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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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合作协议
战略合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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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合作企业: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以下称“中化集团”) 战
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税务登记证号:
资质证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身份证号:
企业负责人: 职务: 身份证号:
战略合作企业: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国建筑”) 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税务登记证号:
资质证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身份证号:
企业负责人: 职务: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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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甲方披露:中国中化集团公司(简称“中化集团”)是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是中国最早进入《财富》全球 500 强排名的企业之一。公司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农业、能源、化工、金融和地产五大板块。中化集团在境内外设有200多家经营机构,控股“中化国际”(SH,600500)、“中化化肥”(HK,00297)和“方兴地产”(HK,00817)三家上市企业,成立60年来,中化集团始终以为国家和社会创造价值为己任,不懈探索企业发展规律,努力做强做大。三万多名中化员工秉承创业和创新精神,实践着“创造价值,追求卓越”的核心理念,努力打造长青基业,矢志建设一个受人尊敬的具有全球地位的伟大公司。
乙方披露: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筑)是中央直接管理的53家国有重点骨干企业,以房屋建筑承包、国际工程承包、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和市政勘察设计为核心业务,发展壮大成为中国建筑业、房地产企业排头兵和最大国际承包商,2007年度《财富》杂志评出的“中国地区最受赞赏公司”五家内地企业之一;连续三年被国务院国资委评为中央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A级企业;截止2006年,公司共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及发明奖51项,各类省部级科技进步奖617项,获得中国建筑业最高奖——鲁班奖112项,同时还获得115项鲁班工程参建奖。其企业价值观是:中国建筑、品质重于泰山;过程精品、服务跨越五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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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鉴于双方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资委管辖的大型中央企业,有着
共同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合作基础。并有共同开发市场、共享
社会资源的愿望,双方为了共同发展,创建一个更为广阔坚实的平
台,建立多方位、多层次的合作,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本着自愿、
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一致同意共同建立长期稳定、优势互补
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特推出如下战略合作计划。
第二条. 签订本协议旨在确保双方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并不表示一方可以代表另一方,或以另一方名义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本协议并未授予
双方任何一方约束另一方及其它战略合作和联盟企业的权利。
第二章协议宗旨
第三条. 企业战略合作已成为现代企业强化其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双方建立企业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成立企业战略联盟,使双方企业直接增
进互信,加强沟通,获取合作伙伴的互补性资源,有效的实现资源
信息互补、共享,扩大双方企业利用外部资源的范围,使双方“强
强联合、优势互补、创造价值、造福社会”
第三章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双方享有本协议规定期限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权利和义务并各自独立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双方在合作期间,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章制度和客观条件允许下,可以为另一方提供在全国范围
内的战略合作,包括但不限于如地产板块方面的高端酒店和商用物
业的专业化合作开发和投资建设,甲方同意在其下属公司所开发的
全国范围内的项目规划、设计和施工总承包等优先由乙方或乙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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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企业承接。乙方将整合集团内的资源优势,以规划设计、工程总
承包或施工总承包等方式为标的公司或甲方及其下属地产公司优
先提供各类工程项目的优质建设服务以及双方共同进行投资开发,
通过组建合资公司、加强股权合作等方式进行积极有效的合作。双
相关社会资方同意给予对方经营指导、培训、融资、客户资源及其
源的信息共享与支持。
第五条. 双方合作期间在一方参与另一方及战略合作和联盟企业的相关工程招标工作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六条. 双方在与另一方及战略合作和联盟企业进行相关经营业务合作期间,应以优惠价经营。
第七条. 双方在合作期间应邀可参与另一方重大社会活动。第八条. 双方在合作期间尽可能在对外宣传、品牌塑造等相关事务中附带为
另一方进行宣传。
第九条. 双方可以对另一方的经营管理等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定期保持沟通、交流。
第十条. 双方必须做好另一方提供的相关资料的保密工作并尽可能支持另一方做好相关经营工作。
第十一条. 双方经营必须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未经另一方授权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方式冒用另一方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第十二条. 双方保证在合作期间自觉维护另一方企业的形象及声誉,保证不
做损害另一方形象及利益的事。
第四章协议有效期
第十三条. 本协议自20年月日至年月日有效。协议到
期前三十日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重新签订或续签本协议。
第五章协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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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合作协议书第十四条. 本协议期限届满,如双方不再续约,则本协议自动终止。第十五条. 任何一方希望提前终止本协议,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对方。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本协议内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被迫终止,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协议及其附件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第二十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第二十一条. 双方应提供以下文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资质证复印件、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均加盖企业公章)。
战略合作企业: 战略合作企业:
公司印章: 公司印章: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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