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顿作风优化营商环境措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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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解读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文
一、明确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和方向
《条例》将营商环境界定为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 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 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 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 联动、完善法治保障,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 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这种文化理解的影响,现代的一些东方国家中流行着利己主义或享乐主义的思想或行为。如一事当 前,先为自己打算;只要对自己有利,哪怕损害他人利益,也毫无顾忌;一味追求当前的享乐,不 考虑别人的利益,甚至也不考虑自己的长远利益。 在有这种利己主义或享乐主义思想或行为的 人中,一部分是文化层次较高的人,他们的利己主义或享乐主义的行为或表现是较为隐秘的或通常 不易被发现的。而大多数人是文化层次不太高的人,这部分人的利己主义或享乐主义的行为或表现 则较为明显。对于这两部分人来说,儒家文化对他们所起的约束作用不是很大,因为这种文化显得 对他们没有多少惩戒威力。而佛教的情况则不同。如上所述,佛教讲克己,特别强调抑制自己的
门教)文化系统(如印度等一些南亚国家和部分东南亚国家),或是儒家文化系统(如中国、朝鲜 或韩国、日本等国家)。但发展到近现代,这些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了西方文化的巨大影响。而 现代西方文化中确实存在着某种利己主义和享乐主义的成分。如果说这样讲不大准确或不大符合事 实的话,至少可以说不少东方国家(上述国家或地区)的人对西方国家的文化这样看或这样理解。 从总体上说,西方文化在欧洲文艺复兴后,特别重视个人的利益,强调实现个人价值,维护个人尊 严,追求个人幸福。但在这种强调或追求的过程中,确实有某些走入极端的情况。近代西方的资本 主义的发展应当说为这种极端倾向的发展提供了很大的空间。 受西方这种文化的影响或受对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顺应社会期盼,持续推进“放管服”等改革,我 国营商环境明显改善。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制定专门行政法规,从 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为有力的保障和支撑。
阳光执法
六、加强法治保障
《条例》对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和调整实施,制定法 规政策听取市场主体意见,为市场主体设置政策适应调 整期,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等作了规定。
目录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解读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文
Baidu Nhomakorabea
第一部分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 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 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 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 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
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 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 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 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第八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 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 督促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 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 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 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 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 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
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 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 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 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 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 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
《条例》对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精 简行政许可和优化审批服务、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减证便民、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 建立政企沟通机制等作了规定。
五、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
《条例》对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推行信用监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包容审慎监管、“互联网+监 管”,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 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作了规定。
二、加强市场主体保护
《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各 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依法平等享受支持 政策,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等。
三、优化市场环境
《条例》对压减企业开办时间、保障平等市场准入、维 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规范涉企收费、 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简化企业注销流程等作了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 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 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 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 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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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解读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文
一、明确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和方向
《条例》将营商环境界定为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 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 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 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 联动、完善法治保障,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 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这种文化理解的影响,现代的一些东方国家中流行着利己主义或享乐主义的思想或行为。如一事当 前,先为自己打算;只要对自己有利,哪怕损害他人利益,也毫无顾忌;一味追求当前的享乐,不 考虑别人的利益,甚至也不考虑自己的长远利益。 在有这种利己主义或享乐主义思想或行为的 人中,一部分是文化层次较高的人,他们的利己主义或享乐主义的行为或表现是较为隐秘的或通常 不易被发现的。而大多数人是文化层次不太高的人,这部分人的利己主义或享乐主义的行为或表现 则较为明显。对于这两部分人来说,儒家文化对他们所起的约束作用不是很大,因为这种文化显得 对他们没有多少惩戒威力。而佛教的情况则不同。如上所述,佛教讲克己,特别强调抑制自己的
门教)文化系统(如印度等一些南亚国家和部分东南亚国家),或是儒家文化系统(如中国、朝鲜 或韩国、日本等国家)。但发展到近现代,这些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了西方文化的巨大影响。而 现代西方文化中确实存在着某种利己主义和享乐主义的成分。如果说这样讲不大准确或不大符合事 实的话,至少可以说不少东方国家(上述国家或地区)的人对西方国家的文化这样看或这样理解。 从总体上说,西方文化在欧洲文艺复兴后,特别重视个人的利益,强调实现个人价值,维护个人尊 严,追求个人幸福。但在这种强调或追求的过程中,确实有某些走入极端的情况。近代西方的资本 主义的发展应当说为这种极端倾向的发展提供了很大的空间。 受西方这种文化的影响或受对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顺应社会期盼,持续推进“放管服”等改革,我 国营商环境明显改善。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制定专门行政法规,从 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为有力的保障和支撑。
阳光执法
六、加强法治保障
《条例》对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和调整实施,制定法 规政策听取市场主体意见,为市场主体设置政策适应调 整期,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等作了规定。
目录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解读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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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 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 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 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 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
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 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 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 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第八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 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 督促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 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 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 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 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 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
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 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 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 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 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 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
《条例》对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精 简行政许可和优化审批服务、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减证便民、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 建立政企沟通机制等作了规定。
五、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
《条例》对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推行信用监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包容审慎监管、“互联网+监 管”,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 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作了规定。
二、加强市场主体保护
《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各 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依法平等享受支持 政策,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等。
三、优化市场环境
《条例》对压减企业开办时间、保障平等市场准入、维 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规范涉企收费、 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简化企业注销流程等作了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 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 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 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 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