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加工、配送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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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定做人的主要权利
(1)请求交付工作成果的权利 (2)对承揽人工作的监督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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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定做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报酬的义务 (2)协助义务 (3)受领定作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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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工承揽合同的风险承担
加工承揽合同的风险承担是指在加工承揽过程中,由 定做人提供的材料和由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不可 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的毁损、灭失的 风险由谁承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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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工承揽合同的类型
➢ 加工合同 ➢ 定作合同 ➢ 修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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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工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承揽人的主要权利 (1)获得报酬权 (2)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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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揽人的义务
(1)完成合同约定的定做工作的义务 (2)按照约定提供材料的义务 (3)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定做人交付工作成果 (4)保管义务 (5)保密义务 (6)瑕疵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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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3月7日,某市水泥制品雨季(下称甲方)与本市宏发建 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乙方)签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 甲方供给乙方4米以内的预制板12000立方米,每立方米由乙 方提供钢筋印千克,所需水泥由甲方筹集,费用凭发票向乙 方结算。每立方米单价145元,甲方交付预制板时由乙方分 次结算。预制板由甲方运送,装车费、运费均由甲方负责。 违约责任为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货款总额20%的违 约金。合同订立后,甲方按约运去预制板8500立方米,但乙 方却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货款545000万元,欠付钢筋 3425千克。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甲方遂向法院起诉,请求 法院判令乙方支付货款及偿付违约金。该案应如何处理?
如果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B公司帮其布置展 台,B公司聘请各类人员布置及表演,其中一演员意外受伤, 三方是何种法律关系?A公司和B公司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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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是委托合同,B与其找的相关人员是雇佣关系。这 期间演员出了事,因为演员是B公司找来的,那么如果演员 自身没有错,将由B公司承担全部责任,但是,做为委托方A 公司,也要负连带清偿责任。以后再由A公司向B公司追偿。
4)承揽人自担风险。承揽人应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 对工作成果的完成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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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劳务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劳务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 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2)承揽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 而劳务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接受劳务的雇佣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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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合同的性质,亦即双方当事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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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其标的是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定做人就完 成的工作成果而支付报酬;
2)标的物具有特定的性质,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 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同时承 揽事项的完成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故不得随意交由他 人进行。
第六章加工、配送的法律制度
一、加工承揽合同的含义和法律特征 2、法律特征 ➢ 加工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 ➢ 加工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 加工承揽合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并交
付工作成果为标的的合同 ➢ 加工承揽合同的工作具有独立性 ➢ 加工承揽的标的具有特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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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合同是加工 承揽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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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12日,星日光学仪器厂与无线电厂签订了加工 承揽合同。合同规定,仪器厂为无线电厂加工220块红外线 测距仪,由无线电厂提供原材料,仪器厂收取加工费1570元, 并于12月30日前交货。在合同交货期限内无线电厂对仪器厂 所加工的测距仪进行了质量检验,发现有1/4不合乎要求, 请求仪器厂予以赔偿,否则不给加工费;而仪器厂以无线电 厂提供的原材料质量等级不一,不完全符合标准为由,拒绝 对方的请求,并索要加工费。双方为此诉至法院。
委托合同是一种代办,有自主权,且涵盖的领域比 加工承揽更广。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没有自主权,且仅指 特定的某一部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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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是加工承揽合同还是劳务合同?
原告刘某家住仁和镇中学旁,2004年3月23日,仁和中学请 刘某挖土,每天付给十五元工资。原告在挖土时为了省力,从 地埂脚将土挖空,使土自行塌落,以减少劳动时间(俗称“挖 神仙土”),该校教师和管理人员均提醒刘某这样做不安全, 刘某置之不理。3月27日,不幸的事情终于发生了,刘某被 “神仙土”砸伤,住进医院,共花去医疗费用15920元。2005 年底,仁和中学并入坡头中学,领导随之调动,刘某受伤一事 经多次反映,却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无奈之下,刘某向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坡头中学赔偿医疗等费用70080元。
(3)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 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劳务合同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 上要受雇佣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要听从雇佣人的安排、 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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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中,原告刘某坚持认为,其与坡头中学之间属于雇 佣合同关系,被告则认为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刘某受伤与 其无关,不同意赔偿。法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坡头中学 之间不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要件,原告刘某与被告坡头中学 之间的关系为临时雇佣合同关系;坡头中学对其雇佣人员在 作业时受到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刘某在作业中违规操作, 有一定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刘某 承担40%的次要责任,由坡头中学承担60%的主要赔偿责任。
1、材料的风险承担
2、工作成果的风险承担
定做人提供材料的工作成果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工作成果
工作成果受领迟延时的风险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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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工承揽合同的责任承担
承揽人的违约责任
成果不符 数量不够 包装不妥 逾期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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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做人的违约责任
中途变更 未付价款 未做准备 逾期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