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及销售旧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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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及销售旧货问题
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及销售旧货问题(一)、几个概念的区别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首先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其次销售的物品包括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及其他使用过的物品。(见财税[2008]170 号第四条以及财税[2009]9 号第二条及国税函[2009]90 号第一条。)2、销售旧货: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一般专指旧货经营单位销售。(见财税[2009]9 号第二条第(二)款)3、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当单独说“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前面不加“纳税人”字样时,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税法中“其他个人”为自然人。(见《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执行以下政策: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以下情况分别执行:①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 年1 月1 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②2008 年12 月31 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 年12 月31 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③2008 年12 月31 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4、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三)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四)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及销售旧货开具发票问题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4%税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以上第1 种情况外,均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五)销售额及应纳税额的计算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