故障状态用黄色,充电状态和应急状态用红色。
5.1.22.2 应保证主电和备电不能同时输出,并能以手动、自动两种方式转入应急状态,且应设只有专业人员可操作的强制应急启动按钮,该按钮启动后,应急电源应不受过放电保护的影响。
5.1.22.3 每个供电支路均应单独保护,且任一支路故障不应影响其他支路的正常工作。
5.1.22.4 应能在空载、满载10%和超载20%条件下正常工作。
5.1.22.5 当串接电池组额定电压大于或等于12V时,应对电池(组)分段保护,每段电池(组)额定电压应不大于12V,且在电池(组)充满电时,每段电池(组)电压均应不小于额定电压。
5.1.22.6 应急电源在下述情况下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并指示故障的类型,声故障信号能手动消除。
当有新的故障信号时,声故障信号应再启动,光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
a)充电器与电池之间连接线开路、短路;b)应急输出主线路及支路连接线的开路、短路;c)应急控制回路的开路及短路;d)在应急状态下,电池电压低于过放保护电压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