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发布药品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广告内容审查第三条药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发布药品广告前,必须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审查,取得《药品广告审查表》后方可发布。
第三章广告客户要求第五条药品广告的客户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药品使用单位。
第六条广告客户应当对其所发布的药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章广告制作发布第七条药品广告的制作和发布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公共利益。
第八条药品广告中不得出现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
第五章广告监督管理第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对药品广告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药品广告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六章虚假广告处理第十一条对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追究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等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对因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章广告档案管理第十五条广告客户、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建立药品广告档案,保存相关审查文件、广告合同和广告样品等资料,以备查验。
第九章附则与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共同解释。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增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以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市场需求迅速增长。
然而,众多企业在广告宣传上经常存在不准确、夸大宣传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为了规范广告宣传,维护市场秩序,国家制定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二、概述《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行业管理办法。
该办法的出台旨在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以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监管,规范广告内容,确保广告的准确性、清晰度和合法性。
三、审查管理要点1. 广告审查机构:设立专门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机构,负责对广告进行审查,并发布审查结果。
2. 广告主体资质:广告主体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包括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
3. 广告内容准确性:广告应当准确表达产品的功效、安全性以及适用范围,禁止夸大宣传、虚假宣传。
4. 广告发布媒体负责:广告媒体有义务对广告内容进行核查,确保广告的真实性。
5. 对违规广告的处理:对于违反广告宣传规范的广告,将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措施,并可能吊销广告主体的相关资质。
四、广告宣传的重要性1. 消费者权益保护:准确的广告宣传可以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性能、功效和适用范围,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2. 促进行业发展:规范的广告宣传可以提升行业整体形象,增强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度,进一步推动行业的发展。
3. 对企业的影响:广告宣传是企业树立品牌形象、提升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合规的广告宣传有助于增加企业的知名度和销售额。
五、后续发展趋势1. 加强监管力度:随着市场的快速发展,广告监管将变得更为复杂,未来可能会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来防范违规广告。
2. 引入新技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广告宣传的形式将更加多样化,同时也需要针对新媒体平台进行更加全面的监管。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药品广告是医药行业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它不仅是药品宣传的重要手段,也是医药行业监管的重点对象。
为了规范药品广告的发布,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健康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首先,药品广告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
广告宣传的药品必须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且严格按照批准的适应症、用法用量进行宣传。
同时,药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承诺,不得使用医疗专业术语,不得使用医生、专家的形象或名誉作为背书。
其次,药品广告的发布媒体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审查能力。
各类媒体对药品广告的发布都应当进行审查,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可靠,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
特别是互联网媒体,应当建立健全的自审机制,对药品广告进行严格审核,杜绝虚假宣传和误导性信息的传播。
此外,药品广告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公共道德和文明风尚。
不得利用低俗、恐吓、欺骗等手段进行宣传,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同时,广告宣传中应当注重科学性和客观性,不得进行夸大、虚假的宣传,不得扭曲药品的真实效果和风险。
最后,药品广告的发布应当注重社会责任和风险提示。
广告宣传中应当明确提示药品的适应症、禁忌症、不良反应等风险信息,提醒公众谨慎使用,避免盲目跟风。
同时,药品广告不得进行价格宣传,不得进行与疾病治疗相关的保证或承诺,不得进行与医疗机构合作的宣传。
总之,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规范医药市场秩序,保护公众健康,维护医药行业的良好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部门和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监管和自律,共同维护良好的医药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医药广告审查制度范本
医药广告审查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药广告活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促进医药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医药产品的广告审查活动。
第三条医药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科学,不得误导消费者,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药广告的审查管理工作。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药广告的审查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药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查管理制度,加强对医药广告审查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二、审查程序第六条医药广告申请人应当向广告发布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二)医药产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文件;(三)医药广告内容的原件和复印件;(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医药广告的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广告批准文号;不符合规定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医药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医药广告审查档案管理制度,对审查的医药广告内容、批准文号等进行归档管理。
三、审查要求第十条医药广告应当含有药品、医疗器械的通用名称、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等批准证明文件载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医药广告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进行比较;(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生、患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证明;(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现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顺序号发布。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邵明立局长:周伯华二○○七年三月十三日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广告管理,保证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广告、药品监督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或者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
第三条申请审查的药品广告,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方可予以通过审查:(一)《广告法》;(二)《药品管理法》;(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四)《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五)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的药品广告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条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必须征得药品生产企业的同意。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办人代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办事宜。
第七条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一、引言药品广告是一种宣传手段,旨在向广大消费者展示药品的疗效、适应症范围和使用方法。
然而,不合理、夸大或误导性的药品广告可能对消费者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保护公众权益,加强对药品广告的监管是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确保药品广告的准确性、合法性和可信度。
二、药品广告审查目的药品广告审查的目的是确保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靠性,保障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
三、药品广告审查的主要内容1. 广告主体资质审查在药品广告发布之前,广告主体必须提交相关的资质文件,例如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等。
审查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资质文件进行审查,确保广告主体具备相关的资质和合法经营能力。
2. 广告内容审查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准确、真实,不得包含虚假、误导性和夸张的宣传。
审查机构将对广告中的主要内容和表述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其与药品的实际效果相符合。
3. 适应症和使用说明审查药品广告在介绍药品的适应症和使用方法时,应符合药品监管部门的要求。
审查机构将仔细审查广告中的适应症范围是否准确、明确,并对使用方法、剂量等内容进行详细审查。
4. 医学专家审核药品广告必须经过医学专家审核,确保广告中的医学内容科学可靠。
审查机构将邀请相关领域的医学专家对广告进行审核,确保广告中的医学表述和信息准确无误。
5. 临床试验数据审查对于声称具有疗效的药品广告,审查机构将对其临床试验数据进行审查。
广告主体必须提交临床试验数据及相关的研究报告,以验证广告中对药品疗效的宣传。
6. 后续监督药品广告审查不仅仅是在广告发布前进行,也需要进行后续监督,确保广告的内容和宣传方式符合审查的要求。
审查机构将定期对已发布的药品广告进行抽查和检查,如发现问题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四、药品广告审查的执行机构药品广告审查工作由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可以委托给第三方机构来进行专业审查。
该执行机构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审查经验,确保审查工作的科学性和公平性。
食品药品监管中的药品广告审查与发布管理
食品药品监管中的药品广告审查与发布管理药品广告是药品监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公众对药品的认知和选择。
为了保障广告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广告进行严格的审查与发布管理。
本文将探讨药品广告的审查标准和程序,以及监管部门在发布管理方面的措施。
一、药品广告审查标准药品广告的审查标准是保证广告内容准确、合规的关键。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准则和规定来指导广告审查工作。
1.信息准确性药品广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传递相关药品的功效、适应症、用法用量等信息。
广告中不得进行夸大宣传、虚假宣传、对比宣传等违背事实的行为。
2.合规合法性药品广告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广告法》、《药品管理法》等。
广告中不得出现违禁词语、违禁画面以及其他与公众利益相悖的内容。
3.明确定义药品广告应当明确标识广告的性质,并使公众知晓其为药品广告。
如“广告”字样的加注、声音的标识等。
二、药品广告审查程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广告的审查程序一般包括收件、初审、终审等环节。
1.收件药品广告申报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提交广告申报资料。
申报资料需要包括广告稿件、申报表格、药品批准文号等相关证明材料。
2.初审监管部门对收到的广告资料进行初步审核,检查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审查标准。
初审结果一般会以书面方式反馈给申报人。
3.终审初审合格的药品广告进入终审环节。
监管部门会组织专业人员对广告进行全面的审查与评估,确保广告内容与审查标准相符合。
终审结果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人。
三、药品广告发布管理为了加强对药品广告的控制和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以确保广告发布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1.监测与巡查监管部门加大对各类媒体平台的监测与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广告。
同时,加强与媒体合作,共同维护广告发布管理秩序。
2.投诉举报受理监管部门建立了药品广告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发布举报渠道,接受公众对违法违规广告的举报。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作者:来源:《中国食品》2020年第02期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监督管理,规范广告审查工作,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审查适用本办法。
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第三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广告主应当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稱广告审查机关)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依法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具体实施广告审查。
第五条: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说明书为准。
药品广告涉及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不得超出说明书范围。
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非处方药标识(OTC)和“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第六条: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
医疗器械广告涉及医疗器械名称、适用范围、作用机理或者结构及组成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广告管理,保证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广告、药品监督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或者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
第三条申请审查的药品广告,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方可予以通过审查:(一)《广告法》;(二)《药品管理法》;(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四)《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五)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的药品广告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条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必须征得药品生产企业的同意。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办人代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办事宜。
第七条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第八条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提交《药品广告审查表》(附表1),并附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药品广告申请的电子文件,同时提交以下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一)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申请人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三)申请人是药品经营企业的,应当提交药品生产企业同意其作为申请人的证明文件原件;(四)代办人代为申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原件和代办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五)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含《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批准的说明书复印件和实际使用的标签及说明书;(六)非处方药品广告需提交非处方药品审核登记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七)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供进口药品代理机构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八)广告中涉及药品商品名称、注册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应当提交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为加强药品广告审查管理,规范药品广告发布行为,保证药品广告真实、合法,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的《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广告审查管理,规范药品广告发布行为,保证药品广告真实、合法,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广告是指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介绍具体药品品种,直接或间接地进行以药品销售为目的的商业广告。
第三条发布药品广告的广告主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第四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药品广告,包括企业面向消费者宣传的非处方药资料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查批准,药品生产企业面向医药专业人员的药品宣传材料除外,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药品广告的审查批准。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检查,对违法发布的药品广告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广告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广告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行为,有权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章药品广告的申请第七条申请发布药品广告,必须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发布进口药品广告,必须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家境外药品生产厂商只能确定一个省(区、市)作为进口药品广告的申请地。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广告,保护广告受众和公众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在我国境内发布的药品广告活动。
第二章广告内容的审查第三条药品广告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明确、合法。
第四条药品广告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准确传递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适应症、用法用量等信息;(二)注意宣传方式的合法性、真实性,不得误导消费者;(三)遵循科学性、规范性、社会责任性的原则,不提倡过度食用;(四)尊重并保护患者和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自主权。
第五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药品广告应当遵循以下审查程序:(一)药品广告委员会的初审;(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复审。
第六条对于药品广告的主体行为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包括广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三章广告内容的具体要求第七条药品广告应当注重传递药品的临床实际应用,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准确传递药品的适应症、使用范围、用法用量等信息;(二)不得编造疗效或者过度夸大疗效;(三)不得从事虚假宣传、缺乏科学依据的宣传;(四)药品广告中的营销手段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的要求。
第八条药品广告中“先进技术”“新颖”“独特”等性质的宣传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可靠,并且有国家鉴定、批准的文件支持。
第九条药品广告中应当对药品的主要适应症和限制情况进行如下说明:(一)适应症明确,禁止过度宣传;(二)限制情况包括剂型、用法、用量、服用时间及使用对象等;(三)特定的限制情况应当出来,如孕妇患者需遵医嘱。
第十条药品广告不得涉及以下内容:(一)减少或者增加人体器官结构或者功能的宣传;(二)宣称治愈或者一劳永逸的宣传;(三)使用未批准的治疗手段或者药物的宣传;(四)不当使用医学术语和标准的宣传;(五)不当引用临床实验结果的宣传。
第十一条药品广告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一)夸大或者否定标准治疗的疗效;(二)擅自改变或者超越药品的使用范围;(三)严重出入药品说明书和用法用量;(四)药品广告中使用影视明星和医生,涉及医疗和医学行为的广告,需注明其不构成诊断和医疗行为;(五)其他涉及个人隐私、道德、民族文化和国家利益等因素的不当行为。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PPT课件
药品广告代言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 知识和经验,能够客观地评价该药品 的质量、功能和安全性等信息。
药品广告代言人必须是该药品的直接 受益者,且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药品广告审批号要求
药品广告必须具备相应的审批号,且审批号必须在广告中明确标明。 药品广告审批号是药品广告合法性的重要标志,也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药品广告 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广 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药品广告 的审查机关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除处方药、国家另有规 定的药品以外的用于预防、治疗、诊 断人的疾病的各种药品广告的管理。
审查原则
合法性原则
药品广告内容必须符合 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出 现虚假、夸大等违法内
药品广告形式要求
药品广告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误 导消费者。
药品广告的播放时间、频率、 长度等必须符合规定,不得在 未成年人集中时间段播放。
药品广告的形式必须符合规定, 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虚假宣传 或误导消费者。
药品广告代言人要求
药品广告代言人必须是合法的药品生 产、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且必须具 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
其他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其他违反药品广告审查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05
药品广告审查案例分析
成功案例
案例一
某药品广告通过审查,强调了药 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采用了科 学、客观的表达方式,没有夸大
其词,也没有误导消费者。
案例二
某药品广告在审查过程中,针对 广告内容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进行 了深入的论证,确保了广告内容 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得到了批准。
特点和用途。
谢谢观看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一、审查标准(一)广告内容必须完全符合该药品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不得出现与《药品说明书》内容不符的或未经批准的广告语句,如增加功能、取消副作用、未经临床验证的疗效等。
(二)广告的疗效描述都要经过科学和临床数据的支持,其中给出的广告疗效信息要有证实支持,并最终能符合《药品说明书》中提出的临床数据。
(三)广告不得暗示药品使用可以替代正是治疗方案,或者忽视正规治疗。
(四)广告中所有的推荐陈述,如特殊适应症等,都需要与药品所获得的核准文件中的内容相符,且要避免引起错误的误解,不能将药品的适应症,作为非适应证的治疗方案而进行推荐。
(五)广告内容必须准确,不得误导消费者,对药品的性质、功能或疗效等采取不正确、夸大或隐瞒等行为,不得以药品仿冒、接近或违法药品为主题,不得损害药品的形象和声誉,不得混淆药品品牌的区别,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社会或国家的重大问题来促销药品。
(六)所有药品广告都应附上科学术语,不能在描述药品功效或疗效上采取夸张或欺诈性说法。
二、发布标准(一)广告发布单位必须是药品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
(二)广告经过本部门审查,获得通过后方可发布。
(三)发布国家药品广告时,必须注明发布单位,不得隐瞒实情。
(四)发布广告时,应该向多个媒体发布,采取适当的发布渠道,增强公众的曝光度。
(五)广告发布完毕后,应及时及精准地记录发布情况,如广告发布的媒体、地区等,并定期上报本部门,用于调查审查。
(六)发布药品广告时,应充分考虑药品适用人群,不得将未成年人作为药品广告对象;对已获授权使用发明制造品牌药物的经营者,还应向本部门申报药品商品名称、生产企业、成分、科室大类以及版权等信息。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25号]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5号)《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和卫生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王众孚卫生部部长陈敏章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药品广告,包括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产品宣传材料,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第三条药品广告审查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三)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行政法规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广告审查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为药品广告的审查机关。
广告审查机关在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对药品广告进行审查。
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有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提出对违法药品广告进行查处的责任。
第五条利用重点媒介发布的药品广告,新药、境外生产的药品的广告,需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取得药品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
其他药品广告,需经广告主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取得药品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
需在异地发布的药品广告,须持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文件,经广告发布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换发广告发布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
第六条凡申请发布药品广告,应当向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申请,填写《药品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申请人及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副本;(二)《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三)该药品的生产批准文件、质量标准、说明书、包装;(四)该药品的《商标注册证》或其他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出具的证明该商标注册的文件;(五)有商品名称的药品,必须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该商品名称的批准材料;(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药品(兽药和农药除外)广告的管理,保证药品宣传真实、科学、准确,合理指导用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药品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药品广告必须严格遵守广告管理法规规定。
禁止虚假和不健康的药品广告宣传。
第四条药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药品广告内容的审查批准机关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章广告的审批第五条凡申请发布药品广告,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药品广告审批表》。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宣传药品的主要成份、功效(功能)、适应症(主治)、用法、用量、禁忌症(注意事项)和不良反应等内容进行审查。
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发布广告。
第六条广告客户(包括广告主自身制作、发布广告,下同)办理《药品广告审批表》,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三)该药品的生产批准文件、质量符合标准的证明、说明书、包装;(四)商标注册证;(五)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药品广告审批表的办理程序是:广告客户填写《药品广告审批表》一式五份,连同有关材料送所在地(市、州、盟)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经核准后发给药品宣传批准文号。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全部材料后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涉外药品广告的审批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第八条广告客户持《药品广告审批表》在其所在地区以外发布该药品广告的,应在发布前十五日将《药品广告审批表》报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盖章,未经备案盖章者不得发布;广告客户委托所在地区广告经营单位代理在所在地区以外发布该药品广告的除外。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广告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对药品广告(不包括兽药和农药)的管理,正确地向药品经营单位、医药卫生工作者和人民群众介绍药品的成份、功效、用法、用量、禁忌症和毒副作用,以达到防病、治病、合理用药之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凡利用各种媒体刊播、印制、设置、张贴有关药品质量和功效的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药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药品广告内容的审查批准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广告客户必须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审批表”,方可发布药品广告。
广告客户申请办理“药品广告审批表”,应事先提供下列证明:一、制药企业必须持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经营药品的企业必须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二、营业执照;三、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证明文件;四、批准该药品生产的文号、说明书、商标注册证、颁奖证书;五、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办理药品广告或进口药品广告,必须提供生产该药品的国家(地区)批准的证明文件、药品说明书和有关资料。
广告经营单位应按“审批表”批准的广告内容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广告批准号必须列入宣传内容同时发布。
“审批表”应立案存档备查。
批准的广告内容,不得擅自更改;如需要更改,应重新申报。
下列药品,禁止发布广告:一、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临床试用、试生产的药品。
按地方标准生产的药品,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广告,须经药品生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广告。
经批准发布广告的药品,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有权通知广告经营单位,暂停发布广告或吊销其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一、临床发现药品有新的严重不良反应;二、药品质量下降,未达到规定的标准;三、企业停产、停业整顿或被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药品广告审查与监管的要点与方法
药品广告审查与监管的要点与方法药品广告的审查与监管是保护公众健康的重要举措,合理的监管可以确保药品广告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防止不良影响对消费者的误导和伤害。
本文将介绍药品广告审查与监管的要点与方法。
一、审查要点与方法1.1 累积科学证据:对于药品广告的审查,首先需要基于科学证据来评估其效果和风险。
广告主必须提供充足的数据,验证其宣传中所称药品的功效与安全性,并以可信的医学研究结果为支持。
1.2 语言表述准确:药品广告必须使用准确、明确和清晰的语言来传递信息,避免使用模棱两可或误导性的用语。
审查过程中,需要检查广告中使用的关键词、描述和承诺,确保其与药品实际性能相符。
1.3 避免虚假、夸张宣传:药品广告应遵守真实原则,不得使用虚假、夸大或欺骗性的宣传方式。
审查时要对广告的主题、语调和表现形式进行评估,确保内容符合其药品所宣传的真实性。
1.4 宣传对象定位清晰:药品广告的受众必须明确定位,不能对未成年人、孕妇、老年人或特定病患群体做出不适宜的宣传。
审查时要确认广告是否明确标明适用群体,并防止对敏感人群产生不当的影响。
1.5 引用权威机构:药品广告可引用公认的权威机构,如药物监管机构、医学学会或重要研究机构的观点和数据。
在审查时,需核实引用的机构或专家是否真实存在,确保引用内容确凿可靠。
二、监管要点与方法2.1 实施有效的监管机制:针对药品广告的监管,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包括监管组织、监管规章和监管流程等。
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药品广告的监管力度,完善和执行法律法规,制定明确的规范标准。
2.2 审核广告事前报批:对于重要药品广告,可以要求广告主在投放前向监管机构提出广告事前报批申请。
监管机构将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广告符合相关审查标准,再决定是否核准其投放。
2.3 加强监测和举报机制:建立药品广告监测和举报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理不符合规定的广告。
监管机构应设立举报渠道,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虚假或误导性的药品广告。
药品广告审查与监管的要点与方法
药品广告审查与监管的要点与方法药品广告的审查与监管是保障公众健康与权益的重要举措。
合理、准确的药品广告能提供有效的医疗信息,推动医疗行业的发展。
然而,不合规范的药品广告可能误导消费者,对个人身体健康造成潜在风险。
因此,对药品广告进行审查与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重点探讨药品广告审查与监管的要点与方法。
一、药品广告审查的要点药品广告的审查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合规性:药品广告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药品广告的发布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广告内容不得违反药品广告发布管理办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真实准确性:药品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夸大药品功效、疗效或者含有虚假宣传,不得对药品作过度承诺。
广告内容需经过相关科学研究或临床试验支持,并在广告中明确标明出处。
3. 医学伦理:药品广告不得违背医学伦理,不得对患者进行过度治疗、过度推销或误导。
广告发布时,需清晰指明适应症、禁忌症、不良反应等药物使用相关信息。
4. 广告语言:药品广告宜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避免使用过于专业术语,以便普通消费者理解与接受。
二、药品广告监管的方法针对药品广告的监管,可以采取以下方法:1. 制定与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应加强对药品广告的监管制度与政策,根据时代背景以及行业发展需求,及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药品广告的发布与内容。
2. 强化监管力度: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政策,建立健全药品广告的审查制度,加大对违规药品广告的执法监管力度。
对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药品广告,依法予以处罚,并进行公示。
3. 加强行业自律:药品广告行业应加强自律,建立行业协会,定期召开相关行业座谈会议,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广告企业的监督与指导。
4. 提升审查技术手段: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提升对药品广告的审查效率与准确性。
利用数据分析技术迅速筛查出违规广告,并对广告内容进行深度分析。
5. 强调公众教育:加强对公众的药品知识教育,提高公众对药品广告的辨别能力,增强对虚假广告的警惕性。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广告行为,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药品的单位和个人制作发布药品广告的行为。
第三条药品广告应遵循真实、准确、全面、合法、合规、科学的原则,不得误导、夸大、混淆、诱导、欺骗,不得含有虚假、不当、危险、误导性和误解性的内容,不得涉及治愈百病或其他过度宣传。
第四条药品广告应具有较强的证据支持,所引述的资料和数据应该可靠,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五条药品广告应当在药品注册批件中标明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症、注意事项和不良反应以及其他必要信息的基础上进行。
第六条药品广告应当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管。
接受监督部门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颁发机构的检验,并应向监管部门报告药品广告的发布情况以及相应的反馈和处理结果。
第七条药品广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以处罚,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曝光。
第二章药品广告的范围和种类第八条药品广告是指为了宣传、推销、推广药品而制作的各种形式的广告,包括报纸、杂志、电视、广播、户外、网络等各种媒介广告。
第九条药品广告种类主要包括以下五种:(一)推荐型广告:用于推荐某种药品或推荐某种疗法,强调其疗效及其他优点,以达到宣传、推销、推广的目的。
(二)比较型广告:将该药品与同类别药品进行比对,强调其疗效优于其他同类药品。
(三)评价型广告:引用权威专家或公众人物的名言和见解,以增强推销的可信度。
(四)悬念型广告:以引起公众的兴趣和注意,不透露药品名或药品作用,通过利用偏引、空降等手段达到炒作、推广、宣传的目的。
(五)其他形式的广告:如品牌广告、服务广告、公益广告、事件营销等。
第三章药品广告内容和形式第十条药品广告应当在真实、准确、全面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宣传手段,制作广告内容,不能含有虚假、不当、危险、误导性和误解性的内容。
第十一条药品广告宣传的内容应当以下列方式表述:(一)药品名称、注册证号、厂家名称、生产地址、生产批号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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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局令第27号)27年3月13日发布《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现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顺序号发布。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邵明立局长:周伯华二○○七年三月十三日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广告管理,保证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广告、药品监督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或者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
第三条申请审查的药品广告,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方可予以通过审查:(一)《广告法》;(二)《药品管理法》;(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四)《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五)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的药品广告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条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必须征得药品生产企业的同意。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办人代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办事宜。
第七条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第八条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提交《药品广告审查表》(附表1),并附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药品广告申请的电子文件,同时提交以下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一)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申请人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三)申请人是药品经营企业的,应当提交药品生产企业同意其作为申请人的证明文件原件;(四)代办人代为申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原件和代办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五)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含《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批准的说明书复印件和实际使用的标签及说明书;(六)非处方药品广告需提交非处方药品审核登记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七)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供进口药品代理机构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八)广告中涉及药品商品名称、注册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应当提交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提供本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需加盖证件持有单位的印章。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该品种药品广告的申请:(一)属于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不受理情形的;(二)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行政程序正在执行中的。
第十条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收到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要求的,发给《药品广告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一条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依法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对审查合格的药品广告,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对审查不合格的药品广告,应当作出不予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对批准的药品广告,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将批准的《药品广告审查表》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备案中存在问题的药品广告,应当责成药品广告审查机关予以纠正。
对批准的药品广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和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的(以下简称异地发布药品广告),在发布前应当到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办理备案。
第十三条异地发布药品广告备案应当提交如下材料:(一)《药品广告审查表》复印件;(二)批准的药品说明书复印件;(三)电视广告和广播广告需提交与通过审查的内容相一致的录音带、光盘或者其他介质载体。
提供本条规定的材料的复印件,需加盖证件持有单位印章。
第十四条对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提出的异地发布药品广告备案申请,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备案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给予备案,在《药品广告审查表》上签注“已备案”,加盖药品广告审查专用章,并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
备案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认为药品广告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填写《药品广告备案意见书》(附表2),交原审批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复核,并抄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原审批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在收到《药品广告备案意见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告知备案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
原审批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与备案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提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裁定。
第十五条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1年,到期作废。
第十六条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在发布时不得更改广告内容。
药品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第十七条广告申请人自行发布药品广告的,应当将《药品广告审查表》原件保存2年备查。
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受广告申请人委托代理、发布药品广告的,应当查验《药品广告审查表》原件,按照审查批准的内容发布,并将该《药品广告审查表》复印件保存2年备查。
第十八条已经批准的药品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审批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发出《药品广告复审通知书》(附表3),进行复审。
复审期间,该药品广告可以继续发布。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二)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提出复审建议的;(三)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认为应当复审的其他情形。
经复审,认为与法定条件不符的,收回《药品广告审查表》,原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作废。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注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二)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被撤销、注销的;(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第二十条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撤销该品种药品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第二十一条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药品在辖区内的销售,同时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当地相应的媒体发布更正启事。
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按要求发布更正启事后,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需要进行药品检验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被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审查中发现的,1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第二十三条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发现后应当撤销该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并3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第二十四条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三条被收回、注销或者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广告,必须立即停止发布;异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停止受理该企业该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广告备案。
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三条收回、注销或者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自做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异地发布药品广告未向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备案的,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限期办理备案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停止该药品品种在发布地的广告发布活动。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检查。
对违法发布的药品广告,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填写《违法药品广告移送通知书》(附表4),连同违法药品广告样件等材料,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属于异地发布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的,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还应当向原审批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二条、本办法第二十条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对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并及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汇总发布。
对发布虚假违法药品广告情节严重的,必要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对未经审查批准发布的药品广告,或者发布的药品广告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药品广告案件中,涉及到药品专业技术内容需要认定的,应当将需要认定的内容通知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结果反馈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十九条药品广告审查工作人员和药品广告监督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广告法》、《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和药品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为“X药广审(视)第0000000000号”、“X药广审(声)第0000 000000号”、“X药广审(文)第0000000000号”。
其中“X”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
“0”为由10位数字组成,前6位代表审查年月,后4位代表广告批准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